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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 外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經 營 管 理 案 例 探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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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探討

本 研 究 係 應 用 管 理 學 相 關 知 識 來 探 討 公 立 運 動 公 園 的 業 務 運 作 發 展 趨 勢 , 因 此 , 如 何 將 管 理 學 應 用 於 運 動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是 重 點 之 一 。 另 國 內 運 動 公 園 均 屬 於 政 府 開 發 經 營 , 其 經 營 及 管 理 方 式 與 先 進 國 家 之 模 式 各 有 異 同 , 雖 各 具 優 缺 點 , 若 能 截 長 補 短 , 所 謂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 則 我 國 未 來 在 運 動 休 閒 事 業 上 將 更 有 發 展 之 潛 力 。 因 此 , 本 章 就 理 論 基 礎與 文 獻 探 討 分 五 部 分 陳 述 :

一 、 經 營 管 理 理 論 基 礎 。

二 、 國 內 外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相 關 研 究 探 析 。 三 、 國 外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經 營 管 理 案 例 探 討 。

四 、 國 內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經營 管 理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 五 、 本 章 小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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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經營管理理論

陳定國(2003)認為:凡事業機構的成員,使用現代化整體經營管 理之觀念、原則及技術,制定理智化之決策,協調及支用事業機構所擁

有之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方法、時間),有效追求事業合理目

標之達成者,即為企業化經營。其中包括:現代管理知識、整體化管理 制度、理智化決策過程、合理經營目標的設定、有效行動方案及控制制 度等五項要件。

本 節 主 要 說 明 運 動 公 園 以 企 業 化 經 營 管 理 所 涉 及 之 管 理 學 理 論 基 礎 。 包 括 企 業 功 能 、 管 理 功 能 及 企 業 診 斷 三 部 分 ,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 企 業 功 能 :

營 利 是 企 業 的 特 徵 之 一 , 但 是 屬 「 公 共 部 門 」 的 運 動 公 園 乃 為 行 政 機 構 之 一 部 分 , 並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而 以 「 便 民 」 為 其 追 求 的 目 標 。

黃 金 柱 ( 1992) 指 出 , 大 多 數 的 非 營 利 運 動 事 業 營 運 時 訂 價 的 著 眼 點 , 主 要 在 於 如 何 收 取 適 切 的 費 用 , 俾 有 適 當 的 收 入 彌 補 或 負 擔 因 營 運 所 支 付 的 開 銷 費 用 。

司 徒 達 賢 ( 1999) 認 為 好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固 然 不 追 求 利 潤 , 但 應 善 用 組 織 中 或 社 會 所 交 付 給 我 們 的 資 源 , 不 應 有 浪 費 虛 耗 的 情 形 。

陳 定 國 ( 2003) 認 為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 企 業 經 營 之 發 展 , 由

「 利 潤 」 生 產 力 觀 念 替 代 「 勞 動 」 生 產 力 觀 念 , 把 企 業 經 營 成 功 的 要 訣 從「 生 產 」機 能 之 健 全,擴 大 到「 行 銷 」「 財 務 」「 人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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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研 究 發 展 」 等 整 體 機 能 之 健 全 , 終 於 建 立 企 業 五 機 能 之 完 整 體 系 , 把 現 代 管 理 的 觀 念 原 則 、 技 巧 一 同 應 用 到 各 個 機 能 部 門 , 形 成 生 產 管 理 (production management) 、 行 銷 管 理 (marketing management) 、 財 務 管 理 (financial management) 、 研 究 發 展 管 理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anagement)之 整 體 系 統 , 如 圖 2-1 所 示 。 在 部 門 管 理 法 中 之 順 序 , 行 銷 應 居 首 , 生 產 居 二 , 研 究 發 展 居 三 , 人 事 ( 含 總 務 ) 居 四 , 財 務 ( 含 會 計 ) 居 五 , 方 能 構 成 良 好 關 係 之 企 業 系 統( business system)此 為「 行 銷 導 向 」(marketing orientation) 經 營 哲 學 之 應 用 。

總 經 理

1.行銷

現 代 管 理 之 運 用

圖 2-1 現 代 管 理 應 該 運 用 之 企 業 功 能 部 門 資 料 來 源 : 陳 定 國 ( 2003)。現 代 企 業 管 理。 頁 232。

郭 崑 謨 ( 1989 ) 認 為 企 業 功 能 涵 蓋 五 大 因 素 ; 即 行 銷 (marketing)、 生 產 (production)、 財 務 (finance)、 人 事 (personnel)、

研 究 發 展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分述如下:

( 一 ) 行 銷 (marketing):

吳 文 清 ( 1988) 將 行 銷 定 義 如 下 :「 行 銷 乃 是 個 人 與 群 體 經 由 創 造 與 交 換 彼 此 的 產 品 與 價值,以 獲 得 其 需 求 與 欲 望

2.生產 3.研發 4.人事 5.財會

高階管理

(Top Management: Strategic Management)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mance) 董 事 會

部門管理

(Functional Management: Middle Management Control and Lower Operation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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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一 種 社 會 與 管 理 過 程 」。 行 銷 的 定 義 中 乃 基 於 下 列 核 心 概 念:需 要、欲 望、需 求、產 品、效 用、價 值、滿 足、交 換 、 交 易、關聯、市 場、行 銷 和 行 銷 人 員 所 組 成。其 結 構 內 容 及 發 展 流 程 如 圖 2-2 所示:

需要 欲望 需求

產品

效用 價值 滿足

交換 交易 關聯

市場 行銷和

行銷人員

圖 2-2 行 銷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吳 文 清 ( 譯 )( 1988)。行 銷 管 理。 頁 5。

余 朝 權(1989)指出,行 銷(marketing)很容易使人聯想 到 作 廣 告 、 公 關 、 宣 傳 等 。 事 實 上 行 銷 也 有 其 歷 史 的 演 進

, 自 十 九 世 紀 末 工 業 革 命 開 始 , 行 銷 觀 念 歷 經 多 次 改 變 , 從 早 期 生 產 導 向 、 產 品 導 向 、 銷 售 導 向 一 直 到 現 代 顧 客 導 向 , 其 目 的 均 不 外 乎 達 成 企 業 的 目 標 。 目 前 所 謂 行 銷 乃 是 指 產 品(production)、訂價 (pricing)、促 銷(promotion)、行銷 通 路 (placing),即4P 行 銷 組 合(marketing mix),其目的在 於 獲 得 「 目 標 市 場 」。

鄭 志 富 、 吳 國 銑 、 蕭 嘉 惠 等 ( 2000) 在 運 動 行 銷 學 一 書 中 便 提 到 , 運 動 產 業 過 去 、 現 在 及 未 來 影 響 的 因 素 中 便 說 明 了 運 動 產 業 在 變 革 的 社 會 中 , 已 從 單 一 目 標 轉 變 成 多 重 目 標 , 其 影 響 之 面 向 也 已 經 向 各 產 業 和 全 球 化 擴 展 。 有 關 運 動 行 銷 計 畫 的 擬 定 , 是 一 個 由 多 圖 形 組 成 的 行 銷 計 畫

, 且 應 被 視 為 計 畫 發 展 的 指 導 , 其 內 涵 包 括 運 動 企 業 或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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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的 描 述 、 企 業 的 目 標 及 市 場 的 目 標 、 情 勢 狀 況 、 消 費 市 場 研 究 等 。

( 二 ) 生 產 (production):

楊 蓉 昌 ( 2000) 認 為 生 產 (production)是 企 業 組 織 一 切 創 造 產 品 與 勞 務 等 效 用 (utility)之 過 程 。 亦 即 企 業 生 產 活 動

, 除 了 製 造 有 實 體 形 狀 的 貨 品 (goods)以 外 , 尚 包 括 無 形 的 商 品 ( 勞 務 ) (services), 諸 如 服 務 、 醫 療 、 娛 樂 、 、 等 。 若 以 運 動 公 園 的 活 動 觀 之 , 民 眾 前 來 運 動 是 享 受 經 營 管 理 者 所 提 供 的 活 動 、 場 館 設 施 及 活 動 的 服 務 , 因 此 , 屬 於 無 形 的 勞 務 ; 以 勞 務 形 式 呈 現 的 產 品 , 可 分 為 「 消 費 財 」 及

「 生 產 財 」兩 大 類,消 費 財 意 指 本 產 品 為「 最 終 產 品 」,袛 為 滿 足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 本 身 並 無 生 產 力 ; 而 生 產 財 則 表 示 本 產 品 之 消 費 , 是 為 投 資 , 因 此 本 身 具 生 產 力 。 不 論 是 消 費 財 或 生 產 財 ,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所 提 供 的 大 多 為 無 形 的 勞 務 , 屬 於 服 務 業 。

( 三 ) 財 務 (finance):

財 務 管 理 係 指 為 達 成 組 織 或 企 業 的 理 想 目 標 , 規 劃 、 獲 得 和 使 用 資 金 ( 經 費 、 預算 ) 的 一 種 決 策 過 程 。

邱 靖 博 ( 1988) 認 為 工 商 企 業 之 主 要 財 務 管 理 功 能 , 在 使 企 業 的 資 金 轉 換 為 稅 後 純 益 。 雖 然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 除 國 營 事 業 外 , 並 不 以 營 利 為 基 礎 , 然 而 對 於 財 務 行 政 的 規 範 , 亦 有 其 原 則 。

張 瑞 芳 ( 2003) 認 為 , 財 務 管 理 的 目 標 有 二 : 一 為 利 潤 極 大 化 , 指 的 是 企 業 所 投 入 的 資 本 , 須 作 最 有 效 的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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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 一 方 面 , 也 須 提 高 企 業 營 運 的 水 準 , 增 加 市 場 佔 有 率

; 且 , 企 業 也 須 降 低 企 業 成 本 , 俾 增 加 利 潤 率 ; 最 後 則 為 提 高 公 司 競 爭 力 , 使 公 司 價 值 極 大 化 。 財 務 管 理 的 另 一 目 標 為 風 險 管 理(risk management)。任 何 一 項 投 資,均 有 其 風 險 性 , 故 企 業 需 從 財 務 穩 定 性 和 穩 定 發 展 的 角 度 , 進 行 財 務 的 評 估 。

黃 金 柱 ( 2004) 指 出 , 政 府 單 位 往 往 因 沒 有 盈 餘 或 營 業 利 潤 的 經 營 壓 力 , 預 算 開 支 的 效 益 , 就 常 成 為 社 會 大 眾 或 納 稅 義 務 人 關 心 的 焦 點 , 故 做 好 有 效 率 的 財 務 規 劃 , 博 得 主 管 機 關 或 社 會 大 眾 的 信 任 , 乃 是 探 討 財 務 管 理 應 正 視 的 重 要 課 題 。

( 四 ) 人 事 (personnel):

「 人 」 是 事 業 體 構 成 的 要 素 之 一 , 如 何 管 理 也 是 重 要 環 節 。

陳 定 國 ( 2003) 則 認 為 「 人 事 」(Personnel)一詞之本 義,為有關「人」之「事」務,泛指為達成組織目標而使用及激 勵組織成員有關之事務。人事管理是一個組織中關於人力資源(

Human Resources)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包括人員招募、選用、

訓練、發展、晉升、留用等人與事的密切配合,人與人間關係的 調整,協調與合作、福利與保健等工作,以支援行銷、生產、研 發、人事、財會、資訊部門,發揮組織之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 率,所以人事管理亦稱為「人力資源管理」。

郭 崑 謨 ( 1989) 認 為 企 業 之 人 事 應 包 括 下 列 要 項 : 員 工 需 求 推 估 、 有 關 法 令 之 認 識 、 員 工 來 源 之 辨 識 、 員 工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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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雇 、 員 工 之 升 調 、 員 工 福 利 、 員 工 獎 懲 、 員 工 技 能 之 長 期 發 展 、 主 雇 關 係 的 改 善 、 公 共 關 係 等 。

湯 淑 貞(1983)則以 Maslow 的 五 大 需 求 為 基 礎,探討 如 何 找 出 激 勵 員 工 的 方 式 , 以 提 高 人 事 管 理 的 效 果 , 如 表 2-1。

由 表 2-1 可 知,人事 管 理 除 顧 及 事 業 體 本 身 之 需 求( 如 職 位 需 求 、 招 募 、 選 拔 、 任 用 、 評 估 、 在 職 訓 練 、 獎 懲 等

) 外 , 尚 要 顧 及 員 工 之 需 求 ( 如 生 理 、 安 全 、 相 屬 與 相 愛

、尊 重、自 我 實 現 等 ),如 此 勞 資 雙 方、上 級 下 屬 之 關 係 才 會 和 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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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需 求 、 激 勵 與 管 理 方 策 的 關 係

需 要 的 層 次 激 勵 ( 追 求 的 目 標 )

1.生 理 的 需 求

薪 水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各 種 福 利

薪 資 制 度 ( 待 遇 獎 金 ) 貨 款 制 度

身 體 保 健 ( 醫 療 設 備 ) 工 作 時 間 ( 休 息 ) 住 宅 設 施

福 利 設 備

2.安 全 的 需 要 職 位 的 保 障 意 外 的 防 止

雇 用 保 證 退 休 金 制 度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意 外 保 險 制 度

3.相 屬 與 相 愛 的 需

友 誼 (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 團 體 的 接 納

組 織 的 認 同

協 談 制 度 利 潤 分 紅 制 度 團 體 活 動 計 畫 互 助 金 制 度 娛 樂 制 度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4.尊 重 的 需 要

地 位 名 分 權 力 責 任

與 他 人 薪 水 之 相 對 高 低

人 事 考 核 制 度 晉 昇 制 度 表 彰 制 度 獎 金 制 度 選 拔 進 修 制 度 委 員 會 參 與 制 度

5.自 我 實 現 的 需 要

能 發 展 個 體 特 長 的 組 織 環 境

具 有 挑 戰 性 的 工 作

決 策 參 與 制 度 提 案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勞 資 會 議 資 料 來 源 : 湯 淑 貞 ( 1983)。管 理 心 理 學。 頁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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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研 究 發 展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在 生 產 機 能 中 已 說 明 研 究 發 展 對 衰 退 期 產 品 具 有 振 衰 起 蔽 的 效 果 。 郭 崑 謨 ( 1989) 指 出 研 究 與 發 展 實 際 上 係 企 業 運 作 之 一 環 , 該 作 業 涉 及 範 圍 含 括 整 個 企 業 體 系 。 是 故 每 一 企 業 家 及 經 理 人 員 應 對 研 究 與 發 展 之 方 法 及 本 質 有 基 本 之 認 識 , 此 種 基 本 認 識 可 由 研 究 程 序 、 研 究 設 計 以 及 發 展 方 向 三 大 課 題 上 獲 得 。 企 業 發 展 之 方 向 實 應 包 括 產 品 、 勞 務 、 產 銷 過 程 與 技 術 、 企 業 組 織 與 管 理 、 顧 客 與 一 般 公 眾 對 廠 商 之 反 應 , 以 及 社 會 公 益 之 改 善 , 每 一 項 目 之 改 善 均 十 分 重 要 。

陳 定 國 ( 2003 ) 認 為 研 究 與 發 展 的 活 動 就 是 發 明 ( Invention)、 發 現 ( Discoveries)、 創 造 ( Creation) 及 創 新

( Innovation) 的 根 基 , 為 現 代 社 會 進 步 的 主 要 泉 源 , 對 企 業 組 織 而 言 , 都 是 「 改 進 」 或 「 改 變 」 或 「 革 新 」 的 動 力

。 所 有 研 究 發 展 的 最 終 目 的 都 是 在 協 尋 企 業 或 組 織 達 成 創 造 顧 客 滿 意 及 合 理 利 潤 的 崇 高 目 標, 以 追 求 生 存 與 生 長 。 綜 合 上 述 企 業 經 營 的 五 大 機 能 中 可 以 了 解 , 各 項 機 能 對 組 織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力 , 尤 其 對 公立 運 動 場 館 而 言 , 在 邁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現 代 化 經 營 管 理 的 過程 中 , 更 具 有 相 當 之 意 義 。

胡 國 強 ( 2003)提 出 五項成 功 企業經 營 的 指標 , 可作 為 評 量 實 際 績 效 的 基 礎 與 決 定 是 否採 取 正 確 行 動 的 準 則 。

( 一 ) 財 務 績 效 : 最 直 接 的 指 標 即 為 利 潤 觀 念 。

( 二 )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 重 點 在 於 顧客 感 應 力 、 服 務 與 及 時 性 。

( 三 ) 營 造 有 品 質 的 產 品 與服 務 : 重 點 在 於 持 續 改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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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鼓 勵 創 新 與 創 造 :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營 造 。

( 五 ) 爭 取 員 工 承 諾 : 賦 予 員 工 更大 的 責 任 與 決 策 權 限 。

二 、 管 理 功 能 (management function):

Vander(1988)認 為 運 動 若 與 管 理 科 學 相 結 合,則 成 為「 運 動 事 業 」 (Sport Enterprise),故必需重視計畫、組織、用人、指導、控 制 等 因 素 。

Reinecke(1989) 認 為 「 管 理 」 係 經 由 計 畫 (planning) 、 組 織 (organizing)、用 人 (staffing)、領 導 (leading)與 控 制 (controlling)而 達 到 組 織 目 標 的 過 程 。

郭 崑 謨 ( 1989) 曾 將 現 代 管 理 知 識 有 系 統 地 彙 集 出 來 , 如 圖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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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原 則 正 式 組 織 人 群 關 係 行 為 科 學 企 業 機 能

科 學 管 理 管 理 經 濟 學 管 理 會 計 學 決 策 理 論 作 業 研 究 系 統 分 析 電 子 資 料

管 理 情 報 資 訊 系 統 數 量 方 法

狹義之管理科學(

與計畫、控制之管 理機能較有關係)

非數量化方法 與組織、用人、領 導等三項管理機能 較有關係

管 理 科 學 廣義之定義泛指決策於

「管理系統」與「企業 系統」之間的學識

(System Management)

圖 2-3 管 理 科 學 主 要 內 涵 結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郭 崑 謨 ( 1989)。企 業 管 理 - 總 系 統 導 論。 頁 111。

他 並 認 為 現 代 最 通 俗 之 管 理 理 論 架構 為 管 理 程 序 學 派 , 此 學 派 認 為 管 理 可 依 其 功 能 區 分 為 可 識 別 之過 程 , 每 一 過 程 若 加 以 分 析 與 研 究 , 必 可 發 現 許 多 原 理 、 原則 , 循 此 原 則 求 得 管 理 作 業 之 改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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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定 國 ( 2003) 亦 認為完 整 的管理 功 能或 管 理 程 序各 家 說法 不 一 , 他 提 出 管 理 程 序 之 模式 ( 五 步 驟 Ⅹ 三 因 素 ), 如 圖 2-4

管 理 五 機 能 共 同 三 因 素 計 畫 (planning)

組 織 (organizing) 決 策 (decision-making)

用 人 (staffing) × 協 調 ( coordinating)

指 導 (directing) 資 源 應 用

控 制 ( controlling) ( resource utilizing)

圖 2-4 管 理 程 序 模 式 圖

資 料 來 源 : 陳 定 國 ( 2003)。企 業 管 理。 頁 236。

本 文 的 管 理 功 能 乃 融 合 陳 定 國 ( 2003) 之 管 理 五 機 能 與 郭 崑 謨 ( 1989 )、 Reinecke(1989) 之 觀 點 , 即 計 畫 (planning) 組 織 (organizing)、用 人 (staffing)、領 導 (leading)、控 制 (controlling)。分 述 如 下 :

( 一 ) 計 畫 (planning):

郭 崑 謨 ( 1989) 則 認 為 計 畫 通 常 用 以 表 明 為 達 成 目 標 所 採 用 之「 行 動 過 程 」,因 此「 計畫 」係 決策 的 產物。良 好 的 計 畫 必 需 兼 顧 有 效 使 用 個 體 企 業 所 有 的 資 源 ( 如 人 力 、 物 力、財力 等 )、容 易 達 成 的 計 畫 目 標、容 易 統 御 的 運 作 流 程、具 有 必 備 的 伸 縮 性、容 易 明 瞭 遂 行 及 時 效 適 當 等 要 素 。

Reinecke(1989)認 為 計 畫 是「 決 定 如 何 達 成 既 定 目 標 的 過 程 」, 其 中 包 括 提 出 預 測 與 計 畫 之 假 設 、 決 定 特 別 的 目 標、提 出 各 種 行 動 方 案 及 決 定 採 行 之 行 動 方 案 等 四 個 步 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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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組 織 (organizing):

張 潤 書(2004)認為:「 組 織 乃 一 群 人 為 了 達 到 共 同 目 標 時 , 經 由 權 責 的 分 配 、 層 級 的 結 構 ( 靜 態 ) 所 構 成 的 一 個 完 整 機 構( 動 態 ),同時 人 之 間 建 立 了 一 種 團 體 意 識( 心 態 )」。

許 士 軍 ( 1988) 認 為 , 組 織 之 功 能 在 將 組 織 任 務 與 職 權 予 以 適 當 之 分 組 和 協 調 , 俾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

Jensen( 1992)認 為 組 織 是 將 一 些 性 質 類 似 的 職 務 或 是 特 定 的 工 作 項 目 組 合 成 一 個 特 定 的 職 位 藉 由 職 務 的 分 工 來 建 立 組 織 的 基 礎 架 構 , 並 委 由 一 群 人 分 別 在 組 織 內 擔 任 不 同 的 職 位 , 在 彼 此 相 互 競 爭 與 合 作 的 組 織 架 構 中 來 完 成 組 織 的 目 標 。

謝 文 全 等 ( 1995) 認 為 , 組 織 是 人 們 為 達 成 特 定 的 共 同 目 標 , 結 合 而 成 的 有 機 體 , 藉 由 人 員 與 結 構 的 適 當 分 配 與 互 動 及 對 環 境 的 調 適 來 完 成 其 任 務 。

所 以 , 組 織 應 具 有 產 生 有 效 團 體 行 動 、 整 合 資 源 , 精 確 指 出 個 人 的 職 責 , 以 及 推 動 任 務 執 行 與 控 制 的 重 要 功 能

( Bridges & Roquemore, 2000)

( 三 ) 用 人 (staffing):

在 成 本 要 素 中 , 除 了 土 地 (land) 與 貨 幣 (moneytary) 之 外 , 另 有 兩 項 重 要 因 素 , 即 勞 力 (laber) 與 管 理 能 力 (management ability),後 兩 者 與 人 力 資 源 有 密 切 關 係,而 且 與 企 業 組 織 的 角 色 需 求 有 直 接 相 關 , 所 以 用 人 與 組 織 兩 者 的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 更 由 於 分 工 趨 細 造 成 角 色 日 益 繁 多 ,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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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社 會 學 家 所 稱 為 「 官 僚 體 制 」 (bureaucracy)。

趙 其 文(1986)指出: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即國家依 照 法 定 程 序,進用 具 有 一 定 資 格 之 人 員,從 事 公 務 之 執 行 , 因 而 與 國 家 發 生 特 殊 的 權 利義 務 關 係 之 一 種 行 為 。

余 朝 權 ( 1988) 認 為 企 業 在 建 立 組 織 結 構 之 後 , 即 產 生 許 多 職 務 (Jobs)。接著,企業應進行職務分析,以確定各 項 職 務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擔 任 各 項 職 務 的 人 具 有 應 有 的 能 力 和 經 驗 。 各 項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確 定 之 後 , 即 可 編 訂 一 份 「 職 務 說 明 書 」或「工 作 說 明 書 」,擔 任 各 項 職 務 的 人,所應 具 備 的 能 力 、 經 歷 、 資 歷 等 , 則 記 載 於 「 職 務 規 範 」 內 。 許 多 中 小 企 業 並 未 訂 定「 職 務 說 明 書 」或「 職 務 規 範 」,因此 常 發 生 職 責 不 明 及 人 才 不 易 招 募 的 現 象 ; 前 一 種 現 象 很 明 顯,至 於 後 一 種 現 象,則涉 及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human resources planning, HRP)的 觀 念 。

黃 俊 英 ( 1993) 認 為 「 任 用 」 的 功 能 就 是 在 選 擇 、 評 估 和 發 展 適 當 的 人 員 去 擔 任 各 職 位 的 工 作 , 而 所 有 的 管 理 人,不 論 其 職 位 的 高 低 和 權 力 的 大 小,都 負 有 任 用 的 責 任 。

( 四 ) 領 導 (leading):

社 會 科 學 字 典 稱 領 導 係 指 集 體 活 動 與 自 願 努 力 , 以 達 成 定 目 標 運 用 。 領 導 猶 如 一 種 集 體 的 無 形 影 響 力 , 在 行 為 的 互 動 中 , 發 生 共 同 的 感 情,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任 務 。

Jensen( 1992 ) 強 調 管 理 者 應 該 帶 領 員 工 完 成 組 織 目 標 , 並 在 員 工 有 困 難 時 適 時提 供 支 持 與 解 決 的 管 道 。

Chelladurai( 1999)認 為,所 有 與 領 導 相 關 的 定 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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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都 反 應 到 三 個 重 要 的 領 導 要 素 : 1.領 導 是 一 個 行 為 的 過 程。2.領導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3.領 導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影 響 和 激 勵 成 員 朝 向 組 織 目 標 邁 進 。

卓 越 的 領 導 人 必 須 各 類 風 格 兼 容 並 蓄 , 並 保 持 各 類 風 格 的 均 衡 , 才 能 有 效 地 領 導 各 種 不 同 人 格 型 態 的 員 工 , 使 他 們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的 力 量 , 達 到 最 高 的 績 效 。

由 領 導 管 理 策 略 發 展 的 深 廣 程 度 可 以 了 解 , 領 導 方 式 對 於 企 業 組 織 之 運 作 與 管 理,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課 題 。

( 五 ) 控 制 (controlling):

楊 蓉 昌(1989)認為 控 制 是 確 保 企 業 組 織 的 各 項 工 作 , 能 依 計 畫 的 目 標 程 序,正 確 地 執 行,期能 以 最 合 理 的 途 徑 , 使 人 力 、 物 力 與 時 間 在 最 經 濟 有 效 的 運 用 下 , 使 工 作 達 到 預 定 的 目 標 , 獲 得 令 人 滿 意 的 結 果 。 他 認 為 控 制 的 方 法 有 下 列 三 種 :

1.預算控制 (budgetary control),包 括:營 業 收 支 預 算、材 料 購 置 預 算 、 現 金 收 支 預 算 、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 時 間 預 算 、 資 產 負 債 預 算 等 。

2.目標管理 (management by objective, M.B.O.)包 括 : 計 畫 、 執 行 、 追 蹤 、 考 評 等 工 作 。

3.零 缺 點 計 畫 (zero defects program, Z.P.), 實 施 步 驟 有 : 設 置 組 織、擬 訂 推 行 方 案、宣 導 零 缺 點 計 畫、編 訂 計 畫 表 、 推 行 計 畫 、 實 施 評 估 、 表 揚 獎 勵 。

Jensen( 1992)認 為,控 制 的 三 個 主 要 目 地 是 為 了 確 定 高 品 質 的 表 現 、 滿 意 的 結 果 與 評 估 實 際 完 成 工 作 與 計 畫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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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的 落 差 , 以 作 為 將 來 改 進 的 依 據 。 真 正 的 功 能 是 幫 助 員 工 能 更 有 效 率 的 工 作 , 其 次才 是 獎 懲 制 度 的 憑 據 。

黃 金 柱 ( 2004) 指 出 : 控 制 雖 為 管 理 五 項 功 能 中 的 最 後 一 種 功 能 , 但 其 重 要 性 與 其 他 管 理 功 能 同 等 重 要 , 且 與 其 他 四 種 功 能 均 有 密 切 關 連 , 其 中 尤 其 規 劃 功 能 最 密 切 , 包 含 瞭 解 實 際 的 績 效 與 規 劃 的 績 效 之 間 的 差 異 。 它 乃 是 確 保 計 畫 成 功 的 一 種 管 理 功 能 。

綜 合 以 上 學 者 專 家 之 觀 點 可 以 了 解,「 控 制 」的 層 面 係 涵 蓋 事 業 體 的 全 部 , 除 了 事 前 計 畫 之 釐 訂 外 , 在 執 行 計 畫 中 必 須 設 定 各 項 任 務 之 標 準 , 並 予 以 監 督 , 因 而 控 制 與 領 導 有 高 度 關 連;當 任 務 執 行 完 峻 之 後,必 需 進 行 考 核 評 估 , 除 了 將 成 果 與 預 定 標 準 比 較 之 外 , 尚 可 作 為 獎 懲 之 參 考 ; 最 後 還 必 須 將 考 評 估 結 果 予 以 改 進 , 作 為 下 階 段 實 施 計 畫 之 回 饋 , 如 此 形 成 一 良 好 的 循 環 , 方 能 提 昇 事 業 體 作 業 之 能 力 。

三 、 企 業 診 斷 :

企 業 診 斷 (consulting)是 指 對 一 企 業 或 政 府 機 關 等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組 織 、 計 畫 、 作 業 、 人 力 、 物 力 作 有 效 的 運 用 , 以 建 設 性 的 調 查 與 建 議 性 的 報 告 , 提 供 給 經 營 體 作 參 考 。 可 見 企 業 診 斷 係 事 業 體 借 助 各 類 管 理 顧 問 之 個 人 或 單 位所 進 行 的 營 運 狀 況 調 查 。

郭 崑 謨 ( 1989) 對 於 管 理 診 斷 的 項 目 , 認 為 較 基 本 的 有 組 織 生 產 力 、 組 織 成 長 力 、 組 織 穩 定 力等 項 目 ; 並 提 出 「 管 理 矩 陣 」,

使 診 斷 作 業 「 細 而 精 」、「 疏 而 不 漏 」, 以 求 「 細 化 分 析 」 的 目 的 。 如 圖 2-5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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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功 能

管 理 功 能 人 事 生 產 行 銷 財 務 研 展 顧 客 服 務

其 他 特 殊

調

主 管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高層次診斷

中層次診斷

低層次診斷 超高診斷

診斷層次

2-5 管 理 矩 陣 圖

資 料 來 源 : 郭 崑 謨 ( 1982), 論 一 般 經 營 診 斷 - 「 專 案 」 或 「 專 科 」 診 斷 的 基 本 作 業 ,現 代 管 理 月 刊, 頁 37-40。

圖 2-5 亦 可 為 本 節 所 敘 述 之 各 類 企業 功 能 與 管 理 功 能 之 整 合 作 最 好 的 論 述 。 雖 然 本 矩 陣 表 中 , 有 若 干 項 目 與 本 研 究 所 定 義 者 字 義 不 甚 符 合,但 也 可 以 相 通。例 如:「 經 營 功 能 」即 等 於「 企 業 功 能 」,而「 顧 客 服 務 」則 可 為 行 銷 管 理 的 一 項;在 管 理 功 能 方 面 , 協 調 、 主 管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則 可 領 導 之 一 環 , 創 新 與 企 劃 有 關 , 因 此 本 矩 陣 表 , 亦 可 用 來 檢 視 前 文 所 述 公 營 企 業 之 企 業 功 能 與 管 理 功 能 的 相 關 問 題 。

彭 建 彰 ( 1999) 認 為 , 企 業 診 斷 是 透 過 財 務 分 析 及 調 查 企 業 經 營 的 實 際 狀 態 , 發 現 其 性 質 、 特 點 及 所 存 在 的 各 項 問 題 , 再 提 出 合 理 經 營 改 善 方 案 的 企 業 管 理 行 為 。 目 的 是 在 協 助 企 業 謀 求 永 續 經 營 之 道。其經 常 性 專 業 指 標,包 括:1.經營五力分析,即 生產 力、安 定 力、收 益 力、活 動 力 及 成 長 力。2.企 業 功 能 分 析,即 生 產 、 行 銷、人 事、研 究 發 展 及 財 務。3.管 理 功 能 分 析,即 規 劃、組 織 、 任 用 、 領 導 及 控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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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來 國 內 外 常 見 企 業 或 學 術 研 究 者 採 用 SWOT 分 析 法

( Strength 優勢、Weakness 劣勢、Opportunity 機會、 Threat 威 脅 之 簡 稱 ) 作 為 企 業 診 斷 方 法 之 工 具 ,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中 亦 運 用 SWOT 分 析 法 作 為 各 項 策 略 分 析 之 診 斷 工 具 。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在 營 運 時 , 為 有 效 率 發 揮 使 用 功 能 及 獲 得 應 有 之 效 益 , 應 針 對 運 動 公 園 的 各 項 設 施 空 間 利 用 及 實 際 使 用 的 各 項 條 件 與 功 能 , 進 行 所 謂 的 企 業 診 斷 , 藉 由 管 理 機 能 及 企 業 機 能 兩 種 經 營 管 理 的 內 涵 指 標 來 評 估 事 業 體 (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 在 運 作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並 提 出 檢 討 和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 以 為 因 應 未 來 事 業 體 改 善 或 增 強 的 依 據 , 其 目 的 乃 在 於 維 持 事 業 體 的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和 實 質 營 運 效 益。王慶 堂(2005b)對於 運 動 場 館 之 診 斷 認 為 需 從 運 動 場 、 館 之 用 後 評 估 著 手 , 從 建 築 物 使 用 後 評 估 、 運 動 空 間 檢 討 之 角 度 , 切 入 運 動 場 、 館 之 空 間 用 途 與 效 益 分 析 。 所 謂 建 築 物 用 後 評 估 (Post-Occupancy Evaluation)係 指 建 築 物 興 建 完 成 並 開 始 使 用 後 , 就 建 築 物 之 設 施 、 環 境 、 使 用 者 之 滿 意 度 等 向 度 進 行 檢 討 評 估 ; 評 估 結 果 除 可 了 解 建 築 物 之 現 況 與 建 築 計 畫 達 成 程 度 外,長 時 間 之 評 估 也 可以 建 立 建 築 物 之「 病 歷 表 」,讓使 用 者 與 管 理 者 可 以 掌 握 建 築 物 之 狀 況 、 評 鑑 建 築 計 畫 之 價 值 與 預 期 成 果 。 有 關 運 動 建 築 之 用 後評 估 可 以 下 列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運 動 建 築 之 用 後 評 估 應 於 運 動 場 館 於 完 工 啟 用 後 約 三 到 五 年 內 進 行 用 後 評 估 為 宜 。

( 二 ) 評 估 時 應 以 現 地 考 察 與 紀 錄 之 方 式 就 建 築 物 之 設 施 、 設 備 進 行 使 用 檢 討 , 並 以 經 營 管 理 者 及 場 地 使 用 者 之 角 度 就 設 施 之 使 用 滿 意 度 、 管 理 之 便 利 與 完 善 進 行 調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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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調 查 運 動 建 築 座 落 之 區 位 環 境 、 都 市 發 展 及 環 境 使 用 者 之 互 動 與 影 響 。

( 四 ) 將 考 察 紀 錄 與 調 查 結 果 與 運 動 場 館 建 築 計 畫 中 之 功 能 規 劃 、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與 發 展 願 景 等 項 目 分 析 比 對 , 評 估 其 計 畫 之 達 成 性 。

有 系 統 之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用 後 評 估作 業 , 可 讓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施 使 用 功 能 得 以隨 時 代 與 環 境 之 改 變 而 修 正 調 整 , 讓 設 施 之 使 用 更 為 有 效率 並 發 揮 應 有 之 效 益 。

由 以 上 之 論 述 , 可 以 了 解 , 企 業 診 斷 已 涉 及 事 業 體 營 運 的 整 體 面 , 除 了 企 業 、 管 理 功 能 面 考 慮 外 , 尚 需 考 慮 本 身 營 運 實 際 問 題。若 事 業 本 身 欲 進 行 診 斷 時,除 了 請 顧 問 單 位 舉 辦 在 職 訓 練 外 , 對 於 其 他 層 面 之 問 題 亦 要 重 視 , 但 其 先 決 條 件 則 是 開 誠 佈 公 , 將 本 身 各 類 資 訊 提 供 顧 問 單 位 , 以 提 高 改 善 之 效 能 。 若 事 業 體 欲 進 行 自 我 診 斷 時 , 可 以 參 考 管 理 學 者 所 研 發 的 各 類 自 我 評 量 表 , 以 改 善 本 身 的 營 運 問 題 。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花 蓮 縣 立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的 實 證 訪 談 時 , 亦 將 以 企 業 診 斷 之 方 式 , 利 用 企 業 及 管 理 之 功 能 等 不 同 向 度 因 素 , 設 定 訪 談 大 綱 , 以 達 了 解 花 蓮 縣 立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經 營 管 理 中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的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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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內外運動公園及場館相關文獻探析

由 於 體 育 運 動 所 引 用 的 學 理 相 當 廣 泛 , 如 何 集 合 各 家 之 學 說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課 題 , 而 以 經 營 管 理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公 立 運 動 設 施 的 營 運 亦 不 例 外 ; 另 由 於 公 有 運 動 設 施 的 事 業 性 質 屬 於 公 共 服 務 業 , 又 屬 於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 他 人 對 於 這 些 體 育 運 動 事 業 機 構 營 運 研 究 之 文 獻 , 是 具 有 實 質 的 參 考 價 值 。 衡 諸 當 今 國 際 上 , 近 三 十 年 對 於 運 動 設 施 經 營 之 研 究 卓 有 成 就 的 , 不 外 乎 歐 、 美 、 日 等 運 動 先 進 與 興 盛 之 國 家 ; 韓 國 因 經 過 1988 年 奧 運 會 及 2002 年 世界 盃 足 球 賽 之 洗 禮 , 在 運 動 場 館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方 面 亦 有 許 多 可 借 鏡 之 處 ; 而 我 國 則 雖 屬 發 展 階 段 , 但 近 十 年 來 , 已 有 許 多 學 者 就 運 動 場 館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 發 表 許 多 研 究 著 作 。 兹 就 國 內 、 外 相 關 研 究 之 文 獻 , 依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中 設 施 管 理 、 組 織 管 理 及 營 運 管 理 三 方 面 分 別 加 以 探 討 :

一 、 設 施 管 理 之 相 關 研 究

蔡 長 啟 ( 1983) 所 著 之 「 體 育 建 築 設 備 」 則 對 體 育 場 之 各 種 功 能 有 較 深 入 之 探 討,他 認 為 體 育 場 使 用 功 能 有 四 種:1.使 用 者 的 需 要 ; 2.提 供 運 動 節 目 ; 3.輔 導 運 動 組 織 ; 4.提 供 各 類 資 訊 服 務 。 並 要 健 全 的 人 事 組 織 、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 適 當 的 經 費 預 算 、 合 理 的 管 理 。

Bovaird, Tricker & Soaks( 1987)以「 價 格 理 論 」(Price Theory) 的 方 式 , 分 別 用 「 時 間 序 列 」 (Time Series)、「交叉分析」 (Cross Sectional Analysis)與「 縱 向 分 析 」(Longitudinal Analysis)等 方 式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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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各 地運 動 場館、休 閒 設 施 因 各 種 條 件 不 同( 天 氣、尖 離 峰 時 間 、 地 區 、 票 價 等 因 素 ) 而 影 響 遊 客 數量 的 程 度 , 來 作 為 調 整 票 價 的 依 據 。

李 弘 錫(1988)曾表 示 自 1988 年首爾(Seoul)奧運會後,韓 國 人 民 對 運 動 之 關 心 程 度 大 增 , 而 奧 運 會 後 體 育 政 策 為 「 擴 展 全 民 運 動 」, 即 國 民 體 育 振 興 由 高 度 化轉 為 普 遍 化 , 其 方 式 為 :

( 一 )積 極 推 展 全 民 運 動:避 免 重 複 為 88 年奧運培育優秀選手的 單 元 化 政 策 , 應 積 極 推 廣 社 會 體 育策 略 以 增 強 人 民 體 能 。

( 二 ) 實 施 推 廣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 配 合 人 民 多 方 面 的 休 閒 需 要 , 普 遍 開 發 宣 導 健 全 休 閒 活 動 的 節 目 及 相 關 人 員 之 充 實 , 尤 其 重 視 推 展 青 少 年 的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

( 三 )提 高 奧 運 會 後 設 施 之 使 用 率:除了 88 年奧運前完成可主辦 國 際 性 賽 會 的 大 型 設 施 充 分 利 用 外 , 並 於 各 地 方 擴 充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的 小 規 模 體 育 設 施 以 均 衡 發 展 , 更 積 極 推 展 各 地 民 眾 能 方 便 使 用 各 項 設 施 並 促 進 管 理 效 率 化 。 尤 其 對 舉 辦 奧 運 後 的 場 地 設 施 , 韓 國 政 府 採 取 以 下 作 法 :

1.政 府 提 出 設 施 活 用 方 案,如 表 2-2 所 示,充 分 發 揮 各 場 、 館 之 功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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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首爾奧運場地活用一覽表

設 施 活 用 方 案 奧 林 匹 克 會 館 國 民 體 育 振 興 財 團 之 辦 公 室

體 育 研 究 院 ( 提 高 體 育 人 員 的 教 育 素 質 )

比 賽 場 地 ( 6 個 )

舉 辦 各 種 國 內 外 比 賽

公 開 一 般 民 眾 以 利 體 育 運 動 教 室 文 化 藝 術 公 演 、 大 眾 集 會 場 奧 林 匹 克 文 化 中 心 為 青 少 年 的 科 學 、 教 育 中 心

家 庭 單 位 的 休 閒 及 多 種 公 演 場 公 園 及 附 帶 設 施 開 放 社 會 體 育 活 動

經 營 各 種 活 動

公 園 內 文 化 設 施 夢 村 土 域、彫 刻 公 園、象 徵 造 形 物、水 池 舞 台 等 教 育 文 化 設 施 之 開 放

青 少 年 會 館 青 少 年 教 育 及 進 修 場 奧 林 匹 克 紀 念 展 示 場

輕 艇 比 賽 場

綜 合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湖 : 划 船 、 泛 舟 周 邊 綠 地 : 家 庭 野 餐 、 散 步 、 自 由 車 開 發 周 邊 之 空 地 ( 1990 年 以 後 )

資 料 來 源:李 弘 錫( 1988)。韓 國 的 體 育 政 策 及 體 育 行 政 結 構。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一 屆 奧 林 匹 克 研 討 會 報 告 書 。頁 48。

2.在 經 營 管 理 方 面,開 放 漢 城 奧 林 匹 克 公 園,以 利 國 民 健 康 運 動 的 體 育 、 文 化 空 間 使 用 。 並 增 加 人 力 負 責 各 項 設 施 的 管 理 , 以 及 配 合 適 當 的 營 利 事 業 來 維 持 營 運 。 同 時 將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所 屬 的 設 施 委 託 國 民 體 育 振 興 財 團 法 人 經 營 管 理 。 且 擴 大 改 編 國 民 體 育 振 興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 將 現 行 財 團 法 人 的 基 本 業 務 及 奧 運 事 後 管 理 機 能 統 合 辦 理 , 其 組 織 管 理 型 態 屬 於 公 民 合 營 的 模 式 。

尤 新 吉 ( 1988) 為 了 解 基 隆 巿 民 對 於 體 育 館 的 需 求 情 形 , 在 其 研 究 中 指 出:巿 民 每 次 運 動 時 間 需 求 約 30 分 鐘,建議 體 育 館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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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此 為 根 據 , 開 放 各 類 不 同 時 段 ; 而 體 育 館 之 活 動 應 注 重 增 進 身 體 健 康 , 保 持 體 力 之 活 動 ;46 歲 以 上 及 女 性 民 眾 , 宜 多 為 單 人 項 目 ; 體 育 館 內 應 組 成 不 同 俱 樂 部 , 以 加 強 巿 民 之 參 與 ; 大 多 數 民 眾 贊 成 「 受 益 者 付 費 」 的 觀 念 ; 對 於 各 類 活 動 多 宜 加 宣 傳 ; 為 解 決 目 前 開 放 時 的 人 員 、 經 費 之 不 足 , 大 多 數 民 眾 贊 成 組 成 營 運 委 員 會 , 其 組 成 份 子 除 體 育 場 人 員 與 體 育 館 活 動 人 士 外 , 應 有 政 府 財 政 、 主 計 、 人 事 單 位 與 體 育 人 士 參 與 。

舒 利 伯 ( Schlieber)(1988)的研究指出以管理實務層面來看,

運 動 設 施 的 設 置 需 有 其 目 標 , 他 以 柏 林 Olympic 運 動 公 園 管 理 處 為 例 , 該 處 係 以 舉 辦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之 大 型 賽 會 為 目 標 所 設 置 的 運 動 設 施 , 裡 面 雖 有 露 天 舞 台 、 跑 馬 場 等 設 施 , 但 主 要 目 的 是 以 訓 練 、 競 賽 為 主 , 其 管 理 組 織 由 柏 林 市 掌 管 教 育 、 職 業 訓 練 與 體 育 事 宜 的 市 政 委 員 組 成 , 監 督 單 位 則 為 中 央 之 教 育 部 與 體 育 部 , 所 有 預 算 編 列 的 原 則 以 此 目 標 為 主 , 營 運 管 理 的 理 念 也 配 合 以 訓 練 、 競 賽 為 主 的 目 標 , 其 次 才 是 附屬 設 施 及 其 他 事 務 的 經 營 。

台 北 縣 政 府 曾 於 1989 年 委 託 國 立 體 育 學 院,以「 台 北 縣 立 體 場 經 營 管 理 之 調 查 研 究 」 為 主 題 , 為 台 北 縣 立 體 育 場 規 劃 企 業 化 經 營 之 藍 本 。 邱 金 松 教 授 與 體 育 學 院 研 究 人 員 , 在 此 前 提 下 , 以 行 銷 為 導 向 , 規 劃 體 育 場 設 施 營 運 之 使 用 空 間 及 功 能 , 其 架 構 圖 如 圖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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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場 重量訓練室 韻律舞蹈室 室內射箭室 體能挑戰室 運動科學實驗室 圖書室

運動櫥窗 視聽中心 電化教室 一般教室 場外徒手運動區 地下停車場 餐廳 宿舍 其它設施

觀 賞

運 動

休 閒

教 育

訓 練 競 技

圖 2-6 行 銷 管 理 在 台 北 縣 立 體 育 場 規 劃 營 運 設 施 角 色

資 料 來 源 : 邱 金 松 ( 1989)。 台 北 縣 立 體 育 場 經 營 管 理 之 規 劃 研 究。 頁 196。

Henfner(1990)認 為 運 動 設 施 可 以 用 經 濟 學 的 方 法 來 探 討 , 類 似 研 究 公 司 業 務 擴 張 或 經 營 設 置 的 評 估 方 式 ; 若 要 分 析 一 個 運 動 場 地 成 立 對 當 地 帶 來 的 影 響 , 不 能 衹 看 此 建 築 物 的 開 銷 , 應 該 再 分 析 它 對 當 地 帶 來 的 間 接 經 濟 效 益 ( 例 如 民 眾 前 來 看 比 賽 時 的 其 他 消 費 等 ),基本 上 可 利 用「 基 礎 乘 數 法 」(Base Multiplier)與「投 入 產 出 法 」(Input-output Model)來探討之,但 若要使這兩種實證方 法 再 落 實 , 則 對 於 當 地 民 眾 的 消 費 型 態 必 需 要 作 正 確 的 判 斷 , 此 外 , 各 類 投 入 產 出 模 式 的 資 料 必 須 精 確 , 才 能 顯 示 出 真 正 的 評 估 效 果 。

鄭 志 富 ( 1997) 認 為 在 運 動 場 地 之 經 營 方 面 其 重 點 為 :

( 一 ) 建 立 健 全 之 經 營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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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之 場 地 經 營 模 式 。

( 三 ) 發 展 經 營 策 略 。

( 四 ) 尋 求 發 展 多 方 面 之 運 動 俱 樂 部 。

( 五 ) 尋 求 並 開 發 相 關 人 力 資 源 。

( 六 ) 規 劃 符 合 需 求 的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

( 七 ) 重 視 風 險 管 理 。

該 研 究 中 並 指 出 , 運 動 場 館 之 營 運應 以 運 動 行 銷 之 理 念 , 開 放 場 地 設 施 之 經 營 , 其 步 驟 如 下 :

( 一 ) 分 析 市 場 機 會 。

( 二 ) 選 擇 目 標 市 場 。

( 三 ) 擬 定 行 銷 組 合 。

( 四 ) 管 理 行 銷 實 務 。

上 述 的 個 案 , 作 者 以 其 專 業 的 背 景 將 國 內 外 較 特 殊 之 營 運 觀 念 與 作 法 提 出 , 對 於 國 內 公 立 運 動 場 館 正 面 臨 轉 型 期 的 相 關 問 題 , 不 啻 是 一 個 好 的 參 照 模 式 。

彭 淑 美 ( 1999) 在 針 對 運 動 場 、 館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研 究 計 畫 中,指 出 我 國 現 有 公 共 運 動 場 館 分 為 45 類,而場地設備之 規 模 及 運 動 項 目 的 專 業 屬 性 區 分 為 三 級 :

( 一 ) A 級 ( 含 三 個 以 上 專 項 運 動 場 、 館 之 綜 合 多 功 能 運 動 場 、 館 )。

( 二 ) B 級 ( 專 項 運 動 場 、 館 與 標 準 運 動 場 、 館 )。

( 三 ) C 級( 一般 活動場地 與 簡易運 動 場 、館 )。

其 工 作 範 圍 為 : 場 地 規 劃 與 設 計 、 場 地 與 設 備 的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認 知 、 組 織 發 展 之 定 位 及 特 色 建 立 、 目 標 執 行 、 人 事 、 財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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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動 、 場 地 、 企 畫 、 推 廣 、 研 發 、 總 務 及 咨 詢 服 務 等 。 因 此 運 動 場 館 人 員 實 擔 負 運 動 推 展 的 重 責 大 任 , 在 對 未 來 的 經 營 方 向 上 , 則 建 議 應 採 公 營 運 動 場 館 企 業 化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 以 減 少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促 使 運 動 場 、 館 之 經 營 更 有 效 率 , 亦 是 場 、 館 民 營 化 之 趨 勢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1999c)在 委 託 全 國 意 向 顧 問 公 司 進 行「台 灣 地 區 體 育 場 、 館 普 查 及 資 料 庫 建 立 」 調 查 中 , 就 台 灣 地 區 體 育 場 、 館 開 放 使 用 現 況 分 為 「 對 外 免 費 開 放 、 對 外 租 借 、 會 員 制 收 費、部 分 收 費 」四 種 情 形,在 公 立 體 育 場、館 中,屬「 高 度 開 放 」 的 運 動 場 場 地 設 施 , 依 開 放 措 施 之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其 中 :

( 一 ) 就 「 對 外 免 費 開 放 」 而 言 , 籃 球 、 田 徑 、 排 球 、 舉 重 , 及 重 量 訓 練 等 五 種 運 動 場 地 設施 有 較 高 的 開 放 使 用 率 。

( 二 ) 就 「 對 外 租 借 」 而 言 , 體 操 館 、 體 育 館 , 以 及 棒 球 場 等 場 地 設 施 的 開 放 使 用 率 高 。

( 三 ) 就 「 會 員 制 收 費 」 而 言 , 僅 有 羽 球 、 網 球 、 桌 球 等 項 目 於 公 立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中 實 施 , 唯 使 用 率 並 不 高 。

( 四 )以「 部 分 收 費 而 言 」,只 有 室 內 外 游 泳 池 的 運 動 設 施 開 放 使 用 率 達 七 成 以 上 。

整 體 而 言 , 我 國 縣 ( 市 ) 公 立 體 育 場 的 開 放 使 用 率 偏 低 , 造 成 運 動 設 施 資 源 的 閒 置 與 浪 費 。 爾 後 , 應 積 極 結 合 與 運 動 設 施 有 關 的 績 效 管 理 理 念 , 訂 定 合 宜 的 開 放 措 施 策 略 , 並 加 強 宣 導 開 放 事 宜 , 以 提 高 運 動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 也 唯 有 使 用 率 的 提 升 , 才 能 促 使 公 立 體 育 場 維 持 經 營 管 理 正 常 化 。

牟 鍾 福 ( 2000) 在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需 求 研 究 中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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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 民 眾 最 常 使 用 的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 前 十 五 項 依 序 為 : 簡 易 籃 球 場 、 羽 球 場 、 健 行 步 道 、 田 徑 場 、 室 內 游 泳 池 、 慢 跑 專 用 區 、 山 林 遊 憩 區、運 動 公 園、標 準 籃 球 場、自 行 車 專 用 道、室 外 游 泳 池 、 社 區 ( 鄰 里 ) 公 園 、 市 區 公 園 與 桌 球 場 。 而 民 眾 使 用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的 阻 礙 因 素 的 前 十 項 原 因 依 序 為 : 工 作 ( 或 課 業 ) 繁 忙 、 設 施 的 距 離 太 遠 、 家 庭 職 責 繁 重 、 設 施 品 質 不 佳 、 設 施 的 清 潔 衛 生 狀 況 不 佳、設 施 的管 理 維 護 不 佳、交 通 不 方 便、設 施 類 型 不 符 所 需 、 缺 乏 同 伴 與 花 費 過 高 。 而 民 眾 休 閒 運 動 設 施 的 使 用 行 為 , 在 頻 率 上 , 以 每 週 一 次 最 多 ; 使 用 時 機 以 假 日 最 多 ; 使 用 時 段 則 以 下 午 為 主 。

蔡 厚 男 ( 2002) 在 針 對 「 體 育 運 動 園 區 規 劃 設 置 的 研 究 」 中 提 出 推 動 體 育 園 區 之 規 劃 理 念 、 發 展 原 則 、 發 展 策 略 及 配 套 建 議 措 施 。

( 一 ) 規 劃 理 念 :

1.結 合 體 育、休 閒、文 化、科 技 及 生 態,展 現 國 家 體 育 文 化 建 設 的 進 步 表 徵 。

2.提 供 進 步 完 備 的 體 育 園 區,爭 取 舉 辦 國 際 賽 會,拓 展 國 際 體 育 交 流 及 民 間 外 交 。

3.整 合 現 有 體 育 設 施 場 地,提 升 設 施 營 運 管 理 效 率,並 帶 動 附 近 地 區 及 都 市 之 再 發 展 。

4.帶 動 城 鄉 建 設,創 造 就 業 機 會,繁 榮 地 方 經 濟,促 進 區 域 發 展 。

( 二 ) 發 展 原 則 : 體 育 運 動 園 區 之 設 置 規 劃 應 視 為 整 體 社 會 資 源 國 土 空 間 的 分 派 , 以 達 國 土 均 衡 發 展 , 並 彰 顯 設 置 地 點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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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之 獨 特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特 色 , 以 及 活 化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之 重 要 機 制 。

( 三 ) 發 展 策 略 : 本 研 究 就 國 內 外 體 育 場 、 館 發 展 模 式 與 現 況 , 在 體 育 運 動 園 區 設 置 方 面 , 建 議 比 較 全 國 北 、 中 、 南 三 大 區 域 運 動 設 施 條 件 , 依 國 際 運 動 競 技 項 目 之 設 施 場 地 類 型 、 採 取 有 條 件 分 散 配 置 模 式 設 置 , 分 別 針 對 北 、 中 、 南 運 動 生 活 圈 之 條 件 提 出 。

( 四 ) 建 議 事 項 :

1.配 合 觀 光 旅 遊 行 程 規 劃,加 強 住 宿 設 施 之 充 實 及 整 頓,可 開 放 做 為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興 建 及 國 宅 租 賃 , 解 決 選 手 居 住 問 題 。

2.配合大型國際運動賽會之爭取和舉辦,有計畫整修改善與新建 充實休閒運動設施及場、館,兼顧全民運動風氣之提升和爭取 民意之支持。

王 慶 堂(2002a)在「 台 灣 地 區 公 共 體 育 場 之 沿 革 與 發 展 」中 , 提 及 台 灣 地 區 之 體 育 場 肇 始 於 日 據 時 代 , 剛 開 始 運 動 場 地 建 築 在 公 園 內 。 光 復 之 初 以 延 續 日 據 時 代 的 舊 有 場 地 , 至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公 立 體 育 場 成 立 的 數 目 急 遽 增 加 , 唯 大 多 是 為 了 籌 辦 台 灣 區 運 動 會 而 興 建 , 事 前 既 未 充 分 分 析 場 地 興 建 必 要 性 與 適 切 性 , 事 後 也 未 研 擬 完 整 之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導 致 許 多 場 館 後 續 使 用 效 率 及 管 理 上 的 問 題 。 八 十 年 代 公 共 體 育 場 之 興 建 仍 未 脫 離 為 運 動 會 建 場 地 的 思 維 , 但 賽 後 場 地 的 使 用 與 管 理 卻 有 新 出 路 。 八 十 六 年 嘉 義 縣 政 府 籌 辦 完 區 運 會 後 , 將 田 徑 場 與 游 泳 池 以 每 年 一 千 餘 萬 元 租 借 予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做 為 嘉 義 校 區 使 用 ; 九 十 年 花 蓮 縣 政 府 籌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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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後 , 於 二 十 七 公 頃 的 園 區 中 設 置 了 縣 立 體 育 實 驗 中 學 , 透 過 體 育 專 業 學 校 教 學 、 訓 練 與 管 理 之 力 量 , 提 高 運 動 場 、 館 之 使 用 效 益 。

王 慶 堂(2002b)在「開創我國公共體育場出路的策略與方法」

提 到 , 公 共 體 育 場 未 來 發 展 出 路 之 開 創 , 有 賴 行 政 改 革 與 組 織 再 造 、 法 規 與 制 度 修 訂 、 場 館 與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及 前 瞻 業 務 開 創 等 策 略 , 其 中 場 、 館 與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項 目 中 , 提 到 改 善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與 環 境 、 開 放 部 份 場 地 由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 落 實 企 業 化 管 理 與 加 強 行 銷 、 加 強 自 動 化 與 資 訊 化 管 理 , 建 立 各 縣 、 市 系 統 網 站 。 因 此 公 共 體 育 場 應 開 拓 具 有 前 瞻 性 與 潛 力 之 工 作 、 結 合 學 術 機 構 加 強 業 務 推 動 與 研 究 發 展 、 結 合 體 育 專 業 學 校 之 專 業 技 術 與 人 力 並 辦 理 公 共 體 育 場 之 效 值 研 究 。 公 共 體 育 場 為 國 內 運 動 場 館 提 供 最 多 元 服 務 、 附 加 價 值 最 廣 泛 之 單 位 。 為 凸 顯 出 縣 、 市 立 體 育 場 之 地 位 與 價 值 , 應 辦 理 公 共 體 育 場 經 營 效 值 之 研 究 , 來 瞭 解 各 級 體 育 場 營 運 對 社 會 所 產 生 的 整 體 效 益 。

在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 多 數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替 代 役 的 方 案 , 可 考 量 公 共 事 務 服 務 的 部 分 , 將 替 代 役 的 人 力 投 入 學 校 場 、 館 之 開 放 管 理 服 務 ; 在 經 費 方 面 , 研 究 中 發 現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場 、 館 開 放 及 管 理 之 經 費 收 支 方 式 長 年 受 制 於 預 算 法 , 致 使 諸 多 學 校 不 是 配 合 度 不 高 , 就 是 消 極 不 開 放 , 實 乃 經 費 運 作 上 有 相 當 的 無 奈 。 因 此 各 運 動 場 、 館 的 設 置 應 可 搭 配 學 校 現 有 場 、 館 之 運 作 , 採 代 收 代 付 之 方 式 , 應 為 可 行 之 道 。

研 究 者 曾 於 2003 年赴韓國,考察韓國為主辦 2002 年世界盃 足 球 賽 分 別 在 首 爾 、 釜 山 興 建 的 大型 足 球 場 館 , 該 比 賽 場 地 在 世

(30)

界 盃 賽 後 , 並 未 有 其 他 之 大 型 賽 會或 活 動 再 舉 行 , 但 是 由 於 場 館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良 好 、 交 通 便 利 、 停車 空 間 充 足 , 更 重 要 的 是 環 場 四 周 之 建 築 物 因 設 計 正 確 , 可 發 揮除 競 賽 以 外 之 大 型 運 動 場 其 他 的 功 能 , 其 空 間 設 施 所 提 供 的 經 營項 目 包 括 有 ; 家 樂 福 大 賣 場 、 電 影 院 ( 10 間)、 婚 紗 攝 影 (2 間 )、結婚禮堂( 2 間)、 大 型 商 店 街( 20 間 )、二 十 四 小 時 三 溫 暖( 150 人 容 納 量 )、超 商、咖 啡 廳 、 大 型 餐 廳 等 商 業 娛 樂 中 心 , 這 些 都是 以 外 租 方 式 提 供 商 家 經 營 , 而 管 理 機 關 則 為 首 爾 市 政 府 , 其 組織 管 理 型 態 是 非 常 標 準 的 公 辦 民 營 模 式 。

二 、 組 織 管 理 相 關 之 研 究

宇 土 正 彥 、 八 代 勉 、 細 江 文 利 幸 ( 1972) 在 所 合 著 「 公 營 體 育 館 的 營 運 管 理 研 究 」 中 , 關 於 公 營 體 育 館 營 運 管 理 上 的 重 要 結 論 有 :

( 一 ) 運 動 社 團 事 業 、 運 動 計 畫 事 業 、 運 動 設 施 事 業 等 三 個 體 育 事 業 要 如 何 融 合 營 運 。

( 二 ) 確 立 經 營 組 織 : 對 於 體 育 館 經 營 要 在 積 極 地 具 有 專 門 知 識 的 優 秀 館 長 指 導 下 運 作 , 企 劃 體 育 事 業 或 可 以 直 接 由 館 長 指 導 ; 具 備 有 關 專 門 才 能 , 可 以 指 導 體 育 經 營 的 人 員 可 為 中 間 管 理 者 或 直 接 管 理 者 。

( 三 ) 運 動 設 施 營 運 委 員 會 的 確 立 。 具 備 以 上 條 件 , 公 營 體 育 館 才 能 真 正 發 揮 為 社 區 住民 運 動 場 所 服 務 的 效 能 。 宇 土 正 彥 、 八 代 勉 、 清 原 欣 也 、 中 村 平 ( 1980) 所 著 「 公 營 體 育 館 之 營 運 有 關 研 究 」 中 , 歸 納 如 下 結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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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 營 體 育 館 應 為 獨 立 性 主 體 體 育 事 業 , 多 辦 經 常 被 指 責 「 少 辦 」 之 項 目 , 如 : 運 動 教 室 、 運 動 諮 商 、 指 導 員 之 養 成 訓 練 等 。

( 二 ) 以 體 育 館 所 用 時 間 作 為 事 業 量 之 計 算 , 則 可 知 其 體 育 館 面 積( 規 模 )有 很 大 關 係,通常 2,000m2以 上 場 地 頗 能 發 揮 其 事 業 量 。

( 三 ) 專 任 體 育 館 長 、 體 育 指 導 員 之 存 在 , 可 證 明 其 專 任 人 員 與 事 業 有 很 大 的 關 連 。

( 四 ) 公 營 體 育 館 對 鄰 近 地 域 廣 泛 生 活 圈 , 提 供 配 合 地 域 生 活 水 準 之 事 業 內 容 與 經 營 組 織 。

Lewis and Appenxeller(1985)認 為 運 動 事 業 之 管 理 應 涵 蓋 人 事 管 理 、 計 畫 活 動 管 理 、 行 銷 管 理 、 媒 體 資 訊 管 理 、 設 施 管 理 及 法 律 管 理 等 六 個 層 面 :

( 一 ) 人 事 管 理 :

包 括 事 業 體 之 工 作 人 員 選 訓 、 時 間 管 理 、 工 作 壓 力 之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

( 二 ) 計 畫 活 動 管 理 :

包 括 計 畫 、 行 事 曆 安 排 、 財 務 、 設 施 、 監 護 。

( 三 ) 行 銷 管 理 :

包 括 行 銷 特 價 項 目 、 基 金 籌 募 、 門 票 促 銷 及 消 費 者 行 銷 等 。

( 四 ) 媒 體 資 訊 管 理 :

包 括 公 共 關 係 、 電 視 轉 播 、資 訊 來 源 、 電 腦 運 用 。

( 五 ) 設 施 管 理 :

(32)

包 括 觀 眾 設 施 、 運 動 場 地 、 活 動 中 心 、 場 租 。

( 六 ) 法 律 管 理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 契約 問 題 、 運 動 員 合 約 。 史 雪 伯 ( Schepper) (1988)的 研 究 是 以 比 利 時 美 克 林 市 狄 納 克 ( De Nekker)體 育公 園經營型 態 為例 , 他 發 現 比 利 時 成 立 運 動 公 園 的 構 想 是 為 配 合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經 濟 繁 榮 帶 動 運 動 、 休 閒 發 展 的 社 會 需 求 ; 而 其 管 理 組 織 型 態 為 非 營 利 機 構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受 市 政 府 委 託 經 營 , 在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初 期 由 市 政 府 酌 予 補 助 經 費 , 以 助 其 成 長 , 其 經 費 之 收 入 無 須 繳 稅 , 除 用 以 支 付 各 項 支 出 外 , 其 餘 均 需 在 市 政 府 與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同 意 下 , 作 為 運 動 公 園 的 再 投 資 資 金 , 由 於 管 理 人 員 數 目 不 多 , 其 營 運 作 業 已 逐 漸 採 取 自 動 化 (Automatic)系 統 , 並 作 多 元 化 之 營 運 開 發 。

葉 公 鼎(1991)在「台灣地區公立體育場企業化管理之研究」

中 對 公 立 體 育 場 理 想 組 織 型 態 區 分 為 :

( 一 ) 非 營 利 : 如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

( 二 ) 公 家 營 利 性 : 如 中 油 、 台 電 。

( 三 ) 非 營 利 性 : 如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

( 四 ) 私 人 營 利 : 如 麥 當 勞 、 亞 哥 花 園 。

( 五 ) 其 他 事 項 。

研 究 結 果 中 另 外 指 出 各 體 育 場 場 長 對 於 體 育 場 理 想 組 織 的 看 法 以「 公 家 營 利 性 」與「 非 營 利 性:如 財 團 法 人、基 金 會 」為 主 ,

「 非 營 利 性 之 政 府 部 門 」居 次,最 後 考 慮 者 才 為「 私 人 營 利 機 構 」。

結 果 顯 示 , 目 前 場 長 對 於 體 育 場 的 經 營 型 態 及 看 法 已 逐 漸 脫 離 傳 統 的 觀 念 。

宗 邁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1993) 規 劃 的 「 天 母 、 關 渡 與 大 台 北 地

數據

表 2-1  需 求 、 激 勵 與 管 理 方 策 的 關 係   需 要 的 層 次   激 勵 ( 追 求 的 目 標 )   管 理 方 策   1.生 理 的 需 求   薪 水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各 種 福 利   薪 資 制 度 ( 待 遇 獎 金 )貨 款 制 度  身 體 保 健 ( 醫 療 設 備 )工 作 時 間 ( 休 息 )   住 宅 設 施   福 利 設 備   2.安 全 的 需 要   職 位 的 保 障   意 外 的 防 止   雇 用 保 證
圖 2-4  管 理 程 序 模 式 圖
表 2-2  首爾奧運場地活用一覽表  設         施   活     用     方     案   奧 林 匹 克 會 館   國 民 體 育 振 興 財 團 之 辦 公 室   體 育 研 究 院 ( 提 高 體 育 人 員 的 教 育 素 質 )   比 賽 場 地 ( 6 個 )   舉 辦 各 種 國 內 外 比 賽   公 開 一 般 民 眾 以 利 體 育 運 動 教 室   文 化 藝 術 公 演 、 大 眾 集 會 場   奧 林 匹 克 文 化 中 心   為 青 少 年 的
表 2-3  歐 洲 運 動 公 園 及 場 館 之 規 劃 與 建 築 一 覽 表   項 目   內 容   名 稱   土 地 來源 及 經營 管 理方 式 設     計  (規     劃 )  使     用目     標 場 地 數 量 及 設 施   特           點   哈 連 市 立   體 育 公 園   (HAARLEM)/ 荷 蘭   政 府 提供 協 會租 用   政 府 及 協會   共 同 負 責   競 賽教學訓練休 閒 活 動 田 徑 場 一 座  棒 球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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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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