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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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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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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9 日勞中四字第 1010400343 號令訂定發布

一、為執行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特訂定技能競 賽裁判須知。

二、受聘之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並 出席各職類裁判工作會議,始得參與該職類裁判工作,並應於會議後熟悉 場地之前,完成迴避切結書簽署,再會同競賽場地工作人員前往競賽場檢 查場地、設備、工具及材料。

三、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工作指派及評定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及競賽工作上之問題。

(三)應詳實記錄選手競賽過程,提供裁判長建議或講評。

(四)遵循競賽規則及相關會議決定事項。

四、選手到達競賽場時,裁判應確實核對選手名冊等資料,有誤繕或漏列者,

應儘速通知大會工作人員更正及處置。

五、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裁判人員應要求其穿著制服或安全防護具才能進入

裁判人員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自備工具及材料,非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或未經裁 判長同意,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地,有爭議者,應經裁判會議決定後,向 選手公開宣布,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六、競賽開始前,應由裁判人員向選手宣布所發放之資料及材料,並要求每位 選手清點,經確認無誤後簽名,再開始競賽,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七、競賽開始前,裁判長應向選手說明競賽題目,並將完整之評分標準表發給 選手,讓選手瞭解評分重點。

八、競賽期間,裁判人員每日應於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賽場地,進 行競賽準備或召開裁判工作會議,並於競賽結束後參與檢討會議。競賽進 行中不得任意中途離席。

九、競賽時間需延長時,應經裁判會議決定後,在該項競賽時間二分之ㄧ前向 選手公開宣布。

十、競賽進行中,需修改試題內容,應經裁判會議決定後,向選手公開宣布。

十一、競賽進行中,需立即評分之項目,應即隨時評定。評分應先評主觀項目,

再評客觀項目,完成評定後之評分表應經全體裁判簽名確認,有更改者,

(2)

亦同。

十二、競賽過程中,任何人均不得錄影或拍照。但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

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裁判人員應予以勸導及制止,並向大會報告。

十三、評分進行中,非經裁判長同意者,一律不准進入評分場所。

十四、競賽進行中,裁判人員不得單獨與選手接觸、交談或私自碰觸選手作品,

經勸阻無效或情節重大者,由裁判長或大會工作人員報請大會處置。

十五、競賽結束後且未評分前,裁判人員應召集選手說明競賽試題之技能重點 及發展方向。但不得對個別選手作品評論。

十六、競賽結束,各選手成品不論有無功能或是否完成,均應給予評分。成績 及格者,按分數高低依序排列金牌、銀牌、銅牌、第四名及第五名,且 名次不得並列。

十七、競賽成績及名次未公告前,裁判人員不得對外洩漏。

十八、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參賽選手總評分表簽名,

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品說明表及選手名冊等資 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登錄造冊。

競賽成績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改或異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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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任裁判者,採計勞動部(前 身勞委會)舉辦之全國技能 競賽(含分區賽、國手選拔 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全國職場達人盃技能 競賽,達 4 次以上。.

備註: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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