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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郭庭妤 電 話:02-77365941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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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聘任後婚假核予、天數 計算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 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 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1年內請畢。...」。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答客問」略以:「受訓 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婚假,如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結 婚(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而在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 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
(含例假日),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比例計算出尚 可請的婚假。」。
二、綜上,倘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以其結婚事實發生時,
非屬教師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原不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 給婚假。惟參酌公務人員上開規定,並基於獎勵教師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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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 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 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 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 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 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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