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 103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貳、地點:桃園國中會議室
參、主持人:林科長光偉
肆、出列席:如簽到表 記錄:李佳儒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單位報告:
一、 有關「充實國中專、兼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本局業於 103 年 3 月 20 日 召開本縣「 102 學年度研商充實國中專、兼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策略會議」,
該會議決議針對部分短期內仍無法達到法定編制員額之學校 (102 學年度 國中班級數 10 班以下學校應編制專任、兼任輔導教師各 1 名,10 班以上 學校應編制專任輔導教師 1 名,兼任輔導教師 2 名。),列為警示學校或觀 察學校,由業務單位優先提供協助並定期追蹤。
二、 本縣「 103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分發作業時程表」業於 103 年 3 月 18 日經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籌備會修正通過,詳附件 1(P.3-4)。
三、「 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
業於 103 年 2 月 24 日經縣外介聘籌備會議修正通過,詳附件 2(P.5-8)。
四、 如各校本年度欲提報超額教師,請提前與業務單位聯繫,俾利辦理後續事 宜。
柒、議案討論:
案由 一:
有關本縣 103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託辦理統計表(如附件 3,P.9),提請確認。
決 議:
確認後通過。
案由
二
:
有關本縣 103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志願 表、申請表(如附件 4、5、6,P.10-13),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本案修正後通過。
二、 本縣「 103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修正如下:
(一) 修正第 3 條第 2 項「服務條件」:1.在同一學校服務任滿二學期者。
(二) 配合本年度教師申請採網路填報方式作業修正第 6 條:本縣國中教師介
1
聘依下列各款辦理,任一時程逾期視為放棄當年度縣內介聘資格: (一) 申請日期及手續:
1. 填報期(4 月 15 日上午 8 時起至 4 月 18 日下午 5 時):申請人上網填 報個人介聘資料(基本資料、各項積分、介聘志願)。網址:
http:// 103teach.ltjh.tyc.edu.tw
。
2. 申請期(4 月 19 日上午 8 時起至 4 月 22 日下午 5 時):申請人上網列 印個人縣內介聘申請表及志願表後,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 至 7 月 31 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 4 月 18 日止),向原服 務學校提出,經學校確實審核後,依聯服小組排定日期、時間送件,
逾期不予受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 10 時 50 分
2
附件 1 桃園縣 103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分發作業時程表 103.03.18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 1/17 一 10: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研修小組會議 各工作小組組長、副組
長及桃園國中工作人員 桃園國中 2 3/18 二 14: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作業籌備會(1) 各校校長、人事主任及
教務主任或教評會代表 桃園國中 3 3/25 二 16:00 截止受理各校委託介聘、甄選申請
4 4/1~
4/3 二 四
縣外介聘服務研習
(各縣市電腦作業人員) 教育局、
桃園國中代表
基隆暖暖教研 中心
5 4/11
~ 4/17
五
四 各縣市上網登錄介聘學校名單及確認管制名單 6 4/14 一 10:00 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次會議(2)
(審查超額、縣內外介聘等辦法)
教育局、
各委員 (校長) 桃園國中 7
4/15
~ 4/18
二 ~ 五
08:00~
17:00
申請縣內介聘教師自行上網填報資料。
網址:http://1
03teach.ltjhs.tyc.edu.tw各校 8 4/19
~4/2 2
六~
二
08:00~
17:00 申請縣內介聘教師自行登錄網站,列印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送校內人事主任及校長審核 各校
9 4/23 三 10:00 聯服小組縣內介聘積分審查協調會議(3) 登記組、電腦組 桃園國中 10
4/24
~ 4/25
四 五
09:00~
16:00
聯服小組積分審查(4)
(審查縣內介聘及超額教師積分表)
登記組、電腦組、
各校人事主任 桃園國中
11 4/25
~ 5/8
五
四 08:00~
24:00
申請縣外介聘教師自行上網填報資料
網站網址:http:// tas.kh.edu.tw 各校 12
4/28
~ 4/29
一 二
各校清查教師缺額
4/29 12:00 前回傳教師缺額 各校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3 4/30 三 17:00 縣內介聘資料最後確認 各校
14 5/5 一 12:00 公告全縣國中各校介聘缺額及申請縣內介聘教師之積分與排序 15 5/8 四 10:00 1、聯服小組第次會議(5)(確認缺額)
2、超額教師介聘、第一次縣內介聘(俟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辦理 完畢後,再行辦理第一次縣內介聘)
教育局、
各委員(校長)、
介聘組、電腦組
桃園國中 16 5/9 五 1、各校教評會召開校內第一次縣內介聘審查會議
2、各校回報第一次縣內介聘審查結果(16:00 前) 各校教評會 各校 17 5/12 一 14:00 聯服小組縣外介聘積分審查協調會(6) 登記組、電腦組 桃園國中 18
5/13
~ 5/14
二
三 09:00~
16:00 聯服小組積分審查會議(7)
(審查申請縣外介聘教師積分表)
登記組、電腦組、
各校人事主任 桃園國中
19 5/21
~ 5/22
三
四 縣外介聘協調會議 教育局、
介聘組 國立海洋科技
博物館 (基隆)
20 5/28 三 各縣市將縣外介聘協調會結果通知各介聘學校 教育局 教育局
21 5/30 五 1、各校教評會召開縣外介聘審查會議(上午)
2、回報審查結果(16:00 前) 各校教評會 各校
22 6/12 四 縣外介聘確認會議 教育局、
介聘組
國立海洋科技 博物館(基隆) 23 6/17 二 完成縣外介聘教師至調入縣市報到
(生效日一律自八月一日生效)
24 6/24 二 各校清查教師缺額 16:00 前回傳教師缺額
各校、
桃園國中 25 6/25 三 公告全縣國中各校介聘缺額及申請縣內介聘教師之積分與排序
26 6/26 四 9:00 1、聯服小組第次會議(8)(確認缺額)
2、第二次縣內介聘
教育局、
各委員(校長)、
介聘組、電腦組
桃園國中 27 6/26 四 1、各校教評會召開校內第二次縣內介聘審查會議
2、回報審查結果(16:00 前) 各校教評會 各校
附件2
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一、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申請介聘他 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 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 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 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 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三、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會),
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作業組,
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委員會應於4 月 17 日 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 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名單公告後若 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四、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及專任輔導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 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三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高低、
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 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 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 基本條件:
1. 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2.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 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3.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4.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二) 服務條件: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 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 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
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 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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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 , 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 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 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 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 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 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 (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 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 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 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 2.5 分。
5.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具二種 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 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7.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 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
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 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 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 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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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 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介 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 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 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 月 25 日至 5 月 8 日 ,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 月 8 日 截 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彙整至聯合委員會辦理,逾 期不予受理。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3 年 4 月 11 日起 至103 年 5 月 8 日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 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 月5 8 日 ,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 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委員會 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市)委員會查 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委員會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一) 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須與 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二) 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依志願 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願介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5 月 16 日 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應於5 月
21 日 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攜至聯合委 員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 (幼兒園)之開缺,均依學校及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委員會於5 月 14 日至 5 月 21
日 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登錄單調缺額。
十二、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調。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
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資料排
7
序處理。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5 月 21 日、 5 月 22 日 舉行教師介聘協調會議,由基隆市召集,並以基隆市 政府教育處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委員會均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電腦作業小 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分送 各縣(市)查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介聘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應於5 月 30
日 前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教師之介聘。原
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調出教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歷證件及通知單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
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市)委員會。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6 月 4 日 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委員會,由聯合委員會製作達 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
並由調入縣(市)委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
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仍留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 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於確認會議後不至該校報到者,依 本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 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 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經學校(幼兒園)教 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 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 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 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 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方無條件撤回。
以單調方式達成介聘後放棄介聘結果,致其餘連鎖單調教師受連帶退回處分,該師所屬 縣(市)得於確認會議中增開缺額供其他教師達成介聘。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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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桃園縣 103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託辦理統計表
編號 鄉鎮別 學校名稱 委辦介聘 委辦
教甄 編號 鄉鎮別 學校名稱 委辦介聘 委辦
縣內 縣外 縣內 縣外 教甄
1 桃園市 桃園國中 是 是 是 31 平鎮市 東安國中 是 是 是 2 桃園市 青溪國中 是 是 是 32 中壢市 新明國中 是 是 是 3 桃園市 文昌國中 是 是 是 33 中壢市 龍岡國中 是 是 是 4 桃園市 建國國中 是 是 是 34 中壢市 大崙國中 是 是 是 5 桃園市 中興國中 是 是 是 35 中壢市 興南國中 是 是 是 6 桃園市 慈文國中 是 是 是 36 中壢市 內壢國中 是 是 是 7 桃園市 福豐國中 是 是 是 37 中壢市 自強國中 是 是 是 8 桃園市 同德國中 是 是 是 38 中壢市 東興國中 是 是 是 9 桃園市 大有國中 是 是 是 39 中壢市 龍興國中 是 是 是 10 桃園市 會稽國中 是 是 是 40 中壢市 過嶺國中 是 是 是 11 桃園市 經國國中 是 是 是 41 楊梅市 楊梅國中 是 是 是 12 蘆竹鄉 大竹國中 是 是 是 42 楊梅市 仁美國中 是 是 是 13 蘆竹鄉 南崁國中 是 是 是 43 楊梅市 富岡國中 是 是 是 14 蘆竹鄉 山腳國中 是 是 是 44 楊梅市 瑞原國中 是 是 是 15 蘆竹鄉 光明國中 是 是 是 45 楊梅市 楊明國中 是 是 是 16 大園鄉 大園國中 是 是 是 46 楊梅市 秀才分校 是 是 是 17 大園鄉 竹圍國中 是 是 是 47 楊梅市
楊光國中小是 是 是 18 大溪鎮 大溪國中 是 是 是 48 楊梅市 瑞坪國中 是 是 是 19 大溪鎮 仁和國中 是 是 是 49 觀音鄉 觀音國中 是 是 是 20 龜山鄉 大崗國中 是 是 是 50 觀音鄉 草漯國中 是 是 是 21 龜山鄉 幸福國中 是 是 是 51 觀音鄉
附設國中部觀音高中是 是 是 22 龜山鄉 龜山國中 是 是 是 52 新屋鄉 新屋國中 是 是 是 23 龜山鄉
迴龍國中小是 是 是 53 新屋鄉 永安國中 是 是 是 24 八德市 八德國中 是 是 是 54 新屋鄉 大坡國中 是 是 是 25 八德市 大成國中 是 是 是 55 龍潭鄉 龍潭國中 是 是 是 26 八德市
永豐高中附設國中部是 是 是 56 龍潭鄉 武漢國中 是 是 是 27 平鎮市 中壢國中 是 是 是 57 龍潭鄉 凌雲國中 是 是 是 28 平鎮市 平鎮國中 是 是 是 58 龍潭鄉 石門國中 是 是 是 29 平鎮市 平南國中 是 是 是 59 復興鄉 介壽國中 是 是 是 30 平鎮市 平興國中 是 是 是 60 中壢市 青埔國中 是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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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桃園縣 103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一、 桃園縣政府依據「103 年 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一次小組會議決議」辦理所屬國民中 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縣國中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事宜,由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
辦理。
三、 國中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 基本條件:
1. 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者。
2. 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受任 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3. 公費生調動應依教育部102 年 11 月 5 日 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規定: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二) 服務條件:
1. 在同一學校服務任滿二學期者。
2. 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縣政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 日)復職者。
四、 本縣內國中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 年資積分:最高30 分
1. 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 3 分。
2. 在本縣偏遠國中連續服務(限本校服務年資,或連續於數所偏遠學校服務未曾中 斷者),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3. 在本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2 分。
4. 在本校擔任組長(含代理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5. 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6. 在本校擔任副組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7. 在本校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8. 在本校擔任級導師(學年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9. 在本校擔任各領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0.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 86 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 實習教師或84 年 11 月 16 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如有同 時兼任3~6 款之職務者,應擇一採計。
(二) 最近五年在本校連續服務考績積分:最高10 分
1.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 2 分。
2.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 1 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 予1 分。唯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始予採認。
4. 育嬰留職停薪者致當年核另予考核者,依上列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其餘原因之 另予考核者均不採計分數。
(三) 在本校連續服務獎懲積分:最高10 分 1. 嘉獎一次給 1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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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記功一次給 3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
3. 記一大功給 9 分,記一大過減 9 分。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級者每紙給 0.5 分,省級者每紙給 1 分,中央 級者每紙給1.5 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 最近五年在本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 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進修學分不採計),每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0.5 分,最 高核給10 分,並需經教育局或學校核章者。
五、 國中教師申請介聘時,其申請科目以二科為限,並需符合教師登記證所登記(檢定)科目。
六、 本縣國中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任一時程逾期視為放棄當年度縣內介聘資格:
(一) 申請日期及手續:
1. 填報期 (4 月 15 日上午 8 時起至 4 月 18 日下午 5 時 ) :申請人上網填報個人
介聘資料( 基本資料、各項積分、介聘志願) 。
網址: http:// 103teach.ltjh.tyc.edu.tw
2. 申請期(4 月 19 日上午 8 時起至 4 月 22 日下午 5 時 ) :申請人上網列印個人 縣內介聘申請表及志願表後,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止 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 4 月 18 日止),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經學校確 實審核後,依聯服小組排定日期、時間送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 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 時間:5 月 8 日 ( 星期四 ) 。上午10 時起超額介聘、縣內介聘。
地點:桃園國中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莒光街2 號 電話:3358282 轉 710
2. 方式:聯服小組將申請者資料詳細審查,按科別、積分、高低順序造冊。依志願利 用電腦自動分發,當事人不必到場。
七、 如參加介聘之教師志願介聘學校積分均相同時,應參考登記科目、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
以抽籤方式處理。
八、 經聯服小組作業及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由各校公告並通知該教師於限期內攜 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 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撤銷介聘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名單列入交 接,學校應嚴格控管。
九、 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由各校校長及 人事人員負審核之責任。
十、 各校辦理國中教師介聘本縣他校服務資料審查文書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
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申請介聘之 教師,如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者,除撤銷其介聘外,並予議處,負責審核人員依情節追究責 任。
十一、 本注意事項經本縣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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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103 年) 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注意事項
103.04.14一、 依據103 年國中教師介聘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一次小組會議決議,本年縣內介聘工作,仍為由電腦自動介聘,當事人無須親自到 現場。
二、 為配合電腦作業需要,每位當事人必須上網填志願表。
三、 可填志願數:(原服務學校不可以填) 1. 合格教師最多可填志願 45 個。
2. 未取得足夠教育學分之偏遠合格教師,服務未滿三年者,不得遷調,服務滿三年者,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
四、 介聘科目順序,按電腦順序依次辦理,其順序為國文、英文、數學、理化、生物、地科、健教、歷史、地理、公民、童軍、輔導、美術、音樂、
工藝、家政、體育、特教、表演藝術、電腦。
五、 一人申請介聘二科以上時,其志願順序應相同(即只填一張志願表),介聘時如前一科目以第一志願介聘成功,後一科目即不予介聘;
若前一科目非以第一志願介聘成功,則後一科目可繼續參加介聘。
六、 教師介聘順序,按積分總計由高而低依次辦理,其積分相同者按出生日期(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績分(高者優 先),獎懲積分(高者優先),研習積分(高者優先),以上情況均相同時,另行通知以抽籤方式辦理。
七、 電腦作業方式:按介聘教師積分順序及其志願順序,依序辦理。
1. 志願表內之學校都沒有缺則予保留。
2. 志願表內之學校有缺則予以介聘,原校不開缺。
八、 作業結果,由當天出席委員會議之校長或學校代表人帶回轉發。俟各校教評會審核通過確定後,由各校公告並通知各當事人。
九、 填報不實者(如未取得足夠教育學分之偏遠地區教師填一般地區志願;或未取得足夠教育學分之偏遠地區教師服務未滿三年而申請 介聘等)若介聘成功,不得聘用,亦不得返回原校服務,所造成損失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十、 志願表一經提出,不得更改,亦不得撤銷;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撤 銷介聘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名單列入交接;故填寫志願必須慎重。
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103.04.14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為配合電腦作業需 要,每位當事人必須 上網填志願表。
二、為配合電腦自動作業需要,
每位當事人必須填志願表。
103 年度縣內介聘申請由紙本填報 改為線上填報(並列印送審),爰修訂 本點。
四、志願請按順序填入志願學校 代號,並以二位數填寫(如 01 、33)未填滿部分份請填『以 下放棄』四字,塗改部分份請蓋 章以示負責。
一、本點刪除。
二、因原條文係規定紙本填報之方 式,103 年度改為線上填報,爰刪 除本點。
四 . 介聘科目順序 … 。 五 . 一人申請介聘二科 … 。 六 . 教師介聘順序 … 。 七 . 電腦作業方式 … 。 八 . 作業結果 … 。 九 . 填報不實者 … 。 十 . 志願表一經提出 … 。
五.介聘科目順序…。
六.一人申請介聘二科…。
七.教師介聘順序…。
八.電腦作業方式…。
九.作業結果…。
十.填報不實者…。
十一.志願表一經提出…。
因刪除第四點,故後續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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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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