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流程圖
申請方式
檢具資料
申請期限
審議
流程 資料審查
完整
不完整 不完整 完整
完整
期中訪視
期末報告
1 個人實驗教育 2.團體實驗教育 3.機構實驗教育 每年 2 月底前,公告申請實驗教育資訊
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科室業務/
國小教育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或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間提出申請
個人: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提出。
團體: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 理人,共同或推派一 人為代表提出。
機構: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 人提出。
召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審查會議 召開校內專案會議
審議結果
未通過通知申請人 15 日內補正
(逾期不受理)學生應返回學校就讀
通過
應於許可籌設後 1 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取得立 案證明;期間屆滿 1 個月前,得申請延長 1 年,並以 1 次為限。於許可籌設期間屆滿,
仍未完成籌設,或籌設活動涉違法者,本市 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向設籍學校提出成果報告書
每學年訪視
每 1 學年度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 1 個月內提 出成果報告書。
評鑑結果
機構得另檢具成果報告書及後續計畫申請續辦 限期改善。否則需停止計畫返校就讀
依核可計畫、師資與課程進行教學與評量。
設籍學校依補充規定協助提供服務。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2. 教學資源及參與教育實驗 人員之相關資料。
3.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 件。
4. 學生名冊。
5. 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6. 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 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 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2. 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3. 法人相關資料及實驗教育機構負責 人。
4. 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5. 實驗教育理念。
6. 教學資源及參與教育實驗人員、師資 之相關資料。
7. 學生名冊。
8.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9. 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設籍學校 教育局
受理申請截止後,七日內,
函報下列資料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2. 學校初審表、送審案件統
計表
籌組審議會
1. 教育局代表 2 人。
2. 專家、學者代表 1 人。
3. 校長及教師代表 4 人。
4. 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 之家長代表 4 人。
5. 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4 人。
機構評鑑-於計畫 期滿 3 個月前
每 1 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
1. 每學年度報告書 2. 成 果 報 告 書 ( 計 畫 結
束後 1 個月內提出) 3. 該年度預算書 4. 年度決算表
未通過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