1
壹、依據:
一、教育部 95 年 4 月 28 日台軍字第 0950057598 號令「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倡 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辦理。
二、教育部 100 年 1 月 10 日臺軍(二)字第 1000002200 號函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 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市教軍字第 10033348900 號函頒「各級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四、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2 日臺軍(二)字第 1000018469C 號令「維護校園安 全實施要點」辦理。
五、教育部 100 年 9 月 16 日臺軍(二)字第 1000151541 號函修正「各級學校防制 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六、教育局 100 年 9 月 29 日北市教軍字第 10043446600 號函「修正本局各級學校防 治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七、教育部 101 年 8 月 30 日臺軍(二)字第 1010152926B 號函修正「各級學 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八、教育局 101 年 9 月 20 日北市教軍字第 10141126300 號函「本市各級學校 防治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理。
九、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軍(二)字第 1010239194 號函送「各級學校 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修正案辦理。
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12 月 27 日北市教軍字第 10144712600 號函送「各 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修正案辦理。
十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2 月 26 日北市教軍字第 10232938200 號函「各 級學校防制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申覆流程圖暨相關表單」辦理。
十二、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實際工作需要辦理。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 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 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實施原則:
一、維護學生之尊嚴,保密及保護通報學生或受害學生。
二、採取完全公正、公平但不公開的原則辦理,以確保學生權益。
三、對於【霸凌學生】應列為高關懷之個案,給予更多的關懷、進行合理明確的規 範,導正其偏差之行為。
伍、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 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 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 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成立校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附件 1),並與轄區警方完成簽訂「校 園安全支援約定書」(附件 2),強化警政支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 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 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校園霸凌 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3),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積 極處理。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 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 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 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 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陸、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 教育,並納入班週會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 入社會及綜合領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 教育。
2.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3.校園霸凌網頁:於教官室網頁設置「防制校園霸凌專區」提供學生 、家長相關訊息及法規宣導。
(二)推動每學期第一月為「友善校園月」,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 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三)每學期結合校務、學務會議、導師會議或各科教學研討會時間,實施
3
(四)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如附件1)、「輔導小組」(如附件 1-1),推動與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及輔導工作:
1.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
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表,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如 附件 1);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 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 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當霸凌案件確 認後,立即啟動「輔導小組」(如附件 1-1)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 實施輔導作為。
2.「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參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教育部 舉辦之防制校園霸凌研習活動或會議,提升防制知能與辨識處理能 力。
(五)配合教育局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
(六)結合家長會、學校日等時機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制與權利義務 之認知。
(七)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二、發現處置:
(一)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02-23047272),24 小時由值班教官處理,受理 反應校園霸凌事件,立即列管,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附件 3)處 理,若確認調查及處理結果將做成決議並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填具校園事 件申覆書(附件 12-1)或到校以言詞之方式向學校提出申覆,相關流 程如附件 12。
(二)每年 4 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生活問卷調查表如附 件 4);每年 10 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生活問卷 調查表如附件 5),施測統計資料(彙整表如附件 6)應分別於 5 月、
11 月之第一週內免備文逕送教育局,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填具個 案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7)詳予輔導,並紀錄備查。。
(三)學校設置投訴信箱,並公布於學校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宣導 相關信息及法令規定,如有投訴,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四)若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 明追蹤輔導;如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
統並啟動輔導機制,於 3 日內檢附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紀錄函送教 育局備查。
(五)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遇霸凌個案時,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
三、輔導介入:
(一)運用本市法律諮詢專線 02-27256168(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處法律諮 詢櫃檯),俾便協助學校相關法律事務諮詢。
(二)配合教育局校安工作研習時機,共同研擬相關因應策略。
(三)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 合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 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 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個案如需專業諮商時,得向學生 輔導諮商中心、社會局及衛生局等單位申請協助。輔導小組應就霸凌 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以 3 個月為 1 個輔導期)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事件個案處 理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8)
(四)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 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五)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 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 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 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柒、訪視與考評
一、定期訪視:併教育局年度軍訓工作訪視實施,執行成效列入教育局校安 會報中檢討,並於擴大局務會議表揚績優單位、學校與個人。
二、不定期訪視:針對肇生重大事件之單位及學校,採不定期訪視方式,
輔導各項防制校園霸凌教育、清查及輔導等工作,以協助工作推展與 問題解決。
三、本校若發生霸凌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及教育 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教育局依本辦法 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四、主動發掘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依權責核予適當之 獎勵,並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 者,得依本法第 61 條處分;亦即隱匿不報或違反 24 小時內通報處理 者,將對當事人、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之規 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 6);公立學校列為校長辦學績
5
參考。
捌、一般規定:
一、本校每學期依據督考單位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 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二、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如附件 9。
三、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如附件 10。
四、教育局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表如附件 11。
五、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 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附件 1
臺北市立建國高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名冊
單位 級職 職稱 姓名 備考
校長室 校長 召集人 徐建國 學務處 學務主任 副召集人 白萬應 教務處 教務主任 委員 蔡哲銘 輔導室 輔導主任 委員 簡邦宗 輔導室 老師 委員 曲慧娟 教官室 主任教官 委員 蔣篤明 教官室 教官 委員 詹家明 學務處 生輔組長 執行秘書 鄒佳靜 學務處 學生活動組長 委員 李沅珊 教師會 理事長 委員 陳建州
導師代表 高一 委員 賈本曜 視當事學生年級出席 導師代表 高二 委員 曾政清 視當事學生年級出席 導師代表 高三 委員 黃春木 視當事學生年級出席
家長會 會長、副會長 委員 葉昌河 鍊信玲
家長代表 列席
7
警方代表 列席(中正二分局)
列席(南海派出所)
社工代表 列席(台北市社會局)
學者專家 列席
學生代表 219 班 張博仁 列席 視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參與
專業輔導 人員 性平委員 法律專業
人員 警政單位 衛生福利
單位 法務機關
附件 1-1
臺北市立建國高中防制校園霸凌輔導小組名冊
單位 級職 職稱 姓名 備考
校長室 校長 召集人 徐建國 負責緊急指揮召開會議
學務處 學務主任 副召集人 白萬應 襄助處理全般小組事務之協 調與執行。
家長會 家長會
會長、副會長 副總幹事 葉昌河 鍊信玲
協助學生及家長情緒安撫與 心理輔導。
教師會 教師會
會長 副總幹事 陳建州
協助學生及家長情緒安撫與 心理輔導及教師間事務之協 調。
校長室 秘書 發言人 鄧書華
負責統一對外發言、相關法律 諮詢與瞭解、協調緊急狀況及 後援人力支援。
教務處 教務主任 聯絡組 蔡哲銘 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 級機關之回報聯繫。
輔導室 輔導主任 輔導組 簡邦宗 負責整合事件資料及提供相 關人員身心之輔導。
輔導室 輔導老師 輔導組 班級
輔導老師 提供相關人員身心之輔導。
教官室 主任教官 安全組 蔣篤明 負責偶發事件現場及善後之 各項安全工作。
學務處 生輔組 執行秘書 鄒佳靜 協助行政業務、工作中之溝通 協調、計畫推展。
教官室 班級導師
事發
現場者 資料組 輔導教官 班級導師
負責事件資料之調查、蒐集、
研擬與彙整。
衛生組 衛生組長 醫務組 陳詩敏 負責緊急醫務專業之處理。
社區 本里里長 社區代表 龍光里里長 協助相關社福機構轉介。
年隊 小隊長 協助事件判斷與評估建議
9
11
臺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附件 4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 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你或 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 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校長徐建國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姓名: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高中 □日間部 □夜間部 進修學校 年級)
(□高職 □日間部 □夜間部 進修學校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完全 沒有
曾經 1-2 有
次 每 月 2-3 次
每 週 2-3
次 每天 次1
︵含 以上
︶
請以你過去 6 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 格內打。
1.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 □ □ □ □ 2.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 □ □ □ □ 3.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 □ □ □ □ 4.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 □ □ □ □ 5.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 □ □ □ □ 6.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 □ □ □ □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 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1.學校投訴信箱:stud3
@ck.tp.edu.tw
2.學校投訴電話:02-23047272 3.教育局投訴電話:1999 轉 64444.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0800-200885
密
13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 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 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 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教育局校安中心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高中 □日間部 □夜間部 進修學校 年級)
(□高職 □日間部 □夜間部 進修學校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完全 沒有
曾經 有 1-2 次
每 月 2-3 次
每 週 2-3 次
每天 1 次
︵含 以上
︶
請以你過去 6 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 格內打。
1.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 □ □ □ □ 2.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 □ □ □ □ 3.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 □ □ □ □ 4.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 □ □ □ □ 5.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 □ □ □ □ 6.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 □ □ □ □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 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 話反映:0800-200885
附件 6
臺北市立建國高中 年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統計彙整表
日間部班級數: 學生人數:
區分 題 目 完全
沒有 曾經有
1-2 次 每月
2-3 次 每週
2-3 次 每天
1 次 備考
高中職
( 日間部 )
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 學毆打
人次 比例 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
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人次 比例 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
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人次 比例 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
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人次 比例 過去 6 個月內,我曾經被同
學謠言中傷
人次 比例
填表人: 科室主管: 校長:
15
臺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霸凌 個案輔導紀錄表 姓 名 性別 年級 紀錄時間
聯絡電話 住址
關 係 人 □霸凌者 □受凌者 □旁觀者
家 庭 背 景 基 本 資 料
家庭狀況:□一般□原住民□外配子女□低收入戶□經濟困難□高風險家庭□其他 家庭結構:□雙親□單親□隔代教養□失親□繼親□重組□其他
親子關係:□和諧□衝突□疏離□其他
其 他 偏差行為
□無□鬥毆□偷竊□出入不正當場所□加入幫派□參加陣頭□網路沉迷□交友複雜□抽菸
□其他
案情 摘述
輔導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簡述校內分工、校外資源及輔導作為):
輔導過程 紀 要
(簡述輔導過程)
結案會議 紀 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1) (2) (3)
(4)本案經輔導後,該生行為及生活已正常,同意解除列管。
附件 8
註:1.凡發生霸凌事件時,即應填註本表「組成輔導小組(含輔導人員、家長、學務人員、或視需要邀請專業輔 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代表)加強輔導」,對加害學生訂定輔導計畫與期程(以 3 個月為 1 個 輔導期)外,另亦應對受凌學生與旁觀者,施以適時輔導作為。
2.本表不足時自行延伸。
3.以上會議或輔導紀要詳細資料得以附件方式呈現。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霸凌個案處理紀錄表
案情摘述
(案情評估、分析、種類)
行為類型 □霸凌者 人 / □受凌者 人 / □旁觀者 人
因應小組 會議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輔導小組 會議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摘述輔導策略、分工、校外資源及輔導期程等)
輔導過程 紀 要
(簡述輔導過程)
結案會議 紀 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1) (2) (3)
(4)本案經輔導後,該生行為及生活已正常,同意解除列管。
17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2 款 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 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第 1 項 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 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 24 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 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 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千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 第 1 項第 2 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
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附件 10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 任
性 質
行 為 態 樣
法 律 責 任 備 註
刑 罰 傷害人之身 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 處理法規定,7 歲以 上未滿 14 歲之人,
觸犯刑罰法律者,得 處以保護處分,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 人,得視案件性質依 規定課予刑責或保 護處分。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自 由
依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 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 制 依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 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 嚇 依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 犯亦處罰之。
侮 辱 依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19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 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 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 事 侵 權
一 般 侵 權 行 為
依民法 184 條第 1 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 害 人 格 權 之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賠 償
依民法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 政 罰 身 心 虐 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歲 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 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 同法第 187 條應負連帶責任
附件 1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要項分工表
執行要項 辦理單位
主辦 協辦
一級預防
育宣導 ( 教
)
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 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辦理教師法
治、品德、人權及生命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開學第一週辦理友善校園週系列活動:
1.班會討論、徵文、創意書卡、四格漫畫、海報、班級壁 報、繪畫、書法、演講、話劇、熱舞、好話大聲公及法 律知識大會考等。
2.邀請社區及學校規劃之愛心商店共同辦理聯盟大會,同 協助學生校外危安事件反映,以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3.實施防制校園霸凌、防制黑幫及反毒認知檢測。
4.結合家長會'學校日等時機加強與學生家長對反霸凌 之認知。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各級學校應配合本局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
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 軍訓室、督學室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教科、特教科
各級學校每學期結合各項研習、會議等時間,實施防制校
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各校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
成員含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需要邀 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共同負責防 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各校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以協助學校預防
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二級預防
現處置 ( 發
)
本局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並指定專人處理,受理反映校
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 本局軍訓室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 4 月辦理 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 10 月辦理乙次不 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 導,並紀錄備查。
本局軍訓室、各級
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每年 5 月、11 月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並將 施測統計資料及輔導作為彙整送教育部校安中心,問卷調 查結果將由各業務科持續追蹤列管,各校施測結果及輔導 等情形均列入督學視導重點。
本局軍訓室、各級
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各級學校應設置投訴信箱,亦得建構反校園霸凌網頁,提 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
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
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
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各級學校學輔人員、教師(教官),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
聯繫學生家長。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21
三級預防
導介入 ( 輔
)
透過跨局處協調,檢視各級學校霸凌關係人追蹤輔導情
形,協助各校重大霸凌案件處理。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 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立即 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
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 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 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 查。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
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個案轉介實施 矯正與輔導後,學校因應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 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 得洽請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各級學校 本局職教科、中教科、國 教科、特教科、督學室、
軍訓室
附件 3-1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資料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服務或就學單
位 與 職 稱 住 居 所
連 絡 電 話 申 請 調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受害人資料
就 讀 學 校 班 級
申請調查事項
以上記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擬辦:
校 長 批 示
備考
事件編號:23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
檢 舉 或 通 報 人
姓 名 檢舉或通報人
身 份
檢 舉 或 通 報
時 間
年 月 日 時檢 舉 或 通 報
方 式
檢 舉 或 通 報
事 項
事 件 經 過
導 師 意 見
導 師 簽 名 日期
年 月 日綜 合 意 見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編號 000-00 號。
□校安事件。
□查無此事。
□檢舉、通報資訊不足。
擬辦:
校 長 批 示
備考
附件 3-3 事件編號 000-00 號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事件受害人訪談紀錄表
受訪者基本資料
姓名 班級
學號 受訪時間
年 月 日 時訪談內容
欺負你(妳)的
人是誰 他(她)的班級
那個人對你(妳)
做了什麼事
那個人什麼時候 開始欺負你(妳)
你(妳)前後一 共被欺負幾次 那個人在什麼地
方欺負你(妳)
當時你(妳)心 理的感受如何 還有什麼人在現
場
其他補充事項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 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訪談人 紀錄時間
備考
1.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為未 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建議應事先 告知並邀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25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事件其他關係人訪談紀錄表
受訪者基本資料
姓名 班級
學號 受訪時間
年 月 日 時訪談內容
你(妳)有看過
○○○被○○○
欺負嗎
□有
□無 什麼時候開始
做了什麼事
你(妳)曾看過
幾次 在什麼地方
當時你(妳)心
理的感受如何 有向師長說嗎
其他補充事項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訪談人 紀錄時間
備考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檢舉人、
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 於保密。
2. 建議在校方進行訪談前,應事先告知受訪人之法定代理 人知悉,避免產生爭端。
附件 3-5 事件編號 000-00 號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事件行為人訪談紀錄表
受訪者基本資料
姓名 班級
學號 受訪時間
年 月 日 時訪談內容
認識○○○嗎 □認識
□不認識
跟他(她)是何 關係
□同班同學□同校同學
□學長(弟)或學姊(妹)
討厭他(她)嗎 □討厭□沒意見
□不討厭
是否曾欺負過 他(她)
□有
□無 簡述你(妳)最
近跟他(她)在 學校互動情形 你(妳)為什麼 要對他(她)做 這個事
總共做了幾次
在什麼地方 當時你(妳)心
理的感受如何 有人參與或看到
嗎
其他補充事項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 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訪談人 紀錄時間
備考
1.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為未 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仍應事先告知 並邀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27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編號○○○-○○號校園事件 調查報告
壹、 案由
貳、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參、調查訪談內容之陳述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肆、相關物證之查驗 伍、調查結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7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壹、 報告事項 一、 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 ○○○報告
(一) 案由
(二) 調查報告
三、 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 貳、 討論事項
一、 學務人員 二、 導師代表 三、 家長代表 四、 輔導人員
參、 確認結果及建議事項 一、 確認結果
二、 建議事項 1. 行政建議 2. 其他建議 肆、 主席結論 伍、 散會
29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編號 000-00 號 校園事件確認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您好:
壹、 依據本校 年 月 日「 (學校全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 組第○次會議」 ,確認本事件為○○○○事件,其中○人同 意、○人不同意。
貳、 (說明確認結果原因。)
參、 檢附本校編號 000-00 號校園事件調查報告書(如附件○),
如有疑義,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填具校園事 件申復書(如附件○)或到校以言詞之方式向學校提出申復。
(學校全銜) 敬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2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霸凌事件申覆流程圖
31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事件申復書
類 別
□校園霸凌事件□校安事件
申 復 事 由
□受害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行為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 結果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2 條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 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 據。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 結果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2條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 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 據。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
號
聯絡 電話
服務或 就學 單位
職 稱
住居所 申復理由 相
關 證 據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復日期: 年 月 日
申 復 單 位
單位名稱 收件人員 職稱
聯絡電話 接獲申復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以上紀錄經向申復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復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備 註
1.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2.本申復書填寫完畢後,應影印1份於申復人留存。
3.上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4.文本申復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 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者,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 罰。
謹陳 (學校全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3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校園事件申復報告單
事件編號 事件類型
申請人資料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服務或就學單
位 與 職 稱 住 居 所 連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申復事由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結果不 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申復理由
受 理 人 紀 錄 時 間
擬辦:
校 長 批 示
備考
附件 12-3
台北市立建國高中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申復會議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壹、 報告事項 一、 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 申復案由報告 三、 申復事項說明
(針對申復人所提申復事由說明)
貳、 討論事項
(因應小組成員討論申復事由是否成立)
參、 確認結果及理由 一、 確認結果
二、 確認理由 肆、 主席結論 伍、 散會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