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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職系高壓電力技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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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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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電機工程」職系高壓電力技士甄選簡章

1091026 公務人員甄審會審定版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貳、甄選職系、職稱、職等、名額:

一、

職系 職稱 職等 名額 備註

電機工程 技士 委任第 5 職等或

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正取:1 名 候補:2 名

二、辦公地點: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或其他指派地點。

參、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 具「電機工程」職系任用資格(請參閱 1090116 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5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事 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 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 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三、 具有乙級「室內配線」證照或中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者或採購證照者尤佳。

四、 具有上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尤佳。

肆、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校高壓電、水電、空調、消防及電梯等設備之管理維護、修繕相關業務。

二、校園年度維護保養合約簽訂管理計畫與執行。

三、辦理學校能源管理相關業務。

四、學校其他公共設施(備)損壞修繕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伍、公告時間、方式:

一、時間:即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止。

二、方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tcivs.tc.edu.tw)公告。

陸、報名方式: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

二、請自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tcivs.tc.edu.tw)下載「甄選報名表」(請 勿變更格式),並於 109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報名截止前將掃描檔(需簽章)及 電子檔(odt 或 word 檔)傳送至本校人事室電子信箱 pemis@tcivs.tc.edu.tw。

三、另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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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系統,請務必校對人事資料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自 傳不得空白),再送出,以確保正確性,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四、完成授權後,後續逕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將下列表件資料影本 完整上傳至該系統(請依序排列掃描成 1 個檔案):

1.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外國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大陸學歷須經大陸地區公證)。

3.現職派令。

4.最近 1 次銓敘部審定函。

5.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

6.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7.其他相關資料(無則免附)。

【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柒、符合甄選資格者於報名作業結束,另行在本校網站首頁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行通 知;資格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因故或無人報名時,本校得視實際狀況需 要,另依規定程序辦理甄選。

捌、甄選時間: 預訂 109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餘有關甄選時程、試場配置等相關甄 選訊息,配合報名作業結束,再行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行通知。

玖、甄選方式:

一、初試(電腦測驗) 40%:含(公)文書處理(word)及試算表(excel)上機實作,並 依成績擇優取前 6-10 名參加面試,最低分數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面試。

二、複試(面試)60%:含工作經驗、服務態度、溝通協調能力等。

三、總分 100 分,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拾、甄選結果:

一、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並視成績擇優列候補名額最多 2 名,候補期間為榜 示之翌日起 3 個月,期滿未通知候補,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二、甄選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商調作業,如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等原因 而無法銓敘審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拾壹、本簡章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 義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人事室。電話:04-22613158 轉 6001、6002。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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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 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 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 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 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 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 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 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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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 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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