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郭庭妤 電 話:02-77365941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聘任後婚假核予、天數 計算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 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 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1年內請畢。...」。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答客問」略以:「受訓 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婚假,如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結 婚(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而在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 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

(含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比例計算出尚 可請的婚假。」。

二、綜上,倘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以其結婚事實發生時,

非屬教師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原不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 給婚假。惟參酌公務人員上開規定,並基於獎勵教師結婚

1

121060012214

■■■■■■

A041500_人事室■■■■■■■106/02/16 11:26

■■■■■■■

無附件

(2)

35

第2頁, 共2頁

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 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 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 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 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 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7-02-16

11:01:3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未取得合格教師證者完成課程要求並及格者給予 180 小時研習時數證明,請假各科 至多 8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

四、考量本市確有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需求,於前

教育部業管次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

三、次查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

三、另案經轉准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

(一) 學校(園)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