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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高工 1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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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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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承辦人:鄭秀卿

電話:02-27256406/1999轉6406 傳真:02-27205627

電子信箱:boe31@mail.taipei.gov.tw

受文者: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931152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應避免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 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以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誤 解,請查照確實轉知同仁。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二、因前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提 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 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三、因特殊事 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本辦法第5條 第3項規定:「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 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 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辦理。」;本辦法第6條第7項規定略 以:「...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遇有疑義 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

檔  號:

保存年限:

1

大安高工 1091217

*NNAA109601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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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 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三分之一;留職停薪人員為教師者,諮詢小組成員中未兼 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為確立依法行政規範、保障同仁權益及避免引起外界之誤 解,請確依前開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案件,教師留職停薪非 以學期為單位者,與學校協商之,如學校認定提前復職或 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必要時組成諮詢小組審核,

並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實際需求之權益衡平下審慎核 處,避免留職停薪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 同一事由留職停薪,進而影響教師聲譽。

三、另本局前以102年5月20日北市教人字第10236322800號函擴 大授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 件,除法令另有規定應報教育局核辦者(奉派協助友邦工 作及借調留職停薪)外,其餘均授權由學校自行核辦,併 此敘明。

正本:臺北市立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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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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