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五届会议
2013年 1 月 21 日至 2 月 1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 国家报告
*
汤加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5/TON/1大 会
Distr.: General 9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目录
段次 页次
一. 导言 ... 1-2 3 二. 编写第二次报告的方法和程序 ... 3-7 3 A. 编写报告的方法 ... 3-4 3 B. 编写报告的程序 ... 5-7 3
三. 就汤加王国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建议采
取的行动 ... 8-151 4 A. 民主化和法律改革 ... 8-29 4 B. 专题人权问题 ... 30-62 7 C. 国家人权机构 ... 63-68 10 D. 性别平等... 69-109 11 E. 增进和保护人权、教育和宣传 ... 110-133 17 F. 批准条约、条约报告和人权机制方面的整
体工作... 134-151 20
一. 导言
1.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工作组)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审议了汤加王国的第一次 国家报告。1 在工作组举行的互动对话期间,汤加收到 42 项建议。工作组于 2008年 5 月 19 日通过对汤加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2人权理事会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通过工作组关于汤加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的结果,载有对汤加提出 的 31 项建议。3
2. 自对汤加的普遍定期审议结果通过以来,汤加通过包括政府机构、官方机构 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所有相关方,努力落实这些建议和承诺。
二. 编写第二次报告的方法和程序
A. 编写报告的方法
3. 2012年 1 月 27 日,国王陛下的内阁批准设立政府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3以 便开展咨询、撰写、并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汤加的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国家 报告。该工作组由首相办公室任主席;由外交部任副主席,还包括总检察长办公 室。4
4. 内阁还指定由以下政府机构提供支持:司法部;教育、妇女事务和文化部;
土地、环境、气候变化和自然资源部;汤加国防军;警察部;监狱事务部;卫生 部;教育和培训部;内政部。内阁还吁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尽力协助。
B. 编写报告的程序
5. 2012年 2 月在汤加举行了为期四天的研讨会,旨在为编写汤加的第二次国家 报告提供技术咨询意见。研讨会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太 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和太平洋社区秘书处区域权利资源组联合举办,由荷兰王国 提供资助。
6. 研讨会提供了一个良机,使普遍定期审议利益攸关方能够反思普遍定期审议 进程,并讨论面临的关键挑战、过去取得的成绩与进展。5 研讨会还制定了一个 结构框架,为利益攸关方规定和分配向政府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编写本报告提供 相关资料的任务。
7. 本报告随后提交内阁,经内阁批准后提交人权理事会。
三. 就汤加王国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建议采取的行动
A. 民主化和法律改革
1. 继续并加快民主化进程6
8. 汤加于 2010 年进行了在其现代英国式议会政府 137 年的历史上最为深刻的 宪法和政治改革。已故国王――于 2012 年 3 月 18 日英年早逝的乔治·图普五世 国王陛下力推改革,宣布他打算将国王的几乎所有行政权力转交给经过选举的内 阁,他持续参与改革,就改革的具体方面发表个人意见。
9. 正如第一次国家报告所述,宪法和政治改革进程于 2004 年首次明确体现出 来。当时的首相乌卢卡拉拉-拉瓦卡-阿塔王子阁下――即现在的图普六世国王 陛下宣布,他的父亲,即已故的陶法阿豪·图普四世国王陛下接受首相关于选举 立法会议代表担任内阁大臣的建议。在此之前,大臣由国王任命,不经过选举。
10. 随后的另一些分水岭事件包括:于 2005 年设立了政治改革皇家批准委员 会;于 2006 年任命了第一位非贵族首相;以及设立了一个三方议会委员会,旨 在开展广泛的公众磋商,从而确定适于汤加的宪法和政治改革。
11. 汤加的第一次国家报告与 2008 年 4 月举行的上一次全国选举同时完成,那 也是在旧的宪政体制下的最后一次全国选举。
12. 2008年 7 月,立法机构颁布了《2008 年宪法和选举委员会法》,根据该法 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独立的宪法和选举委员会。7 该法规定由内阁提名 主席人选;由贵族代表提名一名委员;由人民代表提名另一名委员,由当时的司 法事务委员会提名两名委员,所有委员由枢密院任命。8
13. 该法赋予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政府、立法会议、立法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以及选举制度提供宪法和政治改革建议。9
14. 该法律还为委员会规定了在 10 个月内完成其工作的时间框架。这一工作从 五名委员被任命后 10 天开始,包括在五个月内提交一份中期报告,由委员会视 必要情况在 7 个月内举办一次国民制宪大会,以及在 10 个月内向枢密院和立法 会议提交最后报告。10
15. 该法律还规定了宪法和选举委员会可采用的方法,包括审议国王陛下和贵 族的报告、公开提交的资料,以及法律和其他专家受委员会委托提供的咨询意 见,以及编写和出版报告。11
16. 枢密院于 2009 年 1 月任命了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前任首席法官担任 委员会主席,其他成员包括一名王国贵族头衔的继承人、两名学者和一名法律实 践者。12 委员会于 2009 年 6 月提交中期报告,于 2009 年 11 月提交了最后报 告。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召集全国大会。
17. 立法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审议了委员会的最后报告,该报告载有 82 项建 议,附有落实建议的法律草案。立法会议接受大多数建议,对一些建议作了调 整,拒绝了少数建议。
18. 政府随后将立法会议的决议定稿,并向立法会议提交了落实会议决议的适 当法律。其结果包括颁布对《宪法》进行修订的法律、《立法会议法》、《政府 法》及《选举法》。关于改革的法律以《选举委员会法》和《选举区域法》的形 式引入了新的法律。所有关于改革的法律于 2010 年 11 月颁布。
19. 汤加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在新的宪法和政治体制下举行了第一次大选。
20. 最为意义重大的改革包括:
• 国王仍然是国家元首,但不再担任政府首脑;
• 国王保留个人皇室特权,如否决权、颁布国王特赦、分封爵位和领 地,以及任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的权力;
• 国王还保留一些行政方面的皇室特权,如担任国防军总司念,任命司 法官员和总检察长的权力;
• 人民代表的席位从 9 席增加至 17 席,但保留贵族代表的 9 个席位,贵 族代表从 33 名有贵族头衔的人当中选出,因此立法会议中共有 26 个 席位;
• 然后从 26 名代表中选出一名代表,由国王任命为首相;
• 首相从当选代表或从立法会议外的人选中最多提名 4 人,由国王任命 为内阁大臣;
• 首相可分配或重新分配内阁大臣的人选组合;
• 内阁取代枢密院,成为最高行政机构;
• 内阁成员包括首相和最多 11 名内阁大臣;
• 对使用不信任投票权规定时间限制;
• 议长由代表从贵族代表中提名,由国王任命;
• 副议长由代表提名,由国王任命;
• 设立大法官办公室,作为司法机构的行政主管机构,由首席大法官担 任司法机构的业务主管;
• 《宪法》明确承认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独立性;
• 《宪法》增加有关保护法治和司法独立性原则的条款;
• 设立司法机关任命和纪律小组,以取代司法事务委员会。
21. 近于普遍的共识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改革以取消国王的职位,或改变土地 权制度。
22. 2010年 12 月,立法会议的贵族代表图伊瓦卡诺爵士获得议会提名,由国王 任命为汤加第一位当选首相。新首相随后从议会中提名 9 名代表――2 名为贵族 代表,7 名为人民代表,加上 2 名议会以外未经选举的代表,供国王任命为内阁 大臣。正如对新内阁的设想,首相在其就职后的一年半中对大臣的人选组合作了 几次调整。
23. 令人惊讶的是,这一正常调整导致人权民主党的人民代表向议长提交了一 份进行不信任投票的动议。该动议于 2012 年 6 月提交,用了 4 个月进行审议。
2012年 10 月 4 日,动议最终以 13 票否决和 11 票同意而被否决。
2. 为改写王国《宪法》继续寻求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13
24. 汤加承认,2010 年进行的宪法和政治改革并非永久的改革,在制定一个更 为持久的制度之前,在前几年中会有所消耗和经受考验。因此,汤加将继续寻求 培训和技术援助,以打造一个适当的宪法和政治制度。
25. 欧洲联盟、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政府为宪法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慷慨 的技术援助。
26. 2008 年 9 月,立法会议与英联邦议会协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新西兰国 际援助和开发机构共同举办了关于议会和媒体的研讨会。
27. 在 2010 年宪法和政治改革两年后,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举办议会复习课程 和开展宣传方案。
28. 汤加能够利用自身的立法资源对汤加《宪法》进行进一步改革;然而,仍 然需要来自法律或其他方面专家顾问的技术援助,以及支付举办研讨会或会议的 行政开支。
3. 继续在其工作中坚持汤加《宪法》和习俗历史方面的核心价值,确保全体汤 加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充分的贯彻14
29. 汤加继续致力于维护汤加《宪法》所保护的核心人权价值,其中包括:自 由生活的权利;拥有和处置财产的自由;免受奴役的自由;不论性别、阶级、民 族或任何分类,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法律;礼拜自由;言论自由;请愿自由;免受 非法拘留的自由(人身保护);公正审判权;免受双重惩罚的保护;以及免受非法 逮捕和搜查的保护。
B. 专题人权问题
1.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15
30. 虽然汤加尚未采取步骤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但我们认为,汤加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能 够有效地处理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待遇问题。
31. 尽管汤加没有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宪法》中也没有禁止酷刑的条 款,但汤加是南太平洋地区唯一一个接受就违反《禁止酷刑公约》提出起诉案件 的国家。16
32. 最高法院接收的 Tavake 诉汤加王国案 17 证明了这一点。该案件事关原告 因 2006 年 11 月 16 日的骚乱被逮捕后受到汤加警察的攻击、虐待和所称酷刑等 事件。在审理案件时,原告的律师将其客户受到的待遇称为“酷刑”,但同时承 认汤加尚未加入《禁止酷刑公约》。18 主持审理案件的首席法官表示,大部分 国际法学家现在认为禁止酷刑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此外,不论各国是否已加 入各种禁止酷刑的条约,这一规则都具有各国不得克减的强制性。19
2. 考虑落实特别程序的各项建议,提供体制保障,防止警察和治安部队实施的 恶劣待遇20
33. 2010 年,汤加颁布了《2010 年汤加警察法》。在对法律草案进行定稿之 前,汤加警察部门进行了两年的广泛磋商。该法律体现了警察部长和警务专员之 间的权力分离,规定了警务机构更强的独立性。
34. 根据《汤加警察法》第 100 节,一名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可使用合理适度的 武力,然而,除非有必要使用该武力以防止这名警察或另一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 害,否则这一武力不得包括可能导致另一人死亡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武力。21 35. 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汤加政府三方于 2008 年合作推出的“汤加警察发展 方案”继续推动汤加警察的发展与转型,旨在使之成为一支有效率和成效的警务 力量,本着专业精神和诚信履行职责,进而提高公众对汤加警察的信任和信心。
36. 不幸的是,2012 年 9 月,有五名警察和一名平民被指控杀害了一名在汤加 出生的新西兰警察,该警察在汤加参加家庭葬礼,在市里社交饮酒之后,因在公 共场合醉酒肇事被逮捕,随后被警察羁押。22 已将指控作为优先事项,以表明警 察也应被追究责任,汤加警察机构能够对自己的警员提出指控。
37. 2010年 8 月 25 日,监狱事务部在 Hu’atolitoli 监狱的设施投入使用。
38. 汤加于 2010 年 10 月颁布了新的《2010 年监狱法》。颁布新的法律旨在满 足《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23 该法律确保囚犯有清洁的 囚室、下水道、保暖和通风、足够的衣物和饮用水。24
39. 狱警有权使用武力。然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使用武力:使囚犯遵守 对他发布的命令;阻止囚犯实施或试图实施该法律规定的罪行或违反纪律;阻止 囚犯伤害或试图伤害自己;使已依法命令离开监狱但拒绝离开监狱者离开。25 40. 自新的《监狱法》颁布以来,没有关于针对囚犯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但 仍然有囚犯越狱,尽管他们并非为了逃脱狱警的酷刑或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待遇而 越狱。
3. 促进对警务、治安和刑事人员的人权教育方案26
41. “汤加警察发展方案”继续致力于改善基础设施,增加资源和提高技能方 面的能力。27
42. 汤加警察、汤加国防军和监狱部分别为工作人员举办了年度会议和特别培 训,以讨论其法律义务、程序和做法,其中常常包括与人权相关的问题,如被羁 押者的权利、囚犯的权利和平民的权利。
4. 采取措施加强对言论、信息和新闻自由的保护28
43. 《宪法》第 7 条保障言论自由。
44. 2012年 2 月 13 日,汤加就拟订一份信息自由政府政策草案举行了全国磋商 会议。29 这是政府正在进行的民主改革进程的一部分,为促进更高的透明度和 问责制迈出了关键一步。30
45. 2012年 6 月 22 日,内阁批准了信息自由政策草案。政府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正式推出信息自由政策。2012 年 9 月 21 日发布了“实施计划”,在 2013 年 5 月之前分阶段实施,将在该日期之前向立法会议提交法律草案,以促进获取信 息。31 各部委任命了信息事务官员,其中大多为妇女。
46. 2012年 4 月 3 日,汤加庆祝世界新闻自由日。32 迄今为止,媒体还没有受 到监管,仅由法院根据关于诽谤、煽动叛乱的法律或以藐视法庭为由追究责任。
47. 汤加目前有七家报纸经营商、两个电视频道和五个广播电台,每天为王国 提供新闻服务。
48. 汤加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签字国,该宣言第十九条声明,人人有权享 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 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33
5. 加强对残疾人的关注34
49. 汤加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35
50. 汤加于 2011 年参加了跨太平洋地区的研究方案――“太平洋岛屿国家残疾 人组织成效与效率能力建设”。36
51. 汤加有两个全国性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自我倡议团队汤加联合会和汤加 残疾人国家大会。37 这两个非政府组织倡导残疾人独立生活,38旨在促进身体、
心理、感情、社会和精神等生活的所有方面被剥夺的残疾人的人权。39 52. 汤加还签署了《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
。
4053. 2011年 8 月,汤加在斐济举行的太平洋国家政府联络点会议上同意在 2015 年前制定一项“汤加残疾人国家政策”。
54. 芒果树残疾人中心是一个全面以家庭为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 构。该中心由传教士开办,为儿童和成年人提供免费的康复服务。41
55. 汤加的代表参加了澳大利亚开发和助残联盟的会议,澳大利亚领导人奖研 究金方案,以及人权培训和太平洋发展论坛提供的其他支持活动。42 这些活动提 高了残疾人个人的能力。43
56. 没有针对身体、感观、心智或心理残疾者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44 57. 汤加与残疾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如下:
• 《教育法》:第 52 节要求对所有 6 至 13 岁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 《医疗服务法》:第 9 节规定,公共医疗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所有汤 加人提供膳宿和医疗及手术援助,无需个人付费;
• 《退休基金法》:载有完全残疾和永久残疾者的福利;
• 《移民法》:禁止移民的类型包括任何经证明患有精神疾病、进入王 国可能对社区构成危险的个人。
58. 教育和培训部在“太平洋地区提供基本教育倡议”项目的援助下,于 2007 年通过了“汤加包容教育国家政策”。教育和培训部拟订了一项有关包容教育和 幼儿教育的政策,在 Ngele’ia 村庄开办了包容教育班级,班组中约有 10 名患有 各种残疾的学生。45
59. 社区卡瓦酒俱乐部(如 Fofo’anga 卡瓦酒俱乐部)向 Alonga 中心和 Ofa Tui Amanaki的残疾人分发礼物包和食物。46
6. 尽可能采取一切反腐败措施47
60. 2012年 1 月,汤加根据《宪法》任命了第二位完全独立的总检察长。
61. 2012 年 7 月,政府对法律进行了修订,以加强汤加的反腐败机制。这方面 的法律如下:
• 2012 年《良政委员会法案》:这一法案规定了一些从事执法和行政领 域工作的政府机构的总体架构、规划和领导机构,这类机构包括反腐 败专员和公共关系专员,以确保他们努力工作、共享资源,讲求成本
有效性。48 总检察长将担任委员会主席,由一名主任承担行政总长的 职责。
• 2012 年《反腐败专员法案》(修订版):该法案建议将 2007 年的《反腐 败专员法》进行修订,将其纳入良政委员会的大框架之下。
• 《公共关系专员法》(修订版):该法案对监察员办公室的名称作了修 订,使其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并与良政委员会保持一致。
62. 2011 年 9 月,太平洋监察员联盟和汤加立法会议在瓦瓦乌岛联合举办了区 域监察员会议。49 汤加是太平洋监察员联盟的成员。
C. 国家人权机构
1. 努力根据《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50
63. 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资源,且人力资源有限,汤加尚无条件设立国家人权 机构。然而,汤加正在采取一些符合《巴黎原则》的必要行动,政府采取的若干 行动与 1993 年《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相符。例如,
《良政委员会法案》使反腐败机构集合起来。我们认为该委员会符合《巴黎原 则》第 1 条和第 3 条(a)款。51
64. 汤加的法院也倡导使用国际公约,这一点与《巴黎原则》第 3 条(b)款相 符。52
2. 即使不在本国也至少在所属的岛屿集团层面上设立一个人权机构,以便这些 国家更切实有效地改善人权工作,落实承担的人权义务
65. 一些区域和国际机构为包括汤加在内的太平洋国家提供支持,以帮助它们 切实有效地改进人权方面的工作和履行人权义务,这些机构包括:
• 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
• 太平洋社区秘书处――区域权利资源组;
• 开发署太平洋资源中心;
•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66. 太平洋各国领导人于 2005 年 10 月批准了“太平洋计划”,其目标 12.1 支 持设立一个区域监察员和其他人权机制。53
67. 2011 年设立了一个区域工作组,论坛区域安全委员会要求该工作组调查设 立区域人权机制的可能性。汤加参加了 2011 年 12 月举行的有关区域人权机制的 第一次高级别磋商。这一问题还有待在区域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对话。
68. 2012 年 6 月,汤加参加了“预防冲突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探讨太 平洋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在促进太平洋地区人类安全方面的作用”。54
D. 性别平等
1. 促进教育和提高妇女在领导岗位上的比例55
69. 汤加已在国际、区域和国内层面作出了促进妇女政治参与的承诺。
70. 国际层面的承诺包括以下方面:
• 对促进性别平等和扶持妇女的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56
• 对 1995 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承诺;57
• 对 2000 年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北京+5) (UNGASS)的承诺;58
• 对《北京行动纲领》;59 及其后续修订,如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于 2005年 3 月举行的第四十九届会议所作修订的承诺;60
• 对“英联邦两性平等行动计划”和 2005-2015 年进行的修订的承诺;61
• 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 1325 号决议的承 诺;62
• 在 1991 年《哈拉雷宣言》中对英联邦政府首脑的承诺。63 71. 在国家层面作出的承诺包括:
• 于 2001 年通过和批准“性别和发展问题国家政策”;64
• 政府的“战略发展计划和框架”;65
• 汤加议员向英联邦议会协会提出的建议;66
• 对《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女童的参与的承诺。67
72. 2004-2019 年“教育政策框架”规定,该政策的核心价值是尊重人民的人 权、福祉和发展。该政策强调,每个人都应有权利获得机会,参与涉及自身及其 工作的决策,也应有机会利用个人的才智造福所有人。68
73. 格洛营参观了汤加议会,活动的目的在于启发和扶持年轻妇女成为未来的 女性领导人。69
74. 妇女正缓慢地出现在政府的管理和更高级的行政职位上。例如,2006 年 5 月任命了第一名妇女担任大臣职位,70 自那以后,又有两名妇女被任命担任大 臣职位,包括汤加现任教育大臣。71 还有妇女被任命为代理大臣。
75. 在政府行政层面任职的妇女有所增加,包括现任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汤 加国家储备银行行长、教育和培训事务首席执行官、公共服务委员会首席执行 官、税务局首席执行官和法务秘书。还有许多妇女担任仅比最高级别职位低一级 的职位,尤其是在税务局、财政和国家规划部、内务部、汤加警察部、教育和培 训部,基础设施部、农业部、土地、环境和其他部委。
76. 妇女也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主席、董事、首席执行官或担任副职。这些 企业包括汤加电信公司,废物管理有限公司和港务局。
77. 妇女还在私营部门担任重要职位,如工商会的主席和另一些中小企业的所 有者为妇女。
78. 在汤加自由卫斯理教会和圣公会也有一些正式任命的牧师。2012 年,第一 名女性牧师被提名作为汤加自由卫斯理教会领导人的候选人,该教会在 2012 年 为汤加最大的教会。但是,2010 年 11 月的新议会中没有女性当选。72
2. 制止暴力侵害妇女73
79. 汤加致力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80. 警察部于 2007 年设立了家庭暴力股,于 2010 年通过了“一个不落”政 策。
81. 关于汤加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各种研究包括:
• 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的自愿《情况研究报告》(2005 年);74
• 太平洋预防家庭暴力方案《汤加基本状况审评》(2007 年);
• 汤加警察致力于处理暴力问题的报告(2008 年);75
• 妇女和儿童危机中心的报告(2010 年 1 月);76
• 太平洋预防家庭暴力方案对《汤加国内基本状况审评报告》的更新报 告(2011 年 1 月)。这一更新报告的重要成功之处在于在中央警察局内部 设立了一个家庭暴力股,以及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个不落”政 策;77《汤加――妇女、儿童和青年状况分析》(汤加政府在儿童基金会 的协助下编写);78
• 由非政府组织 Ma’a Fafine mo e Famili(保护妇女和儿童组织)编写的
《家庭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研究报告》(2012 年)。
82. 太平洋预防家庭暴力方案自 2006 年以来与国家警察开展合作,旨在更好地 预防和对家庭暴力事件作出反应。79
83. 为庆祝 2011 年的国际妇女节,汤加作为国家活动之一,发布了第一份《家 庭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表明,在接受调查的汤加妇女 和女童中,有 77%在生活中受到一名伴侣或非伴侣施加的身体或性暴力。80 该报 告还提出了限制暴力侵害妇女的相关步骤建议。
84. 2011 年 3 月,汤加被选为太平洋岛屿论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咨商小组 进行国别访问的第一个国家。81 这是因为汤加代表团在 2010 年参加论坛的区域 安全委员会会议时对汤加政府在应对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上取得的进展 作了重点介绍。82 咨商小组发现,警察部门的家庭暴力股自 2007 年建立以来,
工作非常有效。83 例如,2008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有 280 起报告的案件,2010 年 同一时期报告的案件数量增长了 200%多。84 汤加也是最早倡议设立一个性暴力 和性别暴力问题委员会的国家。85
85. 咨商小组还发现,缺乏资金和资源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处理性暴力和性 别暴力问题方面面临的一项主要挑战。除其他外,汤加警察 86 和总检察长办公 室都面临资源和能力限制,包括人员和设备限制。咨商小组认为,应鼓励和支持 制定专门处理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法律,并指出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是 一个交叉和跨部门的问题。87
86. 咨询小组访问之后,汤加请求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提供援助,以针对暴力 侵害妇女问题拟定一份新的全面法律。88 政府通过 2010 年“为保护妇女改变法 律”项目为这一工作提供支持,该工作由一名国家联络官员在政府及其内政部和 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之间协调实施。
87. 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于 2012 年 9 月提交了这一《法案》。《法案》旨在提 供保护,使家庭的所有成员免受家庭暴力,引入临时和永久保护令的使用,明确 警察的职责,促进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 项。89
88. 《法案》于 2012 年最后一个季度公开发布,以供公众提交意见,随后于 2013 年提交立法会议。《法案》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和目前处理妇女事务的内政 部共同处理。这一举措为确保政府的政策满足民间社会和社区的需要并处理它们 提出的问题迈出了积极的步骤,进而可确保可持续发展。
3. 在审议的后续工作中融入性别平等观90
89. 汤加拟定了“性别和发展国家政策:向性别平等、和谐社会和所有人更美 好的未来迈进”,并于 2001 年核准该政策。政策的重点领域包括性别和家庭、
宗教和社会等问题。已完成了对该政策的审查。91
90. 汤加政府还制定了一项新的国家中期发展计划――“汤加战略发展框架”,
为政府在 2011 至 2014 年期间包括扶持妇女和消除贫困在内的活动提供指导,旨 在建设具有更强包容性的社区,这一政策要求地区、村庄和社区满足重点服务需 求,通过执行有关性别和发展的国家政策的战略之一,确保有重点和平等地发 展,以及通过地方社区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外岛及农村发展方案。92
91. 汤加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协助下,于 2008 年制定了“生殖卫生政策”,政 策的重点在于实现和提供“高标准的健康和高质量的生活,无论身份、性别、年 龄或宗教,改善为汤加王国所有层面的所有人提供的生殖卫生服务”。93
92. 商业、旅游和劳动部在部长的支持和领导下制定了关于“商界妇女”的国 家战略。
93. 目前正在亚洲开发银行和澳援署的协助下,对各部委的整体规划进行审 查,打算使之与预算程序联系起来,进而使国家,各部委的目标与资源分配相匹
配。这一工作为各部委更好地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组织工作方案提供了至关重要 的机会。94
4. 制定保护妇女免受任何形式就业歧视的法律95
94. 汤加就妇女的就业权利问题进行了若干政策调整和立法改革。例如,公共 服务委员会96 于 2010 年制定了一项新的政策,将公务员的产假从 1 个月延长至 3 个月,并给予男方 5 天的陪产假。97 这一政策为支持妇女参加劳动,以及为实 现母乳喂养和千年发展目标 4 之下的婴儿健康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98
95. 农业、粮食、森林和渔业部于 2008 年设立了粮食、妇女和青年社区发展 司,旨在主要通过发展蔬菜园等农业活动支持妇女在社区当中的发展。99
96. 妇女于 2008 年获准参加新西兰提供的“季节工人计划”,于 2009 年获准参 加由澳大利亚提供的计划。100 据估计,妇女占在新西兰打工的汤加季节工人的 8%。但是,对她们的工作进行监测存在困难,因为有些妇女在工作期间怀孕。
97. 商业,旅游和劳动部在部长的支持和指导下制定了“商界妇女国家战 略”。101
98. 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政府整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99. 除警察部门的家庭暴力和调查股的职位描述包括性别问题方面的责任,其 他任何部委都没有表示拥有性别问题相关职责或工作描述的职位,在行政和技术 /业务层面都是如此。
100. 总检察长办公室有 4 名检察官接受过有关妇女问题的专门培训,包括关于 宣传、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的培训。没有用于监测性别问题主流化行动的业绩管 理系统。102
5. 考虑签署和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特别是考虑其中的第十 五条和十六条,规定妇女有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
取得、管理、享有和处置方面都具有相同的权利103
101. 汤加自 1999 年以来与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妇发基金、开发署,太平洋 共同体秘书处、新西兰国际援助署和澳援署合作进行了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的筹备工作,体现出该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这方面开展的工作 如下:
日期 工作概要 自区域权利资源工作
队于 1995 年开始
支持天主教妇女联盟,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 约》开展社区磋商。
2005年 汤加妇女和发展中心/首相办公室于 2005 年 8 月要求对法 律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接轨情况进行调 查。调查在 2005 年 9 月前进行,旨在为参加英联邦议员 会议作准备。支持一名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在 汤加开展约一个星期的工作,以编写汤加法律是否遵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法律分析。该文件附 于内阁 2008 年为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提交的材料中。
2005年 就汤加为什么应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准 备了 10 个问题和答案。有关手册、翻译和拷贝的技术援 助。与内阁文件共同提交的文件。由当时的法律权利问题 培训官员 Betty Blake 在开展社区磋商时分发的文件。
2005年 支持汤加政府妇女和发展中心承诺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 形式歧视公约》及行动计划,突出强调区域权利资源工作 队支持的两项活动:法律的遵约情况,第二项活动是举办 了一系列研讨会,供主要利益攸关方对《消除对妇女一切 形式歧视公约》作出承诺。
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提供技术援助,为关键的政府利益攸 关方和联络点提供了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 约》的为期 5 天的研讨会。研讨会于 2005 年 6 月 8 日至 10日举行。
2006年 9 月 应妇女和发展中心的邀请,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为支持批 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议员举办的为期 两天的研讨会提供技术援助,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的的法 律顾问及法律事务培训师 Ratu Joni Madraiwiwi 提供技术 支持,以便利与议员的磋商。
2007年 2 月 就支持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战略,向 妇女和发展中心/首相办公室提供支持和技术咨询。
2008年 11 月 技术支持――人权顾问与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人类发展方 案和联合国妇女署合作,为磋商提供便利――为尚未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帕劳,瑙鲁和 汤加)举办了为期三天的有关批准该公约的研讨会。与会 者包括政府代表。
日期 工作概要
2008年 2008 年,汤加立法机构通过了关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 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决议,决议编号 6/2008。
2009年 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向妇女司提供咨询支持,涉及为支持 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向内阁提交的材 料。
2009年 8 月 28 日,议会表决不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因为该公约条款允许同性恋结婚,允许堕 胎,并影响到汤加父权和父系土地制度之下的土地所有 权。此外,该公约还指出,我们不能带有保留地批准《公 约》,因为公约要求缔约方必须在批准后很短的时间内满 足所有要求。
2011年 政府指导拟订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 留,以推动签署该公约。
2012年 政府完成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草 案。
102 尽管立法议会,宪法和选举委员会及另一些非政府组织成员建议批准《消 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 2009 年的上一届议会未同意批准该公约。104 103. 然而,2011 年 12 月,本届政府同意开展全国协商,旨在就推进考虑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达成共识。105 汤加目前正在拟订对《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104. 虽然汤加没有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履行了在联合国
《北京前瞻性战略》(1996 年)和《太平洋地区妇女行动纲领》之下的承诺。106 105. 汤加于 2008 年设立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旨在审查汤加的土地问题。皇家 委员会建议,不应因为妇女从事耕种和务农便给予她们税收分配,因为汤加妇女 传统上从来都不从事与务农相关的重体力劳动。107 皇家委员会在其最后报告中 指出,国际上的土地平等概念可能使汤加的核心文化失去其古老和倍受珍视的制 度。例如“法胡”(fahu)制度。108
106. 皇家委员会还建议,汤加籍妇女在年龄达到 21 岁后,有权申请分配城镇 土地,土地可登记在她的名下。在她死后,土地根据继承法进行转让,法律将进 行相应的修订。目前不应允许妇女申请或获得登记的税收分配,应维持仅允许男 子获得税收分配的现状。109
107. 皇家委员会还建议废除有关有证据证明未婚的女儿通奸或淫乱即终止其权 利的条款。110
108. 皇家委员会还建议取消对已婚女儿的继承权的限制。如果已故的地主没有 男性子嗣,应由他的女儿继承土地。111
109. 皇家委员会还建议给予守寡的妇女权利,允许她们在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 将其丈夫新购置的土地出租或分期付款,如果她和她的丈夫没有子女,则不需要 征求同意。112
E. 增进和保护人权、教育和宣传
1. 在人权教育、政府官员培训以及民间社会参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方面 加大力度,包括通过国际和区域合作加大力度113
110. 汤加努力通过国际和区域合作加强对政府官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及促进民 间社会参与增进和保护人权。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开展了一 些具体的培训方案:
(a) 2011年(开展的培训方案):
• 为律师、议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的区域培训;
• “为保护妇女改变法律”项目纳入了内政部的国家联络官员,以 支持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人权报告、关于暴 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立法及艾滋病问题等方面的活动;
• 支持政府和民间社会制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相关立法――正 在进行;
• 为政府和民间社会提供有关推进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立法改革战 略的培训(区域磋商);
• 完成了对汤加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法律起草者有关国家磋商和指导 的技术支持;
• 向非政府组织、社区助理律师和教会领导人等人权方面的民间社 会行为者提供支持。支持残疾人组织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
• 支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的进程;提供培 训、指导、审查和信息;
• 关于扶持太平洋地区妇女的对话: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对话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至 4 日举行,由澳大利亚和美国及太平洋岛屿 论坛秘书处联合主办。
(b) 2012年(开展的培训方案):
• 民间社会与政府的联合伙伴关系――如何呼吁和倡议符合人权和性 别平等的法律;
• 汤加首相开展磋商,寻求为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改变法律的起草意 见。就拟定全面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法律进行战略宣传;艾滋病 患者的权利、就业改革。
• 2012 年“太平洋妇女权利方案”,由美国律师协会和南太平洋大 学共同主办;
• 人权报告,包括为民间社会提供有关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的培训;
• 立法倡议培训研讨会:培养治理和领导才能,研讨会由教育部、
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和斐济妇女权利运动共 同举办。培训的主要目在于向太平洋地区领导人提供关于立法变 革进程的知识和技能,增加有关治理、公民教育、领导和人权等 方面的知识;114
•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致力于开展对话,使国家和民间社会组织的 报告进程变得透明和具有包容性;115
• 2011 年设立了民间社会组织工作队,具体任务是监测汤加的人权 问题和侵犯人权的状况;116
• 亚太地区女权法律原理和实践培训,由亚太妇女、法律和发展论 坛主办,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5 日在孟加拉国达卡举行;
• 太平洋群岛律师关于人权法在法院的应用的年度磋商,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2 日在斐济南迪举行。
2. 继续加紧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117
111. 汤加民间社会论坛于 2012 年 9 月举办了一次社区发展研讨会,来自各个 不同发展部门的代表济济一堂,围绕王国的能力建设问题,审查、制定和查明社 区关注的领域。关注的领域包括青年人的发展、残疾人、卫生、教育、两性问 题、农村社区的发展、人权和环境可持续性。118
112. 汤加是跨太平洋研究方案――“残疾人组织成效与效率能力建设”研究的 第六个国家。119
113. 天主教妇女联盟举办了为期 4 天的研讨会,旨在提高人们对《儿童权利公 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认识。120
114. 来自新西兰橄榄球联盟和超级橄榄球队的代表为“太平洋预防家庭暴力方 案”提供了协助,他们参加了一项广告活动,旨在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
以及宣传“打破沉寂,制止暴力”。121
3. 为改进教育服务寻求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122
115. 汤加在 2007 年积极参加了在新西兰举办的有关发展开放教育资源的研讨 会。123
116. 汤加还于 2007 年和 2009-2012 年积极参加了“通过开放和远程学习促进农 业和农村发展”项目。124
117. 教育部针对开放、远程、科技辅助学习以及高质量的模型和教材等问题制 订了更好的政策和系统。125
118. 2004-2019 年“教育政策框架”(教育部,2004 年)规定,该政策的核心价 值是尊重人民的人权,福祉和发展。126 该政策强调,每个人都应有权利获得机 会,参与涉及自身及其工作的决策,也应有机会利用个人的才智造福所有人。127 119. 汤加致力于 2011-2015 年“太平洋教育发展框架――视力残疾”(PEDF- VI)。128
120. “太平洋地区提供基本教育倡议”项目为包容教育提供资金,该项目在汤 加成功实施。129
121. 汤加现在已建立了开放式学校,目前有两名学生在 Atele 的汤加学院学 习。130
4. 继续努力确保提高人权标准,争取更好地为其人民服务131
122. 如上文所述,汤加已发布了信息自由政策。132 该政策旨在提高政府的问 责制和透明度。133
123. 汤加还在处理一份《法律援助法案》,对法律援助计划作出规定,以便在 重要的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及相关事项中为需要帮助的汤加人提供法律援 助。134
124. 在太平洋地区的国家中,汤加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人类发展指数 最高的国家。在调查的 177 个国家中,汤加位居第 55 位,这一分类表明汤加王 国实现了较高的人类发展水平。135
5. 认真对增进人权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请求展开后续跟进工作136
125. 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每年为太平洋地区的地方法官和 律师提供区域人权培训。汤加参加了这些培训。
126. 新西兰承诺捐赠 150 万美元,支持汤加的民主改革进程。137
127. 2012 年 8 月 20 日举办了有关汤加的社会发展问题、两性政策以及和平能 力的国家磋商研讨会。这一国家磋商是与澳大利亚政府的澳援署,联合国开发计 划署及汤加政府内政部妇女事务司合作举办的。磋商的重点包括“经审查的性别 和发展国家政策”,以及加强和平和发展的能力等。138
128. 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和汤加王国的 2009-2013 年“联合国家战略”为汤加 2009-2013 年的“战略发展计划 9”提供支持,该“战略”表明有必要进行能力 建设培训。139
129. “联合国家战略”指出,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将提供技术援助,将“汤加 青年战略”与 2010 年“太平洋青年战略”联系起来,还将设计和协助建设一个 青年媒体中心设施,包括帮助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140
130 汤加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举办了一次区域研讨会,讨论区域与国家制订强 化的网络安全措施的需要。议程的关键要点包括网络犯罪的威胁;有关网络犯罪 立法的国际标准;刑法和诉讼法;为警察、法官和检察官提供有关网络犯罪的培 训;以及执法机构和网络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合作。141
131. 网络犯罪问题研讨会是就汤加在 2010 年 6 月 18 日在太平洋地区信息和通 信技术(信通技术)大会上所作的《汤加宣言》开展的后续工作。该宣言呼吁在太 平洋共同体秘书处、欧洲委员会和国际电信联盟(电联)之间开展合作,为太平洋 地区打击网络犯罪和促进网络安全制订政策和立法框架。142
132. 妇女和儿童危机中心在 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3 月期间开展了一项“新出 现的青年领导人方案”。该方案旨在为来自不同背景的青年人成为人权倡议者提 供激励,帮助他们进行准备和迎接挑战,方案尤其侧重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环境 与社会的变化,以及促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整体目标。143
133. 汤加议员参加了一个为期一天的“汤加议员关于儿童权利和实时哨点监测 倡议论坛”,论坛的目标在于为议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概述,并重点介绍由儿 童基金会进行的实时哨点监测期间收集的证据。144
F. 批准条约、条约报告和人权机制方面的整体工作
1. 考虑批准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和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 约》、《禁止酷刑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145
134. 汤加目前正在起草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并打算将 这些保留草案交给公众评论,随后与加入书一道交存。
135. 虽然汤加尚未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汤加的法院 已提及和适用这一公约。
136. 在汤加 LR 404 号 R 诉 Vola [2005]案中,法院毫不迟疑地适用了国际判例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尽管这些判例和该公约并不直接适用于汤 加,换句话说,即汤加尚未批准该公约。我们认识到,所引用的公约中规定的原 则以及不同当局采纳的原则反映了与死刑相关的状况。王国未批准公约并没有构 成法院处理案件的障碍。146
137. 虽然汤加尚未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但汤加的法院已适用该公约。
138. 在汤加 LR 124 号 Fangupo 诉 R [2010]案中,上诉法院撤销了对青年男性 犯罪者的鞭刑。上诉法院认为,尽管存在允许鞭刑的法律条款,但汤加将鞭刑视
为非法。禁止酷刑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不论各国是否加入《禁止酷刑公约》
等各种禁止酷刑的条约,都不得减损这一规则。147
139. 虽然汤加尚未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 公约》的各项任择议定书,但已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纳 入了汤加法律,包括获得充分医疗的权利,受教育权,有适足的住房、食物和庇 护场所的权利,公平薪酬和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 利。
• 《教育法》:第 52 节要求对所有 6 至 13 岁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 《医疗服务法》:第 9 节规定,公共医疗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所有参 加人提供膳宿和医疗及手术援助,无需个人付费。
• 《退休基金法》:载有完全残疾和永久残疾者的福利。
• 2007年《国籍法》(修订版):允许与非汤加公民结婚的汤加妇女及其子 女保留汤加国籍。
• 1999年《刑事犯罪法》(修订版):允许对婚内强奸进行起诉。148 2. 定期向其加入的各公约的机构提交报告(《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公约》)149
140. 汤加承认在提交定期报告方面有所欠缺,这是因为缺乏人力资源,忙于其 他优先事项和缺乏资金。汤加承诺在下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改进提交报告的记 录。
141. 汤加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了汤加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初次报告,供公众 发表评论。150 后来于 2007 年 4 月 12 日举办了研讨会,讨论提交儿童权利委员 会的初次报告;与会者包括政府部委、儿童基金会、各教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代 表,研讨会为开展合作努力,对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初次报告定稿提供了有利 环境。151
142. 汤加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了 13 份报告。152 由于人力资源和资金限 制,汤加尚未提交 2001 至 2007 年之间的几份报告。
143. 虽然汤加的国内法律尚未规定纳入《儿童权利公约》,但法院已在解释的 过程中适用该公约。
144. 在汤加 L.R.144 号 Tone 诉警方[2004]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只有通过 颁布法律才可强制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但有必要在警察和法院诉讼程序中给 予儿童不同于成人的待遇这一点得到广泛认可,因此需要《儿童权利公约》。即 使没有被纳入国内法律,但法院有权引用《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作为有关可 接受的对待儿童形式的指导。153
3. 向可能提供捐助的机构说明需要哪一类技术援助会有助于汤加履行向条约 机构报告的义务154
145. 如上文所述,汤加与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尤其是与太平洋共同体秘书 处、开发署及太平洋岛屿论坛合作,说明在满足向条约机构报告的义务方面需要 的技术援助类型。
4. 再次向人权高专办提出援助请求,通过专门为协助落实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 各项建议而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信托基金提出申请155
146. 人权高专办、太平洋岛屿论坛和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区域权利资源工作队 于 2012 年 2 月联合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为政府工作组、指定成员和非政府组织 思考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提供了机会。
147. 汤加今后将继续努力向这一机构寻求援助。
5. 继续与民间社会合作落实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结果156
148. 民间社会参与了由人权高专办在 2012 年 2 月举办的有关反思普遍定期审 议进程的研讨会。157
6. 与其他太平洋岛屿国家分享其普遍定期审议的经验158
149. 汤加的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2008)已在人权高专办和普遍定期审议的 网站上发布,其他太平洋岛屿国家可便捷地查阅该报告。
150. 在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太平洋能力建设研讨会上,对汤加的普遍定期审议 被用作实例,供其他尚未提交报告的太平洋岛屿国家参考。159
7. 更加全面地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特别是特别程序的工作160
151. 自提交第一次国家报告以来,负责提供报告的工作组未注意到任何涉及国 际人权机制的特别请求。汤加承认,这可能是因为没有一个处理人权问题的中央 机构。汤加将建议内阁指定一个现有的政府机构负责汤加国内的人权问题。
注
1 A/HRC/WG.6/2/TON/1.
2 A/HRC/8/48.
3 A/HRC/DEC/8/130.
4 Cabinet Decision number 45 of 27 January 2012.
5 Final UPR Tonga Program 2012.
6 Recommendation 1 and 2 – Holy See and Switzerland.
7 Constitutional and Electoral Commission Act 2008, Act number 5 of 2008 passed by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on 22 July 2008, received Royal Assent on 23 July 2008, and further amended by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on 3 November 2008 by Act number 23 of 2008, which received Royal Assent on 6 November 2008 (CEC Act).
8 CEC Act, Schedule 1, clause 1(1).
9 CEC Act, Schedu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