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 08-11536 (C) 030408 160408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1/MAR/1 11 March 200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一届会议
2008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 附件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摩 洛 哥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导 言
1. 摩洛哥王国根据第 A/RES/60/251 号决议,在普遍定期审议的框架下提交 其第一份报告。
2. 在此,摩洛哥王国重申它对人权予以更大承认和保护的承诺,以便在国内 一级更好地推广人权,并在国际一级,特别是与联合国负责人权的机制,继续和 加强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3. 摩洛哥是大多数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特别是七份主要文书的缔约国。摩 洛哥将尽可能定期提出关于它落实各项承诺的国家定期报告。各项条约机构的建 议和结论一直都受到很大的重视,以保证其有效性。
4. 摩洛哥意识到人权的普遍重要性,对这个问题予以最高度优先的重视。它 义无反顾地走上巩固法治、民主、良好管治和人类持续发展的道路,同时又充分 尊重本国的基础因素,其领土完整和维持整体摩洛哥公民的安全。在 1992 年修订 宪法时就作出了这一承诺,穆罕默德六世陛下曾多次就此作出申明;在政府各项 声明中也予以重申。早在 1990 年,为了设立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机构和机制,已展 开了具体的建设行动,同时又逐渐地订新法律和执行适当的政策。
5. 摩 洛哥王国 深信 要增进和保护人权 , 首先应发展 一个灌 输 人权文化的进 程,它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以便奠定人权文化的发展,为此制定了规范性和体 制性的框架,目的是使人权成为个人和集体自发和自愿的行为举止,为此执行了 适当的公共政策以促进它在社会各阶层的落实。
6. 在此同时,发展一个充满活力、积极、成熟和具有很大自主权的加强人权 协会网络有助于促进保护和增进人权的进程。这些成千上万的协会已成为政府所 不能回避的对话方和一个负责的伙伴。随着摩洛哥民主和法治的巩固,它们的介 入领域也变得越来越大。
7. 摩洛哥王国正在努力促进这一个进程,它已采取主动,评估为了巩固人权 方面的成就而执行的政策和行动。这项评估的工具是设立了公正与和解法庭和编 制恢复独立以来五十年的人类发展报告。
8. 公正与和解法庭所完成的工作和《五十周年报告》允许对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作出评估。这两项既创新又大胆的工作是用来 判断和评估到目前为止所执行的政策的得失,以便找出需要改善的地方和解决办
法,保证在摩洛哥资源范围内获得更好的人类发展。落实公正与和解法庭及国家 人类发展倡议是为了纠正迄今执行的公共政策失误,和弥补它与建设一个现代和 民主社会的差距而通过的真正战略。
9. 摩 洛哥这一 项为 了促进法治和民主 植 根的重大和 不可逆转 的承诺体现在
《摩洛哥关于谈判撒哈拉地区自治法的倡议》。这项目的在于促进和平、公正和 持久地解决有关撒哈拉争议的倡议应在摩洛哥王权独立、国境完整和民族团结的 框 架 内 进 行 , 它 纳 入 了 受 到 普 遍 承 认 并 载 入 摩 洛 哥 宪 章 内 的 国 际 人 权 原 则 和 标 准。这个解决争端的框架,为所有撒哈拉原住民的回归、团聚与和解创造了条件 并解放了加强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稳定和共同繁荣所需的动力。
一、编制该报告的方法和过程
10. 为了编制其一般的国家报告和特别是本报告,摩洛哥王国采取了一种根 据协商和参与方式并符合联合国在这方面的指示的严密方法。因此,为了编制本 报告,摩洛哥政府设立了一个由司法部长协调的部间委员会,负责人权事务,并 指定了各部负责的重点。
11. 协商过程于 2007 年 10 月 16 日开始,举行了一个介绍普遍定期审议的会 议。此后,与部一级的各部门、各公共机构和组织及人权协商理事会举行了四次 会议,以便收集和补充编制该报告所需的资料;并与 20 多个尤其是在妇女权利、
儿童权利、监犯权利、人权教育和移民人权领域里从事实地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举 行了四次会议。
12. 在这些会议期间,所有当事方都积极参加了完善该报告内容的工作,它 们提出了批评、意见和建议。非政府组织特别强调了有必要设立一个长期协商和 对 话 机 制 ; 司 法 部 欢 迎 这 一 构 想 , 目 前 所 有 其 他 当 事 方 都 在 研 究 其 具 体 实 现方 式。在这个过程结束后,向各参与者提出了报告内容,之后,部间编辑委员会将 为其定稿。
二、摩洛哥在人权方面的标准和体制框架
13. 自 1990 年代以来,制定人权标准框架的过程,由于新法律的通过,国家 法律和摩洛哥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之间的统一、设立了跟进人权落实情况的政 府结构和国家机构及被承认为重要伙伴的民间社会的作用不断提高等因素,改革 的步骤加速了。
14. 为了协助政府在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里的行动,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得到 了 决 定 性 的 推 动 力 , 在 这 方 面 设 立 了 若 干 积 极 、 有 效 的 基 金 会 , 通 过 就 地 的 行 动,加强政府行动的效力。譬如,穆罕默德五世团结基金会、穆罕默德六世促进 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基金会,穆罕默德六世关于监犯恢复社会生活的基金会,哈桑 二世摩洛哥海外居民基金会。
A. 宪法规定
15. 摩 洛 哥 王 国 遵 守 受 到 普 遍 接 受 的 人 权 原 则 , 在 其 《 宪 法 》 的 序 言 就 规 定:“意识到必须将自己的行动纳入自己作为其积极和活跃的成员的国际组织的 框架内,摩洛哥王国赞同源于上述组织宪章的原则、权利和义务并重申它尊重受 到普遍承认的人权”。
16. 摩洛哥王国的宪法保障一整套权利,特别是所有摩洛哥公民在法律前平 等的权利(第 5 条);宗教自由权(第 6 条);在行使自由权及公民、政治和工会权方 面的男女平等(第 8 和 9 条);教育和就业权(第 12 和 13 条);财产权和不受歧视地 创业权(第 15 条);迁徙自由、各种形式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第 9 条)。
17. 同样地,宪法中申明了司法当局的独立,并载入了一整套诸如多党主义 的基本原则。1996 年的宪法改革扩大了国会的权限;国会可设立调查委员会;为 了监督法律是否合符宪法及立法机构选举和全民投票的正常性并设立了一个宪法 法院。
B. 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案文
18. 上述宪法原则被载入摩洛哥法律中,最近几年来摩洛哥法律在实现促进 人权的国家意愿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9. 这方面通过了新的立法案文,修正了其他案文,特别是在男女平等方面 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关于 kafala 的法律――合法收养被抛弃儿童――,2002 年;家 庭 法 , 2004 年 ; 劳 工 法 , 2003 年 ; 身 份 证 法 , 2002 年 ; 摩 洛 哥 国 籍 法 , 2007 年);保护公共和个人自由及保障公正审讯方面(刑事诉讼法,2003 年;关于议员豁 免权的国家组织法,2004 年;撤消特别司法法庭的法律,2004 年);加强对个人身 心安全的刑事保护(修改针对酷刑的刑法典,2006 年;修改制裁夫妻间暴力和性骚 扰的刑法典,2003 年)。
20. 新的法律条文也涉及改善拘留条件(监狱法的改革,1999 年),打击新的 犯罪形式(修改打击恐怖主义的刑法典;有组织犯罪,2005 年;和洗钱,2007 年) 以及扩大了公众的自由(改革公众自由法典,有关政党的法律,2006 年)。其他条文 正在拟订中,如改革新闻法及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法律草案。
C. 在人权领域里批准或签署的国际文书
21. 摩洛哥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对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及 其 两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 以 及 有 关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律 的 《 海 牙 公 约》和《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
22. 摩洛哥于 2000 年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此外它于 2007 年 2 月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 2007 年 3 月签署了《残疾 人权利国际公约》。它也同样批准了关于劳工的 48 项国际公约,其中 7 项是国际 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
D. 判 例
23. 在执行各项国际公约条款时,摩洛哥的法官作出了若干司法决定证实了 国际人权法的条款优先于国家法律。这种趋势越来越显明,这是由于法官培训课 程中列入了新的课程,引进了有关人权的模数以及宣传了各项国际公约的内容。
24. 因此,最高法院在若干宗判决中证实了国际条约的优先,特别是 2003 年 3 月 22 日第 426 号裁决,其中最高法院适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一条(禁止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此外,在其 1976 年 10 月 1 日的 判决中,它证实了拉巴特上诉法院的决定,其根据是 1956 年 10 月 2 日的摩洛 哥—法国公约,及其 1965 年 5 月 20 日的附加议定书,其中确定了不懂阿拉伯语 并不妨碍加入摩洛哥的律师团体。在这方面,最高法院(1999 年 5 月 19 日第 754 号裁决)强调 1978 年 3 月 31 日在汉堡签署的关于货物运输的联合国公约,由于摩 洛哥于 1978 年 7 月 17 日加入并于 1992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适用,自该日起,该
《公约》在全国范围内具法律效力。
25. 卡萨布兰卡上诉法庭在其 2007 年 5 月 23 日的第 1413 号判决中,根据上 述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国际公约是一项特别的标准,它的适用优先于国内 法――在本案件中,也就是个人身分法和家庭法,这些法律有一个普遍的标准――
这是符合最高法院在 1999 年 5 月 19 日第 754 号裁决中证实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 则”。
26. 拉巴特行政法庭引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它 认为受教育权不单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普遍承认的权利。同样地,Meknès 行 政法庭在尊重迁徙自由方面,也提到了该项《公约》。这些判决都被最高法院证 实。
27. 同样地,也必须强调有若干法律条文和规则明确地承认了国际标准优先 于国内法:如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职业法和国籍法等。
E. 负责人权问题的体制机构
28. 摩洛哥王国拥有一个重要的体制机构确保尊重、保护和增进人权。这些 机构具有司法、协商或调解性质。
29. 司法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它的任务是监督法律是否合符宪法,以保证 尊重宪法所承认的基本人权;裁判机构,这些机构所属系统的依据是独立、双重 级别的司法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司法改革还在进行中,以便加强其独 立性和效率,并确保其现代化。
30. 协商机构、仲裁和调解机构在不同的人权领域里工作,不论是在一般性 或是特殊性方面,如下列机构:
31. 人权磋商理事会(CCDH)根据管制国家人权机构的巴黎原则于 1990 年设 立,又于 2001 年改组。人权磋商理事会就保护和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提出咨询意 见,就摩洛哥的人权情况提出年度报告,就国家法律的协调提出建议并鼓励加入 国际人权文书和审查侵犯人权的案件。此外,这一机构也是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 调委员会的积极成员,它曾连续两届当选为其主席,直至 2005 年初。
32. 这一机构在王国境内有五个区域办事处,在发动增进人权的过程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拟订建议方面,这些建议是结构改革的基础,如修订刑事 诉讼法、监狱法或旨在加强自由权利的公共政策方面。该理事会也倡议设立了公 正与和解法庭和之前的独立赔偿法庭;它也负责跟进公正与和解法庭的建议。
33. 2001 年创立的 Diwane Al Madalim (人权监察员)是一个负责调解公民与 政府之间争议的机构,以鼓励尊重法律至上和公正的原则。它也协助公民和行政 当局之间的和解,以及在审议由于行政决定或行为认为受到伤害的人士提出的申 诉后,在法庭之外解决行政争议。最近几年来,该机构处理了 23,120 宗案件,其 中 801 宗是关于个人证件签发事项,特别是关于自由移徙的证件,并且要求行政 当局执行超过 560 宗司法判决。
34. 公正与和解法庭是一个具有扩大特权的真相委员会,从 2004 年到 2006 年负责完成了独立仲裁法庭的工作,以赔偿被强迫失踪和任意拘留受害者的损失 (1996-1999)。它审查了恢复独立之后那一段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以便 确定真相,根据公正的原则,补偿所受的损害,并赔偿侵犯事件的受害者。
35. 公 正 与 和 解 法 庭 是 摩 洛 哥 民 主 过 渡 进 程 中 的 决 定 性 一 步 , 它 与 政 府 当 局、受害者及其家属或代表及有关非政府组织一齐协调进行了调查。法庭通过调 查,收集证词、举行受害者公开听证会和对证人和前负责人的闭门听证会、审查 官方档案和收集所有可获得的资料等方式来确定真相。
36. 公正与和解法庭因此能根据有关人权的国际法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性别方 面),确定了侵犯事件的严重性和发生情况,澄清了被强迫失踪的案件并提出对已 被证实死亡的失踪案件予以解决或结案的程序,协助澄清某些引起侵犯人权的历 史事件并决定政府机构在这方面的责任,及在某些情况下,非政府人员在被调查 的侵犯事件中的责任。
37. 在赔偿方面,对于收到的来自严重侵犯人权受害者及其代理人的申请,
法庭进行了预审并做出裁定。法庭还提出了在医疗和心理康复、社会再安置、解 决法律、行政和职业范围内种种问题方面的建议。由于某些地区和社区认为集体 地、直接或间接地遭受了政治暴力危机所产生的侵犯人权的后果,法庭特别重视 对社群的赔偿,这是在国家一级司法过渡进程中一项主要倡议。
38. 公正与和解法庭起草了一份最后报告。报告包括有关侵犯人权及其背景 调查与分析的结果和结论,以及可以使人牢记心间、保证不重犯、消除其后果、
恢复和加强对机构的信任和尊重法治与人权规定的种种改革建议。它为许多城市 和地区提出并支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计划,并建议废除非法的拘押中心。
39. 后续行动由人权磋商理事会(CCDH)负责。在总理的推动下,落实建议成 了 政 府 当 局 的 特 别 关 注 。 这 方 面 包 括 对 个 人 的 赔 偿 问 题 , 目 前 几 乎 已 完 全 解 决 了;集体赔偿问题在国际机构的支持下也正在解决;在为了保存记忆设立档案馆 方面,刚通过了一项法律条文;在社会再安置方面,正在制定客观的标准以便将 其落实;在医疗保险方面已在执行中。
40. 2003 年设立了视听媒体最高当局(HACA)以协助保护宪法所载的人权和 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这是思想和言论自由交流的主要因素。
41. 一个独立的新闻界可构成自由表达的视听手段,一个可保证多元的不同 政见的公共无线电台和电视台,而同时又尊重基本文化价值和摩洛哥法律,特别 是在保护青年和尊重人的尊严和荣誉方面。
42. 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自 2001 年 10 月以来就负责保存和推广以所有 形式表现的阿马齐格语言文化,它协助落实所拟定的政策,在教育制度里引进阿 马齐格语,以确保它能在国家、区域和当地一级的社会、文化和媒体空间发扬光 大。
43. 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在它设立后的数年内,协助推广了阿马齐格语 文和文化,采取 tifinagh 方式丰富该语言;在课程中引进了阿马齐格语,并推广在 视听媒介中用该语文广播。
44. 于 2006 年成立的皇家撒哈拉事务协商理事会负责就保护国家团结和领土 完整以及关于南部省份的人类、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等一般性和特殊问题提出咨
询意见,并建议旨在保护和促进这些省份 的文化、语言和艺术 (Hassani)遗产的行 动。
45. 该理事会被授权建议可促进南部各省人权原则和规则的行动,以及在与 主管当局的协调下,参与熟悉王国南部各省领土完整和发展问题的各国际机构和 组织的会议。
46. 正在成立中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它特别负责 普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及协调这个领域里的行动。在有关这一委员会的条文 还未颁布之前已举办了许多重要的活动,以保证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原则的培训 和提高意识,以及加强与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在这个领域里的合作。
47. 2007 年 12 月 21 日成立的海外摩洛哥群体理事会的任务是保护海外摩洛 哥人的权利。它想成为一个真正的建议力量,它关切有关海外摩洛哥居民的所有 问题和公共政策。它的组成照顾到地理分布、性别原则和宗教的多样性。
48. 除了上述机构外,促进人权的努力也显示在一些负责专门类权利的机构 上,如儿童权利国家观察署、摩洛哥妇女资料、文件和研究中心、消除对妇女暴 力国家观察署以及人权方面的文件、培训和资料中心。
三、促进和保护实地的人权
49. 改革进程是一项重要的政治选择,体现了摩洛哥王国控制其民主过渡进 程、实现现代化和保证持续发展条件符合全球化和良好管治需要的意愿。为了巩 固法治和制定一个协调一致的团结社会的计划,已采取了若干行动,其目的是保 护人类尊严和认可已受到普遍接受不可分割的人权。
A. 国家法律与国际文书的协调
50. 为了协调国家法律与它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的条款,摩洛哥王国颁布 了一些法律以认可这些文书里所载的原则。
51. 在这方面的例子特别是:新的刑事诉讼法(2003 年),该法加强了对公正 诉讼的保障、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和初级法庭预审方面设立了二级司法 并加强了少年司法;79.03 号法律撤消了原来负责腐败问题的特别司法法庭并将其 权限移交普通法法庭以保障这方面的公正审讯程序;修改了刑法典(2003 年至 2007
年),包括消除酷刑、性骚扰、夫妻间暴力、儿童的贩卖、色情制品和卖淫、有组 织犯罪、贪污、恐怖主义和洗钱等规定;新的家庭法典(2004 年),其中认可了基于 男女平等原则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儿童权利和保护家庭完整;新的劳工法典(2003 年)其中肯定了就业条件上的男女平等,规定了对工作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并认可了 工会自由原则和对工作妇女的更好保护;1999 年修订的监狱法使拘留条件更人道 化,并展开了教育和培训方案以促进重返社会;关于政治党派的新法律(2006 年)和 对公共自由法和新闻法的修改,使政党的组织现代化和扩大公共自由;通过设立 行政上诉法庭(2006 年)加强司法机制,以便改善司法,更好地保障受审判者面对行 政当局的权利;通过一个新的社区宪章(2002 年)以促进地方民主,改善中央政府和 地方政府的关系,改善地方政府的管理;取消因无力清偿合同债务而被监禁的规 定(2006 年)。
52. 此外,正在继续关于改革新闻法的讨论,以便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就保护私人权利和人类尊严的方式以及在某些情况 下剥夺自由的刑罚引进新的规定。
B. 落实摩洛哥自愿签署的各项承诺
53. 1998 年成立的、由总理担任主席的关于公共自由和人权的部间委员会努 力促成摩洛哥王国加入各项人权文书。
54. 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导致承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按照第十四条接受和审 议个人来文的权限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某些侵犯人权事件受害者 来文(《公 约》 第 22 条);撤 消了 对禁 止酷刑委员会关 于有 权按照《禁止酷刑 公 约》第 20 条进行调查所作的保留以及对《儿童权利公约》第 14 条关于选择宗教 的保留,以一项解释性声明代替。为此于 2006 年 10 月 19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 了一份照会。
55.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摩洛哥王国也预备撤消某些保 留,特别是对第九条第 2 款的保留,对第十六条第 1 款(h)项和第 2 款的保留;修 改对第二条提出的声明的第二部分措词;撤消对第十五条第 4 款的声明,并以解 释性声明取代对第十六条第 1 款各项提出的保留。
56. 此外,摩洛哥王国正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 择 议 定 书 、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以 及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的任择议定书。
57. 至于被强迫失踪的问题,摩洛哥与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保持 密切联络,后者负责澄清所有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案件。在这方面应强调百分 之八十的案件已水落石出。该工作组发表了若干报告,其中强调了摩洛哥政府在 这方面作出的努力。此外,在向人权理事会第七届会议提出的最近一份报告中,
工作组“感谢摩洛哥政府澄清了许多案件”并认为“这一态度可作为其他国家的 榜样”。
58. 摩洛哥王国在与各特别程序合作时接待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 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和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她们相继于 2000 年和 2003 年访问了摩洛哥。此外,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 2006 年应摩洛哥政府邀请访问 该国后,在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届会议的声明中,他对摩洛哥当局的合作及其为了 特别是落实教育权和一般保护人权之十分积极的体制和立法措施表示满意。
59. 同样地,摩洛哥具体地和有系统地答复了所有来自特别程序关于侵犯人 权指控的来文。
60. 也必须提醒的是摩洛哥一向都尽可能地向各个条约机构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派高级别代表团参与,并执行它们的建议和意见。但是,由于需要提交许多 定期报告,而且提交的日期相当接近,可能会引起一些延误。
61. 最近五年来,摩洛哥王国提交了下列定期报告: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 约》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于 2003 年 5 月审议);关于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于 2004 年 10 月审议);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2006 年 1 月审议);关于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2006 年 5 月审查)以及关于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 并报告。该报告于 2006 年 7 月提交,2008 年 1 月 24 日审议。
62. 同样地,摩洛哥在继续编写关于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的第 17 次和 第 18 次合并报告、关于落实《禁止酷刑公约》的第 4 次报告,关于落实《移徙工 人公约》的初次报告和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
定书》的初次报告,以及编写将于 2008 年提交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第二次国家报告。这些不同的报告即将提交联合国各主管机构。
63. 摩洛哥王国积极参与了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在增进、保护和尊重人权方 面采取了合作、协调和对话的方式。此外,它也确保派出高级别的人员参与人权 理事会的讨论,并积极地参与谈判了该机构的不同决定和决议并成为各项倡议的 共同提案国以具体方式支持了人权方面的国际构造。
64. 必须指出摩洛哥证明了它在人权理事会一年来积极参与了工作,它的任 期已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到期。事实上它当选为人权理事会的副主席和制定普遍 定期审议运行方式,以及该新机制主导方针的工作组协调员。摩洛哥在其任期内 和之后也积极参与了制定和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的方式并举办了一个关于该机制的 培训班。
65. 此外,摩洛哥在人权理事会第四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倡议,
旨在通过一项关于人权教育和培训的联合国宣言。该倡议的具体成果是,它与瑞 士联合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该草案在人权理事会第六届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
66. 摩洛哥王国在其能力范围内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预算作 出了贡献,并确保为该机构执行任务提供和加强支持。它也不断表示愿意继续与 人权领域里工作的不同国际和区域机构和组织进行合作及加强负责宣传人权的国 家机制,如摩洛哥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下成立的人权文件、资料和培 训中心。
67. 一般来说,摩洛哥王国继续与国际社会的成员共享经验,特别是在对侵 犯人权事件的赔偿方面,以便吸取它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并促进与国家和国际 一级的民间社会展开真诚、建设性和负责的对话和长期的协商。
68. 摩洛哥王国努力推广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为此设立了上面提到的国家委 员会并加强了与各有关国际机构的合作,特别是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它与 该办事处签署了一项总部协定。在同一方面,摩洛哥目前正在探讨制定一项关于 庇护的法律条文的方法和手段。
69. 关于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摩洛哥王国与该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不断展开旨在促进人道主义法律的共同项目和行动。鉴于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最
近几年来在我国活动的发展和多样化,该机构要求在摩洛哥开设一个办事处并希 望签署一项总部协定。
C. 为了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采取的主要行动
70. 男女平等是政府和各民间社会组织的一项主要关注问题。在颁布家庭法 典的同时采取了一些措施,在初审法庭内成立了家庭司法组,也在司法部设立了 一个跟进小组,任命了专业法官,并在法官高等学院开设了一个家庭法专门培训 课程。
71. 为了统一对家庭法条款的解释并普及其内容,摩洛哥政府编制了一本关 于执行该法律的指南,并每年举办一个执行情况评价讲习班;在非政府组织倡议 下,并得到了国际合作组织的支持,摄制了视听普及材料。同样地也编制和散发 了一本法文和阿拉伯文的带有图片的简要家庭法。
72. 摩洛哥政府与妇发基金、开发计划署和儿童基金会合作制定了一项行动 计划,以加强家庭司法小组的能力及对其的支持,以及审查有关设立各项机制的 手段和条件,如设立一个家庭互助金机构以支助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和设立调解机 构。
73. 摩洛哥政府也同样努力落实一项中期方案,该方案在“将两性平等纳入 发展政策和方案,促进两性公平与平等国家战略”中已经提倡过。这是为了在信 息部门将男女平等体制化和制定一项旨在改善妇女媒体形象的信息战略。
74. 该战略的目的在于提高信息专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并允许妇女像男人 一 样 参 与 决 策 和 进 入 领 导 层 , 并 在 媒 体 里 促 进 妇 女 的 新 形 象 。 这 项 承 诺 体 现 在 2007 年 3 月 8 日总理的一份通报中,其中请各部级单位在发展政策和方案中确保 性别的横向结合。
75. 为了促进妇女根据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行使政治决策和领导职务,采取了 一些不同的措施,特别是制定了一个完全保留给妇女的全国候选人名单,以便议 会中有更多女议员;鼓励妇女的企业精神,通过让她们参与设计和落实农村发展 方案,改善农村妇女的境况。
76. 此外,总理在一封关于拟订财政法的框架信中建议在基于成果的管理方 面纳入性别平等观。这是在有效落实有关性别的预算编制方面的决定性一步。这
个在 2002 年展开的方案目前已进入第二期,它的目标是保证公正和改善公共政策 的效率和严密性。另一个目的是在制定、执行和评估公共政策时,考虑到男女之 间不同的关切和利益。2005 年以来,每年在编制财政法之同时,也编制一份性别 平等观报告。
77. 这些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努力导致摩洛哥王国被联合国选为五个试验 国之一,以实现性别平等观计划和千年发展目标。在这方面,必须强调摩洛哥王 国已编制了它的第一份纳入性别平等观的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78. 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方面,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已采取了若干提高意识的 主动行动和其他行动,值得强调的有以下各项措施:制定一项消除对妇女暴力的 国家战略及这方面的一项行动计划;在全国创立和扩大接待和法律援助中心;设 立一个供受暴力侵犯妇女和女童使用的免费电话;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和其他国 际合作机构共同举办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问题的第一届地中海论坛;在司法警察 总署内指定一个性别观问题中心点并在其中设立一个特别小组,由一名警长领导 以消除家庭内暴力。
79. 在儿童方面,摩洛哥王国拥有很大的青年人口,国家对年轻人予以极大 重视和拨出重大资源。政府和民间社会对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予以很大的重视,
它们的行动得到国际合作、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参与者的强大支持。特别是由于国 家法律中纳入了摩洛哥作为缔约国的有关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为这方面的 行动提供了适当的框架。
80. 此外,正如摩洛哥王国在提交这方面的初次报告时(2006 年 1 月 11 日)就 已强调,摩洛哥努力消除对儿童的虐待和他们可能受到的不同形式的剥削。围绕 着这个主题的宣传活动允许社会上第一次对最难以处理的虐待形式即性剥削进行 了真正的讨论。
81. 此外,在儿童领域里采取的不同行动改善了有关儿童权利的指标,这是 为了制定一项可提供普遍和综合办法解决城乡不平衡问题和符合当地特殊性及促 进地方发展的全国儿童战略。摩洛哥王国也制定了一项题为《适合儿童成长的摩 洛哥,2006-2015 年》的国家行动纲领,这是符合联合国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 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的。
82. 在司法改革方面,政府决定继续司法体制的改革,即加强其效力和道德 水平,维护法官团体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尊严和荣誉。同样地,它也将继续进行对 其结构的现代化;为其提供人力和物质资源。使其机制追上标准和改善成绩。在 监狱方面的改革是关于改善监狱设施,改善被拘留者的境况,维护他们的尊严和 开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以促进他们重返社会。
83. 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摩洛哥王国意识到恐怖主义的威胁,努力制定法 律文书以保障尊重被涉及人士的权利,同时又允许当局防止任何威胁及追踪任何 可能危害摩洛哥安全和稳定的分子和团体。为此,通过了一条反恐怖主义法并辅 以各项计划,如一个 有公民、私营部门和政府机构参与的警报系统以防止这个世 界性的灾害。
84. 在难民方面,摩洛哥王国正在拟订一个针对他们的法律框架。在打击非 法向国外或向国内移民方面,它通过了一条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法律(第 02-03 号)其中纳入了符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它 是第一个在 1993 年 6 月 21 日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85. 在新闻自由和完成对媒体的全面改革方面,政府致力于该部门的现代化 和专业化,方法是制定一个合同方案;政府与摩洛哥报刊发行人协会于 2005 年签 署了该合同方案,目的是改善新闻企业,建立提供公共援助的机制和协助摩洛哥 报刊发行人协会与摩洛哥新闻界全国工会制定一项有利于摩洛哥新闻从业员的集 体协议。这了加强意见和言论自由,摩洛哥就新闻界和新闻专业人员地位法的修 订工作进行了讨论。
86. 为了加强公共道德,摩洛哥王国颁布了一条关于政党的法律,补充了最 近通过的选举法和加强了打击贪污和促进国家廉政和伦理制度的体制结构。
87. 在这方面,摩洛哥政府颁布了一项有关公开行政决定动机义务的法律,
目的是减少行政当局和公民关系之间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并告诉公民怎样处理 他的权利。
88. 同样地,政府于 2005 年 5 月通过了一项打击贪污的行动计划,在这方面 所有有关部门及社会――经济从业者都参与了全面的协商。这一计划包括了一整套 具体的、多样化的和在中短期内都可以实施的措施。
89. 为此,政府在 2007 年 5 月批准了《反腐败公约》并加快设立有关财产申 报新法律所涉机制,其中包括反腐败中央机构,这是一个由政府、民间社会组织 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全国机构。
90. 在执行这些措施之同时,也逐渐设立了有关在签订和授予政府市场、委 派管理公营事业、打击非法致富、洗钱及其所造成的灾害时保障透明度、诚实和 竞争性的机制。
D. 为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主要行动
91. 在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2005 年 5 月 18 日穆罕默德 六世陛下提出的《国家人类发展倡议》的目的是弥补《五十周年报告》中指出的 在实现人类发展目标方面的落后。
92. 《国家人类发展倡议》所干预的重点是:提供基本的设备和社会服务;
减少失业,尤其拥有文凭的年轻人的失业,援助最脆弱的人士。已在这方面展开 重大的工作,对来自最贫苦家庭生活条件困难,处于贫困和边缘化情况下的人的 权利予以优先重视。
93. 在 2006-2010 年期间,政府给《国家人类发展倡议》拨出了一笔 100 亿 迪拉姆(9 亿欧元)的预算,其中 60%由政府一般预算提供,20%由地方政府提供,
20%来自国际合作的赠款,这是为了通过实现消除农村地区的贫困和减少城市中的 社会排挤和不稳定性等方案改善人类发展。
94. 在减少失业人数方面,作出了很多有利于年轻人的努力,以便保障所有 摩 洛 哥 人 能 过 体 面 的 生 活 , 为 此 特 别 设 立 了 三 个 方 案 (Idmaj, taahil 和 moukaoualati),目的在于支持创业,谋职者的资格和就业培训。政府又设立了一个 促 进 就 业 的 最 高 理 事 会 和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以 便 将 增 长 率 从 过 去 五 年 来 的 5%增 至 6%,从而在 2012 年将失业人数降至 7%。
95. 在协助拥有高等文凭的年轻人参加工作方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协助他们进入私营企业就业、鼓励他们创业或进入政府机关,尽管最后一项办法 的效力有限,不允许接纳为数众多的毕业生,政府期望他们之中有许多人能获得 2008 年财政法规定的 16,000 个预算职位。
96. 在 就 学 方 面 , 本 学 年 内 就 学 人 数 有 显 著 的 增 长 , 从 2005-2006 年 的 5,551,023 人增至 2007-2008 年的 6,902,565 人。为了减少提前辍学现象,特别是在 女童和有特别需要的人之间,特别为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周围的贫困儿童提供了社 会和学习补助(食堂、互联网、奖学金、交通、补习)。然而,这个部门在这方面有 很大缺陷,严重影响了人类发展。
97. 在大学 高 等教 育方面 , 大学生人 数 从 2006-2007 年 的 272,578 名 增 至 2007-2008年的 290,000 名,即增加了 6%。
98. 在非正式教育方面,不同的干预方案和许多的合作伙伴有助于提高受益 者的人数,2007 年已达到 190,941 名儿童,其中 58%为女童。
99. 关于扫盲方面,在十岁以上的人口中,2004 年的文盲率为 43%,2006 年 已减至 38.43%。2006-2007 年间,约有 155,709 人参加了扫盲方案。
100. 政府规定了许多项目标,其中最突出的是减少了辍学率;普及保护儿童 单位的经验,该单位是一个协调系统,协调所有从事为受虐待、暴力和剥削儿童 受害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服务的机构;减少童工 60%;根除女童佣人的现象及 消 除 对 儿 童 一 切 形 式 的 剥 削 。 在 这 方 面 , 摩 洛 哥 采 纳 和 扩 大 了 有 关 消 除 童 工现 象,使其融入正式和非正式教育的试验方案。
101. 废除童工现象的方案得到了劳工局/废除童工计划/摩洛哥以及/儿童基金 会的支持。劳工部于 2006 年拟订了一项关于家庭佣工的草案,并向政府总秘书处 提出,目的在于废除童工和对他们的经济剥削。
102. 在促进残疾人士权利方面也作出了努力,以便保证他们能融入经济和社 会体系。
103. 此外,在规范性框架方面,(1982 年 5 月 6 日关于盲人和视力缺陷人士 社会保护的第 05-81 号法律、1993 年 9 月 10 日关于残疾人士社会保护的第 07-92 号法律;2003 年 5 月 12 日关于方便行动的第 10-03 号法律),在预防和技术支助、
教育、社会参与、培训和就业方面也实现了若干进展,在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 机关的预算中为这一类人保留了 7%的拨款。
104. 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摩洛哥王国遭遇到财政上的困难;由于基础设施 和人力资源的不足,也未能保证落实这些针对残疾人士设计的方案。
105. 在促进人权文化方面,1999 年的国家教育和培训宪章构成了政府政策 的参考基础。它将人权教育作为教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指出:“教育培 训系统致力于实现男女公民平等,不论是在农村教育还是城市教育,使人人享有 同等机会和同等的权利,这符合摩洛哥《宪法》”。
106. 在 2001 年,根据这一宪章进行了课程改革,以便将人权价值观及其普 遍原则纳入其中。在放宽教科书的编制后,制定了一个编制手册,其中规定学生 用的教科书应遵守公正、平等和非暴力原则以及摩洛哥王国批准的有关人权的国 际条约和公约中所承认的原则和权利。
107. 为了保证指导、协调 、评 估和跟 进 有关人 权和 公民权 利 教育的行动计 划,设立了一个人权和公民权利中央委员会。
108. 此外,为了在战略规划、课程、方案和教科书中促进这些价值,又设立 也一个人权价值和原则观察站。这些机制更由于在学校中成立了人权俱乐部和设 立了根据人权原则修订教科书内容的委员会而得到了加强。
109.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门也参与了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工作,在大学 若干培训和研究单位和社会科学研究小组内纳入了这一方面,并且设立了关于一 般人权和特别类和主题性权利的教科文组织讲座。
110. 在执法者主要是法官、警察和皇家宪兵团(1990 年以来)的培训方案方 面,对促进人权文化尤其予以重视。这种培训也包括了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的透明 度、廉洁和责任感。在落实公正与和解法庭有关促进人权文化的建议时,政府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与人权磋商理事会签署了一项合作协议,目的是按照人权方面的 国际标准,培训内政部干部如警察、负责人、辅助部队和民防人员,及提高他们 尊重人权的意识。
111. 在保护和推广阿马齐格语和文化方面,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积极支 持了采用 Tifinagh 文字书写阿马齐格语的建议,为了将该语言纳入摩洛哥 300 间 小学的课程中及随后普及到整个教育制度里,支持出版教学手册和指南。
112. 摩洛 哥的视听和电信部门 尤其是 在 对其政 策放 宽以后出 现了很大的改 变。在这方面制定了独立管制机制,特别是国际电信管制机构、视听信息高级权 力机关。这些机构作出的决定有助于促进对该领域条例的遵守,控制操作机构的 活动和保护用户的权利。
113. 获得适当的住房也是摩洛哥的优先目标之一,政府为此制定了一项综合 发展战略,其中包括对该部门法律和体制框架的改革以及采取了一些旨在增加供 应 多 种 多 样 住 房 的 措 施 和 制 定 了 支 持 需 求 , 特 别 是 有 利 于 收 入 不 高 那 等 人 的 机 制,它也加速营造福利住房,以期达到每年 150,000 个单位,以便解决城市和农村 里的住房短缺,农村里尤其受到了危害该国的旱灾影响。
114. 政府的政策不单是在区域一级促进改善不卫生住房的方案,特别是《消 灭城市贫民窟》方案和《修复已快毁坏住房》方案,这都是在国家与当地政府之 间的合同性政策框架内进行的,并与所针对的人口进行合作。
115. 关于摩洛哥南部各省的住房情况,举例来说,鉴于在不同的中心扩大城 市的新推动力,政府在近几年来努力调配必要资源以完成一项关于改造 70,000 套 土地和住房的方案。
116. 在农村供电和饮用水供应方面也作出了巨大的努力。2006 年,电气化 程度已达到 92%,而在 2002 年还不到 55%, 1996 年不到 18%。饮用水供应综合 方案是在 1995 年展开。2006 年 77%的居民享有饮用水,2007 年底增到 87%,而 在该方案开始时则不到 14%。
117. 这些方案对农村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显著的,特别是减少了主 要 由 女 童 负 责 的 担 水 劳 役 , 降 低 了 由 于 水 污 染 引 起 的 发 病 率 , 增 加 了 女 童 入 学 率,降低了农村人口外流和改善了一般生活条件。
118. 在健康权方面,摩洛哥的成就特别是在下列方面:在疫苗方面的自足,
根除了小儿麻痹症,扩大了儿童接种范围和降低了婴儿死亡率。此外,作出了许 多其他努力以改善生殖卫生指标,普及强制医疗保险和加强了防止艾滋病毒/艾滋 病国家方案。
119. 然而,在卫生领域里还继续存在许多困难,这方面主要是:产妇死亡率 很高,在每 100,000 名分娩中占 227 名;尽管近年来有所增加,但居民对医生的比 例还是很低,城市与农村之间和不同区域之间的不平衡以及划拨给卫生部长的预 算很少。
120.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调动了物质和人力资源以改善医疗补助的质量。为 此,将制定一个卫生情况地图以降低区域间的差距,考虑到每个区域的特点和需 要,并弥补在组织和协调方面的机能障碍。
121. 由于区域是一个领土实体,区域的发展在一个综合战略框架内,由区域 (北部、东部和南部)发展机构负责地方和领土的治理。这些机构协调当局与其他负 责发展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特别重视减少贫穷和困难情况。
122. 这些机构所落实的战略是基于一种就近听取意见的方式,涉及了政府人 员、半公营部门、地方当选人员、民间社会代表和不同的经济参与者。这种方式 根据每个区域的特点,在两个阶层进行干预:在制定地方发展战略时促进参与和 协调;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建立适当的伙伴关系。
123. 举例说,南部省份五年发展方案(2004-2008 年)的财政预算为 72 亿迪拉 姆,用来落实关于住房、城市发展、捕鱼业、供水和生态以及发展基础设施的 226 个项目上。
124. 同样地,提高公民的购买能力也是政府当局的一个优先领域,考虑到它 对人民生活水准的直接影响。为此,政府坚决维护购买力和限制世界市场价格上 升的影响和由于气候变化引起的价格上升。它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一 些 旨 在 提 高 平 均 收 入 , 特 别 是 弱 势 群 体 的 收 入 的 措 施 , 以 及 一 些 跟 进 和 预 防 机 制。
125. 此外,摩洛哥在 2007 年签署协议后,成了《千年挑战账户》的 16 个非 洲受惠国之一。该协议的依据是下列选择性标准:管治良好、反腐败、促进人权 和遵守可以确保发展环境的法律原则。这个为期五年的方案涉及 600,000 个家庭,
主要在于为能直接有利于目标人口的具体项目提供资金。
四、取得的进展、最好的做法、困难和约束因素
A. 取得的进展和最好的做法
126. 关于摩洛哥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成就,本报告开列了在这方面取得 的主要进展的一份清单。其中最突出的进展同时也是最好的做法为:
公正与和解法庭
127. 公正与和解法庭的成就在阿拉伯-穆斯林世界中是独一无二的,它在一 个 司 法 过 渡 的 框 架 内 运 行 。 这 个 法 庭 鉴 定 了 侵 犯 人 权 的 性 质 、 严 重 性 和 发 生 情
况,澄清了被迫失踪案件,并规定了已证实死亡的失踪案件的解决或结案程序,
协助澄清了某些导致侵犯人权的历史事件并判定了政府机构及在某些情况下,非 政府人员在被调查的侵犯人权案件中的责任。
128. 这些努力最后导致发表了一份最后报告,确定了真相,对个人和社群损 失的赔偿,受害者及其继承人的名誉恢复和重返社会,保存记忆和制定能保障不 再重复过去侵犯事件的规则,恢复对法律的信心。
129. 公正与和解法庭的建议尤其注重巩固人权的宪法保障,完成加入国际人 权文书的手续、通过和落实一项关于打击法不治罪的综合国家战略,对保安、司 法、立法和刑法政策等领域进行改革和设立落实一个跟进这些建议的机制,由人 权磋商理事会负责。
人类发展五十周年报告
130. 这是对摩洛哥恢复独立以来人类发展进程的一个回顾性评估和对未来展 望的一个探讨。该报告由一个科学委员会编制,参考过去的经验和成就,对未来 的公共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讨论。
131. 人类发展五十周年报告的重点在于“人的潜力”,它被认为既是发展的 动力也是其目标。该项评估有下列五个重点:人类潜力在国民方面的演变、在国 家方面的演变、在生命和智慧方面的演变、在作为创造财富的动力方面的演变及 作为人类发展资源和框架的演变。
132. 在评价了这些不同领域里的演变、缺限和成就之后,该报告就 2005 年 摩洛哥的现状作了概要性的描述,并指出了对国家前途和《未来交叉点》具有影 响的趋势。它指出该国在 2025 年的两个不同的展望,根据它是否有能力巩固已经 展开的过程和完成新的改革。所有这些建议构成了拟定一个 2025 年议程的基础,
这是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参与者之间的重大讨论得出的结果。
国家人类发展倡议
133. 上文已经提到过的国家人类发展倡议可被认为是一个可供大家参考的好 做法。它于 2005 年 5 月开始,目的是追上在实现摩洛哥完全赞同的联合国千年目 标方面的延误。这是一个可符合摩洛哥和国境内整个地区人口中的一大部分人的
期 望 的 手 段 , 他 们 都 生 活 在 艰 苦 的 条 件 下 , 有 时 候 生 活 在 贫 穷 和 边 缘 化 的 情况 下。
134. 国家人类发展倡议的框架是一个结构严密的企业、一个总体的项目和各 方面的强大动员,其中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相互结合相 互补充。
135. 因此,该倡议是在真正和积极的公民权的迹象下出现,它来自一个全新 的做法,一个将雄心、现实和效力结合在一起的行动或方法,并体现在实际可行 的、经明确界定和融合的方案上。它的目标是解决城市贫民区和最贫困的农村中 社会资源的不足。它的办法是扩大提供基本的社会设施和服务;促进创造稳定收 入和就业的活动;协助处于极端脆弱情况下或有特殊需要的人士。
B. 困难和约束因素
136. 困难和约束因素来自多个不同方面。应该继续和逐渐展开该领域的公共 政策,以便为此目的设立的有关机构能将其落实,同时又为其制定最适当的法律 框架和结构。不过,不论是对公民或者负责监督对人权的尊重和推广者来说,享 有人权都是一个长期性的努力。所以应该在此强调,就如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经济方面的约束因素大大妨碍了摩洛哥在人权方面的行动,尽管已作出了相当的 努力予以补救。
137. 这些困难解释了我国 在教 育、卫 生 、就业 和童 工方面 所 出现的主要缺 限。已成为结构性现象的干旱更加重了经济上的赤字。
138. 这种情况,由于出现了新的不稳定和脆弱因素,如非法移民、街头儿童 等,变得更为复杂。
五、摩洛哥为了克服各种困难和约束因素及改善人权情况 而采取的优先行动、倡议和作出的承诺
139. 摩洛哥既选择了增进和保护人权的道路就不会反悔,它将继续其体制和 规范改革以便使其国家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文书。
140. 除了本报告中所述的倡议和承诺之外,被摩洛哥王国列入优先项目的还 包括不断改善所有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允许他们有效地行使公认的权 利。
141. 在继续努力解决贫困、社会排挤和文盲等问题之同时,我国重申其推广 人权教育,使其成为人人都享有的文化的 决心。在这方面,教育部在部门间伙伴 关系框架内采取了措施,使它在人权教育方面的战略与促进人权的公民纲领及公 正与和解法庭的各项建议协调。
142. 在落实这些机构方面,政府采取了与国内和国际当事人结成伙伴关系的 政策,以保证人人都能入学和接受教育,并保证教学质量,学生继续就读、男女 机会平等并弥补农村人民和弱势群体的劣势,保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就学。
143. 就中期来说,即到 2012 年为止,当前政府在一般政策声明中为自己制 定了一整套的优先目标,即通过设立一个就近服务和机构网络,加强有关消除社 会排挤和脆弱性的方案;设立 800 个邻近社会中心;减少辍学现象;普及儿童保 护 小 组 的 经 验 ; 减 少 童 工 60%; 根 除 雇 用 女 童 为 家 庭 佣 工 的 现 象 ; 扫 盲 ; 反 腐 败;打击恐怖主义现象;改善监狱里的拘留条件;改善残疾人士的处境和保障他 们能融入社会;跟进公正与和解法庭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
加强和巩固个人和群体的自由;消除非法移民的现象。
六、摩洛哥对为了加强其能力,或在必要时 向其提供技术援助所表达的期望
加强在人权领域里的能力
144. 意识到民主进程如果没公民的积极参与就不能落实良好的治理和巩固法 治,摩洛哥希望在某些领域里能得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支助,以加 强本国在人权事务方面的能力。
145. 落实摩洛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开展的方案需要国际社会协助其加强 这个领域里的机构能力,以制定和落实针对执法者的培训方案,和为积极从事人 权和发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146. 国家人类发展倡议在消除贫困方面采取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做法,为人 类发展提供了活力,完全符合千年发展目标。摩洛哥也希望人权高专办提供更大 的支助,以鼓励一些小型项目,如帮助弱势人口拥有权利的机制;也希望得到其 他国际机构和捐助国的协助,为在这个倡议框架内提出的重要项目提供资金。
147. 在地方和区域一级展开这类项目显示了摩洛哥意图通过设立和投资能创 造就业和定期收入的小型项目来减轻弱势群体的贫困,同样地它也希望在监察方 面获得技术援助。
编写向条约机构提供的报告
148. 为了设立一个负责编写向条约机构提交定期国家报告的常设机构,摩洛 哥希望人权高专办协助在摩洛哥举办一个关于国家提交报告的最佳做法的会议。
在这个会议上可设立一个关于编写报告的标准、技术和格式人员培训小组;未来 数年内,提交报告的次数将会有所增加。
制定一个人权领域里的国家行动计划
149. 根据 1993 年关于人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摩洛哥在人权磋 商理事会与欧洲委员会签订的一项合作协议的框架内启动了制定人权领域里的国 家行动计划和战略的进程。
150. 这个项目旨在加强民主过渡进程,巩固法治,更好地纳入关于人权、民 主和司法的原则以及巩固能保障尊重人权的规范性机制。在这方面也希望能得到 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
享有权利和人权领域里的培训
151. 在享有权利方面,摩洛哥王国希望在编制和散发适合人民需要的普及文 件以及播放特殊的无线电和电视节目方面得到支助。
152. 它也欢迎在人权领域里的培训,如通过主题讲习班和讨论会对法官和执 法人员进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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