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條文
第九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
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 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十二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
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 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 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 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 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樣品、索取有關資料,
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十三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 示或保存,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 率、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 水質狀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 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 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
第二十八條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 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條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所 稱 公 私 場 所 供 公 眾 飲 用 之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 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 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私場所應依其設備之種類及型式,執行定期維護工作,其屬本條 例第八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者,應依申請 登記時檢具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執行定期維護工作。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 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 紀錄表(如附表二);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七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時,其檢測 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 菌群。
二、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 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 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 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 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 菌群之檢測。
飲用水設備水源及處理後水質之檢測項目,除第一項所指定之檢測 項目外,其他仍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一項水質檢測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八條 飲用水設備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 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前項應執行抽驗台數的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應採輪流 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必要時,所在地主管機關得視 實際水質與維護狀況提高應執行之抽驗比例或指定應執行抽驗之飲水 機或飲水檯。
第九條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 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二)。
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 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
第十條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 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附表二 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 飲用水設備編 號
: *登記使用有效期 間
: 年 月 日 設備設置單位 : 連絡電話 :
設備負責人 : 設備管理人 : 水源類別 :
一、設備維護記錄 維護
日期 清洗 更換 消毒 其他 維護人
員簽名 備註
設備維護單位: 電話:
註:1.設備維護紀錄應註明清洗、更換及消毒之詳細內容(如:更換濾心、
管線消毒等)。
2.本表請置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
二、水質檢驗記錄 項目 標準 日期
大腸桿菌群 6.0 MPN/100mL
硝酸鹽氮 10 mg/L
砷 0.05 mg/L
檢 驗 測 定單位
是 否 符 合標準
備註
註:
1.接用自來水者,每次應檢驗大腸桿菌群。
2.非接用自來水者,處理後水質,每次應檢驗大腸桿菌群;其水 源每次應檢驗硝酸鹽氮及砷。
3.非屬公告之公私場所打*記號處免填。
4.請將水質檢驗數據填入本表,並將原始檢驗報告存查。
附圖二 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
本設備水質不符合飲用水 水質標準,尚待維修
暫 停 使 用
設備管理單位:
設備管理人員:
連 絡 電 話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尺寸:長:23 公分,寬:16 公分 顏色:白底,紅色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