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0 學年度第 5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1101213壹、依據:教育部頒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第 2 條第 1 款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訂定之。
貳、甄選科目、名額:
甄選 科目
甄 選 名 額
日間部 進修部 代理教師性質 聘 期 國 文 1 留職停薪缺 111/02/01-111/07/31 輔 導 1 留職停薪缺 自報到日起-111/07/31
備註:
一、留職停薪之代理教師,如代理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 或救助。
二、備取名額以達錄取標準者擇優錄取若干名,名額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三、110學年度如仍有同一科(類)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缺額,依甄選成績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四、參加甄選代理教師,凡經錄取者,應遵守「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工 作守則」。
參、報名資格、報名日期、甄選日期:
一、報名資格
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本次代理教師甄選作業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二、報名、甄選、榜示、成績複查、錄取報到日期及各分次報名資格如下:
簡章公告時間: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至1月17日(星期一)。
(一)第 1 次代理教師招考:
報名資格: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報名日期 甄選日期 榜示日期 成績複查 報到日 111/1/3(一)
9 時起 至 16 時止
111/1/8(六) 8 時起 (7 時 30 分前完
成報到)
111/1/10(一) 21 時前
111/1/11(二) 12 時前
111/1/11(二) 9 時起
至 12 時前
(二)第2 次代理教師招考:
第 1 次代理教師招考無人報名或不足額錄取,於本校網站公告進行第 2 次招考。
報名資格:具有下列一資格者
(1)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報名日期 甄選日期 榜示日期 成績複查 報到日 111/1/11(二)
13 時起 至 16 時止
111/1/14(五) 9 時起 (8 時 30 分前完
成報到)
111/1/14(五) 21 時前
111/1/17(一) 12 時前
111/1/17(一) 9 時起
至 12 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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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3 次代理教師招考:
第 2 次代理教師招考無人報名或不足額錄取,於本校網站公告進行第 3 次招考。
報名資格:具有下列一資格者
(1)具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大學以上畢業者。
報名日期 甄選日期 榜示日期 成績複查 報到日 111/1/17(一)
13 時起 至 16 時止
111/1/20(四) 9 時起 (8 時 30 分前完
成報到)
111/1/20(四) 21 時前
111/1/21(五) 12 時前
111/1/21(五) 9 時起
至 12 時前
三、代理教師薪資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辦 理,倘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 支給,大學畢業者為 37,625 至 38,310 元。
肆、報名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一樓人事室 (臺北市復興南路 2 段 52 號),電話:27091630#1712。
伍、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以親自或委託方式(免委託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繳交報名表,請自行貼妥 1 吋相片(格式如附件 1)。
二、繳交 2 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 1 張製作准考證(准考證由本校編碼後發給)。
三、繳交報名費及領取准考證,准考證請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填寫,請填寫准考證(格式如附件 4),並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300 元整。
四、報名教師應自行準備 3 份個人履歷自傳(如附件 2),4 份試教單元教材,於甄選時繳交。
五、繳驗下列證件:(請備正本驗畢發還,另請自備影本 1 份繳交) (一)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證照。
(二)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如尚未具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育機構開立得任教 該科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A)身心障礙手冊(B)原住民身分證明(C)修習特教 3 學分以上 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 54 小時以上研習證明。
(四)相關經歷之服務或離職證明。
六、未依時限繳交個人資料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喪失應考資格。
※ 持國外學歷報名,應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歷證明,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證。
陸、甄選方式及計分比例:
一、甄選方式:
(一)試教:採現場試教方式,試教題目請參閱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附件 3),試教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
(二)口試:採現場口試方式,內容包含教育理念、教育行政、專業知能…等,口試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
二、計分比例:
(一)國文科:總成績計算方式(100%)=試教成績×60%+口試成績×40%。
(二)輔導科:總成績計算方式(100%)=口試成績×100%。
柒、甄選地點:本校(試場詳細位置於於應試一日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捌、錄取方式:
(一)依甄選總成績高低及志願決定錄取之順序,惟總成績未達70分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具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原住民族。
2.上述條件相同時,則依試教成績總分高低依序錄取。
3.仍相同時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參酌應試教師甄選之成績及學經歷資料擇優錄取。
玖、甄選榜示:正取與備取名單於榜示日期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看或於上班時間以 電話查詢,不另寄發錄取通知。
拾、申請複查成績:各次招考之複查時間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email protected])。
拾壹、正取人員應於報到日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簽約應聘手續,逾期 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貳、附則:
一、錄取教師應配合學校需要跨綜合高中及進修部課程。
二、錄取教師如經發現報名資料偽造、資格不符違反簡章規定,均撤銷其錄取及聘任資格。
另錄取教師如為補習班現職人員應擇一任教,不得兼職。
三、如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三款資格報名者以具甄選相 關類科系所畢業者尤佳。
四、教師錄取者如具現役軍人身分,無法保留職缺。
五、教育部為準確掌握教師甄選考試及離退之統計資料,根據每年度教師需求情形,規劃研議 平衡師資供需重要政策使用。本次報名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僅 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不做其他用途。
六、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七、甄選錄取者於就職報到時繳交最近3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
八、成績查詢請依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列印,不另寄發通知單。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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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0 學年度第 5 次代理教師甄選 疑義申請表
甄選科別 姓名 准考證號
申請事項
申請人填妥本表請以 e-mail 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e-mail 信箱: tselection @taivs.tp.edu.tw)。
附件 1 准考證號: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0 學年度第 5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一般類科(A) 日間部代理教師 ○國文科 ○輔導科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請自行 黏 貼 1 吋 相 片
身分證字號 電話 (H) (手機) 通 訊 處
學 歷
學 位 學 校 名 稱 系所(組別) 起訖日期
學士 年 月至 年 月
碩士 年 月至 年 月
博士 年 月至 年 月
師資培育課程修畢學校
實習教師或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教師登記
檢定科別
科 證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經 歷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曾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起訖年月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年 月起 年 月止
證照 及 特殊身分
○具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職種:
○具身心障礙手冊 ○具原住民身分 勾選檢視
報名文件 是否齊備
1.□2 吋照片1張(准考證用) 2.□報考科目教師證(或符合資格證件)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 4.□專業證照或特殊身分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6.□其他佐證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一、本人報名之相關資料僅提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二、本人參加貴校教師甄選,如違下列情事之一,願無條件解聘離職,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應提供之證明文件或報名資料偽造、報名資格不符或違反簡章規定。
(二)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簽約應聘,或簽約未辦理就職報到者。
(三)有教師法第 14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各款情事者。
報考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人員
○具專業證照 ○具特殊身分
收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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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自 傳 (報名時繳交)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現 職 服務學校 學歷
經歷 著作
自傳內容:請以本格式撰寫並限 1000 字以內,含家庭狀況、求學歷程、對大安高工的認識及 服務抱負、教育理念、特殊專長及過去服務教育優良事蹟。
附件 3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0 學年度第 5 次代理教師甄選 試教命題範圍參考表
甄選科目 試 教 命 題 範 圍
國 文
1.屈原〈漁父〉
2.唐贊袞〈清代臺灣鐵路買票收費章程〉
3.王羲之〈蘭亭集序〉
4.洛夫〈因為風的緣故〉
輔 導
無說明﹕
1.試教及口試應試地點均於考試前一天在本校網站公布。
2.報到時抽籤決定順序,於試教前 15 分鐘抽取試題,依序前往試教地點應試,其餘教師請 在指定地點等候,試教教師試畢請依指示聽候安排參加口試。
3.各科試教之教材,考生應自備四份,以利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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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0 學年度 第 5 次代理教師甄選
准 考 證
甄選日程表如下 『請詳閱』
日期/時間 試教、口試 111 年 1 月 8 日(星期六) 08:00
甄選重點提示:
1.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應試文具。
2.應試試場於考試前一天在本校網站公布。
3.應試時行動電話及所有電子用品應關機。
甄選科目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請貼妥 本人最近 3 個 月內 2 吋半身 脫帽光面照片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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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