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頒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辦法第 2 條第 1 款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
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 選作業規定訂定之。
貳、甄選科目、名額:
甄選科別
日間部 甄選名額
進修部
甄選名額
參加 複選正式教師 正式教師
人數冷凍空調科 1 8
汽車科 2 10
機械科 1 8
備註:
一、正式教師初聘聘期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二、備取名額以達錄取標準者擇優錄取若干名。
三、正式教師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參、簡章公告時間:
一、時間:109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至 5 月 13 日(星期三)。
二、方式:公告於下列網站
(一)本校網站 http://www.taivs.tp.edu.tw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400 肆、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具各該科合格教 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二、具有下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二)於 104 年 1 月 14 日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前已在職之現職公、私立技職校院專任合格 教師者。
(三)於 108 年 7 月 31 日以前已取得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三、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如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請參閱第 13-14 頁所附條文)。
伍、報名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 (初選報名請使用 Google Chrome 瀏覽器) 一、初選:一律採網路報名。初選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
(一)報名時間:109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20 時起至 4 月 22 日(星期三)14 時止,至本校網 站(網址:http://texam.taivs.tp.edu.tw/)登錄報名並上傳 2 吋彩色照片圖片檔(jpg 檔)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取得「報名序號」,再赴金融機構繳費(報名流程請詳閱附件 6)。
(二)繳費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收費。
1.初選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請務必於 109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前至金融機構,以匯 款方式完成繳費,不得使用 ATM 轉帳,逾時匯款致無法入帳者,不予受理,亦不得 要求退費。匯款人姓名必須與應試教師相同,匯款單上附言或留言欄請務必加註
「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核對。
帳號: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 16051032700008 戶名:大安高工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2.複選費用新臺幣 400 元,報考人應於複選資格審查時現場繳交。
(三)完成初選繳費後至本校教甄報名系統點選「確認繳費」後,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並 於 1 0 9 年 4 月 2 4 日 ( 星 期 五 ) 1 0 時 起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
http://texam.taivs.tp.edu.tw/)列印准考證。相關問題請洽本校人事室(電話 02-27091630#1712、1711)。
※既經報名並完成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之報名資格條件,並由應試教師自行檢核,初選報名不辦 理書面審查,複選報名時,應檢具相關證件正本接受資格審查;未符資格者,即取 消參加複選資格,不再遞補。
※請報考人於確認所有資料無誤後再按下「確認繳費」,確認後不可再修改報名資料。
(四)初選報名費收據於初選當天轉發,未參加初選者,請於 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前於 上班時間自行到本校出納組領取,逾期未領取者,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五)有身心障礙服務需求者,請填妥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附件 3),電子檔傳送本 校人事室信箱(tselection@taivs.tp.edu.tw),以利安排。
二、複選報名繳費暨資格審查:一律親自或委託現場報名,並攜帶相關證件正本供驗。
(一)時間:109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 52 號)。
電話:(02)27091630 轉 1711-1714。
(三)複選資格審查應繳附下列各項表件:
※以下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影本請用 A4 紙張自行影印一份供本 校留存。
1. 報名表(附件 1)、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證照、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審 查資料表(附件 2)及特殊身分證明。
2. 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如未具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育機構開立得任 教該科之證明文件)。
※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請檢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歷證明,不得以切結方式 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3.報考專業類科者應具備下列條件資格之一者:
(1)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報考專業類科者(業界實務工作
經驗年資採計至 109 年 4 月 16 日止):
①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應符合教育部 105 年 1 月 19 日臺 教授國部字第 1040154975B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業界 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另請加附「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 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如附件 2)。
②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正本暨其證明文件影本):
A.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或薪資明細表(應有公司章戳)。
B.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應有勞保局章戳)。
※以上 A、B 證明文件擇一檢附(上傳),但證明內容需含有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 及起迄年月日,並在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後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具結。
C.應繳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或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站列印之公司相關商工登記基本資 料(需含所營事業資料),或其他足資顯示公司所營事業項目之佐證資料。
(2)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報考者(104 年 1 月 14 日前已在職 之專任合格教師,且教師職務持續至 109 年 4 月 16 日)。
①應檢附(上傳)109 年 3 月 17 日以後所開立「在職證明書(須加註聘任科別)」。
②現職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取得「在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以「公教人員保險被 保險人年資紀錄表」及 103-108 學年度(六學年度)聘書佐證之。
(3)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 務工作經驗者及第 1 項第 1 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 1 項第 2 款之未具 1 年 以上工作經驗者。
※報考專業類科倘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均視同放棄複試報考資格。
※如有偽造或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報名資料、證件不齊全者,歉難受理;各項 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 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佐證。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請自行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 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下載「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 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表」參照。
※加附上開資料時,請應考人親自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章具結。
陸、甄選方式及計分比例:
一、甄選方式:分初選、複選兩階段進行,初選錄取者,須參加複選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始得 參加複選。
(一)初選:以筆試方式進行,應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測驗時間 90 分 鐘,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進場,50 分鐘後始得離場(違反者取消複選資格)。
(二)複選:應試時請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1.教學演示:就甄選科目命題範圍參考表所列,當場抽出 1 單元進行演示,評選老師 可指定教學重點,演示或演練時間 20 分鐘(含 5 分鐘應試科目專業詢答)。
2.實作
3.口試:15 分鐘。
※ 各甄選科目筆試、教學演示範圍及實作項目,請參閱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附件 4)。
※ 參加複選之報考人應於複試報名時繳交 4 份個人履歷自傳(格式如附件 5)。
二、計分比例:
(一)初選、複選計分比例說明如下:
(二)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原勞委會職訓局)發給之下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者,依報考 科目分別加計總成績 1 分(具兩張以上證照者,加分仍以 1 分為限)。
1.冷凍空調科採計之乙級技術士證照包括:冷凍空調裝修乙級證照、電器修護乙級證照。
2.汽車科採計之乙級技術士證照包括:汽車修護乙級證照。
3.(進修部)機械科採計之乙級技術士證照包括:機械加工、CNC 車床、CNC 銑床、CADD 乙級證照。
柒、甄選日期:
一、初選:109 年 4 月 25 日(星期六)15 時至 16 時 30 分。
二、複選:
(一)109 年 5 月 10 日(星期日) 8 時至 12 時各科進行教學演示及口試,並請於 7 時 30 分前 完成報到。
(二)109 年 5 月 10 日(星期日) 13 時起專業類科進行實作,請於 12 時 50 分前完成報到。
捌、甄選地點:本校(試場詳細位置於考試當天公告)。
玖、錄取方式:
一、初選:各科報考人均需參加筆試,並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複選人員,如筆試成績相 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參加複選人數得增額之。
二、複選:
(一)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決定錄取之順序,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備 取人員,總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二)複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具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原住民族。
2.上述條件相同時,則依教學演示及實作成績總分高低依序錄取。
3.仍相同時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參酌應試教師甄選之成績及學經歷資料擇優錄取。
拾、甄選榜示:
一、初選:初選錄取名單於 109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21 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初選錄取人員應參加複選,複選報名一律親自或委託現場報名進行書面審查,請繳 交 4 份個人履歷及自傳(附件 5),並攜帶相關證件正本供複選報名資格審查。
二、複選:正取與備取名單於 109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21 時前公告本校網站。
拾壹、正取人員應於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2 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 事室辦理簽約應聘手續,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初 選 複 選
筆 試 口 試 教學演示 實 作 20% 20% 25% 35%
拾貳、附則:
一、錄取正式教師應配合學校需要兼任導師、行政職務、跨綜合高中及技術型高中課程、指導 各科教學活動、社團活動、競賽與選手培訓。
二、如發現報考人之報名資料偽造、資格不符違反簡章規定,除取消應考資格,已錄取、聘 任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解除聘約,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及刑責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另錄取人員如為補習班現職人員應擇一任教,不得兼職。
三、 錄取 人員如 具現 役軍 人身 分, 無法報 到 就職時 ,仍應辦理 簽約應 聘,並同時 辦理 保留職缺手續。
四、教育部為準確掌握教師甄選考試及離退之統計資料,根據每年度教師需求情形,規劃研 議平衡師資供需重要政策使用。本次報名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僅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不做其他用途。
五、經甄選錄取者,於就職報到時繳交最近 3 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 查)。
六、報考人如對初選試題或答案有疑義,應在 109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9 時前填寫疑義申請 表(如附件 7),以 e-mail 敘明原因提出,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信箱:
tselection@taivs.tp.edu.tw)。
七、成績查詢:請依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列印,不另寄發通知單。如 對成績有疑問需要複查,初選查詢應在 10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10 時前,複選查詢應在 109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10 時前,以 email 敘明原因提出,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信箱:tselection@taivs.tp.edu.tw)。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 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八、申訴電話專線:02-27091630 轉分機 1712、電子信箱:tselection@taivs.tp.edu.tw。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教育部網 站、本校網站公告。
十、為應新冠肺炎防疫工作,敬請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請及早就 診,避免參加本次甄選;如未有症狀者,進入本校校園請配合警衛量測體溫,並全程配 戴口罩。
十一、於本校戶外空間或教室以外之室內場所活動,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倘無法維持,則應全面配戴口罩,教室內則應儘量拉開間 距,以維持社交距離 1.5 公尺為原則。
附件 1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 0 9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複 選 報 名 表
專業類科 ○日間部冷凍空調科 ○日間部汽車科 ○進修部機械科
姓 名 性別
○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請自行 黏 貼 1 吋 相 片
身分證統號 電話 (H) (手機) 通訊處
學 歷
學 位 學 校 名 稱 系所(組別) 起訖日期
學 士 年 月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博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實習教師或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教師登記
檢定科別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經 歷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證 照 及
特殊身分
○
具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職類:○
具身心障礙手冊○
具原住民身分 ○其他:勾選檢視報名文件 是否齊備
1.□報考科別教師證(或符合資格證件)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證書
4.□其他佐證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5.□專業證照或特殊身分證明(無則免附)
6.□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 本人參加貴校教師甄選,如違下列情事之一,願無條件解聘離職,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應提供之證明文件或報名資料偽造、報名資格不符或違反簡章規定。
(二)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簽約應聘,或簽約未辦理就職報到者。
(三)有教師法第 14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各款情事者。
報考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審查人員
○具專業證照 ○具特殊身分
收費人員
附件 2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以上資料及所附證明文件屬實特此具結 填表人
(請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審查人員:
姓 名
師 資 培 育 科 別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科別/學程別:
科目:
教 師 證
取 得 年 月 日 登 記 科 目
發 證 單 位 性 別 □ 男 □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訊地 址 住 家 電 話
戶籍地址 公 司 電 話
E - m a i l 行 動 電 話
最高學 歷
系所科 別 ○○學校○○系(科)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師資培 育
中 心 實務工 作 資 歷 (年資採計 至 1 0 8 年 4 月 1 2 日 止
部門名稱 / 人數 職 稱 / 總 年 資 工 作 項 目
1. ○○○/○人
2. ○○○/○人
1. ○○○/○年
2. ○○○/○年
1.
2.
現職公 司 屬 性
公 司 名 稱 / 地 點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市○○路○○號
1.
2.
3.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應檢附證明文件 說明
□國民身分證影本。(已併同報名表件繳附)
□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影本。(已併同報名表件繳附)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已併同報名表件繳附)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或經 濟部「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或「商業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 站列印之公司相關商工 登記基本資料(需含所營事業資 料),或其他足 資顯示公司所營事業項目之佐證資料。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列之一:
□1.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 容及起迄年月日(應有公司章戳)。
□2.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應有勞保局章戳)或薪資明細 表(應有公司章戳)。
應在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後由應考人簽名或蓋 章具結。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報 考專業類科但未加附本表暨其相關證明文件者,視同放棄複試 報考資 格。
1.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認定標準」辦理。
2.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 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但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 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3.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4.取得國外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之業 界經驗證明文件應加附「中譯本」並在中譯本上由應考人簽 名或蓋章具結翻譯內容屬實。
5.勞工保險證明得逕洽各地勞保局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 方式網路申請下載。
6.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應符合教育 部 105 年 1 月 19 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40154975B 號令發布 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 定標準」第 4 條規定。
附件3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姓名 報考類科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字號 類別 程度別
聯絡電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考生應考服務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
試 題 □提供原B4紙放大為A3紙之試題 自備輔具
(經檢查後使用)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助聽器□ 擴視機
□醫療器材 □其他: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手冊) 正面影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手冊) 背面影本浮貼處
應考人親自簽名: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代理人代簽並註明原因)說明:本表填妥後,請於4月22日(星期三)17時前併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電子檔傳送至本校人事室 信箱(tselection@taivs.tp.edu.tw),俾憑辦理。
附件 4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
甄選科目
命 題 範 圍
實作地點
筆 試 教 學 演 示 實 作
冷凍空調科 1.基本電學 50%
2.冷凍空調 50%
1.電子學:電晶體放大電 路工作原理
2.電工機械:三相感應電 動機之啟動及速率控 制
3.冷凍空調:莫利耳線圖 及其應用
1.冷凍空調實習 50%
2.基本電學實習及 電工實習 50%
冷凍空調 科工場
汽車科
1.應用力學 30%
2.汽油引擎與 實習 35%
3.底盤原理與 實習 35%
1.自動變速箱 2.煞車系統 ABS 3.最終傳動系統
1.汽車綜合保養檢 修 50%
2.底盤測量拆裝及 綜合保養 50%
汽車科 工場
(進修部) 機械科
1.機械力學 35%
2.機件原理 35%
3.機械製造 30%
機械製造:鑄造 機械力學:剪力 機件原理:制動器
1.車床 50%
2.銑床 50%
機械科 工場
說明﹕
1.筆試、教學演示及口試應試地點均於考試當天公布,筆試不得使用計算機。
2.教學演示前 10 分鐘抽籤決定順序,依序前往演示地點應試,其餘教師請在指定地點等候 ,並聽候安排先進行口試。先進行教學演示教師試畢請回指定地點聽候安排參加口試。
3.各科試教之教材,考生應自備四份,以利評選。
4.實作所需之自備工具及補充說明項目:
(1)冷凍空調科實作:
【自備工具】: 電烙鐵、烙鐵架、吸錫器、三用電錶、數位電錶、鉤錶、麵包板、尖嘴鉗、
斜口鉗、電工鉗、十字起子及一字起子等實作基本工具。(考試當天,現 場不提供借用)
(2)汽車科實作:
【自備工具】:無。
(3)機械科實作:
【自備工具】:安全眼鏡、工作服、工作帽、安全鞋,量具限自備刻劃式或量錶式精度 為 0.02mm 游標卡尺
【術科實作設備】:
實作:
1. 車床部份:
車床丙級試題精度公差為乙級規範,題目與尺寸現場抽籤決定。提供刀具磨刀列入 評量,刀具為本校提供之 P10 內外徑碳化鎢車刀,斧型高速鋼切槽切斷刀及高速鋼 車刀(供車牙用)。
2. 銑床部份:
方鐵材料 25 x 25x75 長料一件與車床件凹凸配合,需能配合對稱,刀具為本校提供 面銑刀與數把端銑刀,唯刀具不得受損。
附件 5
自 傳 (複試報名時繳交)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現 職 服務學校 學歷
經歷 著作
自傳內容:請以本格式撰寫並限 1000 字以內,含家庭狀況、求學歷程、對大安高工的認識及 服務抱負、教育理念、特殊專長及過去服務教育優良事蹟。
附件 6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甄試報名系統 一、線上報名(請依下列步驟完成報名):
1.註冊 新帳號 (註冊需要資料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手機 及電子郵件 。) 2.設定 密碼
系統登入 帳號:身分證字號;密碼:身分證第一碼 大寫 +身分證 後四碼 +生日 數字 四碼 +@ta
3.進入 甄選報名頁籤 4.填寫 個人相關資料
(1)報 名 資 料 「 基 本 資 料 、 學 歷 」 必 填 欄 位 : 姓 名 、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 手 機 、 地 址 、 科 目志願、 上傳照片、最高學歷 畢業學校系所 (含在 學期間 )。
(2)考 生資料 ->報名資料「已具報名 教師資格」必填欄位:教師檢定科 別 (含日期、字號 );
師資培育 課程修畢學校 (含日 期 )。
(3)考 生資料 ->報名資料「未具 報名教師資格」必填 欄位:專門科目認 定證明書 (含日期、
字 號);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含日期 、 字號 ); 師資培育課程修畢學 校 (含 日期)。
(4)實 務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 料表
(5)上 傳最近 3 個月 2 吋正 面半 身脫 帽 彩 色數位 相 片
二、金融機構繳費:
採臨櫃匯 款方式繳交,不可用 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或網 路 ATM 轉帳 。 1.匯款 銀行代碼:臺北富邦銀 行公庫 處 0122102
2.匯款 帳戶名稱: 大 安高工 臺 北市 地 方教育發展基 金 3.匯款 帳號: 16051032700008
4.匯款 單附言請務必加註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未 至 網 路 登 錄 或 報 名 資 料 未 繳 齊 或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及 退 費 !
三、考生上網按鍵通知已繳納報名費,完成報名作業 (即不能修改 報名資料)
四、上網列印准考證(請參閱簡章)
附件 7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疑義申請表
甄選科別 姓名 准考證號
申請事項
申請人填妥本表請以 e-mail 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 tselection@taivs.tp.edu.tw) 。
附則: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第25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 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 合格教師。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 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
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 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技專校院教師之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 半年;技職校院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 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 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
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
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
,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 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格教師,
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本法施行之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應優先聘任具備本 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有缺額 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 科目教師。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2條第1項第4款
四、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 驗。
第 3 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 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間,全時且連續一個月 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 方式採計。
申請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計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
二、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 或薪資明細表。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如表一;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如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