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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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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108 年 12 月 27 日中市教小字第 1080120073 號函

一、 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 9-3 條。

二、 評鑑對象:109 年 1 月 31 日任期屆滿之本市所屬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 職校長,欲申請連任者。

三、實施期程(實際送件時間另行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一) 申請表及成績考核通知書送件時間:109 年 1 月上旬。

(二) 評鑑時間:109 年 1 月上旬。

四、組織與分工

教育行政視導評鑑,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 長、主任及各視導區督學擔任。

五、評鑑項目

(一) 辦學理念。

(二) 校務推動情形。

(三) 組織運作與領導。

(四) 社區與家長資源整合、運用。

(五) 校本特色與發展。

(六) 其他辦學特色與績效。

六、辦理方式

(一)教育行政視導評鑑

1. 實施對象:參加評鑑人員。

2. 教育局對業務督導評定成績所占比例如下:

(1) 視導區督學:9.5%,並填註考核意見。

(2) 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科長:9.5%。

(3) 終身教育科、體育保健科、特殊教育科、課程教學科、工程營 繕科(倘該校有重大工程,工程營繕科始納入評分)等各業務科 長及學生事務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共 21%。

(4) 專門委員: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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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任秘書:8%。

(6) 副局長:各 10%。

(7) 局長:20%。

(二)年度成績考核

1. 實施對象:參加評鑑人員。

2. 實施內容及方式

(1) 申請人員應將最近 4 年成績考核分數,連同核定通知書影本一 份,送教育局彙整。

(2) 教育局依據所提年度成績考核分數,以其算數平均數為本項成 績分數。

七、辦學績效評鑑結果

(一) 各項成績占評鑑成績比重 1. 教育行政視導評鑑 70%。

2. 年度成績考核 30%。

(二)辦學績效評鑑成績等第 1. 優良:85 分以上。

2. 適任:70 分以上未滿 85 分。

3. 不適任:未滿 70 分者。

(三)評鑑結果有效期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

(四)辦學績效評鑑結果優良者,得送遴選委員會考量優先遴聘。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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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申請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填報

姓 名

服務學校 現職到職日期

學 歷

經 歷

最近 4 年成績

考核分數 104 學年度 105 學年度 106 學年度 107 學年度 以上學、經歷證明文件;最近 4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等確經查無誤。

任職單位人事主管簽章:

最近 4 年獎懲 104 學年度 105 學年度 106 學年度 107 學年度

申請評鑑人員: (簽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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