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桃 桃
桃園縣 園縣 園縣 103 園縣 103 103 103 年縣外介聘積分審查注意事項 年縣外介聘積分審查注意事項 年縣外介聘積分審查注意事項 年縣外介聘積分審查注意事項
一、一般教師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調動者,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 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證 明】 。持特教身心障礙類合格證教師,則不須有實際任教,但以三類為限。 (此項為 96 年起之新規定) 。 國中 國中、 國中 國中 、 、 、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 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 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 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 , , ,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 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 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 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
師之間進行介聘 師之間進行介聘 師之間進行介聘
師之間進行介聘。 。 。( 。 (( (參加新進教師甄試取得本縣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受此限制 參加新進教師甄試取得本縣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受此限制 參加新進教師甄試取得本縣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受此限制 參加新進教師甄試取得本縣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受此限制) )) )。 。 。 。
二、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 公立 公立學校之間為限(各階段別不可合併採計) 公立 。任教後之育 嬰留職停薪年資及義務役兵役留職停薪年資(不含志願役)可以採計。 。 。 。( (( (育嬰及服兵役以外事由留職停 育嬰及服兵役以外事由留職停 育嬰及服兵役以外事由留職停 育嬰及服兵役以外事由留職停 薪
薪 薪
薪, , , ,若不同學年留職停薪各半年 若不同學年留職停薪各半年 若不同學年留職停薪各半年 若不同學年留職停薪各半年, , , ,其服務年資可合併採計不同學年為 其服務年資可合併採計不同學年為 其服務年資可合併採計不同學年為 1 其服務年資可合併採計不同學年為 11 1 年 年 年 年) )) )。 。 。私立學校 。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 (( (幼兒園 幼兒園 幼兒園) 幼兒園 ))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
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 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
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 ( ( (各階段別不可合併採計 各階段別不可合併採計 各階段別不可合併採計) 各階段別不可合併採計 ) ) ) 。 。 。 。
三、為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請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 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
四、 以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申請介聘者,需檢附配偶服務證明文件。 【如配 偶為家庭管理、兼職、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碩士班)、服義務役(但志願役可採認工作地) 及無職業者不予採計積分;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 在地地址)。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保證明資 料;為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所在縣市為採計標準)及投保健保證 明;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農保之投保證明】 。
五、 以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申請介聘者,需檢附 103
103 103
103 年 年 年 4 年 44 4 月 月 月 月 11 11 11 日起至 11 日起至 日起至 日起至 103 103 103 103 年 年 年 5 年 55 5 月 月 月 月 8 88 8 日 日 日 日止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若參加介聘教師配偶為 外籍人士,以居留證所記載之地址為證明,毋須附配偶戶籍謄本(96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 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決議) 。若配偶為外籍配偶,需檢附其永久居留證影本。
六、 代理教師、實習教師不得申請縣外介聘。
七、 所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有關「年資」積分,限經聘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 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登記制之公費生】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 用教師期間【須有試用教師證】始得採計;代理(課)教師期間服務年資積分不予採計。
八、 擔任補校主任、組長職務年資比照一般日間兼職標準給分;代理主任比照組長給分。
九 九 九
九、 、 、 、 最近五年考績指 最近五年考績指 最近五年考績指 最近五年考績指 97 97、 97 97 、 、 、98 98 98、 98 、 、 、99 99 99、 99 、 、 、100 100 100 100、 、 、101 、 101 101 101 五個學年度 五個學年度 五個學年度 五個學年度( ((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 )) )。 。 。 。 最近五年獎懲
最近五年獎懲 最近五年獎懲
最近五年獎懲、 、 、 、研習係指 研習係指 研習係指 研習係指 98 98 年 98 98 年 年 年 5 55 5 月 月 月 9 月 99 9 日至 日至 日至 103 日至 103 103 年 103 年 年 5 年 55 5 月 月 月 8 月 88 8 日 日 日 日( ( ( (含留職停薪年資 含留職停薪年資 含留職停薪年資) 含留職停薪年資 ) ) ) 。 。 。 。 滿二年
滿二年 滿二年
滿二年 101 101 年 101 101 年 年 5 年 55 5 月 月 月 9 月 99 9 日至 日至 日至 103 日至 103 103 年 103 年 年 5 年 55 5 月 月 月 月 8 88 8 日 日 日。 日 。 。 。 滿一年
滿一年 滿一年
滿一年 102 102 年 102 102 年 年 5 年 55 5 月 月 月 9 月 99 9 日至 日至 日至 103 日至 103 103 年 103 年 年 5 年 55 5 月 月 月 月 8 88 8 日 日 日。 日 。 。 。 滿六個月
滿六個月 滿六個月
滿六個月 102 102 102 102 年 年 年 年 11 11 11 月 11 月 月 月 9 99 9 日至 日至 日至 日至 103 103 103 年 103 年 年 5 年 55 5 月 月 月 8 月 88 8 日 日 日。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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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資採計至 除年資採計至 除年資採計至 除年資採計至 7 77 7 月 月 月 月 31 31 31 31 日止外 日止外 日止外 日止外, , , ,餘一律採計至 餘一律採計至 餘一律採計至 餘一律採計至 55 5 月 5 月 月 月 8 88 8 日 日 日 日) ) ) )
十、以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第七目「全家遷居」原因申請介聘者,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 起遷居;已婚教師無子女者應夫妻一起遷居,有子女者應夫妻子女一起遷居(毋須同一天遷入,父母 或夫妻一方死亡者,以生存者一方為準) 。
十一、非由教育單位發給之獎狀,依縣市級、省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為認定標準。 (例如教師參加亞卓
市相關競賽獲頒獎狀乙張,因亞卓市網站係教育部與國科會贊助之卓越計畫,經縣府函轉之積分審
查原則從寬以中央級認定) 。
十二、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社區大學有桃園縣政府核准文號之學分 或經縣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只要在本縣最近五年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並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 同意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惟需檢附同意進修相關文件) ,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 明書為認定標準;另空中大學之進修、研習學分亦予採計。 。 。教育學分進修班學分不予採計 。 教育學分進修班學分不予採計 教育學分進修班學分不予採計 教育學分進修班學分不予採計。 。 。 。 十三、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
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之 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另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一週 以 35 小時累計,一學分以 18 小時核計,審查委員以累加時數除以 35 小時核算週數,未滿一週不 計分,積分以介聘會審查委員核給之分數為準。
十四、依第五點服務條件部分,「 「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 「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 」 」 」 , ,年資採計採 , , 年資採計採 年資採計採 年資採計採「 「 「月 「 月 月 月」 」 」計 」 計 計 計, , , , 不以
不以 不以
不以「 「 「 「日 日 日 日」 」 」計 」 計 計 計( (( (如 如 如 102 如 102 102 年 102 年 年 8 年 88 8 月 月 月 月 15 15 15 15 日至 日至 日至 103 日至 103 103 103 年 年 年 年 7 77 7 月 月 月 月 31 31 31 日任職亦算 31 日任職亦算 日任職亦算 日任職亦算 1 11 1 年 年 年 年) )) )。 。 。 。 「 「惟 「 「 惟 惟 惟於同校實際教學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滿 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申請介聘者,由服務學校認定【需檢附學校同意書】 。另第八點「申請 介聘之教師有無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部分,無需審查,僅檢查服務學校人事主管、校長 及申請人是否於該欄位切結簽章即可。
十五、本縣屬於偏遠地區學校計有大漢、瑞原、富岡、永安、大坡、大崗、草漯(以上學校均為八十一學 年度列為偏遠地區學校)及介壽國中等八所學校。 (偏遠地區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
十六、國立桃園啟智學校今年仍然委託本縣辦理縣外介聘,該校如有送件請予以審查。
十七、依 95 年縣外介聘籌備會之決議,超額教師如符合縣外介聘作業要點第五點之規定,並經新服務學 校同意者,得再參加縣外介聘。( (( (縣外介聘申請表新服務學校不需核章 縣外介聘申請表新服務學校不需核章 縣外介聘申請表新服務學校不需核章, 縣外介聘申請表新服務學校不需核章 , ,惟原服務學校有告知義務 , 惟原服務學校有告知義務 惟原服務學校有告知義務) 惟原服務學校有告知義務 )) )。 。 。 。 十八、依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5 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生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16 條規定: 「公費生
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學校及 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續履行服務義務。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 異動情形通知其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准此,如經服務學校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同意調任其他偏 遠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並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十九、聯服小組同意持有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者,在尚未完成換
證前,可以切結書參加縣外介聘申請,屆時再換一般地區教師證(詳 103 年審查參考原則) 。
103 103 103
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 、 、 、小學及 小學及 小學及 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 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 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 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103 103 103
103 年要點 年要點 年要點 年要點 審查 審查 審查 審查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一)基本條件:
1. 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 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2.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 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4.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 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二)服務條件: 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止外,餘一律採計 至555 月5月月 08月0808 日08日日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 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服務服務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服務 實際服務實際服務
實際服務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 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實際服務 實際服務實際服務
實際服務滿 2 學期就可以申請介聘者者者,檢附服務學者 校同意書。
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 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 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師資培育 法第 22 條」規定者,可以先以切結方式介聘,屆時 再換一般地區教師證。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
檢附縣市政府復職證明文件。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 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各縣市自行控管。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 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應確實審核 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
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 給標準如下:
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得有短列情 事。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時,應附103103 年103103年年 4年444 月月月月 111111
11 日起至日起至日起至 103日起至103103103 年年年 5年555 月月月 08月080808 日日日日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 因之戶籍謄本。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
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
(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1. 服務年資是以結婚日起算。
2. 須檢具配偶服務機關投保公(勞)保或持有自營 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
3. 兼職或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碩士班 等)不予採計。
4. 服義務兵役之所在地不算工作地,志願役可採 計。
5. 須連續一年以上,若服務不同單位且無中斷年 資,則准予併計。
6. 配偶為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 投保健保證明。配偶為自營商無法開具服務證 明,亦無法以其他方式認定,不予採計。以營 利事業登記所在縣市為採計標準。
7.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代替) 。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
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 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1.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替代)。
2. 須檢附戶籍謄本。
3. 須連續設籍 2 年以上。
103 103 103
103 年要點 年要點 年要點 年要點 審查 審查 審查 審查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 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 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 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及可以佐證配偶死亡證明文件 (可以戶籍謄本替代)。
2.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及養子女比照父母或子女採 計。
3. 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資格者(重大傷病 證明可至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申請),須 在有效期間內。
4.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新北 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
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 90 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
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
2.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可比照父母採計。
3.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新北 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
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 90 分。
4.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替代)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
者,給六十分。
1. 須檢附離婚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2. 現服務學校離婚者始採計。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 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
2.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新北 市,母設籍桃園縣,單身教師選填縣市甲為新 北市,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 60 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
給六十分。
「全家遷居」指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
(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起遷居;已婚教師無子女者 應夫妻一起遷居,有子女者應夫妻子女一起遷居【父 母或夫妻一方死亡者,以生存者一方為準】)。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 分。
檢附服務證明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學校之間 為限,且為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 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
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
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 分。
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
2.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不含志願役。
3.私立學校(幼兒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 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 一年加給一分。
檢附服務證明。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 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檢附服務證明。
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 加給 2.5 分。
檢附兼職證明。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
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檢附兼職證明。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 0.5 分(具 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檢附兼職證明。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 1.實習教師係指以舊制(登記制)之公費生。
103 103 103
103 年要點 年要點 年要點 年要點 審查 審查 審查 審查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參考原則
(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2.試用教師必須持有試用教師證始得採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為9797-9797---101101101101學年度成績考核。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者,每年給二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者,每年給一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檢附成績考核表。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獎、記功、記 大功,縣市級、省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牌)為 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採計)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同上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同上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同上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 0.5
分,省級者每紙給 1.5 分,中央級者每紙給 2 分,同一事實 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同上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 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 以上,每滿一週,給 0.5 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 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 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 之研習,均予採記。
1.教師只要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符合「教師進修 研究獎勵辦法」並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 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 給分(惟需檢附同意進修相關文件),學分逐年採 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另空中 大學之進修、研習學分則予採計。
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 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 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 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
辦理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公務 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 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檢附證明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
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 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
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 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 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 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 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 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 聘。
1.特教—持身心障礙類合格證教師,均可填寫各身 心障礙類別 (如啟智類、學障類)不須有實際任 教,但以三類為限。
2.一般教師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須提出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 上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