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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臨床暨基礎研究實驗室管理要點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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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臨床暨基礎研究實驗室管理要點

106 年 04 月 05 日中榮研字第 1064300071 號函公布

一、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本院醫療科技研究發展,加強基 礎及臨床醫學研究合作,使用本院研究大樓一至五樓實驗室,特設「臨床 暨基礎研究實驗室管理會」及「臨床暨基礎研究實驗室管理小組」進行管 理,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臨床醫師及研究型主治醫師。

(二)醫學研究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或基礎研究科主治醫師。

以上申請人員,以無研究實驗室者為優先。

三、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間:

(一)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已獲得研究資助者 請附資助編號影本)、研究績效評核表及切結書向管理會提出申 請。本管理會視申請者資格、研究計畫之重要性、申請先後順序等 條件於一個月內核定使用空間。

(二)借用期間為一至三年,有連續計畫者原使用空間優先續用。期滿前 二個月須向本管理會書面提報研究成果及後續計畫,並提出「延續 借用申請書」經同意後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一年,展延期限原則 上不超過三年。

四、借用人之責任:

(一)借用人須親自操作研究室儀器及使用空間,得於研究室內安置研究 助理人員,並須事先向本管理小組負責人報備。

(二)借用人及其助理須共同維持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研究室除不得攜 入任何放射性物品及使用放射性藥品,並不得於室內飼養動物。

(三)借用人及其助理須小心操作公用儀器,並須登錄使用名冊以釐清責 任歸屬,若非自然耗損須負賠償責任。另公用儀器損壞或故障時,

須即刻告知管理小組檢視及進行維修。

(四)借用人及其助理不得隨意搬出或搬入公用儀器,且不得將公用儀器 和空間私自轉借外人。但必要時得經本管理小組負責人同意搬入小 型易移動儀器以供研究使用。

(五)「公用儀器室」為一共用空間,如有私人儀器要放置在「公用儀器 室」,必須能與其他研究者共用為原則。

(六)借用人未善盡管理責任經管理小組查證屬實,得隨時警告;情節嚴 重時中止使用權利,並報請本管理會處置。

(七)實驗室使用期滿或違規經通知一個月內仍未遷離者,其置放物品或 儀器得由本管理會處理之。

(八)借用人及其助理須定期參加醫學研究部之公用儀器講習會,以取得 儀器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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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用儀器室」及「公用冰箱儲放室」需由相關實驗室人員輪值管 理,並做成管理記錄。

五、實驗室使用規定:

(一)研究人員僅能就其所分配之實驗室空間進行實驗,並不得佔用他人 空間,且不得私自轉借他人。違反規定者,管理小組得報請停止其 使用權。

(二)使用者需輪流擔負值日工作,並配合管理小組維護共同使用區域及 物品之整潔。值日事項依實際需求由管理小組另訂之。

(三)需 P2 以上處理之感染性物品不得在實驗室內操作。

(四)使用人須將各種毒害物品標示清楚,並在特定區域內使用,不得隨 意放置造成污染。若有特別處理需求者,請知會管理小組協同處 置,以維護安全。

(五)使用公同儀器,請遵照使用規則,並須登錄使用名冊以釐清責任歸 屬。若有不明處,可請儀器管理者協助或參看使用說明。物品用畢 後,務必清理乾淨及歸位,始得離去。若儀器損壞或故障時,須即 刻告知儀器管理者檢視及進行維修。

(六)小型之公用儀器設備,經同意後可攜入實驗室使用,但以不影響他 人權益及能與其他研究者共用為原則。

(七)使用者需自備個別所用之實驗耗材。公用儀器之特殊耗材,則視情 形由使用者付費或公用儀器購買之。

(八)各研究實驗室的垃圾分類需嚴格執行,各使用者須密切配合。

(九)研究人員在終止使用實驗室時,應將其使用空間清理乾淨,由管理 小組檢收,以便其後人員使用。

六、門禁及安全管制:

(一)研究大樓設有電腦門禁設施,進出人員皆需依規定及刷卡出入。

(二)進出資料需保存六個月以上。此紀錄除用作安全考量外,亦做為研 究實驗室使用情形之評估依據。

(三)非經管理小組同意,使用人不得隨意帶人進出實驗室。若為進行研 究之暫時需求,亦請事先知會管理小組。

(四)實驗室借用期間,使用者需遵守相關之門禁及其他規定。

(五)研究人員終止使用研究室後,需交回出入憑證及鑰匙。若有不當毀 損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

七、本要點通過前已使用之各研究實驗室過渡期間評核方式:

(一)本要點通過前已使用之研究大樓一至五樓實驗室,在收到本管理會 通知後一個月內,需依「本院研究大樓臨床暨基礎研究實驗室研究 績效評審作業要點」規定提交研究績效表及實驗室目前進行之研究 計畫相關資料至本管理會進行審查。本管理會收齊各實驗室提出之 審查資料後,於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並公布審查結果。

(二)未於本管理會公告之期限內繳交審查資料之實驗室,視同放棄提出 審查之權利,實驗室空間將由本管理會收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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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作良好且通過審查之研究實驗室,屆時,依其所執行之計畫給予 一至三年使用期間,期滿後再依本辦法進行申請。

(四)使用率及績效偏低之實驗室,給予一至二年期間進行改善,期滿未 能改善,則由本管理會收回空間進行管理。

八、特別事項:

「本院研究大樓臨床暨基礎研究實驗室管理會設置要點」及「本院研究 大樓臨床暨基礎研究實驗室研究績效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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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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