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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代理教師性質 聘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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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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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3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部頒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第 2 條第 1 款、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訂定之。

貳、甄選科目、名額:

甄選科 別

錄取

名額 代理教師性質 聘 期

工作內容

輔導科 1

懸缺代理教師

(支援私立南華高中)

自實際到職日 起至 110.7.31

1.連結就業市場 2.開發職場實習機會 3.協助少年生涯探討 4.社會資源連結 5 家庭拜訪 6.辦理團體活動 7.企業參訪提案 8.個案諮商 9.課程活動評估

10.接送及單位拜訪工作 11.隨時 ON CALL 待命 12.對接司法、警政系統 13.學生復歸促進

14.其他突發情況處置 備註:

1.備取若干名。又代理期間如未滿三個月,薪資改以日薪計。

2.代理教師如有代理原因消失時即終止聘約不得異議。

3.凡經甄選錄取者,不得拒絕學校所安排之兼任職務。

參、報名資格、報名日期、甄選日期:

一、報名資格

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本次代理教師甄選作業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二、報名、甄選、榜示、成績複查、錄取報到日期及各分次報名資格如下:

簡章公告日期:110/3/12-110/3/30 (一)第 1 次代理教師招考:

報名資格: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報名

日期 甄試日期 榜示 成績複查 錄取報到日

110.3.18(四) 9 時起

至 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理)

110/3/22(一)

上午 8 時 30 分前攜帶國民身分證及 准考證至本校報到,逾上午 8 時 45 分未到者,取消參加甄試資格,甄試 順序依各甄選類科准考證號碼次

110.3.22(一) 甄試當日下午 4 時前

110.3.23(二) 8 時

至 9 時

110.3.23(二) 9 時起

至 12 時前

(2)

(二)第 1 次代理教師招考無人報名或無人錄取,於本校網站公告進行第 2 次招考。

報名資格:具有下列一資格者

(1)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報名

日期 甄試日期 榜示 成績複查 錄取報到日

110.3.24(三) 9 時起

至 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 理)

110.3.26(五)

上午 8 時 30 分前攜帶國民身分證及 准考證至本校報到,逾上午 8 時 45 分未到者,取消參加甄試資格,甄 試順序依各甄選類科准考證號碼次 序,上午 9 時起開始甄試。

110.3.26(五) 甄試當日下午 4

時前

110.3.29(一) 8 時

至 9 時

110.3.29(一) 9 時起

至 12 時前

(三)第 2 次代理教師招考無人報名或無人錄取,於本校網站公告進行第 3 次招考。

報名資格:具有下列一資格者

(1)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大學以上畢業者。

報名

日期 甄試日期 榜示 成績複查 錄取報到日

110.3.30(二) 9 時起

至 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 理)

110.4.1(四)

上午 8 時 30 分前攜帶國民身分證及 准考證至本校報到,逾上午 8 時 45 分未到者,取消參加甄試資格,甄 試順序依各甄選類科准考證號碼次 序,上午 9 時起開始甄試。

110.4.1(四) 甄試當日下午 4

時前

110.4.6(二) 8 時

至 9 時

110.4.6(二) 9 時起

至 12 時前

三、代理教師薪資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

辦理,倘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 八成支給,大學畢業者為 37625 至 38310 元。

肆、報名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一樓人事室 (臺北市復興南路 2 段 52 號),電話:27091630#1712。

伍、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以親自或委託方式(免委託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繳交報名表,請自行貼妥 1 吋相片(格式如附件 1)。

二、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整

報名教師應自行準備 3 份個人履歷自傳(格式如附件 2)

四、繳驗下列證件:(請備正本驗畢發還,另請自備影本 1 份繳交) (一)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證照、特殊身分證明。

(二)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如尚未具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育機構開立得任教 該科之證明文件)。

※ 持國外學歷報名,應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歷證明,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 證。

(3)

陸、甄選方式及計分比例:

口試:100%

1.口試---時間 10 分鐘,以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及專業素養等項評定。

2.口試時可以攜帶學經歷、教學檔案等資料 1 份供參考。

3.輔導活動科: 依行政經驗、危機處理、教育理念、輔導經驗、班級經驗、儀表 舉止、服務抱負、表達能力等定之。

柒、甄選地點:本校(試場詳細位置於考試當天公告)。 捌、錄取方式:

(一)依甄選總成績高低及志願決定錄取之順序,惟總成績未達 60 分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具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原住民族。

2.上述條件相同時,則依教學演示及實作成績總分高低依序錄取。

3.仍相同時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參酌應試教師甄選之成績及學經歷資料擇優錄取。

玖、甄選榜示:正取與備取名單於榜示日期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看或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查 詢,不另寄發錄取通知。

拾、申請複查成績:各次招考之複查時間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email protected])。

拾壹、正取人員應於報到日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簽約應聘手續,逾期 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貳、附則:

一、參加甄選代理教師,凡經甄選錄取者,應遵守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工 作守則。

二、錄取教師如經發現報名資料偽造、資格不符違反簡章規定,均撤銷其錄取及聘任資格。

另錄取教師如為補習班現職人員應擇一任教,不得兼職。

三、如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三款資格報名者以具甄選相 關類科系所畢業者尤佳。

四、教師錄取者如具現役軍人身分,無法保留職缺。

五、教育部為準確掌握教師甄選考試及離退之統計資料,根據每年度教師需求情形,規劃研議 平衡師資供需重要政策使用。本次報名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僅 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不做其他用途。

六、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七、甄選錄取者於就職報到時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 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

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八、成績查詢請依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列印,不另寄發通知單。

(4)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3 次代理教師甄選疑義申請表

甄選科別 姓名 准考證號

申請事項

申請人填妥本表請以 e-mail 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 tselection @taivs.tp.edu.tw)。

(5)

附件 1

准考證號: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3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姓 名 性別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請自行 黏 貼 1 吋 相 片

身分證字號 電話 (H) (手機) 通 訊 處

學 歷

學 位 學 校 名 稱 系所(組別) 起訖日期

學 士 年 月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博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師資培育課程修畢學校

實習教師或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教師登記

檢定科別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經 歷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證 照 及

特殊身分

具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職種:

具身心障礙手冊

具原住民身分 勾選檢視

報名文件 是否齊備

1.□2吋照片1張(准考證用) 2.□報考科目教師證(或符合資格證件)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 4.□專業證照或特殊身分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6.□其他佐證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一、本人報名之相關資料僅提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二、本人參加貴校教師甄選,如違下列情事之一,願無條件解聘離職,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應提供之證明文件或報名資料偽造、報名資格不符或違反簡章規定。

(二)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簽約應聘,或簽約未辦理就職報到者。

(三)有教師法第 14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各款情事者。

報考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人員

○具專業證照 ○具特殊身分

收費人員

(6)

附件 2

自 傳 (報名時繳交)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現 職 服務學校 學歷

經歷 著作

自傳內容:請以本格式撰寫並限 1000 字以內,含家庭狀況、求學歷程、服務抱負、教育理念、

特殊專長及過去服務教育優良事蹟。

(7)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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