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目錄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目錄"

Copied!
11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3)

目錄

第一章 前言 1

    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服務流程圖 3 第二章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6     庇護員工就業轉銜檢核表 7

    家屬的轉銜準備度問卷 14 第三章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16

    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服務流程圖暨內容說明 17     不同轉銜階段支持團隊成員的輔導重點 27

第四章 影響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因素 30

附錄

(4)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5)

工作權是憲法保障每個國民的基本權利,對於身心 障礙朋友而言,更顯重要。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已有明定,對於 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 的身心障礙者,各地方政府應推動設立庇護工場,提供 庇護性就業服務。提升庇護性就業者的工作能力後,協 助他們進入一般性或支持性就業職場,則更能使這些朋 友增進社會關係及互動,達到社會融合的目的;而轉銜 後所釋出的職缺,亦能提供其他等待進入庇護工場的身 心障礙者更多工作機會。

至 109 年 5 月底,全國計有 149 家庇護工場,可 提供 2,081 名庇護性就業機會。庇護工場亦提供轉銜服

(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務,為探究並建立協助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性職場的 輔導機制,本署委託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執行的高屏澎東 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文獻回顧、專 家焦點團體和個案質性研究方式,2 年為期探討協助庇 護性就業個案轉銜至一般性職場就業的輔導策略。為使 庇護工場協助庇護性就業者轉銜至一般職場時能有所依 循,特編撰本輔導手冊,便於庇護工場及相關職業重建 服務人員方便攜帶及使用,並提供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 職場服務流程、具體化評估檢核項目及輔導重點等相關 資訊,以協助庇護性就業者適性就業。

感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吳明宜老師與高屏澎東區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團隊的投入,以及參與 試辦的庇護工場與縣市政府工作夥伴的全力協助完成本

(7)

手冊,在這過程中各單位的職管員、就服員、個案家庭 成員及專家學者們所提供的寶貴建議,在此一併致謝。

希望本手冊的輔導機制能夠逐漸內化於庇護性就業 服務中,讓每個工作能力提升的庇護性就業者,能順利 轉銜至一般職場,以提升身心障礙者的薪資福利、工作 滿意度、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9 年 6 月

(8)
(9)

第一章

前言

(1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第一章

前言

庇護工場的定義

 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指的是身心障礙者 製作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場域;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則是指可為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能力 所調整的職業和工作場所。

 台灣和美國皆是將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視為同義 詞,提供給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的身心障礙 者的就業模式稱為庇護性就業,而提供的工作現場 則稱為庇護工場。

(11)

前言

庇護工場的特徵

 庇護工場是設置在社區中,藉由保護性的機構環境 提供訓練計劃,給無法立即進入一般職場的身心障 礙者體驗職場生態的機會;或提供給無法進入一般 職場者一個持續安置及訓練的場地。

 庇護工場具有身心障礙者集中工作、需要輔助人力、

和過渡性角色等特徵,且就經營面來說,具有須兼 顧輔導與經濟雙重目標以及國家財務補助不可或缺 二項特徵。

 相較於社區本位的就業服務模式,庇護性就業較屬 於機構式、隔離式的服務模式,屬於較少與社區互 動、較具保護性、且由父母決定的環境。

(1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適合安置於庇護工場的對象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 業服務係針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 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

提供長期就業支持的就業服務。

 傳統上,庇護工場是心智類身心障礙者的主要就業 安置模式。由於此類身心障礙者的學習能力較弱,

無法於中等學校畢業後即具備進入一般職場的基本 就業能力,經一段時間的長期培訓都未必能克服此 障礙情況,因此會安置於庇護工場來進行職業陶冶 或就業能力強化,甚至對能力無法提升者提供長期 的庇護性就業。

(13)

前言

為什麼要將庇護員工從庇護工場轉銜至一 般職場?

 依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 計畫,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 就業者應注意事項第 5 條,庇護性就業服務流程第 4 項:庇護就業者工作能力提升後,庇護工場得依 其意願積極協助進入一般性或支持性就業職場。

 研究指出,一般職場比起庇護工場,在個案的薪資 福利、工作滿意度、社會支持和生活品質等方面,

或者方案的成本效益方面,皆比較優勢。

 庇護性就業者通常薪資偏低,未達最低基本工資標 準,難以單獨依靠薪資生活。這個特徵通常是庇護 性就業員工主動離開庇護工場的原因。

(14)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服務流程圖

 參照 104 年 9 月 10 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發布 的「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 計畫」以及本資源中心 103-104 年主題探討結果,

繪製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服務流程圖。

 該圖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的起始點定在定期工 作能力評估(至少兩年一次)之後;若確認個案相 關能力優於庇護工場要求,且有意願離開庇護工場 繼續就業,便由庇護性就服員進一步使用本資源中 心所編制的『庇護員工就業轉銜檢核表』進行檢核。

若個案於工作技能、工作態度、軟性技能三個向度 均有超過一半 (50%) 以上的題項符合,並確認個案 和家屬皆具轉銜動機後,便可開始啟動轉銜服務。

 該圖將轉銜服務流程分為準備、媒合及適應等三個 階段,並說明進入下一階段的指標。

(15)

13

前言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轉銜服務流程圖

身障者或家長提出申請 教育、醫療、社褔及勞政 單位轉介

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 轉銜、諮詢、評估

評估是否適合

職業重建 轉介社政、衛

政、教育單位 結案

擬定案主職業重建計畫 職業輔導評量

是否提供 庇護性就業服務

是否留任原庇護工場 繼續就業

庇護就業 (依產能核薪並簽訂書

面契約)

庇護性就業者定期 工作能力評估(至少2年1次)

接受職業訓練或其他 就業服務

是否轉銜 至一般職場

提供一般性、

支持性就業服務

個案2個月內 回庇護工場 是否轉介其他

庇護工場

庇護工場 評估進用

回原庇護工場 庇護工場

有職缺

因個人或家庭 因素離職

資遣

已安置社政

是否轉銜

接下圖

(1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使用「庇護員工就業轉銜 檢核表」進行轉銜評估

回原庇護工場維持就業

準備階段

職管員轉介支持性就服員

媒合階段

適應階段

1.定期工作能力評估優於 庇護工場要求。

2.個案有意願離開庇護工 場繼續就業。

1.擬定轉銜服務計畫。

2.針對檢核表中不符合的 項目進行強化。

3.提供職場體驗。

1.定期召開轉銜會議。

2.針對欲媒合的職種進行 強化訓練。

3.視需求連結資源。

1.協助個案職場適應。

2.持續提供情緒支持。

3.持續控管轉銜服務流程。

是否轉銜至 一般職場

檢核表中工作技能、

軟性技能、工作行為與態度 三個向度是否均有超過 一半 (50%),以上題項

符合。

再次確認個案和家屬 是否有轉銜動機

職管員判斷個案就業準備度 是否達到支持性就服啟動標準

個案轉換勞保投保單位

三個月後判斷 是否適應一般職場

(17)

第二章

適合轉銜至一般

職場的庇護員工

(18)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第二章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 此章說明如何篩選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 工,可用以協助判定「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服 務流程圖」前三個提問(菱形處)之結果。

 庇護性就服員可以透過平時的輔導觀察、定期考核 及產能核薪等不同方式來評估庇護員工是否適合轉 銜到一般職場。

 綜合文獻蒐集、焦點團體與質性訪談的資料來看,

一般會從工作技能、軟性技能、工作行為與態度及 動機等四項來綜合評估庇護員工的表現。可運用「庇 護員工就業轉銜檢核表」來協助篩選適合轉銜至一 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19)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 除動機之外,其他三個向(項)度所涵蓋的內容指 標亦可由「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 系統」(以下簡稱職重系統)中,庇護性就服員的 相關服務紀錄,如:工作配對表(表 3-1)、就業 服務計畫(庇護性就業)(表 3-2B)等表格去綜合 評估庇護員工是否到達轉銜標準。

 針對有情緒困擾的個案,應再進行「負性症狀」、

「家庭支持」、「壓力因應」、「疾病管理」四個 向(項)度考量,以作為後續個別化轉銜計畫之輔 導參考。

(2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庇護員工就業轉銜檢核表

檢核向 ( 項 )

度 指標說明 是否達到

工 作 技 能

工作技能 有與欲轉銜職種所要求的類似工

作技能 □是 □否

工作速度 達一般競爭性就業者的 60% 以上 □是 □否

工作品質 達一般競爭性就業者的 90% 以上 □是 □否

獨立完成 可獨立並安全地完成工作職務 □是 □否

軟 性 技 能

適 當 穿 著

與儀容 穿著與儀容符合職場要求 □是 □否

與 同 事 良

好互動 與同事間有適切的社交應對 □是 □否 對 他 人 舉

止合宜 與他人互動時舉止合宜 □是 □否

溝通表達 可以有效且適切地聽取和表達意

見 □是 □否

合 宜 情 緒 /

行為表現 於職場中展現合宜的情緒和行為 □是 □否

與人合作 可配合同事一起合作完成工作職

□是 □否

(21)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檢核向 ( 項 )

度 指標說明 是否達到

解決問題 遇到問題時可以主動尋求協助 □是 □否

主 動 參 加

公司活動 對於職場的活動熱衷參與 □是 □否

工 作 行 為 與 態 度

主動工作 不須經提醒便可主動執行工作職

務 □是 □否

準 時 上 下

班 無特殊原因皆可準時上下班 □是 □否

不 任 意 請

假 無特殊原因不任意請假 □是 □否

工作專注 可專心執行工作職務 □是 □否

遵 循 操 作 程序

可遵循指示的操作程序來執行工

作職務 □是 □否

承受壓力 可在速度與品質的要求下完成工

作 □是 □否

接 受 工 作

變異 可以接受工作職務的臨時調配 □是 □否

(2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檢核向 ( 項 )

度 指標說明 是否達到

動 機

個案意願 個案願意轉銜至一般職場就業 □是 □否

家屬意願 家屬同意個案轉銜至一般職場就

業 □是 □否

檢核結果分析:

1. 工作技能 = %、軟性技能 = %、

工作行為與態度 = %、動機 = % □是 □否 達準備期標準

2. 個案是否有情緒困擾:

□否

□是(□有負性症狀 □家庭支持不佳     □壓力因應不佳 □疾病管理不佳)

3. 補充說明:

(23)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檢核表使用說明:

1. 每位預備轉銜的個案進行以上四項度的檢核,其中

「工作技能」、「軟性技能」及「工作行為與態度」

三個向(項)度勾選「是」的項目均達一半(50%)

以上,且個案及家屬皆具有動機(100%)時,即可 正式啟動轉銜。

2. 針對有情緒困擾的個案應進行「負性症狀」、「家庭 支持」、「壓力因應」、「疾病管理」四項度考量,

以作為後續個別化轉銜計畫之輔導參考。

(1)負性症狀:針對個案情緒和行為症狀(如:情 感平淡、表情 / 言語貧乏、非邏輯思考、缺乏動 機、社會退縮等)出現時,並影響工作之情形 加以檢核。

(2)壓力因應(挫折容忍度):針對個案於職場時 是否能面對及接受主管或同事批評或指正,與 壓力因應之能力加以檢核。

(3)疾病管理:針對精障個案是否有病識感、藥物 自我管理能力、定期規律門診等疾病管理之能 力加以檢核。

(4)家庭支持:針對家人是否能提供正向的支持協 助個案就業(例如情緒表達、處理疾病等)加 以檢核。

(24)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工作技能

 庇護工場對於員工準備好轉銜的優先考量為員工的 能力是否符合職場需求,包含:工作技能、獨立完 成工作、速度及品質等,其中最常使用的標準為工 作速度。

 在文獻上對職業技能表現方面,若參考 VALPAR 工 作樣本系列的效標建議,工作速度至少要達到一般 競爭性就業者的 60%,表示在經過訓練與練習之後,

庇護員工的表現可能會提升至符合工作標準。但實 務上庇護工場對於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的比對 標準並不一致,有的是以工作速度達到一般員工的 50% 為轉銜標準,有的是取同業最低標準的平均速 度為標準,若該職類有證照制度,則是以取得證照 為轉銜標準。

(25)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 檢核表中的相關項度包含:工作技能、工作速度、

工作品質及獨立完成等四項。對照職重系統,工作 技能可由表 3-1(職務簡述、功能性學科能力領域 及工作表現領域)、表 3-2B(工作描述);工作速 度可由表 3-1(工作表現領域 /「工作速度 / 產量」)、

表 3-2B(速度要求、輔導目標:產能);工作品質 可由表 3-1(工作表現領域 / 判斷力、區辨能力)、

表 3-2B(品質要求);獨立完成可由表 3-1(社會 能力領域 / 獨立工作)、表 3-2B(工作行為領域 / 獨立工作、安全健康領域 / 工作安全、安全健康領 域 / 意外傷害防範)。

(2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軟性技能

 軟性技能包含人際交往、溝通能力、傾聽能力、團 隊合作、解決問題等技能,庇護工場所重視並予以 訓練的軟性技能係以人際禮儀、與顧客互動等技能 為主。

 軟性技能有助於個人就業力之提升,對於身心障礙 者是否能適應一般職場進而穩定就業相當重要。

 檢核表中的相關項度包含:適當穿著與儀容、與同 事良好互動、對他人舉止合宜、溝通表達、合宜情 境 / 行為表現、與人合作、解決問題、主動參加公 司活動等 8 項。在職重系統中,適當穿著與儀容可 參考表 3-1(社會能力領域 / 儀容)、表 3-2B(人 際社交領域 / 適當的穿著、儀容整飾);與同事良 好互動可參考表 3-1(社會能力領域 / 社交能力)、

表 3-2B(人際社交領域 / 與同事良好互動);對他 人舉止合宜可參考表 3-2B(人際社交領域 / 對他人 合宜之舉止);溝通表達可參考表 3-1(社會能力 領域 / 溝通)、表 3-2B(人際社交領域 / 溝通表達);

(27)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合宜情境 / 行為表現可參考表 3-1(社會能力領域 / 異常行為)、表 3-2B(人際社交領域 /「合宜情緒 / 行為表現」);與人合作可參考表 3-1(社會能力 領域 /「合作 / 團隊精神」)、表 3-2B(工作行為領 域 / 與人合作);主動參加公司活動可參考表 3-1(社 會能力領域 / 社交能力)、表 3-2B(人際社交領域 / 主動參與公司活動)。解決問題的檢核項度在職重 系統表格中未有可對照的項目,因此建議庇護工場 專業團隊應在平時的評估與考核中加入此項度之檢 核。

(28)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工作行為與態度

 庇護員工表現出適切的工作行為與態度也是轉銜重 要的指標之一。庇護性就服員認為在員工具備基本 技能的前提之下,雇主會優先考量具備良好工作行 為與態度的員工,因此培養員工的工作態度與行為 也是庇護工場的所重視的項度之一。

 檢核表中的相關向(項)度包含:主動工作、準時 上下班、不任意請假、工作專注、遵循操作程序、

承受壓力、接受工作變異等 7 項。對照職重系統來 看,主動工作可由表 3-1(工作態度領域 / 主動工作 性)、表 3-2B(自我管理領域 / 主動工作);準時 上下班可由表 3-1(工作態度領域 / 時間觀念、出勤 狀況)、表 3-2B(自我管理領域 / 準時上下班);

不任意請假可由表 3-1(工作態度領域 / 出勤狀況)、

表 3-2B(自我管理領域 / 不任意請假);工作專注 可由表 3-1(工作態度領域 / 工作專注性);遵循 操作程序可由表 3-2B(工作行為領域 / 遵循操作程 序);承受壓力可由表 3-1(工作態度領域 / 對事物

(29)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的挫折容忍力)、表 3-2B(工作行為領域 / 承受壓 力)、接受工作變異可由表 3-1(社會能力領域 / 日 常行事變動的適應)、表 3-2B(工作行為領域 / 接 受工作變異)。

動機

 不論從文獻或實務經驗中都提到順利轉銜重要的關 鍵是個案與家長的意願。

 除了口頭詢問庇護員工的意願外,亦可進一步參考 職重系統的就業服務計畫(表 3-2B)及案主職業能 力強化記錄表(表 4-4),透過自我管理中的主動 工作、準時上下班、不任意請假等項目來作為其工 作動機的參考。

 與其使用問卷來量測或是用口頭詢問,個案之行為 表現,才是其欲轉銜到一般職場動機與否的真實展 現。

(3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1 社會型庇護工場係指附屬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庇 護工場

2 企業型的庇護工場係指由一般企業成立獨立式的庇護

 對於具有工作技能及行為態度但沒有轉銜至一般職 場動機的員工,是否要強化其轉銜動機?社會型 1 及企業型2庇護工場有不同看法。社會型庇護工場 比較尊重個案的意願,企業型庇護工場則考量應讓 個案產量獲得相對報酬,故對有能力進入一般職場 者主張積極輔導轉銜。

 家屬對於庇護員工轉銜一般職場的動機可以使用

「家屬的轉銜準備度問卷」來協助檢視。

(31)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家屬的轉銜準備度問卷 貳

填寫說明:讀完題目後,請依據您的看法在「非常同 意」、「同意」、「普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的選項中進行勾選;勾選「非常同意」表示非常認同 該題目的說明;勾選「非常不同意」則表示非常不認 同該題目的說明。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 我希望我的孩子能到一般 職場工作。

2. 我覺得我的孩子到一般性 職場工作比較有面子。

3. 我覺得我的孩子到一般性 職 場 工 作, 能 力 才 能 進 步。

4. 我擔心我的孩子到一般職 場工作很難適應。

5. 我願意配合專業團隊建議 ( 如:接送、訓練等…),

來協助我的孩子到一般性 職場工作。

6. 我覺得我的孩子留在庇護 工場比較適合。

(3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計分方法:

正向題:1、2、3、5 共四題,非常同意 4 分,同意 3 分,

普通 2 分、不同意 1 分、非常不同意 0 分。

負向題:4、6 共二題,非常同意 0 分,同意 1 分,普 通 2 分、不同意 3 分、非常不同意 4 分

兩類總分加總即為本問卷總分【0~24】,分數越高表 示家屬轉銜準備度越高。但家屬於題項 1 勾選同意並口 頭同意後,便可視為具有轉銜意願。

(33)

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服務流程圖暨內容說明

定期工作能力評估後

,並配合使用檢核表 來判斷是否啟動轉銜

服務。

準備階段

由 職 管 員 判 斷 該 個 案 的 就 業 準 備 度 已 經 達 到 該 縣 市 的 支 持 性 就 業 服務啟動標 準,並轉介 給支持性就 服員。

當 個 案 轉 換 勞 保 投 保 單 位 , 開 始 於 一 般 職 場 上 線 工 作 。 媒合階段

適應階段

3個月後判斷 是否適應 一般職場

回原庇護工場 結案

各階段參與之 專業人員 庇護性就服員 職管員

庇護性就服員 職管員 支持性就服員

庇護性就服員 職管員 支持性就服員 職場雇主/同事

角色功能 進入下一階

段的指標 庇護員工就業轉銜檢核表使用說明:在庇護工場於定期工作能 力評估(至少兩年一次),確認個案相關能力優於庇護工場要 求,並由庇護性就服員進一步使用中心編制的「庇護員工就業 轉銜檢核表」進行檢核,若個案於工作技能,工作態度、軟性 技能三個向度均有超過50%以上的題項符合,並確認個案和家 長皆具轉銜動機後,便可開始啟動轉銜服務。

(1)由庇護性就服員轉介職管員,

(重新)於職管子系統開案,一 起擬定個案的轉銜服務計畫。

(2)由庇護性就服員提供個案的就業 前準備訓練,針對「庇護員工就 業轉銜檢核表」中不符合的題項 進行強化。

(3)由職管員提供職場觀摩/體驗等 相關資源之連結。

(1)由職管員轉介支持性就服員,開 始提供工作開拓、就業媒合等相 關服務。

(2)由庇護性就服員針對支持性就服 員建議媒合的職種,持續提供個 案的就業準備度強化訓練。

(3)由職管員定期召開轉銜會議,與 專業團隊討論個案的服務進展,

並視需求提供所需資源連結,如 心理諮商、職涯諮商、交通訓練 等。

(1)由支持性就服員提供個案職場密 集輔導與後續支持服務,協助個 案適應一般職場。

(2)由職場雇主和同事擔任自然支持 者,提供個案於職場上的立即協 助與包容。

(3)由庇護性就服員持續提供個案與 家屬相關情緒支持,增強成功轉 銜機動。

(4)由職管員持續監控轉銜服務流 程,並提供相關資源連結,如心 理諮商、成長團體、穩就支持 等。

(34)
(35)

第三章

轉銜服務各階段

之輔導策略

(3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第三章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 針對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的服務流程可分為三 個階段:準備階段、媒合階段和適應階段。此章說 明如何判定個案是否應進入或離開「庇護員工轉銜 至一般職場服務流程圖」中的三個服務階段,以及 在此三個階段中的輔導策略。

 在確定好庇護員工達到轉銜標準之後,仍需要透過 團隊合作才能進行一連串的轉銜流程,此團隊包含 個案、家屬、專業人員(職業重建個管員、庇護性 就業服務員、支持性就業服務員)、以及雇主 / 同 事等,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 準備階段參與之支持團隊成員有庇護性就服員和職 管員;媒合階段參與之支持團隊成員有庇護性就服 員、職管員和支持性就服員;適應階段參與之支持 團隊成員有庇護性就服員、職管員、支持性就服員,

以及職場雇主和同事。

(37)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 個案和家屬皆是支持團隊成員,整個轉銜歷程若個 案能保持高度動機和自我效能,且家屬可以抱持正 向態度與協助提供支持,則可增加轉銜的成功率。

(38)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準備階段的輔導策略

 轉銜的啟動契機包含員工主動提出想離開庇護工場 到一般職場,或就服員評估員工達到一般職場標準 並且個案同意轉銜。

 當確認員工的工作技能、軟性技能和工作行為態度 等達到轉銜標準,庇護工場內部可邀集員工、家長 召開討論會議,討論其轉銜意願及後續準備的工作 分配。

 在確認員工與家長的轉銜意願之後,由庇護性就服 員轉介職管員,(重新)於職管子系統開案,一起 擬定個案的轉銜服務計畫,由職管員提供職場觀摩 / 體驗等相關資源之連結。而由庇護性就服員提供個 案的就業前準備訓練,針對「庇護員工就業轉銜檢 核表」中不符合的題項進行強化。

(39)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 在此階段,庇護性就服員會針對個案特別加強與未 來欲轉銜職場相關的訓練,強化個案的就業條件,

並加強個案和家屬的轉銜動機。相關輔導策略如第 19-20 頁之描述。

 當職管員判斷該個案的就業準備度已經達到該縣市 的支持性就業服務啟動標準,並轉介給支持性就服 員,即進入媒合階段。

(4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一、針對個案的輔導策略

在工作技能方面

 庇護性就服員針對支持性就服員建議媒合的職種,

持續提供個案的就業準備度強化訓練,例如加強員 工對一般職場的認識與要求、訓練個案的工作速度、

注意細節、體耐力等,並請家長陪同訓練。

 若已確認欲轉銜的職場時,有些庇護工場的做法是 由庇護性就服員與支持性就服員先了解工作內容之 後,在庇護工場內進行集訓,有些庇護工場則會直 接讓員工以請假的方式到欲安置的職場進行職場體 驗或職前輔導,直接於現場訓練加強工作技能。

在軟性技能方面

 庇護性就服員針對人際交往的方向去強化個案的軟 性技能,例如:加強與他人互動的禮儀,包含與主 管、同事、顧客等;提供情境模擬,如:用較嚴厲 的口吻指導個案,訓練個案壓力及挫折忍受度等。

(41)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對於團隊合作、解決問題等軟性技能,則可透過情 境模擬來提供訓練。

在工作行為與態度方面

 庇護性就服員對於準備好到一般性職場的個案,平 時會透過獎懲機制修正庇護員工的工作態度及工作 行為,讓員工知道庇護工場與一般職場皆有工作規 則。

 在此階段透過工作現場的氣氛,再特別加強員工的 儀容、主動性、責任心、遵守制度等。

(4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在提高轉銜動機方面

 實務中庇護工場提高轉銜動機的策略是強調一般職 場的就業薪資高於庇護工場,但有庇護工場運用更 積極的做法,例如在家長同意下以現金支付員工薪 資,讓員工能有實際賺錢的感覺;每月安排固定的 團體活動(熱門下午茶餐廳、KTV 等),讓個案自 付活動費用,善用購物、娛樂等提升生活品質的渴 望及使用金錢的實質經驗,讓庇護員工感受努力工 作後所帶來的附加價值,讓員工期望能獲得更高的 薪資,藉以提升轉銜的意願。

(43)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二、針對家屬的輔導策略 參

 家屬的意願與期待也是員工轉銜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庇護工場除了平時便教育員工及家長有關轉銜 到一般職場的好處之外,也可以透過轉銜成功個案 經驗分享,提升庇護工場個案與家長的轉銜意願。

媒合階段的輔導策略

 由職管員轉介支持性就服員之後,開始提供工作開 拓、就業媒合等相關服務,稱為媒合階段。

 在媒合階段,職重專業人員會以團隊的方式為個案 提供服務,分別扮演以下的角色功能:

(44)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庇護性就服員

 在此階段,庇護性就服員會與庇護員工再次重申轉 銜的目標和重要性、期待家長協助事項等,除了要 持續加強個案與工作相關的訓練之外,在媒合期也 會提供職前準備課程錄影帶,讓個案與家人一同觀 看並請家人協助教導。

 在職重團隊中亦扮演資訊傳遞的角色。由於庇護性 就服員對個案的長期服務,是最瞭解個案的特性與 工作表現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彙整資訊並提供其 他團隊人員重要訊息。

 部分庇護工場更是由庇護性就服員直接開發工作機 會,或透過同業的熟識與信任,直接轉銜員工到同 業職場,並確定工作媒合成功之後,再透過職管員 銜接支持性就服,顯示某些庇護工場也扮演就業媒 合的角色。

(45)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職重個管員

 定期召開轉銜會議,與專業團隊討論個案的服務進 展,並視需求提供所需資源連結,如連結職評服務、

心理諮商、職涯諮商、交通訓練等,擔任資源協調 與連結的角色。

支持性就服員

 協助開發適性職場等,透過特質因素與職能勝任度 來檢視個案所需支持的項度,並且讓個案有機會去 職場見習或體驗,提升對職場的適應能力。

一、針對家屬的輔導策略

 家長的積極支持態度將會強化個案至一般職場工作 的意願。在此階段,要鼓勵家屬能對於個案外出工 作提供支持,扮演情緒支持、交通訓練等角色,甚 至可以主動協尋工作機會。

(4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二、針對一般職場工作環境選擇的建議

 基於一般職場的雇主在僱用員工時,通常會考量員 工對於其職務的勝任度以及員工與組織的適配性,

所以庇護性就服員會透過同儕支持團體及一般性職 場 參 訪 的 方 式 提 升 庇 護 員 工 對 於 一 般 性 職 場 的 認 識。

 庇護工場實際執行經驗中發現,薪資福利優於原職 場或原職場的氛圍與真正職場中相同時,能讓庇護 員工的轉銜較穩定。因此,減少庇護工場與一般性 職場的工作情境落差將有助於員工轉銜。

綜合上述可知,員工要進入一般職場所需準備做的 相關訓練,都會直接與所欲轉銜的職場相關,而增 加庇護工場與一般職場的相近性會是重要關鍵,這 與文獻中提到庇護工場的專業人員在創造較融合、

易轉移學習成效的工作情境的觀點也較為一致。

(47)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適應階段的輔導策略 參

 當個案轉換勞保投保單位,開始於一般職場上線工 作,即進入適應階段。

 此階段的分工將更為明確,但主要目的都是讓個案 能夠順利上線,並朝穩定就業的目標前進。各類職 業重建專業服務人員以及家長 / 雇主 / 同事的角色功 能如下述:

職重個管員的角色功能

 職重個管員持續控管轉銜服務流程,並提供相關資 源連結,如心理諮商、成長團體、穩就支持等,扮 演轉銜流程的資源連結角色。

庇護性就服員的角色功能

 庇護性就服員持續提供個案與家屬相關情緒支持,

增強成功轉銜動機。並可做為個案就業後穩定資源,

例如:邀請參與工場活動、作為工場轉銜成功經驗 分享者等。

(48)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 因庇護性就服員為最了解個案特性之專業人員,於 適應階段初期,可作為支持性就服員的諮詢窗口,

在指導模式、工作持續性等方面給予最適建議。若 能搭配單位內的支持性就服或是長期合作的支持性 就服單位,透過平時的接觸與建立關係,則更能夠 縮短專業人員與庇護員工的磨合期,更快投入個案 服務。

支持性就服員的角色功能

 支持性就服員在轉銜歷程則如同平時提供就業服 務,擔任評估者與訓練者的角色,針對個案進行密 集輔導、追蹤及穩定就業等工作,協助個案適應一 般職場,並協助雇主資源連結與宣導相關概念。

 個案上線後支持性就服員也會與庇護性就服員保持 聯絡,即時澄清個案特質及問題,以修正輔導策略,

並向職管員回報服務狀況。

 根據庇護工場的轉銜經驗,若單位內部同時有支持 性就服方案或者有固定合作的支持性就服單位,將 有助於減少摸索了解個案的時間。

(49)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家長的角色功能 參

 在轉銜的過程中,除了個案本身對工作有興趣亦能 勝任外,家長也扮演重要的角色,若家長能夠持續 支持個案到一般職場工作,尤其在個案初到職場的 適應過程,家長協助提供正向鼓勵、交通支持、協 助紓解工作壓力,都能有助於個案轉銜過程的順利。

雇主 / 同事的角色功能

 透過雇主及同事的職場包容及提供支持,是讓個案 可以轉銜成功並持續工作的原因之一。因此,庇護 性就服員或支持性就服員會傾向尋找有僱用經驗或 本身就有僱用身障者意願的雇主,這類雇主配合度 良好,並能接受就服員密集輔導或職務再設計,甚 至會主動協助調配人力,讓包容度及支持度較高的 同事來擔任自然支持者協助個案,相對也能提升個 案的職場適應。

(5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由上述的描述中,目前庇護員工要轉銜到一般職場的 過程,部分庇護工場會由庇護性就服員直接進行就業 媒合,這樣的流程其實埋沒了支持性就服員開發職場 與媒合就業的長才,相對地也增加庇護性就服員的負 擔,壓縮輔導庇護員工的時間。但庇護單位一致的看 法是,若庇護單位有固定合作的支持性就服單位,而 不需再由職管員派案,透過平時較為頻繁的接觸與建 立關係,將有助於減少轉銜評估與磨合時間,能更快 投入密集輔導,顯示庇護性單位與支持性單位更需要 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後續再透過家長、雇主提供相 關支持,以穩定個案的轉銜歷程。

(51)

轉銜服務各階段之輔導策略

交叉檢視表:不同轉銜階段支持團隊成員 參

的輔導重點

支持

團隊 準備階段 媒合階段 適應階段 庇護

性就 服員

 針對員工在工 作技能、軟技 能和工作行為 態度等尚未達 到轉銜標準之 項目持續進行 訓練。

 設計庇護職場 的氛圍與一般 職場相同。

 再次重申轉銜 的目標、期待 家 長 協 助 事 項。

 加強與欲轉銜 職場相關的技 能訓練。

 強化個案與家 屬 的 轉 銜 動 機。

 提升庇護員工 對於一般性職 場的認識。

 協助支持性就 服員就業媒合 同業職場。

 提供個案現況 資訊給職重團 隊。

 持續為庇護 員 工 投 保,

直至就業穩 定 為 止, 並 承諾若有不 適應的狀況 可再回庇護 工場。

職管 員

 資源協調與連 結,如職場體 驗、 心 理 諮 商、職評服務 等。

 啟動轉銜的行 政程序,並召 開轉銜會議。

 連結職重體系 的服務資源,

如派案予支持 性就服員。

 追蹤適應狀 況, 適 時 連 結後續穩定 就業相關資 源。

(5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支持

團隊 準備階段 媒合階段 適應階段 支持

性就 服員

 協助開發適性 職場。

 提供職場體驗 機會。

 適性就業媒 合 與 安 置 初期密集輔 導。

 職場適應與 穩定就業支 持。

個案  接受庇護工場 的 技 能 / 行 為 強化訓練。

 進行一般職場 體驗。

 接受庇護工場 的 技 能 / 行 為 強化訓練。

 進行一般職場 體驗。

 一般職場適 應。

家長 / 家 屬

 協助庇護工場 進行職前準備 訓練。

 支持個案至一 般職場工作。

 協助庇護工場 進行職前準備 訓練。

 支持個案至一 般職場工作。

 支持個案至 一般職場工 作, 如 提 供 正 向 鼓 勵、

交 通 支 持、

協助紓解工 作壓力。

雇主 與同 事

 提供薪資福利 優於原職場。

 職場包容及 提 供 支 持,

包括職務再 設計。

(53)

影響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因素

 當穩定就業三個月後,判斷庇護員工已經可以適應 一般職場,便可以進行結案;若無法適應一般職場,

則撤回原庇護工場繼續就業。

(54)
(55)

第四章

影響庇護工場轉銜

至一般職場的因素

(5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第四章

影響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因素

質性研究的發現

成功經驗的啟示

 從成功轉銜的案例來看,除了庇護工場本身對於員 工的承諾,包含保留員工的勞、健保直到穩定就業、

先讓員工以請假的方式試做等,若確定工作後再正 式結案轉出等方式以提升轉銜意願。

 庇護工場也會期待有長期合作的支持性就服單位,

從平時就能建立關係,加速轉銜過程的流暢性。此 外,庇護性就服員在個案就業後仍持續關心個案給 予支持。而支持性就服員會依據個案狀況進行職務 再設計,並將個案在工作中的成功經驗與個案家人 分享。

(57)

影響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因素

失敗經驗的啟示

 由文獻上來看,在庇護工場愈久的個案,可能因習 慣隔離安定的環境,愈難達成轉銜的目標,而實務 上也有庇護工場提到工場環境的氛圍與硬體設施相 對較一般職場舒適,可能也是員工轉銜意願較為低 落的原因之一。

 目前雖有庇護工場推動轉銜的作法是承諾員工如果 轉銜失敗,可以讓員工回到原庇護工場,但也可能 因為後續職場的自然支持及密集輔導不夠,導致個 案無法符合職場需求。

(58)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行動研究的發現

 基本上,成功轉銜者在達到啟動轉銜服務的標準(轉 銜啟動的三要素)後,一定要隨著轉銜服務的歷程 逐步將各階段所需的支持團隊成員納入。

 個案本身是支持團隊的中堅份子,成功轉銜與否和 個案的年齡、性別、障別和障度未必有關聯,但個 案無情緒困擾且有高度轉銜動機者,通常較能克服 轉銜歷程所面臨的挫折;若個案有情緒困擾或是轉 銜動機中等,則其他支持團隊成員的支持度會更顯 重要。

 個案的工作技能、軟性技能和工作行為準備度只要 有中等以上,便可以開始以 ITP 的方式進行準備度 提升訓練,而提升的標準則是以欲轉銜的職務要求 為依歸。

(59)

影響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因素

 家屬、庇護性就服員、職管員、支持性就服員、和 職場的雇主 / 同事是最基本的支持團隊成員;其中 職管員和支持性就服員是以其職務功能、而非機構 屬性來劃分,因此無論搭配現行的單雙軌任一制度,

支持團隊成員皆可以功能性和可及性來組成。

 雖然手冊上有註明支持團隊成員在各轉銜階段所扮 演的角色功能,但對於成功轉銜者而言,並不是指 每位成員都有各司其職,而是整個轉銜歷程所需的 多元性支持(技能訓練、資源提供、實質支持、情 緒支持、資訊諮詢、評價支持)都有成員去提供,

即使未必是每一需求都百分之百滿足。

 整體而言,成功轉銜者的自我效能在整個轉銜歷程 中,維持高檔或是逐漸增強的狀況。

(6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不論是文獻或實務上都發現,創造一個與一般職場氛 圍相近的庇護工場是相當重要的,但這對於本身即為 社會型的庇護工場來說,可能要透過相關活動的安排 來增進員工對於一般職場的正確認知,因此有庇護工 場建議可以每年定期辦理職場參訪活動,提供有轉銜 意願的庇護員工去參觀支持性就業成功案例的職場,

透過臨場感受與同儕成功經驗的分享,協助庇護員工 有正確認知。

研究團隊

(61)

附錄

(6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 第 097050304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規 字 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勞 動 部 勞 動 發 特 字 第 105050288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 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 業之機構。

(63)

錄 第四條

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

第五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 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六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 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64)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 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第七條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 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營業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第八條

庇護工場應提供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支持、就 業轉銜及相關服務。

第九條

庇護工場之設施,應依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特殊需 要,提供無障礙環境。

(65)

錄 第十條

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 關事項。

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

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

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

前二項人員得為兼任。

第十一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綜合 設立之機構,其人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 辦理。

前項機構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 地區隔。

第十二條

庇護工場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 內,分別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及業務報告、年度決算 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6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庇護工場經營管理之狀況,得要求其提 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

四、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五、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備 查。

六、未依設立計畫書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

七、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第十四條

庇護工場之設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前後 三十日內,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 許可證。

庇護工場場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

(67)

錄 地主管機關核定,並換發許可證後,始得提供庇護性就

業服務。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 列項目:

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五、行政費。

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庇護 工場營運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第十六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 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68)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十七條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

第十八條

庇護工場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 助之費用。

第十九條

庇護工場接受補助所購置之設備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庇護工場應定期辦理業務 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69)

錄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補助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 補助。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庇護工場,應於本準則施行後一 年內,依本準則規定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7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 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9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94212 號令 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0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53482 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27671 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0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9986 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7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45501 號令 修正發布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 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協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供 並建構完善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特訂定 本計畫。

二、 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 一 ) 本部:

1. 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 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 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71)

錄 ( 二 )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任務:

1. 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 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3. 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 務評鑑參考指標。

4. 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推動辦理庇護性就 業服務業務。

( 三 ) 本部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 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 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 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目及經費報發展署備 查。

3. 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核銷等事 項。

4. 督導考核及彙總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5. 訪視及查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及評鑑 事項。

( 四 ) 地方政府:

1. 本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

2. 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庇護工場之申請計

(72)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畫,並將核定之計畫報所在地分署備查。

3. 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轄區庇護性就業服 務與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4. 實地訪查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及營運情形。

5. 評鑑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與營運情形,評鑑 結果報本部及分署備查。

( 五 ) 分署委託之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 稱職重資源中心):提供地方政府庇護性就 業服務諮詢輔導,必要時提供實地輔導。

三、 本計畫補助原則如下:

( 一 ) 一般性補助:

1. 依本計畫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與執行能 力、補助項目及標準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2. 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自籌 比率由本部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 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 準訂定。

3. 本計畫預算如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依實際 通過預算調整補助經費額度。

(73)

錄 ( 二 ) 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

定之。

四、 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 一 ) 一般性補助:依附件一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 之規定。

( 二 ) 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 定之。

四之一、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另行公 告庇護工場之補助項目、補助標準、辦理期間及其 他相關事項。

五、 地方政府得視需要,依所在地分署通知期限內,檢 具附件二申請表(併電子檔)備函提出申請。

六、 分署受理地方政府本計畫之申請,審查重點如下:

( 一 ) 計 畫 之 必 要 性、 完 整 性、 可 行 性 及 預 期 效 益。

( 二 ) 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庇護性就 業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 三 ) 經費需求符合補助原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分署辦理審查作業,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及邀請 地方政府列席說明。

(74)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分署核定地方政府所提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及經費 後,將附件三核定表及地方政府之計畫與人員僱用 名冊,函送發展署備查,並每半年一次辦理轄內地 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訪視查核。

七、地方政府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補助應辦理及遵循事 項如下:

( 一 ) 掌握轄區產業發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 業、職場見習需求及民間服務能量,統籌檢 討服務容量,並研提申請計畫。

( 二 ) 不得以設籍為由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 就業及職場見習服務,並應依「身心障礙者 庇護性就業服務流程圖(附件四)」提供庇 護性就業服務。

( 三 ) 受理、審查與核定轄區庇護工場補助申請 案,對庇護性就業者轉銜至一般職場及職場 見習者轉銜至庇護工場或一般職場,依第四 點附件一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編列經 費獎勵庇護工場及其雇主;已申請發展署

「多元就業方案 」 補助項目,不得重複補助。

( 四 ) 督導庇護工場依「庇護工場規劃庇護性就業

(75)

錄 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附

件五)及「庇護工場辦理職場見習應注意事 項 」(附件六)提供服務。

( 五 ) 定期查核庇護工場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之服務紀錄登 錄情形。

( 六 ) 按季實地訪查庇護工場辦理情形並做成書面 紀錄,訪查重點包括:庇護工場財務資料、

庇護性就業者名冊與薪資請領清冊、全民健 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投保資料、

庇護性就業者之工作條件及接受服務之情 形、職場見習者名冊及獎勵金印領清冊、有 無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工作能力評估、有無 建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防治措施等。但 前一次評鑑成績優等或甲等之庇護工場,得 每半年訪查一次。

( 七 ) 參考本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評 鑑指標,定期辦理實地評鑑,至少每二年評 鑑一次。評鑑前,指標及計畫應先送所在地 分署備查(副知發展署),評鑑後將結果報

(76)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所在地分署備查 ( 副知發展署 )。評鑑等第 納入下年度委託或補助之參考。

( 八 ) 依庇護工場評鑑結果,提報庇護工場經營管 理輔導措施,積極輔導庇護工場提升產能、

經營及行銷能力,推廣庇護工場產品,並爭 取與事業單位合作之機會。

( 九 ) 定期將轄內庇護工場名冊與相關表件送發展 署及分署備查。

八、 本計畫撥款、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 一 ) 地方政府應依分署所訂時程辦理請款與核銷 作業,並於辦理核銷時,提出成果報告及就 業成功案例一則。

( 二 ) 地方政府應依分署核定之補助金額填寫經費 概算表,併同領款收據,並應檢附納入預算 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 地方配合款編列證 明 ),提出申請補助。另接受本計畫之補助 經費應專款專用,所產生之其他收入不得抵 用或移用,且賸餘經費應於每年十二月底,

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所在地分署辦理結案。

( 三 ) 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與

(77)

錄 預定進度切實執行。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

原計畫項目、經費、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經所在地分署核准變更後方得辦 理。

( 四 ) 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有不合本計畫規定之 支出,應依所在地分署之通知繳回該項經 費。

( 五 ) 本計畫補助案件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依 會計法妥為保管,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九、 本計畫考核、督導及獎勵規定如下:

( 一 ) 考核方式:

1. 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轄內地方政府之執行情 形,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 查。

2. 發展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 形。

( 二 ) 督導方式:針對考核結果不佳之地方政府,

分署應加強輔導。

( 三 ) 獎勵方式:考核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執行 本計畫有功人員,由地方政府予以獎勵。

(78)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十、地方政府經考核有下列情形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 年度補助款,或酌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政府次一年 度之計畫經費:

( 一 ) 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 二 ) 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庇護性就業 服務或執行不力。

( 三 ) 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 四 ) 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

十一、 地方政府應比照行政院所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對庇護工場之補助,訂定明確、合理及 公開之作業規範。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發展署、分署及地方政府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

(79)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 務計畫

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一 庇 護 工 場 籌 設 營 運 費

• 補助範圍:新籌設之庇護工場營業場 所裝潢及設備,不含建築物之硬體購 置、修繕及土地購置。

• 補助標準:

(1) 裝潢費:每坪最高補助新臺幣(以 下 同 )1 萬 元, 每 案 最 高 補 助 50 萬元。

(2) 設備費:營運機具以租用為原則,

惟 10 萬元以下之單項設備,經說 明其必要性得予購置。

• 補助額度:依庇護性就業者人數補助,

6 人以下最高補助 100 萬元;7 至 12 人最高補助 130 萬元;13 至 18 人最 高補助 160 萬元;19 至 24 人最高補 助 190 萬 元;25 至 30 人 最 高 補 助 220 萬元;31 人以上,每增加 1 人增 加補助 6 萬元,最高補助 360 萬元。

附件一

(80)

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輔導工作手冊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 其他規定:

(1) 本項補助得分 2 年申請。

(2) 地方政府應規範補助設備購置之使 用年限並列冊管理。

二 庇 護 工 場 裝 潢 及 設 備 之 汰 換 維修費

• 補助範圍:庇護工場經評估經營績效 佳,視其需要補助,用於改善營業環 境及設備維護,以增加競爭力。

• 補助標準:

(1) 汰換與維修裝潢:每坪最高補助 1 萬元,每案最高補助 15 萬元。

(2) 汰換與維修設備:含營運機具、工 安消防設備、無障礙環境設施。營 運機具以租用為原則,惟 10 萬元 以下之單項設備,經說明其必要性 得予購置。

• 補助額度:依庇護性就業者人數補助,

6 人 以 下 最 高 補 助 30 萬 元;7 至 12 人最高補助 40 萬元;13 至 18 人最高 補 助 50 萬 元;19 至 24 人 最 高 補 助 60 萬元;25 至 30 人最高補助 70 萬元;

31 人以上,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1 萬 元,最高補助 93 萬元。

• 本項經費每 3 年補助一次,惟由地方 政府自籌款支應者不在此限。

(81)

錄 項

次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 其他規定:地方政府應規範補助設備 購置之使用年限並列冊管理。

三 庇 護 工 場 主 管、 專 業 及 營 運 人 員 人 事 費

• 補助對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就 業服務員、技術輔導員、業務行銷人 員、主管人員。

• 補助條件:

(1)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員、 就 業 服 務 員: 應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規定。

(2) 技術輔導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 具備與庇護工場營運項目相關 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B. 具備與庇護工場營運項目相關 工作 2 年以上經驗。

(3) 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

A. 大學校院企業管理或行銷相關 科系所畢業。

B. 具備企業管理或行銷相關工作 2 年以上經驗。

• 補助標準:

(1) 薪 資: 比 照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業務輔導員」之薪資標準補助,

其中經評鑑結果甲等以上庇護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七、

七、

七、

(六)勞工健康相關法規(含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 、女性勞工 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 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 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等)

5.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 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外,依本目約定計算違約金

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依規定應登

出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輸出登記

二十一、其他經 直轄 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估確有 經濟困 難,且有 就業意 願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