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講義》精要擇錄
(四)張泰隆
精要擇錄
1. 不住於相即捨,非斷滅。無我相,應無所住是不住法相,行於布施 是不住非法相(無我相、我執、法執、非法執、能執所執俱空、三 空),不住相要點在證性。
2. 須知,有體必有用,有性必有相,知相之虛妄即可,不可執空,執空 即墮斷滅。性相不一,但不可滅相,性相又不異,相即性之表現,性 即相之根本,有根本而不表現,是有體無用,故佛不住涅槃。
3. 凡所有相皆虛妄,須澈知一切相皆虛妄,即不逐妄,即知有真,故見 諸相非相,則相不能障性,即見如來,何必滅相,即相可以見性也。
4. 須知虛妄不必斷滅,亦不可斷滅。因相本由性現也,法不可執亦不可 厭,法本無相,無不相,二邊不著去修行,即見諸相非相,即可照見 五蘊皆空,度一切苦厄,受想行識即喜怒哀樂起心動念,照到皆空,
即諸相非相。
無 我 相,不 取 法 相,不 取 非 法 相(我 空、法 空、空 空)
張泰隆居士於一九六一年自台灣大學藥學系畢業返鄉前,登門拜訪慧 炬創辦人周宣德居士,臨行前曾蒙周居士贈予《金剛經講義》一本。
時隔五十年,張居士於二○○五年,年近七旬,忽然大夢初醒,瞬覺 人生短促,常於工作之餘,研讀《金剛經講義》,並將其所領會之
《金剛經講義》精要擇錄整理,歸結成十篇心得,每篇均先擬定題目,
而後再將所擇錄精要相關者歸在主題之下,如此相信將有助於研讀
《金剛經》者之瞭解。《金剛經講義》是江味農居士傳世之作,內容 發揮般若要旨,既詳且盡,又復旁通諸大乘經,闡發勝義,自一九四二 年流通以來,被譽為歷年來《金剛經》註釋中最完善之註釋本。
能度一切苦厄,不取著即不住相,並非斷滅其相,故若見諸相非相 則見如來也。
6. 報身、化身是從法身顯現,即有顯現亦即有滅。滅者是報、化身,菩 薩所見是法身現起之報身,凡夫所見是法身現起之化身,若能見報、
化身之非相,則見如來。見性從非相而見,不可入於斷滅。
7. 所有一切眾生之類,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正合法相,實無眾 生得滅度者,正合非法相。若菩薩應無所住行於布施即是捨,即破 我,先空我相,不住於相,即不住種種相,即無法相。無我人等相人 空也,無法相,法空也,無非法相並空亦空,是名三空亦名俱空,可 見三空從此精進,淨念相繼,使證清淨法身,故曰得無量福德。
8. 廣行六度萬行,而心中若無其事,湛然凝寂,不為所動,即不取法 相之真實義,如此而行即不著法亦不著非法,便是二邊不著,合乎 中道。
9. 佛法渡生死,生死未渡不能無法,既至彼岸,法亦無用,以示其不可 執之意。
10. 如云無我、人、眾生、壽者四相即說我空,法為渡我執。又云無法 相,不應取法,法尚應捨,此說法空之法為度法執。又云無非法相不 應取非法,何況非法,此說空空之法,為渡空執,曰我、曰不取、曰 捨,但為遣執,非捨其法,三執俱遣則三空齊朗,三障圓明,生死涅 槃皆不住,尚何此岸之不渡,彼岸之不登乎!
11. 如來所說法即是無上覺,究竟覺,即無念,故般若心性是離言說相,
了無能說所說,故云不可說。不執法,不執非法,不執非非法,故無 法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如來所說指一切法而言,蓋一切法即阿耨 多羅三藐三菩提法也,無有定法,如來可說。
12. 如來是法身,法身無相,那有可說,無有定法。不可執定有法,不可
執定無法。世尊說法自大圓覺海中,自在流出,要證到大圓覺海,應 先離心緣相,心行處滅,離言說相,言語道斷,如此如何可取,如何 可說,如何去分別,故云非法、非非法。
13. 凡物之大小、長短、高低、遠近、表裡,有對待者皆是相,相有變動 即是虛妄,性則空寂不動。性是裡,相是表;性是本,相是末;有裡 才有表,有本才有末,有如來之性,才有福德可說。實指示我們不可 著相,故如來說福德多,令我們會相歸於性。
14. 佛者報身之相,士者依報之相,士云何淨,由心淨耳,心淨所以莊 嚴,不能著相,若心取相則不清淨,但若誤會不著相絕不莊嚴,是取 非法也,需領會兩邊不取之義,莊嚴淨土,應不取著亦不斷滅。(即 不住有、不住空。)
15. 六塵即器世間,攝一切境界相,不應住六塵,即不住相,前五者,色 聲香味觸,包括世間一切可見可聞之境界,法字包括世間一切不可 見不可聞而為心思所能及者之境界。六字則一切境界均攝盡,即一 切世間之境界皆不可著,欲不為六字起心動念,必須在大悲心六度 行上加功。
16. 見惑之邊見,小乘專就由身見而起之斷見、常見言。大乘兼指一切法 空、有二邊,執有便取法,乃常見;執空便取非法,乃斷見。
17. 佛說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說般若是如其自證之理智而說,
令一切眾生開佛知見耳。令知性本無相,須離相修持,而後可以見 性。故曰般若非般若,若心中不明此理,取其名字相,則取法相,即 著我、人、眾生、壽者,法法皆是般若不可著般若之名字相,則是般 若波羅蜜,便是真實義。
18. 如來無所說者,無其所說也,非謂無說(無所行,無所得義同),蓋 性體自證名為如來,明其理智平等一如,能所一如,諸法如義,故其 言說,名為如說(如來是如語者),如說者明是由平等如如之性海中 自然流出,初未起心動念,雖終日說,實無言說之相,尚無說相,安 有所說之法相,故曰如來無所說也。
《金剛經講義》精要擇錄(四)
一切染淨諸法,悉皆相待,無有自相可說,故一切法從本以來,非 色非心,非智非識,非有非無,畢竟不可說相,而有言說者,其旨 皆為離念,歸於真如,以念一切法,令心生滅,不入實智故。色有 表色(有形可指之法),無表色(無形可指之法),其本無自體,
體唯是心,故曰非色。然不過唯心所現,實非心也,故又曰非心。
智者即謂性智,性體平等空寂,豈有諸法,故曰非智。然諸法不過 是識心現起耳,不能謂諸法便是識,故又曰非識。非有非無者,因 緣聚合,似有諸法發生,非無也,既為緣生,乃是幻相,非有也。
雖似有而實無,當體即空。當知染淨諸法,皆悉相待,無有自相可 說之意而已。
20. 凡所有相皆虛妄,虛是假是幻,不但非不好,並非沒有,乃是假有幻 相。相是虛妄,性是真實,性本非相,又能起一切相,空而不空,此 性之所以為真實也。能見相非相,方見如來,應見相而非相亦應見非 相而相。相而非相,即色即是空,非相而相,即空即是色,故如來說 實相非相,而又說是明實相,明其非相而相,相而非相,非相而相是 如來藏真實義。實相者,無相無不相是也。但明其不必壞耳,此即離 念,離相之方便。
21. 一切世間法,事來即應,事過即休,雖應而能休,雖休而能應,即 提得起,放得下,無論世出世法,皆能以非字遣之,如是久久體會 四句皆離之義趣行去,便能做到應時便是休時,休時便能應時。自 然空、有二邊不著,合乎中道,而相不相有無四句皆離了,此是最 妙行門。
22. 若能洞明一切相有即非相,即無所守,則無所執,是無法相了,不但 法空,亦明其非於相外而別取空,是亦無非法相了,是並空亦空,人 空,法空,空空是為慧徹三空,一空到底。
23. 一切眾生則非眾生,此明法空:
眾生者由五蘊法假合而後有生,如色乃地水火風四大所變現,受
(領納)、想(憶念)、行(遷流)、識者(分別)含藏皆妄心,
妄心者因其由無始來種種計較,種種取著,積無數之業力,執持不 斷,因而變現起受想行識之動作,自性清淨中那有此物,此即四蘊 之假合耳,然則不但五蘊之眾,本來非眾,即假合成五蘊之其他眾 法,亦復眾而非眾,則生本無生,所言當體即空。故曰一切眾生則 非眾生,此明法空。
一切眾生迷於一切諸相,執著為實,造業受苦。由五蘊變現之一切諸 相,為假法中之假法,即非有,故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即法空。
24. 下半部:
不 應 取 法 , 以 一 切 法 皆 如 , 無 可 立 也 。 不 應 取 非 法 , 以 一 切 法 皆 真 , 無 可 遣 也 。 所 謂 法 法 如 是 , 故 無 有 定 法 名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 亦 無 有 定 法 如 來 可 說 , 法 與 非 法 皆 不 可 取 不 可 說 也 。 一切聖賢以無為法而有差別者,因法法皆如,則法法皆真,故一切清 淨本然,絕非造作,故曰無為。唯因功行之深淺而有成聖成賢之差 別,實者一如,法無差別。若能我見情執遣盡,則無空、有、中、非 有非無之執,則見相即見性,煩惱即菩提,五蘊即法身,生死即涅 槃,即諸法如義也。
25. 佛說一切法無我,又度生不應取法,又非莊嚴即名莊嚴,均顯法性無 差別之義,既無差別,故一法皆不應住,則並實無有法發菩提之義。
證諸法一如,則謂之法無我,通達一如之諸法,則謂之無我法,即佛 說一切法無我,因佛已證無我理,具無我智,能於一切法中無我,曰 法無我。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是明其不但於一切法能知無我,
且安忍於無我,故亦曰法無我,此是令通達本來無我之一切法,則曰 無我法。通達即會除障,障除則證本來無我之法性,可見本無分別之 真性矣!
26. 若人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以色、聲等
《金剛經講義》精要擇錄(四)
表面之相,然有體亦須有用,有性須有相,否則主體亦孤立無用,故 欲證性,不應執取相,亦不應斷滅相。
27.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因恐人誤會證性 不 必 修 福 , 或 誤 會 如 來 不 以 具 足 相 故 得 阿 耨 多 羅 三 藐 三 菩 提 , 誤 以 見 如 來 必 須 滅 相 , 故 立 此 遣 其 三 誤 , 是 為 善 巧 方 便 也 。 當知具足相之成,由福慧修來,修福便是不著相,知不著相便是慧。
因此能成具足,得無上菩提。
說發廣大心度生,當生起度生本應盡之責,豈是說斷滅諸法,佛 得 菩 提 無 少 法 可 得 , 是 說 雖 得 而 不 有 所 得 , 亦 非 斷 滅 諸 法 也 。 證 法 身 , 得 菩 提 , 必 須 福 慧 雙 修 , 以 之 乃 能 悲 智 具 足 故 也 。 莫作是念者,因動念即是分別執著故。
廣度眾生,實無眾生得度,是不著相。菩薩行布施而心無住。不住是 不住法相,亦即不著有。行布施是不住非法相,亦即不著空。降伏執 著與斷滅兩邊,即兩邊皆不住,如是一無所住,自能得所應住,亦即 是如所教住,故曰若心有住,則為非住。
28. 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曰如來。
如來即法身,常住不動,無所來去,法身遍一切處,亦無須乎來現之 身,其見如來者,乃應化身耳。此身是緣生法,隨眾生機感之緣生而 起,此示現之身因眾生眼中視現耳。如來固未嘗動也,此之謂緣生。
眾生心淨則佛現,遂名之曰來;心濁則佛隱,名之曰去,其隱現由眾 生隨緣生起耳。
法身不動自若,而恆常示現,應化身從不斷絕,不住於來去之相,亦 不住於不動之體;此之謂如如不動。雖見其來去,實則不來不去;雖 不來不去無妨有來有去,此之曰無所從來,亦無所去,非畢竟無來去 也,是說來亦無來處,去亦無去處,法身遍一切處,豈有來處去處。
雖來去,而實未嘗來去,乃未嘗來去而現有來去耳,此意即是住而無 住,無住而住,乃離相之極致。
故修因不滅相,可知報、化等身不能離法身別有,故修因時不應執著 相也。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之義,可 通達矣!達如而來即不滅相,來而如即不著相,若見諸相非相即諸相 而見其非相,便是不著不滅,便與如來之義相應,故能見如來矣!且 如而來乃是不著時便不滅,來而如乃是不滅仍不著,所以不住涅槃,
不住生死是同時的,是一無所住的,故行人應生無所住心,若心無 住,則無分別執著,無念則心無罣礙,能度一切苦厄,於一切日常對 待上,無妨隨緣而行,不可隨緣而轉,不攀緣,自不為所動,而泯相 入體也,泯者不著不斷,入體者性相相融。
29.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 解不生法相。
止者定也,智從定生名知,是為真諦智。定是萬緣俱息,了了證知故 曰知,與開佛知見義恰合。知約內證邊說曰觀,觀即是慧,智從慧出 名見,此是見為俗諦智。慧則差別事相,無不洞見,故曰見,此與前 言五眼,是沙,不執一異,開佛圓見之義同,蓋見約外照邊說也。定 慧等持名曰解,可見解由定慧出,亦即知見二者之總名,此與前深解 義趣之言義同。
須知信為入道之門,功德之母,信者契合也,因其契合如是,故 能知如是,見如是耳,解為知見總合,故曰如是信解,因其於一 如 皆 是 之 理 , 契 合 無 間 , 定 慧 均 等 , 故 能 不 生 法 相 也 。 因 有 定 慧,契合一如,故於言說名字心緣諸相一切皆離,則引生根本正 智,即不分別智。智無分別,即是一念不生,是名不生法相也。
所謂不生法相,乃是一切法相本為緣生,緣生之法當體即空,本性無 則不生亦亡,何以故?生即無生故。了知其有即是空,故一切發心 者,當在一如是上知見信解,此正降伏,此即無住,本性不生,故無 住而住,住而無住。證入無相無不相之真實性。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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