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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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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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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本校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會議通過 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7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20164196 號函辦理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103 學年度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招生簡章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 校址:710-02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路 529 號

總機:(06)2532106 轉 397、398 專線:(06)2535643

傳真:(06)2541309

網址:http://www.tut.edu.tw

招收國中畢業生

(2)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103 學年度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簡章發售 102 年 11 月下旬

1.請至本校警衛室或教務處洽購。

2.可由網路免費下載使用。

(http://www.tut.edu.tw)

2.通訊報名

103 年 2 月 24 日(星期一)至 103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

(以郵戳日期為憑)

報名地址:

71002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路 529 號

3.現場報名 103 年 3 月 8 日(星期六) 地點:本校乃建堂

4.寄發通訊報名准考證 10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 以限時專送寄出

5.考試日期 103 年 3 月 22 日(星期六)至 103 年 3 月 23 日(星期日)

試場分配表於 103 年 3 月 21 日 (星期五)在本校網頁公告

6.寄發成績單 103 年 3 月 24 日(星期一)

(1)以【限時專送】寄出

(2)同日下午 4:00 開放網路查詢 成績,並公告分數組距。

7.複查成績 103 年 3 月 27 日(星期四)

中午12:00 前

以傳真方式向本會申請複查(如附 表 3)

8.放榜 103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 同日下午 4:00 於本校網站公告榜 單

9.對招生有任何疑慮之 處,向本校招生委員 會提出申訴

103 年 4 月 8 日(星期二)

中午 12:00 前 備妥相關資料(如附表 4)

10.正取生報到 103 年 4 月 10 日(星期四)

下午 4:00 前

採網路方式辦理:相關訊息將同錄 取通知一併寄送。

11.備取生遞補作業截

止日 103 年 9 月中旬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 始上課日

※本日程若有變動,以相關通知或網路公告為準。

(3)

目 錄

壹、依據………1

貳、招生系(組)別、名額………1

參、報考資格………2

肆、簡章發售………3

伍、報名方式及日期………3

陸、報名地點………3

柒、報名手續………4

捌、考試科目與計分方式………5

玖、考試日期及時間………6

拾、規定事項………6

拾壹、考試地點………7

拾貳、寄發成績單………7

拾參、特別加分優待規定………7

拾肆、成績複查辦法………9

拾伍、錄取方式、備取原則、報到及公告………9

拾陸、招生糾紛處理辦法 ………10

拾柒、生活設施與獎助學金簡介 ………10

拾捌、收費參考 ………10

拾玖、試場規則 ………11

貳拾、其他 ………12

附錄1:音樂系主修科目測驗內容………13

附表1:報名表正表………15

附表2:報名表副表及准考證………16

附表3:複查成績申請表………18

附表4:申訴表………19

附表5:國外學歷切結書………20

附圖1:本校位置圖………21

附圖2:本校校區平面圖………22

(4)
(5)

壹、依據

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7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20164196 號函辦理。

貳、招生系(組)別、名額

招生系(組)別

招生名額

備 註 一般生 原住民生外加名額 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

美術系 110 名 3 名 3 名 視覺障礙者報考美術系請慎重考慮。

音樂系

作曲組 2 名 --- ---

一、音樂系因專業教學需要,依主修別招生。

二、音樂系主修別分作曲組、鍵盤組(鋼琴、電 子琴)、聲樂組、管弦樂組(弦樂、管樂)、

傳統音樂組。

三、音樂系各項主修錄取名額:

(一)作曲組 2 名(備取遞補後之缺額流用到鍵 盤組鋼琴主修)。

(二)鍵盤組 35 名:

1.鋼琴 33 名、電子琴 2 名。

2.主修樂器備取遞補後之缺額同組流用,

如再有缺額,其名額流用到管弦樂組。

(三)聲樂組 8 名(備取遞補後如有缺額,其名 額流用到鍵盤組鋼琴主修)。

(四)管弦樂組 39 名(主修樂器備取遞補後之 缺額先同組流用,如再有缺額,其名額流 用到鍵盤組鋼琴主修)。

1.弦樂:

(1)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豎琴及吉他共 19 名。

(2)依總成績分數高低順序錄取,備取遞 補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2.管樂:

(1)木笛、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 管、薩克斯風、法國號、小號、長號、

上低音號、低音號及擊樂共 20 名。

(2)每種樂器先依總成績分數高低至多各 錄取 1 名,其餘名額再依總成績分數 高低順序錄取,備取遞補依總成績高 低順序錄取。

(五)傳統音樂組 6 名:

1.古箏、笛、琵琶、南胡、揚琴、笙及嗩 吶共 6 名。

2.依總成績分數高低順序錄取,備取遞補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備取遞補後如 有缺額,其名額流用到管弦樂組,依管 弦樂組總成績分數高低順序錄取。

四、依上述備取遞補原則錄取後,如仍有缺額,

則依本招生委員會放榜會議決議辦理。

五、聽力障礙者報考音樂系請慎重考慮。

鍵盤組 35 名 --- 1 名

聲樂組 8 名 1 名 ---

管弦樂組 39 名 1 名 1 名

傳統音樂組 6 名 --- ---

舞蹈系 50 名 1 名 1 名 患有心臟病、氣喘病或身心障礙者,報考舞蹈系 請慎重考慮。

(6)

【附註】

1.修業年限七年。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年。

2.本校七年一貫制學系五年級在校生成績及格者,應參加公開升級甄試;通過甄試者得 直升並繼續後二年大學部學業;未參加或未通過升級甄試者,由本校視其修業情形,

發給修業證明或五專副學士學位證書;學生完成七年一貫制學業,成績及格者,授予 藝術學學士學位。

※3.以特種身分報名之原住民生及身心障礙生升學優待方式:

(1)加分優待:依招生簡章第 7~8 頁之特種身分考生特別加分優待標準辦理。

(2)錄取方式:

A.先以原始成績與一般生進行比序,總成績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一般生 名額錄取。

B.未經一般生名額錄取者,再以優待加分後總成績分別與各該特種身分考生進行比 序,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者,以外加名額錄取。

參、報考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畢業者。

二、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 定其畢業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同等學力者: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 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四)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五)其他具備同等學力資格者。

四、持國外學歷報名之學生,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國外學歷歷年成 績證明、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五、持大陸學歷報名之學生,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及 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在臺灣地區定居證或戶籍謄本,

送經設籍縣市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註】符合前列第四、第五之報名學生尚未完成前開程序者,得先准其報名,惟須於報名時填 具切結書,切結同意「錄取後應於註冊時繳交前開程序檢覈採認之正式學力證明文件,

未繳交正式學力證明文件者不得註冊入學」之切結書。

六、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主辦本招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並保管 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

(7)

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本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凡報名本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運 用於本校招生事務使用,並同意本校可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考生本人、辦理招生及 入學資料建置之相關單位。

肆、簡章發售

一、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50 元整(含報名表件)。

二、函購:

(一)附 B4 大小回郵信封一個(免附郵資,並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二)附 50 元之郵政匯票一張(抬頭: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三)上述兩項請郵寄至 710-02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路 529 號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招生組 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簡章」字樣。

三、面購:可至本校警衛室及教務處購買。

四、網路免費下載:本校網站(http://www.tut.edu.tw)。

伍、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通訊報名:103 年 2 月 24 日(星期一)至 103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以郵戳日期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二、現場報名:103 年 3 月 8 日(星期六)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00 至 4:00 止。

陸、報名地點

一、地點:本校乃建堂(本校位置圖及校區平面圖請參閱附圖 1、附圖 2)。

二、交通資訊:

(一)中山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出口往台南方向至本校約1公里。

(二)統聯客運、和欣客運及國光客運往台南,在鹽行站下車,由中正路步行至本 校約5分鐘。

(三)台南市區5號公車(高雄客運代駛),由火車站(南站)往鹽行,在鹽行站下車,

由中正路步行至本校約5分鐘。

(四)自台南火車站搭乘計程車至本校約新台幣250元。

(五)高鐵台南站至本校:

1.自高鐵台南站搭乘計程車至本校約新台幣450元。

2.自高鐵台南站搭乘高鐵快捷公車(奇美路線,班次請上台灣高鐵網站查詢)至 鹽行國光號站下車,由中正路步行至本校約5分鐘。

3.自高鐵台南站搭乘台鐵沙崙站區間車前往台南火車站(只要22分鐘),再轉 搭台南市區5號公車或搭乘計程車至本校。

4.自高鐵台南站搭乘台鐵沙崙站區間車前往永康火車站,再轉搭乘計程車至本 校。

(8)

柒、報名手續

一、報名表正表、副表及准考證:(如附表 1、附表 2)。

(一)請親自填寫,連同最近三個月內兩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式 3 張【照片背面寫上 考生姓名;不得使用自行列印之相片】,平貼於正、副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平貼於報名表正表。

二、學歷(力)證件:請浮貼於報名表正表「學歷(力)證件影本黏貼處」欄位。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二)非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影本。

(三)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繳交相關學歷(力)證件影本。

三、報名費:

(一)美術系及舞蹈系:新台幣 1,100 元整。

(二)音樂系:新台幣 2,400 元整,報考音樂系二種主修者,須另繳交主修科目報名費 新台幣 600 元整。

(三)通訊報名者,報名費請繳交郵政匯票,抬頭請寫「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四)現場報名者,報名費請繳交現金。

(五)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報名時即不需繳費;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30

%,應繳金額美術系為新臺幣 770 元,音樂系為新臺幣 1,680 元(報考二種主修 者為新臺幣 2,100 元),舞蹈系為新臺幣 770 元。

(六)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如下: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均須內含考生之姓名及身分證 號,且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之證明,不符免繳報名費規定。

四、限時回郵標準信封:寫明姓名、地址,貼足限時郵資新台幣 12 元整。

(一)通訊報名:繳交 1 個(寄准考證用)。

(二)現場報名:不必繳交。

五、請檢齊上述報名表件【報名表正表黏貼學歷(力)證件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報名費及限時回郵標準信封等資料。

(一)現場報名者:親至本校乃建堂辦理報名。

(二)通訊報名者:以掛號逕寄 710-02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路 529 號「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收。查詢電話:(06)2535643。

(三)通訊報名考生之准考證,預定於 10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寄發,考生若於 103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三)未收到准考證,可向本會查詢(電話:06-2535643)。

(9)

六、以特種身分報名之考生,另須繳交下列證件影印本並驗正本。

身 分 類 別 應 收 繳 證 件 備 註

原 住 民 生 應繳交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記 載「原住民」身分。

(一)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族籍證明不予採認。

(二)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 關規定辦理。

身 心 障 礙 生

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應安置就學之證明文件。

蒙 藏 生

(一)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二)戶籍謄本正本。

(三)繳交教育部委託學校或團體組成 之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等 語文甄試合於報名本招生予以優 待之成績證明。

(一)無語文甄試合格證明書者,不得以本項身 分報名。

(二)蒙藏語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 2 年。

(三)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 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 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一)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 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二)派外人員派用令(函)影本。

(一)本欄所稱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係指政府 派外人員出國擔任駐外工作期間,隨同其 停留在同一駐在國之子女。

(二)返國就讀時間超過 3 學年均不予優待;返 國就讀時間計算,自實際入學日起算。

(三)派外人員子女畢業當年度參加升學考試之 優待,以 1 次為限,並應於畢業當年使用。

七、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二)需特殊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請於報名時檢具相關證明提出申請,並將身心障礙證 明(手冊)影本貼於報名表正表背面。

(三)特種身分考生報名所繳各件之原始證件驗後發還,影印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四)凡具特種身分考生選定以特種身分報名者,另須檢附上表規定的證明文件正本(通 訊報名者驗後寄還)及影本各乙份,無繳驗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 追認其身分,並依照普通身分考生辦理,不予加分優待。

(五)考生應親自辦理報名,但遇有特殊情形得親自填寫並備妥表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六)考生填寫報名表各項資料,正、副表及准考證均須相同,如有不符,概以正表為準。

(七)報名表通訊地址不得填寫補習班地址,未依規定填寫以致未收到或遲收到成績單,

由考生自行負責,成績單不再補發,請自行妥善保存。

※(八)考生經錄取後於報到註冊時,應繳驗各證件正本,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 實不符,均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覺者,得依本校學則開除學籍。

捌、考試科目與計分方式

一、美術系:素描,滿分 100 分。

二、音樂系:滿分 600 分,包含:(一)樂理(包括音樂常識)100 分 (二)聽寫(筆試)

50 分 (三)視唱(面試)50 分 (四)主修科目 400 分(詳閱附錄 1)。

三、舞蹈系:舞蹈基本動作,滿分 400 分,包含:(一)協調性 100 分 (二)節奏感 100 分 (三)彈性 100 分 (四)柔軟度 100 分。

(10)

玖、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美術系 時間 科目 日期

9:00

| 12:00

附 註

3 月 22 日

(星期六) 素 描

(一)素描以炭筆、鉛筆為主。

(二)素描考試中場不休息。

(三)考場備有四開畫紙、畫架、畫板、噴膠。

二、音樂系 時間 科目 日期

9:00

| 9:50

10:10

| 11:00

13:00

| 18:00

附 註 3 月 22 日

(星期六) 樂理 聽寫 視唱、主修科目

(詳閱附錄 1) 考生視唱及主修科目考試時間於 103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在本校網頁公 3 月 23 日 告。

(星期日) 主修科目(詳閱附錄 1)

三、舞蹈系 時間 科目 日期

9:00

| 12:00

13:00

| 17:00

附 註

3 月 22 日

(星期六) 舞 蹈 基 本 動 作

(一)隨示範動作測驗。

(二)須自備舞蹈練習服裝(緊身衣)、

舞襪及舞鞋。

(三)考生請於上午 8:50 前在等候處(本 校活動中心一樓廣場)等候,俾便 負責人員帶領前往試場參加考試。

【註】本考試如遇颱風或其他重大災變,請注意收聽由中國廣播公司及電視台統一發布之本 會緊急措施消息。

拾、規定事項

一、美術系:

(一)素描以炭筆和鉛筆為主。

(二)考場備有四開畫紙、畫架、畫板及噴膠,其餘畫具考生自備。

(三)素描若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二、音樂系:

(一)不依指定音階彈奏或不彈指定曲目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總分為 600 分,主修科目佔 400 分。主修科目缺考或未達 240 分者,不予錄取。

(三)每人可報考一組或兩組主修志願,惟報考兩組者均須分別參加兩組主修考試,按 成績及志願先後錄取。同分者依同分參酌順序依序錄取。

(11)

(四)任何樂曲不要反覆 (音階除外)。

※(五)主修科目皆須背譜。

(六)自備伴奏。

※(七)報考鍵盤、管弦樂、傳統音樂各組考生,須註明報考樂器種類。

(八)鋼琴、電子琴、豎琴、定音鼓、小鼓及木琴一律由本校提供,其他樂器及必用附 件自備。(考試時使用的電子琴機型是:YAMAHA EL-900或Stage-ELS-01C,須自 備音色盒,豎琴是Grand Harp)。

三、舞蹈系:

(一)舞蹈基本動作若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二)舞蹈基本動作測驗時,各考生務必於上午8:50前在等候處(本校活動中心一樓廣 場)等候,俾便負責人員帶領前往試場參加考試。

(三)舞蹈基本動作測驗,須自備舞蹈練習服裝(緊身衣)、舞襪及舞鞋。

拾壹、考試地點

一、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原台南家專、台南女子技術學院、台南科技大學):臺南市永康 區中正路 529 號。

二、本校位置圖及校區平面圖:如附圖 1、附圖 2。

拾貳、寄發成績單

一、預定 103 年 3 月 24 日(星期一)寄發成績單,考生可於當日下午 4:00 起上網查詢成 績。

二、考試成績單不再補發,請自行妥善保存。

拾參、特別加分優待規定

※一、本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不提供退伍軍人、僑生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外加招生名 額,上述考生僅能以一般生身分報名,不能享受加分優待,並依本會所提供之一般生 名額分發。

二、蒙藏生及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招生名額以各系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小 數點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成績總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且依同分參酌比序後皆相 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特種身分考生特別加分優待如下表。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原 住 民 生 增加總分10%。

(一)96 年 4 月 16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52410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二)100 年 4 月 11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10000994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5 條條文。

(三)102 年 8 月 19 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2012523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11 條 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九 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 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12)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增加總分 25%。

(一)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101.2.11 修正)。

(二)102 年 8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3903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完成國民 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蒙 藏 生 增加總分 25%。

(一)96 年 5 月 3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062462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二)100 年 1 月 17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31087C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三)102 年 8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8040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一)返國就讀 1 學年以下者:增加總 分 25%。

(二)返國就讀超過1學年且在2 學年以 下者:增加總分 15%。

(三)返國就讀超過2學年且在3 學年以 下者:增加總分 10%。

(一)94 年 5 月 3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40072180B 號令修正發布,並將「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返國入學辦法」修正為「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 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自 94 年 9 月 1 日施 行。

(二)95 年 9 月 18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50133069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12 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三)具「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 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或自行返國進 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 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 般學生相同;其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 學考試,依左列規定辦理。

(四)100 年 4 月 2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49056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除第 5 條第 1 項、

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施行外,其餘自發佈日施行。

(五)102 年 8 月 19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122180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

拾肆、成績複查辦法

一、若對成績有任何疑問者,請於 103 年 3 月 27 日(星期四)中午 12:00 前填妥複查成績 申請表(如附表 3)以傳真方式(06-2541309)向本會申請複查,逾時概不受理。

※二、傳真後請再打電話(06-2535643)確認是否有收到複查成績之傳真,如未以電話確認 而致權益受損,考生需自行負責後果。

三、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者僅能就核覆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提出複查,

不得要求影印試卷或重閱成績。

拾伍、錄取方式、備取原則、報到及公告

一、本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各系(組)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經本會會議決議,得不足 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各系(組)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且依同分參酌比序後皆相同 者,則報部增額錄取。

四、各系(組)正取生報到後,若遇缺額,即依備取生備取順序遞補至教育部原核定之各系 招生名額數。備取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且依同分參酌比序後皆相同者,需能同 時遞補方得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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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音樂系同分參酌順序為:(一)主修科目 (二)樂理 (三)視唱 (四)聽寫。

六、舞蹈系同分參酌順序為:(一)協調性 (二)節奏感 (三)彈性 (四)柔軟度。

※七、音樂系報名兩組主修之錄取與備取方式:

(一)按成績及志願先後錄取。

(二)第一志願正取者,第二志願無論正取或備取皆不予錄取。

(三)第一志願備取者,第二志願無論正取或備取皆列入榜單。

八、預定 103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4:00 在本校網頁公告榜單,並個別書面通知。

※九、正取生應依本會規定之報到日期、手續辦理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 資格,並不得於事後要求補報到,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遞補作業至本校 103 學 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預計 103 年 9 月中旬)截止。

※十、經錄取且完成報到之考生名冊,將公告於本校網頁,並依各高中高職及五專聯合招生 委員會之需求提供查核,請考生報到時慎重考量。

※十一、考生錄取後,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各項證件,始准註冊入學,若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

或所繳交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 公告撤銷畢業資格,同時應負法律責任。

※十二、學生一經註冊繳交學歷(力)證件或學雜費及各項資料後,視同為本校在籍學生,爾後 如因故辦理休、退學,其相關事項依在校生方式處理,含收費及退費事宜,均依據教 育部 102 年 10 月 14 日所修正臺教高通字第 1020148739B 號令「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收取辦法」辦理(本要點內容可上本校網頁查詢)。

拾陸、招生糾紛處理辦法

一、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於 103 年 4 月 8 日(星期二)中午 12:00 前備妥相關 資料,並填妥申訴表(如附表 4),以傳真方式(06-2541309)或限時掛號寄至本會 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會於收件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 行政救濟程序。

拾柒、生活設施與獎助學金簡介

一、本校設有各類專業教室及圖書館、網資中心、學生活動中心、學生輔導中心、體育專 用校區等教學設施;生活環境寧靜優美,全校均為冷氣 e 化教室、中央空調宿舍、美 食廣場及餐飲系附設實習餐廳可供應各式美食服務;另有體適能中心、美容院及實習 旅館等,並備有高雄市、台南市固定路線及固定時段交通車(依學校公布為準)。

※二、本校設有各項獎學金,如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七年一貫制新生入學獎學金、外語能 力檢測獎勵金、學生參加競賽成果獎勵金等,供學生申請。

三、本校設有各項助學金,如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學生工讀助學金、學生急難扶助 金等,供學生申請【詳情可上本校學生事務處網頁查詢】。

四、為濟助家境貧困或家遭變故學生,本校另有「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及「學生溫 馨助學計畫」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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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受理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並設有完善之工讀制度,受理工讀之申請【有關就 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受理單位:本校學生事務處】。

※六、依據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辦法,七年一貫制一至三年級學生可優先辦理住宿登記。

七、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admission.tut.edu.tw。

拾捌、收費參考

本校係屬可自主彈性收費學校,新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幅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公告之。101 學年度各項收費參考如下:

一、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新生應繳各項費用金額明細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元)

類別

系別 學費 雜費 平安 保險費

電腦及網路 使用費

語言 實習費

個別

指導費 總計 美術系 27,366 7,100 174 300 500 - 35,440 音樂系 27,366 7,100 174 300 500 27,160 62,600 舞蹈系 27,366 7,100 174 300 500 - 35,440 註:音樂系個別指導費含主修及選修各新台幣 13,580 元。

二、 102 學年度一年級新生服裝(自由選購)男生約新台幣 4,700 元,女生約新台幣 4,200 元。

三、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會會費約新台幣 200 元。

※四、有關七年一貫制一至三年級比照高職(五專前三年)「逐年實施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請 上本校學生事務處網頁查詢。

拾玖、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准考證未帶、毀損或遺失者,如經監試人員 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時,准考證 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試務中心辦理申請補發者,扣減各該科成績 3 分,至 0 分為限。考生申請補發准考證資料(身分證正本、與報名時所繳交相同之相 片)未盡齊全,以致補辦之准考證無法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時送達考場,後果由 考生自行負責。

二、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鐘)聲響時應即入場考試,不得停留場外;未到考試時間不 得先行入場,每日考試第 1 節考試遲到逾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術科考試不在此限,但 仍須於考試時間結束前入場,否則視同該科缺考】,第 2 節起於考試開始 10 分鐘後 不得入場;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出場【術科考試不在此限】,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三、考生必須按編定座號入座,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卡)、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均 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刻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經查明前,不得作答,

如擅自作答,該科不予計分。

四、考生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考生入座,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且考生須遵循監考人員的指

(15)

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考生不得拒絕,否則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 題意。

七、考生須於各科試題紙之准考證號欄內書寫准考證號,並於出場前確定繳回。

八、考生除必用之文具及本會所提供之物品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發聲設備(如鬧鈴、

手錶、筆、iPod、iPad 等)、計算器、通訊設備(呼叫器、行動電話等)及其它與考 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情節重大者,提請本招生委員會 予以議處,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便利他人窺視答案、自誦 答案或以暗號傳遞答案訊息等情事,經警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卡)或試題紙、或以答案卷(卡)、試題紙供 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考生不得在考桌上、文具上、准考證上、答案巻(卡)上、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 寫或劃記任何文字、符號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情節重大者,提請本招生 委員會予以議處,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時,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卡)

及試題紙,違者該科扣 3 分,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或拒絕交出答案卷(卡)

及試題紙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 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考生已交答案卷(卡)及試題紙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 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警告,如警告不 理,則勒令出場且該科不予計分(如未達本規則第二條規定出場時間,得由試務人 員暫時限制其行動);拒不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六、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以言行威脅監試人員,違者取消考試資格,所 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七、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卡)攜出或投出試場外,違者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 不予計分。

十八、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違者除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 計分外,其涉嫌者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九、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監試或 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招生委員會議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二十、如遇重大天然災害足以影響本項測驗試務時,由本招生委員會透過中國廣播公司或 各有線電視台統一發布本招生委員會之緊急措施消息。

【注意事項】

1.考生對於疑似違反本試場規則之行為擬進一步說明者,得於當天測驗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 試場辦公室提出申訴說明,逾期不予受理。

2.舞蹈基本動作測驗時,考生務必於本會規定之術科測驗時間內在等候處等待,俾便負責 人員帶領前往試場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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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其他

一、考試時遇有空襲及重大災害注意事項 (於本校首頁公告或電洽本校詢問) :

(一)因重大事故(註)影響以致不能依照原定時間或辦法舉行考試時,由本招生委員會統 一發布緊急措施消息,俟重大事故結束後再由本招生委員會規定處理辦法,並公告 之。

【註】重大事故包括:1.颱風、地震、豪(大)雨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2.法定傳染 病流行疫情或其他重大疫情。3.空襲、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

(二)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或緊急重大事故,所有試務、監試人員均須力持鎮靜,並依下 列程序處理為原則:

1.由試務辦公室統一廣播經試場主任委員宣佈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並將試題紙、

答案卡(卷)置於桌上,聽從監試人員指揮疏散。試題紙、答案卡(卷)不得私自攜出,

概由監試人員收齊送交試務辦公室。

2.各科考試開始後未滿 40 分鐘發生警報時,應予重考,已滿或超過 40 分鐘者不再 重考,即憑已考之答案紙評定成績,由本招生委員會通知該科目命題委員依據實際 考試時間,訂定給分辦法。

3.警報解除以後之各節考試,仍按照規定時間舉行,惟警報解除距考試開始時間不足 1 小時者,則該節考試應延至警報解除 1 小時後舉行,其時間由本招生委員會統一 規定,次一節考試亦依次順延。

4.空襲警報或重大事故重考或補考科目,應於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畢後進行,重考或 補考時間由本招生委員會統一規定,並在本校網站公告之。

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相關規定暨本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之。

(17)

附錄 1:音樂系主修科目測驗內容

組別 樂器 指 定 曲 及 自 選 曲 測 驗 內 容

作 曲 組

1.筆 試:

(1)和聲學:轉近系調之低音題與高音題寫作。

(2)作 曲:以指定之動機作一首三段式有轉到近系調的鋼琴曲。

2.面 試:

(1) 應用音樂:請自行選擇一首三分鐘以上的通俗流行歌曲(國、台、英語均可)事先改編成 鋼琴伴奏並在面試時自彈自唱。(若是演唱自己的原創歌曲則更佳)

(2) 鋼 琴:

A.音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之大、小調(和聲)音階及琶音四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包括終止式。

B.古典樂派鋼琴奏鳴曲中任選一快板樂章。

鍵 盤 組

鋼 琴

1.音 階:廿四個大、小調(和聲)音階及琶音四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包括終止式。(當 場抽考)

2.指定曲:巴哈二、三聲部創意曲任選一首。

3.自選曲:任選一首。

電 子 琴

1.鋼 琴:二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和聲)音階及琶音四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包 括終止式(參考哈農鋼琴教本)(當場抽考)

2.指定曲:巴哈二聲部創意曲任選一首。

3.自選曲:任選一首。

聲 樂 組

1.指定曲:Concone:Op.9 No.10 - 30 任選一首,並以母音演唱。

2.自選曲:中外藝術歌曲自選一首。外國歌曲必須以原文演唱,歌曲可按個人聲域移調,並於 報名表上詳列曲目、作曲家。考試時不可更改曲目,不得演唱歌劇選曲。

管 弦 樂 組

小 提 琴

1.音 階:四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或三個八度,速度 = 60-72。(當 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協奏曲或奏鳴曲之快板樂章,或是一首同等程度之小品。

中 提 琴

1.音 階:四個升降記號以內(含) 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或三個八度,速度 = 60-72。(當 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協奏曲或奏鳴曲之快板樂章,或是一首同等程度之小品。

大 提 琴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兩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 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低 音 提 琴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速度 = 60。(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豎 琴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和聲)音階及琶音三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 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吉 他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木 笛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一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60(其 中 F 大調是二個八度。 = 80)。

2.自選曲:任選一首。

長 笛

1.音 階:廿四個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雙 簧 管

1.音 階:廿四個大、小調音階(和聲)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速度 =76 以上(當 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18)

組別 樂器 指 定 曲 及 自 選 曲 測 驗 內 容

管 弦 樂 組

單 簧 管

1.音 階:廿四個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低 音 管

1.音 階:廿四個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薩 克 斯 風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 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法 國 號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 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小 號

1.音 階:三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 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長 號

1.音 階:四個升降記號以內(含)大、小調音階及琶音一個八度或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上 低 音 號

1.音 階:自選一個調,音階、琶音一個八度或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低 音 號

1.音 階:自選一個調,音階、琶音一個八度或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當場抽考)

2.自選曲:任選一首。

樂 木琴、小鼓、定音鼓各一首演奏曲。

傳 統 音 樂 組

古 箏

1.音 階: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2.自選曲:任選一首。

1.音 階: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2.自選曲:任選一首。

琵 琶

1.音 階: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2.自選曲:任選一首。

南 胡

1.音 階: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2.自選曲:任選一首。

揚 琴

1.音 階: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2.自選曲:任選一首。

1.音 階: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2.自選曲:任選一首。

嗩 吶

1.音 階: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二個八度上、下行反覆一次。

2.自選曲:任選一首。

(19)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103 學年度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表(正表)

*准考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身分證統一编號

*第 試場 姓 名 生 日 年 月 日 性別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的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本表須與准考 證 用 同 式 的 相 片

【 不 得 使 用 自 行 列印之相片】

(平貼)

通訊地址

□□□

電話

宅 公

手 機

報考系別 系 緊急聯絡人 電 關 係 話

限報考音樂 系考生填寫

第一志願 樂器 第二志願 樂器 特種身分別 組 組 □原住民生

□身心障礙生

□其他____

學 歷 縣

市 國中 年 月畢業 同等學力

限報考音樂 系聲樂組考 生填寫

曲目 作家

學歷(力)證件影本黏貼處【如影本過大請縮印或折疊】 浮貼

【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非應屆畢業生】- 畢業證書影本/【同等學力考生】- 資料另附

國民身分證

(無身分證者,亦可用健保 IC 卡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正面)影印本黏貼處 平貼

國民身分證

(無身分證者,亦可用健保 IC 卡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反面)影印本黏貼處 平貼

報名 手續

審表及驗證 收報名費 编號及登記 核發准考證 備註 附表 1

(20)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103 學年度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表(副表)

*准考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 試場 姓 名 生 日 年 月 日 性別

請貼最近三個月 內所拍的二吋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本表須與准 考證用同式的相 片【不得使用自 行列印之相片】

(平貼)

通訊地址

□□□

電 話

宅 公

手 機

報考系別 系 緊急聯絡人 電 關 係 話

限報考音樂 系考生填寫

第一志願 樂器 第二志願 樂器

組 組 特種身分別 學 歷 縣

市 國中 年 月畢業 □原住民生

□身心障礙生

□其他____

限報考音樂 系聲樂組考 生填寫

曲目 作家

---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103 學年度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准 考 證

考 試 時 間 表

一、美術系 時間

日期 9:00 – 12:00 附 註

3月22日

(星期六) 素描

(一)素描以炭筆、鉛筆為主。

(二)素描考試中場不休息。

(三)考場備有四開畫紙、畫架、畫板、噴膠。

二、音樂系 時間

日期 9:00 – 9:50 10:10 – 11:00 13:00 – 18:00 附 註 3月22日

(星期六) 樂理 聽寫 視唱、主修科目 考 生 視唱及主修科目考試時 間於 103 年 3 月 19 日(星期 三)在本校網頁公告。

3月23日

(星期日) 主修科目

三、舞蹈系 時間

日期 9:00 – 12:00 13:00 –17:00 附 註

3月22日

(星期六) 舞蹈基本動作

(一)隨示範動作測驗。

(二)須自備舞蹈練習服裝(緊身衣)、舞襪及舞鞋。

(三)考生請於上午8:50前在等候處(本校活動中心 一樓廣場)等候,俾便負責人員帶領前往試場 參加考試。

* 准考證號碼: 【考生請勿填寫】

姓 名:

報考系組別: 系

(一) 組 (樂器) (二) 組 (樂器)

請自行黏貼相片

【不得使用自行列印之 相片】

(平貼)

貼相片處

* 第

試 場

附表 2

(21)

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准考證未帶、毀損或遺失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准予應試,惟至當 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時,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試務中心辦理申請補發者,扣減各該科成績 3 分,至 0 分為 限。考生申請補發准考證資料(身分證正本、與報名時所繳交相同之相片)未盡齊全,以致補辦之准考證無法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 時送達考場,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鐘)聲響時應即入場考試,不得停留場外;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每日考試第 1 節考試遲到逾 20 分鐘者 不得入場【術科考試不在此限,但仍須於考試時間結束前入場,否則視同該科缺考】,第 2 節起於考試開始 10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 始 40 分鐘內不得出場【術科考試不在此限】,強行入場或出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三、考生必須按編定座號入座,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卡)、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均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刻舉手,請監試人 員查明處理,未經查明前,不得作答,如擅自作答,該科不予計分。

四、考生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考生入座,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且考生須遵循監考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考生不得拒絕,否則 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七、考生須於各科試題紙之准考證號欄內書寫准考證號,並於出場前確定繳回。

八、考生除必用之文具及本會所提供之物品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發聲設備(如鬧鈴、 手錶、筆、iPod、iPad 等)、計算器、通訊設備

(呼叫器、行動電話等)及其它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情節重大者,提請本招生委員會予以議處,並 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便利他人窺視答案、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傳遞答案訊息等情事,經警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卡)或試題紙,或以答案卷(卡)、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 計分。

十一、考生不得在考桌上、文具上、准考證上、答案巻(卡)上、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或劃記任何文字、符號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情節重大者,提請本招生委員會予以議處,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時,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卡)及試題紙,違者該科扣 3 分,其後仍繼續作答 經勸止不理者或拒絕交出答案卷(卡)及試題紙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考生已交答案卷(卡)及試題紙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警告,如警告不理,則勒令出場且該科不予計分(如未達本規則第 二條規定出場時間,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拒不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六、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以言行威脅監試人員,違者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七、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卡)攜出或投出試場外,違者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八、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違者除取消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外,其涉嫌者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九、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招生委員會議依其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二十、如遇重大天然災害足以影響本項測驗試務時,由本招生委員會透過中國廣播公司或各有線電視台統一發布本招生委員會之緊急措施消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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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年度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複查成績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複查項目

(請打ˇ)  素描 樂理  聽寫  視唱主 修

樂器: 舞蹈基本動作 特種身分 加分 複查前成績

※複查後成績

附 註

一、打※記號者,由本會填寫。

二、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應於 103 年 3 月 27 日(星期四)中午 12:00 前 以傳真方式(06-2541309)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傳真後請再打電話(06-2535643)確認是否有收到複查成績之傳真,

如未以電話確認而致權益受損,考生需自行負責後果。

四、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者僅能就考試項目成績核計提出複 查,不得要求影印試卷或重閱成績。

申請人簽章

招生委員會戳印

回覆日期:

承辦人員:

承辦組長:

附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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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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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表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報 考 系 組 別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 聯絡手機 申 訴 之 事 實

(請隨文檢附 相關之文件 證據)

希望獲得之 補救方式

附 註

一、考生對招生有質疑時,應填妥本申訴表於 103 年 4 月 8 日(星期二)

中午 12:00 前以傳真方式(06-2541309)或限時掛號寄至本會提出 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會於收件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 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申訴人簽章

評議結果

(由委員會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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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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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 於報名時所持國外學歷證件影本確為教育部認可,並經我國駐 外館處驗證屬實,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繳驗以下證明文件正本,並有義務提供 貴 校所要求需經查驗之完整資料。

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含中譯本驗證)。

二、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申請人係 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本人若未依規定繳交上述證件,或報考資料經查證有造假不實或不符合教育部認定 標準,願接受取消錄取資格之處分,不得異議;同時應負法律責任。

※ 就讀學校之外文名稱

※ 就讀學校之中文譯名

此致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立具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報考系組別(主修別):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住址:

具結日期:266年

266

262

(25)

本校位置圖

附圖 1

(26)

本校校區平面圖

附圖 2

(27)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大學部七年一貫制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

校址:71002臺南市永康區中正路529號

總機:(06)2532106轉397、398

專線:(06)2535643

傳真:(06)2541309

網址:

http://www.tut.edu.tw

本簡章含報名表每份收工本費新台幣50元整 印刷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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