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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計人員兼職原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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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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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計人員兼職原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新 竹市 政府 主計 處 (以下簡稱本處)為使無 正式主計人員編制之機 關學校,能順利推展會 計 工 作 , 特 訂 定 本 原 則,供新竹市政府暨所 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本府暨所屬)主計人員 遵循。

一、新 竹市 政府 主計 處 (以下簡稱本處)為使無 正式主計人員編制之機 關學校,能順利推展會 計 工 作 , 特 訂 定 本 原 則,供新竹市政府暨所 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本府暨所屬)主計人員 遵循。

未修正

二、需派正式主計人員兼 任之機關學校如下:

(一)機關:幼兒園、動物 園、體育場、香山戶 政事務所、家庭教育 中心、動物保護及防 疫所、及選委會。

(二)學校:港南國小、朝 山國小、茄苳國小、

大 湖 國 小 、 南 隘 國 小 、 華 德 福 實 驗 學 校。

(三)新設立之機關學校 未置主計人員者。

二、需派正式主計人員兼 任之機關學校如下:

(一)機關:幼兒園、動物 園、體育場、香山戶 政事務所、家庭教育 中心、動物保護及防 疫所、及選委會。

(二)學校:港南國小、朝 山國小、茄苳國小、

大 湖 國 小 、 南 隘 國 小 、 華 德 福 實 驗 學 校。

(三)新設立之機關學校 未置主計人員者。

未修正

三、需協調各派一位主計 人員兼任之會計室如 下:

(一)行政機關:警察局、

稅務局、環保局、文 化局、地政事務所、

東區戶政事務所、北 區戶政 事務 所 及殯 葬所。

(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 高 中 ) 及 國 民 中 學 (以下簡稱國中):建 功高中、成德高中、

香山高 中、 建華國 中、育賢國中、光華 國中、培英國中、光 武國中、三民國中、

南華國 中、 內湖國 中、富禮國中、虎林 國中、竹光國中及新 科國中。

(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 國小)60 班以下:西 門國小、北門國小、

新竹國 小、 竹蓮 國 小、載熙國小、香山 國小、南寮國小、大 庄國小、虎林國小、

內湖國 小、 頂埔國 小、水源國小、陽光 國小、舊社國小、科

三、需協調各派一位主計 人員兼任之會計室如 下:

(一)行政機關:警察局、

稅務局、環保局、文 化局、地政事務所、

東區戶 政事 務所及 北區戶政事務所。

(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 高 中 ) 及 國 民 中 學 (以下簡稱國中):建 功高中、成德高中、

香山高 中、 建華國 中、育賢國中、光華 國中、培英國中、光 武國中、三民國中、

南華國 中、 內湖國 中、富禮國中、虎林 國中、竹光國中及新 科國中。

(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 國小)60 班以下:西 門國小、北門國小、

新竹國 小、 竹蓮國 小、載熙國小、香山 國小、南寮國小、大 庄國小、虎林國小、

內湖國 小、 頂埔國 小、水源國小、陽光 國小、舊社國小、科 園國小、高峰國小、

1. 西門國小及載熙國小 110 學年度班級數已 逾 60 班,依現行規定 免予派兼,爰刪除。

2. 考量兼任人力下修,

爰增列殯葬所。

3. 基於公平原則及區公 所尚需配合辦理各項 選 舉 或 統 計 調 查 業 務,爰增列區公所,

於非辦理各項選舉或 統計調查業務期間,

以配合支援臨時短期 兼任為原則。

(2)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園國小、高峰國小、

青草湖 國小 及關埔 國小。

(四)非辦理各項選舉或 統 計 調 查 業 務 期 間,東區公所、北區 公 所 及 香 山 區 公 所,以配合支援臨時 短期兼任為原則。

(五)其他有意願兼任者。

青草湖 國小 及關埔 國小。

(四)其他有意願兼任者。

四、兼任期間訂為 2 年,

期滿得連任 1 次。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繼 續兼任,得陳報本處 檢討。

四、兼任期間訂為 2 年,

期滿得連任 1 次。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繼 續兼任,得陳報本處 檢討。

未修正

五、視兼職績效,每年從 優敘獎,並列入年終 考 績 及 優 先 升 遷 參 考;對於無法配合兼 任 者 將 列 入 年 終 考 績檢討。

五、視兼職績效,每年從 優敘獎,並列入年終 考 績 及 優 先 升 遷 參 考;對於無法配合兼 任 者 將 列 入 年 終 考 績檢討。

未修正

六、如以身體健康等因素 為由不願兼任者,得 調任非主管職務。

六、如以身體健康等因素 為由不願兼任者,得 調任非主管職務。

未修正

七、本處得視需要召開兼

職工作檢討會。 七、本處得視需要召開兼

職工作檢討會。 未修正 八、本處人事承辦人員,

應 於 年 終 考 績 會 議,提報當年度兼任 人員兼職情形,供考 績委員參考,並列冊 登記。

八、本處人事承辦人員,

應 於 年 終 考 績 會 議,提報當年度兼任 人員兼職情形,供考 績委員參考,並列冊 登記。

未修正

九、輪派順序如附表。 九、輪派順序如附表。 ※配合兼職原則修正輪 派表(請詳附表)。

十、本原則得視實際需要 提甄審會修訂之,處 長核定後實施。

十、本原則得視實際需要 提甄審會修訂之,處 長核定後實施。

未修正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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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戶政 東區戶政 北區戶政 地政事務所 市立幼兒園 科園國小 建華國中 光華國中 港南國小 南寮國小 殯葬所 舊社國小 家庭教育中心 關埔國小 北門國小 水源國小 朝山國小 育賢國中 新竹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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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處、桃園市政府教育

新竹市政府主計處編印

新竹市政府主計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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