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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勞動發就字第 1090509558 號令訂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於就業市場逐步復甦之際,運用就業獎勵 措施,鼓勵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 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 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就業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三)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四)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一百零八學年度 應屆畢業青年(以下簡稱青年)。
五、青年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並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就業,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 日以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工作所在地分署申請就業獎 勵: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青年於本計畫生效前已就業,且於計畫生效後持續受僱於同一 雇主滿九十日以上,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但不包括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含)前已持續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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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 算;前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本計畫生效日起算。
六、前點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二萬 元。
青年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一百八十日以上,由分署依查得 之投保紀錄審核通過後,另發給一萬元。
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就業獎勵金額,合計最高發給三萬元。
七、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 請: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於得申請就業獎勵之日起九十日 內,以下列方式之一提出申請:
(一)電子方式傳送至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
(二)自行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八、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已就業之青年,因非自願 離職,致受僱於同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或一百八十日,於離職退保之 次日起六十日內再轉職就業者,得依前三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 保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一次 為限。
第一項所定離職後再轉職就業之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就業獎 勵,其金額合計第六點規定,最高發給三萬元。
九、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青年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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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就業獎勵;已發給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四)同一青年於相同期間已領取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 業獎勵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之穩定就業津貼,或其他政府 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獎勵之發給或停止,視預 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