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大學部第一志願獎學金設置辦法
民國 103 年 3 月 11 日學士班招生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3 年 3 月 20 日學士班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4 月 21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5 月 6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學士班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並長期吸引數學資賦優異之高中生就讀臺大數學系,
特設立大學部第一志願獎學金。
第二條 所需經費由本系及系友會共同負責籌措,並於臺大設立專 戶,專款專用。
第三條 立志以數學系為第一志願就讀的高中生皆可提出申請,申請 日期及所需繳交申請資料內容將由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四條 初審委員會由當年度招生委員會組成,所有申請學生之資料 由初選委員會採取最高標準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之名單將推 薦給審查委員會。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由 4 人組成:系友會理事會推派代表 1 人、主要 捐款人或其代表 1 人、以及數學系代表 2 人共同組成之。
第六條 審查方式由審查委員與申請人進行面談,挑選日後極有潛力 成為國際一流數學家或數理科學家之學生為獲獎人。高中時 已獲其他獎項之學生(如奧林匹亞競賽金銀牌得主、丘成桐 中學數學獎得主等),並無當然獲獎資格。
第七條 擁有獲獎資格的學生,需透過各種升學管道以第一志願分發 進入數學系就讀後才可領取獎學金。
第八條 本獎學金分二次核定,第一次在入學時核定,另於大學部二 年級下學期時由審查委員會進行第二次面談,確認其繼續獲 獎資格。第二次面談主要在彈性確認學生之表現與意願,只 要學生以數學為主要工具,積極拓展其數學或科學興趣,對
103.11.19 發布
其狹義數學系成績表現並不需嚴格規定。
第九條 獎學金金額每人每學期 7.5 萬元,於每一學期註冊完成後授 與,至多 4 年共 60 萬元。獎學金每年名額 0 至 4 人,視申請 學生狀況與募款情形而定。
第十條 為確實達成設立本獎學金之宗旨,獲獎學生在學期間,數學 系應制訂辦法提供學生短期出國交流、學習機會。
第十一條 本獎學金與學生獲得之其他任何獎助學金無抵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 行。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大學部第一志願獎學金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3 月 27 日學士班招生委員會通過民國 103 年 4 月 21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5 月 6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學士班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大學部第一志願獎學金設置辦法,特 訂定此施行細則。第二條
立志以臺大數學系為第一志願就讀的高中生皆符合申請資格。第三條
申請資料須包含高中在校成績單一份、數學學習歷程自述書(格 式如附件一)及兩封推薦信(格式如附件二)。另可附其他有 利證明文件。第四條
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條
初審委員會(本系招生委員會)評選出至多八人並在二月底前至 本系進行面談,初審委員會最後推薦至多四人到審查委員會。第六條
審查委員會於三月底前進行第二次面談,並決定該年獲獎名單。第七條
經審查委員會宣布擁有獲獎資格的同學,需透過各種升學管道 以第一志願分發進入本系就讀後才可領取獎學金。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每人每學期 7.5 萬元,於每一學期註冊完成後授與,至多 4 年共 60 萬元。
第九條
本獎學金分二次核定,第二次核定時間為大學部二年級下學 期,由審查委員會於三月底前對原得獎同學進行面談,確認其 繼續獲獎資格。第十條
若獲獎同學提前於數學系畢業,仍可完整獲得 4 年 60 萬之獎學 金,於畢業時發給餘額。第十一條
若獲獎同學發生轉系、轉學、休學(不可抗拒之原因除外)、退學等情況,即取消其該學期起後續獲獎資格。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聯合會議、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103.11.19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