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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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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环 35 分 境质量指标( )

一 18 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

二 6 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三 6 分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四 5 分 、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

污 40 分 染控制指标( )

五 15 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

六 8 分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

七 5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八 4 分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九 8 分 、危险废物处置率( )

环 25 分 境管理指标( )

十 3 分 、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 )

十 4 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十 4 分 二、环境执法与信访( )

十 3 分 三、环境安全监管( )

十 6 分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

十 5 分 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 )

十 六、生态创建(加分项)

(2)

环 35 分 境质量指标( )

一 18 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

总 18 计

分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地 表 水

、 环 境 空 气 监

(3)

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 2012 〕 42

号 文)确定的大气监测点位。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1 . 考核指标

珠 2012 三角地区

年 度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三项指标, 2013 年

度 开 始 考

(4)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二 氧 化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CO ) O3 ) 氧化碳( 、臭氧(

六 项 指 标

。 珠 三 角 以

(5)

外 地 区 暂 时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二 氧 化 氮

( NO2

、 可

(6)

吸 入 颗 粒 物

( PM10 )三项指标,按有关规定逐步将细颗粒物(PM2.5 )、

一 CO ) O3 )纳 氧化碳( 、臭氧( 入考核范围。

2 . 计算公式

二 氧 化 硫

( SO2

、 二 氧 化

氮 NO2) PM10 ) PM2.5 ) ( 、可吸入颗粒物( 、细颗粒物( 、

一 CO )浓 氧化碳( 度日平均值计算公式:

(7)

臭 O3 ) 8 氧( 浓度日最大

小 时平均值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计算。

( 三)计分方法。

城 18 市环境空气质量计分权重为

分 ,得分为各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

1

.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三项指标时,

按 GB3095- 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

) 分 别

(8)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二 氧 化 氮

(NO2) PM10 ) 和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值,计分方法如下:

( 1 ) SO2 ) 6 二氧化硫( 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分 0.02mg/m3 时 6 分 0.10mg/m3 ,年平均值≤ 得 ,年平均值≥

时 0 分 得 ,计分公式:

6(0.10-X)/0.08

式 X为 mg /m3。 中: 二氧化硫年平均值,单位:

( 2 ) NO2 ) 6 二氧化氮( 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分 0.04mg /m3时 6 分 0.08mg/m3 ,年平均值≤ 得 ,年平均值≥

时 0 分 得 ,计分公式:

(9)

6(0.08-X)/0.04

式 X为 mg /m3。 中: 二氧化氮年平均值,单位:

( 3 ) PM10 ) 6 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分 0.04mg /m3时 6 分 0.15mg/m3 ,年平均值≤ 得 ,年平均值≥

时 0 分 得 ,计分公式:

6(0.15-X)/0.11

式 X为 PM10 ) : mg 中: 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值,单位

/m3 。 2

.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二 氧 化

(10)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 CO ) 、 ( O3 ) 六 氧化碳 臭氧

项 GB3095- 指标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 分 别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二 氧 化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 CO ) O3 ) 最 8 氧化碳 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 浓度日 大

(11)

小 达 。 时平均值 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每项指标的计分权重各为3 分,达标天数的比例大于95%时得 3

分 60%时 0 分 ,小于 得 ,计分公式如下:

3 (X-60)/35

式 X 中:

为 二 氧 化 硫

( SO2

、 二 氧 化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 CO ) O3 ) 最 8 氧化碳 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 浓度日 大

小 达 %。 时平均值 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单位: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 未按《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12)

《 广 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 和

总 量 减 排 年 度 计 划 完 成 现 役 燃 煤

机组降氮脱硝或取消二氧化硫排放旁路工程建设的,每台机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未 细 PM2.5 ) 按要求开展 颗粒物( 、一氧化碳

( CO )、臭 O3 )监 0.1 分 氧( 测的,扣 。

3 .

(13)

监测技术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

2005 ) 0.1 分 要求的,扣 。

4 .统 0.1 分 计和计算方法不符合考核要求的,扣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 .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 HJ/T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2005 )

4.

《 试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 国 家 环 保

总 公 局 告

2007 年

第 4 号 ; )

5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发〔 2010 〕 18

号 ; )

6 . 《关于印发

〈 空 新 气质量

准 第 阶段 监测实施方案 一 〉

的 办 通知》(环

〔 2012 〕 81 号 ; )

(14)

7

《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地 表 水

、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2012 〕 42 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

号 ; )

8

(15)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 十 二 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 2012 〕 238

号 ; )

(16)

9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 十 二 五

(17)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

粤 环〔 2012 〕 63

号 )。

二 6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总 6 分 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城 县 市市区和

城 。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GB 质达标率指地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838-2002 ) Ⅲ

类和地下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

Ⅲ类

的 和占取水总 分比。 水 量 量 的 之 百

计 算公式:

(18)

( 三)计分方法。

集 6 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分 其 ,

中 城

市 市 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 4

分 ,各

县 城集中式 2 分 饮 ,计分公式: 用 水源水质达标率计

( 4X+2Y )/100 对

于 不 设

县城的城市,只统计该城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

6 分 ,计分公式:

6X/100

式中:X 为城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单位:

%;

Y 为 县 各

城 集

中 式 饮 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单位: %。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 未 完

(19)

成 城 市 市 区 及 各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扣

0.2 分 。

2 .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 未

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划定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扣

0.2 分 。

3

. 饮 用 水 源

(20)

( 含

备用水源地)未按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分析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

城市市区在用水源地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每年至少一次水质全分析

工 作,

并 检出 项纳入 规监测的, 将 常 每 0.1 发现一处扣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5

. 具备 与城市市 未 区 集 中式饮用水

需 ( 取水量的 求量 相匹配 原

30%或 以上)的

备 用集中式饮用 0.2 分 水 。 源 地,扣

6 . 水 禁止 设置排污 口 饮用 源保护区内

, 每 发现一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7.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21)

内 存

在违法违章畜禽养殖或其他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GB 3838-2002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 . GB/T 14848-93 )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4

《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 函 环 〔 饮用水源 》( 粤 函 2012 〕 744 环 境 保护工作的

号);

5 . 113 《关于

个 环 境

(22)

保 护 重 点 城 市

实 月报 的通知》(环 函 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 2005 〕 47

号 ; )

6

. 关 于 印 发

《 全 国 集 中 式 生 活

(23)

用 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

函 (环 办函 〔 2012 〕 1266

号 ; )

7 . 《中

华 人

民 和国水污染防治 共 法 》 ;

8 .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

条 例》。

三 6分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总 6 分 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城 市

地 表 水

功能区考核范围是指各地除省界、跨市断面外的国控、省控断面;

近 岸海

域 功

能 域环境 区 功 考 能 核范围指省控 区监测点位 近 。 岸海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城 市

水 域 功 能

(24)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包 括 城 市 地

表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

近 岸

海 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计 算公式:

( 三)计分方法。

1

. 对 于 只 有

(25)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断 面 或 只 有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26)

监 测 点 位 的 城 市

, 只 统 计 该 城 市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区水质达标率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6 分 ,计分公式:

(27)

6X/100

式 X 中: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2

. 对 于 既 有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断 面 又

(28)

有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监 测 点 位 的 城 市

, 该 项 指 标

(29)

得 分 为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区水质达标率和

近 岸

海 之 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 和。 分

( 1 )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分 ,计分公式:

3X/100

式 X为 %。 中: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2 )

近 岸 海 域 环 功 3 境 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分 ,计分公式:

3Y/100

式 Y为 中:

近 岸 海 域环境功 %。 能 区 水质达标率,单位: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 未 按

(30)

规 范 要 求 开 展 监 测 及 评

价工作,全年原始监测数据不完备,每发现一个断面(点位)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状 纳入省环境质量

公 报 的省控 湖 和水 库 泊

未 按要求每

季 监测分 的,每发现一 个 度开展一 次 析 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 . 海 《

水 水

质 ; 标 准 》( GB3097-1997)

3 . HJ/T91-2002 )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4 . 近岸 《 海

域 环 境 监

测 ; 规 范 》( HJ442-2008 )

(31)

5

《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地 表 水

、 环 境 空 气 监

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 2012 〕 42

号 ; )

6

(32)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 2003 〕 218

号 ; )

7.

关 于 印 发

《 地

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1 〕 22

号 ; )

8

(33)

于加强湖泊水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 2010 〕 247

号 )。

四 5分 、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

总 5 分 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 广

东 省 跨 地 级

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粤环〔 2008 〕 26

号 )确定的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跨 市

河 流 交 接

(34)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

, 指 各 考

核 断面监测达标

频 次

之 频次 的 分比。 和占各断面按规定监测 百 总

计 算公式:

中 阳江 、 汕头 、 , 汕尾 、 湛江等 4

市 该 河 水质达标率。 的 项指标考 海 口 核 入

计 算公式:

( 三)计分方法。

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入海河口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35)

5 分 ,计分公式: 5X/100

式 X 中:

为 海 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入

河 水质达标率),单位: 口 %。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整 完成省、市有关

治 计 划 规 定 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加

0.5 分 。

2. 较 交接断面的水质综合污染指数

上 一 年 下

降 10%

以 1 分 上的,加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广 东 省 跨 地 级

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粤环〔 2008 〕 26

(36)

号 ; ) 2

. 条 《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

污 40 分 染控制指标( )

五 15 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

总 15 计

分 。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一)计分方法。

主 ×15% 。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得分

( 据来 源。 二)数

省 环境保护主管

部 门 。

六 8分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

总 8 计

分 。考核指标为重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 一)计分方法。

重 ×8%。 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考核得分

( 据来 源。 二)数

省 环境保护主管

部 门 。

七 5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总 5 计

(37)

分 。考核指标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

泥 无

害 化处理率。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包 括城市市区、

县 城及镇。

(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县城及镇范围内污水

达 标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

百 分比。

计 算公式:

污 水

达 标 处 理 量

: 指 报

(38)

告 期 内 城 市 市 区

县 经 厂 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总和。 城和 过污水处理 处理 且 镇

水 排放总量:指

报 告

期 城和镇污水排放量 内城市市区、 县

总 供 和。以

水 乘 算取得 。 企业供出 的全 部供 水总量 以 0.8 系 折 数

计 分方法:

城 3 分 3 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 ,满分

分 ,计分公式:

3X/Y

式 X为 %; 中: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Y 为 %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目标,单位:

其 其 地区为 他 中, 90%, 75%) 珠 三 角地区为

2

. 污 泥

(39)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是

指 城镇污水处理

厂 泥 分比。 污 无害化处理量与污 泥产 生总量的 百

计 算公式: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量

是 交 泥严 控废物处理 可 处理的污 泥 指实 际 由持 污 许 证企业 量。

(40)

泥 生总 是 产 量 ,

指 污水处理过程中最 终产 生的污 量。 在整个 泥

泥 产 折 的 生总量和 合为 80% 无 害 化处理量均

水 率 的 湿泥 量计算。

计 分方法:

泥 无害 2 分 化 ,计分公式: 处 理率计分权重为

2X/100

式 X为 中: 城镇污水处理

厂 泥 污 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

( 三)工作定性考核。

1

. 污

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

60% , 75% , 座 三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 每

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污

水处理厂出水未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限值排放,每座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3

. 当

(41)

年 按 规 范 要 求 新 建 成 污 泥

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并领取污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每座加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 发 生

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5 . 未执行污

泥 转 移

联 单的污水处理 厂 扣 ,每 座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四)数

(42)

各 住 级 建

城 部门 。 管 、 水务、环保

( 五)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限 《水污染物排放

( ; DB44/26-2001 )

2 . 厂 《城镇污水处理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

2002 )

3 . “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二五”规

划 粤 的通知》(

府 〔 办 2011 〕 48 号 ; )

4 . 《中

共 委 广东省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 2011 〕 26

号 ; )

(43)

5 . “ 《 十二五” 全

国 城

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 2012 〕 24

号 ; )

6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 省 环

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粤建建字〔 2006 〕 31

号 ; )

7 . 施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设 “十二五”污染减

排 ; 实施方案》

(44)

8.

《 关 于 加 强 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0 〕 157

号 ; )

9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城

(45)

镇 生 活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粤环发〔 2010 〕 113

号 ; )

10 .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号 2009 年 3 月 30 日 ; , )

11 .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46)

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 2009 〕 23

号 )。

八 4分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总 4 计

。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城 镇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47)

处 理 率 和 农 村 垃 圾

处 理及环境

善 。考核内容包括 指 标 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城 市市区、

县 镇。 城及 村

(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48)

理 率

, 是 指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量 与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49)

量 的 比 率

。 统 计 范 围 为 各 市 县 城 区

, 地 级 以 上 市 城

(50)

区 包 括 所 辖 各 区

、 镇

( 街

) 及 各 类 开 发 区

, 东 莞

(51)

中 山 市 应 包 括 所 辖 各

镇 街 (

。 县 县只报 其他 建制镇)。 级市和 城区(不包括 农村 及

计 算公式: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52)

量 是 指 报 告 期 内 市

、 县 城 区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53)

处 理 的 总 量

。 以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确 认 的 无 害 化 处

(54)

理 场

( 厂

) 数 据 为 准

。 未 达 到 无 害 化 标 准 的 处 理 量

(55)

不 计 算 在 内

。 某 如

市 未建成无害 场 厂 无害化处理量为 。 化 处 理 县 ( ), 其 零

活 垃圾

产 指 内市、 城区内垃圾 生量 是 报告期 县 清运 量总和。

计 分方法:

生 3 分 3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 ,满分

分 ,计分公式:

3X/Y

式 X为 %; 中: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Y 为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目标,单位:

其 其 地区为 他 中, 90%, 75%) 珠 三 角地区为

2

. 农 村 垃 圾 处

(56)

理 及 环 境 改 善

, 是 指 镇 垃 圾 转 运 站

、 村 垃 圾 收 集 点

(57)

建 设 分 别 占 镇

街 ( 洁 立 。 )、 村 居委 )数量比例,以及 农村 保 机制建 情况 等

计 算公式:

计 分方法:

农 垃圾 村 处 理 及环境

善 计分权重 1 分 ,计分公式:

1X

式 X为 中:

农 垃圾处 村 理 及 环境 改善 量化数值,单位: %。

( 三)工作定性考核。

1

.现役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超过设计期及设计总量负荷,每座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58)

, 每 个 县 至 少 建 成 一 个 以 上 生 活 垃 圾 无

害化处理设施,实现一县一场并投入正常运营,未建成的每县扣

0.2 分 0.6 分 ,累计不超过 。

3 .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59)

每个建制镇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未建成的每镇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 每 个 自 然 村 至 少 建 成

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效收集农村垃圾,未建成的每村扣

0.05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5

. 生 活

(60)

垃 圾 收 集

、 清 运

、 中 转 及 时

,密闭收集运输,无明显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情况,每发现一处扣

0.05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6

. 当 年 按 规 范 要

(61)

求 新 建 成 餐 厨

垃圾集中处置示范中心,并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每座加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四)数

各 住 级

城 卫 部门 。 管 、 环 、市政

( 五)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填埋场 《生活垃圾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6889-

2008 )

2 . 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生活垃圾

2001 )

3 . 解释 》(建设 部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

综 合 计

划 司

1991 )

4 . 149-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2010 )

5 .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

建 》 粤 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府 〔 办 2011 〕 48 号 ; )

6 . “ 《 十二五”全

(62)

国 城

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 2012 〕 23

号 ; )

7 . 《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

设 》 “十二五”规划

8

《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我

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动计划》(粤府办〔 2012 〕 45

号 ; )

9

《 广

(63)

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6号 2001 年 10 月 8 日 ; , )

10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 〕 2

号 )。

九 8分 、危险废物处置率( )

总 8 计

。 考

(64)

核 指 标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率

、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65)

置 利 用

率、废旧放射源送贮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各计

2 分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全 市域范围。

(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率

, 是 指

(66)

城 市 市 域 当 年 集 中 处 置 的 本 市

产 年 地区 医疗 废物 产 分比。 生的 医疗 废物量占 当 该 生总量的 百

计 算公式:

计 分方法:

医 废物 2分 疗 集 ,计分公式: 中 处置率计分权重为

2X/100

式 X为 中:

医 废物集 疗 中 处 置率,单位: %。

2

(67)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 是 指 城 市 市 域 当 年 处 置

(68)

利 用 的 本 市 产 生 的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量

( 包 括 处 置 利 用

往 年 生总量(包括处置 利 往 分比。 年量 当 产 用 年量)的 百 ) 占

(69)

计 算公式: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量 包 括 当 年 本 市 自

(70)

行 处 置 利 用 的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量 及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将 工

(71)

业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到 其 它 地 区 的 处 置 利 用 量

。 接 收 处

(72)

置 外 地 区

( 市

) 危 险 废 物 的 城 市

, 当

年 扣 接 处置的外地区危险废物的量。 危 险 废物处置量中 应 除 收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73)

产 生 总 量 包 括 当

年 生的工 危险废物量与未 用的 往 储存 量 和。 处 置 产 业 利 年 之

计 分方法:

业 用率计分权重为 危险 利 2 分 废 ,计分公式: 物 处置

2X/100

式 X为 业 中: 工

危 险

废 利 物 处 置 用率,单位: %。

3

. 废 旧 放 射 源 送 贮 率

(74)

是 指 城 市 市 域 当 年 已 送 贮 的 废 旧 放 射 源 占 当 年 该 地

(75)

区 应

送 的废 旧 贮

放 源(包括 往 应送贮 放 源)的 分比。 射 年 的废 旧 射 百

计 算公式:

计 分方法:

旧 射 送贮 率计分权重为 放 源 2 分 ,计分公式:

2X/100

式 X为 旧 中: 废

放 源 射 送贮 率,单位: %。

4

.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抽

(76)

查 合 格 率

, 是 指 按 照

《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指 标 体

(77)

》 对 本 辖 区 内 危

险 废物

产 评估是否 达标。 生单位和 持证经营 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计 分方法:

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查 合 率计分权重为 格 2

分 ,计分公式:

2X/100

式 X危 中: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查 合 率,单位: 格 %。

( 三)工作定性考核。

1

. 地 方 政 府 未

(78)

按 照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建

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扣

0.2 分 。

2

. 发 生 危

(79)

险 废

物或废旧放射源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宗扣

0.2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3

. 发 现 危 险 废 物 或 废 旧 放

射源违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加

0.1 分 。

(80)

5

.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全部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加

0.1 分 。

( 据来 源。 四)数

各 级环保、

卫 部门 。 生

( 五)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04

年 12 月 29 日 ; )

(81)

2 .《 固 关于印发广东省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十二五”规

划 2011-2015 ) 粤 ( 的通知》(

〔 2012 〕 32 号 ; )

3 . 名录 》(环境保护 部令第 1 《国家危险废物

号 2008 年 6 月 6 日 ; , )

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 2003

年 6 月 16 日 ; )

5

《 广 东

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5 号 2007 年 5 月 31 日 ; , )

6

《 广

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5 次 修 , 2012 年 7 月 26 日) 会议 订

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

号 2004 年 5 月 30 日 ; , )

8 . 转移联 《危险废物

单 管

理 法》(总 局令第 办 5

(82)

号 1999 年 6 月 22 日 ; , )

9 . 〈 《关于

发 “ 十二五”全

国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督 查 考 核 工 作 方 案

〉 和

(8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 2011 〕 48

号 ; )

10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 2011 〕 19

号 ; )

11

《 中 华 人 民 共

(84)

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

年 6 月 28 日 ; )

12

. 《放

射 条 性废物安 例》(中 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 院令第 全 管 理

612号 2011 年 12 月 20 日 ; , )

13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放字第

239号 ; )

14

. 射 《广东省放

性 废 物 管

理 法》(广东省 人民 政府 令第 办 65

号 2001 年 5 月 14 日 , )。

环 25 分 境管理指标( )

十 3分 、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 )

总 3 分 采 计 ,

用 扣

分 低 制 计 分,最 分 0 分 。

未 将

环 境

(85)

保 护 作 为 重

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并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扣 1 分

未 建

立 并 落 实 环 境 保

护目标责任制,并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扣 1 分

没 有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或规划内容与上级环境保护规划相抵触的,扣

(86)

1 分 。

十 4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总 4 分 采 计 ,

用 扣

分 低 制 计 分,最 分 0 分 。

未 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每宗扣 0.1 分

规 评 年每 宗 ; 审批 建设项目 的,发现 当 扣 0.1 分 环

未经环评或未获环评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每宗扣0.1 分

审 ,未 评 查 按 环

及 要求完成建设项目 验收 的,每 扣 其审批 宗

0.1 ;

因重大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区域限批的,每次扣0.5 分

未 在 按规范要求

规 定

时 内 息 扣 间 填报 项目 审批 信 ,每 次

0.1 分 。

十 4分 二、环境执法与信访( )

总 4 分 计 。考核指标包括项目环境执法和信访案件

查 处。

( 一)环境执法。

项 用扣分 低 指 制 标 和 计 加分制计分,最 2 分 采 分 0 ,

(87)

分 ,最

高 分 2 分 。

未 期 按

完 成

上 挂牌督办企业整 扣 级 治任务的,每 宗 0.5

对 辖

区 法行为未能及时 法 处的,每 宗 内 的 重大环境 违 依 查 扣 0.2

在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中被评为红牌的,每家企业扣

0.05 分 0.2 ,累计不超过

; 的,每家 企业 加 红 牌 企业转绿牌企业 0.05分 ,累计不超过

0.2 分

企 业

建 立 环

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定期对公众公布相关环境信息的,每家企业加

0.02分 0.2 分 ,累计不超过

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加0.5 分,良好加 0.2

分 ,合

格 扣 不得分, 格 0.5 分 不 。 合

( 二)信访案件

查 处。

项 用扣分 低 指 制 标 计 计 分,最 2 分 采 分 0 分 , 。

(88)

厅交办的信访案件逾期未处理或久拖未决,省厅督办一次扣0.2 分

众 环境 问题 到省 里 上访 人 因 上访 且 数超过 5

的 扣 ; , 每 宗 0.1 分

群 众

因环境问题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或进京上访的,每宗扣 0.5 分

在 重

点 防 护 期

( 重 大 会 议

、 活

动、节日期间),因环境问题发生群众到省上访事件的,每宗扣

(89)

0.5 分 。

十 3分 三、环境安全监管( )

总 3 分 采 计 。

用 扣

分 低 制 计 分,最 分 0 分 。

地 方

政 府 未 按

要求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备案的,扣 0.2 分

发 突 生

发 环

境 件未按要求 效 扣 事 报告 或未有 处置,每 宗

0.2 分

因 环

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每宗扣 0.3 分

放 射

源 安

(90)

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一般、较大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每宗分别扣

0.1 分 0.2 分 0.3 分 、 和

射 辐 安全 许 证 率 于 源单 射 可 的发 证 低 90%, 0.1 位 扣

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证率低于80%,扣 0.1

分 。

十 6分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

总 6 计

。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环 境

监 测机

构 机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标准化建 察 构 设 达 标率、环境监

( 一)环境监测

站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

项 用定量 指 考 标 核 为 计分。 3 分 采 ,

(91)

市 站 级环境监测

未 按 照 计 划 通

过 验收 的 项不得分。 标 准 化 该

计 分公式:

3X/Y

式 X 中:

为 截 止 当 年 已 通

过 环境监测

站 验收 的市( 、区),单位: 标准化建设达 县 个; 标

Y 为

截 止 当 年 应 通

过 环境监测

站 验收 的市( 、区),单位: 。 标准化建设达 县 个 标

(92)

截 止

当 年 应 通 过 环 境 监 测 站 标 准 化 建 设 达 标 验 收 的

(93)

( 县

、 区

) 数 量

, 按 照

《 转 发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94)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环

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通知》(粤环函〔 2012 〕 243

号 )中全省环境监测

站 “十二五”标准化建设 验收 计划确定。 达 标

( 察 二)环境监

机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构

项 用定量 指 考 标 核 为 计分。 3 分 采 ,

地 察 市级环境监

机 未通过标准化 验收 的 项不得分。 构 该

计 分公式:

3X/Y

式中:X 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单位:

%;

Y 为

县 机 建设三级标准达标率 目 标 ,单位: 级环 察 构 %。 境 监

其 其 地区为 他 中, 90%, 60%) 珠 三 角地区为

十 5分 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 )

总 5 分 计 。考核内容为指标定量考核。

公 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调 按照环境保 查

(95)

部 “城 考 ” 确

定 的

方 式和方法进行,未按照

此 查结果 要求进行的满意率 调 不得分。

计 分方法:

公 5 分 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计分权重为 ,满意率

≥ 80%为 5 分 ,计分公式:

5X/80

式 X为 %。 中: 公众满意率,单位:

十 六、生态创建(加分项)

用 高 加 分 制计分,最 分 2 分 。

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市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加2 分

年 县 加 建 成 国家级生态 (市、区)的,每 个 0.5

分 1 分 ,累计不超过

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每个加0.1 分,累计不超过 0.5 分

年 村 个 建 成 国家级生态 的,每 加 0.05 分 ,累计不超过

0.2 分

年 ; 建 成 省级生态市的,加 0.5 分

年 (市、区)的,每 个 建 成 省级生态 县 加 0.2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96)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乡镇,每个加0.05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村的,每个加0.02分,累计不超过 0.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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