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章發售 10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 請於網路下載使用或洽本校警衛室購 買
報名 10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
101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
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寄發准考證 101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 (以限時專送方式寄出)
若於 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尚未收 到准考證者,請洽本校教務處綜合組 02-22576167#1279;02-22589016
考試 101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 試場配置圖於 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 四)15:00 後在本校網站公告
寄發成績通知單
(含登記分發報到時間及注 意事項)
101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 網路查詢:www.chihlee.edu.tw 101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15:30 後
受理考試成績複查 101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
成績有疑義之考生請於下述時間申請 複查,一律採傳真複查:
複查時間:10:00 至 14:00 傳真電話:02-22588928 辦理現場登記分發作業 101 年 8 月 4 日(星期六) 登記分發時間及地點:
詳見分發報到時間表及注意事項
錄取生註冊作業 101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 詳見註冊通知
辦理補登記分發及註冊作業 101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
101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15:00 於本 校網站公告錄取生註冊後缺額及補分 發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分發報到後採現場繳費註冊 註:1.本校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交通路線圖請參閱本簡章最後 1 頁)。
2.本校網址:http://www.chihlee.edu.tw 3.洽詢電話:02-22589016 或 02-22576167#1279 4.本日程表如有變更,以相關公告為準。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簡章目錄
壹、招生依據 ... 1
貳、招考學制、系別、招生名額及考試科目 ... 1
參、報考資格 ... 3
肆、報名方式及日期 ... 4
伍、報名手續 ... 4
陸、考試時間及地點 ... 5
柒、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 6
捌、成績核計處理 ... 7
玖、成績通知及複查成績 ... 7
拾、登記、分發、報到與註冊 ... 8
拾壹、缺額補登記分發與註冊 ... 9
拾貳、收費標準 ... 10
拾參、簡章發售事宜 ... 10
拾肆、試場規則 ... 11
拾伍、考生申訴辦法 ... 12
拾陸、附註 ... 12
附錄一 致理技術學院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13
附件一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16
附件二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報名表(正表) ... 17
附件三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報名表(副表) ... 19
附件四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退伍軍人身分加分申請表 21 附件五 未享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報考優待切結書 ... 23
附件六 國外學歷(力)切結書 ... 25
附件七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轉學考試代理登記分發委託書 ... 27
附件八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轉學考試考生申訴書 ... 29
附件九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專用信封封面 ... 31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招生簡章
壹、招生依據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19 日臺技(四)字第 1000082641 號函核定之「致理技術學 院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辦理。
貳、招考學制、系別、招生名額及考試科目
一、各年級各系招生名額為暫訂,實際招生名額將於考試舉行當天視各系缺額上網公告,
惟公告之各系實際招生名額,將多於或等於下頁表列之名額。
二、依據教育部 96 年 4 月 3 日台高(一)字第 0960047079B 號函辦理,本校退伍軍人轉學 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系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2 計算,並採無條件進位法取 整數計算。
三、本校轉學考試採不分日間部、進修部及系別招生,請考生在選擇分發日間部或進修 部、系別時宜慎重考量學分抵免、重補修及修業年限等問題。除上述說明外,欲選 讀四技三年級會計資訊系或應用日語系之考生,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於分發當日 選擇該系:
(報名時須檢附相關證明)
系 別 四技三年級
會計資訊系 須取得初級會計學 4 學分(含)以上
應用日語系 非日文或應用日語相關科系者,須具有日語檢定 5 級證照,或 至少修過日文課程一學年
四、依據教育部 101 年 04 月 11 日臺技(四)字第 1010063151 號函說明,考量學制不同 衍生入學公平性之質疑與學分抵免之困難,四技與二技學生不得互轉。
五、各考科皆採電腦閱卷方式作答。
六、各學制招生系別及名額如下:
【四技二年級】依成績高低排序辦理登記分發(選部別、系別)
部別及系別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 日間部 進修部
一般生 退伍
軍人 一般生 退伍 軍人 國際貿易系 6 1 2 1
考試科目(一):英文(一) 考試科目(二):國文 企業管理系 14 1 9 1
財務金融系 11 1 1 1 會計資訊系 7 1 2 1 保險金融管理系 7 1 3 1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3 1 -- -- 資訊管理系 7 1 6 1 商務科技管理系 7 1 1 1 多媒體設計系 3 1 1 1 應用英語系 -- -- 1 1 應用日語系 7 1 2 1 合計 72 11 28 10
【四技三年級】依成績高低排序辦理登記分發(選部別、系別)
部別及系別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 日間部 進修部
一般生 退伍
軍人 一般生 退伍 軍人 國際貿易系 2 1 9 1
考試科目(一):英文(二) 考試科目(二):管理學 企業管理系 3 1 3 1
財務金融系 -- -- 1 1 會計資訊系 2 1 -- -- 保險金融管理系 1 1 -- --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 -- 1 1 資訊管理系 -- -- 5 1 商務科技管理系 -- -- 1 1 多媒體設計系 -- -- 1 1 應用英語系 -- -- 1 1 應用日語系 2 1 2 1 合計 10 5 24 9
參、報考資格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 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專科學校或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者,得報考四年制各系二年級轉 學考試。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修畢二個 學年以上者;專科學校或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者,得報考四年制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或各系二年級轉學考試。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四年制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系 二年級轉學考試。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 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八十學分)。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準用「大學辦理招 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及第 3 目規定。
四、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 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五、依原就讀學校及本校規定,選擇同時就讀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致無法提出報考 資格者文件,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惟辦理報到註冊時仍須繳交正式學歷證明文件。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 試。
(二) 僑生僅能參加日間部轉學考試且成績不予優待,經錄取後報到註冊時須繳驗教 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 生身分登記。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 月 31 日臺參字第 1000011950C 號令修正發 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 或升學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三) 依據 98 年 8 月 17 日台參字第 0980135017C 號令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 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港澳居民不得就讀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四)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 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本校應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錄取後無法 就讀問題,概由考生自行負責,並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五) 現役軍人報考相關規定如下:
1. 志願役現役軍人須以一般身分報名,並須繳交「准予報名證明書」正本。
(1) 少校級(含)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2) 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3) 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2. 現役軍人若退除役日期在民國 101 年 7 月 7 日(報名截止日)以前者,須繳交退 伍令影印本,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考試成績得依規定優待。
3. 現役軍人若退除役日期在民國 101 年 7 月 8 日至 101 年 9 月 21 日之間者,須 繳交服務單位部隊長出具之「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始得以報考,並應 於報名時檢附學歷證件影本及軍人身分證影本,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六) 持國外學歷(力)證件之考生,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報名時 須繳交下列文件,並填寫附件六「國外學歷(力)切結書」(簡章第 25 頁),同意 所持學歷(力)日後如經查證不實者或不符教育部認可標準者,取消報考或錄取 資格,放棄註冊入學:
1. 經註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力)證件影本(須附中譯本)。
2. 國外學歷(力)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3. 出入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1 份。
肆、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日期:
10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至 7 月 7 日(星期六)止,以郵戳為憑。
伍、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正表】及【副表】,請使用本簡章第 17-19 頁或上網下載使用。
二、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請黏貼於報名表【正表】背面)
三、繳交學歷(力)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續單:(請黏貼於報名表【正表】背面)
(一) 仍在學考生須繳交①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100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章);②歷年 成績單(專科應屆考生或大學四年制考生可繳至前一學期之歷年成績單),並於 錄取報到時,須繳交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
(二) 考生若已離校(休學或肄業),則應繳交①歷年成績單;②與報考資格相符之休 學證明書、修業證明書或轉學證明書影印本。並於錄取報到時,須繳交轉學證明 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
證 件 身 分
歷年成績 單影本
學生證影本
(須蓋有 100 第 2 學期註冊章)
學位 (結業)證
書影本
轉學修業 證明書影本
休學證明 書影本
學分 證明影本
大學院校在學生
大學院校休學生
大學院校退學生
大專院校畢業生
專科應屆畢業生
尚未取得學位(畢業)證書者
同等學力之專科肄業生
空大肄業全修生
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
四、考生須繳交 2 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 3 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正表】、【副表】及
【准考證】上。
五、繳納報名費:
(一) 一般考生報名費新台幣 1,200 元整(請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致理技術 學院」)。
(二) 凡低收入戶之考生,得於報名時繳交報名期間內有效之各縣市政府審核通過,由 各鄉、鎮、區公所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清寒證明及中低收入戶證明不予 採用)影本辦理報名,報名費全免;惟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前繳驗或所繳證明 文件不符者,其報名費均不予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六、報名時請將所有報名表件(報名表正表、報名表副表(含准考證)、郵政匯票及其他 相關文件)備齊後,裝入 B4 信封內,以掛號方式寄至 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致理技術學院轉學考試入學招生委員會收」。考生在郵寄前請再次詳細檢查 各項資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正確,如有資料不齊全,造成考生權益受損,考生應 自行負責。
七、注意事項:
(一) 有重度視障(非盲生)、腦性麻痺之上肢重度障礙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須特別服 務之考生,請在報名時提出申請。
(二) 報名表各欄請填寫正確並仔細核對,通訊地址欄請務必填寫可收到招生委員會寄 發資料之地址及聯絡電話,以免各項通知因無法寄達或聯絡而造成延宕時,視同 放棄權利。
(三) 報名手續一經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年級別。如有逾期報名、報 考資格不符規定、表件不齊或書寫資料不全等情形者,恕不受理報名,概由考生 自行負責,報名所繳表件及費用概不退還。
(四) 考生錄取後必須於當年度註冊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其學 分抵免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陸、考試時間及地點
一、考場地點:致理技術學院
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交通路線圖請參閱本簡章最後 1 頁)。
二、考試日期及時間表
考試日期:101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
預備鈴 第一節 預備鈴 第二節
9:20
9:30~10:30
11:00
11:10~12:10
考試科目(一) 考試科目(二)
三、試場配置圖於 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15:00 後在本校網站公告。
柒、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1 月 24 日令: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考生如於報考大學或專科之新生入學考試或轉學考考試時,已曾享有「退伍軍人加 分優待錄取者」,均不得再享有本辦法之優待。
三、退伍軍人優待加分之總成績 =原始總分+退伍軍人身分加分(總成績計算採小數點第 3 位四捨五入至第 2 位處理)。
(一) 退伍軍人原始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二) 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時,以外加名額錄取。
四、依報名考生之特種身分別,將原始總分按下列標準予以加分:
※特種身分退伍軍人年資之計算標準如下:
退伍期間 退伍起迄日期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指 100 年 6 月 21 日至 101 年 7 月 7 日 期間退伍者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指 99 年 6 月 21 日至 100 年 6 月 20 日 期間退伍者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指 98 年 6 月 21 日至 99 年 6 月 20 日 期間退伍者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指 96 年 6 月 21 日至 98 年 6 月 20 日 期間退伍者
序號 特種身分名稱 特種身分考生 加分比例
01 退伍軍人(一) 在營服志願軍官、士官、士兵役期間五年 以上,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25%
02 退伍軍人(二) 在營服志願軍官、士官、士兵役期間五年 以上,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20%
03 退伍軍人(三) 在營服志願軍官、士官、士兵役期間五年 以上,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15%
04 退伍軍人(四) 在營服志願軍官、士官、士兵役期間五年 以上,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10%
05 退伍軍人(五)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 年,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20%
06 退伍軍人(六)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 年,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15%
07 退伍軍人(七)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 年,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10%
08 退伍軍人(八)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 年,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5%
序號 特種身分名稱 特種身分考生 加分比例 09 退伍軍人(九)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
年,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15%
10 退伍軍人(十)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 年,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10%
11 退伍軍人(十一)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 年,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5%
12 退伍軍人(十二) 在營服志願士兵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 年,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3%
13 退伍軍人(十三)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 役期者(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5%
14 退伍軍人(十四)
在營服現役(含替代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 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 5 年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25%
15 退伍軍人(十五) 在營服現役(含替代役)期間因病成殘不堪 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
加計本會原始總分 5%
捌、成績核計處理
一、各考科成績滿分各為 100 分,2 科成績總分為 200 分。
二、考生各考試科目如有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三、考生總成績如未達本校轉學考試入學招生委員會所訂定之最低登記分發標準,雖有 缺額,亦不得參與登記分發作業。
四、考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考試科目(二)成績高低,依序決定登記分發優先順序;
若考試科目(二)成績仍相同,且考生選擇志願亦相同,則採增額錄取並報教育部核 備。
玖、成績通知及複查成績
一、成績通知單將於 101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以限時專送方式寄出,並於當日 15:30 後開放網路查詢(網址:
www.chihlee.edu.tw),若於 101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仍未
收到成績單者,請與本校教務處綜合組連繫,電話:02-22576167#1279;02-22589016。二、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可申請複查,請將「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附件一)及 成績通知單,以傳真方式向本校轉學考試入學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傳真號碼 02-22588928,並請以電話:02-22576167#1279;02-22589016 確認。
三、複查時間:101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10:00 至 14:00
拾、登記、分發、報到與註冊
一、日期:
請考生於 101 年 8 月 4 日(星期六)14:00 起依成績通知單上所列時間採分梯次方式 辦理考生現場登記、分發,至額滿(或尚未額滿且已無考生達最低登記標準以上)為 止。請務必考量交通時間,提前到達,切勿遲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二、地點:致理技術學院(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
詳細登記地點與位置,請參閱本會於 101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寄發之登記、分發與 報到注意事項。
三、登記作業:
(一) 本會按全體報名考生之原始總分高低予以排序,並訂定最低登記標準,成績達最 低登記標準者,始具備參加登記分發資格(成績雖達最低登記標準,並不表示一 定能被分發錄取
(二) 考生須於規定登記起迄時間內攜帶成績通知單正本及相關學歷(力)證明文件等 資料(詳閱報到注意事項),到達登記地點,由工作人員依成績排序點名,同時發 給登記分發志願單。
)。
(三) 考生再依指定座位入座後,應先填妥登記分發志願單,並備妥成績通知單正本及 相關學歷(力)證明文件,等候分發作業。
(四) 凡逾時參加登記之考生(
※ 遲到考生依該梯次所有考生分發完畢後仍有缺額,於下梯次分發開始時,優先 進行分發作業。
逾時係指未依本會規定之登記起迄時間抵達登記地點而 遲到者),改至「遲到管制區」辦理遲到登記手續。
(五) 考生逾時參加登記作業,將失去本來應可獲得較佳之分發機會與系別選擇,或完 全喪失分發機會,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四、分發方式:
【請務必準時到達】
(一) 一般生:考生須達本會訂定之最低登記標準,始可參加分發作業。依考生「原始 總分」高低順序,逐一唱名辦理分發,如原始總分相同者,依考試科目(二)成績 較高者優先分發。若考試科目(二)成績仍相同時,則一併予以分發。如因此發生 應分發之系別餘額不足時,則以增額方式錄取。一經分發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改分發,缺席未參與登記分發者,視同放棄。
(二) 退伍軍人:除依原始總分數按上述方式辦理登記分發外,若未能獲得分發錄取,
則以特種身分加分後之成績高低順序,依上述登記分發方式辦理退伍軍人外加名 額之分發,惟若已獲分發一般生名額者,不得再以退伍軍人外加名額辦理分發。
(三) 考生依其志願分發,分發後如認為該系、部別不合理想而放棄者,視同放棄入學 資格,不得要求重新分發。
(四) 欲選讀四技三年級會計資訊系或應用日語系之考生,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選擇 該系:
系 別 四技三年級
會計資訊系 須取得初級會計學 4 學分(含)以上
應用日語系 非日文或應用日語相關科系者,須具有日語檢定 5 級證照,或 至少修過日文課程一學年
(五) 登記分發當日已經分發錄取者,不得再參加缺額補登記分發或以任何理由要求 重新分發。
五、報到作業
考生經分發後,由服務人員引導至報到區辦理報到手續,當場繳交相關學歷(力)
證明文件、成績通知單,並領取該系新生資料袋,始完成報到手續。
六、註冊作業
已完成報到手續之考生應於 101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依規定時間辦理註冊作業。
請詳閱報到時所領取之「轉學生資料袋」內各項註冊相關資料,包括:轉學生註冊表、
新生註冊須知、學雜費繳費通知、申請就學貸款或減免學雜費須知、轉學生選課須知、
應修科目表、申請辦理學分抵免等。
※ 請按時到校辦理完成註冊,逾期未按時註冊視同放棄入學資格,名額將開放至 101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缺額補登記分發
七、登記、分發與報到注意事項
。
(一) 若本人因故不克自行辦理登記、分發及報到,得委託他人辦理,惟必須填具本簡 章附件七(第 27 頁)「代理登記分發委託書」。
(二) 報名考生成績雖達最低登記標準,並不表示一定能被分發錄取。
(三) 登記、分發與報到當日,請考量交通壅塞因素,提早到達,以免因遲到而喪失權益 (四) 辦理登記分發時,若發現所繳相關學歷(力)證明文件或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將取消其分發資格。註冊入學後才發現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畢業離校後 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
(五) 以上各項內容如有變動或未盡事宜,得依本會隨同成績通知單一併寄發之注意事 項辦理。
拾壹、缺額補登記分發與註冊
一、補登記分發報到及註冊時間:101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
二、補登記分發:本項補登記分發係指本會於 101 年 8 月 4 日(星期六)辦理分發額滿後,
因考生未完成註冊手續,以致產生缺額時,本會另行辦理之補登記分發作業。
三、本校視缺額情形,於 101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15:00 於本校網站公告缺額及補登 記分發注意事項。凡符合遞補資格且有意願就讀本校之考生,請依注意事項中所規 定時間及地點至本校辦理補登記分發作業,並現場繳費註冊;若無缺額,則不辦理 本項作業。
四、補登記分發資格:限已達最低登記標準且未完成 101 年 8 月 4 日(星期六)分發之考 生。
五、攜帶證件:補登記、分發及報到時,請攜帶下列證件,若以下證件未攜帶齊全,視 同資格不符,不得辦理錄取報到。
(一) 本轉學考試成績通知單正本。
(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 轉學(修業)證明書正本;休學證明書;學位(畢業)證書正本。
(四) 歷年成績單正本(辦理學分抵免用)。 (五) 2 吋半身照片 2 張。
六、補登記分發與註冊作業程序:
(一) 補登記分發:
1.分發時依登記考生之總成績高低順序唱名,以補足缺額人數為限。
2.已接受分發錄取之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分發。已經分發錄取者,不得再 參加缺額補登記分發。
3.凡遲到之考生得以補行分發,但以實際參加分發現場結束後仍有缺額者為限,考 生不得異議;請務必依照規定之補登記分發報到時間辦理報到,以免影響分發權 益。
(二) 註冊:
經完成補分發後,現場辦理現金繳費及註冊手續,未完成手續者,以放棄入學 資格論,本會應就該系缺額,立即補分發。
七、本會辦理補登記分發與註冊作業至招生名額滿額即行停止(屆時不論是否已辦妥報 到手續,均不予再分發)。
拾貳、收費標準
一、本校 101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將依據教育部規定。
二、本校 100 學年度收費標準 (不包含電腦實習費)參考如下:
(一)日間部:學費新台幣 37,330 元、雜費 8,580 元,合計 45,910 元
(二)進修部:依學分學雜費收費,學分學雜費之收費以實際上課時數計,每小時學分 學雜費新台幣 1,325 元。(例:2 學分 3 小時之課程,學分學雜費以 3 小 時計)。
拾參、簡章發售事宜
一、簡章發售日期:10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起 二、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50 元整
三、現場購買地點:
致理技術學院大門警衛室(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本校交通路線圖 請參閱本簡章背面)。
四、個別通訊購買:簡章工本費每份 50 元(一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致理技 術學院」)。請將郵政匯票及另附貼 37 元郵資之大型 B4 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
郵遞區號、地址),並註明「購買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招生簡章」後,
郵寄至「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 致理技術學院 教務處綜合組」收。
五、簡章購買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校教務處綜合組 02-22576167#1279;02-22589016。
拾肆、試場規則
一、答案卡限用 2B 鉛筆,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凡持有視覺障礙手冊或公立醫院依據內政部所訂視覺障礙等級所核發之證明者,得 攜帶不做任何記號之放大鏡參加考試。
三、身心障礙或行動有困難不便上下樓梯之考生,請於報名時檢附說明,以利安排試場。
四、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 節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考生入場,應攜帶「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監試人員查對,未帶「准考證」
入場應試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 鈴(鐘)聲響起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試務中心辨理申請補發手續者,
則扣減該科成績 3 分,至 0 分為限。
六、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准考證、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試 題、答案卡上之科目與應考科目是否相同;以上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 理,否則該科不予計分。
七、考生除必備文具、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手錶外,不得攜帶其他任何妨害考試公平 性物品(如簿籍、紙張、電子呼叫器、有發射功能之計算用電子錶、行動電話及其他 電子通訊設備等)入場,違者該物品暫予扣留,並扣該科成績 5 分,至 0 分為限。可 攜帶非工程用電子計算機應試。
八、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 釋題意;如文具、試題、答案卡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違者有關考生,該 科不予以計分。
十、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試題、自誦或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或以試題紙供他人 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以計分。
十一、考生不得將答案卡污損、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視情節 輕重,扣除該科成績 5 至 20 分。
十二、考生不得在試場內飲(嚼)食、抽煙,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 以警告,如再犯者,則勒令出場(如未達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出場時間,得由試務人 員暫時限制其行動)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 格,該考生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繳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卡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 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 案卡(卷)、試題。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至該科 0 分為限。經乙次警告後仍 繼續作答者或拒絕交出答案卡、試題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不得將試題及答案卡攜出或投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考生已繳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 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涉嫌者送 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八、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 資格。
十九、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 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拾伍、考生申訴辦法
一、本校轉學考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為保障考生權益,紓解招生糾紛,訂定考生申訴辦法。
二、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七日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如附件 八),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且申訴書必須載明申訴人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申 訴之事實及申訴理由(含時間、地點),於檢附相關之文件及證據後,以雙掛號郵件 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考生之申訴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範者。
(二)不具名申訴者。
(三)逾期申訴者。
拾陸、附註
一、除退伍軍人外,特種考生(如蒙藏生、原住民族籍生、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一律以普 通考生報考,不予加分或降低錄取標準。
二、報名時,考生所繳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除取消其報名、考試或錄 取資格外,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刑責。如已入學或畢業後始發現者,除註銷其學籍 外,畢業者追繳已發之學士學位證書,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並請司法機關追究刑 責。
三、如遇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將於考前於考區公布欄及本校網站 公告延期舉行日期。
四、其他未盡事宜,以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及本校轉學考試入 學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五、轉學生經錄取入學者,其學分抵免由各系審核確定;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修業 年限,概依規定辦理,不得異議。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如附錄一。欲查詢本校各 招生系別應修科目表,可至該系網頁查詢。
六、有關學校各系課程規劃或提供之教學資源概況,請電詢各系辦公室或參閱本校網站。
http://www.chihlee.edu.tw
(附錄一)
致理技術學院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9.06.05 88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通過 90.09.18 91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 91.05.29 90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修正 96.06.14 95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 96.07.30 95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修正 96.08.30 96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98.12.24 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99.10.14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100.08.23 100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本校學生修習課程之學分抵免,依據本校學則第 32 條、第 33 條、第 73 條 及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第 13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1 條之規定,訂定致理技 術學院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本校辦理抵免科目學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所、科)、學位學程學生、轉學生、重考入學之新生。
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新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以上學位程級相關領域同性質 科目與學分數者。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依照法令規定在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修讀學分後,考取本校修讀學位者。
五、申請放棄選讀學程、雙主修及輔系學生。
六、專案同意辦理抵免學分者。
第 4 條 凡原校已修及格之科目,專科部及大學部以六十分、研究所以七十分為及格,可申 請抵免。學分抵免之專業認定由各系(所、科)、學位學程、中心另訂「學分抵免作 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送教務會議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5 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
一、學分抵免範圍:各系(所、科)、學位學程之必修科目、選修科目,及該系(所、
科)、學位學程承認之他系(所、科)、學位學程選修科目。
二、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逾五年者,可否抵免由各系(所、
科)、學位學程規範之。
三、通識科目學分抵免由通識教育中心審核。
四、體育只可抵免轉入年級前之課程,自轉入年級起應修習。
五、經辦理學分抵免之科目如重複修習,將不計算於畢業學分內。
六、各系(所、科)、學位學程或通識教育中心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 抵免。
七、抵免後,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 6 條 抵免學分數之限定:
一、專科部
(一)五專一年級新生至多抵免 26 學分、二專新生至多抵免 22 學分。
(二)轉入五專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科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 原則(至多抵免 44 學分)。
(三)轉入五專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科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 數為原則(至多抵免 88 學分)。
(四)本校畢業生、退學生則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五)轉學生再經轉科核准後,其轉學時所抵免之科目學分,應重新辦理抵免,
抵免之學分數仍以原轉入年級之學分數為限。
二、大學部
(一)四技一年級新生至多抵免 30 學分、二技新生及轉學生至多抵免 34 學分。
(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新生辦理抵免後,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 於 40 學分。
(三)轉入四技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學位學程)一年級應 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至多抵免 50 學分)。
(四)轉入四技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學位學程)一、二年 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至多抵免 100 學分)。
(五)本校畢業生、退學生則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六)轉學生再經轉系(學位學程)核准後,其轉學時所抵免之科目學分,應 重新辦理抵免,抵免之學分數仍以原轉入年級之學分數為限。
三、研究所
至多得抵免就讀所(系)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不含論文)。
第 7 條 提高編級:
一、本校畢業生、退學生經考取修讀學位者,經辦理學分抵免後得重新申請編入適 當年級,重新編級之規定如下:
(一)專科部:
五專抵免 44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二年級;抵免 88 學分以上者,可 申請編為三年級;抵免 132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四年級;抵免 176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五年級。
二專抵免 30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二年級。
(二)大學部:
四技抵免 35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二年級;抵免 70 學分以上者,可 申請編為三年級;抵免 105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四年級。二技抵免 36 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為四年級。
(三)凡於當年級退學者,無論抵免學分多寡均不得晉級編高。
(四)轉系(所、科)、學位學程學生不得申請重新編級。
二、前述辦理提高編級學生,至少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第 8 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期限、程序與審核:
一、申請學生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 1 週內檢附學生歷年成績單乙份並填妥申請 表,向所屬系(所、科)、學位學程提出申請。
二、共同科目及通識科目(含體育及軍訓)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專業科目由 各系(所、科)、學位學程負責審查後,交由教務處(進修部)複查。
第 9 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分抵免均須登錄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錄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成績 可免登記),2 年級轉學生登錄於第 1 學年,3 年級轉學生登錄於第 1、2 學年。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在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修讀學分後,考取本 校修讀學位之新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錄於歷年成績表內第 1 學年成績欄。
第 10 條 抵免科目學分申請書經教務處(進修部)複查後,以書面通知學生及所屬之系(所、
科)、學位學程。
第 11 條 其他有關抵免學分事項均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7 月 31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回 覆 日 期
( 考 生 勿 填 ) 年 月 日
報 考 年 級 □ 四技二年級
□ 四技三年級
聯 絡 電 話 ( H )
行 動 電 話
複 查 項 目(科目) 原 分 數 ( 排 序 ) 查 覆 後 分 數 ( 排 序 ) (考生勿填)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教務處查核致理技術學院
注意事項:
1. 准考證號碼請填寫正確。
2. 請將本申請表、成績通知單,以傳真方式向本校教務處綜合組提出申請,傳真號碼:
02-22588928,並請以電話:02-22576167#1279;02-22589016 確認。
3. 複查時間:101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 10:00 至 14:00。
(附件二)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報名表(正表)
報 考 年 級
□四技二年級 □四技三年級 (請擇一報考)
※准考證
號 碼 (考生請勿填寫)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身 分 別 □一般生 □特種身分
(退伍軍人外加)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片黏貼處 1.請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2.所有表件須用相同相片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話
通 訊 處
郵遞區號:□□□□□(郵寄考試成績及重要通知用,務必正確) 住 址:
原 就 讀
學 校 學校 系(科) □ 肄業 □ 畢業
報 考 資 格
四技二年級
□修滿技術校院(或大學)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技術校院(或大學)或授予學位之軍警院校畢業,具有畢業證書。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 36 學分者。
□已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或修習技術校院或 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 80 學分)者。
□其他 四技三年級
□修畢技術校院(或大學)二個學年以上者。
□技術校院(或大學)或授予學位之軍警院校畢業,具有畢業證書。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 72 學分者。
□已修滿規定業年限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或修習技術校院或大學 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 80 學分)者。
□其他
是否擁有下列條件:(報考四技三年級同學請務必勾選,此為分發時選讀會計資訊系或應用日語系之必要條件)
□曾取得初級會計學 4 學分(含)以上
□非日文或應用日語相關科系者,須具有日語檢定 5 級證照,或至少修過日文課程一學年
□上述二者皆無 特 殊 服 務
身心障
礙類別 須 服 務
項 目
(請將證明文件黏貼於報名表背面,其他文件欄裡)
身心障 礙等級
※本人報考致理技術學院大學部轉學考試,於填表前已詳閱簡章之各項規定,若發生與報考資格不符或 證件不實等情事,願自動放棄錄取、入學資格。
考生簽章: (請務必簽名確認)
報名流程 1. 檢查報名表 2. 驗學歷(力)證件 及歷年成績表(單)
3.收報名費 (匯票)
4. 複核及發准考證
經辦人簽章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報名表(正表)背面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歷年成績單黏貼處
學生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在校生黏貼)
學生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在校生黏貼,須蓋有 100 學年度 第 2 學期註冊章,若學生證上無註冊
章,請另附在學證明)
其他學力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處
(例:轉學(修業)證明書、休學證明書、學位(結業)證書等)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黏貼處
其他文件黏貼處
(附件三)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報名表(副表)
報 考 年 級
□四技二年級 □四技三年級 (請擇一報考)
※准 考 證 號 碼
(考生請勿填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片黏貼處 1.請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所有表件須用相同相
片
性 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通 訊 處
郵遞區號:□□□□□
住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H):
行動電話:
注 意
事 項 報名表請考生親自以正楷詳實填寫。如有資料不全等情事,由考生自行負責。
---
致理技術 學院 大學部轉學考 試 准
考 證
※准考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考生姓名:
報 考 年 級
□ 四技二年級
□ 四技三年級 (請擇一報考)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
※ 本准考證於筆試時須攜帶應試,請妥慎保管,切勿遺失。
※ 試場規則詳看背面(或簡章第 11 頁)。
考試日期:101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9:20 預備鈴
第一節
9:30
| 10:30
考試科目(一)
11:00 預備鈴
第二節
11:10
︱ 12:10
考試科目(二) 請 勿 自 行 撕 開
相片黏貼處
1.請貼最近 3 個月 內 2 吋正面半身脫 帽照片
2.所有表件須用相 同相片
試場規則一、答案卡限用2B鉛筆,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二、凡持有視覺障礙手冊或公立醫院依據內政部所訂視覺障礙等級所核發之證明者,得攜帶不做任何記號之放大鏡參加考試。三、身心障礙或行動有困難不便上下樓梯之考生,請於報名時檢附說明,以利安排試場。四、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20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40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五、考生入場,應攜帶「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監試人員查對,未帶「准考證」入場應試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起 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試務中心辨理申請補發手續者,則扣減該科成績3分,至0分為限。六、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准考證、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試題、答案卡上之科目與應考科目是否相同;以上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該科不予計分。七、考生除必備文具、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手錶外,不得攜帶其他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物品
( 如簿籍、紙張、電子呼叫
器、有發射功能之計算用電子錶、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等
) 入 場,違者該物品暫予扣留,並扣該科成績5分,至0分為限。可攜帶非工程用電子計算機應試。八、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文具、試題、答案卡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以計分。十、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試題、自誦或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或以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以計分。十一、考生不得將答案卡污損、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視情節輕重,扣除該科成績5至20分。十二、考生不得在試場內飲
( 嚼 警告,如再犯者,則勒令出場 ) 食、抽煙,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
暫時限制其行動 ( 如未達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出場時間,得由試務人員 ) 且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該考生所有科目不予計分。十三、考生繳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卡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十四、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卡
( 卷 ) 、 試題。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3分,至該科0分為限。經乙次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或拒絕交出答案卡、試題者,該科不予計分。十五、考生不得將試題及答案卡攜出或投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十六、考生已繳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十七、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涉嫌者送請有關機關處理。十八、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十九、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附件四)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 退伍軍人身分加分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考生請勿填寫):
考 生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 務 軍 種 兵 籍 號 碼
實 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入 營 日 期 退 伍 日 期 符 合 加 分 身 分
(請 參 看 簡 章 第 6 頁 ) 備 註 退伍令黏貼處
浮貼處
退伍令正面影印本
浮貼處
退伍令反面影印本
(附件五)
未享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報考優待切結書 (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者才須填寫繳交)
立切結書人 參加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 學考試,申請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本人已確實明瞭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且 在退伍後尚未以退伍軍人身分享受優待錄取。本人
入伍時間: 年 月 日 退伍時間: 年 月 日
以上切結若有不實,本人自願放棄錄取及入學資格,缺額由備取生遞補,絶無異議。
此 致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立切結書人姓名: (請親自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報考年級:□四技二年級 □四技三年級 電話: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國外學歷(力)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於報名時所持國外學歷(力)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並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本人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交下列資料:
1. 國外學歷(力)證件正本
2.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前開國外學歷(力)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3. 原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4.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本人在國外就學期間之「歷次入出境日期證明 書」一份
本人若未依規定繳交上項資料,或日後經學校查證國外學歷(力)證明不實或不符合 教育部採認標準,本人同意 貴校可取消本人報考或錄取資格,放棄註冊入學,如已註 冊入學,亦願意接受撤銷學籍之處分,本人絕無異議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 就讀學校之外文名稱:
※ 就讀學校之中文名稱:
※ 就讀學校之所在國及地名:
此 致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立切結書人姓名: (請親自簽名蓋章)
報考年級:□四技二年級 □四技三年級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致理技術學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 代理登記分發委託書
本人 參加致理技術學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大學部轉學 招生考試,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登記分發,特委請 先生(小姐) 代為辦理登記分發手續,若因此遭致權益受損,本人願負一切責任,敬請准 予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
此致
致理技術學院轉學考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准考證號:
委託人(考生)簽章:
委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委託人聯絡電話:
委託人手機:
被委託人簽章:
被委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被委託人通訊地址:
被委託人聯絡電話:
被委託人手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 考 生 申 訴 書
考生姓名 准考證
號 碼
通訊地址 聯 絡
電 話 申訴事由:
具體建議:
申訴人: (簽章)
申訴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此 致
致理技術學院轉學考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附件九)
致理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轉學考試專用信封封面
報考年級:□ 四技二年級 □ 四技三年級 (請擇一報考) 報考人姓名: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收件人: 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 致理技術學院轉學考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收
□1.報名正表、副表及准考證(並貼妥照片)
□2.相關學歷(力)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績單(請黏貼於報名表正表背面)
□3.郵政匯票
□4.其他相關文件
請貼足 限時掛號
郵資
一、上列各件請依編號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長尾夾夾在左上角,並於相對應之□內打ˇ 二、每一封袋以裝一份報名資料為限,並請以限時掛號郵件投郵;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
而致無法報名,責任由報考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