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計人員兼職原則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處主人字第 0990100035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7 日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處主人字第 1010100077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處主人字第 1030001903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處主人字第 104000428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9 日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處主人字第 1060001104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處主人字第 1060003252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新竹市政府主計處處主人字第 1090001567 號函修訂
一、新竹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無正式主計人員編制之機 關學校,能順利推展會計工作,特訂定本原則,供新竹市政府 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主計人員遵循。
二、需派正式主計人員兼任之機關學校如下:
(一)機關:幼兒園、動物園、體育場、香山戶政事務所、家庭教育 中心、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及選委會。
(二)學校:港南國小、朝山國小、茄苳國小、大湖國小、南隘國小、
華德福實驗學校。
(三)新設立之機關學校未置主計人員者。
三、需協調各派一位主計人員兼任之會計室如下:
(一)行政機關:警察局、稅務局、環保局、文化局、地政事務所、東 區戶政事務所及北區戶政事務所。
(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建 功高中、成德高中、香山高中、建華國中、育賢國中、光華國中 培英國中、光武國中、三民國中、南華國中、內湖國中、富禮國 中、虎林國中、竹光國中及新科國中。
(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 60 班以下:西門國小、北門國小、
新竹國小、竹蓮國小、載熙國小、香山國小、南寮國小、大庄國 小、虎林國小、內湖國小、頂埔國小、水源國小、陽光國小、舊 社國小、科園國小、高峰國小、青草湖國小及關埔國小。
(四)其他有意願兼任者。
四、兼任期間訂為 2 年,期滿得連任 1 次。如有特殊情形無法繼續兼 任,得陳報本處檢討。
五、視兼職績效,每年從優敘獎,並列入年終考績及優先升遷參考;
對於無法配合兼任者將列入年終考績檢討。
六、如以身體健康等因素為由不願兼任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七、本處得視需要召開兼職工作檢討會。
八、本處人事承辦人員,應於年終考績會議,提報當年度兼任人員兼 職情形,供考績委員參考,並列冊登記。
九、輪派順序如附表。
十、本原則得視實際需要提甄審會修訂之,處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