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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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07.11.02 18: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5647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文師資專業 素養,確保本土語文教學品質,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本土語文師資,包括教師及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其相關規 定,適時辦理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聘用,以滿足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師資需求。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用,依國民中小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
三、地方政府為提升本土語文師資專業能力,應妥善運用本署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系統性及計畫性規 劃辦理各類本土語文師資增能研習,以保障教學品質。
四、地方政府應建置本土語文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包括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文教學初階、進階培 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冊,確切掌握本土語 文師資現狀,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
五、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七學年度起,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 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
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本土語文課程由現職教師授課者,其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教師授課節數占現 職教師授課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並以達百分之百為目標;其進步情形自一百零八年起列入 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
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
六、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本署得補助其參加考試之報 名費。
七、學校應採下列方式,鼓勵擔任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
(一) 統一協助辦理報名。
(二) 妥善運用本署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三) 辦理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
八、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考量進用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合格教師,並安排其教授 本土語文課程。
2018/11/2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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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