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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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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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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下學期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組織: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成立「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附設幼兒園

代理教師 1 安胎假、娩假及 育嬰留職停薪缺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規 定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得列 備取 2 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2 月 13 日至 109 年 2 月 17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eb2.nte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 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資格條件

1.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 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1 次招考 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 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 具教保員資格者。

第 3 次招考 (1) 具有合格幼兒(稚)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 具教保員資格者。

2. 應取得近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 者須於應聘後 3 個月內(109 年 5 月 4 日前)取得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訓練證明,

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

六、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一次之招考)

(一)【第 1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9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二) 9:00 至 11:00 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第 2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9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 9:00 至 11:00 止,逾時恕不受理 (三)【第 3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9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 9:00 至 11:00 止,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2)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一段 968 號 )。

聯絡電話:04-23894238 分機 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交資料如下,並請用 A4 紙張依序裝訂(請攜帶正本及影本 1 份,正本驗畢發還,並 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1.甄選報名表

2.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3.學士以上畢業證書(大學、碩士、博士) 4.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5.歷年代理(課)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6.切結書

7.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8.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

(三)繳交本人最近 3 個月內彩色正面證件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 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 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甄選總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 2 位。

(一)試教:成績占 60%。(試教內容:自選主題課程,可自備教具,試教時間 10 分鐘,9 分 鐘按提醒鈴一次,10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二)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 10 分鐘。(9 分鐘按提醒鈴一次,10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甄選總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需攜帶簡歷 1 式 3 份,以 2 頁為限,於甄選當日交予口試委員,口試後 1 份留存,2 份退 還。)

十一、甄選日期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起進行甄選。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 下午 2 時起進行甄選。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 下午 2 時起進行甄選。

(請於下午 1 時 50 分前向本校幼兒園找廖主任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 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 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 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 放榜

(3)

1、【第 1 次招考】:109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前。

2、【第 2 次招考】:109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 下午 6 時前。

3、【第 3 次招考】:109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 下午 6 時前。

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 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 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 成績複查

1、【第 1 次招考】:109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前。

2、【第 2 次招考】:109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 上午 11 時前。

3、【第 3 次招考】:109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 上午 11 時前。

憑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

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4)

十四、附則

(一)錄取人員另行以電話通知開教評會時間地點,屆時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 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 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 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 及刑責,由錄取人員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規 定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2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各 款 及 第 33 條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學校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 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如患有傳染病 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另需於 報到後 7 日內檢具近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十五、申訴專線 04-23894238 分機 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甄選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 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

(5)

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 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 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 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 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 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 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 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 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6)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 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 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 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 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 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 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 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附錄四】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節錄)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

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 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除前項規定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師者,亦取得幼兒園教師資 格。

第 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 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 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

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 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7)

第 27 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 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 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附錄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節錄)

第 12 條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 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

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以具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代理。

三、前二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 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 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之。

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及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認定 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進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於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 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人員,因請假、留職停 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幼兒園之人力配比,仍應符合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但因請假、留職停薪或公立幼 兒園園長因機關裁撤控管員額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期間,不在 此限。

第 13 條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

(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 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公立 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8)

(一)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

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 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

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 資除以八小時計。

(9)

108 學年度下學期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報考人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現職機 關學校

服役

情形 (請張貼最近 3 個月

內個人彩色正面證件 照 2 吋 1 張)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地址 □□□

學歷

學校名稱 系科 組別 起訖年月

大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報考 資格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 審查人員核章

基本 證件

1 國民身分證

2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 明。【未檢附者需於應聘後 3 個月內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取得 則取消錄取資格】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請填列畢業學校及所、系、科名稱)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審查人員核章

教師 資格 證件

4

合格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持 82 年 7 月 3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 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幼稚園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經歷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備註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1.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2.准考證驗畢發還 報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0)

108 學年度下學期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請將國民身分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進 行審查,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另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

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有詳細記事足茲證明更名之新式戶口名簿正本佐

證。

(11)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8 學年度附設 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2)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8 學年度下學期臺中市南屯區南 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 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學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一者。

四、 報到後 7 日內檢具近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繳交證明 者。

五、 2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未檢附者需於應聘後 3 個月內(109 年 5 月 10 日)取得上開證明,

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此 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3)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 學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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