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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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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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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草稿)

108.8.29 校務會議訂定

一、

計畫目標:

本校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全體員工之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 安法)第 23 條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之規定, 訂定本計畫,以達到零重大職 業災害為目標。

二、

實施期間:108 年 8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計畫範圍:適用職安法範圍之本校所有員工、機械設備與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

計畫項目 :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

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

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

職業災害、虛驚事件、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一、

實施細目: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1. 執行校園安全觀察與回報。

2. 定期執行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之安全巡檢與改善。

3. 工程現場巡檢與監督改善。

(一)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1. 各單位財產與機器儀器設備之管理維護與盤點。

2. 一般性機械與設備之定期檢查與維護。

3. 確認機械設備之防護裝置與接地狀況。

(一)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1.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

2. 定期執行危害性化學品抽檢,確保分類、標示之正確執行。

3. 依規定執行毒性化學物質、先驅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性藥品等之申報。

4. 化學品應符合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 標示規定。

5. 依職安法第 32 條規定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規定,辦理危害通識教 育訓練針對新進人員進行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提升通識概念。

(一)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1. 依法規每半年執行一次化學物質與二氧化碳之作業環境監測,並於監測前召開作業 環境監測計畫書的監測評估小組會議。

2. 經由定期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之安全巡檢,使用儀器進行自我檢測。先由實 驗室以自購之監測設備定期進行採樣監測,監測結果若不符規定,再委託勞動部認 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一)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1. 學校場所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惟修繕或興建建築物時,須要求承攬廠商依據「危 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填具施工計畫書、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

並經專業技師簽證提出審查通過。

2. 日後校內若有其他危險性工作場所,將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之規定:「…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1. 採購契約明確規定承攬商所必須遵行的職業安全衛生與其他要求事項。

2. 承攬商明確知悉其應遵守事項。

3. 承攬商完全遵守契約規定。

(一)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制(修)訂本校需求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各處(室)就所權責管 理的作業與操作,訂定其對應之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實際作業需要不定期修訂。

(二)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1. 為防止發生職業災害,加強校內各場所儀器、設備、化學藥品之安全衛生與環境整 潔管理,對各場所之作業情形進行檢查督導改進,以降低災害發生,保障人員之安 全與健康。

2. 訂定全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格,明訂相關機械、設備、器具、化學藥品等之自動 檢查項目與檢查時效,依檢點對象、內容等執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

3. 各適用場所除按時確實執行檢查與記錄外,應擲交至各適用場所負責人、單位安全 委 員、單位主管確認,除各單位留存備查外,亦需繳交一份資料至職安負責處室 存檔備查。

4. 專業技術事項之安全衛生定期檢查,由合約保養廠商執行。

5. 承攬商於校內操作相關機器儀器設備,亦經由危害告知會議告知需執行自動檢查。

6. 經由定期現場巡檢,確認各單位自動檢查之執行狀況。

(一)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1. 為培養人員充份發揮其職能、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員工之安全與健康,故需依照不 同權責執行教育訓練。

2. 新進人員(含實驗室)、在職員工變更工作教育訓練:

(1) 接受各工作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使用危害性化學物質之員工,需接受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練。

(3) 學生在實驗室、實習工場等場所從事實驗或實習時,應由授課老師或場所負責人 於課程開 始時,講授該場所之潛在危險、安全操作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防護設備等注意事項,

並要求學生遵守。

1. 在職教育訓練:

(1) 對於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適用場所之員工有接 受之義務。

(2) 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接受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訓練 與再訓練。

(3) 擔任適用場所之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

(4) 各校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接受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在職教育訓練。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須有證照始得操作之工作,經指定之人員須參加相 關教育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鉛作業等作業及起重機、

鍋爐及壓力容器及堆高機等之操作在內)。

1. 防災教育訓練。

2. 上述教育訓練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與相關規定辦理。

(一)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 個人防護具定期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 各實驗室定期檢查,維護防護具性能並補充相關防護具。

(一)

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1. 為確保員工身心健康,本校員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進行健 檢管理及追蹤,以達到人員健康管理之目的。

2. 為增進教職員身心健康,學校辦理健康體適能等活動(如:路跑健走、菸害防制…),達到健 康管理的目的。

(一)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 隨時登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中心)更新安全衛 生法規等相關資訊,公告週知並發布於單位網頁。

2. 安全衛生主管機關之來函內容,轉知各相關單位。

3. 派員參加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或教育部辦理之安全衛生講習或研討(說明)會等。

(一)

緊急應變措施:依照校安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辦理。

(二)

職業災害、虛驚事件、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1. 制定事故、虛驚事件調查處理報告表。

(4)

2. 如有意外事故發生,依據事故類型在時效內通報,並進行調查分析改善。

3. 職災通報: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本 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負責職安處室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重大職業災害之定義如下: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1. 校安通報: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由學務處協助 通報。

2. 事故單位主管召集相關人員共同商討訂防範對策、宣導提升安全意識。

(一)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 各項自動檢查結果應保存紀錄,用以進行追蹤及管理,未落實檢查者,予以提報改 善。

2. 紀錄安全衛生巡查及稽查結果,並持續監督改善追蹤。

3. 目標維持每月零災害,若有發生事故者,應實施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並予以紀錄。

4. 統計彙整各安全衛生管理紀錄,進行績效評估。

(一)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

實驗場所廢棄物管理與清運。

2.

實驗場所設備改善評估。

(5)

一、

計畫時程與實施要領:

計畫項目 計畫子目 實施要領 實施單位 預定工

作進度

(月份) 備註

一、工作環境或 作業危害之辨 識、評估及控制

1. 執行校園安全觀 察與回報

執行校園工作區域之 安全觀察,如發現有 風險區域,回報權責 單位

各處室、

教官 1-12 月 2. 定期執行實驗

室、試驗室、實 習工廠之安全巡 檢與改善

執行實驗室安全衛生

巡檢,並依規定改善 實驗室、

教務處 1-12 月

3. 工程現場巡檢與

監督改善 工程巡檢與督導 總務處 1-12 月

二、機械、設備 或器具之管

1. 各單位財產與機 器儀器設備之管 理維護與盤點

執行財產與機器儀器 設備之管理維護與盤

點 各處室 7 月、12

月 2. 一般性機械與設

備之定期檢 查、

維護與申報

執行危險性機械與設 備之定期檢查維護與 申報

所屬保管人

員 7 月、12 月 3. 確認機械設備之

防護裝置與接地 狀況

確認機械設備之防護 裝置與接地狀況完整 性

所屬保管人

員 1-12 月

三、危害性化學 品分類標示通識 管理

1. 危害性化學品標

示及通識規則 依危害通識計畫書執 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 管理

持有危害物 之單位或實 驗室

1-12 月

2. 定期執行危害性 化學品抽檢,確 保分類、標示之 正確執行

定期執行危害性化學

品抽檢 實驗室 7 月、12

3. 執行危害性化學

品盤點與申報 執行毒化物、先驅化 學品、優先管理化學 品、管制性藥品等申 報

實驗室 7月、12 月

4. 化學品應符合

「化學品全球調 和制度(GHS)」

標示規定

提供 GHS 標籤印製服

務 實驗室 1-12月

5. 針對新進人員進 行危害性化學品 之教育訓練,提 升通識概念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實驗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2月、8 月

(6)

計畫項目 計畫子目 實施要領 實施單位 預定工 作進度

(月份) 備註

四、有害作業環 境之採樣策略規 劃及監測

1. 依法規每半年執 行一次化學物質 與二氧化碳之作 業環境監測,並 於監測前召開作 業環境監測計畫 書的監測評估小 組會議

調查法規規定之必測 化學品使用情形,與 校內中央空調大樓之 分布,進行採樣點數 評估與實際監測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總務處、

實驗室

7月、12 月

2. 定期實驗室安全

巡檢 使用儀器進行自我檢測 實驗室 7月、12 月

五、危險性工作 場所之製程或施 工安全評估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 審查或檢查合格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

不得使勞工在該場 所作業

如有營建工程在勞動 檢查法定義之危險性 工作場所,需要求承 攬廠商提出製程施工 安全評估報告書

總務處 1-12月

六、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 管理

1. 毒化物、機械設 備、游離輻射設 備採購需依規定 持有合法標準證 照等始可購買

依規定執行採購

各處室、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1-12月

2. 承攬商施工前須 填寫「承攬作業 安全衛生危害因 素告知單」並參 加危害告知會議 後始可施工

發包單位需告知承攬 商填寫危害告知單,

召開危害告知會議後 才可同意承攬商施工

總務處、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1-12月

3. 工程廠商需每日 填寫「施工前中 後檢查表」並由 發包單位或使用 單位人員進行確 認;如有進行高 架(空)作 業、動 火作業、吊掛作 業等危險作業,

需填寫申請單,

核可後才可施作

(1) 施工期間每日填 寫「施工前中後檢查 表」

(2) 工程有進行危險 作業,需填寫申請單 並通過核可才可施作

總務處、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1-12月

1. 設備財產變更位 置與單位時,需 執行風險評估,

並填寫財產轉移 單送總務處核定 並記錄

如變更單位或位置者 是危險性機械設備,

需經風險評估確認沒 問題後始可轉移

各處室 1-12月

七、安全衛生作

業標準 依本校需求制(修)

訂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依『安全衛生作業標

準辦法』訂定 各處室 1-12月 八、定期檢查、 1. 定期檢查、重點 各處(室)就所權責管 各處室、 1-12月

(7)

計畫項目 計畫子目 實施要領 實施單位 預定工 作進度

(月份) 備註

重點檢查、作業 檢點及現場巡視

檢查、作業檢點 理

實驗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2.作業現場巡視 各處(室)就所權責管 理

各處室、

實驗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1-12月

九、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1. 新進教職員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其在職教育訓 練

依『職業安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6 條』辦 理

各處室、

職安業務 推動人員 (單位)

2 月、8 月

2. 職業安全衛生在 職教育訓練(法定 回訓)

依『職業安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7 條』辦 理

各處室、

職安業務 推動人員 (單位)

7月、8 月

3. 特殊有害作業或 危險性機械設備 操作教職員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其在職教育訓 練

依『職業安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7 條』辦 理

各處室、

職安業務 推動人員(單位)

7月、8 月

4. 急救人員訓練及 其在職教育訓練

依『職業安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7 條』辦

理 健康中心 7月、8 月

十、個人防護具 之管理

個人防護具定期保持 清潔,並予必要之消 毒

各處(室)就所權責管

理 所屬管理

單位 1-12月

十一、健康檢 查、管理及促進

1.辦理教職員工定 期健康檢查

辦理教職員工定期健 康檢查

人事室、學務處、

總務處、

健康中 心

8 月、2 月

新進教職員工繳交體 格檢查紀錄

人事室、

學務處、

總務處、

健康中 心

有新進人 員時辦理

2.辦理健康促進活 動

辦理健康體適能、路 跑健走、菸害防制…

等之宣導講座、標語 或活動

學務處、輔導室 (處)、

健康中心

5 月、12 月

十二、安全衛生 資訊之蒐集、分 享及運用

1.隨時登入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 與臺南市政府勞

隨時更新安全衛生法 規等相關資訊,公告 週知並發布於單位網

各處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1-12 月

(8)

計畫項目 計畫子目 實施要領 實施單位 預定工 作進度

(月份) 備註 心)更新安全衛生

法規等相關訊,

公告週知

2.派員參加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 或教育部辦理之 安全衛生講習或 研討(說明)會等

派員參加安全衛生講 習或研討(說明)會,

將相關資訊轉知所屬

各處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1-12 月

十三、緊急應變 措施

1.校園內設置自動 體外心臟電擊去 顫器AED,並辦 理心肺復甦術與 AED 之教育訓練

依照校安緊急事件處

理流程辦理 健康中心 7 月、8 月

2.辦理宿舍緊急應 變演練(學校有 設置宿舍)

依照校安緊急事件處 理流程辦理

宿舍管理員、

教官 3 月、9 月 3.辦理消防演練 依照校安緊急事件處

理流程辦理

總務處、

學務處、

教官 3 月、9 月 4.辦理緊急應變與

大樓逃生演練

依照校安緊急事件處 理流程辦理

學務處、

教官、

各處室 3 月、9 月

十四、職業災 害、虛驚事件、

影響身心健康事 件之調查處理及 統計分析

意外事故與虛驚事件 之通報、調查、分 析、改善

各處(室)就所權責管 理

各處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1 月、6 月

十五、安全衛生 管理紀錄及績效 評估措施

統計彙整各安全衛生 管理紀錄,進行績效 評估

統計彙整實驗室巡檢 紀錄、事故調查等各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

進行績效評估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1-12 月 十六、其他安全

衛生管理措施

1.實驗場所廢棄物 管理與清運

執行本校實驗室有害 廢棄物之分類儲存管 理與定期清運

實驗室、

各處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3 月

2.實驗場所設備改 善評估

實驗場所設備改善評 估

各處室、

實驗室 職安業務推 動人員(單 位)

7 月

3.執行水塔、飲水 機設備維護清潔稽查 與飲用水檢驗管理

(1) 定期執行水塔清 洗與飲水機外觀 清潔 與濾心更換

總務處 2 月、8 月

(9)

計畫項目 計畫子目 實施要領 實施單位 預定工 作進度

(月份) 備註 (2) 定期委託合格檢

驗單位執行飲用水大 腸桿菌與總菌落數檢 測

(3) 派員執行飲水機 衛生稽查

4.校園餐廳、廚房 消毒與稽查管理

要求校園餐廳消毒清 潔,並執行稽查評分 管理

學務處、總務處 2 月、8 月

一、

經費:各實施單位依據安全衛生需求,編列每學年度經費。

二、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本計畫應逐年檢討修正並 公告實施。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學校負責人簽章: 日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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