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臺南市溪北區特殊需求者潔牙比賽計畫書
一、 依據
106年度身心障礙牙科照護暨口腔健康促進計畫。
二、 目的
身心障礙者因為肢體和心智的限制,除了罹患齲齒與牙周病的比率較一般人偏高外,缺 牙的情形也相當嚴重;因此,維護口腔健康最好的方式就是從潔牙做起,為鼓勵及提昇 特需機構與學校之院生及學童對於口腔照護概念,以及潔牙的技巧,遂規劃潔牙競賽。
三、 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臺南市牙醫師公會 四、 活動日期:擬訂於106年10月19日(四) 9:00-12:00。
五、 活動地點: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多功能活動中心(臺南市後壁區後部里68號)
六、活動對象:台南市身心障礙機構住民與編製特殊班級國中小之學童和教師、護理師、照 護員。
七、組隊方式:以各機構、國中、小編列特教班級學校為單位,每隊4-8名選手,每單位不限 報名隊伍數。
八、活動流程:
時間 活動內容
08:30-09:00 報到
09:00-09 :10 開場表演
09:10-09 :30 長官、來賓致詞
09 :30-09 :40 頒發感謝狀
09:40-12:00 獨立刷牙組/師長完全協助組/部分協助組 分組比賽
12:00-12:10 口腔衛教曁有獎徵答
12:10-12:30 頒獎
十、參賽組別
依年齡分為兒童組(12歲以下)、青年組 (13-20歲)及成人組(21歲以上),並以參賽者 最大年齡者為分組標準(如:隊伍中有2名12歲,6名13歲,則判斷為青年組)。各組比賽項目 如下:
(一)獨立刷牙
即會自己刷到上下排牙齒的內外側及咬合面即可。有報名的隊伍,每隊需1~3名選手參
賽,刷牙操作時間3分鐘。
(二) 師長完全協助
協助者以教師、教師助理、護理師或家人等為主。操作時間5分鐘。
(三) 部分協助
即介於會獨立刷牙及完全不會刷牙之間的院生或學童。由参賽院生或學童先自行刷牙1 分半鐘,再由參賽師長針對院生或學童刷牙時錯誤或遺漏的地方作教導,學童做出正確 的回應,時間3分半鐘,最後以牙菌斑顯示劑進行口檢。
(四) 團體組
上述3組皆有報名參加之隊伍,即具有團體組總分評比資格。
十一、比賽方式
(一) 採自由報名制。為響應節能減碳,參賽隊伍請自備漱口杯,依安排時間順序全隊帶至檢 錄區等待進行比賽。
(二) 依平日練習之順序刷牙,可以先刷上顎齒列,也可以先刷下顎齒列。
(三) 獨立刷牙組潔牙前先發一片餅乾咀嚼,潔牙過程中不漱口、不喝水,同時接受技巧評審。
潔牙結束後用開水漱口,塗牙菌斑顯示劑進行口檢。
(四) 協助組可依被刷者平日習慣方式進行,不限以坐姿進行。
(五) 邀請台南市牙醫師公會專業團隊擔任評審。
十二、評分標準
(一) 獨立刷牙組:潔牙技巧35%、漱口15%、潔牙程度50%。
(二) 師長完全協助組:潔牙技巧50%、潔牙程度50%。
(三) 部份協助組:指導技巧和回示教(院生回應)50%、潔牙程度50%。
(四) 團體組:採計該隊伍參賽平均分數。
(五) 若遇同分依順序比較潔牙程度、潔牙技巧、漱口分數。
十三、獎勵辦法
(一)參加獎:凡有報名參加刷牙比賽之隊伍皆可獲得500元等值禮券。
(二)各組依比賽項目各頒發獎狀與禮券乙份(主辦單位得依各組報名人數調整獲獎名額)。
(三)禮券金額高於100元以上需列計所得。
(四)將於活動後以電子郵件提供獲獎單位領獎領據,請各單位聯絡人協助填妥領據正本並於 106年10月27日(星期五)前,郵寄至衛生局(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418號3F 心理健康科
黃欣柔收)。
十四、委辦參賽隊伍潔牙技巧訓練
每一隊伍提供1,000元材料費(並列計所得),委由參賽隊伍進行參賽人員潔牙技巧 訓練。
十五、參賽隊伍準備資料
報名隊伍請提前備妥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附件一),於9月22日(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寄至 [email protected] 或傳真至3358161。
(二) 材料費領據(附件二)、貴機構動支單(含原始憑證正本,憑證抬頭為參賽機 構),並以機構為單位:如報名一隊為1,000元內、2隊為2,000元內以此類推。
於9月29日(星期五) 前紙本郵寄至衛生局(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418號3F 心理 健康科黃欣柔收)
(三) 參加獎領據(附件三),於 9月29日(星期五)前紙本郵寄至衛生局(台南市東區 林森路一段418號3F 心理健康科黃欣柔收),並於活動當天發放參加獎禮券。
(四) 成果表(附件四),於9月29日(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寄至 [email protected],
未繳交者恕無法核發材料費。
(五) 請填妥照片使用同意書(附件五),於9月29日(星期五)前紙本郵寄至衛生局(台 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418號3F 心理健康科黃欣柔收)。
十五、預期效益
透過實地比賽與評審過程,加強院生與照顧者正確刷牙技巧與深植口腔保健相關知 識,降低身心障礙者之口腔問題。
十六、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