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臺教師(一)字第 1070134421 號同意備查
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 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並由 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 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 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 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 學生。
(四)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 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 分 A、B 組)。
二、 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B 組。
(一)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 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 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四)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 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一) A 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 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 實驗班(舞蹈類)。
(二) B 組為非舞蹈班。
(三) 團體 A 組及 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四) 報名團體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 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 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 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 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
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 1、2 年級學生):以兒童為 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 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伍、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 甲組:31 人至 75 人為限(得增報 6 人以下候補人員)。
(二) 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得增報 4 人以下候補人員)。
(三) 丙組:2 人至 11 人為限(得增報 2 人候補人員;參賽人數若只有 2 名,
僅開放其中 1 名候補人員替補)。
二、 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 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 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上場每 1 人,扣總平均 分數 1 分。
四、 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 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五、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 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陸、 演出場所:
一、 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 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柒、 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一) 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 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 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 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 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三、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 30 秒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 滿 30 秒鐘者,以 30 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捌、 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 初賽:
(一) 主辦單位: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 初賽組別: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學校之團體甲、乙、
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是否辦理初賽,授權 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福建省連江縣得依當學年度報名隊數 為依據,10 隊以下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第參 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 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
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 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2. 個人組:
(1) 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 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由報名 參加。
(2) 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 商子弟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以上(即民國 107 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
※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06 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4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669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0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31 巷 18 弄 5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2761-6762 3. 報名表:
(1) 初 賽 報 名 , 請 於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 列印紙本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1 式 3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 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2 份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
1 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未報名者,
不得參賽。
(2) 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 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四) 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五) 初賽日期: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舉辦日期,惟決賽報 名資料須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上網登入及紙本寄送。
(六) 評審委員: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 5 名以上(含 5 名)專家學者擔任,
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 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 評分標準:
1. 評分要點:
(1)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2)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 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3)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
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 評分內容:
(1) 主題表現佔 30 %,音樂佔 10 %,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 佔 10 %,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 50%。
(2)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 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平均法及 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一,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 數達 7 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八) 錄取名額:
1. 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分為 4 區,臺中市、高雄市分為 3 區,
桃園市、臺南市分為 2 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 1 區為單位。
2. 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 則,並以各類各組第 1 名(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區)參加 全國決賽,上列第 1 名不得有同名次。縣市分為 2 區以上者,可自 訂遞補辦法,以遞補參加決賽的缺額。
(九) 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 勵。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 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 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乙次,惟總人數以 6 人為限。
2. 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乙次。
(十) 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單位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並在 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 臺,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 賽代表權之團體組及個人組紙本報名表各乙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表、
個人組報名總表、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等 紙本統計資料各乙份,彙整後備函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 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決賽 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 單位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 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 序冊給各參賽單位。
(十一) 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
初賽實施要點。
二、 決賽:
(一) 主辦單位:本會。
(二) 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大專校院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均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 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線上報名;完 成報名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 1 式 2 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得 由系、所、院、處蓋章戳),1 份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以前,掛 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另 1 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惟參賽人員 須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 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
依縣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決賽或直接參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 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惟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舞蹈班 學生。
3. 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得比照大專校院報名程 序 , 直 接 於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報名參賽。各校報名參加比賽,
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 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單位依本辦法第捌點第一款初賽相關規定報名參 加。
5. 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傷病需附醫院證明、代表國家出國之參賽者需 附由政府機關出具的出國參賽證明) 或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 人組部分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同縣市內可更換學校資料),
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但不得增報人數;並 應於參賽單位之決賽比賽 1 週前,檢具修正後名單,由縣市政府備 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申請更正資料。
(四) 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電話:02-77343242)。
(五) 報名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號郵寄;報名期限以郵戳 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六) 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 全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及大陸地區華東、東 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表演廳
( 地 址 : 64054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310 號 , 電 話 : 05-552-3160)。
2.北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臺北市(4 區)、新北市(4 區)、臺中市(3 區)、桃園市(2 區)、
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
大陸地區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花蓮縣立體育館
( 地 址 : 97071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達 固 湖 灣 大 路 23 號 , 電 話 : 03-8580686)。
3. 南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高雄市(3 區)、臺南市(2 區)、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 東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3) 比賽地點:
彰化縣立體育館
(地址:50057 彰化市健興路一號,電話:04-7112175)。
(七) 彩排時段與登記方法:
1. 團體組:
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下方所註記之彩排時段 日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項,逕洽各分區決賽受理彩排登記單位(原 則上為各分區決賽承辦學校),連繫彩排時段登記事宜(每 1 支舞作限 登記 1 次彩排時段)。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為避免影 響其他單位排練,各彩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 彩排時間之控管(依現場狀況提前或延後彩排時間)。
2. 個人組:
自 93 學年度起,個人組取消彩排;為配合取消個人組彩排,將由大 會於秩序冊及網站上公布全區決賽場地尺寸(例如:方位、形狀、縱 深及道具入口尺寸大小……等)提供參賽者參考。
(八) 決賽日期:
預定自民國 108 年 2 月 25 日起至 3 月 28 日止分區舉行,各分區決賽 預定之日期如下:
1. 全區個人組:預定自 2 月 25 日(一)起至 3 月 3 日(日)止。
2. 全區 A 團體乙、丙組:預定自 3 月 4 日(一)起至 3 月 6 日(三)止。
3. 全區 B 團體乙、丙組:預定自 3 月 7 日(四)起至 3 月 17 日(日)止。
4. 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3 月 19 日(二)起至 3 月 21 日(四)止。
5. 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3 月 26 日(二)起至 3 月 28 日(四)止。
6. 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各縣市決賽報名表彙整完畢後,由本會依
「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預定的日期區段或增減
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召開「賽程編排 及抽籤會議」,討論決定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各隊(人) 出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並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公 告周知。(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九) 評審委員: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構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人 選,並由諮詢委員勾選列入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 7 至 9 人擔 任之。
(十) 評判標準:依初賽之標準辦理。
(十一) 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但書:若評 審委員不足額時,採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評 分),依下列標準核列等第。成績公布時,團體組公布等第及總平均 分數,並按參賽序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
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註:決 賽優勝名冊配合成績公布,刊載「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
等資訊)。
1. 特優:總平均 90 分以上(包含 90 分),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 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 7 位時,其「特優」須有 4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
當評審委員只有 5 位時,其「特優」須有 3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 績在 90 分以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特優」
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 優等:總平均 85 分以上者。
3. 甲等:總平均 80 分以上,不滿 85 分者(成績不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十二) 獎勵名額:
1. 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但不列名次。(註:
自 92 學年度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乙份,取消 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得獎甲等以上編舞者之證明由各參賽學校核 發證明。)
2. 個人組: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 5 人者錄取 1 名,滿 5 人者錄取 2 名,
每屆滿 5 人者增額錄取 1 名,其所餘尾數如滿 3 人者,則視同 5 人 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 1 名 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 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
3. 分區錄取個人組及團體組最佳編舞獎(分 4 類:即古典舞、民俗舞、
現代舞、兒童舞蹈)及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 3 類:即古典舞、民俗 舞、現代舞)每類各錄取 1 名(為鼓勵國內舞蹈教師創作風氣,最佳 編舞獎頒發係以本國籍人士為主)。
4. 生活教育獎:
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 1 場次評選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 佳的團隊,頒發獎狀表揚(評選方式請詳閱附件二「107 學年度全國 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辦法」)。
(十三) 獎勵方式及標準:
1. 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在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於比賽現場即行頒 獎,未領獎者,請各縣市政府領隊人員領回轉發參賽單位抑或請參 賽團隊自行依照大會公告之時間來信附回郵索取。
2. 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教師本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 關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 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2 次;助理指 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記功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 7 人為限。
(2) 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助理指 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 2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 7 人為限。
(3) 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助理指 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 7 人為限。
(4) 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獲個人 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列個人組甲等 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1 次。
3. 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者,
請依本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參賽者及編舞教 師、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得累計敘獎。
4. 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
玖、 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
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予敘獎:
一、 初賽: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 賽務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 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
惟每 1 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二、 決賽: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 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
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 敘獎,惟每 1 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 2 次為上限,南區及北 區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壹拾、 各參賽單位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報到:
(一) 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晉級決賽單位均以初賽報名時之報名表(含參 賽者名冊),並加蓋學校印信,於比賽當日報到時出示;如現場無法出 示者,請於當場次比賽結束前將完整報名表傳真至大會現場,正本後 補;若遇假日則限定於隔天上午 12:00 前完成傳真。
(二) 報到時間: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並派 代表至競賽組報到,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3 隊,團體組於該場 次前 2 隊,經檢錄組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相關規定得依各分 區場地及檢錄設計修正,並提前公告)。
二、 檢錄及驗證:
(一) 參賽單位務必於決賽當日攜帶並繳交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至檢錄 處辦理驗證手續。
(二) 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一份,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 (不可低於該組別規定之人數,否則取消參賽資格),需帶隊老師於名 冊人員照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若遇「參賽者名冊」照片不清晰、
脫落或無法辨識等情況,主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 參賽單位必須依出場序與賽程,若經唱名 3 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四、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 準備,但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 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五、 比賽期間由大會提供 CD 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音 樂 CD 兩組(一組為備用且格式須為 MP3 檔案類型),音樂 CD 不可燒錄多 首曲目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示,於指定時間由主辦單位 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
六、 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 更。
七、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 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八、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甲、乙、丙) 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果 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 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 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九、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
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大會 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經大會技術 核定後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 2 分。
十、 參賽單位應自行清掃比賽場地,使其回復原貌,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
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扣總平均 3 分;
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十一、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打印 8 份,於報到處報到時繳 交,並由大會於該類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二、 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三、 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 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四、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 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五、 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 存檔: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
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 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 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六、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
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否則 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
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裁決處理,
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 頒全部獎項。
十七、 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 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 後立即發給各參賽單位。另外為避免干擾決賽參賽單位之演出,決賽期 間禁止拍照(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
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
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十八、 以上遵守規定之未盡事宜,請參閱本實施要點附件三:「全國學生舞蹈比 賽場地使用須知」,並依比賽現場工作人員指示為準。
十九、 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 獎事宜。
壹拾壹、 初賽與決賽前後,得召開各參賽單位負責人或領隊座談會議,藉以交換意 見。
壹拾貳、 凡參加各縣市初賽或全國決賽之參賽者、隊職員、大會評審及各工作人員,
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壹拾參、 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初賽賽務經費,由各初賽主辦單位籌措;決賽所需賽 務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壹拾肆、 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
附件一
「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統計之舉例說明 一、中間分數平均法: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刪除各數中最高分及最低分各一個得分,
而後取其餘之各數相加,再求其平均數。
舉例:甲隊(人)經 7 位評審委員評定之得分為 90、88、86、86、84、82、80,
則刪除最高分 90 及最低分 80 二數,將剩餘之 88、86、86、84、82 五數 相加,再求其平均數得 85.2。但採用本統計法時,評審委員至少需有 7 人 以上。
二、計點法: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以其最高分者為 1 點,其次為 2 點,再 其次為 3 點,餘據此類推之。然後將各評審委員所評之點數(分數依計點法所換 算之點數)相加,得「合計點數」(亦稱總點數);其數值最小者為第一等,其次 為第二等,再其次為第三等,餘據此類推之。所得之等第亦即為名次。
三、列舉實例如下(詳見次頁):
表一
評審 委員 參賽 單位
評審 一
評審 二
評審 三
評審 四
評審 五
評審 六
評審 七
平均分數
(中間分 數平均法)
合計點數
(總點數)
等 第
(名 次)
參賽者 1
85 82 84 83 81 ○ 87 ○ 82
83.2 29
甲 等 第五名
四 四 二 五 五 四 五
參賽者 2
90 85 82 ○ 89 88 91 ○ 89
88.2 12
優 等 一 二 四 一 二 一 一 第一名
參賽者 3
○
86 83 80 ○ 86 83 85 85
84.4 27
甲 等 第四名
三 三 五 三 四 五 四
參賽者 4
○
84 86 88 85 86 88 88 ○
86.6 19
優 等 五 一 一 四 三 三 二 第三名
參賽者 5
88 80 ○ 83 88 90 90 ○ 86
87 18
優 等 第二名
二 五 三 二 一 二 三
表二
評審 委員 參賽 單位
評審 一
評審 二
評審 三
評審 四
評審 五
評審 六
評審 七
平均分數
(中間分數 平均法)
合計點數
(總點數)
等 第
(名 次)
參賽者 1
86 83 85 84 82 ○ 87 ○ 83
84.2 32
甲 等 第五名
四 五 四 五 五 四 五
參賽者 2
○
91 87 86 ○ 90 89 90 90
89.2
11優 等 第一名
一 一 三 一 二 二 一
參賽者 3
87 84 81 ○ 89 ○ 84 86 85
85.2 27
優 等 三 四 五 二 四 五 四 第四名
參賽者 4
○
84 85 88 85 86 88 ○ 86
86 23
優 等 第三名
五 三 二 四 三 三 三
參賽者 5
90 86 ○ 89 88 90 91 ○ 89
89.2
12優 等 二 二 一 三 一 一 二 第二名
註: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所獲得平均分數同分時,則以「計點法」判取名次。
說明:
一、採用計點法時,評審委員之給分應依循一單位一分數之原則,不宜有兩參賽單 位發生同分的情形出現以避免產生點數相同之情況。若仍發生點數相同之情形再 由評審討論重新票選方式執行。
二、各橫行之虛線上格,請填列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各參賽者原始得分,虛線下格則 請填列依計點法統計所得之點數。
三、計點法之統計步驟(詳如表一):
(一)比較單一直行各格之數字,按得分高低以紅色筆依序標記點數(即依單一 評審委員就全部參賽單位之評分,所排定的得分名次)。
(二)將單一橫行之點數相加,計算各參賽單位所得點數之總合。
(三)比較「合計點數」欄位中各參賽單位所得之總點數,依總點數數值越小排 名越前面的原則,於「等第」欄位中依序標示參賽者所獲得之名次。
(四)如有總點數相同之情形時,則應洽請評審委員重新裁定其名次之先後順 序。
四、平均分數相同時,依據點數高低論斷名次(詳如表二)。
附件二
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辦法
一、目的:為培養學生對舞蹈藝術的興趣,增進觀摩舞蹈演出的機會,以推行舞蹈教 育,並強化生活教育素養,特訂定本辦法,舉辦「生活教育獎」評選活動。
二、評選對象: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南、北二區決賽,各級學校團體甲組參賽單位。
三、獎勵名額:依南、北二區決賽的賽程,每一場次評選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 的團隊三名,予以表揚。
四、評選要項:
(一)會場秩序方面:
1.參賽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向大會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
並於該場次前 2 隊,經檢錄組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
2.參賽單位應全程參加各場次的比賽。
3.參賽人員應於指定的休息區就座,除出場比賽外,不得離場或任意走動。
出場競賽時,應派員留守,以免發生糾紛。
4.參賽單位演出完畢後,應立即歸座,不得在室外逗留或離隊,以觀摩其他 團隊的演出。
5.各隊為帶動會場的氣氛,於比賽進行中與他隊的互動,應以不影響會場秩 序及演出團隊之表演為範圍。
6.各團隊休息區,應保持環境的整潔,並將垃圾分類後,置放於大會指定的 地點。(評選委員應於各場次比賽完畢,各團隊到會場集合參加頒獎典禮 時,查看各隊休息區整潔維護情形,並予評分)。
(二)競賽秩序方面:
1.參賽單位應整隊入場,動作迅速、整齊,並保持肅靜。
2.各隊應依大會排定賽程出場比賽,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3.前一團隊出場演出時,接續演出的後面 2 隊,應依大會工作人員的引導,
於進場準備區及預備區準備。並保持整齊、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 他人演出。
4.對於競賽如有意見或抗議情形,應由領隊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以供參考或 進行裁定。(但關於評選委員之評分,學術性、技術性之評述或決定,不 得提出異議)。
(三)禮儀方面:
1.穿著應求整齊、清潔,不得奇裝異服,並注意儀容姿態。
2.不可邊走邊吃,影響觀瞻。
3.不得高聲喧囂,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整潔。
4.避免爭先恐後,應遵守大會秩序。
5.隨時隨地注意禮貌,適時進退。
五、評分內容:
(一)評分標準:
1.生活禮儀佔 10%。
2.帶動場內氣氛佔 10%。
3.環境整潔佔 20%。
4.團隊秩序佔 20%。
5.全程參加佔 40%。
(二)評選委員採百分法計分後,由大會先以計點法統計,如有同點情形時,再依 平均分數判定。
六、評選委員:每一場次由大會聘任評選委員 3 至 5 人,擔任「生活教育獎」評選工 作。
七、獎勵方式:配合南、北 2 區各場次決賽頒獎典禮流程,採現場頒獎方式,頒發獎 狀公開表揚。
八、本辦法經召開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籌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附件三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 一、 比賽場地全面禁菸、禁止飲食。
二、 比賽場地嚴禁私自拍照、攝影及錄音;參賽單位之指導老師與工作人員於比賽現 場亦請遵守大會之規定,不得拍照或錄影。
三、 參賽人員、指導教師、道具及布景搬運人員請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出;除參賽 人員外,其餘人員均需配戴大會核發之識別證,未配戴者一律不得進入舞台區。
四、 配帶大會核發之攝影證的攝影人員(含攝影學會專業人員及參賽單位人員),請依 大會規定於指定的攝影區域內拍攝。
五、 舞台嚴禁使用或裝置危險物品,若使用乾冰、泡泡機或煙霧機等其他類特殊效果,
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含舞台區 域之煙霧,未散去前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六、 舞台前後均定期清潔並於翼幕兩側設置濕布供參賽者踩踏若仍需使用松香等止 滑物品,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七、 各參賽隊伍進入場內,除表演者穿著的舞鞋外,均須脫鞋或穿著乾淨室內鞋,以 維護表演區域的清潔與安全。
八、 若需使用特殊道具、布景抑或外接電源,請於報名時填寫特殊道具申請表,最遲 需於報到時填表,並請自備符合標準之延長線(比賽場地所提供之電源容量將另 行公告)。
九、 舞台僅提供黑膠地墊(已標註中心位置及 1/4 位置)及白熾燈光,禁止擅自黏貼 其他物品抑或調整燈光。
十、 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後台預備隊數原則上個人組為 2 隊、團體組為 1 隊,惟大會得依後台人員數量及道具、布景之多寡彈性調整預備隊數。
十一、 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 15 人為上 限;惟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 20 人為上限(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國小 2 年 級以下非舞者禁止隨行入場。
十二、 為維護參賽人員之安全,各參賽團隊經檢錄後不宜於等候區或舞台旁進行動 作排練。
十三、 團體甲組比賽之參賽人員請從舞台短邊進出場,其短邊延長線均視為比賽計 時開始/結束之依據;表演進行中可以越線,但不得從表演場地正前方進退場。
十四、 由於各比賽場地規格不同,恐造成實際執行情形上限制的差異,各比賽場地 之規格與配電裝置等相關資訊將於賽前公告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十五、 上述未盡事宜均依現場工作人員實際執行為準,若有相關問題請與承辦單位 聯繫。
附件四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彩排注意事項
一、 彩排時間之規劃以10分鐘為一時段,每支舞碼僅可預約1時段,並以實際線上 登記為依據,額滿或逾期後不再受理。
二、 大會除調整兒童舞蹈組彩排時間(12分鐘)之外,為考量全體工作人員及場 館運作之辛勞,若實際彩排登記之空檔過多且相隔時段過長時,大會將主動 聯繫登記單位協調彩排時段(若預估與原登記時段相差±30分鐘者),以發揮人 力及場地使用之最大效益。
三、 登記彩排的隊伍敬請於大會公告之彩排時間前30分鐘至現場報到就位,未在 登記的時段內彩排者,視同放棄彩排的權利;現場彩排唱名3次未到,隨即取 消彩排資格。
四、 各彩排團隊(含道具佈置人員)進入場內(包含後臺區域),除表演者穿著的舞 鞋外,均須脫鞋或穿著乾淨室內鞋,以維護表演區域的清潔與安全。
五、 各團隊彩排現場進入表演區和觀眾席人員最多3人(後臺協助人員不計),含攝 錄影(限該參賽單位之舞碼)、播音和指導老師,且由大會燈光、音響承包廠 商提供播音器材、麥克風給各彩排單位使用,請各參賽團隊遵循工作人員指 示進行。彩排期間不允許非該團隊人員進入場內,亦不得攜帶國小2年級以下 之孩童隨行入場。
六、 彩排計時方式以9分鐘整按鈴提醒(兒童舞蹈11分鐘整),9分40秒即按鈴宣告 退場(兒童舞蹈11分40秒),請依大會工作人員之指揮立即離場,以供下一個 彩排團隊進場走位。
七、 已登記彩排的團隊可自行協調互換時段,敬請參賽單位於公告後一星期內通 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以利轉知承辦單位更正彩排順序 資料。
八、 已登記彩排的團隊若因故無法於登記時間出席彩排者,敬請提早告知主辦單 位。
九、 上述未盡事宜均依現場工作人員實際執行為準,若有相關問題請與承辦單位 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