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1090721壹、依據:教育部頒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第 2 條第 1 款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訂定之。
貳、甄選科別、名額:
甄選 科別
甄 選 名 額
日間部 進修部 代理教師性質 聘 期 控制科
(群專長:電 機與電子群 -電機專長)
1 懸缺
(不辧理初選筆試) 109/8/23-110/7/22
不分科 1 懸缺
(不辧理初選筆試) 109/8/1-110/7/31
美術科 1 懸缺
(不辧理初選筆試) 109/8/23-110/7/22 備註:
一、備取名額以達錄取標準者擇優錄取若干名,名額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補足 當次缺額為限。
二、109 學年度如仍有同一科(類)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缺額,依甄選成績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不分科代理教師(古亭國中專案支援教師),無授課鐘點,需協助遊學中心業務,具日語 能力專長尤佳,工作地點位於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四、代理教師薪資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
辦理,倘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 八成支給,大學畢業者為 37625 至 38310 元。
參、報名資格、報名日期、甄選日期:
一、報名資格
依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8 日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條文第 3 條,
本次代理教師甄選作業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二、報名、甄選、榜示、成績複查、錄取報到日期及各分次報名資格如下:
簡章公告日期:
(一)第 1 次代理教師招考:
1.報名資格:具報考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報考控制科具 107 學年 度前(舊證)控制科及 108 課綱(新證)高級中等學校電機與電子群-電機專長教師證書者
得報考本科。。
2.不辦理初選筆試,報名者直接參加複選。
報名 日期
複選 日期
複選 榜示
複選成績
複查 報到日
109/7/27(一) 09:00-12:00
109/7/28(二) 08:00 起 (07:30 前完
成報到)
109/7/29(三) 21:00 前
109/7/30(四) 09:00 前
109/7/30(四) 12:00 前
2
(二)第 1 次代理教師招考無人報名或不足額錄取,於本校網站公告進行第 2 次招考。
1.報名資格:具有下列一資格者
(1)具報考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報考控制科具 107 學 年度前(舊證)控制科及 108 課綱(新證)高級中等學校電機與電子群-電機
專長教師證書者得報考本科。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2.不辦理初選筆試,報名者直接參加複選。
報名 日期
複選 日期
複選 榜示
複選成績
複查 報到日
109/8/03(一) 09:00-12:00
109/8/05(三) 09:00 起 (08:30 前完成
報到)
109/8/06(四) 21:00 前
109/8/07(五) 09:00 前
109/8/07(五) 12:00 前
(三)第 2 次代理教師招考無人報名或不足額錄取,於本校網站公告進行第 3 次招考。
1.報名資格:具有下列一資格者
(1)具報考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報考控制科具 107 學 年度前(舊證)控制科及 108 課綱(新證)高級中等學校電機與電子群-電機 專長教師證書者得報考本科。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大學以上畢業者。
2.不辦理初選筆試,報名者直接參加複選。
報名 日期
複選 日期
複選 榜示
複選成績
複查 報到日
109/8/10(一) 09:00-12:00
109/8/12(三) 09:00 起 (08:30 前完成
報到)
109/8/13(四) 21:00 前
109/8/14(五) 09:00 前
109/8/14(五) 12:00 前
肆、報名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一樓人事室 (臺北市復興南路 2 段 52 號),電話:27091630#1712。
伍、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以親自或委託方式(免委託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繳交報名表,請自行貼妥 1 吋相片(格式如附件 1)。
二、繳交 2 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 1 張製作准考證(准考證由本校編碼後發給)。
三、繳交報名費及領取准考證,准考證請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填寫,請填寫准考證(格式如附件 4),控制科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700 元整、不分科及進修部美術科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 整。
四、繳驗下列證件:(請備正本驗畢發還,另請自備影本 1 份繳交) (一)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證照、特殊身分證明。
(二)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影本。(如尚未具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育機構開 立得任教該科之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應試者,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惟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 提供,並請於報名時檢附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請參閱附件 5)。
※ 持國外學歷報名,應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歷證明,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證。
陸、甄選方式及計分比例:
一、甄選方式:
1.教學演示:
甄選科目命題範圍參考表(附件 3)所列單元中,當場抽出 1 單元進行演示。演示 時間,各科演示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
2.口試:各科口試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教師應自行準備 3 份個人履歷自傳(格式如 附件 2)。
3.實作:專業類科均有實作測驗。
※各甄選科別教學演示範圍及實作測驗項目,請參閱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附件 3)。
二、計分比例:
(一)各類科說明如下:
項 次 類 科 複選
口 試 教學演示 實 作 1 控制 25% 40% 35%
2 不分科 100%
3 美術 33% 67%
(二)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原勞委會職訓局)發給與報考科目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者,加計總成績 1 分(具兩張以上證照者,加分仍以 1 分為限)。
(三)不分科代理教師(古亭國中專案支援教師):口試佔 100%(內含包含學歷經驗、教育理念、
電腦文書能力、外語溝通能力、儀容舉止、表達能力、行政配合及健康狀況等項評定)。
柒、甄選地點:本校(試場詳細位置於考試當天公告)。 捌、錄取方式:
(一)依甄選總成績高低及志願決定錄取之順序,惟總成績未達 60 分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具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原住民族。
2.上述條件相同時,則依教學演示及實作成績總分高低依序錄取。
3.仍相同時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參酌應試教師甄選之成績及學經歷資料擇優錄取。
玖、甄選榜示:正取與備取名單於榜示日期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看或於上班時間以 電話查詢,不另寄發錄取通知。
拾、申請複查成績:各次招考之複查時間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email protected])。
拾壹、正取人員應於報到日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簽約應聘手續,逾期 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貳、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配合學校需要跨綜合高中及進修部課程。
二、錄取教師如經發現報名資料偽造、資格不符違反簡章規定,均撤銷其錄取及聘任資格。
另錄取教師如為補習班現職人員應擇一任教,不得兼職。
三、如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三款資格報名者以具甄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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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類科系所畢業者尤佳。
四、教師錄取者如具現役軍人身分,無法保留職缺。
五、教育部為準確掌握教師甄選考試及離退之統計資料,根據每年度教師需求情形,規劃研議 平衡師資供需重要政策使用。本次報名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僅 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不做其他用途。
六、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七、甄選錄取者於就職報到時繳交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
八、成績查詢請依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列印,不另寄發通知單。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疑義申請表
甄選科別 姓名 准考證號
申請事項
申請人填妥本表請以 e-mail 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 tselection @taivs.tp.edu.tw)。
附件 1
准考證號: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一般類科(A)
日間部代理教師 ○不分科 進修部代理教師 ○美術科專業類科(B)
日間部代理教師 ○控制科姓 名 性別
○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請自行 黏 貼 1 吋 相 片
身分證字號 電話 (H) (手機) 通 訊 處
學 歷
學 位 學 校 名 稱 系所(組別) 起訖日期
學 士 年 月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博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師資培育課程修畢學校
實習教師或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教師登記
檢定科別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經 歷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證 照 及 特殊身分
○
具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職種:○
具身心障礙手冊○
具原住民身分 勾選檢視報名文件 是否齊備
1.□2吋照片1張(准考證用) 2.□報考科目教師證(或符合資格證件)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 4.□專業證照或特殊身分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6.□其他佐證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一、本人報名之相關資料僅提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二、本人參加貴校教師甄選,如違下列情事之一,願無條件解聘離職,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應提供之證明文件或報名資料偽造、報名資格不符或違反簡章規定。
(二)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簽約應聘,或簽約未辦理就職報到者。
(三)有教師法第 14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各款情事者。
報考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審查人員
○具專業證照 ○具特殊身分
收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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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自 傳 (報名時繳交)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現 職 服務學校 學歷
經歷 著作
自傳內容:請以本格式撰寫並限 1000 字以內,含家庭狀況、求學歷程、對大安高工的認識及 服務抱負、教育理念、特殊專長及過去服務教育優良事蹟。
附件 3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
甄選科別
命 題 範 圍
實作地點
教 學 演 示 實 作
控制科
電子學
1.增強型 MOSFET 特性曲線 2.OPA 積分器
3.OPA 史密特觸發電路
Arduino 基礎控制
電機科工場 或 控制科辦公室
美術科
自選有關當代藝術或版畫概 論及其實作之單元,教具自 備。
無
說明﹕
1.教學演示及口試應試地點均於考試當天公布。
2.教學演示前 10 分鐘抽籤決定順序,依序前往演示地點應試,其餘教師請在指定地點等候 ,並聽候安排先進行口試。先進行教學演示教師試畢請回指定地點聽候安排參加口試。
3.各科試教之教材,考生應自備四份,以利評選。
4.實作所需之自備工具及補充說明項目:
(1)控制科實作:
【自備工具】:三用電錶、尖嘴鉗、斜口鉗、十字起子及一字起子等實作基本工具。(考 試當天,現場不提供借用)
【術科實作設備】:
Arduino uno R3 主控板(或相同規格主控板)
MEB 多功能實驗板(含以下模組)
1. 直流馬達驅動電路:可驅動連接在 USB-A 的直流風扇或直流馬達。
2. 伺服馬達電路:提供 4 組可藉由 PWM 控制的 RC 伺服馬達。
3. 繼電器模組:控制 110/220V 家電設備。
4. 四位數七段顯示器模組:提供四位數的多工顯示器。
5. 無源蜂嗚器模組:輸入波形即可發出聲音。
6. 溫度感測模組:可讀取溫度值。
7. EEPROM 電路模組。
8. 8 個低態 LED 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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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紅外線接收器模組。
10. 光反射型感測器模組:可發射紅外線進行短距離偵測或量測。
11. 半可變電阻電路:調整的類比電壓輸出。
12. RGB 三色 LED 模組。
13. 4 位元 DIP 開關模組。
14. 液晶顯示 LCM 電路:16 字 x2 行。
15. 4x4 鍵盤模組。
16. 4 相 5 線步進馬達電路。
17. 光敏電阻模組:可偵測環境光源。
18. 8x8 雙色點矩陣模組。
附件 4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 0 9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准 考 證
甄選日程表如下 『請詳閱』
日期/時間
教學演示、口試
年 月 日(星期 )08:00 (07:30 前完成報到)
實作
甄選重點提示:
1.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
2.應試試場於考試當天在本校公布。
3.應試時行動電話及所有電子用品應關機。
甄選科目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請貼妥
本人最近 3 個
月內 2 吋半身
脫帽光面照片
10
附件5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姓名 報考類科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字號 類別 程度別
聯絡電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考生應考服務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
試 題 □提供原B4紙放大為A3紙之試題
自備輔具
(經檢查後使用)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助聽器□ 擴視機
□醫療器材 □其他: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手冊) 正面影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手冊) 背面影本浮貼處
應考人親自簽名: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代理人代簽並註明原因)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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