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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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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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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07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7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 貳、地點:青溪國中

參、主持人:林副局長威志 記錄:謝孟庭 肆、出列席: 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單位工作報告:

一、 本市「107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時程表」業於 107 年 3 月 15 日經本市國民 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籌備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詳如附件1,P.3-4)。

二、 有關「107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

業經教育部107 年 4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034940 號函備查(詳如附件 2,

P.5-10)。

柒、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本市107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託辦理統計表一案(如附件 3,P.11),

提請確認。

明:本年度本市國中及桃園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市外介聘 作業各計61 校。

決 議:確認通過。

案由二:有關本市「107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草案)」一案

(如附件4,P.12-14),提請討論。

明:如案由。

決 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附帶決議: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 下簡稱介聘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應在同一學 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之年資採計部分,在介聘辦法修訂發布實施前,仍依

(2)

2

教育部 106 年 3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13257 號函釋辦理,俟介聘 辦法修訂發布實施後,則依其規定採計介聘年資。

案由三:有關本市「107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注意事項(草案) 申請表說明及積分表」一案(如附件5 至 7,P.15-18),提請討論。

說 明:如案由。

決 議:照案通過。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10 時 50 分。

(3)

桃園市 107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 3/6 14: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研修小組會議 教育局、各工作小組組長、副

組長及本校工作人員 青溪國中 2 3/15 14:00 國民中學教師介聘暨甄選作業籌備會(1) 教育局、各校校長、人事主任

及教務主任或教評會代表 青溪國中 3 3/21 16:00 截止受理各校委託介聘、甄選申請

4 3/28~

3/29

三~

各縣市電腦作業人員研習 教育局、青溪國中代表

5 4/9~

4/18

一~

各縣市上網登錄及發布介聘學校名單及登錄管制名單 6 4/20~

5/3

五~

08:00~

24:00

申請市外介聘教師自行上網填報資料

網站網址:http://tas.kh.edu.tw/ 各校

7 4/10 10:00 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1 次會議(2)

(審查超額、市內介聘等辦法)

教育局、

各委員(校長) 青溪國中

8 5/8 14:00 聯服小組市外介聘積分審查協調會(3)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青溪國中 9 5/9~

5/10

三~

09:00~

16:00

聯服小組市外介聘積分審查會議(4)

(審查申請市外介聘教師積分表)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各校人事主任

青溪國中

10 5/14 13:00 各校清查教師缺額

13:00前回傳教師(超額)介聘缺額 11 5/15 15:00 各校超額介聘缺額確認及公告

12 5/15~

5/16

二~

超額教師向原服務學校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上網填報時間:

5/15(二)17:00-5/16(三)17:00。

網址:http://163.30.54.173/

13 5/17 超額教師自行列印及校內審核時間 5/17(四)8:00-17:00

各校人事主任

附件

1

橘色網底為市外介聘期程

(4)

4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4 5/18

09:00~

15:00

上午:聯服小組超額積分審查協調會(5)

下午:聯服小組超額積分審查會議

登記組、電腦組

青溪國中 17:00 超額教師資料及積分確認(修正)截止

15 5/18 19:00 公告超額教師之積分、排序

16 5/20 15:00 超額教師介聘貼缺(6) 教育局、介聘組 青溪國中

17 5/21 15:00 1、各校教評會召開超額介聘審查會議

2、各校回報超額介聘審查結果(16:00 前) 各校教評會 各校

18 5/22~

5/31

二~

教師向原服務學校申請介聘市內他校。

上網填報時間:5/22(二)8:00-5/31(四)17:00。

網址:http://163.30.54.173/

各校

19 5/22~

5/23

二~

市外介聘協調會議 教育局、介聘組

20 5/30 各縣市將介聘協調會結果通知各介聘學校 教育局 教育局

21 5/31~

6/1

四~

申請市內介聘教師自行列印及校內審核時間:

5/31(四)8:00-6/1(五)17:00

各校人事主任

22 6/4 10:00 聯服小組市內介聘積分審查協調會議(7)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青溪國中 23 6/4 12:00 各校清查教師缺額,12:00 前回傳市內介聘缺額

24 6/5~

6/6

二~

09:00~

16:00

聯服小組市內介聘積分審查會議(8) (審查教師市內介聘積分表)

登記組、電腦組、介聘組 青溪國中

25 6/7 15:00 市內介聘申請人資料及積分確認(修正)截止 26 6/8 12:00 公告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之積分、排序及缺額 27 6/11 10:00 1、聯服小組第○2 次會議(9)

2、市內介聘

教育局、各委員(校長)

介聘組、電腦組 青溪國中

28 6/12 1、各校教評會召開介聘審查會議

2、各校回報市內介聘審查結果(16:00 前) 各校教評會 各校

29 6/20 完成市外介聘教師至調入縣市報到

(5)

107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107 年 1 月 23 日聯合介聘作業籌備會審議通過

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

高雄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 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教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 成之小組(以下簡稱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現職教師得依前項決議,向學校申請介聘,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三、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會議由該年度主辦機關召集,並以主辦 機關局(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小組均應派員參加會議,並請教育部派員 指導。

四、各縣(市)小組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管理網站登錄所屬學校資料、申請介 聘狀態及管制十年名單,經確認後於介聘網站公告學校介聘資訊。學校介 聘資訊公告後若仍須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五、申請介聘教師、縣(市)小組操作人員登入介聘網站進行各項作業時,應自 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六、現職教師應具下列資格,始得申請介聘:

(一)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等 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 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 8 月 1 日)前回職復薪。

(二)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 師資格。

七、教師申請介聘,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第 5 條規定,應以合格教師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同時具有二種以 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聘任之科(類)別為第一申請介聘科(類) 別,最多可申請現職服務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

附件

2

(6)

6

如申請介聘至非現職服務學校之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科(類)別教師 證書後,在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 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現職服務學校 原聘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申請介聘,僅限於現任各縣(市)增置專任輔導教師之 間進行介聘。

教師依第二項規定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 校資優班,得免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各校及各縣(市)小組應依下列積分基準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 及積分,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原因擇一採計,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 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 給六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 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 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

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 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 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 分。

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五 分。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 一.五分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 0.五分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 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 計。

8.同一學年度同時兼任行政職務與導師職務者,年資擇一採計。未滿一年之兼 任行政職務及導師年資,同一學年度內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職務為採計基 準核給分數。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 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 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 照 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 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

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 分。

(8)

8

九、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件向 現職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後轉送該縣(市)小組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八點第一款第一至七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之足資證 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並應檢附下列 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 所在地地址)。

(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 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 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投保農保證 明。

3.以第八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 開放教師上介聘網站填報資料截止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

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十、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選填志願,超過規定期限後即不 得更改或增減,錯填或未完成選填志願者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 各縣(市)小組查證屬實者,得於第 2 次會議(協調會)之預備會議前以書面 申請撤回。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 所證明之縣(市)須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二)選填志願學校時,應依志願順序選填申請介聘學校,不同縣(市)的志 願學校可混合填列。

十一、各縣(市)小組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規定期限內公開審核申請介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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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之積分及申請資格資料,並登錄至介聘網站。申請介聘教師資料及申 請表應攜至第 2 次會議(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若上開資料需異動,應於第 2 次會議(協調會)之預備會議結束後 1 小時 內上網更正。

十二、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

各縣(市)小組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學校、科(類)別逐一登錄缺額。

若上開資料需異動,應於第 2 次會議(協調會)之預備會議結束後 1 小 時內上網更正。

十三、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分下列階段依序辦理。前一階段已 達成介聘者,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介聘作業:

(一)志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六角調、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

(三)志願學校互調。

十四、申請介聘積分、介聘學校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 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 情況均相同時,依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十五、聯合小組將達成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小組進行確認後,由各縣(市) 小組通知參與學校介聘結果。並由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通知達成介聘 教師,攜帶相關證件至介聘學校報到接受審查。

委辦學校(幼兒園)應遵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第 5-2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對達成介聘之教 師辦理聘任,未能舉證調入教師不符申請資格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 入。

委辦學校(幼兒園)如有前項拒絕情形者,該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 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介聘學校(幼兒園)於同日將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回覆縣(市)小組。

如審查未通過,應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該達成介聘教師及其現職服務 學校、該主管縣(市)小組。

十六、各縣(市)小組依規定期限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經聯合 小組第 3 次會議(確認會)確認後,由縣(市)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所 屬參加介聘學校,其生效日一律為當年 8 月 1 日。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5-2 條規定

(10)

10

未報到教師,仍留原校服務,其連帶單調循環內,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 尋找單調入該校該科最低介聘積分教師連帶返回原校服務;如係多角調 動則依多角調循環連帶退回。

於第 3 次會議(確認會)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不到該校報到。

十七、國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得經學校(幼兒園)教評會之決 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本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聯合小組討論後修訂之。

(11)

桃園市 107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託辦理統計表

區別 學校名稱

委辦

介聘 編號

區別 學校名稱

委辦 介聘

內 市 外

市 內

市 外 1 桃園區 桃園國中 是 是 31 平鎮區 東安國中 是 是 2 桃園區 青溪國中 是 是 32 中壢區 新明國中 是 是 3 桃園區 文昌國中 是 是 33 中壢區 龍岡國中 是 是 4 桃園區 建國國中 是 是 34 中壢區 大崙國中 是 是 5 桃園區 中興國中 是 是 35 中壢區 興南國中 是 是 6 桃園區 慈文國中 是 是 36 中壢區 內壢國中 是 是 7 桃園區 福豐國中 是 是 37 中壢區 自強國中 是 是 8 桃園區 同德國中 是 是 38 中壢區 東興國中 是 是 9 桃園區 大有國中 是 是 39 中壢區 龍興國中 是 是 10 桃園區 會稽國中 是 是 40 中壢區 過嶺國中 是 是 11 桃園區 經國國中 是 是 41 中壢區 青埔國中 是 是 12 蘆竹區 大竹國中 是 是 42 楊梅區 楊梅國中 是 是 13 蘆竹區 南崁國中 是 是 43 楊梅區 秀才分校 是 是 14 蘆竹區 山腳國中 是 是 44 楊梅區 仁美國中 是 是 15 蘆竹區 光明國中 是 是 45 楊梅區 富岡國中 是 是 16 大園區 大園國中 是 是 46 楊梅區 瑞原國中 是 是 17 大園區 竹圍國中 是 是 47 楊梅區 楊明國中 是 是 18 大溪區 大溪國中 是 是 48 楊梅區 楊光國中小 是 是 19 大溪區 仁和國中 是 是 49 楊梅區 瑞坪國中 是 是 20 龜山區 大崗國中 是 是 50 觀音區 觀音國中 是 是 21 龜山區 幸福國中 是 是 51 觀音區 草漯國中 是 是 22 龜山區 龜山國中 是 是 52 觀音區 觀音高中附設

國中部 是 是 23 龜山區 迴龍國中小 是 是 53 新屋區 新屋高中

附設國中部 是 是 24 八德區 八德國中 是 是 54 新屋區 永安國中 是 是 25 八德區 大成國中 是 是 55 新屋區 大坡國中 是 是 26 八德區 永豐高中

附設國中部 是 是 56 龍潭區 龍潭國中 是 是 27 平鎮區 中壢國中 是 是 57 龍潭區 武漢國中 是 是 28 平鎮區 平鎮國中 是 是 58 龍潭區 凌雲國中 是 是 29 平鎮區 平南國中 是 是 59 龍潭區 石門國中 是 是 30 平鎮區 平興國中 是 是 60 復興區 介壽國中 是 是

61 桃園區 桃園特殊

教育學校 是 是 附件

3

(12)

12

附件 4

桃園市 107 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草案)

一、 桃園市政府依據「107 年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小組會議決議」辦理所屬國 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國中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事宜,由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

(以下簡稱聯服小組)辦理。

三、 國中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一般介聘;超額教師應符合 下列基本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者。

2. 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 受任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3. 公費生調動應依教育部 104 年 1 月 19 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 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二)服務條件:

1. 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任滿六學期者。

2. 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市政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 月一日)復職者。

四、 本市內國中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 30 分

1. 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 3 分。

2. 在本市偏遠國中連續服務(同一學校服務年資或連續於數所偏遠學校服務未 曾中斷者),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3. 在同一學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2 分。

4. 在同一學校擔任組長(含代理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1.5 分。

5. 在同一學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6. 在同一學校擔任副組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7. 在同一學校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另加給 1 分。

8. 在同一學校擔任級導師(學年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9. 在同一學校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教師,每滿一年另加給 0.5 分。

10. 在同一學校擔任各領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另加給0.5 分。

11.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86 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 發之實習教師或 84 年 11 月 16 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如有同時兼任 3 至 6 款之職務者,應擇一採計。

(二)最近五年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考績積分:最高 10 分

1.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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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 1 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 年給予 1 分。惟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始予採認。

4. 育嬰留職停薪者致當年核另予考核者,依上列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其餘原 因之另予考核者均不採計分數。

(三)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獎懲積分:最高 10 分 1. 嘉獎一次給 1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2. 記功一次給 3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

3. 記一大功給 9 分,記一大過減 9 分。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者每紙給 0.5 分,省級者每紙給 1 分,

中央級者每紙給 1.5 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最近五年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 機關舉辦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進修學分不採計),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0.5 分,最高核給 10 分,並需經教育局或學校核章者。

五、 國中教師申請介聘時,其申請科目以二科為限,並需符合教師登記證所登記(檢定)科 目。

六、 本市國中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任一時程逾期視為放棄當年度市內介聘資格: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

1. 填報期(超額介聘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起至 5 月 16 日(星 期三)下午 5 時;一般介聘 107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起至 5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申請人上網填報個人介聘資料(基本資料、各 項積分、介聘志願);超額介聘申請人應依開缺學校依序填滿志願。

網址:http://163.30.54.173/

2. 申請期(超額介聘 107 年 5 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5 時;一 般介聘 107 年 5 月 31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起至 6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申請人上網列印個人市內介聘申請表及志願表後,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 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 107 年 5 月 15 日止),

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經學校確實審核後,依聯服小組排定日期、時間送件,

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請市內介聘教師應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如下(證件正本各校查核,另備影 印 1 份 A4 抽存,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審核人員職章):

(1) 合格教師證(參加介聘科目)。

(2) 現職學校服務證明書,請詳列兼任職務及兼任期間並註明留職停薪情形。

(3) 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4) 聘書、兼職聘書。

(5) 有留職停薪者,應檢附留職停薪申請及復職之市府核備函。

(6) 獎懲令、獎狀。

(7) 研習紀錄: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統「個人研習時數列表」、「教育 部特殊教育研習紀錄」、「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教師研習紀錄」、另

(14)

14

經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可如:文官 E 學院、社區大學、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並完成核章。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 時間:107 年 5 月 20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超額教師介聘。

107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一般教師介聘。

地點:青溪國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 124 號,電話:3392400 轉 510。

2. 方式:聯服小組將申請者資料詳細審查,按科別、積分、高低順序造冊。超 額教師應親自到場貼缺;一般介聘依志願利用電腦自動分發,當事人 不必到場。

七、 如參加介聘之教師志願介聘學校積分均相同時,應參考登記科目、年齡(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 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八、 超額教師未於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貼缺作業者(不含委託),其序位列為最後一位,由教 育局依其志願順位逕予介聘至有缺額學校或輔導遷調至有缺額學校。

九、 經聯服小組作業及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由各校公告並通知該教師於限期 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 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撤銷介聘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

(學校之超額教師則不受此限),名單列入交接,學校應嚴格控管。

十、 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由各校校 長及人事人員負審核之責任。

十一、各校辦理國中教師介聘本市他校服務資料審查文書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 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 獎勵。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者,除撤銷其介聘外,並予議處,負責 審核人員依情節追究責任。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本市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5)

桃園市

107 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注意事項(草案)

一、偏遠地區教師未取得學分證明書者從嚴認定,即無正式學分證明書者不予受理介聘。

二、本市屬於偏遠地區學校計有瑞原、富岡、永安、大坡、大崗、草漯、介壽國中等七校。

三、同一學校服務滿六學期,其中服兵役年資不得視為教學服務條件。

四、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後,原超額學校年資、積分視同本校年資及積分(需附證明),連 續超額亦同。如有間斷或成功達成一般介聘則僅採計本校積分。

五、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得另加給1 分;級導師、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各領域 召集人每滿一年得另加給0.5 分。年資積分中之加分,採累積方式辦理。年度內如有兼 任較高職務改兼較低職務,且年資銜接(需附證明),得按較低職務加計給分。補校兼職 比照日校辦理。代理主任比照組長計分。

六、經報准留職停薪(含進修、育嬰、侍親或其他因素)符合申請介聘之規定,並經市政府 核准於介聘生效日前(8 月 1 日)復職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兵役為義務 役之留職停薪年資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併計);惟前後年資可合併計算,不視為中斷。

七、因病致考績考列四條三款者,每年給予一分;惟需檢附服務學校出具證明始予採計。

八、獎懲積分在本校連續服務期間之獎懲一律採計,惟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九、桃園市教師研習系統下載之研習紀錄及教師進修卡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五小時以上者,

需經桃園市政府或學校核章後始可採計積分,惟研習時數三十五小時中,如有跨校部分 或超過五年者,從寬採計;儲備主任訓練研習積分不予採計(取得主任資格之必要訓練); 另個人進修學分部分,依介聘申請表備註欄說明一律不予採計。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 學 院、地方E 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可,方可採計。社區大學修習之課程,除該研習課程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可公文 外,均不可採計。另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等研習積分之採 計仍須以經教育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始得採計。

十、各項積分採計期間:

(一)年資積分採計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最高 30 分)。

(二)考績積分採計 101、102、103、104、105 等五個學年度。

(三)獎懲積分採計至 107 年 5 月 15 日止(最高 10 分)。

(四)研習積分採計自 102 年 5 月 16 日至 107 年 5 月 15 日。

十一、在偏遠國中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1 分,係指在偏遠學校連續服務或在數所偏遠學校 服務,未成功調入一般地區學校而言,如經調入一般地區學校後,再次申請介聘即視 為中斷未連續,不予加計。

十二、介聘原因請審查是否為學區超額教師、一般超額教師或非超額教師(請送件學校擇一 勾選)。

十三、依教育部104 年 1 月 19 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 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如經服 務學校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調任其他偏遠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並出具證明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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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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