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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責任教育熟重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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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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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森,2014 第三屆工程與科技教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 1~19 頁,2014 年 5 月 16 日,主 辦單位:臺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協辦單位:修平科技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科技應用 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責任教育熟重之探究

Exploring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on between Engineering Ethic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金文森

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Won-Sun King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摘要

本文研究工程倫理與社會責任教育的重要性,本研究為了工程倫理教育的發展,曾申請 獲得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教育處的一年期專題計畫補助,研究中聘請產官學界專家學者共同 研擬工程倫理教育的課綱。之後作者依據專家學者共同研擬的綱要,編撰適合我國國情的工程 倫理教科書,提供各大專院校教師及學生使用。為達研究目的本文採「文獻分析法」及「問 卷調查法」等研究方法。本研究採用所規畫的課程及設計的教學方法,試教本校理工學院的 大學部學生,證實教育效果良好。本文收集社會責任教育相關資訊及司法判決案例,並比對 分析,結果發現社會責任教育比工程倫理教育更加重要,單獨依靠工程倫理教育無法改善貪 腐的社會風氣。

關鍵詞:工程、倫理、社會、法治

Abstract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on of engineering ethic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was studied. This study is propos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ethics education. A one-year research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Department of Science Education,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Several experts from industry, government and university were invited to draft the outline of engineering ethics education jointly. A textbook according to the above outline was written and edited by author of this paper. This textbook is suitable with the society of our country and can be used by professors and graduates at universities. The document analysis method and questionnaire inquiry method were used. The planned curriculum and designed teaching method were utilized to educate our undergraduates in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t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he education effect is proved well. The informa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education and judiciary judgment case were collected, analyzed and compared. It is found that social responsibility education is much more important than engineering ethics education. We can not improve the social corruption fashion by engineering ethics education alone.

Key words: Engineering, Ethics, Society, 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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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工程倫理教育

工程倫理(Engineering ethics)是應用於工程技藝的道德原則系統,是一種應用倫理。工 程倫理設定工程師對於專業、同事、僱主、客戶、社會、政府、環境所應負擔的責任。在美 國,由於工業發達、商業繁榮,越來越多人選擇從事工程師職業,使得創建同業工會成為當 務之急。那時期主要發展出四個工程學會: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ASCE)、美國電機工程師 學會(AIEE)、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美國採礦工程師學會。在 19 世紀末期與 20 世紀 初期,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結構損壞事件,包括一些驚人的橋梁損壞事件。這些災難給予工 程師深刻的衝擊,迫使整個行業積極面對技術與建築工程所存在的任何缺失,並且嚴格思考 倫理標準是否存在瑕疵。

回應這些衝擊,在先前提到的四個工程師學會中,有三個發展出倫理守則。AIEE 於 1912 年採用實行,ASCE 與 ASME 也於 1914 年開始實行。並要求工程師先領取正式認證,然後才 可在其專業領域工作。這認證程序涉及到滿足某些關於專業教育、實際經驗、考試審核的條 件。之後數十年,大多數的美國州政府與加拿大省政府發佈規定,要求工程師需要執業執照,

或者通過特別立法,賦予同業工會發給職銜的權力。加拿大規定,若工程師的工作領域可能 會對生命、健康、財產、公共福利、環境造成任何風險,則必須領取執照。 (維基百科,2013)

美國很多大學均早已參加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ABET),認證重點之一要看該系有沒有開 授工程倫理課程。我國有開設工程倫理課程的大學,從各校網頁可知有台灣大學、成功大學、

清華大學、交通大學、中原大學工學院、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等學校。我國教育部於民國 96 年 2 月 14 日以台高通字第 0960021903 號發函所有公私立大專校院(含技職、師範、體育 校院),主旨為建立工程倫理良善文化,建請各校考量將工程倫理納入課程規劃,以提升我國 整體工程環境品質及工程人員之專業素養,但開設此課程的大專院校並不普遍。

長久以來,工程人員之工程倫理與職業道德受到社會上許多質疑,政府及民間企業每年 花費數千億元投入工程建設,其中有一部份工程成為某些惡劣企業的不當利益犧牲品,其工 程敗壞、品質低劣令人髮指。因此缺乏工程倫理與職業道德,使個人與社會均受其害,故工 程倫理與職業道德之重要性實不低於工程專業。

二、社會責任教育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道德或意識形態理論,主要討論政府、公司、機構及個人是否有責 任對社會作出貢獻。分為正面及負面:正面是指有責任參與;負面指有責任不參與。企業社 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但一般泛指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

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 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 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利害關係人是指所有可以影響、或會被企業的決策和行動 所影響的個體或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團體、母公司或附屬公司、

合作夥伴、投資者和股東(維基百科,2014)。

品格教育問題最近幾年引起廣泛討論,暨南大學李家同教授認為,他對台灣品格教育很 有信心,品格教育出了問題,是社會責任,社會風氣不好導致一些弊習歪風。李家同教授認 為,品格教育出了問題不能怪老師。他說,現在社會輿論,把學生品格教育責任推給老師「不 太公平」,老師不會教學生說謊,不會鼓勵學生不負責任,「品格教育出了問題是社會責任」。

例如,媒體報導燒殺擄掠,孩子看了就被影響,社會有頭有臉的人,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 是身教,孩子會上行下效。彭懷真教授認為,品格教育身教比言教重要,他說,每個人記得 小學一、二年的學習經驗,絕對不是老師的諄諄教誨、或是知識背誦,而是那位老師做了什 麼事,和學生如何互動讓人難忘。 (喻文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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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表示,為提升工程人員專業素養,2008 年 6 月 8 日正推動 工程倫理觀念納入技師國家考試制度(唐佩君,2008),希望考選部將工程倫理或專業倫理納 入命題範圍,另自 2009 年 7 月起,技師要換發執業執照前也應完成工程倫理相關的訓練課程。

作者 2009 年 7 月 2 日詢問考選部專技司,確定工程倫理並未列入命題大綱,可見行政效率緩 慢,或者行政部會官僚體系之間的溝通協調困難。若工程倫理不能列為國家考試科目,各大 學也很難重視專業倫理的教育。何況技師要換發執業執照是以計分方式執行(公共工程委員 會,2009),技師於申請換發執照前,應取得與原執照登記科別相關之訓練積分證明,並累計 達二百分以上。參加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二小時 以上工程倫理研討課程,每次積分二十分。因此工程倫理研討課程並非唯一強制的訓練課程。

三、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責任教育熟重

「社會責任教育與工程倫理教育那一項比較重要」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學校中可教導學 生工程倫理,但學校無法控制社會責任教育,學校中教導學生工程倫理的效益是否可與社會 責任教育抗衡?社會責任教育若是正面引導向善守法的示範,有助於學校的工程倫理教育?社 會責任教育若是負面引導向惡違法的示範,則學校的工程倫理教育效益恐將功虧一簣,毫無 用處?故本文研究的問題在於探討學校的工程倫理教育及社會責任教育對於學生認知的影响。

貳、文獻探討 一、工程倫理教育

作者與江政憲君合著一本教科書,書名為「工程倫理」(金文森、江政憲,2009),全書 共 6 章有案例和習題合計 186 頁,並附施工照片 178 張,現場施工照片對於專門技師的建築、

土木工程等類科有直接的幫助。本書的目的,透過的課程的設計與內容,來引導學生作有系 統的學習,並加強工程倫理與職業道德之養成。本書可作為工程系所的教科書,亦可作為工 程師及業主或社會大眾的參考書。本書主要是以我國工程界經常遇到的問題為基礎,深入淺 出且有系統地介紹工程倫理的內容。

本書撰寫之前,感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計畫,進行研究一年(金文森,

2000)。該計畫利用德爾菲專家問卷調查方法,並參考國內外相關工程倫理課程及教法,設計 工程專業倫理之課程,並發展完整的教材,以提供全國工程相關科系參考使用。在日常生活 中,民眾與營建工程關係密切,且營建業又是花費最多且最常違反倫理道德的產業之一,所 以本書對營建工程的倫理問題特別深入討論。本書第伍章探討營建工程專業倫理與職業道 德。第陸章則探討相關法律與相關司法案例回顧,期望讓學生瞭解若違反倫理道德,很可能 進而違反法律的最低也是最後的一道門檻,並且可能入獄服刑。

除了撰寫教科書之外,作者也投入學術期刊及研討會論文之發表。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 集集大地震之後,建築倒塌屋毀人亡的案例眾多,一般民眾完全不瞭解建築構造怎麼會破壞?

更不清礎建商在規畫設計申請建照及施工維修過程隱藏了多少工程倫理的問題 (王清良、金 文森,2000)。營建工程設計錯誤、偷工減料、毁損鄰房、破壞公共設施與環境等問題嚴重,

因此有必要針對營建工程的職業道德課程特別規畫,也就是說工程倫理教育中營建工程品質 必須特別仰賴教育予以改善(金 文 森 、潘吉齡、江 政 憲,2001)。

為了改善營建倫理教育,作者曾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計畫 (金文森,2000) 的部份研究成果撰寫成英文內容,並投稿至美國工程教育與實務專業期刊,雖然內容以台灣 的工程問題為主,卻被肯定與重視並刊登發表(King, Duan, Chen, and Pan, 2008)。工程倫理教 育是否具有效益? 作者以問卷方式於授課前後作兩次調查,結果證實在學校中的工程倫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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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確實有效益(金文森,2009)。於是作者投稿 2009 年軍事通識教育研討會,呼籲將工程倫理 列入通識教育,建議軍事院校共同推動工程倫理教育(金文森,2009)。2011 年作者又投稿陸 軍官校八十七週年校慶學術研討會,提倡健康減碳倫理之永續營建(金文森,2011)。上述參考 文獻證實工程倫理教育很重要,且對於社會的進步與改善有所助益。

二、社會責任教育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道德或意識形態理論,主要討論政府、公司、機構及個人是否有責 任對社會作出貢獻。本文以我國的司法機構及其官員作為研究對象,因為工程倫理教育是第 一道防線,法律規範及其判決是倫理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所有工商企業的社會責任教育都 不及法官、檢察官及法院判決的影響深遠。

俗稱台灣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張冀明先生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律師,

他 2006 年至今,連續獲得「亞洲律師」和「亞太法律服務評鑑—前 500 家事務所」選為傑出 律師(林宏達,2011)。他曾協助法國馬特拉公司控告台北市政府,在他手上反敗為勝,拿下 20 億元賠償。他也是台灣律師圈有名的「四大惡人」之一,面對上門搜索的檢調人員,他也 不假辭色;在他職業生涯裡,還曾 3 次在開庭時當庭質疑法官有既定立場,審判不公,當場 離席抗議,3 次卻都勝訴。2011 年 12 月,他卻退出台北市律師公會,他高掛 25 年歲月打造 的「訴訟刀」,離開台北之前,他寫下了《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踢爆他看見的司法黑 幕。他說「司法真相是什麼,就是法官會收錢,檢察官也會軟弱,所有的人都會軟弱啦,收 錢只是其中一部分」。法庭上發生的種種怪象,讓他不想再走訴訟這條路。

檢方偵辦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涉貪瀆案,發現他不但喜歡到酒店飲酒作樂,甚至還擁 有3 個妻子 6 名兒女,而妻兒幾乎都沒有工作,但名下資產卻是更是高達新台幣 3 億元。特 偵組經過 3 年蒐證,不只搜出他嚴重貪污的事實,還發現他不明財產藏在三房最多,因為三 房不只最受寵,還疑似就是是白手套。檢方查出雖然三房每月生活費僅 5 萬元,但她與子女 名下有百萬存款、千萬投資、台中市房產、住處與保管箱還有千萬現金、百萬名車,總資產 1 億 7182 萬元,而二房住在台中市七期中的豪宅,但二房因重病需人照護,因此每月生活費 高達20 萬元,二房與其子女名下總資產共 6310 萬元。另外,大房與其子名下有存款近千萬、

台北市大安區與台中市房產、金塊19 條、總資產 9865 萬元。檢方調查也發現,他妻兒名下 雖擁有巨額資產,但他為支付各房妻兒的開銷,卻入不敷出,這不只是被特偵組喻為史上財 產來源不明最多的法官,老婆之多也是新紀錄。(林尚賢、徐秘康、陳建華,2013)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涉自1999 年起,在陸續擔任宜蘭、板橋地檢署主任檢 察官時,連續6 年 8 個月向賭博電玩業者被告收賄 81 次共 2325 萬元,創下檢察官貪污金額 最高、時間最久、次數最多紀錄,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將這名堪稱史上最貪得無厭的檢 察官起訴。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憂心說:「她歷任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卻涉貪,

這是非常不好的警兆,連向來被認為比較不貪的女檢都淪陷,代表檢察界自我防弊系統拉警 報。」她接受招待旅遊吃魚翅,利用後案併前案漏洞,再陸續不起訴護航。還指導被告如何 規避檢警查緝。被告給她每月10 萬元賄款。(蘋果日報,2013)

依據司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2 號判決以下簡稱原審,及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以下簡稱前審(司法院,2013) 檢視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法核發執照給建商 之建築(以下簡稱系爭建物),雖然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但此判決有諸多違法事實陳訴如下。

(壹)、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一、原審錯解法令縱容系爭建物未保留法定防止地震碰撞鄰房之間隔埋下未來重大災害隱憂 (一)內政部營建署為避免相鄰建築因地震產生水平位移互相碰撞危害生命財產安全,於下列 法規明定,建物建造時應強制自留設間隔(以下稱「碰撞距離」):按「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構造編第43-1 條第七項規定:「地震產生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應予限制,以保障非結構 體之安全。為避免地震時引起的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之相互碰撞,建築物應留設適當間 隔之數值依規範規定。」次按授權訂定之規範,即內 政 部 94 年 12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 0940087319 號令修正自 95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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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所明定如下建築物之間隔:「為避免地震時所引起的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的相互碰 撞,建築物應自留設之間隔,不得小於依(2-16)式計算之設計地震力作用所產生之位移乘 以 0.6×1.4αy×Ra 倍。」是相鄰兩棟建築物,應各自留設上開公式計算之間隔,即以被告 核可之「結構計算書」計算得出 11.18 公分,則相鄰兩棟建築物間之總距離應達 11.18 公 分兩倍,即22.36 公分始合於法令規定,前揭釋義業經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 10 月 14 日營 署建管字第1020065169 號函釋有案。

(二)揆諸上開法令規定,主要係因應民國 88 年 9 月 21 日集集大地震造成 2,415 人死亡,29 人失蹤,11,305 人受傷,51,711 間房屋全倒,53,768 間房屋半倒等教訓,法規強制95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建之建築物需嚴格遵守,以免釀成重大災害。

(三)次按系爭建物經被告核定之竣工圖,其南向立面圖所示,系爭建物與原告所有鄰地之「地 界線」距離為100 公分,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101 年度偵字第 12211 號案件囑 託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系爭建物距離地籍線僅4 公分。而被告依法審查該竣 工圖與現場實際施工現況不相符,不應核發使用執照。

(四) 另對被告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情形,則於前審對於前揭法令所規定之「碰撞距離」,違背 法令率爾逕自認定『另查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 10 月 14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20065169 號) 函說明三已明載「..如建築物鄰基地境界線時,因鄰地是否建築及未來建築形式及樣態當 屬未知,則…」等語,乃針對鄰地尚未興建有建物之情形而言,核與本件上訴人業已在 506 地號上建有上訴人住宅之情形不同,即無援引上揭函釋,指摘原判决認定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構造編第43 條之 1 第七款規定所稱「建築物之間隔」係指建築物與建築物之相鄰 距離違背法令之餘地』。

(五)判决又誤稱「是以系爭建物與上訴人住宅主建物間之距離為 12 公分,已超過系爭建物申 請建造執照時,由土木技師簽證、並經臺北市建管處101 年 6 月 21 日結構抽查複審會議 審認符合規定之結構計算書所載,系爭建物之屋頂層與上訴人住宅間應留設之碰撞距離 11.8 公分」。另判决又誤認為『另上訴人提出內政部營建署102 年 10 月 14 日及 16 日復上 訴人之函,主張上開函釋,均揭示前揭耐震法令「建築物應自留設之間隔」,係指建築物 建造時,不論鄰地是否有建物,均應自行與鄰地「地界線」留設之「碰撞距離」云云;惟 按本院為法律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54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以原審判决確定之事實為判决 基礎。查上開函釋均屬原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本院自得不加以斟酌』,而不認建商 有違法建築之情形。

是依前開法令規定及事實,前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 未斟酌,謹舉證詳述如下:

圖1

1.前揭判決稱前述法定「碰撞距離」係指系爭建物興建時與既有建物之距離,明顯錯解並違 背法令規定。原告住宅與鄰地 507 地號原本建物均係日據時代遺留之兩層樓老舊房地,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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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各自向國有財產局購買房地。507 地號建物民國 91 年拆除後,507 地號另一半土地所 有權人,於98 年後標購得到全部土地後,再轉售系爭建物之建商。建商施工損鄰,目前原 告房屋由西向東傾斜,有建商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可稽。

2.原告住宅為既有老舊建物且尚未改建,目前依法沒有退縮防止碰撞距離的必要,故系爭建 物西側外緣目前應至少自地界線退縮 22.36 公分。地震發生時兩幢建物會產生反向側向位 移如A’與 B’,防止相互碰撞之最小碰撞距離為 a+b,請參閱圖 1。系爭建物(B 棟)西側目前 僅自地界線退縮 4 公分,萬一爆發地震系爭建物向西搖動位移,原告住宅向東搖動位移,

兩造建物會相互撞擊。原告老舊住宅猶如雞蛋,系爭建物猶如石頭,屆時原告會屋毁人亡。

3.按依經被告核可之「結構計算書」所示,其法定應各自留設之「碰撞距離」為 11.18 公分,

惟目前系爭建物故意未自地界線退縮 22.36 公分,以後原告改建時若新建 7 層樓,則必需 自地界線退縮 11.18 公分加上 7.18 公分,等於 18.36 公分。原審未查並曲解法令,縱容不 法,造成原告的合法權益嚴重受損,這樣的判决不公平、不正義,也不合法。原告將來改 建大樓也比照系爭建物僅從地界線退縮4 公分,以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

4.將「建築物應自留設之間隔」之規定,錯解為系爭建物興建時與既有鄰地建物之距離,明 顯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所有法規均由中華民國政府公告實施,這些函釋的 法令說明均為我國公告的既有法規。

5.經向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函詢結果,依營建署回函明確釋明「因鄰地是否建築及未 來建築形式樣態尚屬未知,是前揭所稱『建築物應自留設之間隔』,應為申請建築基地內各 建築物外牆間間距及其至基地邊界範圍之距離。」另再據原告就同一疑義請擬定前揭「建 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函釋,據其回函亦釋明稱:「三、上 述之位移為該建築物本身在地震作用下之變形量,並未計入鄰房於地震時所產生之位移,

因此為避免相鄰建築物之碰撞,建築物間應『各自』留設此一間距,避免建築物在大地震 時因變形過大導致碰撞而發生破壞。」,亦釋明「自留距離」係自地界線起算,並非自建造 房屋時之鄰地建物起算。

6.綜上主管機關及擬定耐震法規之地震研究單位之函釋,前揭耐震法令所規定之「建築物應 自留設之間隔」係指建築物建造時,不論鄰地是否有建物,均應自行與鄰地之「地界線」

留設之「碰撞距離」,原告再次請示營建署之函釋也證實原審判决有違誤。根本非原審所稱 之系爭建物與鄰地現有建築物之距離。證明其判決自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一項第一款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背法令情形。

7.法院堅持曲解法令率爾認定「防止地震碰撞鄰房之距離為新建的系爭建物邊緣與鄰地現有 建築物邊緣之距離」,並且若再審公告為判決,將是中華民國土木建築界之大災難。今後全 國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建商、建築師、技師及所有起造人、承造人全部比照辦理,不 必自留設「碰撞距離」,豈不是天下大亂。等到類似921 大地震或較小規模地震爆發,必將 造成惨重的人命傷亡及大量房屋損壞。

8.原告為大學營建工程系教授,教導學生需奉公守法,所有課程教育學生均應按照建築法規 設計及施工。保留防止地震碰撞鄰房間隔也是土木、建築、營建工程技術教育的重點之一。

依本案判決今後教導學生比照系爭建物防止地震碰撞鄰房間隔,自地界線起算只要 4 公分 即合法。

9.原告為考試院建築師、技師考試之典試委員,以及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命 題 及 閱 卷 委 員 。依本案判決過去有關耐震設計之命題均需重 新檢討其合法性,並再閱卷計分、評等、核發考生錄取證照。上述衍生之問題已有類似案 件可鑑,本名陳懿琳的藝人葉蔻,六年多前參加中醫師特考,差0.82 分落榜,她認為評分 不公,經六次訴願、兩次提起行政訴訟、三次重新閱卷,終於還她公道;考選部 102 年 1 月17 日公告葉蔻等十名落榜生補錄取,創下首例;考試院長關中還在考試院會上,代表考 試院向她道歉。考選部證實,已受理葉蔻九百多萬元的國賠請求。今後有關耐震設計之命 題,新建建物自地界線起算只需保留4 公分防止碰撞鄰房間隔即可。

(7)

10.按照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規定,行政執行應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建築師違反建築技術 規則未留設地震實質防止碰撞距離15 公分被懲戒,如民國 99 年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 員會決議書(99) 建台懲字第 95 號,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 49 條碰撞距離不得小 於15 公分。秉於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法理,上開未保留 15 公分碰撞距離及其他過去相 關懲戒案例均應撤銷,方符合權責均衡之公平合理處分,因依據本案判決僅需保留 4 公分 是合法的。

(貳)、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一、系爭建物西側防火玻璃磚牆防火證明係偽造或變造且違法

圖 2 建造執照核准系爭建物之西向立面圖 圖 3 系爭建物西側玻璃磚牆現況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 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一小時之防火時效」。可見外牆(承重牆壁)是抗震主要構造之 一,系爭建物拆除承重之鋼筋混凝土抗震外牆,改用無抗震功能之玻璃磚牆違反建築法第 1 條公共危險罪。防火玻璃磚牆也是消防設備之一,消防設備是主要設備之一,依建築法第70 條必需勘驗,勘驗不合法不可核發使用執照。

建商違反上述法規,系爭建物西側外牆各層玻璃磚窗戶擴大面積,與建造執照核准圖說不 符,且不具防火功能,卻偽造(變造)文書成為有防火功能。建商未按照設計圖施工,原本設 計圖要求玻璃磚牆正下方有105 公分高的鋼筋混凝土牆用來支撐玻璃磚牆(圖 2),但全部被玻 璃磚取代(圖 3)。因此玻璃磚牆的面積擴大,火災時更會向鄰房竄燒漫延,可見建商違反建築 法規未按圖施工。將來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巨大的災害。法院居然判決無防火時效又無 抗震功能之玻璃磚牆合法。那今後全國營造業均比照系爭建物辨理,用不具防火功能的玻璃 磚取代鋼筋混凝土外牆。

二、系爭建物東側占用道路被告偽造公函表明法院已認定合法

系爭建物東側一樓圍牆占用公共排水溝及 2 樓以上鐵窗格柵外緣垂線凸出指定建築線 22.5 公分。102 年初原告終於向都市發展局申請獲得閱覽複印系爭建物設計圖,系爭建物南 向立面圖顯示與東側水溝邊緣建築線應退縮間隔40 公分。但建商違反核定之設計,故意未按 照設計圖施工。故系爭建物東側最外緣違法凸出40+22.5=62.5 公分。

公共排水溝既是全國公民共同使用的設施,建築物應退縮建築。建商新製作固定式水溝 蓋版及排水溝,因水溝寬度變窄造成排水瞬間流量減少,水災時影響排水功能,危害公共安 全。系爭建築東南側交界處,鋼筋混凝土外牆已經嚴重超越原有水溝蓋版,然後外牆石材裝 飾版又置放在水溝蓋版上,外牆石材裝飾版幾乎緊貼排水圓孔。建商竊佔既成的公共排水溝,

建商新製作固定式水溝蓋版,造成今後排水溝維修更換蓋版時將甚為困難,而且無法打開水 溝蓋版疏浚淤泥及腐臭等垃圾堵塞物。

依據土木工程的水力學原理,一旦系爭建物東(南)側排水溝堵塞或強降雨造成瞬間積 水,路面必定淹水,巷道變成河道已有許多先例。系爭建物東(南)側路面淹水時,必定流至

承重牆

玻璃 磚牆

(8)

鄰房原告住宅,造成一併淹水,原審判決怎可說原告與系爭建物東側違法建築無涉。

原告住宅門前巷道是單行道,只准由東向西通行。消防救災車輛須經汀洲路由系爭建物 東側及東南側巷道轉彎進入原告住宅。消防雲梯救災車輛會卡到系爭建築凸出的鐵窗,導致 無法通行,嚴重危害原告安全,該判決怎可說原告與系爭建物東側違法建築無涉。

(參)、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 一、系爭建物設計圖確實是建造執造核定之工程圖樣

原審判決第12頁第14列「建商委託建築師繪制、要求系爭建物應自地界線退後100公分建 築之設計圖,既非被告據以核發系爭建物建造執造之工程圖樣」。但系爭建物應自地界線退後 100公分建築之設計圖,是核發系爭建物建造執造之工程圖樣,此工程圖樣是原告向被告申請 獲得,此工程圖樣均經被告蓋章核定,原告及被告均保留此工程圖樣之證據。此工程圖樣經 過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確定應自地界線退縮100公分。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地 政事務所測量結果系爭建物西側距地界線僅4公分。

二、建商違法拆除北側圍牆造成原告廚房外牆損壞

系爭建物北側的新圍牆未經原始建造執照核准,建造執照第 2 頁雜項工程的圍牆核定長 度23 公尺,而建造執照核定之設計圖也沒有北側新圍牆,且圍牆是所有建築物必需的主要構 造或設施建物,既可區隔界址線,又可隱私、防火、防盜,我國每一棟房屋均有圍牆,依建 築法第 4 條所謂建築物包含雜項工作物「圍牆」等。請領拆除執照是核發建造執照必備條件 之一,沒有拆除舊有建物就無法新建房屋,且建築法第78 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 執照。」被告未核發拆除執照,竟允許建商強行拆除北側舊有圍牆。而且拆除過程強烈振動 造成原告住宅廚房外牆毀損龜裂,每逢下雨牆壁滲水進入室內造成室內積水。被告訴代人建 管處官員邱××開庭中表示「系争建築新建圍牆現有長度為 35.96 公尺」。35.96 公尺減去建造 執照核定圍牆長度23 公尺,正好等於北側同安大樓原有圍牆長度約 12.96 公尺。被告顯然未 依照核定的圍牆長度及工程圖說勘驗系爭建物現況,不應核發使用執照。但原審誤判「同意 建商拆除為內政部同安大樓、原告住宅與系爭建物共同壁之系爭建物北側圍牆,及建商越界 建築新圍牆……,與被告對系爭建物核發之使用執照合法與否,乃毫無關涉」。

三、建商違法架設瓦斯鋼管

原審誤判「架設瓦斯鋼管等情,即便屬實,……,與被告對系爭建物核發之使用執照合 法與否,乃毫無關涉」。系爭建物北側新圍牆頂端露天架設基地內室外引進瓦斯鋼管,瓦斯鋼 管又沿著原告廚房外牆的南北向新圍牆邊緣架設,瓦斯鋼管露天設置違反 100 年 6 月 30 日修 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9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 章-燃燒設備第 79 條燃 氣設備之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略以:「…三、應設置於空心牆內。」被告允許建商違法架 設瓦斯管,萬一發生鋼管腐蝕瓦斯洩露、或地震擠壓鋼管破裂、或火災引爆管線,會直接危 害原告住宅的安全,實與公共安全相關。故瓦斯管是消防管制設備之一,消防設備也是建築 物的主要設備之一,必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才可核發使用執照。

(肆)、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一、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建造執照之核准圖說與竣工建築物實際狀況不符,故原告委託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鑑定在訴訟程序中之角色,參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 540 號判例指出,明確揭櫫鑑定具 有證據方法及輔助審判官之性質。是以法律授權的技師公會鑑定人之陳述或報告均有法定效 力,除非法官認為有不可採之理由,且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而後定其取捨,否則不應否認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但本案法官只採信被告的證據,卻不採 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建請依行政訴訟法第 121 條有必要另請其他公證單位重新勘驗、鑑定 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不宜由法官自由心證,但法官不採。依法而言法官應依照法官法 第13 條:「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二、系爭建物地下室違法擴大開挖

地下室建造執照原本核定設計圖詳如圖 4,確定是殘缺東北角不規則形狀。系爭建物完

(9)

工後地下室使用執照的竣工圖詳如圖 5。竣工平面圖是違法的,地下室竣工結果沒有依據建 造執照原本核定設計圖施工。上述圖形即可揭穿原審判決之理由並非事實。

圖 4 地下室建造執照核定之平面面積圖 圖 5 地下室竣工圖之平面面積圖 原告向建管處建照科鄭××請求提供核准變更設計之證明文件。但建管處 101.12.05 北市 都建照字第 10183563300 號回函第二點表示:「…經查 100 建字第 0049 號建造執照並未申請 變更設計…」。由此證明既無變更設計就要按照建造執照原本核定設計圖施工。系爭建物地 下室超挖,又擴大面積,增加建築物地下及地上樑、柱、版、基礎等結構體之自重,將來地 震或水災爆發時,地下土壤產生撓動,將造成系爭建物不均沈陷及傾斜,衍生危害公共安全 等災難。原審判決第17 頁第 2 列「原告聲請本院囑託公正單位測量系爭建物各層面積,核無 必要」,既然法官不相信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原告聲請法院囑託公正單位測量系爭 建物各層面積實屬必要,否則法官就是故意冤枉原告。原審判決表示「系爭建物既經承造人 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被告因而審認其地下室係按核 准圖說施工無誤,以原處分核發使用執照」。

(伍)、被告違法核發執照

一、系爭建物未按建造執照核定設計圖施工不應核發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39 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 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 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綜上開法令規 定,被告辦理系爭建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應依法審查該建物之主要結構、室內隔間及建 築物主要設備等是否確與建照執照之設計圖說相符,如相符始得發給使用執照。故如「勘驗」

有不實或其他違法情形,被告應以該勘驗之違法結果拒發使用執照。

二、系爭建物設計之初違法不應核發建造執照

依據 98 年度訴字第 2467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此判決是轟動台灣社會極具爭議的

【文林苑事件】,同一位審判長判決原告王家敗訴,其理由之一『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 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 12 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 則。」【文林苑事件】判決日期是 99 年 5 月 26 日。本案系爭建物的建造執照是 100 年 2 月 15 日核發,兩案被告均為台北市政府,被告及法院非常清礎且認定都市更新「應以不造成街 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民國 98 年 6 月 1 日府都新字第 09802522200 號函,

公告「劃定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三小段 329-3 地號等 35 筆土地為更新單元」計畫案,本案建 商的土地也包括在內。所以被告違反上述判決所依據的原則,不顧原告的權益,迫使原告土 地無法單獨改建,被告竟强行核發建造執照給建商。法官前後判決均在維護建商權益,【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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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事件】判決王家應合併建築,本案認定建商可以單獨新建系爭建物,不顧原告無法單獨新 建的限制,兩案判決前後矛盾。

(一) 系爭建物之設計資料有問題

建築法第1 條開宗明義:「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 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建築法為特別法,凡有危 害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之規定,均明訂於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 關規範當中,以為遵循,不得違反。市府審查人民建築申請案件,即應依法行政予以審駁。

事實上,本案違反法令規定之部份爭議,涉及建築法申領建造執照設計階段。因為系爭建物 未自行留設防止地震碰撞鄰房之間隔,原告質疑系爭建物之結構設計資料有問題,所以聲請 被告提供系爭建物之結構設計資料。但法官不令被告提供原本之結構設計電腦輸入及輸出電 子檔案。

被告在原審提出證物編號 31,證物 31 是 100 年 3 月 8 日廖××發函給建商,其主旨顯示

「有關 貴公司所辦理建造執照案經審查不符規定」,既然不符規定,為何系爭建物 100 建字 0049 號建造執照於 100 年 2 月 15 日先行核發,然後 100 年 3 月 8 日發函建造執照案經審查 不符規定。這是違反行政程序的作為,所有執照均須先行審查,審查若符合規定,才可核發 執照。而且證物 31 建造執照抽查專案,發現共有 14 個項目不符法規,其中第 1、3、4、5、

6、8、9、10、11 等項目需變更設計。既然證物 31 要求建商完成變更設計,但建商置之不理,

繼續施工建造。而且被告建照科鄭××101.12.05 北市都建照字第 10183563300 號函表示此建 照沒有變更設計,既然沒有變更設計,被告所核發的 100 建字 0049 號建造執照就是違法的事 證,被告再按照違法的建造執照核發使用執照,此法定程序已明顯違法。

圖6 (二) 系爭建物違反高度比限制

系爭建物在高度9 公尺應比照金字塔自東向西切削退縮,自南向北切削退縮第 2 次。亦 即系爭建物完整只能新建至3 樓,但現今新建至完整 7 樓。系爭建物增建至七樓,違反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1 條及高度比限制。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1 條及高度比限制圖如圖 6 所示。

原告反駁被告證物32 設計圖(附件一)補充說明如下:即建商建築師認定的 4 公尺退縮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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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建物的本體構造建物來看,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的規定。所謂建 築物外牆是指系爭建物一至七樓本體構造建物南、北側前後的牆壁。建築物外牆不等於「圍 牆」,亦即系爭建物一樓本體構造建物南、北側為了法定汽車位,均無建築物外牆,但系爭建 物南、北側建築線上均有「圍牆」。

1. 以附件一設計圖系爭建物後院西北側角隅黄色部份,亦即在 Y2 水平黑線與紅色 4 米退縮 線之間三角形區塊,己超過紅色 4 米退縮線,故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 之一的規定。

2. 系爭建物物前院設置有法定汽車停車位(1),按建築法第一條立法旨意:「為實施建築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法定汽車停車位在 維護公共交通之前提下不得偏廢,因此法定汽車停車位上不得設置門窗牆壁(建築成規), 既無建築物外牆存在,則必須以代替柱中心線(Y1 水平黑線)取代紅色 4 米退縮線,附件 一設計圖Y1 水平黑線至南側建築線不足 4 公尺,故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 條之一的規定。

3. 系爭建物施工時向南及向北擴大建築,前院或後院本體構造建物己超過法定 4 米退縮線,

致使退縮深度不足4 米,故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的規定。

綜上所述系爭建物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的規定,高度必須受到限 制,不可新建至7 樓。

圖7

上述參考文獻多為負面的社會責任教育,法律是倫理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官員是 維護法律的守護者,法官違法判決,把違法判成合法,把錯誤判成正確,顛倒是非。學校中 老師教導學生要奉公守法、遵守法規、堅守工程倫理準則。但負面的社會責任教育是否折損、

摧殘學校的工程倫理教育? 值得進一步探討研究。

參、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藉由文獻分析與問卷調查法,以確認我國工程倫理教育及社會責任教育的成效

。各研究方法的內容說明如下:

1.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法是指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是課題,透過蒐集有關市場資訊、調查報告、產

(12)

業動態等文獻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蒐集內容儘量要求 豐富及廣博;再將收集來的資料,經過分析後歸納統整,再分析事件淵源、原因、背景、影 響及其意義等。本文針對工程倫理教育及社會責任教育進行廣泛的資料蒐集,參考文獻包括 美國及我國的工程倫理教育資料;國際透明組織、我國新聞媒體及司法院判決案例等社會責任 教育資料,再針對工程倫理教育及社會責任教育此兩類文獻進行分析與比較,以做為後續評 論的基礎依據。

2. 問卷調查法

問卷調查法是透過一套標準刺激(問卷),施予一群具代表性的填答者所得的反應(或答 案),據以推估全體母群對於某特定問題的態度或行為反應,以瞭解被調查者學習成效或對社 會事實的認知。此種方法除了使用在學術研究,更被大量使用在民意調查、消費者意見蒐集、

行銷調查等各種應用領域。問卷調查在各種研究方法之中,可以說是適用範圍廣泛,又節省 時間和成本的一大方法,並且能滿足調查研究者的大部份需求。

肆、結果與討論 一、工程倫理正面教育

本校為培養理工學院學生的倫理素養,特別開授「工程倫理」選修課程。為了瞭解學生 學習「工程倫理」課程之成效,本研究採用作者撰寫的「工程倫理」教科書,並作課前及課 後問卷調查。再採用 SPSS 電腦程式,統計前測與後測的平均值、標準偏差值、漸近顯著性值 等,以瞭解教育成效。學生在未學習「工程倫理」課程之前,可能對工程倫理與職業道德完 全不瞭解。學生在學習「工程倫理」課程之後,可能對工程倫理與職業道德有某種程度的瞭 解。但是不瞭解或瞭解的程度有多深實在有必要進行探討,以便作教學成效的驗證。因此本 研究以課前及課後問卷方式,採李克特五等第計分法(1 非常不同意至 5 非常同意),對學習 成效作比較分析。分析的方法運用SPSS 電腦程式,統計前後測的平均值、標準偏差值、T 檢 定值、漸近顯著性值等,以瞭解教育成效及是否有需要改進的措施?其中漸近顯著性<0.05 者,代表學生的意見有一致性且達到顯著水準。以課前及課後平均數來看學生對於修習倫理 課程的收獲是否為正面且肯定的?

本文探討工程倫理教育的成效,發現2010 年 2 月至 5 月本校理工學院的學生,雖然來自 環境工程與管理系、應用化學系、營建工程系等不同科系,但對本課程的學習成效從學前與 學後的問卷調查,充份反應顯示教學效果良好,而且課後認同度平均數大幅提升(如表1)。

由此可知非營建系背景的學生都能接受工程倫理的教育,何況土木、營建、建築系背景的學 生更需要學習工程倫理。

表 1 課前與課後同意平均數比較

課前 課後 編號 題 目

平均值 標準差 平均值 標準差 t 值 顯著性 P 1 我知道為何要修習本課程? 4.00 0.76 4.36 0.59 -2.60 0.01 2 我知道何謂工程倫理 3.86 0.80 4.44 0.61 -4.16 0.00 3 我知道何謂職業道德 4.17 0.74 4.47 0.51 -2.23 0.03 4 我知道違反工程倫理的實際案例 3.64 0.87 4.39 0.60 -5.35 0.00 5 本課程對於專業工程技術可相輔相成 4.00 0.72 4.36 0.59 -2.50 0.02 6 學習本課程對就業後有幫助 4.36 0.68 4.39 0.69 -0.20 0.84 7 遵守職業道德比追求利潤更重要 4.47 0.61 4.44 0.65 0.22 0.83 8 遵守倫理與道德是工程師之基本責任 4.47 0.61 4.67 0.59 -1.42 0.16 9 本課程內容非常有意義 4.19 0.62 4.36 0.68 -1.14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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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對本課程授課方式滿意 4.28 0.61 4.25 0.65 0.22 0.83 11 老師對本課程成績的評量方式適當 4.44 0.61 4.53 0.70 -0.57 0.57 12 本課程宜一學期每周三小時,三學分 3.61 1.32 3.72 1.09 -0.44 0.66 13 本課程宜一學期每周二小時,二學分 3.78 1.22 3.58 1.38 0.77 0.44 14 本課程宜一學期每周二小時,一學分 2.42 1.02 2.03 0.88 1.94 0.06 15 本課程宜一學期每周一小時,一學分 3.28 1.32 2.58 1.18 2.49 0.02 16 我認為本課程應該必修 3.81 1.14 4.28 0.81 -2.40 0.02 17 我認為本課程應該選修 3.25 1.02 3.03 1.21 0.83 0.41 18 我認為本課程有必要推廣智社會大眾 4.22 0.72 4.58 0.50 -3.17 0.00 由問卷統計後進行分析後發現大多數同學在修習完本課程後對於工程實務上的職業道德 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也了解到在於工程上何種行為是違反工程倫理的規範。也藉由本課程 更強化了同學往後踏入社會後,所應有的工作態度以及遵守工程倫理的規範。

二、社會責任負面教育

全球行賄仍然盛行,行賄仍在政府各部門盛行,政黨與國會貪腐印象深植人心。國際透 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於全球各地同步公布 2013 年《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 GCB)調查結果。《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是一項針對民眾所進行的調查,

反映民眾對各部門/機關貪腐的看法,以及在接受政府提供服務時個人行賄的經歷。2013 年的

《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是由國際透明組織委託國際蓋洛普(WIN/GIA),於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3 月間,在全球 107 個國家,訪問 114,000 位民眾的一項跨國性民意調查。主要的問 卷題目包括:民眾對各國內整體及各部門貪腐程度的感受、對政府反貪工作效能的評估、受 訪民眾或其家人在過去一年中是否有行賄的經驗,以及參與反貪腐的意願。這項指數於2003 年7 月首度公布,2004 年起將台灣納入評比。(國際透明組織台灣總會,2013)

國際透明組織主席拉貝拉(Huguette Labelle)指出,就全球而言,行賄在各國仍舊盛行;

全球平均每四人中有超過一人在接受公共服務過程中曾經進行行賄。值得關注的是,台灣接 受政府提供服務過程中,行賄情形(36%)高於全球平均(28%)。從 2013 年的調查分析中 也發現,民眾對接受執法機關(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服務時,需要進行的行賄情況仍普 遍存在。其中,有36 個國家的受訪者把警察機關列為最常收賄的部門,有 20 個國家的受訪 者認為司法機關的收賄很普遍。在我國,民眾認為需要行賄的機關,以司法機關的 35%為最 嚴重,其次則為醫療服務機關的21%(圖 8)。

圖8 中華民國民眾行賄類型機關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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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透明組織公布「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指出,我國有 36%的受訪者回答與相關部門接 觸過程曾行賄,法務部長曾勇夫2013 年 7 月 11 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將向國際透 明組織充份了解並澄清,但不會採取抗議的激烈手段。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則指出,過去該調 查的電訪員都是由台灣人擔任,這次則委由上海承辦,由於中國電訪員不諳台語,再加上中 國口音易被誤解為詐騙電話,可能是數據失真的原因之一。對於這些數據,曾勇夫部長表示,

過去該調查的訪查對象包括中國、港澳和新加坡,這次的調查卻跳過這些地區,在亞洲只調 查了日本、韓國和台灣,確實有其奇怪之處,再加上該報告結果顯示,關於醫療服務的曾行 賄比率高達 21%,但醫護人員並非公務人員,不能視為馬政府的貪腐數字。法務部指出,國 際透明組織該項調查係對全球 107 個國家,外界傳聞我國貪腐程度排名第 18 名是明顯的錯 誤,不應擅自援用,更難以接受該調查結果逕行論定我國貪腐之嚴重性。(謝莉慧,2013)

另據法務部新聞稿指出,該調查結果有疑義之處包括:1.曾行賄最高百分比為司法

(35%),卻有 36%的受訪者回答曾行賄,有矛盾之處。2.如果有 36%的受訪者回答與相關部 門接觸過曾行賄時,即約每3 人與公部門接觸,就有 1 人曾行賄,以該調查所指之司法(35%)

而言,目前檢察機關每年偵辦約 40 萬件刑事案件,其中約近 50%為不起訴處分,其餘亦約 40%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結案,起訴件數也僅 10%左右,況且起訴的案件也只有 一成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縱使進入深流審判程序,也不一定要行賄法官,可見得該調查所 指之36%的受訪者回答與相關部門接觸過曾行賄,與事實不符。但曾勇夫部長 2013 年 9 月 6 日宣布,為造成社會紛擾致歉,雖然絕未關說,決定請辭法務部長一職。請問未關說為 何辭職? 請問是否有行賄就不起訴?起訴的案件也只有 1 成約 4 千件進入審判程序,審判有 罪的案件有幾件?

本研究針對本校理工學院2014 年 4 月選修「工程倫理」的學生 29 人及營建系一年級至 四年級選修「營建與環境」的學生70 人,合計 99 人進行問卷調查,詳如表 2 五等第計分,

非常同意 5 分,非常不同意 1 分。由這些學生的反映可以證明社會責任正面教育對工程倫理 教育有幫助,社會責任比工程倫理教育重。社會大眾各行各業及政府官員均需加強倫理道德、

法治與法律倫理教育。對於違法的工程人員、政府工程管理官員及司法官員應嚴加考核與懲 戒。

表 2 社會責任教育與工程倫理教育熟重之問卷平均數比較

號 題 目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沒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數 平均數 標準差 1 社會責任教育比學校工程倫理教育更

為重要

99 4.0808 1.00688 2 學校工程倫理教育可以抗衡社會責任

負面教育

99 3.1818 1.09137 3 社會責任負面教育讓我覺得工程倫理

教育無效益

99 2.8182 1.07251 4 社會責任正面教育對工程倫理教育有

幫助

99 4.3131 0.72346 5 我看到政府官員貪污的新聞,讓我覺得 99 2.9293 1.23926

(15)

學習工程倫理沒有效益。

6 法律是倫理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我 看到法官、檢察官、警察等貪污的新 聞,讓我覺得學習工程倫理沒有效益。

99 3.2626 1.32161 7 我看到圖 8 的調查統計結果,我認為工

程倫理教育沒有效益。

99 3.0202 1.07836 8 我看到法官判決營建工程違法案例為

合法,我認為工程倫理教育沒有效益。

99 3.1818 1.26462 9 社會大眾各行各業及政府官員均需加

強倫理道德、法治與法律倫理教育。

99 4.7374 0.54559 10 對於違法的工程人員、政府工程管理官

員及司法官員應嚴加考核與懲戒

99 4.8182 0.45989

三、檢討分析

在學校其他教學課程中,有些學生看見上述行賄數據、司法官貪瀆及違法判決等案例,

紛紛表示讀錯系別,那些學生開玩笑地表示應該就讀法律系,立志考取司法官才是。再說教 育才是根本解決之道,以國民義務教育為例,常態分班照規定需徹底執行,但有些學校為了 升學主義改用能力分班,能力分班是以學業考試成績為分配標準,不在乎品德好不好。有些 家長為了讓小孩進入好班升學,動用人事關係或送禮達成目的。學生從小看見其家長或其他 學生的家長及老師或學校主管,可以運用關說送禮等方式達到目的,長大之後因很會唸書、

很會考試,考取公務官員甚致司法官。所以如法炮製有樣學樣,反正家長老師都是如此作為,

社會風氣因果循環見怪不怪。

伍、結論

本研究以學校的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的責任教育作對比,先收集相關文獻資料,再運用本 校工程倫理教育對學生的問卷調查結果,及國際透明組織對台灣社會民眾的問卷調查結果,

以及司法的判決案例,可以證實學校的工程倫理教育確實有實質的效益,大學生在校內單純 的環境中學習工程倫理具有正面教育成效。但社會責任教育與工程倫理教育熟重之學生問卷 調查結果,發現社會責任教育比工程倫理教育重要。台灣社會的亂象及政府少部份不肖官員 的貪腐,以及錯對顛倒、是非不分、違法變合法的判決,成為負面的社會責任教育示範,對 於學校的工程倫理教育達到折損的效果。因此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的責任教育需要共同努 力、互相勉勵,社會大眾各行各業及政府官員均需加強倫理道德、法治與法律倫理教育及考 核與懲戒,才能改善我國社會風氣。

誌謝

本研究承蒙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教育處專題計畫(NSC 89-2516-S-324 -003)補助,

以及臺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修平科技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 學系各位先進及專家學者的審查、支持與鼓勵,才得以完成研究,謹此特別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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