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环 35 分 境质量指标( )
一 18 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
二 6 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三 6 分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四 5 分 、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
污 40 分 染控制指标( )
五 15 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
六 8 分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
七 5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八 4 分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九 8 分 、危险废物处置率( )
环 25 分 境管理指标( )
十 3 分 、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 )
十 4 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十 4 分 二、环境执法与信访( )
十 3 分 三、环境安全监管( )
十 6 分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
十 5 分 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 )
十 六、生态创建(加分项)
环 35 分 境质量指标( )
一 18 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
总 18 计
分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地 表 水
、 环 境 空 气 监
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 2012 〕 42
号 文)确定的大气监测点位。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1 . 考核指标
珠 2012 三角地区
年 度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三项指标, 2013 年
度 开 始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 氧 化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CO ) O3 ) 氧化碳( 、臭氧(
六 项 指 标
。 珠 三 角 以
外 地 区 暂 时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 氧 化 氮
( NO2
)
、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 PM10 )三项指标,按有关规定逐步将细颗粒物(PM2.5 )、
一 CO ) O3 )纳 氧化碳( 、臭氧( 入考核范围。
2 . 计算公式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 氧 化
氮 NO2) PM10 ) PM2.5 ) ( 、可吸入颗粒物( 、细颗粒物( 、
一 CO )浓 氧化碳( 度日平均值计算公式:
臭 O3 ) 8 氧( 浓度日最大
小 时平均值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计算。
( 三)计分方法。
城 18 市环境空气质量计分权重为
分 ,得分为各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
1
.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三项指标时,
按 GB3095- 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
) 分 别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 氧 化 氮
(NO2) PM10 ) 和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值,计分方法如下:
( 1 ) SO2 ) 6 二氧化硫( 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分 0.02mg/m3 时 6 分 0.10mg/m3 ,年平均值≤ 得 ,年平均值≥
时 0 分 得 ,计分公式:
6(0.10-X)/0.08
式 X为 mg /m3。 中: 二氧化硫年平均值,单位:
( 2 ) NO2 ) 6 二氧化氮( 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分 0.04mg /m3时 6 分 0.08mg/m3 ,年平均值≤ 得 ,年平均值≥
时 0 分 得 ,计分公式:
6(0.08-X)/0.04
式 X为 mg /m3。 中: 二氧化氮年平均值,单位:
( 3 ) PM10 ) 6 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分 0.04mg /m3时 6 分 0.15mg/m3 ,年平均值≤ 得 ,年平均值≥
时 0 分 得 ,计分公式:
6(0.15-X)/0.11
式 X为 PM10 ) : mg 中: 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值,单位
/m3 。 2
.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 氧 化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 CO ) 、 ( O3 ) 六 氧化碳 臭氧
项 GB3095- 指标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
, 分 别 考 核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 氧 化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 CO ) O3 ) 最 8 氧化碳 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 浓度日 大
小 达 。 时平均值 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每项指标的计分权重各为3 分,达标天数的比例大于95%时得 3
分 60%时 0 分 ,小于 得 ,计分公式如下:
3 (X-60)/35
式 X 中:
为 二 氧 化 硫
( SO2
)
、 二 氧 化
氮(NO2)、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
一 ( CO ) O3 ) 最 8 氧化碳 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 浓度日 大
小 达 %。 时平均值 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单位: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 未按《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 广 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 和
总 量 减 排 年 度 计 划 完 成 现 役 燃 煤
机组降氮脱硝或取消二氧化硫排放旁路工程建设的,每台机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未 细 PM2.5 ) 按要求开展 颗粒物( 、一氧化碳
( CO )、臭 O3 )监 0.1 分 氧( 测的,扣 。
3 .
自
动
监测技术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
2005 ) 0.1 分 要求的,扣 。
4 .统 0.1 分 计和计算方法不符合考核要求的,扣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2 .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3 . HJ/T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2005 )
;
4.
《 试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行
)
》
( 国 家 环 保
总 公 局 告
2007 年
第 4 号 ; )
5
.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发〔 2010 〕 18
号 ; )
6 . 《关于印发
〈 空 新 气质量
标
准 第 阶段 监测实施方案 一 〉
的 办 通知》(环
〔 2012 〕 81 号 ; )
7
.
《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地 表 水
、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2012 〕 42 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
号 ; )
8
.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 十 二 五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 2012 〕 238
号 ; )
9
.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 十 二 五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
粤 环〔 2012 〕 63
号 )。
二 6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总 6 分 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城 县 市市区和
城 。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GB 质达标率指地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838-2002 ) Ⅲ
类和地下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
Ⅲ类
的 和占取水总 分比。 水 量 量 的 之 百
计 算公式:
( 三)计分方法。
集 6 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分 其 ,
中 城
市 市 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 4
分 ,各
县 城集中式 2 分 饮 ,计分公式: 用 水源水质达标率计
( 4X+2Y )/100 对
于 不 设
县城的城市,只统计该城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
6 分 ,计分公式:
6X/100
式中:X 为城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单位:
%;
Y 为 县 各
城 集
中 式 饮 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单位: %。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 未 完
成 城 市 市 区 及 各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扣
0.2 分 。
2 .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 未
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划定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扣
0.2 分 。
3
. 饮 用 水 源
地
( 含
备用水源地)未按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分析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
城市市区在用水源地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每年至少一次水质全分析
工 作,
并 检出 项纳入 规监测的, 将 常 每 0.1 发现一处扣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5
. 具备 与城市市 未 区 集 中式饮用水
需 ( 取水量的 求量 相匹配 原
30%或 以上)的
备 用集中式饮用 0.2 分 水 。 源 地,扣
6 . 水 禁止 设置排污 口 饮用 源保护区内
, 每 发现一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7.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存
在违法违章畜禽养殖或其他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每发现一处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GB 3838-2002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2 . GB/T 14848-93 ) 《地下水质量标准》(
;
3 .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4
.
《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 函 环 〔 饮用水源 》( 粤 函 2012 〕 744 环 境 保护工作的
号);
5 . 113 《关于
个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城 市
实 月报 的通知》(环 函 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 2005 〕 47
号 ; )
6
. 关 于 印 发
《 全 国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
函 (环 办函 〔 2012 〕 1266
号 ; )
7 . 《中
华 人
民 和国水污染防治 共 法 》 ;
8 .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
条 例》。
三 6分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总 6 分 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城 市
地 表 水
功能区考核范围是指各地除省界、跨市断面外的国控、省控断面;
近 岸海
域 功
能 域环境 区 功 考 能 核范围指省控 区监测点位 近 。 岸海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城 市
水 域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包 括 城 市 地
表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
近 岸
海 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计 算公式:
( 三)计分方法。
1
. 对 于 只 有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断 面 或 只 有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监 测 点 位 的 城 市
, 只 统 计 该 城 市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区水质达标率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6 分 ,计分公式:
6X/100
式 X 中:
为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2
. 对 于 既 有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断 面 又
有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监 测 点 位 的 城 市
, 该 项 指 标
得 分 为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区水质达标率和
近 岸
海 之 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 和。 分
( 1 )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分 ,计分公式:
3X/100
式 X为 %。 中: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 2 )
近 岸 海 域 环 功 3 境 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分 ,计分公式:
3Y/100
式 Y为 中:
近 岸 海 域环境功 %。 能 区 水质达标率,单位: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开 展 监 测 及 评
价工作,全年原始监测数据不完备,每发现一个断面(点位)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状 纳入省环境质量
况
公 报 的省控 湖 和水 库 泊
未 按要求每
季 监测分 的,每发现一 个 度开展一 次 析 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2 . 海 《
水 水
质 ; 标 准 》( GB3097-1997)
3 . HJ/T91-2002 )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4 . 近岸 《 海
域 环 境 监
测 ; 规 范 》( HJ442-2008 )
5
.
《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地 表 水
、 环 境 空 气 监
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 2012 〕 42
号 ; )
6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 2003 〕 218
号 ; )
7.
关 于 印 发
《 地
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1 〕 22
号 ; )
8
.
《
关
于加强湖泊水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 2010 〕 247
号 )。
四 5分 、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
总 5 分 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 广
东 省 跨 地 级
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粤环〔 2008 〕 26
号 )确定的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
(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跨 市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
, 指 各 考
核 断面监测达标
频 次
之 频次 的 分比。 和占各断面按规定监测 百 总
计 算公式:
其
中 阳江 、 汕头 、 , 汕尾 、 湛江等 4
个
市 该 河 水质达标率。 的 项指标考 海 口 核 入
计 算公式:
( 三)计分方法。
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入海河口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5 分 ,计分公式: 5X/100
式 X 中:
为 海 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入
河 水质达标率),单位: 口 %。
( 四)工作定性考核。
1. 整 完成省、市有关
治 计 划 规 定 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加
0.5 分 。
2. 较 交接断面的水质综合污染指数
上 一 年 下
降 10%
以 1 分 上的,加 。
( 据来 源。 五)数
各 部门 。 级环境保护主管
( 六)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 广 东 省 跨 地 级
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粤环〔 2008 〕 26
号 ; ) 2
. 条 《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
例
》
。
污 40 分 染控制指标( )
五 15 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
总 15 计
分 。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一)计分方法。
主 ×15% 。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得分
( 据来 源。 二)数
省 环境保护主管
部 门 。
六 8分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
总 8 计
分 。考核指标为重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 一)计分方法。
重 ×8%。 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考核得分
( 据来 源。 二)数
省 环境保护主管
部 门 。
七 5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总 5 计
分 。考核指标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
泥 无
害 化处理率。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包 括城市市区、
县 城及镇。
(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县城及镇范围内污水
达 标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
百 分比。
计 算公式:
污 水
达 标 处 理 量
: 指 报
告 期 内 城 市 市 区
、
县 经 厂 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总和。 城和 过污水处理 处理 且 镇
污
水 排放总量:指
报 告
期 城和镇污水排放量 内城市市区、 县
总 供 和。以
水 乘 算取得 。 企业供出 的全 部供 水总量 以 0.8 系 折 数
计 分方法:
城 3 分 3 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 ,满分
分 ,计分公式:
3X/Y
式 X为 %; 中: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Y 为 %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目标,单位:
(
其 其 地区为 他 中, 90%, 75%) 珠 三 角地区为
2
.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是
指 城镇污水处理
厂 泥 分比。 污 无害化处理量与污 泥产 生总量的 百
计 算公式: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量
,
是 交 泥严 控废物处理 可 处理的污 泥 指实 际 由持 污 许 证企业 量。
污
泥 生总 是 产 量 ,
指 污水处理过程中最 终产 生的污 量。 在整个 泥
污
泥 产 折 的 生总量和 合为 80% 无 害 化处理量均
含
水 率 的 湿泥 量计算。
计 分方法:
污
泥 无害 2 分 化 ,计分公式: 处 理率计分权重为
2X/100
式 X为 中: 城镇污水处理
厂 泥 污 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
( 三)工作定性考核。
1
. 污
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
60% , 75% , 座 三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 每
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污
水处理厂出水未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限值排放,每座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3
. 当
年 按 规 范 要 求 新 建 成 污 泥
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并领取污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每座加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 发 生
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5 . 未执行污
泥 转 移
联 单的污水处理 厂 扣 ,每 座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四)数
各 住 级 建
、
城 部门 。 管 、 水务、环保
( 五)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限 《水污染物排放
值
》
( ; DB44/26-2001 )
2 . 厂 《城镇污水处理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18918-
2002 )
;
3 . “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二五”规
划 粤 的通知》(
府 〔 办 2011 〕 48 号 ; )
4 . 《中
共 委 广东省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 2011 〕 26
号 ; )
5 . “ 《 十二五” 全
国 城
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 2012 〕 24
号 ; )
6
.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 省 环
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粤建建字〔 2006 〕 31
号 ; )
7 . 施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设 “十二五”污染减
排 ; 实施方案》
8.
《 关 于 加 强 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0 〕 157
号 ; )
9
.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城
镇 生 活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粤环发〔 2010 〕 113
号 ; )
10 .
《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号 2009 年 3 月 30 日 ; , )
11 .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 2009 〕 23
号 )。
八 4分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总 4 计
分
。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城 镇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和 农 村 垃 圾
处 理及环境
改
善 。考核内容包括 指 标 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城 市市区、
县 镇。 城及 村
(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是 指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量 与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的 比 率
。 统 计 范 围 为 各 市 县 城 区
, 地 级 以 上 市 城
区 包 括 所 辖 各 区
、 镇
( 街
) 及 各 类 开 发 区
, 东 莞
、
中 山 市 应 包 括 所 辖 各
镇 街 (
)
。 县 县只报 其他 建制镇)。 级市和 城区(不包括 农村 及
计 算公式: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量 是 指 报 告 期 内 市
、 县 城 区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处 理 的 总 量
。 以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确 认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 厂
) 数 据 为 准
。 未 达 到 无 害 化 标 准 的 处 理 量
不 计 算 在 内
。 某 如
市 未建成无害 场 厂 无害化处理量为 。 化 处 理 县 ( ), 其 零
生
活 垃圾
产 指 内市、 城区内垃圾 生量 是 报告期 县 清运 量总和。
计 分方法:
生 3 分 3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 ,满分
分 ,计分公式:
3X/Y
式 X为 %; 中: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Y 为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目标,单位:
(
其 其 地区为 他 中, 90%, 75%) 珠 三 角地区为
2
. 农 村 垃 圾 处
理 及 环 境 改 善
, 是 指 镇 垃 圾 转 运 站
、 村 垃 圾 收 集 点
建 设 分 别 占 镇
(
街 ( 洁 立 。 )、 村 居委 )数量比例,以及 农村 保 机制建 情况 等
计 算公式:
计 分方法:
农 垃圾 村 处 理 及环境
改
善 计分权重 1 分 ,计分公式:
1X
式 X为 中:
农 垃圾处 村 理 及 环境 改善 量化数值,单位: %。
( 三)工作定性考核。
1
.现役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超过设计期及设计总量负荷,每座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2 .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 每 个 县 至 少 建 成 一 个 以 上 生 活 垃 圾 无
害化处理设施,实现一县一场并投入正常运营,未建成的每县扣
0.2 分 0.6 分 ,累计不超过 。
3 .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
每个建制镇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未建成的每镇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 每 个 自 然 村 至 少 建 成
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效收集农村垃圾,未建成的每村扣
0.05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5
.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 清 运
、 中 转 及 时
,密闭收集运输,无明显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情况,每发现一处扣
0.05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6
. 当 年 按 规 范 要
求 新 建 成 餐 厨
垃圾集中处置示范中心,并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每座加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 据来 源。 四)数
各 住 级
建
、
城 卫 部门 。 管 、 环 、市政
( 五)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填埋场 《生活垃圾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 GB16889-
2008 )
;
2 . 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生活垃圾
2001 )
;
3 . 解释 》(建设 部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
综 合 计
划 司
1991 )
;
4 . 149-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2010 )
;
5 .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
建 》 粤 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府 〔 办 2011 〕 48 号 ; )
6 . “ 《 十二五”全
国 城
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 2012 〕 23
号 ; )
7 . 《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
设 》 “十二五”规划
;
8
.
《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我
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动计划》(粤府办〔 2012 〕 45
号 ; )
9
.
《 广
东
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6号 2001 年 10 月 8 日 ; , )
10
.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 〕 2
号 )。
九 8分 、危险废物处置率( )
总 8 计
分
。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率
、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废旧放射源送贮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各计
2 分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 一)考核范围。
全 市域范围。
(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率
, 是 指
城 市 市 域 当 年 集 中 处 置 的 本 市
产 年 地区 医疗 废物 产 分比。 生的 医疗 废物量占 当 该 生总量的 百
计 算公式:
计 分方法:
医 废物 2分 疗 集 ,计分公式: 中 处置率计分权重为
2X/100
式 X为 中:
医 废物集 疗 中 处 置率,单位: %。
2
.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 是 指 城 市 市 域 当 年 处 置
利 用 的 本 市 产 生 的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量
( 包 括 处 置 利 用
往 年 生总量(包括处置 利 往 分比。 年量 当 产 用 年量)的 百 ) 占
计 算公式: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量 包 括 当 年 本 市 自
行 处 置 利 用 的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量 及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将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到 其 它 地 区 的 处 置 利 用 量
。 接 收 处
置 外 地 区
( 市
) 危 险 废 物 的 城 市
, 当
年 扣 接 处置的外地区危险废物的量。 危 险 废物处置量中 应 除 收
工 业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总 量 包 括 当
年 生的工 危险废物量与未 用的 往 储存 量 和。 处 置 产 业 利 年 之
计 分方法:
工
业 用率计分权重为 危险 利 2 分 废 ,计分公式: 物 处置
2X/100
式 X为 业 中: 工
危 险
废 利 物 处 置 用率,单位: %。
3
. 废 旧 放 射 源 送 贮 率
,
是 指 城 市 市 域 当 年 已 送 贮 的 废 旧 放 射 源 占 当 年 该 地
区 应
送 的废 旧 贮
放 源(包括 往 应送贮 放 源)的 分比。 射 年 的废 旧 射 百
计 算公式:
计 分方法:
废
旧 射 送贮 率计分权重为 放 源 2 分 ,计分公式:
2X/100
式 X为 旧 中: 废
放 源 射 送贮 率,单位: %。
4
.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抽
查 合 格 率
, 是 指 按 照
《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对 本 辖 区 内 危
险 废物
产 评估是否 达标。 生单位和 持证经营 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计 分方法:
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抽
查 合 率计分权重为 格 2
分 ,计分公式:
2X/100
式 X危 中: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抽
查 合 率,单位: 格 %。
( 三)工作定性考核。
1
. 地 方 政 府 未
按 照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建
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扣
0.2 分 。
2
. 发 生 危
险 废
物或废旧放射源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宗扣
0.2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3
. 发 现 危 险 废 物 或 废 旧 放
射源违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
0.1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4
.
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加
0.1 分 。
5
.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全部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加
0.1 分 。
( 据来 源。 四)数
各 级环保、
卫 部门 。 生
( 五)
相 关技术文 件 。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04
年 12 月 29 日 ; )
2 .《 固 关于印发广东省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十二五”规
划 2011-2015 ) 粤 ( 的通知》(
环
〔 2012 〕 32 号 ; )
3 . 名录 》(环境保护 部令第 1 《国家危险废物
号 2008 年 6 月 6 日 ; , )
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 2003
年 6 月 16 日 ; )
5
.
《 广 东
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5 号 2007 年 5 月 31 日 ; , )
6
.
《 广
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5 次 修 , 2012 年 7 月 26 日) 会议 订
;
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
号 2004 年 5 月 30 日 ; , )
8 . 转移联 《危险废物
单 管
理 法》(总 局令第 办 5
号 1999 年 6 月 22 日 ; , )
9 . 〈 《关于
印
发 “ 十二五”全
国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督 查 考 核 工 作 方 案
〉 和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 2011 〕 48
号 ; )
10
.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 2011 〕 19
号 ; )
1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
年 6 月 28 日 ; )
12
. 《放
射 条 性废物安 例》(中 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 院令第 全 管 理
612号 2011 年 12 月 20 日 ; , )
13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放字第
239号 ; )
14
. 射 《广东省放
性 废 物 管
理 法》(广东省 人民 政府 令第 办 65
号 2001 年 5 月 14 日 , )。
环 25 分 境管理指标( )
十 3分 、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 )
总 3 分 采 计 ,
用 扣
分 低 制 计 分,最 分 0 分 。
未 将
环 境
保 护 作 为 重
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并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扣 1 分
;
未 建
立 并 落 实 环 境 保
护目标责任制,并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扣 1 分
;
没 有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或规划内容与上级环境保护规划相抵触的,扣
1 分 。
十 4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总 4 分 采 计 ,
用 扣
分 低 制 计 分,最 分 0 分 。
未 开
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每宗扣 0.1 分
;
违
规 评 年每 宗 ; 审批 建设项目 的,发现 当 扣 0.1 分 环
未经环评或未获环评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每宗扣0.1 分
;
经
审 ,未 评 查 按 环
及 要求完成建设项目 验收 的,每 扣 其审批 宗
0.1 ;
因重大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区域限批的,每次扣0.5 分
;
未 在 按规范要求
规 定
时 内 息 扣 间 填报 项目 审批 信 ,每 次
0.1 分 。
十 4分 二、环境执法与信访( )
总 4 分 计 。考核指标包括项目环境执法和信访案件
查 处。
( 一)环境执法。
该
项 用扣分 低 指 制 标 和 计 加分制计分,最 2 分 采 分 0 ,
分 ,最
高 分 2 分 。
未 期 按
完 成
上 挂牌督办企业整 扣 级 治任务的,每 宗 0.5
分
;
对 辖
区 法行为未能及时 法 处的,每 宗 内 的 重大环境 违 依 查 扣 0.2
分
;
在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中被评为红牌的,每家企业扣
0.05 分 0.2 ,累计不超过
分
; 的,每家 企业 加 红 牌 企业转绿牌企业 0.05分 ,累计不超过
0.2 分
;
企 业
建 立 环
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定期对公众公布相关环境信息的,每家企业加
0.02分 0.2 分 ,累计不超过
;
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加0.5 分,良好加 0.2
分 ,合
格 扣 不得分, 格 0.5 分 不 。 合
( 二)信访案件
查 处。
该
项 用扣分 低 指 制 标 计 计 分,最 2 分 采 分 0 分 , 。
省
厅交办的信访案件逾期未处理或久拖未决,省厅督办一次扣0.2 分
;
群
众 环境 问题 到省 里 上访 人 因 上访 且 数超过 5
人
的 扣 ; , 每 宗 0.1 分
群 众
因环境问题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或进京上访的,每宗扣 0.5 分
;
在 重
点 防 护 期
( 重 大 会 议
、 活
动、节日期间),因环境问题发生群众到省上访事件的,每宗扣
0.5 分 。
十 3分 三、环境安全监管( )
总 3 分 采 计 。
用 扣
分 低 制 计 分,最 分 0 分 。
地 方
政 府 未 按
要求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备案的,扣 0.2 分
;
发 突 生
发 环
境 件未按要求 效 扣 事 报告 或未有 处置,每 宗
0.2 分
;
因 环
境
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每宗扣 0.3 分
;
放 射
源 安
全
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一般、较大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每宗分别扣
0.1 分 0.2 分 0.3 分 、 和
;
放
射 辐 安全 许 证 率 于 源单 射 可 的发 证 低 90%, 0.1 位 扣
分
;
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证率低于80%,扣 0.1
分 。
十 6分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
总 6 计
分
。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环 境
监 测机
构 机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标准化建 察 构 设 达 标率、环境监
( 一)环境监测
站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
该
项 用定量 指 考 标 核 为 计分。 3 分 采 ,
地
市 站 级环境监测
未 按 照 计 划 通
过 验收 的 项不得分。 标 准 化 该
计 分公式:
3X/Y
式 X 中:
为 截 止 当 年 已 通
过 环境监测
站 验收 的市( 、区),单位: 标准化建设达 县 个; 标
Y 为
截 止 当 年 应 通
过 环境监测
站 验收 的市( 、区),单位: 。 标准化建设达 县 个 标
截 止
当 年 应 通 过 环 境 监 测 站 标 准 化 建 设 达 标 验 收 的
市
( 县
、 区
) 数 量
, 按 照
《 转 发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环
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通知》(粤环函〔 2012 〕 243
号 )中全省环境监测
站 “十二五”标准化建设 验收 计划确定。 达 标
( 察 二)环境监
机 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构
该
项 用定量 指 考 标 核 为 计分。 3 分 采 ,
地 察 市级环境监
机 未通过标准化 验收 的 项不得分。 构 该
计 分公式:
3X/Y
式中:X 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单位:
%;
Y 为
县 机 建设三级标准达标率 目 标 ,单位: 级环 察 构 %。 境 监
(
其 其 地区为 他 中, 90%, 60%) 珠 三 角地区为
十 5分 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 )
总 5 分 计 。考核内容为指标定量考核。
公 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调 按照环境保 查
护
部 “城 考 ” 确
定 的
方 式和方法进行,未按照
此 查结果 要求进行的满意率 调 不得分。
计 分方法:
公 5 分 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计分权重为 ,满意率
≥ 80%为 5 分 ,计分公式:
5X/80
式 X为 %。 中: 公众满意率,单位:
十 六、生态创建(加分项)
采
用 高 加 分 制计分,最 分 2 分 。
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市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加2 分
;
当
年 县 加 建 成 国家级生态 (市、区)的,每 个 0.5
分 1 分 ,累计不超过
;
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每个加0.1 分,累计不超过 0.5 分
;
当
年 村 个 建 成 国家级生态 的,每 加 0.05 分 ,累计不超过
0.2 分
;
当
年 ; 建 成 省级生态市的,加 0.5 分
当
年 (市、区)的,每 个 建 成 省级生态 县 加 0.2
分 0.5 分 ,累计不超过
;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乡镇,每个加0.05分,累计不超过 0.2 分
;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村的,每个加0.02分,累计不超过 0.1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