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一、臺中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 八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1章規定,爰訂定本須知。
二、民眾、法人、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應 用機關檔案資料;閱覽、抄錄或複製 (以下稱應用) 本院檔案,
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應先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本院提 出申請。申請書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 者,得以委任書(附表二)委任辦理,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 代為辦理。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 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四、本院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應由文書單位登入總收文號並分文,業 務承辦單位應依檔案檢調相關規定向總務室文書組辦理調案及 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審核表,若涉及其他業務單位,應 徵詢其意見;檔案如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份,應先予註記,
將該申請書併同審核表 (如附表三) ,會請總務室文書組表示意 見,陳本院權責長官批示,再由受理單位據以通知申請人。
五、本院受理檔案應用之申請,依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辦理,
並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含假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需補正資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並自申請 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不補正 者,得駁回申請。
六、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院應函發申請人,並於審核表中載明 檔案應用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申請人於接獲核准應用通知 後,應依時間前來應用檔案,或另行約定應用檔案之時間。申請 應用檔案如經審核駁回者,亦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七、申請人至本院應用檔案時,檔案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經確認無誤,完成登記後,申請人始 得進入檔案應用處所,同時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 (如附表四) 上簽收;身分證明文件於檔案應用完畢還 卷後交還申請人。
八、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本院所提供服務時間內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 用完畢者,需先辦理還卷另約定日期,再行應用,同時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上註記檔案應用情形。
九、檔案管理人員應協助申請人應用檔案,如發現申請人於檔案應用 場所內有吸菸、飲食、嚼食檳榔、破壞環境整潔或喧嘩妨害安寧 情事,違反者,應中止其檔案應用。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或於檔案上黏添 任何附加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本院檔案應用所需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凡經收費者,本院應填據收費明細表
(依本院收費單格式),一聯由申請應用人收執。
十二、本院檔案應用開放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 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例假日不開放。
連絡電話:(04)23592525 轉 2242。傳真:(04)2359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