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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楊明國中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期末特推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期末特推會決議通過
壹、 依據
一、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二、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貳、 目的
一、 協助資賦優異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二、 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參、 適用對象:
就讀本校且經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之資賦優異學生。肆、 申請所短修業年限期實施方式:
(一)申請項目:
1、免修課程(學習領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加速、部分學科 (學習領域)跳級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等 5 類。
(二)申請資格:
1、學生申請免修課程(學習領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 速,其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 之七。
2、學生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及全部學科跳級(學習領域),其前一學期或學年(含 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3、倘學校因特殊需求另訂較嚴格之百分比申請資格者,得專案報局審核。
(三)評量科目: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及科技領域之相關學科。
1.可單科或多科同時申請。
2.另申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須同時評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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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標準:
1、免修課程(學習領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加速、部分學科 (學習領域)跳級等 4 類之評量方式及鑑定標準由各校資優小組訂定,可參採項目如附件實施 方式。
2、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需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1)評量科目高一年級段考之平均成績,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達正一個標準差以上。
(2)智力測驗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3)社會適應行為評量宜與適齡學生相當,由相關教師或專業人員(至少兩位)提出證明。
伍、 申請辦理流程
一、 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 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 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 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 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四、 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 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 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等 函報本局,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 施。
七、 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 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本府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
陸、 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佐證資料):
一、 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 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 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 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 量成績。
四、 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之學 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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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 特殊表現紀錄:
1.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 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 薦者。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柒、 實施原則
一、 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由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年 限學習輔導計畫。
二、 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以個別化學習方式編撰,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鑑定 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課程設計、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具體作法、
輔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三、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行負擔為原 則。
四、 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學校得通知家長並召開個 案研究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適應困難情況仍無法改善,得輔導該生回 原年級(或原班) 就讀或停止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