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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 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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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三、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

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2)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 法」處理。

貳、目的:為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

充任國民中學主任。

參、主任候用人員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凡本市市立高中(國中部)、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於市內(外)實際服 務滿五年(不含實習、服兵役、代理代課或留職停薪之年資),並符合下列資 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 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 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最近3 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凡具有前款規定資格者得參加下列甄選:

(一)自行申請報名參加一般甄選。

(二)推薦甄選:

1、由服務學校校長推薦參加甄選(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選,校長推薦書如 附件八),且受推薦人員須實際服務滿五年,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曾任代理主任滿 1 年。

(2)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

(3)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 者滿3 年。

2、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以上獎項或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 讀之閱讀推手獎個人獎者,報名推薦甄選組得檢附相關證明免除校長 推薦程序。

肆、甄選錄取名額:

一、推薦甄選:20 名(每校得推薦之人數不限)。

二、一般甄選:15 名。

三、推薦甄選口試原始平均分數未達75 分者及一般甄選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得 不足額錄取。

伍、報名:

一、網路報名:110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至 110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一)中午12 時前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http://163.30.44.109/principal_test/index.php),以本市甄選報名系統 網路登錄時間為準,逾時概不予受理(不受理通訊報名,為避免網路壅塞,請 務必留意報名截止時間儘早上網報名,以免報名系統關閉或因個人用戶端網

(3)

路因素致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二、報名費:考生報名採2 階段收費,第 1 階段筆試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整,於 110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至 110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一)

晚上8 時前完成繳費(不含 ATM 轉帳費),若延遲繳費未完成轉帳者,不得參 加現場積分審查作業;第2 階段口試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整於口試當天報到 時繳交。

三、積分審查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67 號,TEL:3322268 轉 210、211)。

四、積分審查時間:110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依公告各梯次、時 間進行審查,逾時概不予受理。

五、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及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 章辦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

(一)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繳 交正本A3 大小格式)。

(二)身分證正本。

(三)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四)在職證明書正本。

(五)最近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 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六)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七)服務證明書正本。

(八)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九)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十)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十一)進修證明文件正本。

(十二)著作證明文件正本(繳驗著作分數核定之證明,影本概不予採計)。

(十三)最近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2 張,供貼報名申請表及准考證之 用。

(十四)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 基本資料。

(十五)參加推薦甄選者:校長推薦書或「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以上獎 項、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之閱讀推手獎個人獎之證明文 件」正本。

以上資料(除另有規定外)請繳驗正本,並請依上列序號編號排序,以利審 查作業。

陸、甄選:推薦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2 階段(總分 100 分),初選採計積分佔百分之

(4)

40,複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60(複選原則採原始分數核算成績;如複選人數過多 採分組進行時,複選成績將以T 分數轉換),合計 100 分,惟口試原始平均分數 未達75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一般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 2 階段(總分 100 分),

初選合計佔百分之50(積分佔百分之 30、筆試佔百分之 20),複選採口試佔 百分之50(複選原則採原始分數核算成績;如複選人數過多採分組進行時,複 選成績將以T 分數轉換),合計 100 分,惟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

一、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初選:

(一)推薦甄選:

1、以積分成績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

2、錄取公告:110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網站(http://www.tyc.edu.tw)及 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二)一般甄選:

1、符合申請主任候用人員甄選人員應具備之之基本條件及資格者參加 筆試。

2、筆試:申論題--教育行政理論與實務。

3、筆試時間:1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4、筆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210、211)。

5、積分、筆試兩項依分數比重合計成績,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 加複選。

6、初選錄取人員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 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本局 網站(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二、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複選:

(一)推薦甄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於 110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前送達桃園國小,並繳交複選報名費新臺幣1,000 元整。

2、考試時間:11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210、211)。

4、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最後 1 名

(5)

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1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本 局網站(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8、推薦甄選未獲錄取者,得續報名參加一般甄選初選筆試及複選口試,

並於110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至桃園國小繳交報名申 請表及初選筆試費用新臺幣1,000 元整。

(二)一般甄選:

1、考試時間:11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並繳交複選報名費新臺幣1,000 元整及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

2、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210、211)。

3、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4、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5、甄選總成績:積分、筆試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最 後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

6、錄取公告:11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本 局網站(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三、成績複查時間:採現場申請,通訊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時間:

1、推薦甄選複選:110 年 11 月 21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2、一般甄選初選:110 年 12 月 5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 8 時 10 分;

一般甄選複選:110 年 12 月 12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二)申請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67 號,TEL:3322268 轉 210、211)。

(三)方式:由本局會同政風室人員就應考人所填申請表之項目(筆試或口試) 成績計算有無錯誤後,申請表於成績複查當日發還應考人,不得申請 重新閱卷、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四、總成績一律於報名網址

(http://163.30.44.109/principal_test/index.php)查詢,不另寄發成績 單。

柒、儲訓:

儲訓課程分為下列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開設之儲訓課程,屆時將轉知參與儲

(6)

訓人員相關訊息。

(二)第二階段:本市自行辦理之儲訓課程。

捌、注意事項:

一、應甄資格所稱「成績優良」,係最近5 學年成績考核未考列「公立學校教職 員成績考核辦法」四條三款(含)以下。但最近5 學年內如有 1 年考績列四 條三款者,其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 明者,得予以報考。

二、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4 份(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關防)應詳 實填寫,文字應力求端正,並黏貼最近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三、最近3 年(採自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2 日止)曾受刑事、懲 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甄選;年資積分計至110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國中補校校務主任年資視同國中主任年資。

五、有關經歷年資部分,以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任用資格之公私立中等學校年 資始得採計。

六、儲訓合格後於5 年內(以儲訓合格後之下學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 者,須重新參加儲訓實務課程並取得儲訓合格證書,始獲得本市主任候用人 員資格。

七、當事人如對其積分核定有所疑義時,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並審查完 畢後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積分總分無誤,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玖、檢附資料如下:

一、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 說明。

二、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三、在職證明書。

四、最近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 等紀錄同意書。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

六、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七、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

八、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推薦甄選校長推薦書。

(7)

附件一

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資格及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說明

壹、 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三、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貳、 目的:配合辦理本市國中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審查工作,以期達到完全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

參、 甄選對象及資格:依據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規定辦理。

肆、 應繳驗表件:依據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規定辦理。

一、 基本條件(資料):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派令、聘書。

(三) 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包含組長、導師年資證明)。

(四) 最近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等 紀錄同意書正本。

二、 學歷:

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 校校印之畢業證書影印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 服務年資:

(一)歷任學校服務證明(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

(二)在職證明書。

(三)兼職證明書。

四、服務成績:

(一)最近5 年考核:考核通知書。

(二)獎懲:獎懲令、獎狀。

(三)特殊事蹟:獎勵令、獎狀或相關證明。

五、進修:

(一)高普特考及格證書。

(二)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進修研習積分證明表。

(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或結業證書。

六、以上所有證件,需以正本為憑。

伍、積分認定標準:

一、 學歷:(最高30 分)

(一) 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給分30 分。

(二) 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給分28 分。

(三) 研究所修滿40 學分者,給 27 分。

(四) 獲有學士學位者,給26 分。

  二、服務年資:(最高35 分)

(8)

(一)中小學專任教師,每滿1 年給 1.5 分。

(二)任教育行政機關五職等職位、借調教育局教師,每滿1 年給 3.5 分。

(三)任教育行政機關六職等以上職位,每滿1 年給 4.5 分。

(四)任中等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及國小組長,每滿1 年另給 1 分。

(五)任中等學校組長、副組長、科主任及小學處室主任,每滿1 年另給 2 分。

(六)任中等學校教學組長(自 107 學年度起算),每滿 1 年另給 2.5 分。

(七)任中等學校訓育或生活教育組長、童子軍團長,每滿1 年另給 2.5 分。

(八)任中等學校主任、代理主任,每滿1 年另給 3.5 分。

(九)中央或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午餐秘書、特殊教育教師,每滿1 年另給 1.5 分。

(十)實際在偏遠地區國中服務,每滿1 年另給 3 分。

(十一)以上年資之採計,未滿 1 年者不予計分。

  三、服務成績:(最高20 分)

(一)每學年度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給2 分、考核列四條二款給 1 分。

(二)最近5 年獎狀 1 次給 0.25 分,嘉獎 1 次給 0.5 分,記功 1 次給 1.5 分,記大功 1 次給4.5 分(獎狀以主管教育機關核發為限,非其核發者須有主管教育機關核定字 號者方予採計)。

(三)申誡1 次減 0.5 分,記過 1 次減 1.5 分,記大過 1 次減 4.5 分。

(四)特殊事蹟:

1.經教育部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師鐸獎,給 3 分。經縣市政府核定之師 鐸獎,給2 分。

2.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或經縣市政府核定之特殊優良教師,

1 分。

3.經省府核定有案之實踐革新政風優秀人員,給 0.5 分。

4.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發證明,每滿 1 年 0.5 分。

5.取得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者,每滿一學年給 0.5 分,

最高2 分。

6.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證書者,給 2 分。

7.獲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閱讀磐石學校給 2 分,

閱讀推手個人獎給1 分。

8.獲 Best Education-KDP 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證獎者,標竿獎給 2 分、特優獎給 1.5 分、其他給 1 分。

9.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滿 1 年給 0.5 分(以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登記證明為準)。

10.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滿 1 年給 1 分(以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登記證明為準)。

  四、進修部分:(最高15 分)

(一)考試:

1. 教育行政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給 3 分。

2. 其他類科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給 2 分。

3. 教育行政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給 1 分。(以上三項擇一項計分) 4. 通過各類英語檢定,依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種類,

(9)

比照全民英檢初級通過者給1 分,中級以上通過者給 2 分。(最高給 2 分)

5.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基礎訓練及格給 1 分,進階訓練及格給 2 分)或教學視導 人員證書 (給 2 分) 者。(最高以 2 分為限)

6.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給 1 分。

7.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或學習扶助諮詢輔導人員,入班輔 導人員加1 分、到校諮詢人員加 2 分。

(二)研習訓練:最高8 分。

最近5 年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 或教育行政專業訓練,同一研習連續1 週以上未滿 4 週或累計 1 週研習者,每次給 0.5 分;同一研習連續 4 週以上未滿 18 週,每次給 1 分;同一研習連續 18 週以上,

每次給1.5 分。

(三)進修:最高8 分。

1.在大學或研究所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每滿 10 學分給 0.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未滿10 學分,不予計分)。

2.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主任培育班或教育人員法政專班,每修畢 6 學分給 2 分,最高給 8 分。

3.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 者,最高以4 分為限。

五、外加項目:

(一)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最高以 3 分為限。

1、取得初階證書加 1 分。

2、取得進階證書加 2 分。

3、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加 3 分。

(二)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之金質獎者,給 5 分、銀質獎給 3 分。

(三)取得本土語言能力中高級以上認證,且於近 4 個學年度(106 至 109 學年度)於正式課 程有實際授課者(由學校出具證明),每學年度給予 0.5 分(最高 2 分)。

陸、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所謂「受刑事處分」,係指「一審判刑有罪」(含上訴)即認定。

(二)留職停薪從事與行政、教學有關之學位進修及育嬰假、侍親假,未予考核者,視同 成績優良。

(三)「最近3 年內」係指民國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止、「最近 5 年內」係指民國 105 年 11 月 3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止。

二、學歷:甄選積分審查表中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 文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免 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及學分。

三、服務年資:

(一)「年資」採計至110 年 7 月 31 日止。

(二)主任、教師年資積分之採計,係指取得「正式主任、教師」資格,並派(聘)為主 任、教師之日起計算。

(10)

(三)同1 學年度擔任不同等級之兼職年資積分採計方式:兼職未滿 1 年,則採計較低職 務之年資積分,如:

1.兼職主任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積分計算(如為組長則併組長 年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四)教師年資積分計算,以每1 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

並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補校主任、分校主任、代理主任等年資,得列入「主任」積分採計。

(六)兼任「主計」、「人事」年資比照「組長」計算;「副組長」年資以組長積分採計。

(七)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八)曾經擔任公私立中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九)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十)主任年資請檢具「聘書」或「派令」,若無聘書或無派令者,請以「兼職服務證 明」代替,兼職年資請檢具「考核通知書」(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及「兼職聘書

(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均可)」(2 缺 1 者均不予採計)。

(十一)同1 年擔任 2 種以上職務,其積分應擇優採計,不得重複計算。

(十二)「到職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授權規定所核定生效日期為準。

四、服務成績:

(一)「最近5 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 105 學年度起至 109 學年度、行 政人員自民國105 年度起至 109 年度。

(二)最近5 年考核有缺者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成績應與教育有關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編制人員為限,性質相同 而重複者,擇優計分。

五、進修:

(一)在大學或學院研究所選修與教育有關之學科,應出具學分證明書或成績單。每滿 10 學分給 0.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未滿 10 學分不予計分。

(二)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教育人員法政專班,每修畢6 學 分給2 分,最高給 8 分。

(三)有關「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有案者,最高給4 分。」部分,個人著作尚未核定積分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六、其他:

(一)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服務成績及進修欄之各項給分證件,教師需自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後始得採計。

(二)「經歷證明文件」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年資證明、調用市政府、輔導團等證 明、其他服務證明、歷年考核、兼職聘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等正式文件 影本。

(三)時間認定:除「年資」時間認定外,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 基準日。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基準日。

(11)

(四)證件應隨評分表附填,並按次序繳驗。

(12)

附件二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認證碼:

姓名: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現服務單位及職稱: 聯絡電話:

通訊處:

曾任主任處室:□教務處 □學務(訓導)處 □總務處 □輔導處

積分項目 內容 給分標準

本人自 填 分數

人事審 核 及核章

甄選小 組 審查分

甄選小 組 核章

填表說明

學歷 (最高 30 分)

獲有博士學位者: 30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1. 學歷部分採最 高學歷計分,如 有雙重資格一律 擇一計分。

2.高等考試類別 如有重複,一律 擇一從優計分。

3.特殊貢獻人員

、模範公務人員 及特殊優良教師 獎勵,均以最多 計採1 次為限。

4.學校教師年終 考核,須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者,始予採 認;公務人員年 終考績則以銓敘 機關核定者為 限。

5.教育人員之獎 勵,以與教育有 關事蹟,並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者為限。

6.通過各類英語 檢定,係依據

「公務人員英語 檢測陞任評分計 分標準對照表」

種類,比照全民 英檢給分。

7.取得本市非營 利幼兒園場地主 管機關之業務承 辦績優證明者,

以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 開辦者為限。

獲有碩士學位者: 28 分

研究所修滿40 學分者: 27 分

獲有學士學位者: 26 分

服務年

資 (最高 35 分)

中小學專任教師積滿( )年 每滿一年給1.5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任教育行政機關五職等職位、借調教育局教師積滿( )年 每滿一年給3.5 分 任教育行政機關六職等以上職位積滿( )年 每滿一年給4.5 分

任中等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及國小組長合計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1 分         任中等學校組長、副組長、科主任及小學處室主任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2 分

任中等學校教學組長(自 107 學年度起算),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2.5 分 任中等學校訓育或生活教育組長、童子軍團長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2.5 分

任中等學校主任、代理主任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3.5 分        

中央或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午餐秘書、特殊教育教師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1.5 分        

實際在偏遠地區國中服務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3 分        

服務成

績 (最高 20 分)

考核 學校教師最近5 年年終考核 (105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

四條一款 1 次給 2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四條二款 1 次給 1 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記大功者  1 次給 4.5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記功者  1 次給 1.5 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記嘉獎者  1 次給 0.5 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 年曾獲獎狀者  1 次給 0.25 分    

最近5 年曾受申誡處分者  1 次扣 0.5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最近5 年曾受記過處分者  1 次扣 1.5 分    

最近5 年曾受記大過處分者  1 次扣 4.5 分    

特殊 加分

經教育部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師鐸獎 3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師鐸獎 2 分    

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或經縣市政府核

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 1 分    

經教育部或省府核定有案之實踐革新政風優秀人員 0.5 分    

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

定證明者 每滿1 年給 0.5 分    

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並以

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開辦者為限。(最高 2 分) 每1 學年給 0.5 分  

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證書者 給2 分    

獲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

閱讀磐石學校給2 分    

閱讀推手個人獎給1 分    

獲Best Education-KDP 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 證獎

標竿獎給2 分    

特優獎給1.5 分    

其他給1 分    

(13)

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積滿( )年 每滿一年給0.5 分        

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積滿( )年 每滿一年給1 分        

進修 (最高 15 分) 考試

教育行政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其他類科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2 分  

教育行政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1 分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 最高2 分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給1 分    

通過各類英語檢定(給分等級比照全民英檢等級) (擇一計分) 初級給1 分

 

  報考類別

中級以上給2 分   □推薦甄選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或學習扶助諮詢輔 導人員

入班輔導人員1 分     □一般甄選

到校諮詢人員2 分     報考人確認簽名

研習 訓練 (最 高8 分)

1.同一研習連續 1 週以上未滿 4 週或累計一週研習者。( )次 每次0.5 分      

2.同一研習連續 4 週以上未滿 18 週者。( )次 每次1 分     甄選小組複審

3.同一研習連續 18 週以上者。( )次 每次1.5 分    

(請核章) 進修

(最 高8 分)

在大學或研究所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取得學分證明者(未取

得學位者,最高以2分為限) 每修滿10 學分給 0.5 分    

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主任培育班或教育人員

法政專班 最高8 分(每修畢 6 學分給 2 分)    

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

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以 4 分為限) 最高4 分    

外加項目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證書給1 分  

(請核章)  

(請核章)

進階證書給2 分     報考人簽名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給3 分    

審查完畢後請簽 名確認積分總分

無誤

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金質獎給5 分    

 

銀質獎給3 分    

取得本土語言能力中高級以上認證,且於近4 個學年度(106 至 109 學年度)於正式課程有實際授課者(由學校出具證明)

每學年度給0.5 分(最高 2 分)

積分總分 (請核章) (請核章)

報考人簽章: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14)

附件三

(機關學校名稱)

在職證明書

查    君自  年  月  日起在本校 擔任    職務,現仍在職,特此證明。

(首長簽名蓋章)

(印信)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14-

(15)

附件四(一)

(機關學校名稱)

未受處分證明書

茲證明 最近 3 年內

(自民國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2 日止)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特此證明。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印信)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附註:本表由本人親自詳實填寫,若有虛報,經查屬實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依法接受處分。

附件四(二)

同 意 書

本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15-

(16)

為報考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5 期校長(主任)候 用人員甄選,茲同意桃園市政府向相關單位查詢最近 3 年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2 日止)是否曾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以玆證明本人符合「國民 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7 條規定。

立書人: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16-

(17)

附件五

教 育 人 員 歷 程 檔 案

學校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姓名 性 別

語文 程度

區 分 精通 流利 尚可 閩南語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客家語 英 語 其他(自

填)

通訊處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手機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電話號碼 (公) 電話號碼 (宅)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系科組別 學習成就或特殊事蹟

修 業 年 限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

(學位) 證明或文件字號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請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兩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17-

(18)

考 試

年度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錄取

等第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進 修 研 習

國 內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機 構 進 修 研 習 名 稱 學習領域名稱 期 別

起 迄 進修

時數

證明或文件字號 1

自 費

2 公 費

1 自 費

2 公

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分 數

(19)
(20)

著 作

年 度 書 名 出版日期

出版社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學 術 研 究

專 題 論 文 名 稱 主 辦 機 構 發 表 日 期

期 刊 別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教 師 資 格

(21)

區 分

資格或類科 送審學校

年 月 日

證 名 或 文 件 字 號

1 檢 定

2 登 記

3 審 查

檢 定

登 記

審 查

(22)

經 歷 及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官 職 等

職 務 編 號

主 管 級 別

任職 免職 異 卸

動 職 原 因

不 必 銓 審

人 員 區

實 到 際 職 日

實 離 際 職 日

其 它 有 關 銓 敘 事 項

(23)

獎 懲

學習領域名稱 事 由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機 關

年 月 日 證明或文件 字號

(24)

歷 年 五 年 考 績

年 區 總 等 核定結果

度 分 分 次 獎 懲

級或 資 位 ) 官職 等階 ( 官

官 官階 等職

(

)

( 薪

)

點 支

俸薪 點 ( 減

) 核定機關 年 月 日 字號

(25)

自 述:個 人 優 點 或 專 業 成 就

機關首長

官 章 人 事 主 管 簽 名

蓋 章

承 辦 人 員 簽 名

蓋 章

填 表 人 簽 名

蓋 章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26)

附件六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編 號 初審積分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

月日 籍 貫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 歷 服 務 學 校

實際到職日 年 月 日

任教年資 通訊地址

(詳填鄰里)

縣(市) 鄉(鎮、市、區) 里

鄰 路 號之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桃園市立 國民中學

(27)

附件七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

日期

貼最近三月內兩吋 之半身相片一張(另

浮貼一張用於准考 證)

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O)

(H) (手機)

校名: 合格教師證字號

系所名稱: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

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理 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依 序排列,以利審查。

申請人查核

學校審核

甄選小組核章 人事 校長

1、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侯用 人員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表(繳交A3 大小格 式)

2、身分證正本

3、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教師資格之證明)正本 4、在職證明書正本

5、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 上

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6、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7、服務證明書正本 8、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9、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10、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11、進修證明文件

12、著作證明文件

13、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 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14、參加推薦甄選者:校長推薦書或教育部教學 卓越獎銀質獎以上獎項、教育部獎勵國民中 小學推動閱讀之閱讀推手獎個人獎之證明文

口試准考證編號 筆試准考證編號

(28)

繳交筆試報名費

新臺幣1000 元整 核發准考證 甄選小組核章 備 註

※粗線空格內由相關人員 審核,報名人請勿填寫。

(29)

附件八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推薦甄選 校長推薦書

茲同意推薦本校現任教師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參加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 曾任代理主任滿 1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擔任代 理主任)

□ 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兼任組長)

□ 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 者滿 3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商借教育局或擔任 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定)

備註: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選。

推薦人(請簽名並加蓋職章):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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