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青少年服務員切結同意書
一、 本人同意接受青少年服務員,扶助期間同意遵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青少年服務員扶助及管 理要點及切結同意書相關規範,並同意接受用人單位之督導、管理及考核。
二、 本人確實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具在學學生身分。
(二)經本局評估需扶助之對象。
三、 本人已知工作範圍為:
(一)協助辦理各項行政業務(二)協助資料處理(三)環境清潔維護(四)協助活動辦理
(五)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 本人已知扶助期間,經用人單位年度考核成績達乙等以上者,得繼續接受次年度扶助,合 計扶助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後,若有特殊原因,經用人單位同意者,得延長至大 學四年級下學期六月三十日止。但若扶助期間喪失本切結同意書第二點規定資格而提出申復 時,得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但經本局評估確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再給予最高三個月緩衝期間 五、 本人已知除經用人單位陳報社會局專案簽准者外,每日工作時數以六小時為原則;超出工
時部分以補休為限。每月工作總日數不得逾二十三日。
六、 本人已知青少年服務員之考核,其評分標準由社會局另定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 定等級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三) 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事、病假合計逾六日或曠職達一日者,不得列為甲等。
七、 本人已知扶助津貼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每月按實際工作時數覈實發給。
八、 本人已知少服員扶助期間本人與用人單位間為公法救助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 法、就業服務法及勞退新制等相關規定,並同意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作 業。
九、 本人已知上班時間應以公事為重,工作時盡力負責,遇疑惑應虛心請教;對長官及同事須 尊重有禮。
十、 本人知悉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社會局得不經預告終止扶助:
(一)不服管理、監督,經輔導二次仍未改善且情節重大。
(二)工作不力或態度欠佳,經輔導二次仍未改善。
(三)全月曠職累計達三次。
(四)全月遲到、早退累計達六次。
(五)事、病假達全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全年累計達二次。
(六)偷竊、打架、鬧事或其他不當行為致影響工作或機關形象。
(七)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乙等以上。
(八)其他違反法令、機關內部規範之情事。
十一、 本人已知因故無法到勤,需事先填列請假單,如無法事先填列假單,須即時以電話或他 法告知單位主管或督導人員;無故未到勤者,視為曠職。
十二、 本人已知當本人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死亡者,准給喪假四日;曾祖父母、祖父母死亡者,
准給喪假三日;兄弟姊妹死亡者,准給喪假二日,扶助津貼照給。
十三、 本人自願終止扶助時,應於十五日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並於終止扶助當日前,將保管之事 務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十四、 本人已知扶助終止或期滿,依法不得對用人單位請求資遣費。
十五、 本人已知扶助終止或期滿,公法救助關係即告終止,用人單位如未扶助本人,即應辦理本 人勞健保之轉出或退保作業。
十六、 受扶助期間本人願意遵守相關工作及機關內部規範。
十七、 如有違上述事實者,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如立書人未滿 20 歲,應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及簽名※)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