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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高工 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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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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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東北區

承辦人:李小姐

電話:02-27208889/1999轉3327、3349

受文者: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動字第11160570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20583970_1116057011_1_ATTACH1.pdf)

主旨: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 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措施影響之勞工權益一事,

詳如說明,請轉知相關事業單位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111年4月19日會議決議事項辦 理。

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 部分場所(域)、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

以提升保護力,有效控管風險。

三、有關勞動權益部分,經查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訂有特定場 所之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或提供抗原快篩、PCR檢驗陰 性證明,始得提供服務之防疫指引。如為指揮中心指定強 化疫苗接種場所(域)之從業人員疫苗施打,應依指揮中 心或主管機關之防疫規定辦理(如附件)。

四、依勞動部常見問答內容,對上開場所(域)之勞工若無法 配合施打疫苗時,建議雇主可再與勞工瞭解是否有個人身 體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妥為溝通、協商解決,或考量改採

檔  號:

保存年限:

2

大安高工 1110429

*NNAA111300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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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電傳或進行內部人力調整,或可採調動其他非屬上 開場域之工作、改用遠距上班等模式提供勞務,以兼顧勞 資雙方權益。至雇主如係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所訂指引 規定要求勞工配合,勞工拒絕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可 不發給工資;勞工亦得與雇主協議約定留職停薪,但雇主 不得強迫勞工為之。惟,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 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 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 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五、請貴機關協助轉知相關勞工、人事人員及權管事業單位知 悉。若勞工因此衍生相關勞動權益受損或爭議,得透過勞 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

(https://ap.bola.taipei/)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 請,本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疫情期間相關勞動權益 資訊亦可詳參本局首頁/疫情期間勞動權益專區。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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