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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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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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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 標準作業流程及權責分工表

項目 標準作業流程 主辦機關

(單位)

協辦機關 (單位) 壹 、 平 時 整 備 階

一 、 評 估 易 成 孤 島 可 能 發 生 地 區 及掌握保全住戶

(一)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 據交通部訂定所轄因道路橋梁 中斷可能形成孤島之高危險潛 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作,

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落名稱 及人數資料,協助傷病患、老 人 、 外 來 人 口 、 嬰 幼 兒 、 孕 (產)婦、身心障礙者及維生器 具使用者等弱勢族群(以下簡 稱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 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交通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二)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 稱農委會)公開之土石流災害 潛勢資料而可能形成孤島之高 危險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 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 落名稱及人數資料,協助弱勢 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 疏散避難。

農委會、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三)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 據經濟部訂定因淹水可能形成 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辦理 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 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數資料,

協助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 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經濟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四)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 據內政部訂定因風災可能形成 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辦理 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 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數資料,

協助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 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內 政 部 ( 營 建署、民政 司 、 警 政 署 、 消 防 署)

(五)交通部、經濟部、農委 會及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研析

直轄市、縣 (市)政府、

交通部、農 委會、經濟

(2)

2

對有可能發生道路橋梁中斷、

淹水、土石流及風災而形成孤 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訂定疏 散撤離相關作業規定。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部、內政部 ( 營 建 署 、 民政司、警 政署、消防 署)

二、檢視災害疏 散撤離計畫及落 實演練

(一)農委會適時檢視並修正 易形成孤島地區之土石流警戒 標準及疏散撤離啟動建議等,

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 散撤離路線、避難收容處所及 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 料。

農委會、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衛生福利部

(二)經濟部適時檢視並修正 易形成孤島地區之淹水警戒標 準及疏散撤離啟動建議等,並 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 撤離路線、避難收容處所及建 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經濟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衛生福利部

(三)內政部適時檢視並修正 易形成孤島地區之風災警戒標 準及疏散撤離啟動建議等,並 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 撤離路線、避難收容處所及建 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內 政 部 ( 營 建署、民政 司 、 警 政 署 、 消 防 署 ) 、 直 轄 市、縣(市)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 所

衛生福利部

(四)地方政府適時檢視及修 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相關疏散 撤離計畫(含:警戒區及應疏 散撤離村里範圍劃定、弱勢族 群及預防性疏散撤離名冊、避 難疏散路線、收容場所地點、

交通工具聯絡窗口、下達疏散 撤離命令並通知應疏散撤離民 眾、執行人員回報疏散撤離情 形及通知民眾返家方式等)及 於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練時,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3)

3

將疏散撤離項目納入演練,同 時將弱勢族群之需求納入考量 (如無障礙交通工具、疏散撤 離訊息發布之多元管道等),

俾使民眾了解避難疏散路線、

方式及收容場所位置。

(五)各相關部會應本權責督 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疏 散撤離演習,同時將弱勢族群 之需求納入規劃,並將避難疏 散整備作業、災民臨時收容、

疏散撤離作業、土石流防治整 備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防災整備 等確實納入行政院頒訂年度災 害防救演習及災害防救業務訪 評評核項目。

經濟部、農 委會、衛生 福利部、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 民 政 司 、 警 政 署 、 消 防 署 ) 、 直 轄 市、縣(市)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 所

行政院災害 防 救 辦 公 室、原民會

三 、 規 劃 收 容 場 所 及 整 備 民 生 物 資以安置災民

(一)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督 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調查及建置 避難收容處所資料,並評估收 容數量是否足夠。如有不敷使 用者,地方政府應主動規劃,

予以因應,並考量弱勢族群、

多元性別及特殊需求者於避難 收容處所之空間、物資及設施 等需求。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衛 生 福 利 部、內政部

(二)國防部規劃營區,供作 地方政府避難收容處所使用。

國防部

(三)經濟部、農委會、衛生 福利部及內政部針對可能遭致 淹水、土石流或風災影響之避 難收容處所,協助地方政府進 行安全性評估。

經濟部、農 委會、衛生 福利部、內 政部、直轄 市、縣(市)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 所

(四)衛生福利部督導及協助 直轄市、縣 衛生福利部

(4)

4

地方政府建立志工動員機制。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五)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

提醒民眾依所訂危險區域(村 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 救濟物資儲存作業相關規定,

儲備十四日災糧。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衛生福利部

四 、 測 試 防 救 災 資 通 訊 系 統 以 保 持通訊聯繫暢通

(一)內政部(消防署)持續 辦理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維運考 評,並定期測試應變管理資訊 雲端服務(EMIC)及防救災通訊 系統,以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內政部(消 防署)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二)地方政府訂定自主測試 計畫,並依計畫辦理應變管理 資訊雲端服務(EMIC)及防救災 通訊系統定期測試及訓練,以 保持通訊聯繫暢通。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內政部(消 防署)

貳 、 災 前 整 備 階 段

一 、 針 對 易 成 孤 島 之 高 危 險 潛 勢 區 域 預 置 搶 修

( 險 ) 人 力 及 機 具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針對 易發生道路橋梁中斷處所,預 佈搶修(險)機具。

交通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原民會

(二)經濟部及地方政府針對 易發生淹水潛勢區域,預佈抽 水機、防汛塊及太空包等。

經濟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三)國防部針對易成孤島之 國防部

(5)

5

高危險潛勢區域,於海上陸上 颱 風 警 報 或 大 豪 雨 特 報 發 布 後,預先部署國軍救災人力及 機具。

二 、 監 控 易 成 孤 島 地 區 之 災 害 狀 況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監控 所轄因道路橋梁中斷或因封橋 封路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 區災害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 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 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置。

交通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二)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監控 因土石流災害易成孤島之高危 險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時建 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 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 置。

農委會、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三)經濟部及地方政府監控 因淹水易成孤島聚落之高危險 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時建議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預 防 性 疏 散 撤 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 置。

經濟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三 、 預 防 性 疏 散

撤 離 指 令 之 下 達 及執行

(一)於各種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造成道路橋梁中斷或 因封橋封路形成孤島之高危險 潛勢地區狀況時,地方政府應 主動或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警 戒 資 訊 或 建 議 , 及 現 地 情 勢,研判預防性疏散撤離下達 決策,劃定警戒區及掌握應疏 散 撤 離 對 象 , 並 執 行 後 續 作 為。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各中央災害 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

(二)地方政府針對警戒區及 應疏散撤離對象,即發布疏散 撤離指令,協調交通工具、數 量及疏散時間,執行預防性疏 散撤離工作,並針對弱勢族群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國防部、交 通部、內政 部 ( 營 建 署 、 民 政 司 、 警 政

(6)

6

及其需求,運用多元訊息發布 方式、規劃適當交通工具,優 先執行疏散撤離。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署 、 消 防 署、空中勤 務總隊)

( 三 ) 警 政 、 消 防 及 民 政 單 位,動員所屬,並結合國軍及 民間志工團隊,進行緊急疏散 撤離通報,並配合交通單位或 開口契約廠商所提供之運輸車 輛,依照地方政府規劃之疏散 時間、路線及地點,執行預防 性疏散撤離工作。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國防部、交 通部、內政 部 ( 警 政 署 、 消 防 署 、 民 政 司)

(四)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 播媒體、網路等多元管道及方 式迅速傳遞災害預警訊息,並 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協助各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 災害預警訊息。

各中央災害 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 簡稱原民會)協助將警戒區及 預防性疏散撤離訊息傳遞至原 住民鄉鎮區公所。

原民會

(六)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運用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系統發布疏 散撤離訊息。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內政部、通 傳會

(七)地方政府將執行狀況向 上逐層回報。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內 政 部 ( 民 政司)

參 、 災 時 應 變 階 段

一 、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與 民 生 物 資 提 供

(一)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督 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 收容安置、物資儲備、無障礙 空間規劃及提供弱勢族群所需 相關服務等事宜。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衛 生 福 利 部、內政部

(二)地方政府規劃辦理災民 收容安置及提供民生食物、飲

直轄市、縣 (市)政府、

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衛

(7)

7

用水、藥品醫材、交通運具及 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並進行 收容中心之傳染病疫情監測及 個案管理;必要時,得請求相 關機關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 度支援。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生福利部、

內政部

二、形成孤島地 區之物資運補作 為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通傳會)依據道 路、橋梁搶通情形,評估有線 電話、無線電話基地臺通訊設 備預定完成搶通時間,並視需 要督導及協調各通信業者調度 行動基地臺等類似設備支援。

通傳會

(二)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 所轄災時因封橋、封路及道 路、橋梁中斷地區,預定恢復 及完成搶通時間。

交通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三)衛生福利部依據交通部 及地方政府評估所轄封橋、封 路及道路橋梁中斷預定恢復及 完成搶通時間,協調地方政府 研擬「空中物資運補計畫」

(含:運補物資之種類數量、

起降地點、載運頻率、聯絡人 等)。

交通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衛生福利部

(四)地方政府依所訂「民生 物資供應及運補計畫」,並依 照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 業手冊相關規定,向該中心申 請空中物資運補。

直轄市、縣 (市)政府

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 心 、 國 防 部、衛生福 利部、內政 部 ( 空 中 勤 務總隊)

(五)地方政府依據道路、橋 梁搶通情形,掌握有線電話、

無線電話基地臺通訊設備預定 完成搶通時間,視需要主動調 集通訊裝備、器材及人力前往 災區,必要時得協調臨近縣 (市)提供支援;內政部主動或 依地方政府之請求,調集通訊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內政部

(8)

8

裝備,提供地方政府借用。

肆、災後復原階 段

一、道路及維生 管線搶通

(一)交通部、國防部及地方 政府儘速完成道路、橋梁之搶 通工作,倘無法於短時間內恢 復,得規劃替代道路或設置便 道、便橋,保持交通順暢。

交通部、國 防部、直轄 市、縣(市)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 所

(二)經濟部、通傳會及地方 政府儘速完成辦理或督導自來 水、電力、瓦斯、市話及基地 臺之恢復,倘無法於短時間內 恢復,應設替代方案,提供民 眾生活基本需求。

經濟部、通 傳會、直轄 市、縣(市)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 所

二、生活機能恢 復、學生就學、

災害救助及返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 下簡稱環保署)、衛生福利 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儘速完 成災區之環境清理及消毒工 作。

衛 生 福 利 部 、 國 防 部 、 環 保 署 、 交 通 部 、 直 轄 市、縣(市)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 所

(二)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協助 因疏散撤離而無法返校學生之 就學問題。

教育部、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三)內政部、經濟部、農委 會、環保署、勞動部、交通 部、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會 同地方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災區、災民災害救

內政部、經 濟部、農委 會 、 環 保 署 、 勞 動 部 、 交 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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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工作及救助金、保險、貸款 等相關費用作業。

部、衛生福 利部、直轄 市、縣(市)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 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公 所

(四)地方政府應視災情狀況 及復原情形,協助收容人員返 家等事宜。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 說明:

一、配合現行規定修正,增修標準作業流程欄。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業務權責分工,以及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增修主、協辦機關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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