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一般行政」職系幹事甄選簡章
1071204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則。
貳、甄選職系、職稱、職等、名額:
一、
職系 職稱 職等 名額 備註
一般行政 幹事 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正取:1 名
候補:2 名 預估缺(108/01/18) 二、辦公地點: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或其他指派地點。
參、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具「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請參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3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無特考 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肆、工作項目:
一、依規定維持每天上班 8 小時及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為原則。上班時數不足時累計集中 於下列方式(時段)補足。
(一)代理其他(男、女)宿舍管理人員請假期間職務或其他偶發延長之工作時數。
(二)因應業務運作及配合(住宿)學生作息,必要時得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二、平日上班時段:
(一)男生宿舍管理人員上班時段如下表:
星期 時段(起訖時間) 上班時數 備註(說明) 一、二、四 06:00~07:30
17:00~23:00
每天 7.5 小時 三 06:00~07:30
16:00~23:00 8.5 小時
五 06:00~07:30 1.5 小時
放假日前 1 天男住宿生離校宿舍 開關門、清查由宿舍行政管理人 員辦理。
日或其他假日 17:00~23:00 每天
6 小時 放假日住宿學生收假返校 (二)宿舍行政管理人員:
星期 時段(起訖時間) 上班時數 備註(說明) 一
~
四每個上班日 (學生上學日)
11:30~12:30 14:30~17:30 18:00~22:00
每天 8 小時
一、辦理學生伙食、餐廳、學生 宿舍各項相關設施(備)維修 等宿舍行政管理相關事宜。
二、放假日前 1 天住宿生離校時 宿舍開關門、清查等宿舍行政 管理事項。
五
(其他放假日前一天) 11:30~18:30 每天 7 小時
(三)男生宿舍管理人員依據業務及人力調配需要,輪流擔任上開(一)、(二)上班時段,
人員調配與輪流週期由學務處專案簽核後辦理。
(四)宿舍管理人員(含男、女宿舍)應互相代理差假期間各項職務,俾便住宿生管理及 安全維護。
三、例假日或其他放假日如有學生留宿上班方式(時段) (一)上班時間:17:00~23:00、翌日上午 06:00~07:30
(二)分別由男女宿舍管理人員輪流上班,並得於該例假日、其他放假日上班後之翌日起 擇期補休。
四、留宿休息時間每天 7 小時(星期一、二、三、四、日或其他例假日):23:00 起至翌日 06:00,係屬學生宿舍管理特殊性質工作需要,不予列入上班時間計算。
五、學期中上課、學生假日留宿自習、寒暑假課業輔導、競賽選手集訓、建教班上課、新 生訓練..等期間或其他重要活動有學生留宿期間,依上表列上班或配合活動作息時間上 班、留宿。
六、寒暑假或宿舍關閉無住宿學生期間,得比照一般行政人員(08:00~12:00、13:00~17:
00)上、下班,協調、聯絡宿舍修繕、維護事宜,得不必留校住宿。
七、留宿休息時間如有處理宿舍或學生緊急傷病送醫、風災、震災..等偶發緊急狀況,得依 規定核實申請加班、完成加班簽到退紀錄,並優先於寒暑假或宿舍關閉期間補休為原 則,並應於緊急事故處理完竣翌日補辦加班請示單。
八、請假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外,另補充說明如下:
九、請(休)假如跨留宿休息時間應視同連續。
十、 請假應配合學生宿舍管理暨校務運作業務需要,以集中於寒暑假,且未有住宿學生期 間實施,並應由本校現職宿舍管理人員互相代理或互換上班時間為原則。
十一、工作事項等請詳閱本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業務職掌暨工作細則」。
伍、公告時間、方式:
一、時間:即日起至10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止。
二、方式: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tcivs.tc.edu.tw)、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 求人」網站公告。
陸、報名方式:
一、請自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tcivs.tc.edu.tw)下載報名表,並於 10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前先將報名表(含附件 1)電子檔傳送至本校人事室電子信 箱 pemis@tcivs.tc.edu.tw)。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
三、請於 10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前,將報名表【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 A 4白色紙張列印】,連同第「柒」項所列有關表件(請以長尾夾固定,勿裝訂),為應甄 選時程需要,報名文件請於10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以掛號寄達 或送達本校人事室(40241 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逾期不予受理,並於信封上 註明「應徵-一般行政職系幹事(宿舍幹事)」。
柒、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1 份。(請詳填各項資料並黏貼照片)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 1 份。(請詳填各項資料)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六、現職派令及最近 1 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七、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八、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及訓練進修等相關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以上報名表件請一律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供本校留存】
捌、符合甄選資格者於報名作業結束,另行在本校網站首頁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行通知;資 格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因故或無人報名時,本校得視實際狀況需要,另依規定 程序辦理甄選。
玖、甄選方式、時間:
一、初試(電腦測驗) 40%:含(公)文書處理(word)及試算表(excel)上機實作,並依成績 擇優取前 6 名參加面試,最低分數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面試。
二、複試(面試)60%:含工作經驗、服務態度、溝通協調能力等。
三、總分 100 分,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四、有關甄選時程、試場配置等相關甄選訊息,配合報名作業結束,另行在本校網站首頁 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行通知;另配合報名人數得併同辦理初、複試作業。
拾、甄選結果:
一、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並視成績擇優列候補名額最多 2 名,候補期間為榜示之翌 日起 3 個月,期滿未通知候補,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二、 甄選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商調作業,如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等原因而無法 銓敘審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拾壹、本簡章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於 上班時間電洽本校人事室。電話:04-22613158 轉 6001、6002。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 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 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 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
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 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 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8 條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 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依各該任用及 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