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年度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訊息摘要
招 生 學 校
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士官二專班)、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招生 對象
一、年齡:社會青年:17 歲至 24 歲;在營志願役士官:30 歲以下。
二、學歷:公私立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教 育 訓 練
入 伍 訓 練
八週
修 業 年 限
一、修業年限:2 年。
二、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並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軍事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服役
年限 自畢業之日起後,以下士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最少年限 6 年。
智力 測驗
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預約檢測,完成註冊 預約後實施測驗。(報名時須檢附智力測驗成績證明)
體檢 日期
即日起~104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 (網路預約後赴指定醫院體檢) 網址:(網址:http://rdrc.mnd.gov.tw/)
網路 報名
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104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1800 時止。
(完成體檢 10 個工作天後,合格者方可網路報名) 通信
報名
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104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
(報名及書面審查文件:郵寄至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 入學
途徑 學測入學、統測入學 登記入學
(中正預校應屆畢業學生)
推薦入學 (國軍在營志願役士官)
繳 交 資 料
報 名 文 件
一、報名表 1 份(範例如附件 1)。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三、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下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或同等學 歷影本。
四、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五、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 (一)學測、統測入學:64 元郵票。
(二)登記、推薦入學:32 元郵票。
六、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 1 份(格式如附件 2、3)。
七、智力測驗成績證明 1 份。
八、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 本)。
九、軍人身分證影本 1 份(在營志願役士官)。
十、現役軍人就學服役志願書及保薦證明書(在營志願役士官,範例如附件 5、6)。
考試 日期 科目
一、參加104 年 2 月 1-2 日(星期日、一)學測或10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六、日)統測。
二、10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六):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口試。
各校
報到 104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
入伍
訓練 104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起
1 0 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招生學校--- 1
貳、招生方式--- 1
參 、 學 測 入 學 與 統 測 入 學 -- -- -- -- - -- -- -- -- -- - -- - -- -- -- -- -- --- 1
一、招生對象---1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1
三、報名資格---3
四、報考程序--- 4
五 、 錄 取 規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六 、 放 榜 --- -- ---- --- ---- --- ---- --- ---- --- ---- --- ---- 8
七 、 成 績 複 查 - - - 8
肆、登記入學---9
一、招生對象---9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9
三、報考程序---9
四、錄取規定--- 10
五 、 放 榜 - - - 1 0 伍 、 推 薦 入 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一、招生對象---11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11
三、報名資格---11
四、報考程序---12
五 、 錄 取 規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六 、 放 榜 --- -- --- - --- ---- --- ---- --- ---- --- ---- --- --- 13
陸、註冊與報到---13
柒、修業規定---15
捌、任官與服役規定---15
玖、福利與待遇---15
拾、一般規定---15
附錄 1、體檢體格區分表---17
附錄 2、受理體檢指定醫院電話地址及時間參考表---19
附錄 3、聯合招生錄取作業流程---22
附件 1、入學報名表---23
附件 2、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24
附件 3、體適能檢測網路護照成績證明---25
附件 4、入學成績複查與查覆表---26
附件 5、推薦入學考生審查表及保薦書---27
附件 6、(司令部或單位)推薦入學同意書---28
附件 7、(學測、統測及登記入學)就學服役志願書---29
附件 8、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30
附件 9、(推薦入學)就學服役志願書---32
附件 10、招生試場規定---33
104 學年度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簡章
壹、招生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士官二專班)、空軍航空技術學 院。
貳、招生方式:學測入學、統測入學、登記入學及推薦入學。
參、學測入學與統測入學:
一、招生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未役之男、女性社會青年。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一)學測入學:
1.採計「104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大學學 測)成績。
2.招生員額:658 員(男 576 員、女 82 員)。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納入所 屬統測入學C組員額優先遞補,仍不足額時,以統測入學B組、A組之順 序遞補,各校院員額不得跨校運用。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男 女 合計
陸 軍 專科學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69 12 81
飛 機 工 程 科 19 4 23
機 械 工 程 科 65 10 75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49 7 56
車 輛 工 程 科 43 6 49
化 學 工 程 科 6 2 8
土 木 工 程 科 21 3 24
電 子 工 程 科 60 10 70
小 計 332 54 386
海 軍 官 校
航 海 科 6 1 7
輪 機 科 24 3 27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4 0 4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4 1 5 通信電子科(通電組) 21 2 23 通信電子科(兵器組) 12 1 13
小 計 71 8 79
空 軍 航空技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科 47 3 50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20 3 23
航 空 工 程 科 36 4 40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35 5 40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32 4 36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3 1 4
小 計 173 20 193
總 計 576 82 658
(二)統測入學:
1.採計「104 學年度技術院校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以 下簡稱技專院校統測)成績。
2.統測入學A組:
(1)招收統測類群:衛生與護理類、家政群。
(2)招生員額:35 員(男 31 員、女 4 員)。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納入所屬 統測入學C組員額遞補,不得跨校運用。
3.統測入學B組:
(1)招收統測類群:設計群、商管群、食品群、農業群、外語群、餐旅 群、海事群、水產群。
(2)招生員額:330 員(男 288 員、女 42 員)。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納入 所屬統測入學C組員額遞補,各校院員額不得跨校運用。
4.統測入學C組:
(1)招收統測類群:機械群、動力機械群、電機與電子群(含電機與資電 類)、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工程與管理類。
(2)招生員額:729 員(男 648 員、女 81 員)。各校院未招滿之員額納入 所屬學測入學員額遞補,各校院員額不得跨校運用。
5.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統測入學 A 組
統測入學 B 組
統測入學
C 組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6 1 35 5 77 11 118 17 飛 機 工 程 科 2 0 13 2 27 4 42 6 機 械 工 程 科 5 1 34 4 73 9 112 14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4 1 26 3 58 7 88 11 車 輛 工 程 科 4 0 22 3 50 7 76 10 化 學 工 程 科 1 0 7 1 15 3 23 4 土 木 工 程 科 2 0 13 2 28 2 43 4 電 子 工 程 科 5 1 31 5 66 10 102 16 小 計 29 4 181 25 394 53 686
海 軍 官 校
航 海 科 0 0 6 2 2 0 8 2 輪 機 科 0 0 18 3 17 2 35 5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1 0 3 1 1 0 5 1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1 0 4 1 1 0 6 1 通信電子科(通電組) 0 0 7 1 25 3 32 4 通信電子科(兵器組) 0 0 4 1 14 2 18 3 小 計 2 0 42 9 60 7 120
空 軍 航空技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科 0 0 14 1 56 3 70 4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0 0 29 5 0 0 29 5 航 空 工 程 科 0 0 0 0 54 6 54 6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0 0 11 1 42 6 53 7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0 0 10 1 39 4 49 5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0 0 1 0 3 2 4 2 小 計 0 0 65 8 194 21 288 總 計 31 4 288 42 648 81 967 127
35 330 729 1094
6.統測入學A、B、C組不足額時遞補順序:C組→B組→A組;仍不足額時,
納入學測入學員額遞補,各校院員額不得跨校運用。
(三)報名限制:考生僅得擇一參加「統測入學」或「學測入學」,如重複 報名或入學方式選填錯誤,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逕行更
正。
三、報名資格:
(一)年齡:
17 歲至 24 歲(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至 87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二)學歷(力):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1)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 2 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②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 1 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③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或退學 1 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②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3)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性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4)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5)自學進修學歷(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6)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7)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ㄧ者,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①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 驗 5 年以上。
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 驗 2 年以上。
③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8)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 40 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9)年滿 22 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40 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①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②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③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10)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
(三)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僑生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
3.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律定者)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時間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入學 報到前 1 日(民國 104 年 6 月 21 日)。
4.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 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5.經查國籍與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錄取 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
(四)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以後之教育部「體適能」4 項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 坐、坐姿體前彎、立定跳遠、女 800/男 1600 公尺跑走)檢測成績均達 中等(常模PR值 25)以上(23 歲以上人員「體適能」常模以 23 歲常模評 定成績),詳細資訊請逕至教育部體適能網站查詢。
(五)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 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 及格成績證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 查覺者,開除學籍;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1.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在校期間因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 1 次以上之處分,或經軍事校 院開除學籍離校未滿 3 年。
3.體格檢查不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1) 基準。
4.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體位判定為「替代 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者。但經向所屬直轄市、縣(市) 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申請改判為常備役體位者不在此限(體位改判由考 生自行辦理)。
四、報考程序:
(一)智力測驗:採線上測驗方式辦理,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 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預約檢測,完成註冊預約後實 施測驗。
(二)體檢:
1.體檢日期:即日起至 104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 止。
2.體檢方式:採網路預約體檢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 資訊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國軍士官二 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指定之醫院實施體檢 (體檢醫院電話地址及時間 參考表如附錄 2)。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截止日前完 成體檢者,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3.體檢費(約新臺幣 1,200 元)由考生自行負擔,考生僅能擇一指定醫院 辦理體檢,不得跨院重複辦理;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
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4.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經 查證或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依規定辦理退學。
5.辦理體檢時,由體檢醫院主動發放體檢表 1 份,考生應妥善保存體檢 表正本 1 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錄取校院查驗,俾提供學生體格資料 建檔使用。
6.考生已報考 104 年軍事學校正期班,持合格體檢表亦可參加報名,免 再重覆辦理體檢。
7.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 署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就醫)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 評估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8.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 生委員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 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三)報名:
1.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2.報名時間:
(1)網路報名:自民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04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止。
(2)通訊報名:自民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至 104 年 2 月 13 日
(星期五)。
3.報名程序:
(1)網路填表:請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
http://rdrc.mnd.gov.tw/)「報名系統」按報名步驟填寫報名資料 (報名表範例如附件 1),網路填表時務必詳細核對資料,未完成網 路填表者,不受理郵寄報名資料。
(2)未實施體檢及體格等級不合格者,無法登入報名系統。
(3)考生上傳之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 3 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
會所訂定 2 吋數位相片檔規格。數位相片檔案規格:
A.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B.影像中之人像部分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背景必須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形眼鏡。
C. 影 像 解 析 度 每 英 吋 不 得 少 於 300Pixels 。 最 高 解 析 度 不 超 過 500Pixels。
D. 檔 案 名 稱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儲 存 JPG 格 式 ( 範 例 : A123456789.JPG)。
E.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使用低於一百萬畫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 位相片。
(4)郵寄報名資料: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報名表,於簽名欄親筆簽章,
併報名應繳交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國 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10675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
(5)考生最多可選填 20 個志願科組(含系統分發志願),前 9 個志願中同 一校院限選 3 個志願,後 11 個志願(系統分發志願)不限;考生選填 系統分發時,須將剩餘志願選填完畢,以利備取作業。
(6)報名表選填之志願系(組)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不得申請更改或退 還;未完成網路報名、未於簽名欄親筆簽名、非應屆畢業之役齡男 子未至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完成查核簽署或寄送資料不全者,不受 理報名或判定為不合格件。
(7)填寫報名表時,應詳讀填表注意事項,報名表上聯絡電話欄須留考 生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俾利報到或備取生通知作業。網路上填 寫相關資料後下載列印,考生及法定代理人於報名表上以正楷簽 名,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
(8)一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再受理「變更入學方式或志願」作業。無 論錄取與否,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或借印。
4.繳交資料:
(1)報名表 1 份(網路填表後下載列印,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志願校院及 科別」欄由考生依志願就讀校院及科別順序填寫,範例如附件 1)。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下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影本。
(4)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5)64 元郵票(面額 32 元郵票 2 張,用於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 單)。
(6)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以後「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 1 份(證明文件須 加蓋檢測學校章戳,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無章戳或資 料不實者,撤銷報考資格範例如附件 2、3)。
(7)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 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
成績證明。
(8)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 (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9)上開(7)項應檢附資料,經招生委員會認定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考生之事由,得予於 104 年 3 月 20 日前郵寄至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 招生委員會補件,地址:(1067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
(四)104 年 4 月 2 日(星期四)寄發准考證及不合格通知單。
(五)符合報名資格者,不篩選成績,均可參加生活情緒適應問卷與口試:
1.時間:10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六)。
2.地點:
(1)陸軍專科學校(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 750 號)。
(2)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巨輪校區:高雄市岡山區巨輪路 1 號)。
3.考試科目時程表: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上 午
08:50 預備鈴
09:00-09:30 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
09:50 預備鈴
10:00-12:00 口試 (六)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規定:
身分類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生身
分證明原本。
增加各科原始總(級)分 3%。
原 住 民 學 生
本人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詳細 記事) 1 份,記事欄有「山地原住民」
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增加各科原始總(級)分 3.75%。
蒙 藏 生
一、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二、本人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 詳細記事) 1 份。
增加各科原始總(級)分 3.75%。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一、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專科學校或 同等學力證明」之函件(如已遺失,應 註明其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字號)。
二、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返國半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總(級)分 3.75%;返國一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總 (級)分 3%;返國二年內增加各科原 始總(級)分 2.25%;返國三年內增 加各科原始總(級)分 1.5%。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本人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詳細 記事) 1 份,記事欄有「重大災害地 區」…記事。重大災害地區之認定依 該事件相關法規之廢止而停止適用。
增加各科原始總(級)分 3.75%。
備考: 1.表列優待規定之分數計算,以各科原始總(級)分乘以增加比率為其優待分 數。但加分後其各科原始總(級)分應以當次總(級)分最高分為上限(分數取 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2.具有優待身分之考生,報名時未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正本)者以棄權論。
3.具有兩種以上特種生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加分優待。
五、錄取規定:
(一)「智力測驗」、「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及「口試」成績不算入總分。但
「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缺考、未完成作答,或「口試」未達合格 60 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二)採大學學測及技專院校統測成績之英文、數學各加權 1.5 倍成績計算,再 加上國文成績即為考生實得學科測驗分數,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 員會按總成績高低及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錄取作業程序如附錄 3) (三)總成績同分時,依英文、數學、國文、智力測驗之順序錄取,至最後一
項仍同分者,均予錄取。
(四)「學測」或「統測」成績,有任一科為零(級)分,不予錄取。最低錄取 基準,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得不足額錄取。
(五)接獲「學測入學」、「統測入學」錄取通知者,均應完成聲明就讀或放棄 就讀手續。
(六)接獲錄取通知後,於下列規定時限內,循下列方式完成確認手續:
1.確認時間:
104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6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
2.考生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報名系統內,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並 勾選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即完成確認手續。
(七)逾期未完成確認手續者,撤銷全部志願錄取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 補,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八)備取生之遞補,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按缺額狀況於 104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至 10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以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如於上述時間電話通知無人接聽,
視為放棄錄取資格(為避免損及就讀權益,考生報名時請務必預留可聯 繫接通之個人電話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六、放榜:104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寄發成績單及錄取通知單,並於「國軍 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開放 個人成績查詢。
七、成績複查:
(一)104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開放考生網路查詢個人口試成績。
(二)「統測」及「學測」成績複查:請分別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及大學 入學考試中心提出申請。
(三)考試成績複查:
1.複查日期:104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至 4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下午 5 時。
2.申請手續:
(1)依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表」(如附件 3),填妥相關資枓後於規定時 間內傳真至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傳真:02-27324411;
電話:0800-000050;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並以電話確認,
其他方式不予受理。
(2)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並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原始考 卷。
肆、登記入學:
一、招生對象:
104 學年度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應屆畢業生未考 取軍事學校正期班者,惟經軍事學校正期班「備取作業」錄取者,必須 至軍事學校正期班就讀,不得入學士官二專班。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一)採計「104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二)招生員額:88 員(男性)。未招滿之員額納入「學測入學」員額遞補。
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男性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9
飛 機 工 程 科 9
機 械 工 程 科 9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9
車 輛 工 程 科 8
化 學 工 程 科 8
土 木 工 程 科 8
電 子 工 程 科 8
小 計 68
海 軍 官 校
航 海 科 2
輪 機 科 2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1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1 海 軍 官 校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2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2
小 計 10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科 2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2
航 空 工 程 科 2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2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2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0
小 計 10
總 計 88
三、報名程序:一律採網路填表後由中正預校郵寄團體報名資料方式辦理。
(一)報名日期:
104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止。
(二)報名手續:
1. 網 路 填 表 : 請 至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報名系統」按報名步驟填具報名資料(報名表
範例如附件 1),網路填表時務必詳細核對資料,未完成網路填表者,不 受理郵寄報名資料。
2.團體郵寄報名資料: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報名表,於簽名欄親筆簽 章,同報名應繳交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件寄 至「10675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 招生委員會收」。
3.考生最多可選填 20 個志願科組(含系統分發志願),前 9 個志願中同一 校院限選 3 個志願,後 11 個志願(系統分發志願)不限;考生選填系統 分發時,須將剩餘志願選填完畢,以利備取作業。
4.一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再受理「變更志願校院或科組」作業。無論 錄取與否,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或借印。
(三)繳交資料:
1.報名表 1 份(網路填寫後下載列印,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志願科別」
欄由考生依志願就讀科別順序填寫)。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4.32 元郵票(面額 32 元郵票 1 張,用於寄發錄取通知單)。
5.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以後之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成績(坐姿體前彎、
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跳遠、女 800/男 1600 公尺跑走)達中等(常 模PR值 25)以上(證明文件須加蓋檢測學校章戳,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 檢測站章戳)。
6.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 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 成績證明。
四、錄取規定:
(一)採大學學測成績之英文、數學各加權 1.5 倍成績計算,再加上國文成績 即為考生實得學科測驗分數,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按總成 績高低及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錄取作業程序如附錄 3)
(二)總成績同分時,依英文、數學、國文、智力測驗之順序錄取,至最後一 項仍同分者,均予錄取。
(三)「學測」成績,有任一科為零(級)分,不予錄取。最低錄取基準,由國 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得不足額錄取。
(四)接獲「登記入學」錄取通知者,均應完成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手續。
(五)接獲錄取通知後,於下列規定時限內,循下列方式完成確認手續:
1.確認時間:
104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6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
2.考生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報名系統內,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並 勾選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即完成確認手續。
(六)逾期未完成確認手續者,撤銷全部志願錄取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 補,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五、放榜:
(一)104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寄發錄取通知單,並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開放個人成績查詢。
(二)登記入學不列備取生,未招滿之餘額納入學測入學招生員額遞補。
伍、推薦入學:
一、招生對象:國軍在營志願役士官。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一)採計「104 學年度技術院校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以 下簡稱統測)成績(類群:機械群、動力機械群、電機與電子群「含電機 與資電類」、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工程與管理類)。
(二)招生員額:50 員(不分男女)。未招滿之員額不併入其他入學方式遞補。
各科別招生員額如下表: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員 額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3
飛 機 工 程 3
機 械 工 程 3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4
車 輛 工 程 3
化 學 工 程 3
土 木 工 程 3
電 子 工 程 4
小 計 26
海 軍 官 校
航 海 科 1
輪 機 科 1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1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1
通信電子科(通電組) 1
通信電子科(兵器組) 1
小 計 6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機 械 工 程 科 3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3
航 空 工 程 科 3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3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3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3
小 計 18
總 計 50
三、報名資格:
(一)學經歷及考績:
1.學歷:具高中(職)學歷(力)。
2.經歷:服滿士官現役 1 年(任士官之日算至入學報到前 1 日)。
3.近 3 年考績甲等以上。但任官未滿 3 年者以實際服役時間列計,未辦 考績者須具備考列甲等以上之條件。
(二)智力測驗成績達及格基準 100 分以上。無智力測驗成績或未達及格基
準,須參加線上智力測驗。
(三)年齡限制:30 歲以下(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四)體格: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五)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國軍體能鑑測中心體能測驗「總評合格」,不 得使用替代項目。
(六)限報名原軍種校院,並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經所屬軍種司令部同意;
另國防部直屬機構、機關、隊部須經所屬單位主官(管)同意、國防部勤 務部隊指揮部須經政務辦公室同意。
(七)預備士官符合單位留營相關規定,留營期間須涵蓋就學期程(2 年)。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於錄取後查覺,撤銷錄取資格;於入學 後查覺,一律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1.近 3 年內(算至入學報到前 1 日止)違犯風紀案件或洩密違規案件,受 記過以上處分。但受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2.國內、外進修畢業人員未滿管制期限。
3.依人事查核規定(「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所列查核基準辦 理)審查不合格。
4.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
5.已參加公餘進修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或具副學士以上學位。
6.報名截止日前已申辦退伍。
四、報考程序:
(一)體檢:
1.體檢日期:即日起至 104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止。
2.採網路預約體檢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 委員會指定之醫院實施體檢。報考截止日前 1 年內曾實施國軍人員體 格分類檢查或年度體檢者,可直接轉載。但體檢項目不同時,須補辦 未檢查項目。
(二)報名:
1.報名日期:自民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04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止。
2.一律採網路填表後郵寄報名資料方式辦理。
(1) 網 路 填 表 : 請 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
http://rdrc.mnd.gov.tw/)「報名系統」按報名步驟填具報名資料(報 名表範例如附件 1),網路填表時務必詳細核對資料,未完成網路填 表者,不受理郵寄報名資料。
(2)郵寄報名資料: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報名表,於簽名欄親筆簽章,
併同報名應繳交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件寄 至「10675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國軍士官二專班聯 合招生委員會收」。
(3)資料缺件者於報名期限內補齊,逾期不受理。
(4)無論錄取與否,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或借印。
3.繳交資料:
(1)報名表 1 份(網路填寫後下載列印,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志願科別」
欄由考生依志願就讀科別順序填寫,範例如附件 1)。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高中(職)畢業證書影印本或同等學歷證明 1 份。
(4)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5)32 元郵票(面額 32 元郵票 1 張,用於寄發錄取通知單)。
(6)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國軍體能鑑測中心體能測驗「總評合格」
證明影本 (經單位審查無誤後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7)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 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
及格成績證明。
(8)軍人身分證影本 1 份。
(9)報名截止日前 1 年內合格體檢表正本 1 份。(適用 103 年 2 月 12 日 以後之體檢表)
(10)人員審查表及保薦書(如附件 5)。
(11)所屬軍種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構、機關、隊部)同意書(如附件 6)。
五、錄取規定:
(一)智力測驗成績不算入總成績,未達及格基準 100 分以上者,不予錄取。
(二)採技專院校統測成績之英文、數學(統測類群數學 C)各加權 1.5 倍成績計 算,再加上國文成績即為考生實得學科測驗分數,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 招生委員會按總成績高低及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錄取作業程序如附錄 3)。
(三)總成績同分時,依英文、數學、國文、智力測驗之順序錄取,至最後一 項仍同分者,均予錄取。
(四)「統測」成績,有任一科為零(級)分,不予錄取。最低錄取基準,由國 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得不足額錄取。
(五)未繳交國軍體能鑑測中心體能測驗「總評合格」者,不予錄取。
六、放榜:104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寄發成績單,並公告錄取名單於「國軍人 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
陸、註冊與報到:
一、學測入學與統測入學:
(一)正取生:
104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3 時,攜帶錄取通知單、學 歷證件原本、大學學測及技專院校統測成績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及個人行 李,至各辦理註冊登記及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到校辦理手續者視同放棄 入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二)備取生:
備取生之遞補,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按缺額狀況於 104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至 10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以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如於上述時間電話通知無人接聽,視為放棄 錄取資格(為避免損及就讀權益,考生報名時請務必預留可聯繫接通之個人 電話及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二、登記入學:
104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下午 3 時,攜帶錄取通知單、學歷 證件正本及學測成績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及個人行李,至各校院辦理註冊 登記及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到校辦理手續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三、推薦入學:
(一)通信登記註冊:
1.正取生:
104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至 6 月 19 日(星期五),以限時掛號將錄取通 知單及學歷證件原本寄至「10675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 號 2 樓-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收」。逾期(郵戳為憑)視同放棄入 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依成績績序、志願序遞補。
2.備取生:
104 年 7 月 6 日(星期一)至 7 月 17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晚間 22 時,按缺額狀況依備取順序以電話逐一通知,備取生依通知時間完 成通信登記註冊手續,逾期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3.資料缺件者於返校報到日前(郵戳為憑)補齊,逾期不受理。
(二)返校報到:
104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2 時返校完成報到手續,並留校 接受一週調適教育。
四、新生完成註冊報到後,留校接受一週預備教育,104 年 6 月 29 日(星期 一)起實施 8 週之新生入伍訓練。但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院核准免訓 之學生,不在此限。
五、錄取生於入學報到後不得請假參加其他就學考試,亦須放棄其他就學考 試錄取資格,違者視同自願退學,若損及考生個人權益,考生或法定代 理人不得有異議。
六、入學報到時發現所繳證明文件,如係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與事實不 符者,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始發覺者,
撤銷其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並層報國防部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七、入學後欲轉科者,依各校院令頒相關規定辦理。
八、因病、傷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 附證明,向各校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 1 年。另新生於入伍訓練期間因公受傷,經國軍醫院開具證明,向各校 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 1 年。經保留入 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入伍訓練。
九、現役預備士官報到時須繳交奉原單位核定之留營命令,留營起迄時間須 涵蓋就學期程自畢業再任職之日,以接續派職後之服役年限,未繳交者 撤銷錄取資格。
十、陸軍司令部所屬志願役士官入學前須完成年度本職學能測驗,並於報到
時繳交年度本職學能鑑測卡影本,未繳交者撤銷錄取資格。
十一、志願役士官一經錄取,非因病、傷或其他因公情事,不得以任何特殊 理由報請放棄錄取資格,違者由各軍種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構、機 關、隊部)自行檢討保薦主官(管)及被保薦人行政責任。
柒、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2 年。
二、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並於規定年限內完成教育計畫內所 定事項(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軍事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 學位證書。
捌、任官與服役規定:
一、學測、統測與登記入學:
(一)自畢業之日起後,以下士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最少年 限 6 年。
(二)依各校自訂規定,以在校成績、志願及名額分發服務單位:
1.陸軍專科學校:陸軍、海軍、後備、憲兵、軍備局、飛指部、軍情局、
電展室、資電部、國安局。
2.海軍官校:海軍、電展室、國安局。
3.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空軍、海軍、飛指部、資電部、電展室、國安局。
二、推薦入學:
(一)自畢業再任職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最少年限 6 年。
(二)就學期間,因故退學或開除學籍者,返回原軍種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 構、機關、隊部)派職;除應服法定役期外,按進修時間之 2 倍,延長 服現役時間,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之 規定處理。
(三)畢業後由各軍種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構、機關、隊部)實施分發派職作 業,考量個人學經歷以分發原服役單位為主,入學前送訓單位完成預劃 派職作業,並於畢業前半年完成職缺管制,以利派職。
玖、福利與待遇:
學生就讀期間與畢業後之福利與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頒訂之相關法令 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
拾、一般規定:
一、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復經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 委員會實施體檢表書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 體格區分表」規定者,撤銷報考資格。
二、新生於錄取後,因傷病體格發生變化致不符「國軍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 體格區分表」規定,或染有吸食毒品及違法經判刑確定者,撤銷錄取資 格;在學期間有上述情事,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退學或開除學籍。
三、凡考生同意報考士官二專班甄選,得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 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提出申請,取得 考生「統測」或「學測」測驗成績相關資料。
四、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在校成績(含學科成績、德行考核、軍事學術 科或體能戰技訓練成績)不合格、或因退學、開除學籍、或畢業任官後因 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 規則」、「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預 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及相關教育法令處理退 學、開除學籍、服役及賠償等相關問題。
五、錄取生應依規定時間報到入學並填寫「就學服役志願書」、「軍費生賠償 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如附件 7、8、9),拒絶填寫或無故 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撤銷入學資格。
六、錄取生報到入學後,應遵守「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各校院 相關規定。修業期間進出校園應穿著校服,落實學生養成教育,維護軍 紀與軍校生形象。
七、除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其餘學生在校就讀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各項福利優待,在學期間因故死亡或經檢 定成殘者,依「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辦理。
八、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得持本部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兵役單位 辦理延期徵集;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撤銷入學資格。
九、現役軍人相關規定:
(一)違反試場紀律:
1.違反試場規定(如附件 10)者,由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依試 場規定處理外,並將違反試場規定事實,函請薦訓單位召開評審會議 處。
2.違反試場規定經查屬考試舞弊者,由薦訓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 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層報國防部備查,並管制 3 年不得報考任何基礎、進修、深造教育訓練班隊。
3.因個人行為違犯試場規定,薦訓單位主官(管)經查明具行政監督疏失 者,應予議處。
(二)報到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限制條件或在他校就讀期間曾因品 德、言行遭退學或開除者,依規定開除學籍;涉及刑事責任者,分別依 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錄取新生報到入學前,因違犯風紀案件或洩密違規案件遭記過以上處分 者,薦送單位應主動函文告知各校院撤銷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覺,依規 定開除學籍。
附錄 1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次 區 分 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1.身體刺青(紋身)者,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報考。
2.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表」之常備役體位規定,並達本「士官二專班學生 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屬「體位區分標準」之「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 未定」者列為「不合格」。
3.國軍士官二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 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就醫)紀 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 格查核程序。
4.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招生委員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病病史勾 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 錄取資格。
01 身高 男:160 至 195 公分。
女:155 至 185 公分。
02 體重
身體質量指數(BMI):
男:17 至31 女:17 至26
其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03 視力
1.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六 屈光度(600 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者,須實施該手術 1 年以上經檢查無後遺症。
2.視力檢查時,不可佩戴隱形眼鏡,前一週不得佩戴 角膜塑型片。
04 空腹血糖檢查高於 126mg/dL。 不合格 05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
仍有大量鼻膿漏。 不合格
06 嚴重性(第四度)扁桃腺肥大。 不合格
07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 4 個月或經治療 4 個月以上,
仍未痊癒;直腸肛門瘻管經 手術後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 而致大便失禁。
不合格
08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尚未治癒。 不合格 09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20 度。 不合格 10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 皮膚病變者、先天性靜脈畸形、
深部靜脈栓塞經檢查證實。
不合格
11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 6 個 月或經治療 6 個月以上,仍 有聽力障礙;慢性中耳炎合 併聽力障礙。
不合格
12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合併
聽力障礙。 不合格
13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 不合格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次 區 分 陸軍專科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14
懷孕期間至產後 6 個月、骨盆 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 膿瘍未治癒。
不合格
15 男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女
性血色素未達 11.5gm/dL。 不合格
16
曾因精神官能症、精神病、
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 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
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杜瑞 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 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 確定者。
不合格
附錄 2 104學年度軍事學校招生受理體檢指定醫院電話地址及時間參考表
地區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北部 地區
國防醫學院三軍
總醫院松山分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30-1100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03-4804569 03-4704211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 16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公 告日期為準
國軍新竹醫院地 區 醫 院
03-5348181
轉 325766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 3 號 週二、五
上午 0830-1100
中 部 地 區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 2 段 348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院 區
04-22023126 臺中市北區忠明路 500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南部 地區
國軍高雄總醫院 左 營 分 院
07-5817121 轉 3414
3416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 553 號
週二、三
上午 0800-103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7-7492708 07-7496751 轉 726101-6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 1 路 2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100 國軍高雄總醫院
岡 山 分 院
07-6250919 轉 161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 2 路 1 號
週一、二、四 上午 0800-1030 國軍 高雄總醫 院
屏 東 分 院
08-7560756
轉 271、272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週二、三
上午 0830-1100 花
蓮 地 區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 163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1030
外島 地區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 90 號 週三
上午 0830-1100
民間 公立 醫院
國立陽明大學附
設 醫 院
03-9325192 轉 1201-4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02-24292525
轉 5610 基隆市信二路 268 號 週二、三、五 上午 0800-1000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北 醫 院
02-22765566 轉 1213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 127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037-261920
轉 1120 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週三
上午 0800-1000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04-25271180 轉 3232
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 100 號
週五
上午 08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