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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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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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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第1頁,共 4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申請書

(填表前請詳閱請領說明)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申請人姓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居 留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公司) (住家) 出 生

日 期 (行動電話)

聯 絡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任 職 單 位

公司

名稱 統 一 編 號

任職

部門 保 險 證 號

公司

電話 職 稱 工作

型態

□全時工時

□部分工時 工作

地址

檢 附 文 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3.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第 2 點或第 3 點資料如未變更,得於第 2 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第 2 點及第 3 點文件。

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依本計畫規定,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協議書所載 減 班 休 息 實 施 期 間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止

實 際 減 班 休 息

期 間

□ 同協議書所載減班休息實施 期間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止

目前是否仍

在 職

□是

□否(離職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補 貼

月 數 申請補貼期間

現職雇主實施減班 休息前 6 個月之投 保就業保險或職業 災害保險之月投保 薪資予以平均(A)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 減少工時之協議資 料所載減班休息期 間之每月薪資(B)

申請金額 [請參考下方薪資差

額補貼基準填寫]

第 個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 元 元

第 個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 元 元

第 個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 元 元

薪 資 差 額 補 貼 申 請 金 額 總 計 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附件

(2)

第2頁,共 4頁

薪 資 差 額 補 貼 基 準

(一)薪資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以下者,補貼三千五 百元。

(二)薪資差額為七千零一元以上至一萬四千元以下者,補貼 七千元。

(三)薪資差額為一萬四千零一元以上者,補貼一萬一千元。

切 結 簽 章

1.本人同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業務需要查詢本人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 保險資料。

2.本人與雇主確實具有勞雇關係。

3.本人未於同一時期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 補助或津貼。

4.本人瞭解並願意遵守本計畫相關規定,茲證明本申請所提供資料均為屬實,如有不 實,本人願意歸還已領取之補貼款項,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本人已詳閱資料後,並以正楷親簽)

(以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

審 核 結 果

□符合領取資格,核發補貼共計新臺幣 元。

□不符合領取資格,原因:

初審結果

承辦人(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複審結果

承辦人(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3)

第3頁,共 4頁

… … … 申 請 人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 … …

※給付方式 (請勾選一項)

□1.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庫局) 分行(支庫局)

□2.匯入郵局帳戶

局號 : 帳號:

備註:

一、金融機構(不包含郵局)及分支機構名稱請完整填寫,存摺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 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需補零。

二、郵局帳戶之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 7 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三、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帳戶姓名 須與申請人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總代號 分支代號

(4)

第4頁,共 4頁

「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請領說明

一、減班休息勞工請領資格: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1. 本計畫實施期間,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 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 30 日以上,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

3. 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二)逾 65 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 害保險,並符合前款各目規定者,亦適用之。

二、受理機關及申請期限:

(一)本計畫實施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減班休息勞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應檢附本計畫規定相關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 30 日 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分署或本計畫第 3 點第 2 項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申請。但本計畫訂定發布前,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達 30 日者,應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

舉例:如位於基隆市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日實施期間為 109 年 5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勞工可於 5 月 31 日至 8 月 28 日期間檢具應備文件,向北基宜花金馬分 署提出申請,以此類推。

三、薪資差額補貼額度計算方式:

(一)自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起算,計算方式為:

[現職雇主實施減班休息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 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以下簡稱薪資差額),並依下列基準按月發給:但投保 期間未達 6 個月之勞工,以現職雇主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薪資差額為 7,000 元以下者,補貼 3,500 元。

(2)薪資差額為 7,001 以上至 14,000 元以下者,補貼 7,000 元。

(3)薪資差額為 14,001 以上者,補貼 11,000 元。

舉例:勞工減班休息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45,800 元,減班休息後協議薪 資為 26,400 元,可依規定申請薪資差額補貼 11,000 元。

(二)本計畫之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不得超過 11,000 元,最長發給 24 個月。

(三)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月 合計不得超過上開數額。

(四)最末月減班休息之日數為 20 日至 29 日者,發給 1 個月;10 日至 19 日者,發給半個月。

四、勞工應依限通知受理分署減班休息期間之變更情形

勞雇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若有變更,勞工應於變更之次日起 7 日 內,以書面通知受理分署;如未依規定通知分署者,則變更當月之薪資差額補貼將不予核發或 限期返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薪資差額補貼或以書面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六、查詢個人投保資料的方式: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 投保單位查詢。個人查詢投保資料之方法如下(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

https://www.bli.gov.tw/0005524.html 查詢,或電洽該局電話服務中心 02-23961266 轉分機 3111):

1. 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2. 以中華郵政金融卡透過郵局實體自動櫃員機查詢。

3. 網路查詢。

4. 臨櫃查詢。

5. 電話查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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