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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5 年度施政計畫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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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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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5 年度施政計畫提要

本局秉承中央政策、高雄市政府 105 年度施政綱要,配合核定預 算額度,衡酌本市當前實況與市民需求,提供尊嚴、尊重、同理、體 貼的友善服務,同時注重不同族群與對象之平等發展,另藉由資源整 合與互惠參與的過程,達成公私協力的福利服務,期以建構更綿密的 社會安全網絡,並由個人、家庭為起點延伸到社區,打造「兒少開心

、婦女安心、老人放心、身障貼心、弱勢關心」的城市,將愛送到每 一個角落。持續上年度施政成效,編訂 105 年度施政計畫,其重點及 主要目標如下:

一、 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扶助經濟弱勢市民基本生活,賡續推動積 極性社會救助措施,辦理脫貧方案,促進自立生活。

二、 發展老人多層級照顧、建立社區服務網絡及福利輸送系統,推動 老人進修及社會參與,建構老人完善福利服務體系。

三、 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確保照顧服 務品質,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四、 落實性別主流化、推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CEDAW),培力 婦女,促進婦女社會參與。

五、 推動人權城市成立人權委員會,提供人權政策諮詢、研擬人權保 障政策、宣導人權保障觀念,並落實人權教育工作。

六、 扶持新移民家庭、單親及特殊境遇家庭自立;開創婦女及新移民 產業發展潛能,增進文化融合。

七、 建置完善防災整備機制,暢通災害期間救災物資調度管道,充實 災民收容安置設施,減低災害影響。

八、 盤點社會福利設施,依區域需求,增設兒少、老人、身障、新移 民等服務據點與區域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市民服務使用近 便性。

九、 落實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強化身心障礙者全人服務,

(2)

加強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促進身障者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

,建立無障礙友善環境。

十、 建立友善托育環境,建構優質托育服務及支持家庭生養;落實輔導 管理並推動居家托育照顧。

十一、 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支持弱勢兒童少年安定生活成 長發展,培力兒童少年並促進社會參與,強化收出養服務機制,

維護未成年子女於家事事件之權益。

十二、 落實兒少福利與權益之保障及扶助,強化兒少保護三級預防網絡 之建立,落實調查評估及家庭處遇計畫服務,維護兒少保護個案 安全及福祉。

十三、 推動兒少年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方案,落實家庭暴力、性侵害個 案保護服務,積極辦理宣導防治,強化社、警、衛政、教育個 案處遇合作機制,建構在地化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絡。

十四、 營造社工人員安全執業環境,辦理專業分級訓練,整合社會工 作人力資源,落實弱勢民眾照顧服務。

十五、 公私協力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方案,提升組織經營 管理能量,促進社團永續發展;鼓勵市民以志願服務參與社會 福利服務工作,開發多元參與管道,提升服務質量。

十六、 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功能,深耕在地人才培力,促發社 區互助及城鄉交流,落實資源結盟,活絡社區參與意識,推動 社會福利社區化。

本局 105 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配合對照表及詳細計畫內容分列於後:

(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5 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配合對照表

預算來源及金額

(單位:千元)

壹、一般行政

一、行政管理 二、業務管理

42,448 37,201 5,247

不含人事費

貳、各項慶典及捐募運動管

各項慶典活 動與捐募運動

管理

789 789 參、人民團體組織

一、人民團體輔導 二、人民團體補助

3,455 700 2,755 肆、社會救助

貧困及災害救助

1,987,003 1,987,003 伍、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措施

9,132,198 9,132,198 陸、社區發展

推行社區服務

5,266 5,266 柒、合作行政

推行合作業務

490 490 捌、社會工作

推行社會工作

7,511 7,511 玖、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

2,793,055 2,793,055 拾、廳舍修建與充實設備

廳舍修建與充實設備

18,189 18,189 拾壹、人事費及第一預備金

一、人事費 二、第一預備金

459,244 454,836 4,408

14,449,648

(4)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5 年度施政計畫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目 標 實 預 算 來 源 及 金 額(單位:千

備 註 壹、一般行政

一、行政管理

二、業務管理

(一)會計業務

1.事務管理 (1)財產管理

(2)車輛管理

(3)物品採購及管

2.文書及檔案處

3.業務資訊化管

4.環境管理

1.編製年度預算

、分配預算及 決算。

2.加強內部審核 3.有效執行預算

1.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辦理財產登錄,並 配合市府財政局財產管理系統資料資訊化,

以利財產有效管理。

2.按規定於年度內實施財產盤點工作,確實清 理閒置或低度利用之財產。

1.車輛(含公務車租車)統一集中調度,並加 強駕駛勤務管理,確保行車安全。

2.有效管理車輛維修與實施中油 IC 車隊卡方 式加油制度,以確實節省公帑。

1.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物品採 購及登列非消耗品管理。

2.建立消耗品領用管理制度,避免浪費。

1.加強公文時效管制與稽催,以提高公文處理 時效。

2.確實執行檔案管理,定期辦理檔案清理。

1.加強高雄市社會福利資訊及預警系統分析統 計功能,以迅速提供各項正確福利之分佈情 形,作為決策之參考。

2. 擴 充 福 利 地 圖 手 機 版 功 能 , 適 用 於 各 種 android 作業系統載具,方便民眾查詢。

3.強化國中小學經費減免身分比對系統,減少 民眾往返申請減免資格證明文件。

1.推動辦公環境環保分類工作,維持環境整潔 及美化、綠化辦公場所。

2.持續加強登革熱病媒蚊蟲防治及檢查。

3.加強督導公廁環境之清潔維護。

4.落實執行辦公場所節約能源(水、電)工作。

依照「預算法」「決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編 製年度預算、決算及辦理分配預算。

依照「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有 關規定切實辦理,以提高財務(物)效能。

依照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如期編送會計報表,並適時提供預算執行資料

42,448 37,201

5,247

(5)

(二)人事業務

(三)政風業務

4.兼辦公務統計

1.加強公務人力 運用、貫徹考 試用人。

2.加強平時考核 以落實年終考

3.積極辦理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

4.落實退休撫卹 並完善退休照

5.加強人事管理 資訊作業

1.廉政教育、社會 參與宣導。

2.預防貪瀆

,以供決策參考。

建立統計資料檔,定期於本局局網頁公布統計 報表,每年提報統計分析。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 規定辦理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等案件,符合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提供 適當職缺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以貫徹考用 合一,提昇公務人力素質。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考核、獎懲及 考績案件,並加強本局公務人員人性化之差勤 管理,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1.推動數位學習、加強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2.選送現職人員進修研習考察。

3.選派人員參加市府各種訓練班期。

4.辦理員工身心健康講座及在職訓練。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退休及撫卹案件,並加強對退休人員慰問與 關懷照護。。

對於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人事資料完 成建檔,並將異動資料予以更新,以保持資料 新穎,供人事運作之用。

1.舉辦廉政教育訓練或蒐編政風法令及案例宣 導資料,強化同仁廉能法治觀念,賡續推動 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制度,促進行政程序公開 透明,落實依法行政,形塑優良組織環境。

2.辦理廉政反貪宣導活動,鼓勵社會民眾參與

,凝聚全民反貪意識。

1.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定期召 開廉政會報,並擇定重大廉政課題,研提興 利措施,並適時藉由政風訪查或座談會,促 進全民參與公共事務,落實行政程序公開透 明,精進服務品質與效能,達成廉潔效能目 標。

2.落實風險辨識評估,針對風險業務,規劃專 案稽核,掌握業務現況,發掘並剖析弊失因 子,研提策進作為,協助機關周延法令規範

,健全行政流程。

3.鼓勵員工廉潔自持,崇法務實,並加強發掘 員工廉能事蹟及表揚足資楷模員工,樹立學 習典範,以收見賢思齊、激濁揚清之效,提

(6)

(四)研考業務

(五)人權業務

貳、各項慶典、

捐募運動管理

(一)籌辦國家 慶 典 及 紀 念 日 活動

(二)加強勸募 運動管理

3.受理財產申報

4.查處貪瀆不法

5.公務機密維護

6.機關安全維護

加強辦理研究發 展、管制考核計 畫作業。

落實人權觀念

藉辦理國家慶典 及紀念日活動,

配合舉辦各項富 有啟發性、教育 性及建設性之活 動以加強國民精 神教育。

使勸募活動在法 令規定下,有所 遵循與管理。

振廉能風氣。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審慎辦理 財產申報作業申報及審查作業,並積極宣導利 益衝突迴避法令,杜絕利益輸送,構築廉潔優 質行政組織。

1.受理民眾檢舉貪瀆不法案件,秉公正客觀、

審慎查處之原則,詳實辦理調查,依具體事 證釐清事實真相,貫徹廉政查察工作。

2.對行政違失案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防止 違失情事再度發生。

落實自主管理思維,強化公務機密維護觀念,

持續推動公務機密與資訊安全維護宣導,並落 實檢查,防杜洩密情事發生,有效維護民眾及 機關機敏資料。

結合機關行政資源,強化維護會報功能,建立 安全辦公環境,預防危害事件發生,維護機關 人員及設備安全。

1.編定年度施政計畫及撰擬工作報告。

2.鼓勵研究發展創新計畫。

3.列管重要施政計畫執行進度及民意、陳情案 件公文稽催管制。

4.推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工作。

5.定期辦理電話禮貌測試,提供相關輿情分析 報告,適時檢討與建議。

辦理人權綜合業務及定期召開人權委員會,以 提升政府部門及民眾對人權意識。

1.依照中央訂頒指導綱要,衡酌本市實際情形

,擬定實施計畫,籌辦各項慶典及紀念日活 動。

2.各項國家慶典及紀念日活動本著隆重節約、

創新安全之原則辦理。

3.籌辦下列各項國家慶典及紀念日活動:

(1)中華民國元旦。

(2)國慶日活動。

1.依照中央頒布「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2.對作業流程詳細審核用途,依分層負責規定 詳予核定並迅速函復。

3.定期抽查勸募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

789

(7)

參、人民團體組

一、人民團體輔

(一)加強輔導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健 全 組 織 積 極 推展會務

(二)健全團體 財務狀況

(三)輔導社團 辦理公益活動

二、人民團體補

肆、社會救助 貧 困 及 災 害 救

加強輔導人民團 體正常推行會務

,期能發揮功能

,配合推行政令

、政策。

加強輔導人民團 體建立財務公開 化制度,以維年 度預算收支平衡

,有效推展會務 活動。

輔導人民團體加 強會務運作,推 行改善社會風氣

,辦理公益慈善 及文康活動,以 擴大服務功能。

鼓勵人民團體運 用補助經費健全 組織,並協助政 府推動政令宣導 及興辦社會公益 服務事業。

4.依法發布捐募單位及查核捐募結果。

1.加強輔導已成立之社團,使其會務、業務、

財務正常發展。

2.輔導團體推展會務,按時召開會議暨辦理改 選,健全團體之法規制度,培養法治觀念。

3.輔導新團體依規定進行籌組事宜,完備組織

、登記設立相關工作。

4.輔導人民團體擴大參與市政建設及推展社會 服務,以整合資源及培養公民社會。

5.輔導人民團體隨時辦理會籍清查,建立檔案 資料,健全社團組織功能。

6.派員列席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大會,以 了解會務狀況,俾能適時予以輔導及協助。

7.定期舉辦人民團體負責人及會務人員座談會

,以促進各項意見之溝通。

1.輔導並審核各人民團體編列預算及決算,以 促進團體健全財務制度。

2.鼓勵國際社團辦理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活動

,以增進社會和諧。

3.有效運用社會資源,促進民間資源結合,並 提升專業服務品質,擴展服務層面。

1.輔導團體積極推動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

並鼓勵各社團辦理公益活動。

2.協助人民團體爭取在國內舉辦各項國際會議 或競賽活動,以提昇我國之國際社會地位及 促進文化交流與經濟發展。

3.輔導並鼓勵各團體響應「加強結合民間力量

,推展社會福利」之政策,積極興辦社會福 利事業。

1.對於配合政府推動政令宣導及協助政策性、

開創性之公益活動,酌予補助。

2.對於舉辦學術、文化、法律、教育、醫療、

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等活動,酌予 補助。

3.對於辦理關懷本市兒童、青少年、老人、婦 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等有關 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活動,酌予補助。

3,455 700

2,755

1,987,003

(8)

(一)脫貧自立 計畫

(二)清寒家庭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方案

(三)低收入戶 家庭生活補助

以家庭服務方案 模式,整合服務 輸送內容,激發 家庭潛能,鼓勵 中低收入戶經由 學習增進能力,

累積人力資本,

提升社會競爭力

,進而脫貧自立

協助遭遇緊急危 機事件或有危機 之虞的弱勢家庭

,度過難關。

加強照顧經濟弱 勢之低收入戶生 活。

1.理財脫貧策略:

「幸福萌芽‧青少年發展帳戶」:鼓勵國一至 國三中低收入戶第二代子女累積資產,並搭 配學習脫貧策略,參加者需接受教育、輔導 等相關課程計 40 小時、社區志願服務 60 小 時,且每月固定儲蓄 1,000 至 3,000 元,期滿 後,即可獲得市府每月定額提撥 1,000 至 3,000 元(提撥率 1:1)之總金額。

2.身心脫貧策略:

(1)邀請曾參與脫貧方案之家長或少年現身說 法,分享經驗,以激勵家戶自信。

(2)結合志工及運用社會資源,針對參與理財脫 貧方案之家戶提供直接服務,定期電訪及家 訪關懷。

3.學習脫貧策略:

(1)規劃系列課程或整合資源方式結合相關單 位,辦理就業促進、理財、心靈成長及青少 年自我探索等成長課程及活動,並提供相關 課程資訊以供參加。

(2)藉由社區服務過程,或規劃設計服務活動方 式,使成員走入社區,擴展其生活經驗,以 實踐自助助人精神。

4.環境脫貧策略:

(1)升學補習費:補助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中三 年級、高中三年級或五專五年級因升學需要 參與補習教育者。

(2)學習設備補助:提供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 上在學子女學習設備補助,並規定以社區服 務方式換取學習設備補助,以落實自助助人 精神。

5.就業脫貧策略:

結合市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及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提供就業媒合

、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與就業促進活動等服 務,另提供就業收入減列計算、就業獎勵津 貼、創業生活津貼及就業考照補習費補助等 福利,以保障列冊中低收入戶資格,並進一 步激勵低收入戶積極就業自立。

委託慈善團體辦理弱勢家庭社會救助服務方 案 ,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 設 立 322-6666 生命轉彎電話專線,提供諮詢服務及 心理支持、家庭關懷訪視與經濟援助等服務。

補助標準:

1.第一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11,890 元。

2.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5,900 元。

(9)

(四)低收入戶 子女生活扶助

(五)低收入戶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就 學 生 活 扶助

(六)以工代賑

(七)精神病患 收容安置

(八)低收入戶 乘車船補助

(九)急難救助

協助第二、三、

四類低收入戶家 庭未滿 18 歲就讀 國中子女獲得生 活照顧。

照顧第二、三、

四類低收入戶 25 歲以下子女就讀 高中(職)以上 學生,提供就學 補助。

輔導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就業

,改善其生活。

委託收容養護低 收入戶罹患精神 疾病且呈慢性化 者,以減輕家庭 負擔。

解決低收入戶行 的問題,減輕其 交通費支出。

協助家境困難之 市民,於遭遇急 難事故無力負擔 時,給予緊急扶 助,以渡過難關

3.第三類低收入戶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

中秋節)家庭生活補助,每節每戶 2,000 元

4.第一至四類春節發放慰問金,每戶有眷 3,000 元,單身 2,000 元。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 2,600 元。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 5,900 元,但延長修業年 限、重修、補修、就讀博士班、空中大學、空 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進修 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 之學生,或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

輔導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市民,具 有就業意願者參加以工代賑。

委託公私立精神醫療養護院所收容照顧,補助 其養護費用。

補助低收入戶 25 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

以上日間部在學學生,製作仁愛卡乙次,並享 有每月 60 格次免費搭乘公共車船。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之低收入戶者,核予 救助金 10,000 元;中低收入戶者,核予救助 金 7,000 元;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或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或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喪葬之存款或 收入者補助 6,000 元。

2.低收入戶內人口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 住院者,核發救助金最高 9,000 元。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 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 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核予救助金最高 4,000 元。

4.已申請福利項目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困者,

核予救助金最高 4,000 元。

(10)

(十)馬上關懷 急難救助

(十一)災害救

(十二)街友安

(十三)經濟弱 勢 市 民 醫 療 補

協助遭逢變故,

生活陷入困境之 新貧及近貧家庭

,提供妥適的關 懷與協助。

為使受災民眾適 時獲得救助,迅 速復業重建家園

,安定社會秩序

安置照顧流落街 頭、孤苦無依,

需收容之街友,

並提供外展服務

,輔導其回歸家 庭、社會。

提供醫療補助以 減輕其家庭負擔

5.本市市民在外縣市獲得職業,或外縣市民眾 流落本市者所需路程交通,核發乘車換票證 並得酌情補助餐費 100 元。

針對三個月內家庭因遭逢負擔家計者發生死 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或其他變故等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核 發 1 萬元至 3 萬元關懷救助金,同一事由經救 助後仍陷困境,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1.災害發生後,各區公所應於災害發生 20 日內 協助受災戶申請災害救助,並於受理後 30 日 內完成准駁,以幫助災民渡過難關。

2.災害救助標準:

死亡︰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每人 100,000 元。

安 遷 ︰ 住 屋 毀 損 達 不 堪 居 住 程 度 , 每 人 20,000 元,以五口為限。

住屋淹水:住屋自室內樓地板起算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每戶 15,000 元。

住屋土石流: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 達 30 公分或面積達 1/2 者,每 戶 15,000 元。

住屋毀損:本市列冊低、中低收入戶住屋遭 受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住屋面積 1/4 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每戶 15,000 元。

1.依據高雄市街友安置輔導辦法,執行各項輔 導及收容業務。

2.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街友輔導服務,提供安置

、醫療、媒合就業及協尋家屬返家等工作。

3.辦理街友外展服務,視街友需求,提供沐浴

、餐食、義剪、衣物及低溫關懷安置等定點 及走動式服務。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但每人每年以 30 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 3 萬 元部分,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 30 萬元為限。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之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公 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標準之 1.2 倍者,醫療 費用超過 5 萬元部分,補助百分之七十,但 每人每年以 30 萬元為限。

(11)

(十四)經濟弱 勢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十五)社會救 助 金 專 戶 捐 款 運用

(十六)中低收 入戶資格認定

(十七)弱勢家 庭食物券服務

(十八)市府八 一 石 化 氣 爆 事 件 民 間 捐 款 專 戶管理

協助因重傷病住 院治療,需專人 看護之經濟弱勢 市民,獲得妥適 之照顧,並減輕 家庭經濟負擔。

合理運用民間捐 款,辦理弱勢民 眾之社會救助。

擴大照顧弱勢民 眾,提供妥適協 助。

透過生活物質提 供,滿足弱勢家 庭基本生活所需

,逐步提升其自 我價值與家庭管 理效能並積極參 與社區活動。

妥善管理、監督 及運用各界捐款

,辦理災後重建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但每人每年以 18 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本市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 用累計超過 3 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500 元,但每 人每年以 6 萬元為限。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之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 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 1.2 倍,最近一 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 3 萬元或最 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 高補助 500 元,但每人每年以 5 萬元為限。

4.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 750 元,但每人每年以 9 萬元為 限。

1.定期召開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會委員會議,

審議各項計畫並監督管理經費之執行,以有 效運用民間捐款,避免資源重複浪費。

2.運用捐款辦理弱勢民眾之生活、醫療、急難 及災害等救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

2.全家動產(含有價證券及投資)全家人口 4 口以內(含 4 口)之家庭,動產不超過 45 萬 元;逾 4 口者,每增加一口增加 11.25 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 格合計不超過 480 萬元。

委託民間慈善團體辦理弱勢家庭食物券服務 方案,透過食物券及物資的提供,滿足弱勢家 庭基本生活所需,同時結合在地民間慈善團體 人力資源,長期關懷在地弱勢家庭,提供必要 之協助,逐漸穩定其基本生活,提昇自我價值

1.定期召開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 理會委員會議,審議各項計畫並監督管理經 費之執行。

2.運用捐款辦理受災民眾之生活重建、醫療等 救助。

3.本局災後重建項目:

(1)受災民眾照顧服務:因氣爆受傷致住院 2 日以上之民眾,或受傷民眾之家屬有居家 生活照顧、居家看護、機構安置等需求予

(12)

(十九)實物銀

(二十)中低、

低 收 入 戶 促 進 就業服務方案

伍、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措施 一、老人福利服

(一)辦理老人 生活服務

(二)辦理老人 進修服務

(三)老人乘車

擴大照顧經濟弱 勢家庭,減輕陷 困家庭經濟壓力 強化中低、低收 入戶就業意願與 動機並增強其就 業穩定度

擴展老人社會活 動,提供各項文 康聯誼及社會服 務活動。

繼續辦理長青學 苑及社區型長青 學苑

發揚敬老美德照

以補助。

(2)重傷者生活重建經費:針對災害致身體創 傷民眾,而進入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且領有 重大傷病卡(800 萬至 1200 萬元)或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者(200 萬至 400 萬元),以信託 方式辦理補助。

(3)受傷者醫療照顧補助:經醫療照顧審議小 組審查通過後,補助相關醫療費用。

(4)志工因提供服務重傷者補助:重傷住院志 工所需後續醫療、復健、生活及居家看護 等相關費用及志工本人或其家屬相關後 續照顧服務及生活重建補助。(採信託方式 辦理)

(5)燒傷者社會重建:針對氣爆事件災害燒傷 者於陽光重建中心提供生理重建服務、心 理暨社會重建服務、家庭及生活服務、工 作能力強化訓練等服務。

委託民間慈善團體辦理實物銀行,設置總行 1 處並結合社福團體於各區設置物資發放站,透 過物資的提供,嘉惠更多弱勢家庭。

結合勞政及社會資源,辦理就業促進講座及職 業訓練,提供個案就業諮詢、分析與媒合,並 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增進家庭與社會支持,協 助就業障礙排除。

1.由本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策劃辦理,並結合 社會團體力量,按月排定老人聯誼、教育、

旅遊、圖書閱覽、保健指導、志願服務團及 學術研究等活動。

2.獎助民間單位辦理老人福利服務。

3.舉辦長青運動會。

4.慶祝重陽節分區舉辦敬老活動。

5.發放設籍本市 65 歲以上老人重陽節敬老禮 金。

1.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長青學苑及社區型 長青學苑。另自行辦理鳳山長青學苑。

2.輔導民間團體爭取衛生福利部補助,開辦各 項技藝性、語文性、休閒性、運動性研習課 程班,以供老人學習進修。

凡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老人可申辦敬老

9,132,198

(13)

、船及捷運補助

(四)推展老人 休閒文康活動

(五)增強老人 活 動 場 所 功 能 及服務

(六)籌設北長 青 綜 合 福 利 服 務中心

(七)辦理中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貼

(八)辦理老人 保護服務

顧老人,表示社 會對老人之關懷

強化長青中心、

各區老人活動中 心、敬老亭服務 功能及推展行動 式老人文康休閒 巡迴服務,平衡 本市各區資訊福 利服務取得,提 供可近性文康休 閒及轉介服務。

增強老人活動據 點功能服務及充 實設施設備

提供老人休閒活 動機能、連續性 照顧、銀髮族養 生規劃、多元照 顧之服務據點等 前瞻性服務 提供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補助,減 輕經濟負擔。

對老人提供保護 安置服務,使獲 得適當照顧。

卡,每月得免費搭乘本市公共車船,另搭乘捷 運不限次數一律半價補助,第一次製卡費由市 府補助。

1.不定期加強督導管理本市現有 57 處老人活 動中心(站)、敬老亭、老人文康中心及富民 長青中心,強化老人休閒、文康活動,改善 其設施設備。

2.繼續輔導 10 座已轉型社區老人福利服務中 心,增加服務項目,擴充服務內容及定期辦 理互動觀摩交流。

3.由民間團體依其意願提出申請,以 5 輛行動 巡迴服務車方式將服務輸送至本市 38 個行 政區,服務內容包括福利諮詢、基本健康管 理、休閒文康育樂、及結合長青中心傳承大 使辦理技藝教學或展演服務等活動。

1.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多元福利需求與衡平 區域差異,增強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服務及功 能,落實福利社區化推動。

2.輔導老人活動中心、機構進行修繕及充實設 施設備,提昇服務品質。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多元化之福利需求與 平衡區域資源、落實福利社區化,規劃設置北 長青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採 BOT 方式引進民間 資源興建,以建構本市社福兼高齡健康醫學之 綜合福利服務中心,預計 107 年完成興建。

1.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市民,未接受政府其他 生活補助或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 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之 1.5 倍,全家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 券、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為補助對象。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每人每月發放 7,200 元;達最低生 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 1.5 倍者,每人每月發放 3,600 元。

針對本市 65 歲以上老人因遭受疏忽、虐待、

遺棄、無人扶養,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或遭遇 緊急事故者,提供短期保護安置與立即救援服 務,確保老人獲得適當照顧,並提供心理輔導

、法律諮詢等服務。

(14)

(九)辦理關懷 失智老人服務

(十)辦理老人 餐飲服務

(十一)辦理老 人住宅服務

(十二)整備長 期照顧服務

(十三)辦理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十四)辦理銀 髮族市民農園

(十五)加強獨 居老人之照顧

(十六)推動高

關心失智老人,

防止失智老人走 失,減輕家人照 顧負擔。

對低、中低收入 且獨居或行動不 便老人提供餐飲 服務,以解決老 人用餐問題。

提高老人生活居 住品質及居住安

擴大辦理老人居 家服務及開辦相 關服務,使老人 獲得就近之持續 性照顧,並紓緩 家庭照顧者之壓 力。

擴大照顧罹患長 期慢性病之中低 收入戶老人,並 鼓勵老人居家就 養。

擴大老人休閒活 動空間

辦理獨居老人居 家關懷服務

充分運用高齡人

1.製作安心手鍊予失智老人配戴,防止走失。

2.協助失智老人走失案件通報協尋服務。

3.設置失智老人日間照顧中心,白天提供生活 照護、記憶訓練、現實導向訓練、職能治療 等服務。

4.設置本市失智症照護諮詢專線,提供失智諮 詢服務。

結合各區公所、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及社 會福利機構等單位,辦理老人送餐及定點用餐 服務。

1.開辦「銀髮家園暨社區照顧支援中心」並提 供管理及生活照顧,藉由示範性住宅,提供 老人居住服務。

2.補助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居家住宅設施設 備及一般失能老人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1.分區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召募、訓練、督導居 家服務員,針對設籍及實際居住本市,65 歲 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 居家老人,提供家務、日常生活及身體等照 顧服務,每小時服務費用 200 元。

2.為協助居住老舊公寓之失能老人,開辦爬梯 機服務,結合電動輔具及居家服務人力,提 供失能老人出入安全及家屬喘息機會。

3.開辦家庭托顧及失能老人到宅沐浴服務,提 供失能長者多元、完善之服務。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中低收入戶年滿 65 歲以上之重度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為照顧老 人,致無法就業之特別照顧津貼每月 5,000 元

,並委託居家服務單位按月派員督導有無照顧 之實,並提供照顧者照顧技巧之教導。

設置 2 處銀髮族市民農園,提供設籍本市 65 歲以上老人種植蔬菜、花木。

1.結合本市慈善團體、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區公所分區服務,為獨居老人提供電話問安

、訪視關懷等服務。

2.提供在宅緊急救援通報系統及協助安裝扶手

,保障獨居失能老人居家生命安全。

讓本市具有特殊專長的傳承大使、長青中心團

(15)

齡人力資源

(十七)老人安 養護服務

(十八)辦理仁 愛 之 家 長 期 照 護 園 區 轉 型 規 劃方案

(十九)辦理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二十)辦理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公 費安置

力資源,鼓勵其 退休後繼續貢獻 所長服務社會。

社會局仁愛之家 及老人公寓提供 本 市 及 年 滿 65 歲以上老人安置 照顧

解決仁愛之家目 前建物、設施設 備老舊及本市老 人照顧需求日益 增加與人力不足 等問題。

針對輕、中、重 度失能或失智老 人於白天提供照 顧,減輕照顧者 壓力。

對於低收入失能 老人需機構收容 養護之家庭,減 輕其經濟負擔。

社及志工團至各社區、學校、公寓大廈、安養 護機構及社區照顧關懷站等人力提供傳承技 藝、展演活動、愛心服務等,以提升長者生命 價值及社會產能。

1.以公、自費安養方式照顧本市籍年滿 65 歲以 上老人,提供食、衣、住、行、育樂各方面 生活照顧、醫療服務及各項休閒活動。

2.以公設民營方式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失能老人 養護照顧、失智老人照顧服務及雙老照顧服 務,提供養護專區內的失能老人護理照顧、

日常生活照顧、復健治療等服務,並於忘悠 園收容失智長者,採單元式照顧理念,以生 活即復健為目標,提供失智長者如住家般居 住環境,落實失智症照護需求。

3.老人公寓以自費安養方式提供集合式住宅,

使長輩安心、安住、安老、安樂、安享有尊 嚴的高品質退休生活;.另提供短期臨托及附 設養護區,以滿足長輩多元需求。

1. 委託顧問公司辦理「長期照顧園區整體功能 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

以民間參與的角度,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 行性;並就公共建設特性,結合商業誘因,

研擬先期計劃書。

2. 期望透過本計畫達到聯結周邊相關資源挹 注整體計劃財物效益、撙節政府預算、創造 優質養護環境並引進專業經營服務管理及 走入社區聯結在地等目標。

3.未來長期照顧園區主要將以「社會福利機能- 照顧與醫療」為主,包含老人住宅、機構式 (含長期照顧、養護、失智服務)、護理之家(

重度、極重度失能老人專用照顧中心)、日間 照顧、醫療中心、健康照顧中心、住宿會館 (家屬、銀髮住宿場所)為主,並規劃設置具

「學習服務機能-學習與交流」「健康服務機 能-運動與休閒」之場所。

擴充及增設日間照顧中心,於白天提供生活照 護、護理服務、文康活動、午休、餐飲等服務

,以延緩老化,增加社會互動。

1.補助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以上低收入老人

,由本市立案且經政府最近 1 次評鑑為優、

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收容養 護。

(16)

(二十一)辦理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老 人 收 容 養 護 補助

(二十二)輔導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構提昇服務

(二十三)辦理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點

(二十四)中重 度 失 能 老 人 交 通接送

二、兒童及少年 福利

(一)加強推展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保護工作

對於中低收入重 度失能老人需機 構收容養護之家 庭,減輕其經濟 負擔。

提供老人優質照 顧服務

因應高齡化社會 來臨特推動社區 照顧關懷服務,

設置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提供老 人可近性的關懷 訪視、問安諮詢

、餐食服務及健 康促進等預防照 顧服務。

提供本市 65 歲 以上(原住民 55 歲以上)中、重 度失能老人,因 就醫、復健等需 要之交通接送服 務。

1.為維護兒童及 少年權益、促 進其身心健全 發展,整合公 私部門力量與 社會資源,達 成保護兒童及

2.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收容養護費第一類 18,000 元或第二類 20,000 元。

1.補助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 人,且經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為重度失能 及中度失能且符合一切條件老人之收容養護 費。

2.由本市立案且經政府最近1次評鑑為優、甲 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或護理之家收容養護。

3.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收 容 養 護 費 重 度 失 能 11,000 元或中度失能 8,700 元。

1.輔導私人合法設置老人福利機構,並藉由訓 練、觀摩、聯繫會議及評鑑,以提高照顧服 務品質。

2.輔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擴充服務項目,增加 社區照顧文康休閒服務。

1.定期召開據點督導聯繫會報並進行據點訪視 輔導。

2.辦理據點人力培訓。

3.執行績效評鑑:每年辦理 1 次服務績效評鑑

,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績效欠佳者加強輔 導,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撤銷該據 點設置。

4.辦理據點觀摩:透過本市或外縣市優良據點 觀摩,學習其他據點長處,並增進社區照顧 關懷據點工作人員經驗交流,提昇服務成效, 落實照顧服務。

5.擴充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數及深化服務內容。

為協助本市 65 歲以上(原住民 55 歲以上或 5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中、重度失能者,因就醫

、復健等需要之交通接送服務,並分擔其家庭 成員照顧之負擔。

1.結合 113 保護專線處理兒童少年保護通報案 件,依法進行訪視評估調查,並依個案狀況 提供緊急安置、保護措施、親職教育、法律

、心理諮商與輔導、轉介等服務。

2.落實分類分級通報篩檢機制,針對兒少保護 通報案件進行精準分類評估,擬定適性處遇 計畫。

(17)

少年之使命。

2.加強執行與宣 導「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等兒 童及少年保護 相關規定

3.落實加強「兒 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

之執行與宣導

3.提供兒童少年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服務。

4.協助無戶籍及在台出生之非本國籍兒童身分 確認、就學、就醫及資源轉介等服務。

5.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與業務聯繫會議,研擬 個案處遇及跨專業(單位)合作等事宜。

6.結合民間福利機構,提供諮商及追蹤輔導,

共同推展兒少保護工作。

7.加強兒少保護工作人員在職訓練,提昇服務 品質。

8..辦理兒少保護相關行政業務,如民事聲請案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政 處分、寄養安置案件審核與撥款等。

9.加強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及社區宣導計畫,提 升市民及各網絡單位(教育、警政、醫療、

民政…等)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辨識之敏 感度及強化落實保護案件精準通報。

10.加強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宣導活動。

11.以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為據點,配置專業社工 人 員分區 專責提 供弱勢家 庭各項 福利 服 務,針對弱勢家庭就讀國中小兒少及其家庭 經 社工員 評估家 庭經濟及 照顧狀 況之 需 求,提供實物及經濟等協助。

12.推展「生命轉彎、傳愛達人」-高雄市長期 安置兒童少年關懷陪伴服務方案,針對長期 安置於機構之兒童少年,媒合傳愛達人,提 供長期穩定的關懷與陪伴。

13.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弱勢兒少餐食計 畫」,提供高風險及兒少保護個案等弱勢家 庭 兒少於 寒暑假 或急難時 之餐食 補充 服 務,以維護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成長所需營 養。

1.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 範不得作為之行為,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

2.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之 保護措施及裁罰機制,以杜絕、嚇阻所有危 害兒少權益之情事再度發生。

3.配合警察機關取締作業,對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者,依法處以行政罰鍰。

1.為建立個案處遇模式,並適時給予個案情緒 支持及必要之協助,召募本局及民間社福機 構社工人員組成陪偵小組,並分日、夜兩組

,24 小時待命陪偵,以隨時協助兒童、少年

,並不定期辦理在職訓練及工作檢討會,以 確保專業服務品質。

2.設置緊急短期收容中心,提供遭受性剝削情 事的少年安置輔導,於安置期間提供案主生

(18)

4.結合社福團體 辦理「少年自 立生活方案」

5.辦理結束家外 安置暨司法轉 向兒童少年追 蹤輔導暨家庭 支持服務

6.建構高風險家 庭通報網絡,

提供高風險家 庭提供支持性 和預防性的服 務,以預防兒 童少年受虐或 受疏忽照顧。

7.未成年懷孕防 治服務方案

活照顧、心理輔導、醫療檢驗及觀察輔導等

3.對安置個案專責指派社工員至案家訪視,以 瞭解其家庭狀況,並撰寫觀輔報告,依法聲 請法院裁定。

4.對安置期滿返家之個案進行追蹤輔導,以提 供必要之協助,並預防再淪入色情場所。

5.辦理宣導活動,俾加強學生對少年相關法規 之瞭解,以增進自我保護概念。

6.編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宣導品

,以加強宣導。

1.對本市籍年滿 16 歲以上之少年,經社工員評 估不適安置服務且不宜返家,而具獨立在外 生活能力者,結合民間機構提供各項經濟協 助及輔導服務。

2.對就學之少年提供學費補助,並依實際情形

,酌予生活費及租屋費用補助。

3.對未就學未就業者,提供生活補助及租屋費 用補助,並輔導儘速就學或就業。

1.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3 條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

、第 62 條及第 68 條規定,針對結束家外安 置設籍或居住本市之少年續予追蹤輔導。

2.運用社會資源提供轉向個案重返家庭、校園

、社區之必要協助措施,包含偏差行為輔導

、親子溝通、親職教育、就學輔導、就業輔 導、自我管理、家庭重整、資源轉介等福利 服務。

1.加強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等網絡 單位或民眾之正確通報,及早篩檢遭遇困難 或有服務需求之高風險家庭,並結合社福機 構提供關懷訪視瞭解問題與需求,連結適當 社會資源,提升高風險家庭運用資源與解決 問題的能力。

2.針對通報之高風險家庭提供關懷訪視、情緒 支持、經濟扶助、協助就醫/就業/就學/托育

、課業輔導、法律服務、諮商輔導、親職教 育輔導及資源轉介等服務。

3.對 6 歲以下兒童主動進行關懷訪視,評估家 戶有無高風險、兒少保護等情事,並評估是 否提供後續輔導及必要協助。

1.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支持服務方案。

2.組成未成年懷孕防治網絡小組,建立未成年 懷孕防治資源交流平台。

(19)

(二)失依兒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收 容業務

(三)兒童及少 年寄養服務

(四)輔導托嬰 中心業務

(五)辦理生育 津貼

加強輔導本市兒 童及少年安置教 養機構之經營管 理,並提升其專 業服務品質與成 效。

積極開發兒童少 年家庭寄養資源

,提供本市受保 護兒童少年妥善 照顧服務。

健全托嬰中心組 織,提高托育水 準及加強其業務 輔導,提供本市 幼兒優良之托育 環境。

為促進本市人口 均衡發展,支持 家庭育兒,迎接 新生命於本市誕 生。

3.結合未成年懷孕防治相關單位及民間資源辦 理培訓、宣導及系列活動。

4.透過廣播、LED 跑馬燈、文宣及宣導品方式 宣導未成年懷孕防治相關作為。

1.輔導兒少安置機構健全其行政組織,促進其 業務推動與發展;如輔導私立兒少安置機構 之董事會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依規定報請 備查等。

2.設置公營或公辦民營之兒少安置機構,提供 緊急、短期之保護收容服務與生活關懷照顧

,並協助催化受虐兒童及少年發揮其復元力

3.培植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以增進其專業 知能,提升其專業服務品質與成效。

4.加強業務督導工作,並評核其業務執行成果

1.制定「高雄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委 託合法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或機構辦 理寄養家庭服務,並開發兒少親屬家庭安置 資源,降低家外安置兒少個案生活適應困難

2.積極辦理寄養家庭招募工作,透過審查會議

、職前訓練及定期查核,維護兒少受照顧品 質,並致力建立尋親機制,重整兒少親屬資 源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3.定期召開寄養個案協調會與業務聯繫會議,

就個案安置問題及業務合作事宜進行討論,

以提升寄養安置服務之品質,建構業務督導 及行政協調機制。

1.輔導私人或團體設置托嬰中心,輔導托嬰中 心提昇托育服務品質。

2.辦理充實托育教具教材設施器具補助。

3.辦理弱勢兒童托育津貼補助等。

4.加強托嬰中心未立案稽查及立案機構公共安 全檢查。

1.依據「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發給生育 津貼,第一、二名新生兒每名 6,000 元,第 三名以上新生兒每名 46,000 元及補助其滿 1 歲前之健保費自付額,每人每月最高 659 元

2 .製作高雄寶貝育兒袋,致贈本市新生兒家庭

,敬賀誕生之喜,內容物相當豐富,包含繡 有高雄寶貝的手提袋、嬰兒包巾、護手套、

免費遊壽山動物園遊園券、育兒資源手冊,

(20)

(六)辦理父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及 親 職 教育

(七)提供平價 優質托育服務

(八)推展居家 式 托 育 登 記 制 及托育服務

(九)推展兒童

、少年及家庭社 區 化 照 顧 輔 導 服務

(十)辦理弱勢

父母一方因自行 照顧 2 足歲以下 子女致未能就業

,提供育兒津貼 補助及親職教育

設置公私協力托 嬰中心及育兒資 源中心,協助家 庭育兒。

提升居家式托育 服務品質,加強 托育人員輔導管 理並強化專業知 能,俾家長放心 托育。

設置服務據點委 託或補助民間團 體經營管理,提 供弱勢家庭成員 社區化、多元性 照顧輔導服務。

增 進 弱 勢 兒 童

民眾至戶政事務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 時即可立即領取。

1.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放父母未就 業家庭育兒津貼,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 助 5,000 元(含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中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000 元,兒童 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每名兒童每 月補助 2,500 元。

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兒童福利服務中 心為藉由發放育兒津貼與推動親職教育雙 軌並行,適度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經濟負擔

,提升父母親職知能,強化家庭照顧功能,

推動「0~2 歲兒童親職教育課程」,共規劃有

「兒童發展」「生活安全」「親子互動」 生活照顧」4 個主題課程,為方便市民參與

,普及於本市各區開班,並依需要提供臨托 服務。

1.運用閒置空間設置公共托嬰中心,並提供平 價優質托育服務,降低家庭育兒經濟負荷。

2.結合現有兒童遊戲空間及活化閒置空間設置 育兒資源中心,提供托育諮詢、轉介、兒童 遊戲、親子活動、育兒指導等服務,協助家 庭育兒。

3.建置育兒資源網,讓育兒家庭更快速瞭解並 使用本市相關育兒資源。

1.103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

,於居家環境提供收費托育服務者,均須符 合托育人員資格並辦理登記。

2.宣導新制實施並強化居家式托育人員輔導管 理,辦理托育人員在職訓練、優質托育人員選 拔暨表揚等活動,以提升托育品質,讓家長放 心托育。

1.以公設民營或補助方式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 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弱勢家庭 兒童少年社區生活照顧、家庭關懷、親職教 育、休閒成長等補充性、支持性、學習性福 利服務。

2.結合民間團體運用社區或學校場地辦理弱勢 家庭社區照顧服務據點,提供兒童少年安全 的社區照顧與學習環境。

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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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時工作留用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 基本工資。1. (2)

4 法律協助 律師出庭費每案每審最高以 50,000 元為限、律師撰稿費每案每次最高以 5,000 元為限、一審民事訴訟費最高以 20,000 元為限、二審及三審民事訴訟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 就讀之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

顏秘書:目前 單次服務每小時約 250-300 元、包月制 ( 以每週定期 1 次為標準 ) 每月約 4,000 元、年終大掃除每次 (4 小時 ) 約 1,600 元,每日洗衣、打 掃、煮飯「三合一」每月約

每月收入30,001~40,000元有76人 40,001~50,000元有59人 居住地為南部地區有264人

一、由資料顯示,本市民國九十一年平均每戶經常性收入為 1,388,550 元,在台灣地區排 列第二名。消費支出平均每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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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務人員強制休假(14 日以內)補助費,每人全年最高補助總額為 16,000 元;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 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