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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部 分規定
109 年 9 月 21 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總處綜字第 1090041872 號函修正
八、人事人員職務列二個以上職等時,其派免遷調程序,按職務所列最高 職等之規定辦理。
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事處處長,由總處簽報院長核定後以總處令 發布;其餘主管機關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由總 處遴定發布。
(二)直轄市政府(以下均含準用直轄市組織之縣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人事處副處長,由總處遴定發布;其餘縣(市)政府人事處副處長,
由縣市政府人事處依規定程序遴選適當人員,以派免建議函報請總 處核派。
(三)單列或跨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須經甄審(選)之職務,由主管機關 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遴選適當人員,並填列「甄審(選)作業紀錄 表」(附表四),經人事長面談後,以派免建議函報請總處核派;直 轄市政府單列簡任第十職等人事佐理人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 定程序發布,並副知總處。
(四)各級人事機構職務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人事室主任、科長、組 長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發 布,並副知總處。
(五)各級人事機構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人事主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 規定程序發布,並副知總處。
(六)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之人事佐理人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 程序發布。
(七)交通事業機構人事人員依本點相當職務任免遷調規定辦理。
(八)前款以外之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一級 人事單位主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徵得總處同意後,由各該事業 機構依程序核派,並副知總處及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其餘人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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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該事業機構依規定程序發布。
中央三級機關及教育部所屬學校單列或跨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 事室主任職務,必要時得由總處舉行面試或其他測驗,擇優遴定。
人事人員之免職或停職處分,除總處核派人員應函報總處核定 外,其餘人事人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並副知總處。
總處對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遴報人選,認為不適當時,得發 還另行遴報,必要時由總處逕行核派。
二十三、人事人員考核、獎懲及考績,除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由總處 直接辦理外,其餘人事人員,依下列規定:
(一)人事主管之考核由各該直屬上級人事機構主管辦理。佐理人員 之考核,由各該人事機構主管辦理,並均應隨時記錄。
(二)人事人員之獎懲,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但總處核派人員 之一次記二大功(過)案件,由總處核定。
(三)人事人員之考績,以每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為一審核彙辦單位,
所屬人事人員之考績,依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並 送銓敍部審定後,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核發考績通知 書;依法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構,則由核定機構核發。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人事機構人員,未納入人事人員銓敍範圍 者,按照所在機關一般人員程序辦理。
(四)人事人員獎懲案件,遇有必要時,得由總處逕予調查,依法處 理,並通知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 具報。人事人員考核、獎懲、考績案件之處理如有不實情事,
其有關主管或承辦人員應按情節予以議處。
三十一、 各級人事機構人事人員(含占機關總員額職缺在人事機構服務之 人員)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得經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 拔:
(一) 服務人事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且遴薦前一年之年終考績列甲等。但曾育嬰留 職停薪者,年終考績得溯前採計。
(二) 於選拔年度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
前項服務年資及考績計算至遴薦前一年之十二月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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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人事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一) 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 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 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 最近三年內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
(五) 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
凡經選拔表揚之績優人事人員,除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別貢 獻經核定有案者外,三年內不得再行遴薦。
四十一、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資遣案件,除總處核派人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函報總處核定外,其餘人員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並副知總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