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107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三)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7 學年度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共2 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1 名 實缺 107 年 8 月 23 日至 108 年 7 月 5 日止
備取若干名
國小普通班 (外加代理教師缺)
1 名
依據教育部國民 教育署補助各地 方政府 107 學年
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計畫
107 年 8 月 23 日至 108 年 7 月5 日止或代理原因消失為 止。
1.備取若干名
2.以具有音樂專長或美 術專長尤佳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8 月 14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smes.tc.edu.tw)
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六、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前一次招考錄取,缺額補滿,並於網站 公告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一)【第1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8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資格條 件須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次招考資格人員。
(二)【第2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資格條 件須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次招考或第 2 次招考資格人員。
(三)【第3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資格 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2,3 次招暨第 4 次以後招考資格人員。
(四)【第4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資格 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2,3 次招暨第 4 次以後招考資格人員。
(五)【第5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0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資格 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2,3 次招暨第 4 次以後招考資格人員。
第1 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 次招考暨 第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教導處(地址:臺中市外埔區水美里二崁路390 巷 63 號)。
聯絡電話:(04)26876508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 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 書。退伍令視應考者身分繳交。。
(三)繳交本人最近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 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 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60%)。
1.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高年級語文領域,自選單元與版本,不須準備教具,試教時 間 10 分鐘。
2.普通班一般代理教師:藝術與人文領域,自選單元與版本,不須準備教具,試教時 間10 分鐘。
(二)口試(成績佔40%):口試時間 5〜7 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備註:口試或試教任一成績未滿 80 分者不予以聘用。
十一、甄選日期:
(一) 第1次招考:107 年 8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 時 15 分前於 教導處報到),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次招考資格人員。
(二) 第2次招考:107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 時 15 分前於 教導處報到),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次招考或第 2 次招考 資格人員。
(三) 第3次招考:107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 時 15 分前於 教導處報到),資格條件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2,3 次招暨第 4 次以後 招考資格人員。
(四) 第4次招考:107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 時 15 分前於 教導處報到),資格條件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2,3 次招暨第 4 次以後 招考資格人員。
(五) 第5次招考:10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起(請於下午 1 時 15 分前於 教導處報到),資格條件符合上述五、(二) 第 1 ,2,3 次招暨第 4 次以後 招考資格人員。
十二、甄選地點: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或試教任一成績未達 80 分
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 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2.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
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3. 於臺中市教育行政網路及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二)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1.第1次申請:107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至 9 時。
2.第2次申請:107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9 時。
3.第3次申請:107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9 時。
3.第4次申請:10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9 時。
3.第5次申請:10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 9 時。
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校教導處提出成績複查申請(請事先填 寫申請書)。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 於申請當日上午9 時前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並以電話個別通知當事人;若無影 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三)放榜
1.第1次招考:107 年 8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 00 分前。
2.第2次招考:107 年 8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6 時 00 分前。
3.第3次招考:107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 00 分前。
3.第4次招考:107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 00 分前。
3.第5次招考:10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 00 分前。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如因報考人數眾多致無 法準時放榜,得往後順延)。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 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 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通知日期上午9 時 30 分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教導 處報到(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 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代 理(代 課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三)經甄試錄取之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 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聘,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 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良民證及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 光透視);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 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6876508 轉 202 教導處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 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 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 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情形之一 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 條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 107 學年度 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第 次) 甄選科別:□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實缺)
□國小普通班一般代理教師 (外加代理教師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 址
電 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7 年 月 日
107 學年度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教師甄選准考證 甄選科別:□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實缺)
□國小普通班一般代理教師 (外加代理教師缺)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由本校教導處應試 當天填寫)
甄選日期 甄選項目 試務人員簽章
請自貼 3 個月內 2 吋照片一張 107 年
月 日
(星期 ) 13 時 15 分 報 到
口 試
試 教
◎應考注意事項,務請詳加閱悉配合,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1、請提前到場察看試場配置。
2、應試人員務必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未携帶國民身分證,同意改 以國家發給貼有本人相片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駕照,健保卡替 代)應試備查,若有不齊者,取消應試資格。
3、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 分計算。
4、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不准攜帶入場,違者扣總成績 10 分。
5、其他則依考試相關規定辦理。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7 學年度□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實缺)□國小普通班一般代理教師 (外加代理教師缺)代理教師甄 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 107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 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教導處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OOO,00 年 00 月 0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0000000)為應徵水美國民小學代理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 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