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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聰學校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一、職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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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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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一、職系﹕無。

二、職稱:約僱人員(物理治療師職務代理人)。

三、名額:1 名。

四、性別﹕不拘。

五、資格條件:

(一)大學(含)以上物理治療相關科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物理治療師專業證書者。

(三)品性良好,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所列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及不得為公務 人員,且無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

(四)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六、工作項目:

(一)學生物理訓練相關評估、擬定目標,及給予教學建議。

(二)提供家長、教師復健、簡易活動指導、輔具應用等諮詢服務。

(三)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導師教育輔具申請評估與諮詢。

(四)依學生個別需求,選擇設計合宜的輔具。

(五)維護及整理物理治療相關輔具、教材及教具。

(六)依規定出席個案之 IEP、ITP 或其他相關會議。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僱用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109 年1月 21 日止。

本職務係育嬰留職停薪(含請假期間)期間職務代理人。(僱用原因消失,應 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救濟】。)

八、月支薪酬:約僱人員月支 280 薪點(折合新臺幣 34,916 元)。

九、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併同紙本寄件」方式,始完成報名程序。

(一)網路報名:請自本校網頁人事室公告(網址:http://www.thdf.tc.edu.tw/)下載報名 表,將報名表(含照片)電子檔寄送至本校人事室電子信箱(pemisthdf@gmail.com)。

(二)報名表冊(以 A4 紙張依序裝訂成冊)以限時掛號寄至臺中市立啟聰學校人事室(40765 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請電洽確認),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受理報名,視同放棄,

並於信封上加註「應徵輔導室物理治療師職務代理人」。 1.報名表(含照片):電子檔先行傳送至本校人事室電子信箱。

2.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人事行政總處下載,履歷表需黏貼照片並撰寫自傳、填表人欄 位務必簽名。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各 1 份。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5.退伍令正反面影本 1 份(男性須另備,無則免附)。

6.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物理治療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7.經歷證明文件: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之經驗者,請檢附佐證文件,如服務證明書或離 職證明書。

8.身心障礙手冊證照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以上報名表件請一律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序用長尾夾固定供本校留存】

(三)甄選訊息通知:參加甄選人員名單等相關甄選訊息,於報名作業結束,資歷審查合格

(2)

者,本校得視報名人數擇優進行甄選,並另行在本校網站(人事室)公告,請自行瀏覽 不另行通知;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報名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另通知補件,如因故 或無人報名時,本校得視實際狀況需要,另行依規定程序辦理甄選。

十、甄選方式、時間:

(一)甄選方式:資歷經初審合格者參加口試(含工作經驗,如物理治療相關基本能力、輔具 實做及長期照護物理治療等知識、服務態度、溝通協調能力等),參加名單在本校網站 公告,不合格者或未獲初審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如須返還,

請檢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二)甄選時間:(應試者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應試考)另於本校網站首頁(人事室)公告。

(三)其他事項:甄選錄取後,如有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僱用作業 者,應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十一、錄取公告時間、地點:於甄選作業完成後,公告在本校網站。

十二、注意事項﹕

(一)擇優列候補名額 2 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月。

(二)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僱用簽約作業,如有其他不能完成僱用之情事時,即取消錄 取資格改由候補人員遞補。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如有報名方面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洽詢電話 04-23589577 轉 2270。

附 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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