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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重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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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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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生應考說明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係配合普通高中課程綱要之內涵,以適切之題 型,針對高中學生英語聽力進行的一項綜合評量,呼應大學校園國際化之語言能力要求,

以期促使考生著重英語聽力,讓所學能與世界接軌。

為使考生能有清晰音質的試題、合適的應試環境,並清楚應考流程。請大家留意以下 幾點事項,多加配合;有您的充分支持,我們才能順利完成任務:

一、 考生應出示該場次准考證入場應試,以供身分查驗。若未攜帶准考證入場,且未將准 考證於結束鈴響畢前送達考(分)區試務辦公室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成績將扣減 1 題 分數,請各位考生妥慎保管,務必攜帶該場次准考證入場。

二、 由於英聽測驗的特性,請考生務必保持環境的安寧。攜帶入場或放於臨時置物區的行 動電話等物品發生聲響,或在考試中使用行動電話,其成績均不予計算。所以請考生 切勿攜帶行動電話進入試場,並確認手錶鬧鈴設定已解除。

三、 考生進入試場坐定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可離開座位及試場;也不可以吃東西、

喝水及嚼食口香糖。

四、 考生請依指示檢查座位標示單及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但於考試開始鈴響 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

五、 英聽測驗採用校園廣播系統,統一播放試題。英聽試場均經逐一反覆檢測,確認符合 英聽測驗播放規範。針對播放設備的可能突發狀況,大考中心已規範完整配套處置措 施,請惠予體諒配合。

1. 考試開始後,監試人員會有專人逐題記錄該試場播音狀況,若臨時發生故障、播 音不清楚、噪音干擾以致無法聽清楚,或發現試題本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楚 時,考生請標記題號後,安心繼續考試,待全部試題播放結束後,再舉手反映,

申請重播。

2. 試題播放完畢後,監試人員會主動詢問考生是否有需要重播之試題。考生所反映 需重播之試題,監試人員會比對該試場逐題聆聽並紀錄之「試題播放記載表」,或 檢查試題本,研判是否需要重播。請特別注意,考生如未當場反映,一旦離開試 場,將無法進行重播,且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等處理。

3. 監試人員判斷試題確有問題且非個人因素必須重播時,將以手提音響,或由主控 播音室進行重播。

4. 試題播放完畢到考試結束鈴響畢前,考生可繼續畫記答案卡;考試結束鈴響畢,

應立即停止作答,雙手離開桌面。

5. 考試結束鈴響畢後,如監試人員判斷確認有需重播之試題,監試人員會安排重播,

並告知重播之題號。如不願重聽試題之考生,可先行離場。

(2)

104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重要日期

考試別 日期(星期) 項 目

第一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

報名 103. 9.15(一)至 9.22(一) 103.11.18(二)至 11.25(二)

確認報名資料 103.10. 1(三)至 10.3(五) 103.12.16(二)至 12.19(五) 寄發准考證、身心

障礙考生服務審查 結果通知

103.10.15(三) 103.12.31(三)

公布試場分配表、

考試地點查詢 103.10.24(五)至11. 1(六) 104. 1.16(五)至2. 3(二)

考試 103.11. 1(六) 104. 2. 3(二)

寄發成績通知單 103.11.13(四) 104. 2.25(三)

成績查詢 103.11.13(四)至 104. 8.31(一) 104.2.25(三)至 8.31(一) 申請複查成績 103.11.14(五)至 11.17(一) 104.2.26(四)至 3. 3(二)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103.11.20(四)至 12.22(一) 104. 3. 5(四)至 4. 6(一)

【成績使用及相關資訊】

一、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自104 學年度開始,由大學校系自訂是否設為「繁 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及「考試入學」之招生檢定項目或納為「個 人申請入學」審查資料之一。

二、104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舉辦兩次考試,考生可任擇其中一次或兩次 皆參加;有關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與「考試入學」等 招生管道使用本測驗成績之方式,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三、本測驗各項參考資料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 瀏覽或下載。

(3)

104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簡章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 1

貳、測驗範圍及題型 ... 1

參、考試日期及時間 ... 1

肆、報名 ... 1

伍、考試地區 ... 7

陸、准考證寄發、使用及補發 ... 7

柒、作答注意事項 ... 8

捌、成績計算及通知 ... 8

玖、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 9

拾、成績複查 ... 10

拾壹、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0

拾貳、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 10

拾參、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15

拾肆、成績證明申請 ... 12

拾伍、申訴處理 ... 17

附錄一、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 18

附錄二、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簡介 ... 21

附錄三、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等級說明 ... 22

附錄四、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23

(4)

1

104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簡章

壹、 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下查詢,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貳、測驗範圍及題型

一、測驗範圍

涵蓋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英文」課程綱要所訂之第一至第四學期必修課程。

二、題型與題數

所有試題皆為選擇題,整卷共40 題,依據測驗目標設計,評量考生對詞彙、句 子、對話、篇章的聽解能力,共含四大題:「看圖辨義」、「對答」、「簡短對話」與「短 文聽解」,除「看圖辨義」包括部分多選題外,其餘皆為單選題。

參、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考試日期:本學年度舉辦兩次考試,考生可任擇其中一次或兩次皆參加,考試日期如下:

考試別 考試日期

第一次 103 年 11 月 1 日(星期六) 第二次 104 年 2 月 3 日(星期二)

二、考試時間:共60 分鐘。考試時間及相關規定如下:

上午場時間 作業事項 下午場時間

11:00

預備鈴響: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14:00

11:00-11:20 考生身分查驗及考試說明 14:00-14:20

11:20

考試開始鈴響:鈴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14:20

11:20-12:00 正式考試 14:20-15:00

12:00

考試結束鈴響:鈴響前考生不得出場

15:00

本中心得視各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增加下午(14:00~15:00)場次。考生之考試場次 及試場座位,由本中心安排及配置,並載明於准考證上;考生不得指定或要求變更。

三、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如期進 行考試時,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另擇期舉行考 試,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肆、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其他具備報考 資格者,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亦可以個別報名。未於各該 次之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繳費者,即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逾期概不受理補辦報名或 繳費,並不得參加考試。

一、報名日期:

考試別 報名時間

第一次 103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 時 至 9 月 22 日下午 5 時 第二次 103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 時 至 11 月 25 日下午 5 時

(5)

2

二、報名方式:

(一)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

備齊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作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 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二)個別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備妥數位相片檔,至本中心網站依網頁指示登錄報名資料,並列 印「個別報名繳費表」,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三、報名費及繳費期間:

(一)每次考試費用:

集體報名者,報名費每名350 元;個別報名者,報名費每名 380 元。但低收入戶 考生之報名費全免,報名時即不需繳費;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十分之三,

應繳金額集體報名者每名245 元,個別報名者每名 266 元。

(二)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如下: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均須內含考生之姓名及身分證號

,且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戶口 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證明,不符免繳報名費規定。

3.學校集體報名者,逕由學校審驗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學校僅須將集體報 名前置作業系統列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清冊」寄送本中心備查;

補習班集體報名者,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考生清冊」寄送本中心審驗;個別報名者,由考生逕將其證明文件影本寄送本中 心審驗。

4.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事後亦不接受補件。第

一次考試審驗符合者,若報名第二次考試則無須再繳驗證明文件。

5.經審驗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補繳 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三)繳費期間如下:

繳費方式 第一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103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22 日 下午3 時 30 分

103 年 11 月 18 日至 11 月 25 日 下午3 時 30 分

以自動櫃員機(ATM)、

網路ATM 繳費

103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22 日 夜間12 時

103 年 11 月 18 日至 11 月 25 日 夜間12 時

便利商店繳費 103 年 9 月 15 日至 9 月 20 日 夜間12 時

103 年 11 月 18 日至11 月 21 日 夜間12 時

四、報名查詢及確認:

(一)報名期間內之處理進度查詢:

1.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其考生即可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或以電話語音02-23643677 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2.個別報名考生,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6)

3

(二)報名結束後之資料確認: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名手續之考生,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應以網路或電 話語音確認其報名資料是否完備。考生如發現與原報名資料不符或遺漏,應即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補正,逾期不予受理。資料確認時間如下:

考試別 報名資料確認時間

第一次 103 年 10 月 1 日上午 9 時 至 10 月 3 日下午 5 時 第二次 103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時 至 12 月 19 日下午 5 時 (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

報名資料確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 試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

考試後請於表列期間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更改相關資料。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申請日期 103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10 日 104 年 2 月 4 日至 2 月 22 日 五、報名應備資料:

(一)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學校應傳送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相關規定詳見本節(三)]

(2)報考資料確認表

(3)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補習班應傳送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相關規定詳見本節(三)]

(2)報考資料確認表

(3)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之證明文件影 本與清冊

3.個別報名:

(1)數位相片檔 [相關規定詳見本節(三)]

(2)報名費(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註)

註:須繳驗身分證正面影像檔(曾報考本中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應於報名期限內,

使用網路報名系統之「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限內上傳者以未完成報名手續 處理。(身分證正面影像檔可使用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拍攝)

(二)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其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

不得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之個人 報名資料,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歸咎於報名 單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地區等報名資料,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報名單位。

(三)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

1.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應符合下列規格:

(1)應為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惟曾報考本中心

103 或 104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 相片為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7)

4

(2)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3)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4)黑白或彩色不拘,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5)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6)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符合內政部公告之「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請至網站

http://www.ris.gov.tw查閱)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亦予採用。

2.數位相片檔案應注意事項:

(1)檔案應為灰階黑白相片檔或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不 得低於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案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

(四)符合「拾貳、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所列服務對象之考生申請應考服務時,凡 涉及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各題作答時間者,應於報名時繳驗 本測驗專用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 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申請之服務項目,係與試題、答案卡作答及考試時間均無關者,則僅須於報名檔 之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明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例如:下肢障礙坐輪椅、

行動不便拄柺杖、情緒障礙或病弱需單人或人數較少的試場、糖尿病攜糖水及幫 浦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需繳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 六、繳費手續:

(一)繳費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

由學校收齊各生報名費,並持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辦理 繳費,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先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辦理 繳費,再將繳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留存。

3.個別報名:

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持報名系統印出之「個別報名繳費表」辦理繳費,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二)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繳款帳號共有14 碼,前 3 碼一律為「916」,第4 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由個別報名系統或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其「繳款帳號」已由系統代為設定。)

1.學校集體報名:

(1)單位代碼首碼不是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為91600000000 +「單位代碼」,如例1。

(2)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為91600100000 +「單位代碼」,且首碼 依「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例2。

範例 單 位 單位代碼 繳款帳號

1 國立師大附中 100 91600000000100

2 私立復興商工夜間部 B20 91600100000220

(8)

5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01 A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14 N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考生個別繳費:

(1)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916+「身分證號」,且英文首碼依「英 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例3。

範例 考生 身分證號 繳款帳號

3 考生甲 A123789456 91601123789456 (2)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916 +「9…」+「居留證號」:

A.居留證號共 10 碼,前 2 碼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號之前以

「9」補足 14 碼,如例 4。

B.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護照號碼內含之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不足 14 碼時,在護照號碼之前以「9」補足,如例 5 及例 6。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 / 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4 考生乙 HD12345678 91699912345678

5 考生丙 765AC4321 91699765994321

6 考生丁 123456789 91699123456789 (三)繳費須知:

1.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先輸入華南銀行代號【008】,再輸入「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最後務必確認 交易明細表之「繳款帳號」和「繳款金額」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

2.至華南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銀行 各分行繳費。

3.使用跨行匯款者(手續費自付):

(1)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填寫「跨行匯款單」─

A.收款人帳號:依「繳款帳號」設定方式填寫。

B.收款人戶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C.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2)請於備註欄詳填考生之身分證號及住宅電話與行動電話號碼。

4.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手續費 10 元自付):

(1)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集體報名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2)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萊爾富、

來來(OK)便利商店繳費。

5.使用票據繳費者:請務必至各地華南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至各地華南銀行繳費者:

A.受款戶名:「限存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 中心基金會」。

B.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A.受款戶名:「限匯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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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請取消劃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七、報名費退費:

(一)報名日期截止後,除符合下列對象者得予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對象 申請手續 退費金額

A.溢繳報名費者 考生須檢具原繳費收據

影本及退費申請表,傳真 至本中心(02-23661365) 申請退費

退還全部溢繳費用 B.繳交報名費但未報名或逾期

報名者

酌扣基本作業費 150 元 後,再退還其餘費用 C.報名截止日前取消報名者

D.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格不符 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由本中心主動辦理 E.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料不齊

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註:退費申請表可於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下載使用,內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號、退 費事由、聯絡電話、郵寄地址。

(二)退費申請截止日期: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截止日期 103 年 10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10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5 時止 八、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四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二)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如因不及取得全科跳級至高三之鑑定通過證明或本學 年度鑑定及格證書者,得附相關證明並切結於大學註冊入學時繳交符合報考資格之 正式學力證明文件後,先准其報考。

(三)考生報名時,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詳實填寫或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按規定仔 細校核,報名日期截止後,其考試地區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亦不得將報 名資格移轉他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

(四)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五)考生如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應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 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辦理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意該補習 班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假借、

冒用報名資料者,除取消報名、考試資格外,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並送請司法 機關追究責任。

(七)考生如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隨時通知本中心,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 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10)

7

伍、考試地區

一、考試地區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考試地區設置如下: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510 雲林 810 宜蘭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540 嘉義 840 花蓮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610 臺南 870 臺東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640 新營 910 澎湖 261 中和、永和 460 南投 710 高雄 920 金門 300 基隆 470 彰化 770 屏東 930 馬祖 310 桃園 471 員林

二、本中心將依各考試地區之報考人數,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考場,以及統一編配 考生之場次、試場及座位。但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將取消當地考 場之設置;選填該考試地區之考生,由本中心依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或辦 理全額退費。

三、試場分配表及詳細地點公布期間如下,登載於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 並提 供網路及電話語音02-23643677 查詢。

考試別 公布期間

第一次 103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 1 日 第二次 104 年 1 月 16 日至 2 月 3 日

陸、准考證寄發、使用及補發

一、准考證之寄發時間及更正資料時間如下表:

考試別 寄發時間 更正資料時間

第一次 103 年 10 月 15 日 103 年 10 月 15 日 103 年 10 月 20 日 第二次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至 104 年 1 月 4 日 二、准考證寄送方式: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者,逕寄給考

生。惟因特殊原因,本中心亦得通知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考生若於寄送 後第3 個工作日仍未收到准考證或領取通知時,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單位;個 別報名者,以電話語音02-23643677 查詢。

三、准考證號碼查詢:第一次考試自103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第二次 考試自103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提供網路 http://www.ceec.edu.tw 及電話語音02-23643677 查詢准考證號碼。

四、收到准考證後,務請確實核校,如發現准考證上之姓名、身分證號、性別、考區及相 片等5 欄,有任一欄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而須更正者,請於資料更正時間內,將作廢之 准考證以限時掛號郵寄本中心,以辦理重製作業。

五、准考證如於考試前毀損或遺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身分證(或居留證、護照、駕 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之一)及 2 吋相片一張,向考(分)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申 請時務必帶齊考生之證件及相片,否則一律不予補發。

六、准考證上,除考生個人資料及考試地點外,切勿書寫其他文字、數字或符號,以免違 反應考相關規定。

七、考試時,應攜帶該場次考試之准考證入場,考試結束後,准考證不再補發,請自行妥 為保存。

(11)

8

柒、作答注意事項

一、考試前,務請詳閱本簡章「拾壹、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二、本測驗之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語音試題每題僅播放一次,並連續播 放至全部試題播完為止。考生應在每題播放完畢後,根據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播放內 容,立即將該題答案畫記在答案卡上,過程中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試題。惟於考 試過程中,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考生得於全部試 題播放完畢後,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經監試人員與巡場人員確認後進行重播;

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

三、考試必用書寫、擦拭文具以外之其他物品,應於入場時放置在試場前後之臨時置物區 內,不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以免違反試場相關規定。

四、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以免違反應考 相關規定。

五、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

(一)必須使用黑色2B 軟心鉛筆畫記。

(二)畫記要「粗」、「黑」、「清晰」,且須畫滿方格,不可畫記不全(如:畫半格、

畫一點、畫一線…等)或未依規定畫記(如:打圈、打勾、超出格外、未擦拭乾 淨、畫記太淡…等)。

(三)更正時,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必須使用橡皮擦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乾 淨;擦拭時,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四)應保持卡片清潔,避免橡皮屑沾黏,不得破壞、塗改准考證號碼及條碼,亦不可 任意挖補污損,或在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五)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摺疊。

捌、成績計算及通知

一、成績計算

(一)所有試題皆為選擇題,包含單選及多選兩類,每題配分相同:

1.單選題:每題有4 個選項,其中只有 1 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答對者,得 該題的分數;答錯、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該題以零分計。

2.多選題:每題有4 個選項,其中有 2 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各題之選項獨立判 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的分數;答錯1 個選項者,得該題一 半的分數;答錯多於1 個選項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

例 某多選題有 4 個選項,正確答案為A,B,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考 生之作答分別為「A,B」、「A」、「A,B,D」、「A,C」、「A,B,C,D」、「A,C,D」

與「未作答」,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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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作答情況 各選項對錯 答錯

選項數 該題得分 A B C D

甲 A,B O O O O 0 全部分數 乙 A O X O O 1 一半分數 丙 A,B,D O O O X 1 一半分數 丁 A,C O X X O 2 0 戊 A,B,C,D O O X X 2 0 己 A,C,D O X X X 3 0 庚 未作答 - - - 0

(二)測驗成績採等級制,以考生原始總分,經由統計方法轉換為成績等級,由高至低 依序為:「A」、「B」、「C」、「F」共四等級(詳附錄三)。

二、成績通知

(一)考生成績通知單提供該考生當次測驗等級及簡要說明。

(二)考生成績通知單,個別報名者逕寄至考生之通訊地址;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 轉發考生,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各集體報名單位之考生成績資料檔。若考生未收到時,

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單位;個別報名者,請以電話語音02-23643677 查詢。

考生成績通知單之寄發、查詢及補發日期如下表:

考試別 成績通知單寄發 成績通知單查詢及補發 第一次 103 年 11 月 13 日 103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7 日 第二次 104 年 2 月 25 日 104 年 2 月 26 日至 3 月 3 日

(三)手機簡訊通知: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之考生,凡於報名時填寫行動電話號 碼者,本中心將於考生成績通知單之寄發當日,主動發送成績簡訊通知。

(四)成績查詢服務:

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於考生成績通知單之寄發當日上午 9 時起,即可至本中心網 站(http://www.ceec.edu.tw)或以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成績,查詢服務開放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五)考生成績通知單僅作為告知考生個人考試成績之用,考生參加各大學招生或另有用 途而需要本測驗成績者,應依本簡章「拾肆、成績證明申請」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玖、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一、參加本測驗之考生,本中心僅提供其考試成績。所有考試過程中所使用與產出之一 切資料(包括考生作答之試題本及答案卡),均屬本中心所有。

二、考生之成績及資料,除於考試結束後主動提供給考生個人及受考生委託辦理報名之 集體報名單位外,亦接受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依本簡章「拾肆、成績證明申 請」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 四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 項」。

三、各大學招生之報名資格及採用本測驗成績之方式,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考生報名本測驗前,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報名後,不得以不符大學入學資格 或招生報名資格為由,要求退還考試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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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

考試別 申請時間

第一次 10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 時 至 11 月 17日下午5 時 第二次 104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時 3 3 日下午 5 時 二、申請方式:

考生複查成績,限用網路申請,其他方式概不受理。請使用考生成績通知單上之「考 生申請複查成績密碼」,至本中心網站之複查申請網頁,登錄申請複查相關資料。

三、作業費用:50 元。

四、繳費方式:

(一)須先上網登錄申請複查相關資料後,持系統印出之「成績複查網路申請表」至華南 銀行臨櫃繳費,或至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辦理轉帳繳費。

(二)「繳款帳號」與考生個別報名時繳費之設定方式相同(詳見本簡章第 4-5 頁),由 登錄系統自動設定。繳費後收據由考生自行妥慎留存,以備查驗。

(三)未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者,即未完成申請手續,且逾期不再受理補繳。繳費時間 如下:

考試別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以自動櫃員機(ATM)、網路 ATM 繳費 第一次 103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7 日下午 3 時 30 分 103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7 日夜間 12 時 第二次 104 年 2 月 26 日至 3 月 3 日下午 3 時 30 分 104 年 2 月 26 日至 3 月 3 日夜間 12 時

五、處理方式:

(一)考生申請複查時,不能指定題號,即一經申請完成,則所有題目均予複查。

(二)申請複查考生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答案卡。

(三)成績複查結果包含複查無誤或成績增減等。本中心對成績增減者除更製該考生成績 通知單外,並將異動情形通知成績使用單位。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寄發當日,同時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本中心對複查後答案異 動或成績增減之考生,將更製其考生成績通知單。複查結果通知日期如下: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結果通知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104 年 3 月 5 日 六、注意事項:

(一)完成申請手續者,於申請截止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繳費者,不予處理。

拾壹、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 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 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 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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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 第3 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4 條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成績不予計算: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5 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違者扣減1 題分數;在考試時不得相互 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成績不予計算。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6 條 考生應攜帶該場次考試之准考證入場應試,以供身分查驗。未攜帶准考證但經監試人 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該場次考試結束鈴響畢前仍未送 達考(分)區試務辦公室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1 題分數。

第7 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入場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考試開始鈴響畢 後,考生(含入場後因故離場)不得入場。擅自離場或逾時入場者,其成績不予計算。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就座者,扣減1 題分數;考生就 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違者扣減2 題分數。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2 題 分數;經制止仍再犯者,其成績不予計算。

第8 條 考生入場前,應確實關閉行動電話(或取出電池)及手錶之鬧鈴設定;入場後,除准考 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 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減1 題分數。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將行動電話等 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 或隨身攜帶者,扣減2 題分數。如有使用前述物品者,成績不予計算。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 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成 績不予計算。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分或成績不予計算。

第9 條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 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不遵從者視同未攜帶准考證應試,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考試及離場事項

第10 條考試開始鈴響前10 分鐘,播放考生應考注意事項,考生應安靜聆聽,並依指示確認 座位標示單、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完全相符,以及檢查答案卡是否有缺漏、污損或印 刷不清,如有問題時(含播放聲音不清楚等),於播放結束後,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試開始鈴響後不再處理,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成績優待 或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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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條考試開始鈴響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或錯用答案卡者,其成績不予計算。

第12 條考生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違者成績不予計算。考生違反答案卡背面之畫記注意 事項或未以黑色2B 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致機器無法辨識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 行承擔。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違者扣減1 題分數。

考生應保持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竄改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成績不予計算。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卡,或在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 者,扣減1 題分數,並得視其情節加重處分或成績不予計算。

第13 條考生考試時發現試題本錯誤、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時,應於試題播放結束後舉手請 監試人員處理(重播),但不得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

考生不得在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1 題分數;如將抄錄之答案 強行攜出試場者,成績不予計算。

第14 條考試過程中,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考生得於全部試 題播放完畢後,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

第15 條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後,得因病、因故(如廁等)申請緊急離場,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 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惟離場後不得再入場,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結束前,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離場,或逕將答案卡、試題 本攜出試場外,違者成績不予計算。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 仍再犯者,成績不予計算。

第16 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違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1 題分數。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2 題分數。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分或成績不予計算。

其他事項

第17 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至零分為止。

第18 條考試過程中,如發生播音器故障、停電、噪音等嚴重干擾考試之突發事件時,本中心 得視情節順延考試時間或擇期重考。

第19 條考生之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依規定補考,拒絕者其成績不 予計算。

第20 條因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發生的違規情事,得依其提報情節予以適 當處理。

第21 條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此侵 害本中心權益者,本中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拾貳、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三)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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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項目:

(一)優先進入試場。

(二)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三)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考試。

(四)使用特殊試題(係指本測驗紙本試題部分),包含: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或點字試 題本(或盲用電子試題)。

(五)使用特殊作答方式,包含: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作答、或使用點字機、

(盲用)電腦等特殊方式作答。

(六)延長各題作答時間,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七)使用特殊輔具作答,包含:使用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 FM 調頻系統、放大鏡、擴視 機、點字機、(盲用)電腦等器具,以協助閱讀或記錄答案。

(八)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如使用輪椅需特殊桌椅、糖尿病攜 糖水(幫浦)、助聽器(電子耳)等個人醫療器材等。

三、申請說明:

(一)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凡涉及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各題作 答時間者,應於報名時繳驗本測驗專用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含 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二)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係與試題、答案卡作答或考試時間均無關者,則僅須於 報名檔案之「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中註明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無需繳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

(三)申請表件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1.「應考服務需求表」,申請者於線上填寫後請監護人及考生簽名。

2.「在校學習記錄表」,由考生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線上填寫後,加蓋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

3.「診斷證明書」,考生應持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 醫院,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試之各項閱讀、書寫 及移動等能力。檢查事項如有疑義,請先向本中心第二處洽詢,電話02-23661416 轉602、604。

4.視覺與肢體障礙類別以外之考生申請時,除繳驗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可增附心 理衡鑑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補充。學習障礙考生如因診斷證明書取得困難,

可先暫以「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5.考生如於本學年度第一次考試時已繳驗「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或 相關證明文件,報考第二次考試時不需再繳驗;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驗。

6.請就讀學校之特殊教育、資源班或輔導室教師,協助考生辦理應考服務申請手續。

7.申請表件應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 中心「10673 臺北市舟山路 237 號」;信封上請註明「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字樣。

(四)申請方式及重要日程如下:

1.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 務網」登記;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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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日程:

四、審查:

(一)未依規定申請及繳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者,一律不予提供特殊試 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各題作答時間。

(二)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由本中心邀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醫療人員組 成審查小組,就各生之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及繳驗資料,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 為原則,分別審定之。

(三)試題提供方式及原則:

1.各考生之試題每人以一種(即題目之內容及其計分方式相同者)為原則。

2.點字試題本以一級點字製作為原則;盲用電子試題以提供重度視覺障礙之考生使 用為原則。

(四)作答方式及原則:

1.考生應依審定之作答方式作答,未依規定作答或於試題上書寫、勾選之答案,不 予計分。

2.考生作答之內容,應為其本人之直接意思表示,不得要求於應試中逕由他人代寫 或轉譯答案。

3.考生作答之結果,應清晰明確並可供稽核,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辨認答案者,其 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五)審查結果通知書,隨准考證一同寄發。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

個別報名者,逕寄給考生。

(六)考生認為審查結果有影響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中心第二處提出複審,複審申請 書(可至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書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複 審事由及檢附醫療診斷或相關證明文件。複審申請書應於期限內(郵戳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件寄本中心(10673 臺北市舟山路 237 號),信封上註明「申 請複審」字樣。複審申請受理時間如下: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受理時間 103 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22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至 104 年 1 月 7 日 (七)考生申請複審之服務項目,由本中心聘請審查委員審查,複審結果將依下列日期通

知考生。

考試別 第一次 第二次

通知時間 103 年 10 月 29 日以前 104 年 1 月 14 日以前 五、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身心障礙考生試場依其所需的應考服務需求與應試輔具資源,分為一般身心障礙考 生試場與特殊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一)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經審查通過下列項目者,得依其報名時選填之考試 地區,安排於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應試:

考試別 受理時間(報名起至報名截止日止)

第一次 103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 時至 9 月 22 日下午 5 時 第二次 103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 時至 11 月 25 日下午 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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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優先進入試場。

2.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3.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考試。

4.使用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

5.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作答、一般電腦作答、錄音作答。

6.延長各題作答時間,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7.使用放大鏡、擴視機等特殊輔具作答。

8.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如使用輪椅需特殊桌椅、糖尿病 攜糖水(幫浦)、助聽器(電子耳)等個人醫療器材。

本中心依各考試地區之一般身心障礙考生人數,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一般身 心障礙考生試場,並按照考生選考的科目統一編配試場及座位。考試地區設置如下(同

「伍、考試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510 雲林 810 宜蘭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540 嘉義 840 花蓮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610 臺南 870 臺東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640 新營 910 澎湖 261 中和、永和 460 南投 710 高雄 920 金門 300 基隆 470 彰化 770 屏東 930 馬祖 310 桃園 471 員林

(二)特殊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經審查通過使用盲用電子試題、點字試題,盲用電腦作答、點字機作答之障礙考生,

以及其他需提供特殊輔助事項係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無法提供服務者,限自下列考試 地區擇一應試: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110 臺北 610 臺南 840 花蓮 410 臺中 710 高雄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如使用 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等)、輔具(如擴視機、放大鏡等)及醫療器材(如 助聽器、幫浦等)等,應自行準備,並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二)使用點字試題、盲用電子試題應試之考生,免考「看圖辨義」題型之試題,其成績 按應可作答之實際題數依比例還原後,再重予計算。

(三)身心障礙考生專用答案卡代用紙樣張(含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以及 特殊作答方式相關試務暨注意事項(例如:電腦作答、錄音作答、點字作答等),置 於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以供參閱。

拾參、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於考試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或未依本簡章「拾貳、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應 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之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一、一律不予延長各題作答時間。

(19)

16

二、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審查後提供:

(一)優先進入試場。

(二)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三)安排至同一分區之低樓層試場應試。

(四)安排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五)安排於考生人數較少之試場應試。

(六)使用特製桌椅等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七)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作答。

(八)使用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作答。

(九)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服務。

三、申請方式與受理期間:

(一)一律使用網路申請,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

務網」登記;考生網路申請後,須檢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正本,並以限時掛號郵寄 至本中心「10673 臺北市舟山路 237 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 註明「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字樣。

(二)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三)申請上述服務事項者,務請依下列受理時間分別向本中心第二處(電話 02-23661416 轉602、604)或考生所屬考區辦理申請:

考試別 本中心第二處受理時間 各考區逕行受理時間 第一次 103 年 10 月 24 日至 10 月 29 日 103 年 10 月 30 日以後 第二次 104 年 1 月 16 日至 1 月 29 日 104 年 1 月 30 日以後 (四)因特殊重大突發傷病申請上述服務事項項目之外者,應依下列受理時間(逾期不予

受理),持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向本中心第二處申 請,電話02-23661416 轉 602、604,並經試務召集人指定之審查委員審定通過後,

始得為之。

考試別 特殊服務受理時間

第一次 103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以前 第二次 104 年 1 月 29 日下午 5 時以前

拾肆、成績證明申請

為維護本測驗成績證明之正確及考生個人權利,凡使用本測驗成績者,應依下列之 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一、成績證明限使用本測驗成績之國內各大學招生單位及考生本人申請。

(一)考生本人申請:可依需要申請中文版或英文版,工本費每份100 元整,限以郵寄或 現場申請;申請期限自考試當年度起5 年為限。

1.郵寄申請者:

(1)填寫「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證明申請表」(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

(2)檢附考生准考證(或身分證)正面影本。

(3)繳附工本費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劃撥帳戶:「大考中心測驗專戶」,帳號:

1822347-8 號,並於劃撥單通訊欄處註明「申請成績證明」字樣。

(20)

17

(4)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10099 臺北郵政 71-64 號信箱),信封上註明「申請成績 證明」字樣。

(5)本中心於收件後 3 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方式寄出。

2.現場申請者:

(1)申請日期:

考試別 現場申請成績證明日期 第一次 103 年 11 月 14 日起

第二次 104 年 2 月 26 日起

(2)請攜帶考生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如由受託人申請,請加帶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至 本中心現場辦理,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00 至 5:00

(國定假日除外)。

(3)檢附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證明申請表。

(4)當場核發成績證明。

(二)大學招生單位申請者:

1.申請時請先來函並檢附招生單位使用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證明申請表」,並 將「考生名單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2.前項之申請表及電子檔檔案格式,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 下載。

3.本中心於收件後 3 個工作天內回覆。

二、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測驗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即表示同意該大學向本中 心申請個人成績及資料。

三、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中心同意,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告)其他第三 者。非由本中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未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本中心 不負任何查驗責任。

拾伍、申訴處理

一、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訴,申訴書(可 至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書明申訴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詳細 申訴事由。

二、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以限時掛號郵件寄本中心(10673 臺北市舟山路 237 號),信封上註明「申訴書」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除必須提請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者外,原則上於收文後 14 日內逕以書面答覆。

(21)

18

附錄一、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臺北市 153 私立華岡藝校 222 私立崇光女中 266 私立二信高中 100 國立師大附中 155 私立達人女中 223 私立醒吾高中 267 私立培德工家 101 市立第一女中 156 市立南港高工 224 私立穀保家商 276 市立安樂高中 102 市立建國高中 157 市立士林高商 225 私立聖心女中 277 市立暖暖高中 103 市立中山女中 158 市立木柵高工 226 私立徐匯高中 278 市立八斗高中 104 市立景美女中 159 市立內湖高工 227 私立及人高中

105 市立成功高中 160 市立明倫高中 228 私立東海高中

106 市立復興高中 161 市立華江高中 229 私立中華高中 宜蘭縣 107 市立中正高中 162 市立陽明高中 230 私立莊敬工家 270 國立宜蘭高中 108 市立內湖高中 163 市立永春高中 231 私立光仁高中 271 國立蘭陽女中 109 市立松山高中 164 市立和平高中 232 私立恆毅高中 272 國立宜蘭高商

110 市立大同高中 165 市立西松高中 233 私立崇義高中 273 私立中道高中 111 市立松山家商 166 市立大理高中 234 市立永平高中 274 私立慧燈高中 112 市立大安高工 167 市立啟明學校 235 私立金陵女中 275 縣立南澳高中 113 市立松山工農 169 市立大直高中 236 私立樹人家商 280 國立羅東高工 114 市立成淵高中 170 市立萬芳高中 237 私立辭修高中 281 國立蘇澳海事 115 國立政大附中 171 市立百齡高中 238 私立能仁家商 282 國立頭城家商 116 私立衛理女中 172 市立南港高中 239 私立豫章工商 283 國立羅東高中 117 私立華興高中 173 市立麗山高中 240 私立開明工商 284 國立羅東高商 118 私立景文高中 174 市立啟聰學校 241 私立復興商工

119 私立再興高中 175 市立育成高中 242 私立智光商工

120 私立大誠高中 176 市立中崙高中 243 市立明德高中 桃園縣 121 私立延平高中 177 市立南湖高中 244 私立清傳高商 285 縣立觀音高中 122 私立祐德高中 199 市立啟智學校 246 市立樹林高中 287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123 私立滬江高中 981 南華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7 私立中華商海 288 國立楊梅高中 124 私立強恕高中 982 志仁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8 私立南山高中 289 國立武陵高中 125 私立靜修女中 989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249 市立雙溪高中 290 縣立大園國際高中

126 私立方濟高中 250 市立金山高中 291 國立桃園高中

127 私立薇閣高中

251 市立清水高中 293 縣立平鎮高中 128 私立惇敘工商 新北市 252 市立三民高中 294 私立大華高中 129 私立文德女中 168 市立鶯歌工商 253 市立海山高中 295 國立內壢高中 130 私立泰北高中 200 國立華僑高中 254 市立秀峰高中 296 縣立永豐高中 131 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204 市立新北高中 257 市立三重高中 297 縣立南崁高中 132 私立復興實驗高中 205 市立新莊高中 258 市立錦和高中 298 縣立大溪高中 133 私立東方工商 206 市立板橋高中 259 市立安康高中 299 縣立壽山高中 134 私立中興高中 207 市立泰山高中 264 市立石碇高中 304 國立陽明高中 135 私立喬治工商 208 市立新店高中 268 市立林口高中 306 國立中壢家商 136 私立東山高中 209 市立中和高中 269 私立康橋高中 317 國立中壢高商

142 私立十信高中 210 市立瑞芳高工 320 國立桃園農工

143 私立協和工商 211 市立丹鳳高中

321 國立龍潭高中 144 私立開南商工 212 市立竹圍高中 基隆市 334 私立振聲高中 145 私立志仁家商 215 市立新北高工 255 國立基隆高中 335 私立治平高中 146 私立金甌女中 216 市立三重商工 256 國立基隆女中 336 私立泉僑高中 147 私立稻江高商 217 市立淡水商工 260 國立基隆商工 337 私立復旦高中 148 私立育達家商 218 私立格致高中 261 國立基隆海事 338 私立光啟高中 149 私立立人高中 219 私立南強工商 262 私立聖心高中 341 私立方曙商工 150 私立大同高中 220 私立竹林高中 263 私立光隆家商 351 私立成功工商 151 私立稻江護家 221 私立淡江高中 265 市立中山高中 353 私立永平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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