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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三届会议

2012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4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印度尼西亚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3/IDN/1

大 会

Distr.: General 7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 方法 ... 1-4 3 起草报告 ... 1-2 3 协商进程 ... 3-4 3 二. 框架 ... 5-10 3

规范框架 ... 5-9 3 体制框架 ... 10 4 三. 增进和保护人权 ... 11-123 4 A. 就上一轮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 11-40 4 1. 人权教育和培训... 12-15 4 2. 针对警察和军事人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 ... 16-18 5 3. 批准和签署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 19-23 5 4. 对民间社会的工作的支持和保护... 24-25 6 5. 打击有罪不罚... 26-29 6 6. 修订《刑法》... 30 7 7. 能力建设和交流最佳做法... 31-40 7 B. 在实际中改善人权状况 ... 41-123 9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41-63 9 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64-82 12 3. 特定群体的权利... 83-116 15 4. 贩运人口问题... 117-123 19

四. 挑战和限制 ... 124-1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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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法

起草报告

1. 印度尼西亚重申继续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承诺,兹为 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提交国家报告。1 本报告介绍了印度尼西亚政府努力在实际 中改善人权状况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对各种严峻挑战取得的进展。

2. 印度尼西亚政府承诺在为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编写国家报告时采纳广泛和包 容的进程。本报告是相关部委和机构以及省政府与负责协调编写本报告进程的外 交部之间合作的成果。本报告还纳入了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利益 攸关方的贡献。

协商进程

3. 已在印度尼西亚各地举办了一系列会议,发布与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相 关的信息,与会者包括各部委、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和其他各界 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

4. 已在若干省份开展为印度尼西亚参加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编写报告的协商进 程。2 还于 2011 年 2 月举办了专门讨论普遍定期审议问题的国家研讨会。这些 会议作为对之前针对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宣传一般人权问题方案的补充,明确了 印度尼西亚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取得的许多积极进展、面临的挑战以及今后前进 的方向。广泛的意见和评论为本报告提供了框架及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 框架

规范框架

5. 印度尼西亚自提交第一份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之后,已颁布了 20 多项法律和 规章,以支持在印度尼西亚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努力。3

6. 2008 至 2012 年期间颁布了若干支持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努力的规范框 架。4 由于“全国人权行动计划”第二阶段已于 2009 年结束,印度尼西亚政府 于 2011 年制定了第三份、即 2011 至 2014 年“行动计划”/RANHAM。已注意到 先前的“行动计划”取得的一些重要进展,包括在人权机构和立法方面的积极进 展。

7. 第三份“行动计划”纳入了 7 项支柱,作为其主要目标,这些支柱分别为:

设立和加强执行“行动计划”的机构;准备加入/批准国际人权文书;法律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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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统一;人权教育;执行人权标准与规范;公众投诉服务;以及监测、评估和 报告。

8. 促进执行“行动计划”以及加强现有的低于国家一级的机制是第三份“行动 计划”的优先事项。截至最近为止,已设置了 457 个负责执行“行动计划”的地 方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已行使其职能。

9. 公众投诉服务是一项额外支柱,旨在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监察 员等途径,为现有继续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提供补充。为了提供机制,处 理社会中出现的有关侵犯人权问题的投诉,自 2011 年 1 月至 12 月,已收到来自 印度尼西亚各地和国外的 1,314 份投诉和来文,事由包括家庭暴力、就业、宗教 自由和酷刑等问题。其中一些投诉已得到解决,剩下的已转交相关部委/机构以 便开展必要的后续活动。目前,印度尼西亚正在对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的

“公众投诉服务标准处理程序”进行定稿工作。5

体制框架

10. 印度尼西亚政府继续加强并为处理人权问题的体制框架提供支持,包括现 有的人权机构,如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全国打击暴力侵害 妇女委员会和全国保护儿童委员会,以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监察员6 及全国警察 委员会。7 除其他外,这些机构充当司法、立法和执法机构相关业绩的监测机 构。

三. 增进和保护人权

A. 就上一轮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11. 印度尼西亚政府接受了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集中在六个主题之下的七项建 议。这些建议鼓励政府继续开展人权教育与培训;考虑签署和批准不同的国际人 权文书;支持与保护民间社会的工作;打击有罪不罚;对《刑法》进行修订;进 行能力建设,以及交流在人权方面的最佳做法。根据印度尼西亚“全国人权行动 计划”的优先事项以及政府的承诺,已采取若干具体步骤落实这些建议。

1. 人权教育和培训

12. 为落实这一建议,政府定期实施人权教育与培训方案,如为培训者提供培 训、为执法官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培训、重点小组讨论、讲习班、研讨会和其 他类似活动。

13. 实施了各种发布信息方案,包括印制书籍、传单、宣传册、手册、指南和 其他印刷品形式与人权问题相关的出版物;以及开展辅导活动和集会。这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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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吸纳各种利益攸关方,包括执法者、宗教领袖、卫生工作人员、典狱长和大 众媒体的参与,旨在促进所有人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和尊重。

14. 已经实施并将继续开展针对国家和省/地区委员会成员执行“全国人权行动 计划”的具体人权教育与培训,以及由相关部委/机构开展的这类教育与培训。

这类方案按照培训对象作了分类,培训对象包括培训者、协调员、民事服务警察 单位、警官、教师、社区领导等;并按照主题分类,主题包括解决冲突、难民的 权利、儿童与妇女的权利、生殖卫生和健康权;消除家庭暴力、创伤愈合,以及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的权利。这类活动是由政府与国家人权委员会、教育机构、民 间社会组织以及国际伙伴合作实施的。

15. 此外,一般的人权问题已纳入印度尼西亚全国从小学到大学所有级别教育 的课程大纲。文化教育和建设国家特色主题是一个具体实例,普遍人权价值观及 尊重人权已成为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和国家教育方案的组成部分。

2. 针对警察和军事人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

16. 已开展针对警察 8 和军事人员 9 的各种人权教育与培训,这项工作仍将作 为政府的优先事项。所有层面针对警察和军事人员的培训都纳入并鼓励以人权为 基础的课程设置。10 包括全国保护儿童委员会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捐助方在内的 另一些利益攸关方也在该领域开展合作。

17. “关于执行人权原则与标准的第 8/2009 号印度尼西亚警察首长条例(Perkap)”

明确要求所有警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遵守、保护和坚持人权标准。11

18. 印度尼西亚军队(印军)近来于 2011 年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签署了一项

“关于酷刑问题的培训谅解备忘录”,于 2010 年签署了关于一般人权问题的备 忘录。2011 年,印度尼西亚军队参谋长和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主席也签署了有关人道主义和人权培训的谅解备忘录。

3. 批准和签署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

19. 印度尼西亚政府继续努力致力于执行 2008 年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出的关 于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 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 题的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等国际人权文书,以及考虑签 署《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建议。这些问题在第三份、即 2011- 2014年“全国人权行动计划”中已有所体现。

20. 如第三份“行动计划”规定,批准《罗马规约》是印度尼西亚的承诺之 一。有关批准《罗马规约》问题的激烈辩论已成为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已就这一 问题举办了各种讲习班、研讨会和会议,许多专家和评论员也就此问题发表了意 见。12 印度尼西亚继续承诺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以便建立国家共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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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 问题,该进程已接近尾声并将继续作为政府的优先事项。政府已完成了相关“法 案”并提交议会进行进一步审议。预计议会将于 2012 年审议该“法案”。

22. 关于《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问题,政府承诺继续其批准进程,该 工作也是第三份“行动计划”和“国家立法方案(Prolegnas)”的一部分。为了确 保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为建立《任择议定书》要求的特别监督机制打下基础,

已做出持续努力,就批准问题建立国家共识并开展其他类似工作。与不同利益攸 关方,包括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侧重于发展基础设施、典狱长能力建设、改造制 度和拘留中心改革,以及改进被视为易发生酷刑事件的其他设施。

23. 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问题,政府已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在纽约签署该《公约》。此外,正如第三份“行动计划”反映出的那样,

政府将批准该《公约》作为优先事项,为批准该《公约》编写相关“法案”的工 作已取得进展。

4. 对民间社会的工作的支持和保护

24. 印度尼西亚为拥有活跃的民间社会感到自豪,政府承认民间社会在确保政 府履行其人权义务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印度尼西亚充分尊重民间社会的独立 性,同时继续与它们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各种支持它们开展合作并积极致力于 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一直是政府政策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批 准国际人权文书的进程和公共辩论中也是如此。政府还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体制 建设进程。民间社会始终密切关注印度尼西亚作为缔约国履行不同国际人权文书 的义务等问题,并向相关联合国机构提交其“影子”报告。政府通过广泛和包容 的进程,邀请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积极参与编写提交给不同条约机构的国家定期 报告的工作。本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也不例外。

25. 同样,活跃和批判的媒体以及民间社会也在国内提供了检查和平衡机制。

这一积极的进展为政府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开展合作和建立伙伴关系创造 了新的模式。

5. 打击有罪不罚

26. 印度尼西亚重申致力于继续打击有罪不罚和支持与这一问题相关的所有努 力。开展的各种努力包括加强法律和规章及其执行;加强人力资源;以及对军队 和警察机构进行机构改革。

27. “关于司法权力的第 48/2009 号法律”出台后,军事法院的行政管理和管辖 权由军队(印军)总部移交给最高法院。根据该法律,军事法院的工作人员变为最 高法院工作人员,但与士兵训练相关的事务仍由军事总部主管。这种由一个机构 统一管辖的司法制度旨在实现独立和公平的司法。

(7)

28. 迄今为止,印度尼西亚全国共有 23 个军事法院。2010 年至 2011 年,军事 法院共审理了 1,500 多项军事人员所犯刑事案件,包括侵犯人权的案件,如记录 了一些军队人员对平民实施酷刑的 YouTube 一案。

29. 作为政府消除有罪不罚行为的努力之一,已向众议院提交了经修订的“军 事司法法案”供其批准。此外还继续在政府,包括在军队、警察和司法机构中建 设一种机构责任的文化,方法包括为所有司法行为者和安全人员提供与人权和尊 重法治相关的有效培训;制定以人权为导向的标准作业程序;以及在刑事案件调 查过程中加强警察监督机构的参与,以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政府还继续促进机 构改革,该工作将促进安全部门的机构处理所称侵犯人权案件的有效性和能力。

6. 修订《刑法》

30. 对《刑法》的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新的“法案”将纳入酷刑或符合《禁 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所述定义的其他暴力、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的定义。此外还纳入了有关对这 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条款。尽管如此,修订进程花费的时间较长,因为该工作 涉及刑法所有相关方面的 766 项条款,必须进行透彻的讨论并达成一致。新的

“法案”纳入了政府计划于 2010 年至 2014 年颁布的“国家立法优先事项”,已 于 2011 年 9 月提交议会。

7. 能力建设和交流最佳做法

能力建设

31. 印度尼西亚加强能力建设与合作的努力包括通过各种举措共享最佳做法,

如与加拿大、挪威、俄罗斯、瑞典和欧洲联盟开展双边人权对话。此外,各种政 府机构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印度尼西亚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继续就人权问题开展 合作。

32.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作用,正在继续审查“关于人权的第 39/

1999 号法律”中与国家人权委员会相关的条款。“关于监督消除种族和族裔歧 视的努力的第 56/2010 号政府条例”规定,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权监督、监测、进 行实况调查、评估,并根据对涉及种族和族裔歧视行为/措施进行监测和评估的 结果,向中央和省级政府提供建议。

33. 政府还支持全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委员会/Komnas Perempuan(妇女委员会) 和全国保护儿童委员会/Komisi Perlindungan Anak Indonesia (KPAI)(保护儿童委员 会)通过促进所有利益攸关方的理解和提高认识的工作,争取作为国家人权机构 获得承认的举措。

34. 此外,还继续针对“全国人权行动计划”低于国家一级委员会的成员开展 了各种能力建设方案,吸纳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该委员会成员面临的挑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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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有效地将人权问题纳入政府政策主流,以及收集数据和编写与“行动计划”执 行情况相关报告的能力。

35. 有关就儿童权利加强合作的问题,妇女作用和保护儿童国务部(妇女作用和 保护儿童部)继续与警察机构、总检察长办公室及区域法院合作,确保在处理违 法儿童的问题方面实施恢复性司法。还与其他相关部委、非政府组织及东盟妇女 儿童事务委员会中印度尼西亚成员建立了伙伴关系并开展合作。

36. 就同一问题而言,为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设立的保护儿童委员会与各种国际 机构开展了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包括采用以系统为基础的方式与国际组织开展 儿童保护方面的合作。开展了培训、研讨会和类似活动,以促使省级政府发布支 持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保护儿童委员会还就被遗弃儿童、寄养儿童、违法儿 童、成人或儿童暴力行为等特定问题,在亚太地区开展区域合作。保护儿童委员 会还与一些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了一个监测机制和公民投诉机制。

交流最佳做法

37. 就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而言,印度尼西亚与柬埔寨、缅甸和泰国就编写第一 轮的报告以及发布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交流了经验和最佳做法。此外,全国打击 暴力侵害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还为亚太地区的人权国家机构举办了一次区域 会议,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的编写是会上讨论的问题之一。还在双边合作机制下就 加强善治、民主与人权领域的问题与许多国家开展合作并建立了伙伴关系。

38. 此外,印度尼西亚积极支持在区域和多边层面,尤其是在东盟和联合国的 框架下就增进和保护人权问题交流最佳做法的各种努力。印度尼西亚与另一些东 盟国家成员一道建立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和东盟增进和保护妇女和 儿童权利委员会(ACWC)。包括政府代表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人士在这一框架下 开展了区域对话和会议,讨论与妇女、儿童、移徙工人、残疾人相关及许多其他 方面的问题。

39. 为了便利就人权问题,特别是就妇女权利问题交流最佳做法,印度尼西亚 政府支持印度尼西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于 2009 年和 2011 年 在雅加达举办提高亚太地区妇女地位区域研讨会。此外,东南亚地区通过一个区 域网络论坛 AGENDA 交流有关残疾人参加选举问题,包括执行《参加选举指 南》所载执行程序的最佳做法。

40. 印度尼西亚积极倡导的其他举措还有宗教间对话,包括国家间和国内的对 话。为了加强宗教容忍与和谐以及促进来自不同背景和宗教信仰的民族之间的关 系和相互理解,已在亚太地区和双边框架下开展了各种对话。印度尼西亚还积极 参加“不同文明联盟”倡议,并为之捐款。此外,民间社会组织的类似对话也蓬 勃发展并得到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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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实际中改善人权状况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a)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41. 《宪法》和国家法律为见解和言论自由权提供保障,如 2008 年的《新闻透 明法》对新闻自由权作了规定。

42. 自 1998 年变革时代以来,印度尼西亚的媒体环境一直是本地区最为活跃和 开放的之一。总体而言,印度尼西亚的公众可接触到由大量私营印刷媒体和广播 电视媒体机构提供的各种新闻来源和不同角度的报道。13 此外,自 1998 年的改 革以来,媒体/记者协会的数量越来越多,至少已有 27 个这类组织。14

43. 还通过互联网促进言论和见解自由。15 政府在互联网接入方面不设置任何 限制,几乎所有的分区都与互联网连接。建设互联网设施覆盖整个群岛已成为政 府的优先事项。政府已为印度尼西亚所有的分区提供互联网连接,将继续向村庄 提供互联网接入。16

44. 新闻自由是印度尼西亚民主化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点在出版物的质量和 数量方面均有所体现。媒体已成为宣传民主的载体。然而,新闻自由并非没有限 度。“关于新闻的第 40/1999 号法律”已成为新闻自由的载体。媒体在行使自由 权时承担责任,也可能被问责。该法律第 5 条规定,媒体有义务遵守宗教规范、

公众道德感,并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报道和介绍观点。

45. 2009 年的“印度尼西亚民主指数”表明,印度尼西亚的言论自由指数达到 83.97%(良好)。政府官员和其他人为阻碍言论自由使用暴力恐吓或使用暴力的情 况是用于衡量这些权利的两个主要指标。17

46. 此外,为了确保增进和保护言论和见解自由,尤其是通过电子播报的形式 增进和保护这些权利,2002 年根据“关于广播的第 32/2002 号法律”设立了广播 委员会。除此以外,2008 年根据第 14/2008 号法律设立了信息委员会,又通过总 统第 48/2009 号决定进一步加强了该机构,以便其监督《公共信息透明法》的执 行情况,并对涉及国家和私营机构信息自由问题的非诉讼案件进行裁决。最高法 院第 2/2012 号法规加强了这些委员会的任务授权,规定这些委员会的裁决具有 法律约束力,可通过正常司法程序予以上诉。

(b) 参与政治的机会

47. 印度尼西亚高度重视实现《宪法》保障的政治参与权及参与政治的机会。

在享有参与政府事务权、投票和参加选举权以及获得公务服务方面,每名印度尼 西亚公民都不受歧视地享有平等机会。

48. 此外,政府继续确保举行公正、开放和透明的普选。还根据第 15/2011 号法 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了解决与普选相关争端的民主机制。在 2010 至 2011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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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宪法法院收到 330 个与低于国家一级的普选争端相关的案件,宪法法院处理 了其中 29 个案件,其余案件或者因缺乏佐证等原因不符合审理资格,或者由地 区/高等法院受理。

49. 印度尼西亚为 2009 年的普选颁布了若干法律,包括“关于普选组织者的第 22/2007号法律”;“关于政党的第 2/2008 号法律”;“关于众议院、区代表理 事会和地区众议院成员普选的第 10/2008 号法律”;以及“关于总统和副总统普 选的第 42/2008 号法律”。关于普选组织者的法律确保这类组织者必须公正和独 立,而其他法律则确保符合资格的个人有权投票或被选举担任这类职位。政府和 议会不断对这些法律进行审查,以便应对当前局势的变化和挑战。最近一次审查 的成果包括对“关于政党的第 2/2008 号法律”进行修订的第 2/2011 号法律,以 及“关于普选组织者的第 15/2011 号法律”。

50. 为了确保所有公民更好的参与,还根据“关于众议院、区代表理事会和地 区众议院成员普选的第 10/2008 号法律”第 164 条,保障残疾人参加普选。在妇 女参加国民议会方面,印度尼西亚也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根据各国议会联盟 提供的数据,目前在印度尼西亚议会的 505 个席位中,妇女占有 101 个,即约 18%的席位。军队和警察部队的成员选择不行使其投票权,目的在于确保印军司 令在“关于印军在国家和地方选举中保持中立的准则的第 Ins/1/VIII/2008 号指 令”中规定的中立性和选举程序的安全。

51. 因此,经过 1998 年的改革运动后,印度尼西亚的普选一直是在直接、民 主、公平、透明和问责的氛围中进行的。自 1999 年以来,印度尼西亚的普选进 程可被视为世界上最为复杂的选举进程之一,这是因为,除了在国家一级进行的 两次普选(总统和立法机构选举)之外,还要进行低于国家级别(省/区/市)的选举,

以选出地方政府的首脑和地方立法机构的成员。18 而组织和监测投票程序则是 普选委员会和普选监督机构的责任。

(c) 诉诸司法权

52. 印度尼西亚保证所有人都有权获得公平和开放的审讯。2009 年 5 月,政府 发布了“诉诸司法问题国家战略”,其中载有全面的议程,旨在确保所有公民都 有足够的知识和手段,可在任何时候不受任何限制地主张和享有其基本权利。作 为其后续工作,在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法院信息服务指 南的第 1-144/KMA/SK/I/2011 号令”确保所有人有权获得有关审讯/法院的信 息。除此以外,国家警察总长发布的“关于国家警察公共信息服务指南的第 16/2010号条例”及其他相关标准操作程序也为该机构信息开放提供了支持。

53. 为了提供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印度尼西亚努力为无力支付法律服务的人 提供免费服务。“关于律师的第 18/2003 号法律”和第 83/2008 号政府条例规 定,律师的义务包括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无力支付费用的群体提供免费的 法律服务。此外还制订了“关于法律援助的第 16/2011 号法律”,规定为弱势群 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最高法院也承诺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1)

54. 印度尼西亚还致力于确保为处理刑事案件制定正确、简便、综合和低成本 的程序,并为实现这一目标颁布了“关于提供法律服务和最低服务标准(SPM)的 最高法院第 10/2010 号通知(SEMA)”。然而,这方面仍然面临挑战,因为在某 些地区,尤其是在贫困和偏远地区,经济困难和地理条件不便使人们诉诸司法的 机会收到阻碍。

55. 最高法院、法律和人权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部队也 于 2010 年 5 月 4 日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便进一步促进和确保执法工 作的有效性。

56. 此外,为了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还设立了国家警察委员会、总检察长 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57. 近来,公共媒体和电视节目等媒体播出了一些热烈的公众辩论,以程序性 司法和社会的正义感为重点,讨论一些涉及穷人诉诸司法权的案件。例如以下案 件实例:Banyumas 的一名老妇人偷窃三粒可可花生;Palu 的一名 15 岁少年偷窃 一双凉鞋;Ciputat 的一名老年家佣偷窃 1 公斤牛尾和 6 个盘子。这些案件表明 在实际中诉诸司法可能面临的两难处境,尤其是在媒体曝光之后。政府因此制订 了一些政策,以便以最佳方式处理小型犯罪案件,如探讨替代争端解决机制,包 括于 2012 年 1 月在 28 个省设立了执法机构联合秘书处。

(d) 宗教自由

58. 印度尼西亚的《宪法》和意识形态――建国五项基本原则(“潘查希拉”)保 障宗教和信仰自由权,将其作为不可减损的基本人权之一。然而,某些宗教追随 者团体之间发生摩擦一直是近年来面临的一项挑战。政府致力于确保和平解决这 类问题。政府认为,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创造和维持公共秩序以及确保充分增进和 保护这项权利。具体而言,实际面临的问题包括对艾哈迈迪族人的保护、关于建 造礼拜场所的争论,以及个人践行其宗教等问题。

59. 政府还承认民间社会为促进宗教和谐做出的努力,注意到宗教团体之间设 立的各种对话论坛,包括在国家和低于国家一级设立的宗教和谐论坛(Forum Kerukunan Umat Beragama/FKUB)19 该论坛的主要目标在于保持和促进印度尼 西亚的宗教和谐,方法包括发布与宗教问题相关的各种规则和法规,收集和讨论 社区的意见,并向地方和/或中央政府反映这些意见,提出与修建礼拜场所相关 的建议,以及作为中间机构,调和不同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

60. 在印度尼西亚这样一个宗教和族裔群体众多的社会中,政府为促进国内的 宗教容忍与和谐做出了不懈努力,包括对中间机构予以扶持。此外,在印度尼西 亚的许多省份开展了若干对话,包括有关建设多元文化理解和容忍的对话。各种 利益攸关方,包括所有宗教的领袖参与了这类对话,对话旨在促进宗教容忍和理 解,以防止偏见和不容忍激发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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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出于同一目的,政府还继续对政策进行评估,以便其更好地反映出政府增 进和保护人权及维持公共秩序的方针。这方面的实例之一是启动了《宗教和谐 法》草案的编写工作,已开始就这一法律展开公开辩论。

62. 关于保护艾哈迈迪族人的问题,政府认为,经宪法法院司法审查的第 1/PNPS/1965 号法律为在涉及宗教问题时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提供了依据。该法不 仅没有禁止艾哈迈迪族人信奉和践行自己的宗教,还为他们开展这类活动提供保 护。该法律仅对改宗的问题作了规定。的确,对这一精神予以落实的法规,即 2008 年“关于艾哈迈迪族人的联合部长令”对艾哈迈迪族人改宗问题作了规 定,同时呼吁所有民族禁止对特定宗教团体施加暴力。

63. 关于礼拜场所的问题,政府确实有义务确保实现践行宗教的权利,同时政 府还必须确保公共秩序。此外,目前处理这一问题的机制,即 2006 年“关于省/

地方政府首脑维持宗教和谐、扶持宗教和谐论坛和修建礼拜场所事务指南的第 9 和第 8 号联合部长条例(PBM)”是适当的。但是,当这一机制在某些情况下无法 解决问题时,其他相关机构,包括议会、监察员及国家人权委员会也会介入。这 方面的挑战包括尚未解决的茂物雅斯敏园区教堂的问题。

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a) 受教育权

64. 为了确保根据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基础教育和扫盲的目标,实现 受教育权,政府继续执行九年免费义务教育方案,根据“关于义务教育的第 47/2008号法律”,为年龄在 7 至 15 岁之间的所有公民提供小学和初中教育。到 2012年,该方案将扩展为 12 年义务教育,旨在促进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印度 尼西亚近期的净入学率已达到 95.23%,15 至 24 岁(男子与妇女)的识字率 2009 年已达到 99.47%。

65. 尽管如此,在确保所有人获得教育机会方面仍然存在挑战。贫困阻碍人 们,尤其是男孩与女孩完成其基础教育,导致某些地区辍学率较高。此外还应不 断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提供培训,以获得高素质的教师,以及制订相关和高质量 的课程。还应平等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尤其是在贫困、教育设施不 足和偏远地区。

66. 有鉴于此,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进一步支持九年义务教育制的实施,以及 确保所有人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印度尼西亚根据“关于教育管理和场所的第 17/2010 号政府条例”和“关于教育筹资的第 48/2008 号政府条例”,设立了学 校运行基金(Bantuan Operasional Sekolah/BOS)。此外还实施了“贫困儿童教材和 奖学金实际补助”计划。这类帮助贫困者接受教育的筹资机制直接向小学和初中 学校提供资金激励,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 2012 年的国 家预算(APBN)中,政府将划拨给学校运行基金的资金从 168 亿印尼盾提高至 230 亿印尼盾,教育资金总额提高至 2,889.5 亿印尼盾,相当于 2011 年国家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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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将继续采纳为教育部门划拨国家预算 20%资金的政策,以便在 2015 年之 前加快实现普遍接受初中教育。

67. 此外,为了统一质量标准,提高印度尼西亚所有教师的能力,政府还为各 级别的所有教师设立了认证委员会,为通过认证考试和满足既定条件的教师颁发 证书。

68. 为了进一步确保平等获得教育机会,政府通过教育和文化部长推出了

Sarjana Mengajar 方案,规定将从印度尼西亚大学教育学科毕业的学生派往贫困

和偏远地区教书。迄今为止,已向印度尼西亚教育服务不足的地区分配了约 3,000 名毕业生,今后几年将分配更多毕业生。此外,教育和文化部还与国家部 队(印军)合作,于 2011 年 9 月 7 日发布了第 16/IX/KB/2011 和 Kerma/20/IX/2011 号谅解备忘录,旨在为最偏远、隔离和受灾害侵袭的地区提供教师,包括志愿 者,并改善这些地方的学校基础设施及许多其他设施。

69. 教育和文化部还启动了“全国学校修缮运动”,修复破旧损坏的小学和初 中校舍。2011 年用于这一方案的预算为 28 亿印尼盾,修缮了 21,500 间校舍。截 至 2012 年底,损坏的小学和初中校舍将不复存在。

70. 此外,为了适应辍学学生和无法在正式学校就读学生的需要,还继续促进 非正式教育方案,如 A 和 B 组合(基础教育同等学历方案)。

71. 为了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对非正式和非正规教育的认识,已 建立了各种社区学习中心(Pusat Kegiatan Belajar Masyarakat/PKBM)。为了进行 综合机构管理,包括以负责任、透明和问责的方式提供有关社区学习中心的信 息,政府建立了社区学习中心数据库,在社区学习中心机构重组过程中,该数据 库为非正式和非正规教育方案的监督者、组织者和管理者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 指导。目前在教育和文化部的名单上有 6,553 个社区学习中心机构,它们被归类 为 111 个国际机构、195 个国家机构、399 个省级机构和 5,859 个地区/城市机 构。

(b) 健康权

72. 国家承认并确保所有人实现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权,政府制订了“关于健 康的第 36/2009 号法律”及其他相关的规则与条例。20

73. 为了实现全国卫生领域的发展,政府近年来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预算。2010 年划拨给卫生领域的预算为 21.95 万亿印尼盾(23.77 亿美元)。与卫生组织每年人 均公共卫生支出 35-40 美元的建议相比,政府的支出约达到这一建议支出额的 70%

74. 增加的卫生预算大部分用于“全国医疗保障方案”;改善初级保健中心 (Puskesmas),初级保健中心支持股(PuskesmasPembantu/Pustu)、村庄医疗站(Pusat

kesehatan Desa)和综合医疗站的基础卫生服务。此外,增加的资金还用于改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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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区域政府医院在内的医院的医疗转介服务;提供与分发药品、疫苗和与健康相 关工具;以及改善、发展和促进卫生资源。

75. 在低于国家的层面,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医疗服 务。例如,巴厘、戈伦塔洛和索罗地方政府为其公民提供可支付和/或免费的医 疗服务。在巴厘岛,Bali Mandara 医疗保障(Jaminan Kesehatan Bali Mandara/

JKBM)方案为没有投保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的巴厘岛民提供医疗保险方案。该方案

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启动,在巴厘岛 390 万公民中,该方案预计可覆盖 250 万未 投保的公民。2012 年,巴厘岛政府为医疗保障方案划拨了 2,000 亿印尼盾。自医 疗保障方案开始以来,巴厘岛的各医疗服务中心的门诊病人、住院病人及使用急 救设施病人的数量有所增加。

76. 政府始终对应对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努力给予额外关注。这方面 的工作已成为第三份“行动计划”以及“2010-2014 年国家中期发展规划”的最 重要优先事项,旨在改善社区获得医疗服务的状况,以提高预期寿命,降低婴儿 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

77. 不断通过卫生设施的发展促进这方面的努力,2010 年为卫生基金拨款额为 239.5亿印尼盾,相当于 266.2 万美元。大多数预算拨款用于改善社区医疗中心(Pusat Kesehatan Masyarakat/Puskesmas)的医疗设施以及由国家保险(Jaminan Kesehatan Masyarakat/Jamkesmas)供资的医疗服务站(Pos PelayananTerpadu/Posyandu),这 类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的基础医疗服务。

78. 此外,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尤其是目标 5 和 6, 政府制订了“分娩保险方 案(Jaminan Persalinan/Jampersal)”,为所有未投保的怀孕妇女和需要基础医疗服 务设施的妇女提供资金担保。“分娩保险方案”包括产前服务、医护人员协助分 娩以及产后服务,产后服务又包括计划生育、新生儿护理和全母乳喂养咨询。

79. 最新统计数据(2007 年“印度尼西亚医疗状况人口调查”21)表明,印度尼西 亚的婴儿死亡率为 228 例/10 万活产。一些地区和村庄医疗设施及医护人员不足 是导致婴儿死亡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印度尼西亚的目标是在 2015 年之前将婴儿 死亡率降低至 102 例/10 万活产,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之一。为此,政 府与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以及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 率最高的 10 个省政府于 2010 年推出了“2010 年母婴运动”。该运动旨在集合 所有政府和社会机构,共同努力降低印度尼西亚孕产妇死亡率。

80. 此外,政府还改善了基于设施的外展服务,包括提高社区医疗中心的质量 与数量;在社区医疗中心提供“基本产后妇科急诊服务”,在综合医院提供综合 产后妇科急诊服务;建设妇幼医院;以及振兴地方综合医疗服务中心。

81. 继续通过服务前和在职培训,提高医护工作人员的能力,包括具有战略重 要性的医护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医护人员,在促进部署这类工作人员时,尤其确保 向医护人员不足的地区和偏远地区提供足够的医护工作人员。还与传统接生员开 展合作方案,以提高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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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作为学习实现健康权最佳做法的努力之一,印度尼西亚政府邀请了健康权 问题特别报告员于 2012 年对印度尼西亚进行国别访问。

3. 特定群体的权利

(a) 妇女的权利

83. 印度尼西亚一直致力于采取必要步骤,增进和保护印度尼西亚《宪法》规 定的妇女的权利,并执行印度尼西亚 1981 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 视公约》。报告的这一部分将重点讨论性别平等主流化、暴力侵害妇女和贩运人 口等问题。

性别平等主流化

84. 印度尼西亚高度重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问题。除了发布“关于在国家发展 过程中的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第 9/2000 号总统指示”以外,印度尼西亚目前正在 制定《性别平等法》草案,作为目前议会优先讨论的事项之一。

85. 为了执行“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正如 2004-2009 和 2010-2014 年“国家 中期发展规划”强调和规定的那样,印度尼西亚努力执行加强可持续性别平等的 政策,履行善治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发挥协同作用。此外,政府通过了“关 于性别平等的规划和预算的第 119/2010 号财政部长条例”,旨在为政府机构的 性别平等政策、方案与活动提供资金。2011 年底制定了“性别平等参数”,为 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制定法律和法规提供指导。

86. 所有层面不同政府机构已就第 9/2000 号总统指示开展后续活动,妇女作用 和保护儿童部长与另外一些部长发布了“联合决定”,旨在将性别问题纳入有关 国家发展的政策、方案与活动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进程。

87. 扶持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努力已取得积极进展。立法机构规定妇女作为代 表参与的配额为 30%。尽管因印度尼西亚民主生活的变化导致宪法法院 2009 年 废除了这一配额,但 2009 年的大选结果表明,在众议院 560 名成员中,妇女占 17%,妇女作用和保护儿童部正在制定一项扶持妇女参与即将到来的 2014 年大 选的行动计划,以确保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更高。

88. 此外还设立了议会妇女核心小组,并与政府和民间社会积极合作,以促进 制定扶持妇女的法律。在执法机构,妇女担任了一些政界高层职位,如总统、省 长、部长、高级官员、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以及地区警察部门的领导。

男女公务员的比例分别为 56%和 44%。在公共部门以外,有大量妇女积极参与 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并担任高级领导职位。

89. 在教育领域,印度尼西亚所有 33 个省都实施了“性别平等主流化方案”,

除其他外,实施该方案的成果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女生入学率均有所提高,

分别达到 13,018,152(48.4%)、4,428,568 和 2,037,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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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90. 为了进一步执行《消除家庭暴力法》,确保保护妇女免遭暴力行为,印度 尼西亚政府在印度尼西亚 18 个省和 113 个地区/城市设立了扶持妇女与儿童综合 服务中心(P2TP2A)。此外,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机构(INP)也发布了“关于印度 尼西亚国家警察机构妇女儿童服务股的组织及其工作的第 10/2007 号警察首长条 例/Perkap”,以及“关于设立包括侵犯人权等犯罪受害者以及妇女儿童特别服 务股的第 3/2008 号条例/Perkap”。

91. 为了加强国家机构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及儿童问题的能力,妇女作用和保护 儿童部发布了“关于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综合服务的最低服务标准的 第 1/2010 号条例”。为受害者提供 5 种类型的服务,包括处理投诉;卫生服 务;社会心理康复;法律援助和执法;遣返和重新融入社会。

92. 妇女作用和保护儿童部长与国家警察首长、总检察长、最高法院、妇女委 员会、印度尼西亚法律咨询协会/Peradi 以及法律和人权部长一道,签署了有关 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诉诸司法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快为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进行 辩护的进程,包括为执法者提供培训。

93. 2009 年,在 P2TP2A 处理的印度尼西亚全国的案件中,共涉及 143,586 名 暴力受害者。2009 年,P2TP2A 和国家警察机构记录了印度尼西亚 13 个省份解 决的 534 个家庭暴力案件。

(b) 儿童权利

94. 印度尼西亚根据《宪法》和若干法律的规定,保障所有儿童有权受到保 护,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在印度尼 西亚,对儿童的保护从生命的最初阶段,即从子宫中开始。

95. 政府通过颁布第 15/2010 号社会事务部长令,推出了“印度尼西亚儿童国家 方案/PNBAI”和“儿童社会福利方案/PKSA”,计划于 2015 年完成。为了确保 受保护的权利,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还提供了各种社会服务方案,包括补贴、

简化获得社会服务的途径,以及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96. 此外,于 2006 年起启动的“爱幼城方案”不断发展和进步。迄今为止,有 60 个地区/城市被评为爱幼城,这些城市均满足特定的指标,如可广泛取得出生 证等行政文件,有效的儿童保护机制,提供公共运动场地、基础医疗和福利设施 等。政府的目标是在 2014 年之前使印度尼西亚全国的爱幼城数量达到 100 个。

97. 此外,政府基于妇女作用和保护儿童部长第 2/2010 号条例,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推出了“关于防止虐待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RAN PKTA”。该“国家行动计 划”涉及所有相关部委和相关机构,目前已在 3 个省份和 7 个地区/城市实施。22 98. 为了增进和保护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政府推出了“有关处理有特殊需 要儿童问题的政策的妇女作用和保护儿童部长的第 10/2011 号条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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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印度尼西亚还通过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特别是东盟增进和保护妇女和 儿童权利委员会,积极参与东盟范围内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活动。在 2010 年 举行的第十七届东盟首脑会议上,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东盟领导人发布了《促 进东盟妇女儿童福利和发展河内宣言》,宣言载有促进东盟妇女儿童福利和发展 的措施及行动。

违法儿童

100. 如第 61 段中提到,政府发布了“诉诸司法问题国家战略”,其中包括儿 童诉诸司法的问题。这方面的承诺通过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印度尼西亚警 察首长、社会服务部长、法律和人权事务部长及妇女作用和儿童保护部长于 2009 年颁布的《联合政令》得以落实,该政令在处理违法儿童问题方面采纳了 恢复性司法的原则。

101. 在这方面,政府在一些省份提供儿童特别法庭。此外,一些省份的警察机 构为违法儿童提供特别囚室。政府还利用青少年改造设施提供的儿童发展框架,

确保违法儿童可获得必要的身体和心理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这类工作由 社会工作者、牧师、精神分析师、心理学家和教育家等相关各方共同实施。希望 参加过这类方案的儿童能够充分地重新融入社会。

102. 2010 年,宪法法院决定将允许对儿童定罪的最低年龄从 8 岁提高为 12 岁。同时,政府正在审查《青少年法院法》,旨在建立一个全面的青少年司法制 度。

103. 尽管如此,现有的改造设施提供的资源尚不足以满足儿童重新融入社会所 需的心理和身体恢复服务。此外,要改变社会、改造机构教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 的观念,使他们承认违法儿童的权利,该工作仍然面临挑战。

街头儿童

104. 街头儿童问题仍然是印度尼西亚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街头儿童的数量 2011年约达到 23 万人。

105. 政府为处理这一问题采取的措施包括发布 “有关人人有权诉诸司法发展 方案的第 3/2010 号总统指示”,其中制定了“街头儿童社会福利方案”。社会 事务部长随后于 2010 年通过了“儿童社会福利方案”。

106. 2010 年 11 月 16 日,几名部长 24 与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首长签署了“有 关改善街头儿童社会福利的联合政令”。该联合协定意味着对解决街头儿童问题 的共同承诺,为了减少返回街头儿童的数量,可通过联合监督改善其福利状况。

鉴于家庭在确保儿童的未来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还采用了以家庭为基础的处理 办法。因此需要全面和综合地提高家庭的复原力,为了便利这方面的工作,妇女 作用和儿童保护部与相关部委/机构一道制定了一项政策,旨在根据妇女作用和 儿童保护部长第 7/2011 号条例的规定,在处理街头儿童问题方面提高家庭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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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相关的复原力。民间社会为处理街头儿童问题作出的各种努力也有助于改善实 际状况。

(c) 残疾人的权利

107. 作为增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具体步骤,政府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颁布 了“关于批准《残疾人公约》的第 19/2011 号法律”。该努力是政府之前采取的 其他措施,如执行第 4/1997 号《残疾人法》的补充。

108. 就政策而言,印度尼西亚颁布了“2004-2013 年残疾人问题国家行动计 划”,该计划的 8 个主要议程分别为:残疾老人自助组织和协会;残疾妇女;预 警和干预;教育、培训和安置工作;周围无障碍和公共交通;获取信息和通信,

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促进社会保护和提高预期寿命消除贫困;以及国际合 作。

109. 印度尼西亚残疾人协会的记录指出,2010 年,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只有 0.5%从业,在这方面,政府于 2011 年决定将残疾人就业机会比率提高至 1%(100 名工人中有 1 名残疾人)。政府继续根据第 4/1997 号法律的规定,鼓励正式和非 正式部门的私营公司雇佣残疾人。已计划对上述法律进行修订,以便其条款与

《公约》统一。

110. 1945 年《宪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政府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确保增 进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政府负责实现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包括平等教育机会、

就业、平等待遇、无障碍性、康复和社会支持、以及发展才能、技能和社会生活 等权利。2009 年的“国家社会经济调查”显示,印度尼西亚有 210 万残疾人(占 人口 0.92%)。政府提供了特别资金,用于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该资金 2009 年和 2011 年为 612 亿印尼盾,2011 年提高至 702 亿印尼盾,此外,雅加达、西爪 哇、中爪哇和邦加-勿里洞等地方政府为增进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制定了法规,

内容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

111. 上文第 57 段提及,关于众议院、区代表理事会和地区众议院成员普选的 第 10/2008 号法律第 164 条也为残疾人参加普选提供保障。该法具体规定了对立 法机关成员候选人的要求,包括健康或身体条件,其中申明,这些要求的目的不 是为了限制残疾公民履行其作为立法机关成员的义务的政治权利。

112. 此外,“关于便利残疾人参加选举的第 10/2008 号法律”和大选委员会/KPU 其他相关条例 25 规定,应在残疾选民或其他人的要求下,为支持其在投票站投 票提供辅助投票设备,还载有有利于和便利残疾人的投票顺序及投票站位置的具 体要求。该法规还强调向有特殊需要的选民群体,包括残疾人开展宣传和提供信 息的重要性。这类程序已在 2009 年的普选中开始实施。此外,政府继续促进残 疾人参加选举的机会,并支持民间社会在该领域所作的努力,包括出版和分发残 疾公民中心于 2011 年制作的“参加选举指南”――《参加选举》/PPUA PE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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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

113. 保护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 26 仍然是政府的最重要优先事项,旨在改进规 范与政策,以更好地全面保护和尊重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的权利,包括在其出发 前,在国外/中转,在就业国和返回后的所有阶段。

114. 在法律框架领域,印度尼西亚继续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权利国际公约》的进程,颁布了“关于加快 2010 年国家发展优先事项的第 1/

2010 号总统指示”,并设立了保护印度尼西亚海外移徙工人综合小组。此外,

印度尼西亚正在审查“关于录用和安置海外移徙工人的第 39/2004 号法律”。

115. 除此以外,政府自 2007 年以来设立了 24 个公民服务股。27 政府还开设了 热线服务,设立了侨居国外的印度尼西亚人协会,支持该协会帮助遇到问题的印 度尼西亚移徙工人,为这类工人提供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的场所,以及协助印度 尼西亚移徙工人回国。

116. 印度尼西亚政府继续推动普遍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公约》的工作,并随时准备加入全球批准该公约的宣传运动。此外,政府在 充分尊重其公民行动自由的同时,继续审查雇用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的国家的现 有保护框架,建议工人仅仅到具备适当保护机制的国家工作,包括与印度尼西亚 签署了双边备忘录的国家。

4. 贩运人口问题

117. 消除贩运人口现象仍然是印度尼西亚政府的优先事项之一。据称,2010 年 有 28,289 名印度尼西亚公民成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因此,已针对贩运人口问 题采取了各种措施。除了关于消除贩运人口现象的法律以外,政府还发布了“关 于为证人和受害者提供综合服务的程序和机制的第 9/2008 号政府条例”。妇女 作用和保护儿童部长发布了“关于为贩运人口证人和/或受害者提供综合服务的 最低服务标准的第 1/2009 号部长条例”。在低于国家的层面,省级政府也颁布 了各种法律,并执行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具体措施。28 除其他外,这些 法律规定,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保护从录用阶段开始,对犯罪者的处罚包括行政 处罚、监禁和罚款。所有涉案方,包括为贩运人口提供便利者均应受到处罚。

118. 此外,政府还通过第 69/2008 号总统条例设立了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罪行 国家工作组。29 为了支持协作努力,国家工作组组长发布了第 7/2010 号组长条 例,其中规定设立分工作组,其任务包括预防和儿童的参与;身体康复;社会心 理康复;遣返和重新融入社会;制定法律规范;执法;以及协调与合作。教育和 文化部长也在 16 个省设立了 83 个贩运人口问题工作组30,其任务包括通过教育 和特殊培训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支持。

119. 此外,印度尼西亚还通过 2009 年人民福利协调部长第 25 号条例,制定了 2009至 2014 年“打击贩运人口和对儿童的性剥削等犯罪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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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国家行动计划”包括若干有关预防、保护和受害者援助的方案,其中包括儿 童卖淫现象的受害者。

120. 针对贩运人口现象的受害者,已在 Baturaden, Makassar, Bandung, Mataram, Tanjung Pinang, Lampung, Malang, Pontianak和 Semarang 等地设立了保护场所。

2010 年,保护所创伤中心接纳了 303 名成人和 3 名儿童;妇女社会保护所接纳 了 50 名妇女;儿童社会保护所接纳了 234 名儿童。2011 年,印度尼西亚驻外使 团接到有关 599 名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报告,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援助。

121. 贩运人口的受害者还有权获得医治,包括咨询和心理分析治疗。贩运人口 受害者的康复,包括身体和心理恢复也是受害者的权利之一。这一康复过程应有 助于帮助受害者重新树立信心及培养其独立能力。

122. 针对贩运人口的罪犯采取了严厉措施。总检察长处理恐怖主义和贩运人口 案件工作组的数据显示,2006 至 2010 年期间审理了 97 个这类案件。在这些案 件中,38 名罪犯被判处最长 15 个月有期徒刑和 10 亿印尼盾的罚款。有一个案 件涉及多重指控,结果为判处 8 年有期徒刑。2011 年的记录显示,已处理了 91 个案件,有 8 个案件正处于诉讼程序中。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 2011 年报告了 126 个案件,涉及 109 名成人和 68 名儿童受害者。这些案件已得到处理,犯罪 者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和 1.5 亿印尼盾的罚款。

123. 也在政府综合方案框架内采取了预防措施。社会事务部设立了一项公共投 诉机制――家庭福利咨询机构(LK3),遍及印度尼西亚 485 个地区/城市。还通过 电子、印刷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广泛开展预防贩运人口的宣传活动。贩运人口问题 已纳入了学校课程的当地内容,以及各种基于社区的方案,如在偏远、易发生暴 力和易出现贩运人口问题的地区开展咨询和宣传活动。经济扶持方案和更广泛的 教育机会继续得到促进。例如,Desa Prima (Perempuan Indonesia Maju Mandiri)――

由妇女作用和保护儿童部开发的印度尼西亚独立进步妇女村模式。截至 2011 年 12 月,该模式已在印度尼西亚 33 个省、104 个地区、133 个城市和 184 个村庄 实行。

四. 挑战和限制

124. 印度尼西亚认为,增进和保护人权是一个持续的进程。政府为增进和保护 人权所作的上述各种努力仍然面临限制与挑战。宗教自由、街头儿童和消除贫困 等问题需要额外关注,印度尼西亚始终致力于处理这些相关问题。

125. 虽然政府致力于在印度尼西亚全国范围内履行其人权义务,但包括巴布亚 在内的某些地区仍需加大努力。在这方面,政府采取了特别措施,包括与所有相 关利益攸关方对话,并设立了加快巴布亚和西巴布亚省发展的特别股。此外,印 度尼西亚总统作出专门指示,要求实施福利和司法方针,以取代过去适用的安全 方针,旨在改善巴布亚人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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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政府面临的另一挑战是确保保护土地权,包括 Ulayat 权,即 Adat 权问 31。在这方面,政府已为应对挑战和解决冲突采取了步骤,如加快制定农业改 革法案。

127. 另一些挑战涉及将人权问题主流化,有必要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所有利益攸 关方,包括相关部委/机构之间的协作。更加有效和成功地执行各种人权方案有 赖于统一的政策,共同理解和协同作用。

128. 然而,印度尼西亚广阔和独特的地理条件也为确保印度尼西亚人民平等实 现其权利带来了额外挑战。独特的人口特征,包括民族文化和地方语言多样性,

这些都需要在宣传普遍的人权价值观时给予特别关注,作出更多努力。还需要继 续处理人力资源能力和质量不等的问题。

129. 另一方面,除外交政策、宗教、防御和国家安全、司法、国家货币和财政 安排等问题以外,权力下放和实行区域自治给予区域政府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

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导致地方条例/法规和更高一级法律不符的情况,需进一 步予以协调。

130. 政府承认上述挑战,将继续努力改善总体人权状况,并随时准备与所有利 益攸关方合作,继续致力于确保每个人实现其权利。

1 This report is 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5/1 of 18 June 2007, as well as Resolution 16/21 of the Review of the work and functioning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nd 17/119 of the Follow-up to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16/21 with regard to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2 These provinces include including DKI Jakarta, West Java, North Sumatera, South Kalimantan, and North Sulawesi.

3 Th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administer various scopes of issues relating to civil,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among others freedom of expressions,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political parties, development and public services.

4 Law No. 11/ 2008 on Information and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Law No. 14/2008 on Public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Law No. 40/2008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and Ethnic Discrimination;

Law No.11/2009 on Social Welfare; Law No. 14/2009 on the Ratification of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Law No. 15/2009 on the Ratification of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Supplementing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Law No.25/2009 on Public Services; Law No. 29/2009 in lieu with Law No. 15/1997 on Transmigration; Law No. 32/2009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 Law No. 35/2009 on Narcotics; Law No. 36/2009 on Health; Law No. 48/2009 on Judicial Power; Law No. 52/2009 on Population Growth and Family Development;Presidential Decision No. 3/2009 on Development Program based on Justice; Minister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Regulation No. M.HH-OT.02.02/2009 on the Blue Print of Correctional System Reform;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5/2010 on Mid-Term National Development Planning for the period 20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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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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