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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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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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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壹、法令依據

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貳、報考資格

一、基本條件: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

二、報名資格:

(一) 應考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 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如為 102 年 8 月 1 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參照附錄二及附表) 2.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

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如為 102 年 8 月 1 日起入學且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須依據「持國外 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 程證明書。

3.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 8 條第 3 項)

4.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 者。(教保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二) 報考一般地區 2 歲專班(第 2 組)者,須持有勞動部(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 之「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以下簡稱保母證)。

參、甄選名額

一、錄取名額:暫定各類別(組別)錄取名額如下表,實際錄取名額得由本市公立幼兒園教 師暨契約進用人員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實際出缺情形調整之。

二、報名組別:

採分組報名、分組錄取與分組分發模式辦理,考生僅能擇一組別報名及參加甄選,請於 初試報名時選定應考組別,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改,其中第 2 組須持保母證,始得報考。

(2)

組別 錄取名額 第 1 組 一般地區 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班級

正取 15 名 備取 30 名 第 2 組 2 歲專班 正取 6 名

備取 18 名

第 3 組 原住民族地區 3 歲至入國民小 學前班級

正取 2 名 備取 6 名

肆、簡章下載

甄選簡章請於 110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三)起逕至本市公立幼兒園教師暨契約進用人員 聯合甄選網站(以下簡稱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或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edu/)下載。

伍、報名方式 一、初試階段

(一)一律採取網路報名,不受理通訊或現場報名。

(二)報名時間:

報名期間為 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8 時起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18 時 止,請逕至甄選網站報名。網路報名須知及詳細流程請參閱網站資料或網路報名流程 表(如附件 1)。

(三)報名程序:

1. 上網報名:請至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填寫登錄報名資 料,並列印「繳費單」。

(具教師資格者,欲同時報考教師類別,須於網路報名時選取「教師+教保員」選 項,於初試報名時須分別繳交報名教保員費用 900 元及報名教師費用 900 元;若同時 進入教師及教保員複試,須分別繳交各類複試報名費用。)

2. 繳交報名費:請於 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8 時起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

23 時 59 分止,依繳費單說明至臺灣銀行臨櫃繳費或各地自動提款機(ATM,收款銀 行:臺灣銀行桃園分行;銀行戶名: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代收各項費用專戶)

轉帳繳交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整(不含匯款或轉帳手續費,且完成繳費後不得要 求退費,若因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隔離或檢疫措施而無法應試者,可檢具證明文件,

於考試前後 15 日內申請退費)。

3. 下載准考證(如附件 2):完成線上報名及繳費之應考人,請於 110 年 5 月 5 日(星 期三)8 時起至 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23 時止,至甄選網站(網址:

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下載列印准考證;初試當日不提供列印准考證,請 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後,攜帶至試場。

(四)考生於報名時須一併於甄選網站填報「旅遊史暨自主健康管理聲明書」;倘於 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間有經衛生或民政機關通知應實 施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應於 110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前將聲明 書傳真至文欣國小並電話確認(傳真:03-3971659);倘於 110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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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間經通知須自主健康管理者,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聲明 書至各試場之通報區,以安排至預備試場應試。應考人應據實切結個人健康狀況,並 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防疫措施,如違反者,取消錄取資格。

(五)應試考生如為身心障礙且需於初(複)試時提供特殊需求服務者,應填妥「身心障礙 考生應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如附件 3)(以下簡稱「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於 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至 12 時,持准考證、身心障礙手冊及特殊需 求服務申請表,親自至文欣國小辦理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與接受特殊身分資格審查(地 址:桃園市龜山區文昌五街 95 號)。若經初試通過者,仍須於 110 年 6 月 2 日(星期 三)至文欣國小接受資格審查。

(六)應考人在報名期間,對應考資格有疑義請逕洽桃園市龜山區文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 文欣國小)(聯絡電話:03-3974893 分機 210、214),報名系統操作諮詢請於服務時 間 17 時前逕洽文欣國小(聯絡電話:03-3974893 分機 210、214)

(七)網路報名不受理書面審查,通過初試列冊人員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第伍點二、

(三)2.資格審查證件一覽表】接受資格審查,未參加資格審查或審查結果未具教保員 資格者或報考第 2 組未持保母證者,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八)具原住民籍身分考生報考第 3 組且持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合格證書」之考生應於報名後攜帶准考證(附件 2)、戶籍謄本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於 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至 12 時,親自至文欣國小接受特殊身分考生初試資格審查,未完成審核者,不予加 分。若經初試通過者,仍須於 110 年 6 月 2 日(星期三)至文欣國小接受複試資格審 查。

二、複試階段

(一)資格審查時間:110 年 6 月 2 日(星期三)10 時至 12 時。

(二)資格審查地點:文欣國小(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昌五街 95 號;電話:03-3974893 分機 210、214)。

(三)資格審查流程:

1. 報到:參加複試之列冊人員親自或受委託人【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 分證或健保 IC 卡、駕照、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報 到。

2. 資格證件審查: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或上述 身分證明文件)攜帶下列證件接受審查與報名參加複試,證件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僅 持影印本證明概不受理。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報到 → 資格證件審查 → 繳交複試報名費(參加複試人員) → 報名表核章

(4)

項 目

序 號

檢附證件

名 稱 相關說明

基 本 證 件

1 准考證

(附件 2)

須持參加初試且經監試人員核章之准考證(正本 或影本)。

2

國民身分證或 居留證

(附件 4)

含正本及影印本(雙面影印並黏貼於資料表上)。

3 資格審查報名表

(附件 5)

4 最高學歷 畢業證書

1.含正本及影印本。

2.如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須檢附學歷證書、歷年 成績證明之正影本與公證之中譯本、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 證明。

5 專業資格 證明文件

教保員資格證明文件。(含正本及影印本) (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簡章第 1 頁)

102 年 8 月 1 日起入學者另檢附教保專業知能課 程 32 學分證明書。

6 初試成績單 請自行至甄選網站下載。

其 他 證 件

7 資格審查委託書

(附件 5-1)

如委託他人報名複試與資格審查,須檢附資格審 查委託書。

8 報考切結書

(附件 6) 應考人皆應具結。

9 保母證 報考教保員第 2 組者適用。

10 戶籍謄本與族語

認證證明文件 報考教保員第 3 組者適用。

11 現職學生暫准 應考相關證件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之應考 人,請檢附具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 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12 基本救命術 訓練證明

請檢附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證明文件,倘尚未 取得者,請檢具切結書(同附件 6)。

13 旅遊史暨自主

健康管理聲明書 請自行至甄選網站下載。

備 註

1.上述證件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並依序排列成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雙面)、畢 業證書及相關證書(教師證書或結業證書)等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以 A4 紙張影印,並 加蓋或書寫與正本相符及應考人簽名(或蓋私章),逾時不受理補件。

2.經錄取分發後,以暫准報名方式應考者,如未能於 110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畢業(學 位)證書、110 年教師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等相關專業資格證明文件或未 能提出任職前 2 年內或任職後 3 個月內取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證明文件,則取消 錄取資格。

3.如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一律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5)

※其他注意事項:

(1)符合資格之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應屆修畢輔系、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 報考 11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

(學位)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合格教師證書者,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 請檢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申請中相關證明 文件或教師資格考試准考證與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之正本及正、反面影印 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備查),並檢具切結書於 110 年 6 月 2 日(星期 三)10 時至 12 時至文欣國小接受資格審查。

2 經審查通過暫准報名且經錄取者,須將畢業(學位)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或合格教師證書正本及影印本於 110 年 7 月 31 日前繳驗至本府教育局,倘 未能於 110 年 7 月 31 日前檢附合格教師證書者,應切結至遲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補正【教育部 109 年 3 月 4 日臺教(師)字第 1090024272 號函】,如未依限 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報名費不予退費。

3 其畢業(學位)證書之畢業日期須為 110 年 7 月 31 日前,始符合報考資格規 定;經本次甄選錄取者,如未能於 110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相關專業資格證書,

則取消錄取資格。

(2)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須於複試報名及資格審查時繳驗下列證件:

1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影印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印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 境日期紀錄證明。

4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⑤102 年 8 月 1 日起入學者,須依據「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 業課程證明書辦法」向教育部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3)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時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以無 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約)。

3. 繳交複試報名費:參加複試列冊人員應繳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600 元整,完成繳費後皆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惟若因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隔離或檢疫措施而無法應試 者,可檢具證明文件,於考試前後 15 日內申請退費。

4. 報名表核章:報名表核章後(行政組戳章)始完成資格審查程序。

陸、甄試方式、科目與計分

一、甄試方式:分為初試及複試。

(一)初試:採筆試方式,題目類型為選擇題,每科目題數各 50 題(每題 2 分,各題未作 答不予計分,答錯倒扣 0.6 分)。初試成績達參加複試標準(初試科目其中 1 科為零 分不予錄取),並經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得報名參加複試。

(二)複試:複試流程包含試教及口試,複試成績滿分為 100 分,如有二分之ㄧ以上之委員 給予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原始成績經轉換為標準化分數(70+5z)後為複試成績。

二、甄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一)初試:科目包含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幼兒教保活動設計,共計二專業科目。各科命

(6)

題範圍、內涵、配分及比率如下: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滿分 100 分,占初試成績 50%):

(1)幼兒生理動作、健康與安全。

(2)幼兒認知發展與輔導。

(3)幼兒語言發展與輔導。

(4)幼兒社會情緒發展與輔導。

(5)幼兒教保行政、法令與政策。

(6)幼兒園、家庭與社區。

2.幼兒教保活動設計(滿分 100 分,占初試成績 50%):

(1)課程設計。

(2)教材教法。

(3)幼兒園環境規劃。

(4)幼兒教保教學與學習評量。

(5)班級經營與專業倫理。

(二)複試:滿分 100 分。

三、計分方式:依複試成績排序,筆試成績僅作為錄取複試之依據,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柒、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

(一)考試日期:110 年 5 月 30 日(星期日)9 時 30 分起辦理,考生於上午 7 時起得進入 考場,請佩戴口罩入場,並依現場人員指示配合量測體溫及檢查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健保 IC 卡、駕照、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為避免量測體溫致影響入場時間,考 生應儘早到場,以維應考權益。

(二)考試地點:(依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告考場為準,請逕行上網查閱)

1.第一考場:龜山國中(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自強西路 66 號)。

2.第二考場:龜山國小(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二段 933 巷 14 號)

3.第三考場:幸福國中(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 100 巷 20 號)。

4.試場分配表、姓名、座次對照表於 110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三)12 時公告於甄選網站

(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請逕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三)考場開放: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15 時至 16 時,開放考場予考生核對試場及座 位表。

二、複試

(一)考試日期:110 年 6 月 6 日(星期日)9 時起辦理。考生於上午 7 時起得進入考場,

請佩戴口罩入場,並依現場人員指示配合量測體溫及檢查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健保 IC 卡、駕照、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為避免量測體溫致影響入場時間,考生應儘 早到場,以維應考權益。

(二)考試地點:雙龍國小(地址: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 346 號)。(如有異動,請逕行上網 查閱)

(三)複試報到時間、序號分配表於 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公告於甄選網站(網址:

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請逕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四)複試考場開放:110 年 6 月 5 日(星期六)16 時至 17 時,開放考場予考生核對試場 及座位表。

(7)

捌、甄試時間

一、初試:110 年 5 月 30 日(星期日)9 時 30 分至 12 時 20 分。各節時間與科目如下表。

節次 清場時間 預備時間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第一節 09:00 09:20 09:30-10:40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第二節 10:50 11:00 11:10-12:20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註:

1. 當 日 ( 5 月 30 日 星 期 日 ) 12 時 30 分 前 於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

)公布試題及建議答案。

2. 考生對公布之各科建議答案若有疑義時,可於 110 年 5 月 30 日(星期日)13 時至 16 時前將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 7)以傳真(傳真:03-3971659)或親送至文欣 國小申請釋疑,未以申請表提出者,不予受理。

3. 各科試題正確答案於 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11 時公告於甄選網站。

二、複試:

(一)複試日期:複試訂於 110 年 6 月 6 日(星期日)9 時起辦理。考生應依網站公告規定 時間辦理報到,三次唱名未到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二)複試方式:試教及口試。

(三)試教範圍及主題:

1.範圍:幼兒教育相關教學內容為主,並以統整性課程設計方式實施,各組試教對象設 定如下:

甲、教保員第 1 組及第 3 組:3-6 歲幼兒。

乙、教保員第 2 組:2-3 歲幼兒。

2.主題:應考人員於試教當日進行抽籤。

(四)複試時間:

試教及口試時間合計為 30 分鐘。

(五)教具準備:

試教現場禁止攜帶個人準備之教具。

(六)若有試教補充說明,於 110 年 6 月 4 日(星期五)公告於甄選網站。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務必攜帶參加初試之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健保 IC 卡、駕照及護照(須於 有效期限內)】,以備查驗,未攜帶齊全者不准應試。初試採電腦閱卷,考試時考生應 以黑色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劃記作答,劃記應清晰足供電腦判讀,需修正應以橡皮擦 擦拭乾淨,請勿使用修正液(帶),若劃記不清或擦拭不潔導致電腦無法判讀,由考 生自行負責。

(二)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或紀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一旦查獲違規使用者,該科成績以零分採計。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 管理機制」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者,不得應試;如 違反中央防疫措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錄取資格。

(四)應考人於考試期間應自備口罩並全程佩戴,如經勸導仍不佩戴者,禁止進入考場及試 場,考試當日憑准考證入場並配合量測體溫,本次甄選各考場不開放陪考人員陪考,

如因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致有陪考需求者,應於 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

(8)

三)前檢具證明文件向文欣國小提出申請(考試前因突發或重大傷病有陪考需求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立即向文欣國小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進入考場,陪考人員 亦應填具「旅遊史暨自主健康管理聲明書」於考試當日攜至各考場之通報區確認。

(五)初、複試考場皆設置預備試場,應考人如有發燒(額溫≧37.5 度且耳溫≧38 度)、咳 嗽或呼吸道等症狀,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管理機制」實 施「自主健康管理」仍准予外出者,將安排至預備試場應試。

(六)試場相關防疫措施依考試期間之防疫標準調整,請逕至甄選網站查閱,以維護自身應 考權益。

(七)有關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則詳如附件 8。

玖、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初試

(一)放榜日期:110 年 6 月 1 日(星期二)22 時前。

(二)放榜地點:於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公告。

(三)成績下載:初試成績單請於 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22 時至 110 年 6 月 5 日(星 期六)12 時止自行至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下載(不得 以未收到初試成績通知單而提出任何異議)。

(四)成績複查:110 年 6 月 1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准考 證(正本或影本)及初試成績單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 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至文欣國小申請,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複查結 果當日發還。(申請單如附件 9)。

(五)參加複試名額:

依初試成績擇優錄取,教保員第 1 組 60 名、第 2 組 36 名、第 3 組 12 名。

二、複試

(一)放榜日期:110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22 時前。

(二)放榜地點:於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公告。

(三)成績下載:複試成績單請於 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12 時至 110 年 6 月 11 日(星 期五)9 時前自行至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下載。

(四)成績複查:110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准考 證(正本或影本)及複試成績單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 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至文欣國小申請,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複查結 果當日發還(申請單如附件 10)。

(五)錄取名額:

依甄選總成績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暫定契約進用教保員第 1 組正取 15 名、備取 30 名,第 2 組正取 6 名、備取 18 名,第 3 組正取 2 名、備取 6 名,實際錄取、備取及 參加複試名額得由本委員會依實際出缺情形調整之。

拾、甄選分發作業 一、正取分發作業

(一)分發時間:錄取(正取)人員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准考證(正本或影 本),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如附件 11)、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或

(9)

居留證正本】,於 110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10 時至 10 時 30 分間辦理報到,10 時 30 分開始舉行公開分發作業,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報到,經現場工作人員三 次唱名未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分發地點:文欣國小(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昌五街 95 號)。

(三)分發方式:採一缺一貼原則作業。依甄選總成績排定分發順序,成績高者優先分發或 遞補。

(四)本次備取人員資格有效期間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如幼兒園有出缺(不限原開缺幼 兒園),得由教育局依本次備取人員成績高低依序分發。

(五)報到作業: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10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16 時前攜帶報到通知單及相關證件正影本至分發幼兒園報到,依勞動基準法辦理簽訂契 約進用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資格。

二、備取分發作業

(一)倘錄取人員逾期未依簡章規定於 110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16 時前至分發幼兒園報 到,即由備取人員遞補,依備取人員甄選總成績排定遞補順序,成績高者優先分發。

(二)有關遞補缺額及名單公告相關事宜,將於 11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12 時前公告於 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三)分發作業:

1.分發時間:錄取(備取)人員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准考證(正本或影 本),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於 110 年 6 月 24 日(星期四)10 時至 10 時 30 分間辦理報到,並於 10 時 30 分開始 舉行公開分發作業,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報到,經現場工作人員三次唱名未 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2.分發地點:文欣國小(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昌五街 95 號)。

3.分發方式:採一缺一貼原則作業。依甄選總成績排定分發順序,成績高者優先分發或 遞補。

4.報到作業: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10 年 6 月 24 日(星期四)16 時前攜帶報到通知單及相關證件正影本至分發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辦理簽訂契約進 用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資格,將再依序通知其他備取人員遞補。

拾壹、附則

一、通過初試後列冊之應考人,在資格審查時,若未具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證明文件等,如於分發後發現偽造不實,均須無條件自 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

三、經本次甄選進用之教保員,應於任職前 2 年內或任職後 3 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經本次甄選錄取分發之教保員若於任職後 3 個月內仍未能提出前開訓練證明 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分發作業後向錄取分發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 個月內胸部Ⅹ光透視),供各校(園)審核時參考;如體檢不合格、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 關規定之疾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予以註銷 資格。

五、教保員經甄選錄取分發後,若有涉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者,依各該規定辦理免職或解約等。

(10)

六、考生以原住民籍身分報考「教保員第 3 組」,且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經審核通過者,初試總成績加 10%計算(加分後總成績不得 超過 100 分)後,達參加複試資格者,始可參加複試。

七、教保員經甄選錄取分發後,應參加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之新進人員培訓,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以實際到職日聘任;未於 110 年 8 月 1 日或報到日起 1 個月內實際到職起薪 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110 學年度中出缺職務分發之教 保員亦應於報到日後 1 個月內實際到職起薪。

八、經本次聯合甄選錄取分發所進用之教保員,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簽訂不定期契 約,其薪資支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規定辦理。

九、現役軍人或尚未服兵役而於甄選錄取前應徵入伍者,應於錄取後,親自或委託他人(填 具委託書)辦理分發事宜,並於報到日檢具服役證明向分發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保留事 宜。分發或報到後至 110 年 8 月 1 日前應徵入伍者,應於 110 年 8 月 1 日前向分發學校 或幼兒園辦理保留事宜。110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伍者,由分發學校或幼兒園辦理留職停 薪。保留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學校或幼兒園申請聘任(自新學期或新 學年開始聘任),其敘薪(含起薪日)悉依桃園市政府及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凡逾期未 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教育部 90 年 11 月 9 日台(九十)人

(一)字第九○一五六六三一號令】

十、考場及分發場地概不提供停車服務,請儘量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前往。

十一、考生應注意天候氣象預報及其他可能發生之狀況,自行處理交通住宿等問題,若無法 於規定時間內抵達會場,均不得報到或參加考試。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

而 導 致 報 名 、 甄 選 、 分 發 日 程 及 地 點 需 變 更 時 , 將 公 告 於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不另行通知。

拾貳、申訴專線:本府教育局政風室電話:03-3387506。

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電話:03-3322101 分機 7585。

拾參、報名本次甄試之應考人員,即同意「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教師暨契約進用人員 聯合甄選委員會」將個人所屬基本資料作為相關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試務相關 單位使用外,其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肆、本簡章經「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教師暨契約進用人員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 過,並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若有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辦 理。

附錄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節錄)

第 8 條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 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 定。

第 10 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 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 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11)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 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 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 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 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 員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 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 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 參考;其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 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 定。

第 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 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 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 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附錄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節錄)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教保相關系科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 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逾期不予受理。但學校因學年度中師資異 動申請重新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

(12)

第一項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 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 教保員資格。

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課程科目。

第三項教保專業課程,其科目及學分數之對照如附表。

附表

教保專業課程之科目與學分對照表 教保專業課程

科目名稱 相似科目名稱 學分數

幼兒發展 幼兒發展與保育、兒童發展、兒童發展與保育、嬰幼兒發展與評

估、兒童發展與輔導、人類發展、幼兒發展與學習。 3 幼兒觀察

幼兒行為觀察、兒童行為觀察、嬰幼兒行為觀察與紀錄、行為觀察 與紀錄、兒童行為觀察與紀錄、嬰幼兒發展與行為觀察、兒童行為 觀察與實習、兒童行為觀察與評量、嬰幼兒行為觀察。

2

特殊幼兒教育

特殊幼兒教保服務、特殊兒童教育、特殊幼兒發展與輔導、特殊幼 兒心理與教育、嬰幼兒特殊教育概論、特殊教育導論、特殊需求幼 兒發展、特殊幼兒發展與輔導、特殊教育、特殊兒童心理與教學、

特殊兒童心理學。

3

幼兒教保概論 幼兒教育概論、兒童教保概論、嬰幼兒教保概論、教保概論、嬰幼

兒教保理論與實務。 2

幼兒學習評量

幼兒評量與輔導、幼兒發展與學習評量、幼兒發展測驗與評量、幼 兒適性發展評量與應用、兒童評量、兒童學習評量、嬰幼兒發展與 學習評量、嬰幼兒發展與評估。

2

幼兒園教保活動 課程設計

幼兒園課程設計、幼兒園活動設計、幼兒園教保活動設計、嬰幼兒 課程設計、教保課程活動設計與實習、教保活動設計、教保課程模 式、幼兒教育課程、幼兒教育課程設計、教保課程與活動設計、教 保課程活動設計與實作、教保課程與教學、教保課程理論基礎。

3

幼兒健康與安全

幼兒健康教育、嬰幼兒健康與安全、嬰幼兒照護、兒童健康照顧、

兒童健康與安全、嬰幼兒健康評估、嬰幼兒保健、嬰幼兒保育、嬰 幼兒疾病與照護、嬰幼兒疾病預防與護理。

3

幼兒園、家庭 與社區

親職教育、親職教育方案規劃與評估、親師合作與溝通、親職教育 方案設計、家庭與親職、親職教育與實務、親師關係與溝通、親職 教育研究。

2

幼兒園課室經營

幼兒班級經營、幼兒園班級經營、幼兒活動室經營、幼兒園活動室 經營、幼保班級經營與管理、嬰幼兒班級經營、幼兒園課室管理、

幼兒園班級經營與環境規劃。

2 幼兒園教材教法Ⅰ

(包括幼兒教保活動 六大課程領域)

幼兒園教材教法、幼兒教育教材教法、幼兒教材教法與實習。

2 幼兒園教材教法Ⅱ 幼兒園教材教法、幼兒教育教材教法、幼兒教材教法與實習。 2

(13)

教保專業課程

科目名稱 相似科目名稱 學分數

(包括幼兒教保活動 六大課程領域)

教保專業倫理

教保人員專業倫理、幼保人員專業發展、幼保人員專業倫理、專業 倫理、幼兒保育專業倫理、嬰幼兒教保專業倫理、教保人員專業成 長與倫理。

2

幼兒園教保實習 教保機構實習、嬰幼兒保育實習、幼兒園教學實習、嬰幼兒教保實

習、教保活動設計實習、教保專業實習、教保實習。 4

(14)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日程表

編號 日期 項目 起訖時間/地點

1 110 年 4 月 21 日(三) 公告聯合甄選簡章 公告於甄選網站。

2 110 年 4 月 26 日(一)~

110 年 4 月 29 日(四)

網路報名 報名期間為 4 月 26 日(一)8 時起至 4 月 29 日(四)18 時止。

繳報名費 繳費期間為 4 月 26 日(一)8 時起至 4 月 29 日(四)23 時 59 分止。

3 110 年 5 月 5 日(三)~

110 年 5 月 29 日(六) 上網下載初試准考證 下載准考證時間為 5 月 5 日(三)8 時起至 5 月 29 日(六)23 時止,至甄選網站下載。

4 110 年 5 月 12 日(三)

特殊身分(身心障礙及原 住民)考生初(複)試特殊 需求服務(含陪考)申請 與審查

當日 11 時至 12 時於文欣國小辦理。

5 110 年 5 月 26 日(三) 公告初試試場地點分配 當日 12 時公告於甄選網站。

6 110 年 5 月 28 日(五) 公告缺額分發幼兒園名單 公告於甄選網站。

7 110 年 5 月 29 日(六) 初試考場開放 當日 15 時至 16 時於龜山國中、龜山國小及幸 福國中開放考場。

8

110 年 5 月 30 日(日)

初試 當日 9 時 30 分起至 12 時 20 分辦理。

9 公告初試試題及建議答案 當日 12 時 30 分前,於甄選網站公告。

10 試題疑義申請

請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於當日 13 時至 16 時 前傳真或親送至文欣國小。

傳真:03-3971659

11

110 年 5 月 31 日(一)

試題疑義回覆 當日 11 時於甄選網站公告初試正確答案。

12 下載初試成績單 初試成績單請於 5 月 31 日(一)22 時至 6 月 5 日(六)12 時止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

13 110 年 6 月 1 日(二) 初試成績複查

當日 9 時至 11 時止持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文欣國小申請;複查結果當 日發還。

14 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初試錄取名單於 22 時前於甄選網站公告。

15 110 年 6 月 2 日(三) 複試報名 當日 10 時至 12 時於文欣國小辦理,採現場親 自或委託報名,同時進行資格審查。

16 110 年 6 月 4 日(五) 公告複試試場地點分配

公告於甄選網站。

17 公告試教補充說明

18 110 年 6 月 5 日(六) 複試考場開放 當日 16 時至 17 時於雙龍國小開放考場。

19 110 年 6 月 6 日(日) 複試 當日 9 時起於雙龍國小辦理。

20 110 年 6 月 7 日(一) 下載複試成績單 當日 12 時至 6 月 18 日(五)9 時前自行至甄 選網站下載。

21 110 年 6 月 8 日(二) 複試成績複查

當日 9 時至 11 時持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親 自或委託他人至文欣國小申請;複查結果當日 發還並於 12 時前在甄選網站公告。

22 公告複試錄取名單及分發 當日 22 時前於甄選網站公告。

(15)

編號 日期 項目 起訖時間/地點 列冊(含備取)名單

23 110 年 6 月 10 日(四) 公告缺額分發幼兒園名單 公告於甄選網站。

24

110 年 6 月 18 日(五)

正取人員分發作業 當日 10 時於文欣國小辦理,並於當日分發作業 前公告缺額;分發結束後公告分發結果。

25 正取人員報到作業 請錄取人員於 6 月 18 日(五)16 時前攜帶相 關證件正影本至分發幼兒園辦理報到。

26

110 年 6 月 22 日(二)

公告各園錄取人員名單 當日 10 時前公告於甄選網站。

27 公告遞補缺額及名單 當日 12 時前公告於甄選網站。

28

110 年 6 月 24 日(四)

備取人員分發(第一次) 當日 10 時於文欣國小。

視正 取人 員分 發情 形辦

29 備取人員報到 理

請備取人員於 6 月 24 日(四)16 時前攜帶相 關證件正影本至分發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應聘 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資格,將 再依序通知其他備取人員遞補。

30

110 年 7 月 30 日(五)

備取人員分發(第二次) 當日 10 時於文欣國小。 視各 園出 缺情 形辦

31 備取人員報到 理

請備取人員於 7 月 30 日(五)16 時前攜帶相 關證件正影本至分發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應聘 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資格,將 再依序通知其他備取人員遞補。

32 110 年 8 月 2 日(一) 公告各園備取分發錄取人

員名單 當日 10 時前公告於甄選網站。

33 110 年 12 月 29 日(三) 公告備取分發缺額幼兒園 名單

34

110 年 12 月 30 日(四)

備取人員分發(第三次) 分發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視各 園出 缺情 形辦

35 備取人員報到 理

36 111 年 1 月 3 日(一) 公告各園錄取人員名單

(16)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附件目錄

附件 1: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路報名流程表………...17

附件 2:公立幼兒園教師(普通班)暨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准考證………..…….18

附件 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身心障礙考生應試特殊需求服務 申請表………... .19

附件 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黏貼表……...20

附件 5: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資格審查報名表………..21

附件 5-1: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資格審查委託書………...22

附件 6: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報考切結書……….….23

附件 7: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試題疑義申請表……….….24

附件 8: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則……….……….25

附件 9: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初試成績複查申請單.…………...…..…...28

附件 10: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複試成績複查申請單.………….……..…....29

附件 11: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分發委託書………..…..30

(17)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路報名流程表

STEP1:

申請系統帳號與密碼

1. 進 入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 ), 點選「登入 」、「申 請新帳號」,輸入「手機號碼」、「密碼」、「確認密碼」

與「驗證碼」,申請系統之帳號與密碼。

2.

請至認證網址輸入 6 碼數字,即可進行報名。

3.

此帳號(手機號碼)與密碼可提供登入系統、填寫報 名資料、查詢報名狀態、列印繳費單、列印准考證與 查詢成績,請務必妥善保管。

STEP3:

列印繳費單 STEP2:

填寫報名表

點選「列印繳費單」並輸出到印表機。

STEP4:

至臺灣銀行臨櫃繳 費或 ATM 自動繳款 機繳款

STEP5:

等 待 審 核確 認 繳 費 與列印准考證

1. 按照繳款單說明完成繳費,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或 繳費收據留存備查。

2. 查詢臨櫃繳費或 ATM 轉帳是否成功,可於交易次日進 入甄選網站點選「報名狀態查詢」查詢繳費狀態。

3. 繳費期間: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8 時起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23 時 59 分止,繳交筆試報名 費新臺幣 900 元整(不含轉帳手續費)。

4. 一經繳費成功,不得要求退費,若因傳染病防治法規 定之隔離或檢疫而無法應試者,可檢具證明文件,於 考試前後 15 日內申請退費。

1. 俟本委員會審查繳費無誤後,將自動核發准考證號,

考生可於繳費後,於 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8 時 起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18 時止登入甄選網 站,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2. 上網下載准考證開放日期:110 年 5 月 5 日(星期 三)8 時起至 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23 時止。

1. 至甄選網站點選「報名申請」,開始進行報名。

2. 請正確填寫相關資料欄位,若有錯誤,自行負責。完 成後請點選「我要報名」送出。

3. 請至甄選網站併同填寫「旅遊史暨自主健康管理聲明 書」,始能進行繳費。

附件 1

(18)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教師(普通班)暨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准考證

報考類別

□教師 組

□教保員 別 □第 1 組 □第 2 組 □第 3 組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

日期

清場 時間

預備 時間

考試 時間

甄試科目 監試人員簽章

初 試

110 年 5 月 30 日

09:00 09:20

09:30-

10:40

幼兒發展 與教保概論

10:50 11:00

11:10-

12:20

幼兒教保 活動設計

複 試

110 年 6 月 6 日

(教師)

依網路公告時間報到應試

試教

口試

110 年 6 月 6 日

(教保員)

依網路公告時間報到應試

試教

口試

附註:

1. 請上網填妥甄試資料並完成初試報名費轉帳後,於 110 年 5 月 5 日(星期三)8 時起至 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23 時止,自行至甄選網站下載列印准考證。

2. 初試及複試試場分配情形依簡章規定日期另行公布。

3. 應考人於預備鐘響後始得進入試場準備應試。

4. 考生於上午 7 時起得進入考場,請依現場人員指示配合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入場;未 佩戴者,禁止進入考場。

5. 試場規則詳如簡章附件 8,請應考人員確實遵守。

附件 2

(19)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報考類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H O 行動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字號

身心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等級

障礙情形 申請提供服務項目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輔助設備:□放大鏡燈具 □擴視機

□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放大試卷

□陪考人員 (姓名_______;與應考人之關係______)

□聽覺障礙 □輔助設備:助聽器

□以警示燈或大字報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肢體障礙:

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輔助設備:□醫療器材 □輪椅

□放大試卷

□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取代劃記試卷

□安排低樓層或獨立試場

□提供適合之桌椅

□陪考人員 (姓名_______;與應考人之關係______)

□其他障礙說明: □需求服務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繳驗 證件

□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審查

結果

□符合

□不符合

委員會

(行政組)核章 備註:

1. 考生如需使用輔助設備或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得帶進試場。

2. 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 延長作答時間應審視障礙情形影響作答程度,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含休息時間)

4.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應試者,應另檢具初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5. 考生應於 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11 時至 12 時止,將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親自送達至文欣國小接受審 查;如因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有陪考需求者,應於 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檢具證明文件 向文欣國小提出申請(考試前因突發或重大傷病有陪考需求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立即向文欣國小提出申 請),獲同意之陪考人員亦應填具「旅遊史暨健康自主管理聲明書」,於考試當日攜至各考場之通報區。

6. 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相關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

附件 3

(20)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影本黏貼表

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

1.請將新式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影本黏貼於本表上。

2.另若因更名致證件與身分證不符者,請檢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現戶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 1 份。

附件 4

(21)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資格審查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組別:□第 1 組(一般地區) □第 2 組(2 歲專班) □第 3 組(原住民地區)

姓名 (簽章)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住家電話 手機

住址 e-mail

資格證件審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件名稱 說明 自我審查

(勾選)

審查人 簽章

1 准考證 須持參加初試且經監試人員核章之准考證(正本或影 本)。

2 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檢具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含正本及影本(雙面影印並黏貼於資料表上)。

3 最高學歷 畢業證書

國內學歷(含正本及影印本)。

國外學歷報考者,檢附學歷證書、歷年成績證明 之正影本與公證之中譯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 專業資格 證明文件

教保員資格證明文件。(含正本及影印本) (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簡章第 1 頁)

102 年 8 月 1 日起入學者另檢附教保專業知能課 程 32 學分證明書

5 初試成績單 請自行至甄選網站下載。

6 資格審查

委託書 如委託他人報名複試與資格審查須檢附。

7 報考切結書 應考人皆應具結。

8 保母證 報考教保員第 2 組者須檢附。

9 現職學生暫准應 考相關證件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之應考 人,檢附具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 或相關證明文件。

10 基本救命術 訓練證明

檢附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證明文件。

尚未取得者,請檢具切結書。

11 旅遊史暨自主健康

管理聲明書 請自行至甄選網站下載。

備註 1. 上述證件於資格審查時備齊,並依序號排列成冊(僅持影印本證明文件概不受理,准考證除外) 2. 影印本皆以 A4 紙張檢附,須加蓋或書寫與正本相符及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報考人簽名

複 查 複查人員核章

複試收費查驗 收費人員核章

附件 5

(22)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委託書

本人_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

員聯合甄選」之□初試成績複查□複試成績複查□資格審查 作業,特全權委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理作業相關手續,並願意負起一切

相關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教師暨契約進用人員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受 委 託 人: (簽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驗明身分。

附件 5-1

(23)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報考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 甄選」 ,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保證於分發後,如無法繳交原服務單位(幼兒園)之離職證明書,所造成 個人權益受損時,願自行負責。

二、本人保證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三、如有不符合教保員資格條件或相關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經查證屬實,無異議 放棄錄取資格;如有資格不符已聘任者,亦應無條件解約並繳回已領薪資。

四、本人如未能提出任職前 2 年內或任職後 3 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 上之證明,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五、本人保證確實遵守傳染病防治法及主管機關防疫措施指示,如有違反中央防疫 措施經查證屬實,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教師暨契約進用人員聯合甄選委員會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附件 6

(24)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

(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10 年 5 月 30 日(星期 日)13 時至 16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以傳真(傳真電話:03-3971659)或親送 至文欣國小申請釋疑,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並填妥准考證號碼。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 籍、答案或考古題以及網路資料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或未以本申 請表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 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 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11 時公告於甄選網站(網址:http://preschool.weses.tyc.edu.tw/)。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資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出版社:

附件 7

(25)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第一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時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鐘(鈴)聲響時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除第一節二十分 鐘內,得准入場外,其餘各節概不得逾時入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分鐘內不准 出場。

第三條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健保 IC 卡、駕照、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正 本,以備查驗,未攜帶齊全者不准應試。考生應佩戴口罩,於監試人員核對身分時,應 配合摘下口罩確認身分。

應考人應依座號就座,應將准考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自行檢查答案卡上之 號碼、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試 人員處理。

第四條 非應試必需用品、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考試時,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 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紀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 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違者扣分。

第五條 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除答題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無色透明無文字墊 板、圓規、直尺、量角器、三角板外,不得攜帶任何有計算、記憶、收發訊息功能及有 礙公共安寧,或影響考試公平之各類鐘錶、電子寵物、行動電話、呼叫器等器材入場。

第六條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第七條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 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八條 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屆時未交者一律收 卷。

第九條 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 人員收卷、收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

第十條 答案卡及試題卷不得攜出試場,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十一條 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修正時需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

(帶)。答案卡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亦不得做任何標記,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 應考人繳卷時,應將入場證件隨身攜帶。

第十三條 扣考扣分應由考場監試人員提出,經本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後提請主任委員簽署後辦 理。

第十四條 試場及試區附近如發現有妨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應予取 締,其情節重大者,應移送法辦。

第十五條 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第十六條 有關違反考試規則之處理方式,悉遵照「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 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附件 8

(26)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備註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參加該次教 保員聯合甄選考 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四、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五、交換座位應試者。

六、交換答案卡、試題卷作答者。

七、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 作弊事實明確者。

八、攜帶個人準備之教具進入複試試教現場。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一、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20 分鐘強行入場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二、於考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正者。 分。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四、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做任何標記以顯示自己身 分者。

五、攜出答案卡、試題卷經查證屬實者。

六、交卡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八、傳遞或夾帶書籍文件者。

九、在桌椅上、文具上、肢體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者。

十、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 逗留試場門窗口擾亂試場秩序者。

十一、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經查獲違規 使用者。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扣該科考試分數 10 分。

二、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三、攜帶必需或其他規定以外之物品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四、污損或毀壞答案卡、試題卷者。

五、考試進行中非應試用品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六、其他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附註:

1. 上述違規行為,請監試人員記錄,交由本委員會討論後處理。

2. 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人員記錄並提本委員會討論。

3. 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27)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違反試場規則紀錄表

試場別

(報考組別)

科目 時間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違反試場 規則事項

處理情形

監試人員 簽 名

教師暨契約進 用人員聯合甄

選委員會

附註:

1.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及處理情形,請監試人員記錄,交由本委員會討論後處理。

2. 若有試場規則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記錄後提本委員會討論。

3. 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28)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初試成績複查申請單(存根聯)

報名組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複查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備註 筆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初試成績複查申請單(收執聯)

報名組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複查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備註 筆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間:110 年 6 月 1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2. 申請方式: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文欣國小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 還申請單。

3. 本申請單一式 2 聯,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並於欲申請複查之科目欄填寫筆試成績,複查結果 收執聯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如有錯誤則以存根聯為準。

4. 複查手續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

5. 複查成績以查閱原始分數為限。

附件 9

(29)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單(存根聯)

報名組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申請項目 複試(含試教及口試) 備註

複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單(收執聯)

報名組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申請項目 複試(含試教及口試) 備註

複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間:110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2. 申請方式: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文欣國小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 還申請單。

3. 本申請單一式 2 聯,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複查結果收執聯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如有錯誤則 以存根聯為準。

4. 複查手續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

5. 複查成績以查閱原始分數為限。

附件 10

(30)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分發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 保員聯合甄選」公開分發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女士代理公開分發 作業相關手續,並願意負起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市 110 年度公立幼兒園教師暨契約進用人員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受 委 託 人: (簽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驗明身分。

附件 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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